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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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名称发文时间文号
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24日〔89〕浙税三110号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档案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浙国税征〔1997〕163号
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浙国税稽〔1998〕50号
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浙地税稽〔1998〕26号
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2日浙国税征〔1999〕17号
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2月13日浙国税征〔1999〕67号
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12日浙国税稽〔2000〕12号
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的通知2000年8月1日浙地税稽〔2000〕15号
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相结合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7日浙国税稽〔2000〕27号
1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6月1日浙国税征〔2001〕9号
1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年12月13日浙国税稽〔2001〕61号
1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稽查工作底稿制度(试行)》的通知2002年12月31日浙国税稽〔2002〕39号
1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30日浙国税征〔2003〕13号
1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税务稽查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2004年3月29日浙国税稽〔2004〕10号
1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浙地税发〔2004〕67号
1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9月7日浙国税征〔2004〕18号
1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年2月1日浙国税流〔2005〕13号
1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系统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2005年6月29日浙国税稽〔2005〕16号
1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4月8日浙国税流〔2005〕29号
2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8月10日浙地税发〔2005〕84号
2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30日浙国税征〔2005〕32号
2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8日浙地税函〔2006〕358号
2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规范省局下查一级案件执行情况信息反馈工作的通知2006年10月20日稽便函〔2006〕97号
2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查一级检查工作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3月22日稽便函〔2007〕51号
2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加强稽查作风建设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稽便函〔2007〕83号
2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7年10月23日浙地税函〔2007〕446号
2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检查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0月30日浙地税发〔2007〕92号
2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10日浙地税函〔2008〕16号
2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4月10日浙地税发〔2008〕30号
3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2008年5月5日浙地税函〔2008〕205号
3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补正承诺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浙地税函〔2008〕281号
3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6月6日浙地税函〔2008〕318号
3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储蓄银行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23日浙地税发〔2008〕50号
3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2008年8月20日浙地税函〔2008〕408号
3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中烈属范围问题的批复2008年10月20日浙地税函〔2008〕471号
3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浙国税征〔2008〕28号
3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使用税收宏观经济分析系统稽查专用查询模块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6日浙国税稽〔2009〕2号
3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年1月21日浙地税发〔2009〕6号
3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2月13日浙国税外〔2009〕3号
4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5日浙地税函〔2009〕78号
4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2009年3月10日浙地税发〔2009〕22号
4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5月4日浙国税所〔2009〕7号
4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制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1月5日稽便函〔2010〕1号
4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10年1月7日浙国税稽〔2010〕2号
4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2010年1月11日浙地税函〔2010〕11号
4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2010年4月2日浙地税发〔2010〕30号
4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8月10日浙国税发〔2010〕90号
4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11月3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49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制度》的公告2011年8月1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5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选案工作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的公告2011年11月23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5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的公告2011年11月23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5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2年3月5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5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2年10月23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5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公告2013年2月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5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4年5月3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5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5年1月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5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2015年1月29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5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2015年3月1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5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6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5年10月13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6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5年12月1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6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12月22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6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2016年4月1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6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6月份征期及简并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2016年5月26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6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4月3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6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7年4月3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6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部分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2017年6月28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6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2018年3月12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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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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