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平税负,现就云南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又不能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二)附征率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能准确核算收入或者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应税所得率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纳税人经营多个项目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附征率或者应税所得率。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2.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7日


  附件1全文: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image.png

附件2全文: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image.png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平税负,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云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准确理解、正确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为了确保采用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同步享受减税红利,公平税负,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明确了定期定额征收的适用对象、税款计算公式


  1.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对象为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又不能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2.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纳税额计算方式: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二)第二条明确了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适用对象、税款计算公式


  1.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适用对象为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纳税额计算方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经营多个项目如何确定其所属行业


  纳税人经营多个项目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和废止文件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确保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公告》施行日期拟定为2019年1月1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1-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部署,决定稳步有序地在我省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确定


  纳入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三)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


  (四)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的,经逐级审核后报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批准,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试点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云南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附件1)。


  二、试点内容


  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试点企业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书范本详见附件2)。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会员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五)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信息存储时限参照记账凭证保管年限。


  (六)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后,会员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及时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试点资格发生变化或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超过有效期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终止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四)试点企业应于开展试点工作前将企业会员名单清册及相关信息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会员名单表样详见附件3),并于会员信息发生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变化后名单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试点企业不得为已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五)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六)试点企业应于每月申报征收期内,将上月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逐份造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明细表样详见附件4)。


  五、做好试点企业的管理与服务


  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做好对试点企业的培训辅导和日常管理。对未按照本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违规代开专用发票的试点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云南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2.云南省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书(范本)


  3.物流平台企业会员名单


  4.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税务总局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提升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便利度,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决定在全国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是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便利性的新举措。试点工作涉及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和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此,对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纳税人周知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发了本公告。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试点企业为在试点企业平台注册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工作,公告细化了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及操作流程,告知试点企业和会员需要周知的事项,明确双方各自权利义务。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要求,只有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主体才能受托代开专用发票。在试点阶段,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逐级报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批准。


  (二)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会员和业务才能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公告对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的使用、税率、零代开费用等情况进行明确,制定了取消违规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试点资格的规定。同时,为规范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行为,制定了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的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范本供纳税人参考借鉴。


  (三)公告明确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四)明确了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代开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


  (五)公告明确了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后,会员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代开专用发票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的发票必须有试点企业的平台信息作为支撑。


  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1-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上线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开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ITS上线内容


  包括面向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手机端及网页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


  (一)税务大厅端:面向税务人员的业务办理渠道,与金税三期统一门户,支持依申报的办税业务、依职权的日常管理业务办理。


  (二)扣缴客户端:面向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办税人员实名、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三)手机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采用手机APP形式,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四)网页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与各省电子税务局集成,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对ITS业务影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省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时间为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31日。在此期间个税业务将暂停办理,请广大纳税人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减少因系统停机对办理业务带来的不便。


  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云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办税服务厅相关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1-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31日进行新旧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切换,实现原国地税两套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工作。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有关涉税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23日20:00时起至2019年1月31日进行系统切换上线,在此期间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电子税务局将暂停办理涉税业务。但下列业务仍可以正常办理:


  (一)普通发票填开系统;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软件纳税人端;


  (三)邮政网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款;


  (四)二手房交易涉税业务;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涉税(费)咨询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2月1日起,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全面恢复对外办理业务,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电子税务局等同步对外开放,各项业务正常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根据本公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尽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特别注意对增值税发票统筹规划,确保正常开票,以及税务机关发票代开、车辆购置税申报、自然人个税及社保证明开具、个人房屋出租缴税等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停机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有关系统切换上线运行初期,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场所拥堵、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影响业务办理前提下,合理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


  (三)有关系统切换上线期间,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云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如有疑问,请详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同时,请警惕不法分子借机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对于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财税[2019]11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财政局、税务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抓落实的责任,将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分析研判,统筹做好全年收入目标的预测、调整和组织工作,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全年财政收支平衡。对困难较大的地方,省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报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云财税[2019]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规定,现对以下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02号)。


  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及饲料产品办理免税相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一、公告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明确饲料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时,不再提交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为及时贯彻简政放权部署要求,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将原省局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及饲料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需提交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相关规定相应废止。


  二、公告内容


  (一)全文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02号)。


  (二)全文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及饲料产品办理免税相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1-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简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退税办理流程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11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由于政策始点差异,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已有部分符合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享受范围的纳税人申报缴纳了税款,需要通过办理相关退税或者抵减手续享受政策。为了确保符合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应享尽享,并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简化办理退税流程,纳税人无须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及委托代征单位主动联系纳税人核实相关信息后,会将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纳税人多缴的税款,自动退库划到纳税人的原缴税银行账户;以现金方式缴税的纳税人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以便办理退税。


