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建建发[2018]104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对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中的增值税税率及相关计价系数作如下调整: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二、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扣除方法中的调整系数调整如下: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6。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三、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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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6
文号:建建发[2018]1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会[2018]1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8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代理记账年度备案工作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进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所有代理记账机构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二、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备案要求


  (一)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备案地址为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备案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代理记账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应认真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自查是否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如存在未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先整改再备案,否则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专门人员保质保量做好备案工作。


  三、对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做好备案工作。


  (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认真做好2018年度备案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代理记账机构按时完成备案工作。在审核网上备案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的同时,重点核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财政部令第80号规定的代理记账资格条件,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要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5月20日前上报各市财政局。


  行业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数量;


  2.代理记账机构2017年业务收入情况;


  3.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数;


  4.代理记账机构规模分布;


  5.本地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17]9号)有关情况以及在积极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6.对我省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市财政局应督促所属各县(市、区)财政局按时、保质完成备案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6月1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备案进一步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变化情况,为今后的长效管理打好基础。


  四、联系方式


  为方便群众办事,各代理记账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一)有关代理记帐机构管理系统登录问题,请联系浙江政务服务网运维热线0571-88808880;


  (二)有关代理记帐机构年度备案业务问题,请联系当地财政部门;


  (三)有关代理记帐机构管理系统操作问题,请联系天顿公司,咨询电话:0571-87803322。


  附件: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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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2
文号:浙财会[2018]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嘉财预[2016]401号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区局(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


  为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请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财税政[2014]13号)(详见附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定条件


  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认定程序


  (一)财税[2014]13号、浙财税政[2014]4号及浙财税政[2014]13号文件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在各自外网予以公告,通知符合条件的相关非营利组织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省级或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向其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并请报送单位提供“本单位所报送的材料真实、合法”的声明。


  (三)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对市本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非营利组织提交的免税资格申请统一由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经区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初审后,申请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由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四)按照管理权限,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定期公布享有免税资格的本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三、时间要求


  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期限为每年的9月底前。


  四、其他要求按财税[2014]13号、浙财税政[2014]4号及浙财税政[2014]13号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


  1.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财税政[2014]13号)


  4.嘉兴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表


嘉兴市财政局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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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7
文号:嘉财预[2016]4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管理,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天。


  三、耕地占用税原则上在应税土地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如涉及集中征收、跨地区占地需要调整纳税地点的,由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对符合《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以下资料,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不征税证明(见附件):


  (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项目报告、项目占地规划图纸等证明材料。


  (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草地、苇田等其他农用地的: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项目报告、项目占地规划图纸等证明材料。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五、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备案办理完成后,我局授权由区县(市)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备案。


  六、各地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的源头管控模式,明确涉税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共享,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交换一次。


  上述“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本公告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证明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5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程》)从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并要求省级地税机关对授权内容进行细化明确。为落实好《规程》及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对耕地占用税相关内容进行强调和说明,便于统一我市政策执行口径,减少征纳矛盾,推进公平纳税。


  二、文件重点内容


  1、强调“先税后证”的源头管控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规程》明确规定,“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因此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按照“先税后证”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源头管控模式,国土部门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前,需查验纳税人的耕地占用税完(免)税凭证。


  2、明确不征税证明样式及相关报备资料。《规程》规定符合耕地占用税不征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在查验相关资料后,需要出具不征税证明。根据总局授权,依托我市各地对不征税管理的执行惯例,依照精简、便民原则,在本公告中明确了《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证明》式样,明确相关报备资料。


  3、健全减免税备案管理。《规程》明确“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同时要求主管地税机关自办理减免税备案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税机关或者省地税机关授权的地税机关备案。根据总局授权,按照高效便捷的原则,我局授权由区县(市)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所辖区域内减免税备案内容。


  4、明确信息交互频次。《规程》要求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因此本公告要求我市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规程》内容,定期开展涉税信息交换。


