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办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发展信心,根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规定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决定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实行“预先登记、即征即免、年终结算”的模式。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条件

  1.减免范围、幅度、办理登记所需资料详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附件1)。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纳义务人,当年不得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因涉税违法被地税部门立案调查,且被处以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2)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被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3)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的;因违法占用或破坏水利设施被水利部门查处的。


  3.同一缴纳义务人只可选择一项最优惠减免政策办理减免。


  4.2015年度减免实行办理登记,预计2016年度符合减免条件的,由企业提供上年度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减免办理预登记,减免期限暂从办理登记月份开始享受,年终进行结算清缴。


  5.亏损企业已按亏损项目连续三年享受优惠的,不得再按本项目申请,但可选择其他减免项目申请减免。


  二、操作规程

  1.办理时限。符合减免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根据附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涉及相同材料的一式一份),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减免办理登记。办理登记完成后,减免对象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政策的,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报告。对缴纳义务人减免申请事项,主管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的,应在下一个申报期开始前办理完毕。


  2.预先登记。符合2016年度大宗商品贸易、技术开发、购置环保节能设备等减免条件的企业,以上年度销售收入或相关金额申请办理预登记;符合2016年度亏损、老字号、困难文化产业等减免条件企业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金额确定减免幅度申请办理预登记;其他在2016年度内相关资质或认定材料有效的减免企业,直接办理减免登记,有特定收入单独核算要求的,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收入金额申请办理预先登记。


  3.退库及欠费清缴。经审核,符合2015年度减免条件的,办理登记结束后,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符合2016年度减免条件的,在年终结算后,办理补缴或退库手续。分局在办理登记前要查询减免对象的水利基金缴纳情况,对欠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应告知欠缴情况,并在其清缴欠款后再予以办理。


  4.文书录入归集。分局在信息系统录入文书时应按优惠项目编码选择正确的项目名称,并详细描述企业符合优惠项目的具体指标内容。各分局需做好减免办理登记的分户档案整理和归集工作。


  5.集体研究。分局对申请人报送的减免材料,应根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规定,从政策适用、条件和资料完整、减免项目匹配等角度,逐项核实各项内容。审核结果需经分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


  三、后续管理

  1.各相关单位应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附件1)的要求提供材料,地税机关对相关单位申请减免材料与减免条件的相关性进行案头核实。


  2.需后续补报材料的各减免预登记单位,应及时做好附报资料补正,资料不能补正齐全的,由主管税务分局撤消减免办理登记,并责令限期缴纳已减免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对减免预登记单位,各分局应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组织开展年度水利基金减免办理结算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减免条件结算缴纳当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市局、分局对落实减免办理登记情况开展年度核查,对核查中,发现从《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采集的财务指标与申请材料不一致、申请人报送的资料不足以证明符合所申请的减免条件等不符合减免情况,追缴已减免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主观故意弄虚作假的,分局应建立减免办理失信名单,纳入下年度减免前置办理条件。


  5.各分局要切实加强减免后续管理,健全减免办理工作机制,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动态跟踪管理,防范执法风险。每季度填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后续管理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见附件2),确保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适用于2015年度、2016年度,以后年度具体减免政策,按省地税局最新相关政策予以调整后执行。


  附件:

  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后续管理情况汇总表

  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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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建立财税库银信息共享机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89号)精神,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决定在全市国税系统全面上线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 (简称TIPS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杭州地区TIPS系统正式上线。为了确保系统顺利上线,上城区局和富阳市局两家试点单位已于3月21日正式切换为TIPS系统;其他单位自3月25日起停止原“一户通”协议发放和签订,4月21日正式切换为TIPS系统。


  二、自3月25日起,凡是新设立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需要变更缴税账户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证件与所属国税机关和开户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缴税协议书,签约后税务机关方可凭其申报的应缴税款,通知纳税人开户行直接从其账户中划转税款。


  三、“营改增”扩围的纳税人需与所属国税机关和开户银行重新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曾与国税签订过有效的“一户通”协议的纳税人除外)。


  四、纳税人与所属国税机关和开户银行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按照“一个纳税人一份协议”的原则办理。委托缴纳税款协议书向所属国税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信息和加盖纳税人印章,经开户银行和所属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有效。该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银行保留,一份纳税人持有,一份所属国税机关备案。


