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的要求,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单


  2.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处理意见告知单


  3.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延期审批单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30日




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创新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方式,增强大企业个性化服务针对性和精准性,提供大企业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企业发生重大涉税事项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收到大企业的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后,应及时分析研究,提出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建议。


  针对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建议,不得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第三条 大企业是指与税务机关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定点联系企业。


  第四条 税务机关是指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及其上级国税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


  市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局大企业处)为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的主办部门,其他综合部门、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同配合。


  第五条 大企业发生以下情况可能涉及重大涉税事项的,应填写《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附件1),于事项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国税局报告:


  (一)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三)重大并购或者重组;


  (四)重大资产处置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五)执行的行业法规或者标准、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方式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


  (六)其他可能产生重大涉税事项的情况。


  大企业关于未来可预期的重大事项如何适用税法,解决涉税处理确定性等问题,按事先裁定申请办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报告单》应如实填写报告主题和重大涉税事项具体内容,并附列详细资料。


  第七条 与省国税局签约的大企业,其《报告单》除向省国税局提交外,也可以向市国税局提交。市局大企业处在收到《报告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省局转呈。


  第八条 大企业在浙江省内其他地市的成员企业发生重大涉税事项且该事项涉及大企业总部的,应将事项报告市国税局。


  第九条 市局大企业处在收到大企业提交的《报告单》后,应及时审核报告事项,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补正,并告知大企业。


  第十条 市局大企业处对大企业提交的重大涉税事项应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市局大企业处认为重大涉税事项较为复杂或涉及多个税种的,由市局大企业处根据《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杭国税函[2011]73号)相关规定,发起召开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形成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市国税局应自受理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企业出具《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处理意见告知单》(附件2)。报告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意见建议的,市局大企业处填写《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延期审批单》(附件3)报经市国税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 经由省国税局授权,市国税局可以向与省国税局签约的大企业出具重大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工作档案和资料库。相关重大涉税事项按流程处理完毕后,由市局大企业处抄送市国税局涉税疑难问题咨询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法规部门)或省国税局(大企业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的重大涉税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涉及的期限均为自然日。


  第十七条 本制度施行后,原《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大企业联络员制度(试行)》中涉及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应条款不再适用。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和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提出了创新、优化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方式,探索建立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是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杭州市国税系统税收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具体内容。施行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税务机关可以更好地对接大企业的服务需求,有的放矢地开展点对点服务,强化大企业管理,同时也为税收现代化建设积累有益的经验。


  二、公告发布的目的


  近年来,税务机关通过与定点联系大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双方各层级间密切合作,共同致力于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促进了企业税法遵从度的提高。根据《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本《公告》就重大涉税事项报告事宜进行了制度化的安排,旨在为签约的定点联系大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税收建议,做好个性化服务。税务机关鼓励签约的定点联系大企业,就重大涉税事项与税务机关展开积极沟通,并非强制要求签约的定点联系大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涉税事项,未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涉税事项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发布的《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共十八条,主要是对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的范围、程序进行规定。


  第一条为制定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为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的含义和说明。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是税务机关为了便于管理、为大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个性化服务而制定的。大企业应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事项,便于税务机关提供服务。税务机关的意见建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四条解释了大企业、税务机关等名词,确定了税务机关的主办部门。


  第五、六条规定了重大涉税事项的范围,明确了例外情况,规定了《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单》的内容。


  第七、八条规定了省国税局签约的大企业和集团企业报告重大涉税事项的方式。


  第九至十三条为税务机关收到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之后提出意见建议的程序。市国税局收到大企业报告后,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在三十日内出具意见建议。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出具意见建议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于省局签约的大企业,市国税局可以根据省局授权出具意见建议。


  第十四至十八条为附则,主要规定了建立档案资料库、保密、期限、生效情况等内容。


  《公告》有三个附件:其中附件1《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单》为企业申请时应填写;附件2《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处理意见告知单》为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时填写;附件3《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延期审批单》为税务机关按规定延期审批时填写,该事项为税务机关内部事项,不涉及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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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均应按照23号公告执行。


  二、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通过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zjiip.org.cn)上传相关资料。相关资料不再单独报送税务机关。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以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发[2017]6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5日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结合“放管服”要求,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公告主要对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企业报送资料途径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23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该流程并非是履行备案手续,而是由税务部门受理资料,再将相关资料转请经信委、发改委进行核查过程的资料报送流程。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9号)第二条规定,为便于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可通过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zjiip.org.cn)上传年度纳税申报(包括更正或补充年度纳税申报)和相关资料。鉴于我省从2016年开始已实现通过电子平台报送资料,为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因此公告明确该类企业不需将相关资料再单独报送税务机关。