  三、公告施行时间


  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便利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原则,本公告的施行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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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15
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甬地税发[2017]6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规费局、契税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减轻我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1号),市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的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进行了梳理、甄别、清理,形成我市地税系统第一批取消事项和资料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确定的取消涉税事项,一律取消。(附件1)


  二、市局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包括查验原件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及取消原件查验要求的资料,不再报送。(附件2)


  三、市局确定的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的资料,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不再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不再报送。(附件3)


  四、各地应基于业务合理性,以还权责于纳税人、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为前提,确定的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现明确部分资料不再报送,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附件4)


  五、除了本通知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外,纳税人要按政策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作为归档资料,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


  六、各地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不得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报送额外资料。市局后续将根据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工作。各地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七、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取消涉税事项清单


  2.总局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清单


  3.已实行实名制的取消资料清单


  4.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取消资料清单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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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8
文号:甬地税发[2017]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温州市科技局关于转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浙南产业集聚区科技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发改局,各高新技术企业:


  现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督促、指导和协助辖区高新技术企业于5月15日前高质量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数据填报工作。


  联系人:陈怡帆;电话:28811930。


温州市科技局

2018年5月3日



关于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以上高新园区管委会,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新技术企业请于2018年5月20日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按规定要求做好年报填报工作。


  二、请各科技局(委)、高新园区提醒、督促辖区有关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注意与高企申请认定数据的相关性,提高报表的填报质量,确保相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三、在填写年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请与当地科技局(委)联系。确实无法解决的,由各市科技局(委)汇总后统一反馈给省科技厅高新处。因年报和信息变更(含更名)无法同时进行,信息变更(含更名)等事宜待年报完成后统一处理。


  四、高新技术企业因关停、破产等原因未能填报年报的,请各市科技局(委)汇总注明原因反馈给省科技厅高新处。


  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三款: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高新园区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工作,切实高质量地完成年报填报工作。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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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4日



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八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九条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条 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和地方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加、扣分方式,其中: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齐全的从10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二)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三)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四)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纳税信用适用定期定额户定额在起征点以下未领用发票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新设立登记纳税人除直接判级确定外,首次评价级别为M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累计6个月或2个季度零申报、负申报并且个人所得税累计6个月或2个季度零申报的;


  (四)定期定额户评价年度内申请停业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


  第十七条 办理纳税申报后税款缴纳期限已满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至评价年末仍未缴纳的,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B级(含)以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纳税人,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评价年度最后一天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的;


  (八)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每年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纳税人因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解除的,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补评。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该D级记录不保留至下一评价年度。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当期的纳税信用实行按月采集纳税信用信息,逐月累计生成纳税信用记录。


  对纳税人当期发生需加、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及时调整其纳税信用记录。至评定期末,根据当年累计产生的纳税信用记录,形成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当期发生直接判级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及时调整其当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五)根据纳税人需求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六)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协助办理涉税事项;


  (七)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二)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三)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直接判为D级记录的或当期有直接判D级记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或依法停供;


  (二)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三)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四)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一般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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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4
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市地税征[2018]1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联合实施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的通知

市国家税务局各处室、各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文件精神,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决定试行联合实施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以下简称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意义


  联合注销辅助服务是指国地税部门联合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商)购买注销清算辅助服务,并向纳税人免费提供,同时由服务商出具鉴证报告,作为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清算重要依据的一项服务举措。试行联合注销辅助服务,是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创新措施,有利于加强国地税合作,解决纳税人在注销清算过程中“两头跑”“反复跑”的问题,提高办税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服务商作用,为税务机关日常管理提供支持。


  二、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对象


  市本级(不包括柯桥区、上虞区)的纳税人且不包括以下四类情形:


  (一)市级及以上重点税源企业(上年度国地税收税收入库数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和按次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三)不愿意接受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的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自行清算的纳税人。


  三、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内容


  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内容包括服务对象的国税、地税有关税收(费、基金)及滞纳金的清算和结算(以下统称清算)。清算的时间范围为注销受理申请日前三年,补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查补时段可追溯到前五年。


