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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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实现“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个尺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编制了《“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只需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或“零上门”。


  二、纳税人可登陆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通过网上办理、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或“零上门”。


  三、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zjtax.gov.cn)查询《清单》及《清单》所列事项办税指南。


  四、《清单》将根据税收政策和改革进程变化,不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地税“最多跑一次”办税指南>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

附件1

“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
序号主项子项具体事项序号
1信息报告一照一码信息变更1
自然人基础信息报告2
代扣代缴报告3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4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5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6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7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8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9
定期定额户停(复)业报告10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11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12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13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14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15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1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17
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1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19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2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21
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办理22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23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24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25
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26
2发票办理发票票种核定27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28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29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30
发票领用31
发票退回32
发票验旧33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34
增值税抵扣凭证信息采集35
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36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37
发票缴销38
代开增值税发票39
发票丢失、损毁报备40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41
发票信息查验42
3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4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44
增值税预缴申报45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46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47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48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49
电池消费税申报50
涂料消费税申报51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52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适用查账征收)53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适用核定征收)54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查账征收)55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核定征收)56
个人所得税申报57
房地产交易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58
房产税申报59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60
土地增值税申报(预征)61
土地增值税申报(尾盘销售)62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63
耕地占用税申报64
资源税申报65
印花税申报66
车船税申报67
烟叶税申报68
环境保护税申报69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7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71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72
社会保险费申报73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7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75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76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77
委托代征申报78
代扣代缴申报79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80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81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82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83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84
误收多缴退抵税85
入库减免退抵税86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87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88
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89
4优惠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90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91
消费税优惠备案92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93
房产税优惠核准94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95
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96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97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98
从事个体经营税费优惠99
企业综合税费优惠100
5证明办理完税证明开具101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102
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103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开具104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105
6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备案106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备案107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理108
外贸企业免退税办理109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办理110
延期申报退(免)税办理111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112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113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114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115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116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117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118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119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120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121
《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122
丢失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补办123
7国际税收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124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125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126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127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128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129
扣缴非居民企业税(费)申报130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13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13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13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134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135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136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137
8清税注销清税(费)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138
清税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139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140
9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补(复)评141
10车辆购置税事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142
车辆购置税退税办理143
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144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145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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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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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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