  三、施行时间


  明确公告施行时间为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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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5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高企认[2018]4号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8年度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12年和2015年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至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期满,应当根据新修订的《认定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集中申报后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除宁波)。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两批办理,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30日、8月31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各地通知为准,材料请邮寄至所在地科技局(委)。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


  1.注册登记。新申请认定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选择属地市、县(市、区)高企认定办作为注册机构,同时应与该认定机构联系并确认完成注册程序。待当地认定机构核实并确认注册完成后,方可进行填报、上传和打印等工作。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资料,生成导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报要点详见附件1)PDF格式文件,并按申报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3.“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企业登录浙江省科技厅主页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内的“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202.107.205.11:8612/,以下简称“省网”),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填写企业自评表,上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格式文件至省网,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见附件1)。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材料尽可能采用PDF格式,上传时,请勿将扫描文件横置或倒置,并确认上传文件能够被正常打开,文件内容清晰以方便阅读。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纸质材料(装订要求见附件1)提交至属地科技部门备案,纸质材料应当与网络上传材料一致。


  (三)地方汇总


  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发挥对当地企业发展情况熟悉的优势,对辖区内申请认定企业的申报材料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采取会审方式。形式审查要点参考附件2。


  通过形式审查,各认定小组四部门充分商议同意推荐申报的,委托地方认定办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填写审查意见并在网络上逐一提交。提交完毕,汇总生成“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纸质打印后盖章报省认定办,一式1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作为“十三五”全省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型升级、培育新动能的重要举措,制定并印发了《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明确了培育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各级科技部门要认真对照分解任务目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组织工作,做到精准服务。企业在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二)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重点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业态以及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培育服务,提高申报质量。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优化服务,认真落实好《浙江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简化申报企业上报的工作程序,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实行网络随机按技术领域抽选专家全封闭系统方式,有严格的管理程序。从2016年开始已推行网络即时动态反馈的方式。请各科技部门、申报企业及时查阅网络申报终端,第一批评审未通过的,可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重新准备材料后进入第二批申报。任何向未通过评审的企业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为由诈骗钱物,均属不法行为。请各高企认定办提醒有关企业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三)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上报材料的把关。申报企业要提供企业承诺书(附件3),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省认定机构将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并将违规情况向省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科技政策的落实工作。请各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科技创新券等相关政策宣传,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和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反馈。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网络操作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使用说明书。


  附件:


  1.申报材料和要求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形式审查要点


  3.企业承诺书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联系方式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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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4
文号:浙高企认[201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就部分行业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或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和工程施工企业等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一)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1.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


  公式中“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


  污染当量数=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吨)


  (1)公式中“污水排放系数”按照《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1款规定确定;


  (2)公式中“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3.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


  污染当量数=特征指标×排污特征值系数


  公式中“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附件1《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


  (二)禽畜养殖业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数=存栏数(头或羽)/污染当量值(头或羽)


  公式中“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三)医院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1.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


  公式中“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污染当量数=床位数(床)/污染当量值(床)


  公式中“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三、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一)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纳税人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1.能够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的:


  污染当量数=燃料消耗量(吨,万立方米)×排污系数(千克/吨,千克/万立方米)/污染当量值(千克)


  (1)公式中“排污系数”按照《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附件2《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确定;


  (2)公式中“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2.无法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的:


  污染当量数=特征指标×排污特征值系数


  公式中“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附件1《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


  (二)工程施工企业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施工扬尘产生系数-施工扬尘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千克)


  公式中“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和施工扬尘削减系数”按照《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附件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


  四、应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纳税人,对其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无法准确计量其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


  排放量=燃料消耗量(吨)×排污系数(吨/吨)


  公式中“排污系数”按照《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附件4《独立燃烧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确定。


  五、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时,如实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中勾选“是”。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六、兼营多种业务的纳税人应按每一业务类型分别适用《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附件1《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对应的污染当量值、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放量)和应纳税额。不能分别适用的,按照主营业务确定业务类型。


  七、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化,不再适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应当于纳税申报前变更《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自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之次月起,按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应纳税额。


  八、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意见进行调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的,应当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九、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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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0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对《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违法行为项目第6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违法程度“一般”适用的原标准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现修改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项目第14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违法程度“较轻”适用的原标准为“逾期未超过3天(含)的,不予处罚;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数)15天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元罚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数)3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300元罚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数)的,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现修改为“逾期未超过3天(含)的,对个人处20元罚款,对单位处50元罚款;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数)15天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元罚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数)3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300元罚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数)的,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作相应的修改后予以重新公布。《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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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为确保我省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省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继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地址:杭州市体环二路1号,邮政编码:310007。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另设武林门办公区,办公地址:杭州市华浙广场5号,邮政编码:310006。