  四、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组织实施


  联合注销辅助服务工作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组织实施。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为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办公室、法规处、纳服处、货劳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处、国际处、进出口处,市地税局办公室、督审处、法规处、税政处、规费局、纳服处等为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各税源管理单位、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负责日常联系与管理考核等工作。


  地税方面,征管处主要负责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总体协调工作,包括购买服务方案的起草,业务流程的梳理,辅助服务的招标以及服务商年度考核等工作;税务分局主要负责与服务商的日常联系和管理考核等工作,包括宣传、引导纳税人使用清算辅助服务,服务任务分配,清算工作质量抽检与复核,日常清算业务的政策口径解答,工作量统计,资料交接台帐登记,定期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回访及统计反馈等工作;税政处和规费局负责涉税(费)清算疑难业务的政策口径解释以及组织业务考试对服务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水平评价等工作;纳服处负责收集统计12366受理的对服务商的意见或投诉等;督审处负责根据局内有关制度负责开展辅助服务过程中的执法督察;法规处负责提供纠纷处置法律服务;办公室负责采购协议签订、资金保障和宣传工作。各单位均需确定1名联络人员负责具体沟通联络工作。


  国税方面,征管处主要负责购买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的总体协调工作,包括购买服务方案的起草,业务流程的梳理,辅助服务的招标以及服务商年度考核等工作;各税源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与服务商的日常联系和管理考核等工作,包括宣传、引导纳税人使用清算辅助服务,服务任务分配,清算工作质量抽检与复核,日常清算业务的政策口径解答,工作量统计,资料交接台帐登记,定期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回访及统计反馈等工作;法规处、货劳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处、国际处、进出口处负责涉税清算疑难业务的政策口径解释以及组织业务考试对服务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水平评价等工作;纳服处负责收集统计12366受理的对服务商的意见或投诉等;法规处根据局内有关制度负责开展辅助服务过程中的执法督察,提供纠纷处置法律服务等;办公室负责采购协议签订和宣传工作。各单位均需确定1名联络人员负责具体沟通联络工作。


  五、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并告知


  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统一受理需要清算的纳税人的注销申请(受理资料清单见附件1),分别登录国税和地税金三系统查核其未结事项,在纳税人未申报、欠缴税费、空白和未验旧发票、土地增值税清算、多缴退税、未结报税收票证等事项办结后,收缴核销其税务证件(非一照一码纳税人)和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对需要辅助服务的纳税人,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和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事项告知书(文书格式见附件2),并按规定在国税和地税金三系统进行操作。


  (二)任务分配及传递


  1.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汇总当天受理的需要移交服务商办理的注销户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确定的分配顺序,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服务商(台账格式见附件3)。


  2.服务商在收到注销户资料后应立即予以鉴别,对不在辅助服务对象范围内,或者代理记账和注销清算为同一家服务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服务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要求终止办理注销手续的,服务商应当及时将把注销户资料退回其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状态恢复为正常。


  (三)清算及审核


  1.服务商与纳税人取得联系并开展辅助清算,从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完成税费清算鉴证报告,并提交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2.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服务商提交的税费清算鉴证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复核,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另一方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实地核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尽可能实行国地税联合核查。


  3.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发现差错的,应当立即纠正或退回服务商纠正;在清算和复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或者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立即中止清算,并将相关线索证据移交稽查或者反避税调查部门。


  (四)出具清税证明


  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清算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提醒并督促纳税人完成税费补(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并由原先受理的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六、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考核评价


  (一)考核项目


  考核项目包括从业人员配置、纳税人满意率、清算服务时效性、清算服务质量、投诉、舆情及其他违规情况等五个方面(考核细则见附件4)。


  (二)考核方式


  1.对服务商的考核周期为半年,各考核单位应按照要求各自组织开展监督考核,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时,考核单位可即时发起监督考核。