  纳税人如有疑问或困难,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税函[2019]95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州、市税务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政策学习培训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税务干部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确保把新政策、新业务弄懂吃透,熟练运用政策规定,准确把握执行口径,以便能够准确解答纳税人疑问,提高政策执行的精准性,保障最大程度实现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减税效应。


  二、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对纳税人政策辅导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全方位、多角度主动发声,及时面向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宣传改革举措,普及政策知识,辅导开票操作,帮助纳税人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通过现有的各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辅导,有必要时开展对纳税人一对一、手把手的操作辅导,做到政策咨询有人答、疑难问题有人解、系统操作有人教。合理调配宣传资源,畅通涉税咨询渠道,落实好首问责任制,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


  三、持续发力多方协作推进开票软件升级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口径,根据省局下发的未升级增值税纳税人清册,结合本地纳税人户籍及征管情况,认真梳理核实待升级纳税人清册,并及时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沟通联系,交叉比对未升级增值税纳税人清册,联系纳税人及时进行开票软件自动升级。对于无法通过互联网自动升级的纳税人,会同税控服务单位采取线下辅导、上门辅导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完成升级操作。重点督促使用税控服务器的纳税人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及时完成开票系统升级,协调税控服务单位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升级工作不留死角。


  四、切实履行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会同税控服务单位提前谋划,妥善调配技术维护服务力量,制定详细的、与税务机关培训相互呼应的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同时推进升级及培训工作。


  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加强对企业开票人员的操作培训,帮助开票人员全面了解税控开票软件功能,熟练掌握新税率发票开具操作,有效提升发票开具效率及准确率。对于纳税人提出的税控开票软件安装使用和具体操作问题,督促税控服务单位通过多种方式耐心解答、及时回应。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控服务单位监管工作,对于纳税人提出的投诉,要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及时向纳税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于税控服务单位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规搭售设备或软件、乱收费的,要严格依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升级平稳有序进行


  此次开票软件升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纳税人要在短时间内集中进行升级,可能引发服务器拥堵等问题,各地要针对该类突发性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及时合理引导纳税人错峰升级,合理安排升级时间,确保升级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不因升级问题导致舆情发生。


  六、实时跟踪处理增值税发票开具数据


  省局将于4月1日起,实时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清分下发使用调整前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数据,各地对数据进行核实分析。属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调整变化的,要进一步进行政策宣传辅导;属于纳税人未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不熟悉相关操作的,要及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操作培训;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符合风险纳税人特征的,要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七、建立健全问题响应机制


  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落实领导值班制,强化应急值守。对于突发事件,要采取坚决措施,迅速处置。对于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在核实确认后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办税服务厅要增设“深化增值税改革问题处理专岗”,确保纳税人问题及时得到解答、事项及时得到处理、诉求及时得到回应。在“开好票”阶段,重点做好纳税人发票开具相关问题的处理及回复,以“开好票”为工作目标,为后续工作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税控服务单位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诉求,要积极协助其妥善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01
文号:云税函[2019]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税函[2019]9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深入开展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 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打造云南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工作,方便纳税人申领发票,现将我省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


  (一)适用纳税人范围


  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未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州市级税务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种类范围


  所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通行费电子发票)等。


  二、申领方式及流程


  (一)申领方式


  网上申领范围内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


  (二)申领流程


  1.确定网上申领意愿


  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的,填写《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及收件人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提供的收件人信息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的增值税发票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相一致。


  2.确认增值税发票取得方式


  纳税人必须明确纸质增值税发票取得方式,包括税务机关通过物流配送渠道邮寄纸质增值税发票,或者放置在办税服务厅指定位置由纳税人自取。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选择增值税发票取得方式前要明确告知纳税人费用承担方式。


  选择物流配送渠道邮寄方式的纳税人,在《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况调查表》中选择配送单位,并自行承担配送邮寄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费用。


  各地要从增值税发票配送安全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市场竞争公平、公开、公正等角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增值税发票物流配送单位供纳税人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指定物流配送单位。


  3.组织开票软件升级及培训辅导


  各地要督促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及时为选择网上申领的纳税人进行开票软件升级,并有针对性的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政策业务及操作培训,确保纳税人顺利使用网上申领功能。


