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工作方案
发文时间: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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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人行各县(市)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18]17号)要求,着力打造中国最优服务企业环境,切实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的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企业和社会公众迫切希望解决的效率低、环节多、时间长等问题为重点,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服务效能,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简化企业注销流程、压缩办事时间,健全优化企业注销的制度规范,持续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大力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再造部门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形成“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并联式审批模式。通过信息共享和应用,建立各部门企业注销数据交互共享机制,实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间企业数据的共享交换。


  (二)、提升营业执照注销便利度。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减少清算组备案环节,免予提交清算报告等规范性文书,免予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由企业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个自然日后,凭《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注销申请表格直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深入推进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网上办”,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登记制度,实施市场主体注销等全部注册登记事项的“当场即办”.


  (三)、提升税务注销便利度。优化税务部门协同办税机制,加强信息共享,重整审批流程,分类开展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推进压缩税务注销办理时间。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双向传递机制。企业申请注销前应完成清算并缴清税款,办结其他涉税事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当场即办”;企业及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销办理时间压缩至14个工作日内。在注销清税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及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情形,注销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可继续办理注销事项。


  (四)、提升社保注销便利度。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加强部门协作,优化社保注销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将社保欠缴情况核查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理社保账号注销实施“当场即办”.


  (五)、优化完善银行办事流程。持续推进“政银合作”,优化办事体验,简化银行基本账户注销等事项办理流程,推动进一步压缩银行业务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四、组织保障和责任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统筹推进工作。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是我市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的重要内容,涉及单位和事项多,业务流程复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合力提升企业整体注销便利度。市市场监管局作为注销企业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并负责简化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简化税务注销流程;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简化社保注销流程;市人民银行负责优化完善银行办事流程。


  (二)、统一标准体系,依法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试评价,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企业注销相关数据资料,不断提升企业注销工作效能。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要注重收集整理,协助国家发改委完善评价指标,积极建言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推动将衢州经验上升为国家政策。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升服务水平。相关部门要通过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多种形式,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要加强窗口建设,通过提供网上智能咨询、电话专线咨询、现场专业导办等方式加强辅导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本方案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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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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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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