  2.各考核单位考核结果于半年后20日内报送至地税局征管处和国税局征管处汇总,各项目扣分在分配分值内扣完为止。


  3.地税局征管处和国税局征管处汇总统计考核结果并予以公布。


  (三)考核结果应用


  1.年度考核总分与服务费支付挂钩。年度考核总分≥95分的,服务费不扣减;年度考核总分<95分但≥80分的,扣减服务费=(100分-年度考核总分)×2%×年度应支付服务费;年度考核总分<80分的,扣减年度应支付服务费的40%,暂停其清算服务资格,并在三个月内限期整改。


  2.服务商在服务期间发生重大负面舆情或泄密情况的,立即暂停其清算服务资格并在三个月内限期整改。


  3.限期整改后再次发生重大负面舆情或泄密情况的,或者下一年度考核总分<80分的,将建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四)考核结果申诉


  服务商对考核结果有质疑的,可在获悉考核结果之后10日内向市地税局督审处和市国税局法规处提出申诉,由市地税局督审处和市国税局法规处牵头在20日内复核。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联合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相关工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地税局征管处和市国税局征管处。


  附件:


  1.联合注销受理资料清单


  2.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事项告知书


  3.移交台账


  4.注销清算辅助服务考核细则


  5.联系人名册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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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绍市地税征[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市财办[2018]6号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政务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4日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政务督查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作落实,客观评价成绩,促进创先争优,根据我市财政地税工作政务督查工作需要,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主要包括任务督查单、上级交办件、月度工作、议案提案、信访投诉等五个方面。


  第二条 政务督查操作流程。根据政务督查考核需要,开发建立政务督查信息管理系统,督查考核通过系统进行电子化操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内容录入。通过计算机自动抓取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政务督查同志整理形成督查任务,录入管理系统提交局办公室主任交办。


  (二)政务交办。由局办公室主任根据任务内容明确一名分管局领导牵头协调,指定1个主办处室和若干配合处室,并即时通过提示短信告知相关人员。


  (三)政务办理。由主办处室牵头会同配合处室提出反馈意见,将反馈意见录入管理系统提交牵头局领导审定,牵头局领导审定后提交给局办公室负责政务督查同志。


  (四)结果反馈。局办公室负责政务督查同志对反馈意见进行文字审核,按照统一格式进行反馈,重要政务由局办公室提交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反馈。


  第三条 考核对象。市局各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


  第四条 考评周期。以月为单位,每月10日前对上月情况开展一次考评。


  第五条 考评分值。全年12分绩效分,每月1分,12个月得分相加即为全年得分。


  第六条 考评规则。根据政务督查信息管理系统设定的工作要求,每月针对办理的时效、质量和数量,实行量化计分考评。每月实行百分制考核,再量化折合为1分计绩效考评得分:


  (一)时效考评(满分40分)。以天为单位,提前完成的,主办处室加2分,协办处室加1分。逾期完成的,主办处室扣2分,协办处室扣1分。每月按得分实行分档考评,第一档得40分(数量排名前10名),第二档得36分(数量排名11-20名),第三档得32分(21名以后)


  (二)质量考评(满分30分)。办理意见不予采纳或遭退回的,主办处室扣2分,协办处室扣1分。被局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加2分和1分,被上级部门批示表扬的再加2分和1分。被局主要领导批评的加扣2分和1分,被上级部门批评的再加扣2分和1分。


  (三)数量考评(满分30分)。每月按办结数量依次分档得分,第一档得30分(数量排名前10名),第二档得27分(数量排名11-20名),第三档得24分(21名以后)。


  第七条 领导考评。次年1月5日前,由分管局领导对分管线各单位全年办理情况进行考评打分(设绩效考评分0.3分),分优秀、良好与一般三档,优秀得0.3分,良好得0.2分,一般不得分,其中优秀不得超过单位数的40%,良好不得超过单位数的30%,领导考评得分直接计入各单位绩效考评得分。