  二、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zjtax.gov.cn/)于2018年6月15日24时上线,该平台整合了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全部事项。纳税人使用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账户和密码均可以登录办理涉税业务。


  纳税人在移动办税终端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的,办理事项和途径不变。


  三、自2018年6月15日起,纳税人在全省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四、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继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费稽查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杭州市华浙广场5号,邮政编码:310006。


  自2018年6月15日起,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五、自2018年6月15日起,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六、全省各市、县(市、区)税务机构按税务总局、省局统一部署逐步分级挂牌后,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办税服务场所等改革有关事项由各地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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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有效部分)


  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序号名称发文时间文号失效废止的内容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年5月5日浙税二〔1994〕71号第二条废止。
2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18日浙税一〔1994〕82号废止第四条。
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7月12日浙地税二〔1999〕208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11月17日浙地税二〔1999〕250号第一条废止。
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1月20日浙地税二〔2000〕30号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
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2月15日浙国税流〔2000〕51号废止第一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条。
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产冷冻企业代冻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5月18日浙国税流〔2000〕89号“对冷藏业务即水产冷冻企业将委托方已经冷冻成形的鱼贮藏在冷库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部分内容失效。
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17日浙地税发〔2001〕118号第三条废止。
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0月16日浙地税函〔2006〕466号仅“第二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内容有效。
1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8日浙地税函〔2006〕600号因营改增,营业税内容失效;
1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年9月5日浙地税发〔2007〕69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
1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5月22日浙地税函〔2008〕252号1.第一条废止。
2.第二条第(一)项,删除“并附送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二条(二)项废止。
3.第三条废止。
1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7月1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废止第二、三条。
1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加快实施浙江“走出去”战略的若干税收意见2012年4月5日浙国税发〔2012〕44号第二条第(四)款第16项第(1)点废止;营业税内容失效。
1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月6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废止第一条。
1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8月15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1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9月28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1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10月19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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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名称发文时间文号
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24日〔89〕浙税三110号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档案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浙国税征〔1997〕163号
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浙国税稽〔1998〕50号
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浙地税稽〔1998〕26号
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2日浙国税征〔1999〕17号
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2月13日浙国税征〔1999〕67号
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12日浙国税稽〔2000〕12号
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的通知2000年8月1日浙地税稽〔2000〕15号
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相结合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7日浙国税稽〔2000〕27号
1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6月1日浙国税征〔2001〕9号
1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年12月13日浙国税稽〔2001〕61号
1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稽查工作底稿制度(试行)》的通知2002年12月31日浙国税稽〔2002〕39号
1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30日浙国税征〔2003〕13号
1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税务稽查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2004年3月29日浙国税稽〔2004〕10号
1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浙地税发〔2004〕67号
1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9月7日浙国税征〔2004〕18号
1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年2月1日浙国税流〔2005〕13号
1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系统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2005年6月29日浙国税稽〔2005〕16号
1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4月8日浙国税流〔2005〕29号
2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8月10日浙地税发〔2005〕84号
2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30日浙国税征〔2005〕32号
2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8日浙地税函〔2006〕358号
2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规范省局下查一级案件执行情况信息反馈工作的通知2006年10月20日稽便函〔2006〕97号
2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查一级检查工作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3月22日稽便函〔2007〕51号
2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加强稽查作风建设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稽便函〔2007〕83号
2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7年10月23日浙地税函〔2007〕446号
2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检查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0月30日浙地税发〔2007〕92号
2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10日浙地税函〔2008〕16号
2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4月10日浙地税发〔2008〕30号
3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2008年5月5日浙地税函〔2008〕205号
3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补正承诺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浙地税函〔2008〕281号
3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6月6日浙地税函〔2008〕318号
3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储蓄银行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23日浙地税发〔2008〕50号
3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2008年8月20日浙地税函〔2008〕408号
3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中烈属范围问题的批复2008年10月20日浙地税函〔2008〕471号
3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浙国税征〔2008〕28号
3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使用税收宏观经济分析系统稽查专用查询模块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6日浙国税稽〔2009〕2号
3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年1月21日浙地税发〔2009〕6号
3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2月13日浙国税外〔2009〕3号
4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5日浙地税函〔2009〕78号
4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2009年3月10日浙地税发〔2009〕22号
4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5月4日浙国税所〔2009〕7号
4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制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1月5日稽便函〔2010〕1号
4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10年1月7日浙国税稽〔2010〕2号
4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2010年1月11日浙地税函〔2010〕11号
46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2010年4月2日浙地税发〔2010〕30号
4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8月10日浙国税发〔2010〕90号
4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11月3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49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制度》的公告2011年8月1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5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选案工作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的公告2011年11月23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5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的公告2011年11月23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5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2年3月5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5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2年10月23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5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公告2013年2月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5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4年5月3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5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5年1月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5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2015年1月29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5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2015年3月1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5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6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5年10月13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6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5年12月1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6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12月22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6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2016年4月1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6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6月份征期及简并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2016年5月26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6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4月3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6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7年4月3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6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部分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2017年6月28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6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2018年3月12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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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实现“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个尺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编制了《“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只需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或“零上门”。