  五、本市范围内只有已加入TIPS系统的商业银行方可与纳税人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国税机关以委托缴税协议书授权上述银行将纳税人的应缴税款从其签约的账户中划解至国家金库。


  六、3月25日前纳税人已在开户银行设立的“一户通”缴税账户,由国税机关和开户银行统一进行系统签约转换处理,转换成功的纳税人可延续使用原账户缴税;因特殊原因转换不成功纳税人需按所属国税机关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宜或重新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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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1
文号: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我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条款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累计销售额,含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累计销售额=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营业税税率%)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在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和应税(服务)行为销售额不合并计算。


二、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三、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 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五、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试点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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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6
文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6年4月14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销售货物(含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限额、定额标准。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限额由8000元上浮20%至96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4000元上浮50%至6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上浮20%至96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上浮30%至52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1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地税函[2011]34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372号)、《浙江省地税局关于明确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14]314号)、《浙江省国家税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国税发[2011]170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国税发[2012]13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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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6]7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为全面做好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切实履行职责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全省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财税联动、国地税合作的原则,积极部署准备,健全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大力开展宣传


  全省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解读工作,通过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帮助纳税人理解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实现税企良性互动,税制平稳转换。


  三、密切协调配合


  全省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实现全系统、全过程、全方位的财税联动、国地税合作。特别是国税、地税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合作,按时完成各自工作任务,确保改革如期推进。事前,共同做好试点纳税人资料数据移交工作,处理好发票管理、定额管理、欠税管理等税收征管业务衔接与过渡,防止出现漏征漏管;事中,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合作征收税款工作,地税部门按规定做好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代征工作,国税部门按规定做好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地方税费的代征工作;事后,国税、地税部门要互相交换涉税数据,实现信息实时全库共享。


  经国地税协商,在办税服务厅资源允许的前提下,地方税务局可以在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增设地税征收窗口,派专人负责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国家税务局可以在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设立“营改增”窗口,派专人负责征收相关税费。


  四、深化效应分析


  全省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跟踪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扎实做好数据采集工作,深入开展改革效应分析评估,要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中分别选取代表性企业,建立定期的信息交流机制,对试点后企业的税负、经营业绩、利润水平等指标进行动态分析,并且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税收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五、加强舆情监测


  全省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认真处理纳税人诉求,确保不发生负面舆情与群体性事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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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1
文号:浙财税政[20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代征贷款合同印花税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印花税使用票据的管理,防范印花税票管理风险,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不含宁波)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94号)要求,委托金融机构代征贷款合同印花税。纳税人可凭金融机构开具载有印花税额并加盖收讫章的缴款凭证作为纳税凭证,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凭有效证件和缴款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证明。各级地税机关对已到期的印花税票代售协议不再续签,未到期的由各级地税机关与代售单位协商后终止,并及时收回全部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金融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代征税款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电子数据。


  本公告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日


  公告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印花税票代售不再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内容。为方便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印花税缴款凭证的使用和管理,特别是个人贷款和网上贷款一般不需要印花税票的情况下,为进一步防范印花税票管理风险,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94号)要求,委托金融机构代征贷款合同印花税。


  二是纳税人可凭金融机构开具载有印花税额并加盖收讫章的缴款凭证作为纳税凭证,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凭有效证件和缴款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证明。


  三是各级地税机关对已到期的印花税票代售协议不再续签,未到期的由各级地税机关与代售单位协商后终止,并及时收回全部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四是金融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代征税款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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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1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6年4月18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有关规定,现就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具体计征收入和征收标准如下: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42‰,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42‰,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各地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降成本的部署,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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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政办发[2016]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力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地税局)


  (三)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简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结算程序。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四)全面落实减税清费政策。认真落实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优惠办理手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只需备案,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二、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五)合理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节奏和力度。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调整幅度基本与劳动生产率相协调。(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六)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降低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比例。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


  (七)降低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家部署,精简归并“五险一金”。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率由1.5%降为1%。继续贯彻执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下降政策。2015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确定2016年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经信委)


  (八)继续推进“机器换人”。鼓励企业加大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的“机器换人”投资,每年减少生产一线简单用工50万人以上,规模以上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8%以上。(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三、切实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九)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十)扩大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支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电价,全年直接交易电量争取扩大到200亿千瓦时左右。(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十一)对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实行优惠电价。2016—2017年,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费。(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经信委)