  第八条 考评公示。对各单位办理情况和进展状态实时公开,考评名次按月取全局前十名和末十名公示2天,并接受各单位申诉,公示结束后不再接受申诉。


  第九条 申诉裁定。各单位提出的申诉统一提交市局绩效办,由市局绩效办审核汇总后提交市局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必要时可提请市局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结果应用。将政务督查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市局机关组织绩效考核范围(设12分,满分100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市局绩效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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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4
文号:绍市财办[20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市地税办[2018]1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工作运行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

柯桥、上虞及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系统管理,切实加大全市地税工作统筹协调力度,现就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工作运行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市县地税局长办公会议操作流程


  (一)议题征集。在每月底最后一周由局内各单位统一报局办公室汇总,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一同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应经调查研究与必要论证,提供政策依据和初步方案。


  (二)议题送达。上会材料统一由局办公室印制,并一般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各位班子成员。


  (三)会议组织。


  1.会议一般在每月第一周召开,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地税局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3.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地税班子成员到会。地税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一般应列席会议;也可根据会议研究内容,由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


  4.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5.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


  (四)会议记录。地税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会议精神传达。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印制,分送每位与会人员并留存归档。


  (六)工作督查。对会议形成决定需要落实的工作,由局办公室开展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会议议事范围按照省局明确的九个方面要求执行。议事纪律按照省局规定的五个方面要求执行。涉密内容按涉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全市地税系统领导班子会议操作流程


  (一)提出方案。会议方案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制定提出,经市地税局局长审定后报市局党委会研究确定。


  (二)会议准备。有关会务准备由市局办公室负责,会议报告应充分征求全体局领导班子成员意见。


  (三)会议组织。


  1.领导班子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分别在1月和7月召开。


  2.领导班子会议由所辖区、县(市)地税局班子成员参加。


  3.会议由市地税局局长召集并主持。


  4.会议由市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四)会议精神传达学习。会议由市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报告摘要,在会后一周内组织各单位传达学习。


  (五)工作督查。对会议工作部署要求,由市局办公室开展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会议议事范围按照省局明确的六个方面要求执行。议事纪律按照省局规定的五个方面要求执行。涉密内容按涉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会议操作流程


  (一)议题征集。在每个季度最后一周由各区、县(市)局和市局各单位统一报市局办公室汇总,市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牵头地税副局长一同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应经调查研究与必要论证,提供政策依据和初步方案。


  (二)议题送达。上会材料统一由市局办公室印制,并一般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各位班子成员。议题如要形成完整成熟的书面意见的,会前一般应先征求各区、县(市)地税局的意见建议。


  (三)会议组织。


  1.会议一般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周或季初第一周召开。


  2.会议由地税局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3.会议由各区、县(市)地税局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参加。如与全市领导班子会议套开的,则各区、县(市)地税局长一同参加。市局各单位是否列席由主持人确定。


  4.会议由市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四)会议记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会议精神传达。会议纪要由市局办公室印制,分送每位与会人员并留存归档。


  (六)工作督查。对会议形成决定需要落实的工作,由市局办公室开展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会议议事范围按照省局明确的六个方面要求执行。议事纪律按照省局规定的五个方面要求执行。涉密内容按涉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地税局长专题会议操作流程


  (一)议题确定。由各区、县(市)地税局和市局各单位提出,报市地税局局长、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研究同意。会议议题应经调查研究与必要论证,提供政策依据和初步方案。


  (二)议题送达。上会材料统一由局办公室印制,并一般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议题如要形成完整成熟的书面意见的,会前一般应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


  (三)会议组织。


  1.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会议由地税局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他地税局领导召集并主持。


  3.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


  4.会议由主持人明确一个处室牵头负责组织。


  (四)会议记录。由牵头处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备忘。


  (五)会议落实。会议备忘由局办公室印制,分送每位与会人员并留存归档。


  (六)工作督查。对会议形成决定需要落实的工作,由局办公室开展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会议议事范围按照省局明确的六个方面要求执行。议事纪律按照省局规定的五个方面要求执行。涉密内容按涉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市)局和市局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局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系统上下步调一致,协同推进。对须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的涉税事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意见建议等,要及时向市局汇报和提出。要加强垂直部门系统意识,既及时正确把基层情况反映上来,也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省、市局各项决策部署,真正做到全市地税系统领导班子成员思想拧成“一股绳”、部署落实“一盘棋”,不断提升全市地税工作质效,加快高质量推进绍兴地税现代化。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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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8
文号:绍市地税办[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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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绍市财法[2017]1号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升服务质效,提高群众满意度,实现“高按时办结率、高满意度、高实现率”的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涉及“最多跑一次”考核工作的市局相关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市局成立“最多跑一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部署和指导“最多跑一次”考核工作;