  二、纳税人可登陆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通过网上办理、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或“零上门”。


  三、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zjtax.gov.cn)查询《清单》及《清单》所列事项办税指南。


  四、《清单》将根据税收政策和改革进程变化,不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地税“最多跑一次”办税指南>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

附件1

“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
序号主项子项具体事项序号
1信息报告一照一码信息变更1
自然人基础信息报告2
代扣代缴报告3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4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5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6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7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8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9
定期定额户停(复)业报告10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11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12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13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14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15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1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17
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1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19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2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21
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办理22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23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24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25
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26
2发票办理发票票种核定27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28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29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30
发票领用31
发票退回32
发票验旧33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34
增值税抵扣凭证信息采集35
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36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37
发票缴销38
代开增值税发票39
发票丢失、损毁报备40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41
发票信息查验42
3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4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44
增值税预缴申报45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46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47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48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49
电池消费税申报50
涂料消费税申报51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52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适用查账征收)53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适用核定征收)54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查账征收)55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核定征收)56
个人所得税申报57
房地产交易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58
房产税申报59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60
土地增值税申报(预征)61
土地增值税申报(尾盘销售)62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63
耕地占用税申报64
资源税申报65
印花税申报66
车船税申报67
烟叶税申报68
环境保护税申报69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7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71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72
社会保险费申报73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7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75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76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77
委托代征申报78
代扣代缴申报79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80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81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82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83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84
误收多缴退抵税85
入库减免退抵税86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87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88
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89
4优惠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90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91
消费税优惠备案92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93
房产税优惠核准94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95
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96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97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98
从事个体经营税费优惠99
企业综合税费优惠100
5证明办理完税证明开具101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102
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103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开具104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105
6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备案106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备案107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理108
外贸企业免退税办理109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办理110
延期申报退(免)税办理111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112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113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114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115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116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117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118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119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120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121
《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122
丢失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补办123
7国际税收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124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125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126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127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128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129
扣缴非居民企业税(费)申报130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13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13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13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134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135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136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137
8清税注销清税(费)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138
清税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139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140
9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补(复)评141
10车辆购置税事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142
车辆购置税退税办理143
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144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145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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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会[2018]25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我省2018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精神,在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结构比例按照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原我省试行的教授级高级会计师统一更名为正高级会计师。


  二、评审范围、申报和评审条件


  除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以外,其他按照《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发[2009]39号)规定执行。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申报时间


  评审对象资历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四、评审材料及要求


  详见《2018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网上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


  评审对象对本人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清晰度负责。


  五、评审材料报送及程序


  按照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从2018年度开始,评审材料统一采取网上申报(网址:http://gssb.zjczt.gov.cn)方式,不再报送纸质材料。网上申报操作指南另行印发(同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布)。


  评审对象按照浙人发[2009]3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上传评审材料前,应由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拟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和签署审核意见,其中《2018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个人业务工作总结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所有上传的评审材料原件在公示期间应存放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并允许本单位人员查阅。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入单位审核意见栏。评审材料未按要求公示或公示时间不足的,取消其参与本次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本次评审结果。


  评审材料(包括中央驻浙单位、省级单位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一律按属地原则分别向评审对象所在地设区市财政部门报送,经所在设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六、报送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8月10日;


  2.各设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网上审核工作,并在申报网上传本地区送审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函。


  七、评前公示


  省财政厅按规定对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评前公示。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对象,提交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正高会评委会”)评审。


  八、评委会组建


  2018年度省正高会评委会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组建,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九、评审结果公示及发证


  省正高会评委会根据评审对象的申报材料,结合答辩面试成绩、论文鉴定结果进行综合审议、投票表决。经省正高会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按规定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确认,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十、收费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由申报对象在网上申报时缴纳。


