法规衢市科发高[2018]50号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级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衢市科发高[2018]50号关于印发《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衢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梯度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衢政发[2017]46号),特制订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在衢州市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近三年内至少获得(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1项发明专利或者3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衢州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四)企业从事研发或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3%以上;


  (六)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服务业100万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应有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统计、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二、认定与管理


  (一)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组成),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申请认定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申报,上传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扫描件),及产品鉴定(评审)证书和量化指标证明等有关材料。


  (三)高新园区(集聚区)、西区所属企业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在网上联合审查推荐,市本级其它企业直接上报市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由县(市、区)所属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在网上联合审查推荐。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经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衢州政务网和衢州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行文下发并颁发《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五)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六)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应每年向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报告。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予以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通报,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七)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报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其他事项


  本办法按《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市科[2018]28号)规定的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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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9
文号:衢市科发高[2018]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为确保我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56号,邮政编码:318000。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另设纬一路办公区,办公地址:台州市纬一路66号,邮政编码:318000。


  二、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费稽查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台州市纬一路139号,邮政编码:318000。


  三、自2018年7月5日起,原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四、全市各县(市、区)税务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台州市税务局统一部署挂牌后,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办税服务场所等改革有关事项由各地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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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县(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8]1号),为确保我市各县(区)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市各(县)区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定海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普陀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均于2018年7月20日同时挂牌,承继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均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定海区税务局办公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65号,邮政编码:316000。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定海区税务局另设城东办公区,办公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东河中路48号,邮政编码:316000。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普陀区税务局办公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301号,邮政编码:316100。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普陀区税务局另设东港办公区,办公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569号,邮政编码:316000。


  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办公地址: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675号,邮政编码:316200。


  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另设新城办公区,办公地址: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671号,邮政编码:316200。


  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办公地址:嵊泗县菜园镇东海路36号,邮政编码:202450。


  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另设菜园办公区,办公地址: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中路136号,邮政编码:202450。


  二、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zjtax.gov.cn/)于2018年6月15日24时上线,该平台整合了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全部事项。纳税人使用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账户和密码均可以登录办理涉税业务。


  纳税人在移动办税终端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的,办理事项和途径不变。


  三、自2018年6月15日起,纳税人在全省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四、自2018年7月20日起,各县区其他税务机构挂牌相关事宜如下:


  (一)定海区: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定海区税务局岑港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定海区税务局白泉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定海区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均于7月20日挂牌,均暂以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定海区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舟山市定海区国家税务局岑港税务分局、舟山市定海区国家税务局白泉税务分局、舟山市定海地税局城区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均停止使用。


  (二)普陀区: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普陀区税务局城郊税务分局于7月20日挂牌,暂以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普陀区税务局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舟山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城郊税务分局、舟山市普陀地方税务局沈家门第一税务分局、舟山市普陀地方税务局沈家门第二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三)岱山县: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原岱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职责和工作由新成立的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稽查局承继,


  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浙江省岱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675号,涉税违法案件举报电话:0580-4475196,邮政编码:316200。


  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高亭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衢山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秀山税务分局均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均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岱山县国家税务局衢山税务所、岱山县地税局高亭税务分局长涂延伸点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岱山县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原岱山县国家税务局衢山税务所、岱山县地方税务局高亭税务分局、岱山县地方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岱山县地方税务局衢山税务分局、岱山县地方税务局秀山税务分局的行政印章、业务印章均停止使用。


  (四)嵊泗县: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原嵊泗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职责和工作由新成立的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稽查局承继,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嵊泗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均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嵊泗县菜园镇东海路36号,涉税违法案件举报电话:0580-5595411,邮政编码:202450。


  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泗礁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嵊山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洋山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小洋山税务分局均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均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嵊泗县国家税务局嵊山税务所、嵊泗县国家税务局洋山税务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嵊泗县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原嵊泗县地方税务局泗礁分局、嵊泗县国家税务局嵊山税务所、嵊泗县地方税务局嵊山税务分局、嵊泗县国家税务局洋山税务所、嵊泗县地方税务局洋山税务分局、嵊泗县地方税务局小洋山税务分局的行政印章、业务印章均停止使用。