  (十二)对自备电厂关停后的企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对按规定期限全厂关停地方自备热电机组的企业,在关停后3年内,按其关停前3年机组的平均发电量享受用电电价优惠,标准为现行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元。(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经信委)


  (十三)降低企业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户用气省级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下降0.1元。所有煤改气用户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每立方米0.6元以内。城市燃气管道输配价格下降20%以上,全省终端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每立方米3.4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已实施阶梯气价的,可按当地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四、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四)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帮扶企业。规范存款及账户招投标定价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困难企业的分类帮扶,对重点帮扶企业实行降低贷款利率等措施。严禁在存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支付费用,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


  (十五)创新企业融资机制和方式。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支持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比例。积极推广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和排污权抵押贷款等融资创新。大力发展设备融资租赁。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探索开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加快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牵头单位: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


  (十六)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金融产品,利用成本更低、期限更长的主动负债工具,从全国金融市场筹集资金,替代高成本负债产品。扩大全省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大力支持企业发行新公司债。(牵头单位:浙江证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十七)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进一步扩大市、县(市、区)政府应急转贷基金覆盖面和资金规模,加强对困难企业的贷款周转支持。推进小微企业贷款“以贷还贷”等续贷模式的增量扩面,加快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还款方式创新向中型企业延伸。建立省级金融机构与重点市、县(市、区)政府的对接协调机制,共同推进企业“两链”风险化解。推动银行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做到应核尽核。(牵头单位:省金融办、省经信委、浙江银监局)


  五、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八)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占地广的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作为“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地税局)


  (十九)创新土地出让方式。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各地采用出让年限小于50年、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根据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一)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鼓励利用“三改一拆”拆改土地、城镇低效用地建设标准厂房,2016年新建标准厂房500万平方米。鼓励标准厂房微利出租或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


  六、切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二)全面规范港口、机场、公路经营性收费。禁止限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规范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收费管理,推进全省高速公路整车式称重系统建设,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积极发展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业务和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在提高使用率的同时,对货运车辆通行收费实行优惠。(牵头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集团)


  (二十三)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组织开展多式联运试点,加快构建海铁联运、铁水联运、公铁联运、陆空联运等多式联运体系。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推进重要港区、物流中心集疏运通道和重要产业集聚区物流通道建设。(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


  七、切实降低企业外贸成本


  (二十四)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和海关监管区服务收费。下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10%收取安全产品制售费。(牵头单位: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二十五)优化出口退税办理。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差异化管理,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核手续,开展“互联网+便捷退税”创新试点,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牵头单位:省国税局)


  (二十六)提高检验检疫通关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行“三通”(通报、通检、通放)、“两直”(出口直放、进口直通)一体化业务改革,加快推进检验检疫全流程无纸化工作方式。扩大采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范围。(牵头单位: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


  (二十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鼓励企业直接与海外客商进行交易,积极培育中小企业外贸代理平台。简化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自用产品和在国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产品的相关出境程序,切实降低跨境电商企业结汇、退税、报关等相关成本。(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外汇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八、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八)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组织开展项目区域能评、区域环评改革试点,逐步实行企业独立选址项目高效审批,开展非独立选址项目不再审批制度试点。深化推进“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加快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二十九)加强涉审中介治理。对实行市场定价的涉审中介服务,通过市场竞争促进中介服务收费合理下降;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开展收费成本评估,适当下调收费标准;适当下调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三十)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大力推广网上办税,积极推行企业涉税事项全省通办,优化办税流程。简并申报缴纳次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缴纳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降成本的部署,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出台本地区和本部门降成本的政策措施。对各地、各部门出台和落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情况,省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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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浙政办发[2016]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建发[2016]144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有关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组成


    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各费用项目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后有关要素价格的调整


    (一)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等,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用等,其中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及燃料动力费等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三)企业管理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四)税金:税金由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


    1.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税前工程造价×1‰。


    三、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


    (一)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可按以下方法扣除,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测算公布。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调整系数0.93。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调整系数0.95。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调整系数0.93。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四、营改增后,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发布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的价格要素信息价。


    五、本通知中的计价规则调整办法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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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8
文号:建建发[2016]1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建站信[2016]25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如下调整:


    一、材料价格信息调整内容


    营改增后材料市场信息价发布内容调整为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含税信息价”)、不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除税信息价”)两个部分。


    (一)含税信息价


    含税信息价指由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了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含进项税额的供应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含税信息价计算公式:


    含税信息价=含税供应价+含税运杂费+含税材料采购保管费


    其中:


    1、含税供应价


    含税供应价按市场实际供应价格水平取定,包含了进货费、供销部门经营费和包装费等有关费用,不包含包装品押金,也不计减包装品残值。


    2、含税运杂费


    含税运杂费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装卸费、运输费、运输损耗及其他附加费等费用。


    3、含税采购保管费


    含税采购保管费系指材料部门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和工地保管、仓储损耗等内容。含税采购保管费费率标准为1.5%。


    含税采购保管费=(含税供应价+含税运杂费)×1.5%


    (二)除税信息价


    1、除税信息价是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不含进项税额的材料供应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2、材料销售发票提供形式


    材料销售发票提供形式包括“一票制”和“两票制”。


    其中“一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或其他物资时,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材料或物资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形式。“两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或其他物资时,材料供应商将材料或物资价款与运输费用分别单独开具发票的一种形式。


    3、除税信息价计算


    本办法中除税信息价按“一票制”进行测定。营改增后除税信息价计算公式简化为:


    除税信息价=含税信息价÷(1+增值税税率)


    二、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模式调整

代码
材料名称型号规格单位除税信息价含税信息价备注










    三、其他有关说明


    1、发布除税信息价和含税信息价时,数据的小数位数取定:单价100元以上(含100元)的取整,小于100元的保留2位小数,施工用水、电的单价保留3位小数。


    2、含税信息价适用于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除税信息价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


    3、如采用“两票制”进行价格结算的材料,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4、各地在执行本通知时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站。


    本通知与建建发[2016]144号文同步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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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8
文号:浙建站信[2016]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建站定[2016]23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规定,经测算,现对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予以公布,并做如下说明:


    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费用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的有关规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括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 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内容。


    2.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上限、中值和下限费率分别对应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费率。


    3.企业管理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内容,套用时不再区分工程所在地,按统一费率执行。


    4.建设工程概算的综合费率包括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等费用,其中企业管理费包含内容同上。


    三、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增值税按征收率确定。计取税金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不同,计算相应的附加税费。


    四、本通知附加一、附件二适用于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附件三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


    五、除本通知上述规定外,其余均按现行费用定额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本通知与建建发[2016]144号文同步执行。


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


附件二:建设工程概算取费费率表


附件三:简易计税方法下税金税率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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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8
文号:浙建站定[2016]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平稳过渡,现就过渡期有关税收政策操作意见公告如下:


一、2016年4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仍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试点纳税人已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事项,凡符合《通知》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营改增中间平台确认的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信息,或者纳税人提供的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试点纳税人无需另行办理增值税备案手续。


二、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符合《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需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应当按规定提供备案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并将有关备案申请材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试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


四、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新增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试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国税函[2012]269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备案资料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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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1
文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我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纳税期限、纳税申报办法(适用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增值税纳税人除下列纳税人外原则上均应实行按月增值税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实行按季增值税纳税申报,其首次纳税申报期为2016年7月1日起,同时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上述试点纳税人需要选择按月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应书面告知主管国税机关。

 

二、自2016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期为2016年6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纳税人(按季申报除外)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一)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

1.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⑦《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⑧《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③《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详见附件1至附件4。

 

2.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由于实行电子申报,其纸质资料的报送份数、期限由市(地)国税机关确定。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无需在申报当期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定纳税人(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试点企业)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要求填报,今后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二)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5至附件6。

 

(三)各级国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三、本公告第一条自2016年5月1日施行,原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申报执行时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执行。第二条自2016年6月1日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xls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doc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xls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doc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xls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doc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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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8
文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的通告

为方便纳税人,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6]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市各地税税务分局及协税护税工作站继续受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请就近到房屋坐落地所在乡镇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或所属区税务分局办理,乡镇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区税务分局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办税点和联系电话如下表,具体情况可详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致电12366。

序号

征收点

地址

电话

受理事项及代开发票种类

1

杭州市地税局上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江城路701号二楼

87656564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南星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上城区美政花苑18幢旁南星街道办事大厅