  (二)督导“最多跑一次”考核实施;


  (三)审定年度考核结果及运用建议;


  (四)研究决定考核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政治处、督查内审处、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信息化管理处等组成,机构设在政治处,组织实施“最多跑一次”考核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及月度、年度通报;


  (二)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电话回访;


  (三)推动服务对象参与网络评价;


  (四)提出年度考核结果及运用建议;


  (五)做好考核指标维护工作;


  (六)负责考核系统开发、维护、升级等工作;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考核周期。“最多跑一次”工作以年度为考核周期计算,一般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月计分通报。


  第七条 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分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进入“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业务流程的市局相关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个人是指上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按期办结、满意度、“最多跑一次”实现率、提前办结率(含业务量)四项指标和加减分项目。


  第九条 考核依据数据来源。按期办结、满意度、“最多跑一次”实现率、提前办结率四项指标均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加减分项目由办公室、督查内审处、纳税服务处等相关职能单位根据考核细则(另行发布)于次月5日前录入考核系统并提交政治处审核。


  第十条 社会化评价。满意度和“最多跑一次”实现率主要采取服务对象窗口评价、网络评价和中介机构电话回访等社会化评价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服务对象参与窗口评价、网络评价,分财政、地税每月随机抽取5位、年度按参与度各取前10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 考核计分。月原始考核分值为100分,具体指标分值详见考核细则(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考核通报。考核成绩分单位和个人按月进行统计,单位排名前、后五名、财政地税和办税服务厅个人考核各排名前、后十名,于次月10日前在财税内网上通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将“最多跑一次”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市局机关组织绩效考核范围,按月计分,全年12分。每月得分第一名的单位得满分(1分),其他纳入“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范围的单位按其年度得分所占第一名考核得分的比例×1分计算得分,当月没有得分的单位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考核单位的平均分折算。


  第十五条 对个人年度排名财政、地税前两位且考核总成绩高于90分的工作人员,作为年度考核推荐“优秀”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单位年度排名末两位且考核年度得分低于85分的单位负责人,由局党委会专题听取整改情况报告。个人年度排名财政、地税末两位,且考核年度得分低于85分的工作人员当年取消评先资格,连续两年排名末两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七条 对“最多跑一次”工作中违反“六项纪律”的行为,按照市局《违反“六项纪律”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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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2
文号:绍市财法[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对《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违法行为项目第6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违法程度“一般”适用的原标准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现修改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项目第14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违法程度“较轻”适用的原标准为“逾期未超过3天(含)的,不予处罚;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数)15天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元罚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数)3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300元罚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数)的,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现修改为“逾期未超过3天(含)的,对个人处20元罚款,对单位处50元罚款;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数)15天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元罚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数)3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300元罚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数)的,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作相应的修改后予以重新公布。《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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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0
文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退税电子化审核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快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的速度,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已于2015年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出软件产品退税电子化审核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审核系统)办理有关企业的超税负退税工作,现将企业通过电子化审核系统申请办理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选择电子化审核系统办理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必须在网上办理纳税申报时先填报《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发票清单》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退税计算表》,具体操作流程为:在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中选择“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模块,然后对模块中内设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发票清单》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退税计算表》分别进行填报,对《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发票清单》,可输入软件产品关键字后,点击查询,然后勾选相应发票后自动生成。


  其它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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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6
文号: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杭州市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工作流程》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的要求,现将杭州市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工作流程予以公告。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制度评估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杭国税函[2011]8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杭州市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工作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的要求,总结我市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工作流程。