  五、全市各县(区)税务机构按税务总局、省局、市局统一部署逐步分级挂牌后,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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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工商企[2018]18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9日



浙江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财产管理,增强财产份额的流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产份额仅指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份额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


本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


第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的名称;


(三)出质财产份额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应当符合合伙协议约定,且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


第六条 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出资额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名称或姓名、认缴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的财产份额证明(由合伙事务执行人签名,加盖有限合伙企业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加盖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印章,下同);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 出质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名称(姓名)变更以及出质财产份额所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有限合伙人申请财产份额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财产份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财产份额所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申请财产份额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申请财产份额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因登记机关自身原因导致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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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9
文号:浙工商企[2018]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于8月15日挂牌,为确保派出机构挂牌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承继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办公地址:杭州市华浙广场5号,邮政编码:310006。


  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承继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办公地址:杭州市华浙广场5号,邮政编码:31000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挂牌成立,为了派出机构挂牌后各项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和平稳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结合浙江税务工作实际,制发《公告》。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派出机构挂牌后各项工作有序衔接,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本公告何时施行?

 

  因本公告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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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部分派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8月15日挂牌,为确保派出机构挂牌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承继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


  (一)杭州市华浙广场5号,邮政编码:310006。


  (二)杭州市体环二路1号,邮政编码:310007。此办税服务厅将于2018年10月31日关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部分派出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成立,为了派出机构挂牌后各项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和平稳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结合浙江税务工作实际,制发《公告》。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派出机构挂牌后各项工作有序衔接,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本公告何时施行?

 

  因本公告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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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部分派出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跨区稽查局管辖范围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2月31日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条款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第一税务分局、跨区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8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承接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职能开展工作。主要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管理、数据补充采集、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等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的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工作;开展大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及与国外、市外同类型企业的比较分析;指导大企业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


  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处和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公地址: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997号,邮政编码:315040。


  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18年8月15日挂牌,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各跨区稽查局、各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和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不再履行职能。


  [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担宁波市鄞州区、海曙区、奉化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稽查工作。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106号,邮编:315040,涉税违法行为检举电话:0574-87002188。


  [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承担宁波市镇海区、江北区、慈溪市、余姚市、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稽查工作。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997号,邮编:315040,涉税违法行为检举电话:0574-81877320。


  [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承担宁波市北仑区、宁海县、象山县、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稽查工作。通讯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170号,邮编:315800,涉税违法行为检举电话:0574-8678102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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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甬财政发[2018]345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和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结合,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浙江省政府、宁波市政府有关“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结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制订了《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和监管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6月8日




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和监管工作规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结合,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浙江省政府、宁波市政府有关“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结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管理体系


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具体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宁波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执业资格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建设维护,指导各区县(市)财政局开展具体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按照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条件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开展审批工作。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范围包括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和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设立的备案。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是指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经财政部门审批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企业。


独立核算的代理记账分支机构,是指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单独领取营业执照并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未单独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非独立核算的机构,不作为代理记账分支机构管理,应并入总部机构或指定的其他具有资格的分支机构统一管理。


(一)简化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申报流程和资料


1.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模式。


符合设立条件并在宁波市设立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通过浙江(宁波)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后,进入宁波市所属区县(市)财政局“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项目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图片);


(2)3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含业务负责人)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由本人亲笔签名的电子图片);


(3)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图片)。


除特殊情况外,设立条件中要求的营业执照、专职从业人员专业能力证明、业务负责人会计师以上证书等证明材料,将通过政府数据共享系统自动验证,不需要单独提供。


申报单位按照网上申报系统提示要求逐项进行资料填报和资料上传并提交后,完成网上申报,等待相关财政部门受理和审批。


2.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双告知”数据,主动为营业范围涉及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提供申报咨询服务。


对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中业务范围涉及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新设立或业务范围变更的企业,在“双告知”系统取得信息后,各区县(市)财政局主动联系企业,辅导企业办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二)优化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受理审批流程