86584364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紫阳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36号

8607569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小营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679号

8703659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湖滨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75号湖滨街道行政服务中心110室

8715274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6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清波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28号228室

87780182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7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望江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上城区衢江路153号

8656069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8

杭州市地税局下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朝晖路联锦大厦A座

8546316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9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石桥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下城区东新路1031号

88158305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0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东新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下城区颜三路116号

85383501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1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天水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下城区天元巷25号

8517438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2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武林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观巷47号

2899382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3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朝晖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华电弄78号

2899256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潮鸣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潮鸣苑16幢301潮鸣街道办

8729037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5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长庆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长庆街51号便民服务大厅

8723256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6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文晖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江南巷11号109室

8781038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7

杭州市地税局江干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太平门直街269号

8643811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18

江干行政审批中心

杭州市凤起东路888号

87654294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19

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

笕桥路2号

85043669、85149728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0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采荷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五安路1号

86439971、86439972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1

杭州市江干区彭埠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

明月桥路26号

86495305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2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四季青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钱潮路388号

8762002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3

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

和睦港路1号

86702613、8670260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4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凯旋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景坛路136号(大地幼儿园旁)

86480079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5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闸弄口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濮家井27号

86453590、86450854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6

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

明珠街257号

85368705、8811702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7

杭州市地税局拱墅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湖墅南路296号

8838608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8

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3号

8887238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9

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27号

8837059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0

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大关东四苑2幢

8803681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1

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31号

88133809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2

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618号

88182452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3

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古运大厦85号

8801710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4

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桥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845号

8802900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5

杭州市拱墅区湖墅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文一路28号湖墅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

58103018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6

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325号

8817049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7

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拱墅区丰庆路833号

88175054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8

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丰登路166号

8657009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9

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108号

8970151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0

杭州市地税局西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文三路539路

8891236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41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北山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体育场路桃花弄2号

85115981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2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翠苑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万塘路266号

8733949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3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古荡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文三西路2号

8502441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4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蒋村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文二西路818号

8993005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5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灵隐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外东山弄57号

87985121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6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留下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留下大街128号

85228632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7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文新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文三西路428号

8826922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8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溪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马塍路7号

58122548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9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转塘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转塘象山368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之江分中心内

8110962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0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人民政府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三墩公园路38号

88951394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1

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人民政府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周浦街1号

8761256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2

杭州市地税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滨江区江南大道1328号

8886799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53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滨江区西兴街道官河路1号(西兴街道办事大厅便民服务中心)

8668072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4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北路18号(长河街道办事大厅便民服务中心)

86624009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5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501号(浦沿街道办事大厅便民服务中心)

86616181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6

杭州市地税局开发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江城路701号一楼

87818979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57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办事中心

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2楼F区

8691083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58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下沙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达南路555号

8692170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9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白杨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4号大街17—6号

8691120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60

杭州市西湖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西湖区梅灵北路7号

8797982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61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大江东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萧山区义蓬街道新镇路148号

8215353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通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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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5
文号: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综[2016]18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有关规定,现就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具体计征收入和征收标准如下: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42‰,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42‰,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各地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降成本的部署,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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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9
文号:浙财综[2016]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确保国家税收足额入库,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有关规定,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联合欠税控管的范围

  本方案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确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联合欠税控管具体措施

  (一)联合实行以票控欠。经催报催缴后逾期仍未缴纳欠税的纳税人,国地税部门一方可提请对方控制其发票发售量或发票代开量。纳税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清欠计划需要解除控票的,由申请控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向另一方申请解除控票。

  (二)加强个体注销管理。对欠税的个体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国地税部门应查询最近一次交换的欠税信息,发现纳税人在另一方存在欠税时,应告知纳税人到另一方先缴清所欠税款再办理注销手续。若纳税人在另一方已办结注销手续的,则视同无欠税。

  (三)建立财产处置、股权转让管理。地税部门在办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涉税事项时,应查询最近一次交换的欠税信息,如发现纳税人在国税存在欠税的,应告知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先向其管辖的国税部门报告。纳税人凭国税出具的已获知报告的证明或《国地税欠税控管联系单》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破产或被法院拍卖的不动产、股权除外。