  十一、加强审核


  由于今年首次全面实行评审材料网上申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清晰度直接影响评审工作。各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务必增强责任心,认真细致全面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清晰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申报对象补充、更换申报材料。


  附件:2018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网上申报材料清单及2018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docx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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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30
文号:浙财会[2018]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精神,为确保我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继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8号,邮政编码:315040。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另设海曙办公区,办公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9号,邮政编码:315010。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地址:www.nb-n-tax.gov.cn。


  二、宁波市网上税务局(https://wsbs.nb-n-tax.gov.cn/login.html)


  整合了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全部事项。纳税人使用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的账户均可以统一登录办理涉税业务。


  三、自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挂牌之日起,纳税人在全市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宁波市网上税务局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涉税业务,实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纳税人在移动办税终端办理原国税、地税涉税业务的,办理事项和途径不变。


  四、自2018年6月15日起,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和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中心(纳税服务中心)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五、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继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8号,邮政编码:315040。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另设海曙办公区,办公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9号,邮政编码:315010。


  自2018年6月15日起,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六、全市各区、县(市)税务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统一部署挂牌后,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办税服务场所等改革有关事项由各地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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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衢州市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人行各县(市)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18]17号)要求,着力打造中国最优服务企业环境,切实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的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企业和社会公众迫切希望解决的效率低、环节多、时间长等问题为重点,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服务效能,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简化企业注销流程、压缩办事时间,健全优化企业注销的制度规范,持续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大力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再造部门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形成“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并联式审批模式。通过信息共享和应用,建立各部门企业注销数据交互共享机制,实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间企业数据的共享交换。


  (二)、提升营业执照注销便利度。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减少清算组备案环节,免予提交清算报告等规范性文书,免予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由企业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个自然日后,凭《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注销申请表格直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深入推进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网上办”,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登记制度,实施市场主体注销等全部注册登记事项的“当场即办”.


  (三)、提升税务注销便利度。优化税务部门协同办税机制,加强信息共享,重整审批流程,分类开展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推进压缩税务注销办理时间。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双向传递机制。企业申请注销前应完成清算并缴清税款,办结其他涉税事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当场即办”;企业及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销办理时间压缩至14个工作日内。在注销清税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及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情形,注销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可继续办理注销事项。


  (四)、提升社保注销便利度。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加强部门协作,优化社保注销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将社保欠缴情况核查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理社保账号注销实施“当场即办”.


  (五)、优化完善银行办事流程。持续推进“政银合作”,优化办事体验,简化银行基本账户注销等事项办理流程,推动进一步压缩银行业务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四、组织保障和责任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统筹推进工作。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是我市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的重要内容,涉及单位和事项多,业务流程复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合力提升企业整体注销便利度。市市场监管局作为注销企业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并负责简化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简化税务注销流程;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简化社保注销流程;市人民银行负责优化完善银行办事流程。


  (二)、统一标准体系,依法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试评价,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企业注销相关数据资料,不断提升企业注销工作效能。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要注重收集整理,协助国家发改委完善评价指标,积极建言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推动将衢州经验上升为国家政策。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升服务水平。相关部门要通过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多种形式,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要加强窗口建设,通过提供网上智能咨询、电话专线咨询、现场专业导办等方式加强辅导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本方案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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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温政办[2018]6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全市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3日



全市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扎实推进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大力破除资源要素低效供给,切实优化发展环境,决定在全市开展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行动,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工业企业为重点,强化各地责任主体作用,按照“整治非法、淘汰落后、规范提升”总体思路,坚持一手抓整治淘汰、一手抓转型提升,通过帮扶提升一批,倒逼规范一批,关停淘汰一批,实现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提质增效和规范升级,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全市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工业企业为重点,通过集中排查、帮扶提升、整治淘汰等措施,经过两年努力,力争到2019年底,全面完成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工作,产业结构得到新优化,发展质量实现新提升,转型升级取得新成效,确保全市整治提升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具体分两年推进:


  一是到2018年底前,完成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自有工业用地企业的整治工作,并完成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承租企业的排查摸底。


  二是到2019年底前,完成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承租企业的整治工作,并做好自有用地企业的帮扶提升,实现亩均税收同比大幅提升。