申请会计代理记账的机构按规定完成网上申报后,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完成受理和审批(或备案)工作,并在受理和审批(或备案)环节通过申报系统和短信系统即时通知申报机构。对符合设立条件并正确提交申报资料的机构,由区县(市)财政局批准申请,制作《代理记账许可证》,并通过快递公司将许可证和准予行政许可通知等送达申报机构指定地址。分支机构备案不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受理和审批(或备案)环节通过申报系统和短信系统即时将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不予备案)的原因及结果通知申报人。


宁波市外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单独核算分支机构的,参照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办理申报,但不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三、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实行年度报备制度


按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对已通过审批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和通过备案的分支机构,在每年4月底前,对上年度机构变更情况及开展代理记账情况向原审批(备案)的区县(市)财政局进行年度报备。


1.年度报备流程及上报资料要求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通过浙江(宁波)政务服务网实名登陆后,进入宁波市所属区县(市)财政局,选择“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项目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需要填写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信息并提供以下资料: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及专职人员变动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图片)。


2.对年度报备的管理


区县(市)财政局在收到年度报备申报材料后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核,对报备材料显示符合基本设立条件的予以通过报备;对报备材料显示不符合基本设立条件的不予通过报备,并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按规定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对外公示。


(二)推行上门走访制度


1.对新审批(备案)设立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区县(市)财政局原则上应在审批(备案)后半年内主动上门走访,了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运行和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并指导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办理信息变更、年度报备等手续。


2.对年度报备未通过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区县(市)财政局在下发整改通知后2个月内主动上门了解情况,讲解相关代理记账的法规政策,指导并督促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补办年度报备手续。


3.对正常完成年度报备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区县(市)管理部门每年应选择适当数量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上门走访,了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运行和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


区县(市)财政局通过上门走访,了解掌握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运行及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实际情况,对在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整改,并作为开展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由各区县(市)财政局对本区域内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行《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2.对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单位或个人举报的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及时进行专门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四)逐步建立会计从业人员信用登记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逐步建立与国家统一信用体系数据共享的会计人员信用管理体系,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纳入会计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并将在日常监督管理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诚信行为在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工作规则中的设立条件,按照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设定,如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设立条件进行调整,则自动按新的设立条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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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08
文号:甬财政发[2018]3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杭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杭州以外的其他设区市城区和郊区,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5%,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但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0%,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但不得低于5%。


  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对于本公告发布前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确定的毛利率申报的,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8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因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需要按规定重新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定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

 

  (一)开发项目位于杭州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杭州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5%,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但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0%,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但不得低于5%。

 

  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公告》发布前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确定的毛利率申报的,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三、公告施行时间

 

  为便于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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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先享后管”项目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对《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企业涉税优惠事项“先享后管”工作试点的意见(试行)〉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附件《第一批“先享后管”事项一览表》中以下内容进行调整:


删除:82行“新办连锁超市房产税优惠”、83行“资源节约型企业房产税优惠”、84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房产税优惠”、87行“创意文化产业基地房产税优惠”、88行“购置专用设备企业房产税优惠”等五项优惠项目。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先享后管”项目的公告》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先享后管”项目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印发本公告的背景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告对部分涉税优惠项目的法律依据进行了废止。因此,需要相应对《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企业涉税优惠事项“先享后管”工作试点的意见(试行)〉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附件《第一批“先享后管”事项一览表》中涉及的没有上位法依据的税收优惠项目进行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删除《第一批“先享后管”事项一览表》中:82行“新办连锁超市房产税优惠”、83行“资源节约型企业房产税优惠”、84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房产税优惠”、87行“创意文化产业基地房产税优惠”、88行“购置专用设备企业房产税优惠”等五项优惠项目。


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解读人:吴伟强  电话:88159259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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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有关问题的公告》意见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我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市政府相关要求,现于2018年9月12日至9月2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市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299号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税政二处,邮编:325100。电子邮箱:1447242799@qq.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现就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温州市区(含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及各功能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的,其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0%,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局,但不得低于5%。