  (四)加强退税(费)管理。国地税部门在每一次交换欠税信息后,由欠税联络人员将欠税信息传送一份至本单位相应退税(费)科室。既有欠税又在退税(费)清单内的纳税人,应先缴清所欠税款或明确以“以退抵欠”方式先清缴欠税。

  (五)完善信用等级联合评价机制。国地税部门在对纳税人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时,要及时交换欠税信息。纳税人在国、地税依法诚信纳税的信息,将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

 

  三、联合欠税控管执行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国税局、地税局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加强合作,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版的《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基础上,于2016年初修订下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其中对“联合开展欠税管理”进行了单独阐述,给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确保国家税收足额入库,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决定联合推进欠税控管。

 

  二、适用《公告》的对象

  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应缴税款的纳税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国地税部门对欠税纳税人联合实行以票控欠,并明确相关操作要求。

  2.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个体工商户在进行注销登记时,要求必须结清在国地税双方的欠税才予以注销。

  3.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欠税纳税人在地税部门办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涉税事项时,应先向其管辖的国税部门报告。依法破产或被法院拍卖的不动产、股权除外。

  4. 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既有欠税又在退税(费)清单内的纳税人,应先缴清所欠税款或明确以“以退抵欠”方式先清缴欠税。

  5.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制定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40号)及其配套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文件,国地税部门在对纳税人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时,纳税人在国、地税依法诚信纳税的信息,将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一)联合实行以票控欠。经催报催缴后逾期仍未缴纳欠税的纳税人,国地税部门一方可提请对方控制其发票发售量或发票代开量。纳税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清欠计划需要解除控票的,由申请控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向另一方申请解除控票。

 

  (二)加强个体注销管理。对欠税的个体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国地税部门应查询最近一次交换的欠税信息,发现纳税人在另一方存在欠税时,应告知纳税人到另一方先缴清所欠税款再办理注销手续,凭对方出具的《国地税欠税控管联系单》方可办理注销手续。若对方已办结注销手续的,则视同无欠税。

 

  (三)建立财产处置、股权转让管理。地税部门在办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涉税事项时,应查询最近一次交换的欠税信息,如发现纳税人在国税存在欠税的,应告知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先向其管辖的国税部门报告,凭国税出具的已获知报告的证明或《国地税欠税控管联系单》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破产或被法院拍卖的不动产、股权除外。

 

  (四)加强退税管理。国地税部门在每一次交换欠税信息后,由欠税联络人员将欠税信息传送一份至本单位相应退税(费)科室。相关科室应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退税(费)清单内存在欠税情形的纳税人,应及时提醒其缴清税款。

 

  (五)完善信用等级联合评价机制。国地税部门在对纳税人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时,要及时交换欠税信息,并将纳税人在国、地税依法诚信纳税的信息,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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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9
文号: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温政办[2016]4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对企业开展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切实提高经济效益。

 

  二、适用对象

  市区范围内(不含洞头区,下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专项工作适用对象。其中: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实施方法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调整市区企业用地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具体区域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见附件。

 

  (二)不同行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的评价方法。

  1.工业企业评价方法。

  (1)工业企业适用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市区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

  (2)市经信委负责工业企业评价工作,要根据相关指标及时评出优秀类(A类)等类型工业企业。

 

  2.非工业企业评价方法。

  (1)非工业企业适用范围。市区除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外的企业,包括:第三产业企业、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企业、第一产业企业、各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等。

  (2)非工业企业以亩均税费为指标进行评价。市地税局牵头、市国税局配合,以企业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入库税费总额除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企业亩均税费(企业亩均税费=税费总额/企业土地面积)。

 

  (三)优秀类(A类)工业企业、非工业企业根据亩均税费情况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优秀类(A类)工业企业、非工业企业亩均税费在15万元(含)-30万元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50%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在30万元(含)-45万元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75%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超过45万元(含)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以内的优惠。

  企业具体行业归属,由地税部门根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确定;企业从事多种行业经营的,以营业(销售)收入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该企业行业归属。

 

  (四)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企业(项目)给予优惠倾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当前重点工作要求,对下列企业(项目)给予优惠倾斜:

  1.领军企业。《温州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确定的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对象。