  三、工作举措


  (一)全面排查摸底。以县(市、区)、产业集聚区为实施主体,以网格化为切入点,根据每年不同的整治重点,组织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方位、地毯式集中排查,全面梳理确定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整治企业名单,并逐企检查是否存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不达标等问题,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淘汰或其他政策性限制发展项目等,调查了解企业是否存在需政府帮扶解决的问题和困难,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一企一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二)开展精准帮扶。梳理一批成长潜力大、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但暂时存在困难的企业,开展“一企一策”精准帮扶活动,收集梳理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资金、技术、人才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构建问题会商解决机制,逐一制订解决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分级分类抓好企业发展难题破解。同时开展“送政策”活动,统筹产业、投资、科技等涉企政策,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四换三名”、“三新”开发、两化融合、生产工艺优化升级、精细化管理等手段,实现良性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三)鼓励兼并重组。加大僵尸企业处理力度,推动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有序退出和市场出清。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兼并、重组小微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四)实施定向税务辅导。对生产经营正常、但实缴税收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列为税收重点评估和辅导对象,对其用电、用能等方面进行评估,开展“劝、导、引”等柔性税收管理,引导企业对涉税风险进行自我评估和纠正,鼓励其自查自纠、自我修正,促进依法诚信纳税。同时,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开展涉税风险预警提醒和信息推送,提高企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经税务定向辅导和风险提醒后,仍存在偷漏税行为的企业,由税务部门根据相关税务法规,实施税务稽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税务部门)


  (五)强化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对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在“亩均论英雄”企业综合评价中,严格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综合运用差别化电价、水价、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差别化资源要素价格政策,倒逼其整改到位或主动淘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六)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以不锈钢、铸造、造纸、印染、水泥、制革、化工、化纤、电镀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为重点,严格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并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和转移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利用优势、产业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地要依法予以关停、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七)开展安全生产和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的安全隐患、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的排查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进监管整治常态化,严格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实行“零容忍”,坚决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保问题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并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限期未停产停业整改的,要依法采取断电、断水等措施;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


  四、工作步骤


  按“两年目标、分类实施、逐年推进”的原则,2018年重点完成自有用地企业的整治,2019年重点完成承租企业的整治。 2018年整治提升工作主要安排如下: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5月底前)。5月初下发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排查通知,启动排查摸底;5月下旬,制定全市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整治行动计划,各地按照排查通知要求完成排查工作并上报具体排查情况。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12月)。6月初,下达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2018年整治任务目标。各地以自有用地企业为主要对象,梳理确定具体整治企业名单,建立企业台账,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于6月中旬报送市经信委。各地综合实施帮扶提升、限期整改、要素倒逼、税务辅导等措施,全面组织开展整治帮扶行动,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整治工作任务并上报验收材料。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2月前)。2019年2月底前,市经信委牵头成立督查验收组,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督查和总结验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整治成果不反弹。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整治工作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要求进行,明确各县(市、区)及产业集聚区是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市直有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其中经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建设、督查推进等工作;发改(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差别化电价、水价的制订和推进等工作;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整治工作;税务部门主要负责纳税评估和辅导、纳税数据汇总、税务专项稽查等工作;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供地数据整理、低效土地再开发再利用等工作。


  (二)强化督查考核。整治提升工作纳入县(市、区)重点攻坚任务清单进行考核,建立健全月度跟踪、季度督查、定期通报、年度考核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指导协调、进度分析和跟踪检查。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活动,对推进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加强对各地排查工作的督查和倒逼,建立举报和现场抽查制度,凡举报经查实或现场抽查发现,排查漏报瞒报或整治工作弄虚作假的,每发现1家,扣减该地年度任务完成数3家;漏报瞒报数或虚假整治数超过年度任务数50%以上的,年度任务完成数归零;排查和整治工作严重不到位的,进行约谈并通报。


  (三)加强氛围营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整治工作的要求和意义,及时总结、推广整治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畅通舆论监督渠道,定期曝光反面典型,形成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


  附件:计算指标说明


计算指标说明 


  亩均税收=实缴税收/用地面积,其中:


  1.实缴税收:指上一年度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


  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不含调库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单证实际审核通过的“免抵”税额+出口退税+优惠退税;


  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有用地企业如有土地或厂房外租的,则实缴税收=自有用地企业实缴税收+承租企业实缴税收。


  2.占地面积:指上一年度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的用地面积+未登记的其他形式用地面积+租入用地面积(每1500平方米折算为1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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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3
文号:温政办[2018]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温政发[2018]1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为续写温州创新史,再创温州新辉煌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以亩均效益为核心,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优胜劣汰,促进生产要素从低质低效领域向优质高效领域集中,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2.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完善“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注重依法行政,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


  3.坚持县级主体和市县联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县(市、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主体作用,推进重点任务落实和重大措施落地,市、县协同联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今后三年,我市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一年大提升,两年新突破,三年创示范。