  税务机关按照“平衡治理、合作遵从”工作原则实施本工作流程,旨在实现下列目标:通过履行必要的测试工作程序,使用合适的测试工作底稿,在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的基础上,对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在对企业税务风险控制能力深入了解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以确定相应的税收服务与管理措施。


  实施本工作流程包括四个阶段:前期准备、调查分析、有效性评测、出具评估报告管理建议书。


  一、前期准备


  [一]确定对象。税务机关可以按行业、集团、区域特点和重大涉税事项等标准,以及税源监控发现的企业涉税风险,筛选特定企业开展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工作。


  [二]成立测评工作小组。税务机关应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组成评测测评工作小组,明确组员的分工。


  [三]制定工作方案。测评工作小组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工作对象、工作团队成员、工作步骤、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保密条款等内容。其中保密条款要表明工作小组人员在税务风险评估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四]沟通交流。测评工作小组组长就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内容、方法和时间安排,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以获得企业的全面合作、配合。


  应企业要求,测评工作小组可组织对企业的高管层、财务人员和内控部门人员进行税务风险内控管理的培训,提升企业人员对税务风险及防控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二、调查分析


  [一]采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


  测评工作小组通过访谈调查和审阅方式对企业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内容主要包括税源监控基础信息、行业特殊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企业内控体系情况和企业信息系统情况等。


  1.税源监控基础信息,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涉税事项监控和专项涉税事项监控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包括企业户籍管理信息、财务税收信息、税务检查信息和信息披露情况等。


  2.相关税收政策及行业法律法规,是指对应该企业的针对性税收政策及企业所处行业的特殊性行业规定。


  3.企业内控体系情况,是指企业已经或正在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重点了解企业总体风险内控架构和税务风险内控的制度设计情况。


  企业内控体系通常包括四个层面:


  第一层:内控制度大纲,是企业关于内部控制的纲领性文件,是企业内控体系中的最高层级。


  第二层:内控管理制度,在企业中一般表现为各部门的部门内控管理制度。


  第三层:内部控制手册,通常是各部门根据部门内控管理制度制定的部门内各业务流程的管理办法。


  第四层:内控矩阵表和内部控制流程图。内控矩阵表是根据内部控制手册,进一步以表格形式描述公司业务流程[包括子流程]、职能部门的风险点,使岗责更加明晰。内部控制流程图是企业依据内部控制手册,分职能部门、业务操作主体、业务处理程序,对业务操作流程的具体描述。


  4.企业信息系统情况,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关注管理信息系统对涉税风险控制活动的影响,主要包括:


  [1]系统能否及时确认并记录企业所有真实的交易和事项;


  [2]系统能否对具有重复性、规律性的涉税事项进行自动控制;


  [3]是否将税务申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利用有关软件提高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4]系统数据的记录、归集、处理、传递和保存是否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测评工作小组在采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时,可参考《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采集清单》[附件1]。


  [二]访谈调查


  测评工作小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方法熟悉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1.访谈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2.访谈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税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3.访谈企业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4.查阅与企业所在行业相关的资料;


  5.了解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法规;


  6.调阅企业内控制度[手册]文件;


  7.实地察看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了解相关业务流程所使用的信息系统等。


  测评工作小组访谈调查前要结合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情况制定访谈提纲,确定访谈对象[部门、人员]并提前告知企业,确定具体时间后实施实地访谈。


  测评工作小组应根据访谈调查情况,填写《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基础信息表》[附件2]和《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问卷》[附件3]。


  [三]案头分析评价


  1.测评工作小组应充分了解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环境,评价企业管理当局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2.测评工作小组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文件和信息系统数据流转等进行审阅、梳理和讨论,按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提示的重点设别税务风险因素,分析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对税务风险的态度以及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的整体设置和运行情况,分析企业在内控制度设计、组织机构、业务流程、纳税申报和履行涉税义务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根据企业内控体系能否有效识别并防止自身经营活动及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评价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和内控制度设计的完整性、科学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存在的缺陷。