  2.高成长型企业。《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确定的高成长型工业企业。

  3.列入我市主导产业精准培训计划的企业。

  4.温商回归企业(项目)与总部经济企业。市经合办提供的2012年开始的温商回归企业(项目),市经信委提供的2011年以后设立的总部经济企业。

  5.“四换三名”工程重点企业。列入区级以上(含)“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空间换地”和“电商换市”,以及市级以上(含)“名企、名品、名家”等“四换三名”工程涉及的企业。

  6.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开始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7.重点税源企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联合认定的市区重点税源企业。

  8.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及其部门认定的城市有机更新项目。

  上述各类企业亩均税费在15万元(含)-30万元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60%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在30万元(含)-45万元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85%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超过45万元(含)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以内的优惠。企业享受优惠倾斜的时限为3年,对个别税收贡献大的企业,享受时限可再延长2年。

 

  四、其他相关事项

  1.亩均税费相关指标的口径。

  税费总额=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国税税收(不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合计数+地税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合计数。

  土地面积是指自有土地面积,不包括租入土地、房产(厂房、办公楼、写字楼等)面积。

 

  2.企业同时符合本方案中多项减免税优惠条件的,由企业择优选择适用政策。

  3.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土地面积应在3亩以上(含)。

4.企业以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6个月内,该土地可暂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相应地,也暂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待36个月期满后,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

  企业以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要求计入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以及企业以其他非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按规定应计入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如土地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在计算亩均税费时,该土地面积可按土地使用税应征税月数折算。

 

  5.对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含加油站)、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6.减免税与企业评价的年度对应关系。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以企业上年度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适用依据。

  7.企业应根据省地税局2015年第17号公告要求,如实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义务,对存在故意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的企业,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8.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幅度及行业亩均税费标准,授权市地税局可根据市区经济总体运行情况,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五、工作要求

  开展专项工作对于加快推进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空间换地、电商换市及温商回归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市经信委:牵头做好工业企业评价工作,并向市地税局提供优秀类(A类)、提升类(B类)、帮扶类(C类)企业清册;

 

  市地税局:负责向市经信委提供工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地税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合计数、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根据市经信委提供的优秀类(A类)工业企业清册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落实非工业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负责向市经信委、市地税局提供工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国税税收(不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合计数、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根据市地税局计算企业亩均税费的要求,向市地税局提供相关非工业企业、领军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列入我市主导产业精准培训计划的企业、温商回归企业(项目)与总部经济企业、“四换三名”工程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税税收(不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合计数。

  各责任单位应于次年4月底前向有关部门提供上年度数据信息,相关企业的评价工作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

 

  本方案自2015年度起实施。201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处理,仍由市地税局根据《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3]196号)文件规定按“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附件:

 

温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

image.png


  注:各级别之间以路、大道、湖和河为主要的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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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9
文号:温政办[2016]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就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国地税联合办税、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房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等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地税联合办税

  (一)市区(不含洞头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采用相互委托征收,以国地税联合办税方式办理国地税相关涉税业务。各县(市)、洞头区具体合作办税方式由各县(市)、洞头区国地税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定。

 

  (二)联合办税的服务对象及业务范围。

  主要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上门申报征收、普通发票领购及缴销;为临时经营纳税人办理门征代开普通发票及税款征收等涉税业务(有条件的单位可在上述业务范围的基础上拓展联合办税业务)。

 

  二、二手房交易、个人出租房税款缴纳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对在市区交易的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房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包括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等涉税事项,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负责。

 

  三、关于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原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手续。

 

  (三)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国税普通发票。纳税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提前到国税机关领购发票,但须在5月1日后方可使用。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国税冠名发票后自2016年5月1日起使用。

 

  四、纳税申报期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首次增值税申报期为6月1日-6月27日(其他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期同步调整为6月1日-6月27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仍为5月31日止,不再另行公告)。

 

  (二)原实行按季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五、关于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

  营改增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核定销售额,参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执行。

 

  六、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营改增”试点的时间指税款所属期。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试点行业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首次申报期为2016年7月1日起。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如需以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办理国税网上申报手续。此前,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手续。

 

  (四)文化事业费。娱乐业的文化事业费,营改增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五)需要自动扣款缴税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2016年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已签订的税库银三方协议依然有效,不需重新签订。特此公告。

 

  附件:1.温州市区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2.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附件2:

 