  4.增值税发票发放


  纳税人网上发票验旧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提交领用发票申请,申请信息传递到核心征管系统。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信息后,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的,通过征管系统处理申请信息发放发票,将信息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将领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发送至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并按纳税人选择的方式将纸质增值税发票移交给纳税人。


  纳税人收到纸质增值税发票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确认下载领用增值税发票的电子信息,实现足不出户办理发票网上申领。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细化工作方案


  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推行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推行工作方案,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规范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要规范税收管理,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1.纳税人在办理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总局结合部分地区相关工作经验,编制了《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详见附件2),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以此为参考,创新开展相关工作。


  2.对自愿选择使用物流配送方式取得纸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必须确保其收件人信息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的增值税发票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相一致,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3.要注重做好发票领用风险防控和发票物流配送衔接,要保障邮寄发票的安全,确保发票网上申领简便易用、风险可控、安全可靠。


  (三)物流配送企业选择的要求


  在确定增值税发票物流配送单位范围时,要选择具备物流配送资质、经营稳定、配送投递质量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的物流配送单位。


  四、其他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17]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况调查表


  2.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云税函[2019]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南省2019年第3号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昆明海关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退税物品退税额计算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11%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代理机构退税手续费


  二、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昆明海关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号)中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昆明海关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3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8
文号:云南省2019年第3号公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云南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自然人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项目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规范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使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辖区内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明确辖区内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如房屋租赁、房屋出售等)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支付方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重申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义务。


  (五)重申自然人取得所得无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自行申报义务。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税函[2019]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抵消减税降费效果,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要求,现将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要按照《两个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采取走访纳税人、向纳税人发放调查问卷、清理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约谈第三方平台等多种手段将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一)清理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


  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地要结合省局下发的《云南省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清册》(附件1),再次认真清理本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进一步全面深入梳理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情况,彻底摸清收费的项目、标准等,细致排查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重点排查是否仍存在第三方平台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是否存在服务单位借销售税控专用设备或维护服务之机违规捆绑销售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是否存在第三方利用垄断地位乱收费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


  各地将清理调查结果填列在《云南省电子发票平台信息统计表》(附件2),统计表应包含所有在本地提供服务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不论其总部是否在本地。


  (二)开展纳税人走访调查


  各地在对纳税人进行走访调研时,要以辖区内所有第三方平台为单位,对使用平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用户)发放《第三方涉税服务调查问卷》(附件3)。


  各地在向纳税人发放调查问卷时,单个第三方平台用户数量小于等于50户的,对全部用户发放调查问卷;用户数量大于50户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用户发放调查问卷。


  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省局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举报投诉专席,并设定了省局投诉举报电话:0871-63129042,0871-63122310。各地也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布12366及省、州、县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要及时处理各方面的投诉举报事项,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留存。


  三、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


  (一)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要立即组织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开展自查自纠,组织约谈第三方平台负责人,明确自查自纠相关工作内容及要求,对发现存在乱收费问题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第三方平台将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备案制度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备案管理,要求平台运营商按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运营商名称、技术方案、管理方案,并提供相关服务项目信息。


  各地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下发的《云南省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清册》及各地清理的《云南省电子发票平台信息统计表》,逐户清理备案制度落实情况,并完善平台信息。


  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未如实报送备案信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从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及备案制度执行的结果,应与走访调查结果一并形成详细的情况报告上报省局。


  四、做好信息公开及宣传辅导工作


  严格按照公告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称、运营商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并明确免费项目和收费项目,方便纳税人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各地要加强对电子发票政策的宣传,特别是将小微企业作为辅导重点,告知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五、坚决整治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


  按照《两个通知》规定,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服务为基础服务,第三方不得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


  发现第三方违规收取费用的,各地要按照《两个通知》规定迅速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取消服务资格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将第三方乱收费行为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职权进行处置,坚决整治乱收费问题。


  六、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电子发票平台信息统计表》(本地所有平台,一个平台一份)、《云南省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清册》(与统计表对应)及走访调查、自查自纠、备案制度执行情况报告,请各地于2019年4月26日前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


  1.云南省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清册


  2.云南省电子发票平台信息统计表


  3.第三方涉税服务调查问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12
文号:云税函[2019]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税发[2019]78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2019年新出台和以前年度已实施的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5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围绕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提劲提神接续发力。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减税降费是税务部门严肃重大的政治任务,提劲提神提升站位,围绕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第二步改革顺利推进、2月1日以来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及时落地、4月1日起深化增值税改革平稳实施、5月1日起实施社保降费政策等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把握时间节点,调整工作节奏,持续发力、坚决落实。