  一年大提升。2018年,我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在实施规上企业以及用地5亩以上规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启动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园区、特色小镇等工业发展平台的亩均效益评价;开展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自有土地低效企业整治工作。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均提高7%.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启动规上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综合评价工作。


  两年新突破。2019年,我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突破,全面实施所有工业企业以及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园区、特色小镇等各类产业平台综合评价;全面整治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全面完善与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创新升级机制,形成科学公正的亩均评价体系和高效有序的资源配置体系。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增加值分别达到30万元/亩、15万元/人、160万元/亩,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提高到2.0%以上,单位能耗增加值和单位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别提高4%以上。


  三年创示范。2020年,我市“亩均论英雄”改革走在全省前列,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增加值分别达到32万元/亩、16万元/人、170万元/亩;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全部出清,优质小微企业全部入园,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园区和特色小镇成为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的产业平台。


  二、评价体系


  以县(市、区)为主体,完善导向清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定档准确、结果公开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清查、统计、报送等工作。各地在推行普适指标,建立统一指标口径、采集标准、数据规范和ABCD四档分类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设立特色指标,适当调整指标权重和行业分类。


  (一)评价内容。


  1.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制造业,不包括供电、给排水、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完成后投产当年的企业、新设立企业投产未满1年的可暂不评价,新上规企业当年按其意愿确定是否参加评价。


  2.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①亩均税收(权重35%);


  ②亩均增加值(权重25%);


  ③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0%);


  ④单位能耗增加值(权重10%);


  ⑤单位排放增加值(权重10%);


  ⑥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权重10%)。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①亩均税收(权重50%);


  ②单位电耗税收(权重50%)。


  (二)评价方法。


  取企业会计年度内税收实际贡献、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用电、用地、排放总量等数据,分别计算出该企业年度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电耗税收等数据,按照无量纲化方式计算出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企业总得分。


  计算公式: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权重×〔20+80×(企业本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100;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三)评价结果。


  1.结果分类。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按照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两个类别,分行业评出ABCD四类企业。今后按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园区、特色小镇等各类产业平台不同情况,逐步推进园区分类评价办法。


  (1)A类--优先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升级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原则上为总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排名前5%(含)的规下企业。


  (2)B类--提升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发展水平可以进一步提升的企业。原则上为总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列20-65%(含)的规上企业及排名列5-30%(含)的规下企业。


  (3)C类--帮扶转型类。是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引导升级的企业。原则上总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列65-95%(含)的规上企业及排名列30-95%(含)的规下企业。


  (4)D类--倒逼整治类。是指综合效益差,需倒逼整治的企业。即参与评价企业中除A、B、C类外的所有评价企业。


  2.结果修正。


  (1)加分。对以下企业实行相应的加分(具体赋分由各地确定):


  ①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②规上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的,规下企业年税收总额超200万元,且高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的;


  ③当年度建立省级及以上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的;


  ④当年度列为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试点企业的、实施智能制造新模式或试点示范的、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的、被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的;


  ⑤当年度完成股改的;


  ⑥当年度被评为企业上云标杆的。


  (2)提档。对以下企业提升一档:


  ①当年度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


  ②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


  ③当年度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④当年度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以及新三板挂牌的;


  ⑤当年度新上规企业。


  (3)否决。


  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列入各级政府明确的淘汰计划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列入A类和B类;


  ②对国家规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八个高耗能行业的企业,以及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等行业中被评为C、D类的企业,不得设定升档;


  ③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


  ④应参加综合评价而未参加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


  ⑤原规上企业当年退规的,或年度税收总额低于30万元的规下企业,均不得列入A类。


  (四)评价程序。


  1.数据汇总。每年4月底前,各地职能部门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将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资料报送至各地“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亩均办)。各地亩均办按规上、规下企业分别建立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数据库,做好数据收集、汇总、分类。各地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报送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环保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总量数据;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税收数据;电力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统计部门负责提供规上企业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R&D经费支出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总用能等数据及企业行业分类;经信部门(各地亩均办)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


  2.评价计算。每年5月底前,各地亩均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企业综合评价计算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3.公示纠偏。每年6月初,各地亩均办将复核后的评价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实事求是地加以纠错纠偏。


  4.终评公布。最终的评价结果需经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集体讨论审定后,正式发文公布。各地亩均办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将规上企业6项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规下企业2项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报送市亩均办。同时,各地亩均办要将评价结果提供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5.执行政策。各地亩均办要将本地综合评价结果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应用。每年7月起,各职能部门开始执行要素资源差别化政策,执行情况由各地亩均办汇总,并于12月底前和下一年6月底前分两批报送市亩均办。