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国地税征管业务无缝衔接,方便试点纳税人进一步了解营改增具体涉税操作事宜、向国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到税收征管管理权由地税机关划归到国税机关,为方便试点纳税人顺利、快捷地向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确保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按时到位,温州市国家税务局与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7号公告)就国地税联合办税、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房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等征收管理具体事项作了进一步公告。

 

  二、适用范围

  纳入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一)国地税联合办税

  市区(不含洞头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采用相互委托征收,以国地税联合办税方式建立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联合办税大厅主要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上门申报征收、普通发票领购及缴销;为临时经营纳税人办理门征代开普通发票及税款征收事宜(有条件的单位将在上述业务范围的基础上拓展联合办税业务)。

  各县(市)、洞头区具体合作办税方式由各县(市)、洞头区国地税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定。

 

  (二)二手房交易、个人出租房税款缴纳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市区交易的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房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包括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等涉税事项,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负责。

 

  (三)关于发票使用问题

  1.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原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手续。

 

  3.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国税普通发票。纳税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提前到国税机关领购发票,但须在5月1日后方可使用。自2016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发票,5月1日后方可开始使用。

  5.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国税冠名发票后自2016年5月1日起使用。

 

  (四)纳税申报期

  1.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首次增值税申报期为6月1日-6月27日(其他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期同步调整为6月1日-6月27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仍为5月31日止,不再另行公告)。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2.原实行按季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五)关于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

  营改增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核定销售额,参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执行。

 

  (六)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1.“营改增”试点的时间指税款所属期。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试点行业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

  2.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首次申报期为2016年7月1日起。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3.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如需以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办理国税网上申报手续。此前,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手续。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手续。其它试点纳税人如需网上申报的,应重新办理国税网上申报手续。试点纳税人办理国税VPDN网上申报,可在电信、移动、联通三家运营商自行选择。

  4.文化事业费。娱乐业的文化事业费,营改增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5. 需要自动扣款缴税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2016年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已签订的税库银三方协议依然有效,不需重新签订。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已在国税机关签订的税库银三方协议依然有效,其他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1日前按国税机关要求重新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七)公告附件温州市区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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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8
文号: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办税点和联系电话暂维持不变,具体情况可详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致电12366。


  三、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地点

  1、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解放北路35号 电话:85087111


  2、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城东办税服务厅

  地址:延安东路481号 电话:88337701


  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袍江世纪街财税大楼 电话:88159106


  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滨海办税服务厅

  地址:滨海新城海滨大道 电话:82789066


  5、绍兴市农税征收管理中心

  地址:迪荡惠利街2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内)电话:88645400


  四、绍兴市市直个人出租不动产税收代征点

  1、绍兴市越城区蕺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胜利东路285号 电话:88202711


  2、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

  地址:西郊路7号 电话:85168713


  3、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鉴湖后街80号 电话:85150995


  4、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延安路346号 电话:85135837


  5、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人民政府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则水牌 电话:88204534


  6、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

  地址:灵芝镇小观村洋观路(原越大衬布厂内)电话:88010127


  7、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

  地址:朝阳路28号 电话:88366169


  8、绍兴市越城区稽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舜江路686号 电话:88656004


  9、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人民政府

  地址:马山镇公共服务中心内15、16号 电话:88040287


  10、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人民政府

  地址:绍兴市袍江新区西湖头 电话:88032230


  11、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人民政府

  地址:解放南路延伸段 电话:88320333


  12、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人民政府

  地址:东浦镇锡麟路37号 电话:85190080


  13、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人民政府

  地址:皋埠镇银桥路33号 电话:88088666


  14、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办事处

  地址:城东剡溪路227号 电话:88603321


  15、绍兴市沥海镇人民政府

  地址:沥海镇海滨大道41号 电话:82772197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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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事宜的声明

近日,我局接宁波日报民生互动栏目记者反映我市公元世家、中海国际、西岸1872、莲桥府等房地产楼盘在收到客户的预收款时,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收到该情况后,我局第一时间着手布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办法的辅导落实,各基层税务机关迅速对所辖房地产企业进行集中座谈或个别约谈,进一步重申,对纳税人销售房产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政策规定要辅导到位,若有购房者前期收到收据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为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过程中发票衔接与开具工作,我局已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暂行操作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发票开具有关事项予以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销售房产预收购房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房产交付时,收回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购房者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有房地产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可拨打税收服务热线12366-1向宁波市国税局反映。


特此声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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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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