  (二)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对于本公告发布前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确定的毛利率申报的,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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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人社发[2018]10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妥善做好2018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以下简称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8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8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2018年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7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7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2018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7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7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7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17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2017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平稳做好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切实维护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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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4
文号:浙人社发[2018]1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注协[2018]84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各市注协,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全面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进一步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我们拟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发布。


  本意见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要求,旨在为注册会计师承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提供指导性意见。执行中若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意见供省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应注意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及本所自身情况灵活运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并经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基于200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并发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以下简称《审计指引》),为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规范性,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之目标,特制定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意见为指导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时,合规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提高相应信息披露质量。


  第二条 专项审计报告编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认定办法》、《工作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 专项审计报告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实用性等原则,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所需的财务信息提供有效的评定依据和合理保证。


  第二章 专项审计报告的编制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应当以审核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前提。


  第五条 在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信息披露情况下,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专项审计报告,可以合并成一个专项审计报告。


  第六条 专项审计报告及附件包括:专项审计报告正文、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


  第七条 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报告文号;


  (三)收件人;


  (四)引言段;


  (五)管理层的责任段;


  (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七)说明段;


  (八)审计意见段;


  (九)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段;


  (十)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十二)报告日期。


  第八条 专项审计报告的类型:


  (一)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同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执行《审计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编制说明


  第九条 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申报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应当采用简洁的语言分段表述。其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时间、股东构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分支机构、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等有关信息。


  (二)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编制基础


  说明企业是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进行会计核算生成的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信息为基础,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采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分别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归集范围进行详细的说明。


  2.研发投入核算体系与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设置情况


  说明企业研发项目是否已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单独建账,说明组织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设置情况。


  (四)研究与开发组织管理情况


  简要说明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及其开展研发活动、制定与研发活动相关制度情况,包括研发项目立项、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项目基本情况


  披露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进展情况等。


  (六)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情况


  1.说明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总额占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外发生情况


  说明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其中: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3.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计算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七)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指标情况


  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情况


  说明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情况,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审计报告文号、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


  2.成长性指标情况


  说明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销售(服务)收入、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情况。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对比情况


  说明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在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数据,如有较大差异,需对差异进行说明。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


  第十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申报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应当采用简洁的语言分段表述。其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时间、股东构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分支机构、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等有关信息。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编制基础


  说明企业是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进行会计核算生成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会计信息为基础,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三)企业采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1.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确认说明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中扣除。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归集说明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3.收入确认采用的会计政策说明


  说明产品销售、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条件。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实现情况


  1.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


  说明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或提供产品(服务)中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包括:产品(服务)编号、产品(服务)名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主要产品(服务)收入、知识产权名称及编号等。


  2.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总收入情况


  说明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收入总额情况,包括: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汇兑收益等。


  说明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不征税收入情况。


  说明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总收入为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列明近一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金额。


  3.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情况


  说明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4.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情况


  说明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具有所有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比例。


  第五章 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核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企业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建账生成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会计信息为基础。


  (二)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口径与范围,审核企业编制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


  (三)运用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识别、评估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按照《审计指引》要求,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研究开发费用审核


  (一)人员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人员同时服务于多个研究开发项目,其人工费用的确认,应按照企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各研究开发项目研发人员的工时记录或者其他依据,在不同研究开发项目间合理分配。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二)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研发用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多个研发项目共用的,租入机器设备按使用工时等合理方法分摊租赁费用;租入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研发场所的,按实际使用面积及其他合理的方法分摊租赁费用。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及在用建筑物,同时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对该类仪器、设备、在用建筑物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和使用面积等因素,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研发用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直线或加速折旧方法,并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估计折旧年限和残值计算其折旧率和年折旧额。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支出进行归集,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可使用年限摊销,或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


  (五)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境内研究开发费用比例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认定办法》规定不得低于60%。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核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2.对主要产品(服务)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占比超过50%。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可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认证:


  1.产品性能指标体现先进性,并能提供先进性的第三方证明,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2.必要时可以借助技术专家的判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由申报企业编制。


  第十五条 除有特定要求外,本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时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参考样式)


  2.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参考样式)


  3.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编制说明(参考样式)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参考样式)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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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8
文号:浙注协[2018]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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