  对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企业园区、特色小镇等的评价体系,要集中体现平台定位和核心功能,不搞一刀切;对占地较小、民生就业为主的小微企业的综合评价体系要有所区别;对鼓励类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初期应予扶持培育。2018年9月底前各地要出台分类评价办法,并实施制造业领域分行业领跑行动,发布领跑者名单。


  三、结果应用


  各地依据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资源配置上按照A类优先保障,B类积极支持,C类相对控制,D类严格限制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用地、用电、用水、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一)实施差别化用能政策。


  1.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对C类企业,由各地自行确定电价加价政策。对D类企业,应在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次月,比照国家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标准,实施电价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比照国家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标准加倍执行电价加价政策。电价加价政策由各地按规定程序研究确定后上报备案。


  2.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A、B类企业的用电需求,对A类企业不限电。C类企业列为预备限电对象,D类企业列为首要限电对象。


  3.优先安排A、B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降低用电电价;禁止D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4.各地在核定工业企业年度用能指标时,适度提高A、B类企业的年度用能指标,相应降低C、D类企业年度用能指标。对综合评价降档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10%;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40%.


  5.用气差别化政策参照差别化用电政策执行。


  (二)实施差别化用水政策。


  1.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各地在正常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


  2.对D类企业,在正常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不低于上浮10%的用水加价措施;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执行不低于上浮20%的用水加价措施。


  (三)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1.各地在制定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入园标准时,要优先保障A、B类企业用地需求,不得对C、D类企业单独供地。


  2.各地在制定小微企业园区入园标准时,要优先安排A、B类企业入园,禁止D类企业入园。


  3.在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用地尽量降低土地出让底价,并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4.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对A、B类企业实行相应减免优惠,具体减免额度由各地研究确定。对C、D类企业不予减免优惠。


  5.建立“标准地”制度,将亩均投资、产出、能耗等标准纳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2018年“标准地”供地面积不少于工业供地30%.


  (四)实施差别化排污政策。


  1.优先安排A类企业新增项目排污权指标,并予以价格优惠;适当安排B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限制安排C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并适当提高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禁止安排D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


  2. 对D类企业,在正常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不低于上浮10%的加价措施;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执行不低于上浮20%的加价措施。


  (五)实施差别化融资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股改上市、债券融资、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A、B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得为D类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六)实施差别化奖评政策。


  1.支持A类企业优先申报市级以上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D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奖励政策。


  2.实行区域、行业差别化指标奖评政策。对亩均效益高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和产业(行业),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载体以及省市政府质量奖申报等予以优先支持。构建年度用能、排放等资源要素分配与各地亩均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单位能耗增加值高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在能源消耗总量指标上给予倾斜,对单位能耗增加值低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给予控制。对单位排放增加值高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上给予倾斜。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亩均办负责统筹推进年度工作组织实施,做好全市工作进展情况跟踪和对各地的考核。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地评价取数等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地要落实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主体责任,建立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政策,并于6月底前报市亩均办。


  (二)建设数据平台。推进市、县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建设,归集评价信息和年度数据,开展分行业、分区域、分平台、分指标等多层次数据分析。2018年初步建立市、县、乡镇(园区)三级联动的“亩均论英雄”大数据平台,以及一站式企业综合评价绩效档案。2019年全面建成统一数据处理标准、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数据接口规范的 “亩均论英雄”大数据平台,形成科学公正的亩均评价体系。


  (三)强化考核督查。市亩均办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加大对各地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年度亩均指标同比下降的县(市、区)、功能区,该项工作原则上不列为年度考核优秀单位。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在深化改革中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严肃督促整改。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对“亩均论英雄”工作的宣传力度,推广经验和典型做法,发布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名单。同时,在当地媒体上及时准确公布评价细则、评价结果和相关政策,正确引导企业预期,切实转变企业发展理念,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其他


  (一)本意见自2018年6月26日起实施,与原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企业资源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6]73号)同时废止。


  附件:温州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说明及行业分类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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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3
文号:温政发[2018]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1号),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南路276号,邮政编码:310009。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另设中河中路办公区,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邮政编码:310009。


  二、纳税人在全市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窗通办” “一网通办” “主税附加税一次办”。纳税人在移动办税终端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的,办理事项和途径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原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税费稽查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原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155号中财发展大厦,邮政编码:310006。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另设临时办公区,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北路5号,邮政编码:310003。


  四、自2018年7月5日起,原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原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纳税服务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纳税服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五、全市各区、县(市)税务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统一部署挂牌后,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办税服务场所等改革有关事项由各地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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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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