  3.测评人员应以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和内控制度的设计评价为基础,结合企业的税收风险环境填写《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调查分析工作底稿》[附件4],对下一阶段内控体系测试工作的重点范围作出判断。


  三、现场测评


  [一]测评原则。测评人员根据案头分析识别的企业涉税风险点进行评测的过程中,应当把握重要性和有效性原则。结合企业具体情况,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税务管理的重要业务与事项的控制进行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有效证据,以评价企业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测试要点。测评人员从整体层面测试企业内控情况,应关注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得到执行,如何执行,由谁执行,是否得到一贯执行以及企业信息系统在各环节上是否支持内部控制的要求。从业务层面测试企业内控情况,应关注业务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得到执行和控制设计是否无效或缺乏必要的控制。


  [三]测评方法。测评人员应综合运用以下方法对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1.询问:向企业的相关人员询问,获取与企业内控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


  2.观察:对那些不留下书面记录的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观察;


  3.检查:对企业内部控制运行时留下的书面证据进行审核查阅;


  4.穿行测试:按交易的流程,采用询问、观察、检查的方法追踪交易如何生成、如何记录,交易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如何控制该交易的,从而判断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及执行情况,通常针对交易循环进行;


  5.抽样测试:一般用于重要风险点的内控有效性测试,利用审计抽样原理,在总体样本中随机地抽取一部分在质量特性上能够代表整体的样本,通过对该样本的检查,对总体样本的控制作出评定;


  6.实质性测试:用于判断企业一定期间的各类交易和涉税事项是否记录于正确的期间,适用于增值税进销项核算、往来款项、存货、长短期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和期间费用等项目。


  测评人员可以灵活运用进行测试,并填制《大企业税务风险穿行测试工作底稿》[附件5]和《大企业税务风险实质性测试工作底稿》[附件6];在对企业业务层面内控情况进行测试时可参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分税种评测要点》[附件7]。


  四、出具评估报告管理建议书


  [一]复核与评价测试证据。对测试工作中获取的证据进行复核与评价,确认据此得出测评结果的准确性。


  [二]出具税务风险评估工作报告管理建议书。以测评证据为基础,对企业税务风险控制环境优劣性、内控设计、内控执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对企业税收风险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进行认定,形成评价意见,分别填制《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内控方面]》[附件8]和《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税务方面]》[附件9],向企业出具《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报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


  [三]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报告管理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测评工作开展流程和情况简介;


  2.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设计和执行情况;


  3.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结果;


  4.改进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其中,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结果是管理报告建议书的核心内容,具体包括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目标设定、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设置、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和措施、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改进机制等方面进行的评价,以及分税种和事项对企业税务风险的评估结果。


  评估报告管理建议书除提示重大涉税风险点,告知可能造成的税务影响外,需提醒企业对测评未涉及的税务风险加以关注。


  五、工作底稿


  [一]测评工作小组应当按照本工作流程填写以下工作底稿,以完整记录评估工作情况:


  1.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基础信息表;


  2.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问卷;


  3.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调查分析工作底稿;


  4.大企业税务风险穿行测试工作底稿;


  5.大企业税务风险实质性测试工作底稿;


  6.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内控方面];


  7.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税务方面]。


  测评工作底稿不仅限于以上列示的内容,测评工作小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测评工作底稿进行补充、完善。


  [二]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


  1.企业税务风险调查信息;


  2.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测评计划及调整情况;


  3.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测评的过程及结果;


  4.测评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设计与运行有效性的程序及结果;


  5.分税种和事项测评企业税务风险的程序及结果;


  6.对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分,评分标准如下:

image.png

7.形成的测评结论和改进建议;


  8.其他重要事项。


  相关附件:


  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税务方面)


  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改进建议(内控方面)


  大企业税务风险实质性测试工作底稿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问卷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基础信息表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调查分析工作底稿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评估分税种评测要点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采集清单


  大企业税务风险穿行测试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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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30
文号: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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