  二、聚焦减税降费“新老政策”,抓实政策宣传辅导。减税降费是系统工程,无论是今年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还是往年已实施的减税政策,都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任何一项政策落实不力都会直接影响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都会直接影响整个减税降费工作的成效。各级税务机关要摸清底账,积极开展“两个清单”建设,细致做好政策梳理形成税收优惠政策清单,主动开展管户梳理形成适用政策的纳税人清单,通过“靶向辅导”“精准滴灌”,增强政策宣传辅导的精准度、精细化。4月底前,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好第三轮减税降费宣传辅导工作,对新老政策统筹开展深入细致的答疑解惑。省局已下发《2018-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指引》,近期还将下发《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供各地各部门参考使用,各地也要进一步梳理本地依据国家授权依法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清单。


  三、落实减税降费“放管服”改革,提高征管服务便利化。要巩固落实好近年来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成果,特别是要在减税降费过程中不折不扣落实好简政放权、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各项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严格按照新的征管理念、管理方式,及时落实好留存备查税收优惠政策管理、近期取消的35项税务证明事项、现行保留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坚决杜绝变相增设管理要求、增加享受政策办理负担的情况发生,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及时、便利、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四、做好减税降费“三笔账”调研,加强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加强数据管税理念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保障机制,全面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核算分析,确保新政策和老政策的运行情况都能得到完整反映。结合税务总局、省局减税降费工作课题调研,综合运用好数据信息、统计核算、税收分析、样本调查、风险管理、宣传辅导等方式,切实算好纳税人“收益帐”、税务部门“减税帐”、经济社会“改革帐”,充分体现减税降费政策成效。围绕执行中操作性不强、受益面有限、纳税人获得感不明显,以及减免税数据反映落实情况异常的政策,深入调研、对症施策,加强向上级对口业务部门的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17
文号:云税发[2019]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政办发[2019]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在保持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我省(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


  为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按原规定保持不变。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按照国务院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统筹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抓紧研究制定提高基金管理水平的政策措施,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基金风险防控,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继续按照现行的税务代征模式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到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推进征收体制改革逐步到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社保政策规范和社保费征收改革有关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规范征管、夯实基础等工作,提出政策落实的具体时间和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降低社保费率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要规范社保参保缴费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保待遇标准不降低;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税务部门要做好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统计部门要做好有关指标统计等基础工作。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能够多渠道、全方位了解降低社保费率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针对社会关注,及时解疑释惑,正确把握與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参保企业、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医保局报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30
文号:云政办发[2019]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税发[2019]70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升思想站位,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部署决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的高度,深入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迅速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管职能,坚决杜绝违规收取服务费的情况发生


  要严格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履行对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夯实税控服务涉企收费检查、税控服务质量考核、税控服务调查等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服务及费用收取情况,对违规收费行为防患于未然。


  畅通纳税人投诉举报机制,并对纳税人投诉举报的违规收费行为逐项进行核实,核实属于服务单位借销售税控专用设备或维护服务之机违规捆绑销售设备、软件、其他商品的,严格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涉事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坚决杜绝违规收取服务费情况的发生。


  三、全面梳理核实,引导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市场合理收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各地要对本地区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全面梳理、核实,掌握名单清册,核实收费标准,并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引导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合理收费,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第三方平台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等行为。


  四、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对全面排查中发现存在乱收费行为的,各地要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迅速采取措施坚决予以整治整改。要畅通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纳税人和各方面反映的乱收费问题,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01
文号:云税发[2019]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昆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和昆明市医疗保障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国家基准费率标准的45%执行,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四、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昆明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以全省(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


  职工社保待遇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为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按原规定保持不变。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五、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进,为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做准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基金风险防控,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根据省级统一安排,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继续按照现行的税务代征模式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到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也要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推进征收体制改革逐步到位。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成立昆明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喜良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保建彬同志担任,成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规范征管、夯实基础等工作,提出政策落实的具体时间和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比照市人民政府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降低社保费率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要规范社保参保缴费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保待遇标准不降低;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税务部门要做好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统计部门要做好有关指标统计等基础工作。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能够多渠道、全方位了解降低社保费率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针对社会关注,及时解疑释惑,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参保企业、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6-1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368369370371372373374375376377378 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