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函[2019]9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依法分类处理涉税信访诉求清单(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1-21
文号:沪税函[2019]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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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2018年本市税务系统实行了国税地税征管改革,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为了保障本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程,结合现有工作职能,市局对原《上海市税务系统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涉税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沪国税函[2016]20号)做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1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依法分类处理涉税信访诉求清单(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缓解化解社会矛盾和问题,保障群众合理合法的信访投诉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以及税务系统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本清单适用于上海市税务系统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对属于本清单规定以外情形的,税务机关信访工作部门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一、申诉投诉类诉求


  申诉投诉类诉求,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诉投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解决矛盾纠纷或事项。


  (一)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1.申诉的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


  2.争议的具体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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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途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4.适用条件及期限:


  (1)行政复议管辖


  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各区税务局下设税务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和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存在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行政复议时限


  对税务机关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政诉讼时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二)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投诉


  1.投诉的主体: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2.投诉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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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途径:纳税服务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


  纳税服务投诉原则上采取实名投诉。投诉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


  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3)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但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符合文明规范言行问题的,可就该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7号)。


  二、纳税服务类办理事项诉求


  (一)涉税事项办理


  涉税事项办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相关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信息报告、税务认定、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涉税证明等税收法定业务。


  1.请求的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相关人。


  2.请求的具体内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列举的涉税事项办理项目。


  3.办理渠道: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和电子税务局。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二)纳税咨询


  1.请求的主体: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社会公众。


  2.请求的具体内容: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税收政策、办税缴费流程等咨询服务。


  3.办理渠道: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税务门户网站和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


  4.政策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三、政府信息公开类诉求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一)申请的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内容: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涉税信息。


  (三)法定途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四、税收违法类检举


  税收违法类检举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税务机关检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税收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或控告检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执法,请求税务机关依法制止、惩处,并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免遭违法行为侵犯的行为。


  (一)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执法的控告或者检举


  1.控告检举的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体的控告检举内容:


  (1)涉税文件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等;


  (4)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3.法定途径:


  由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执法督察工作。


  注:涉税文件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也可由文件起草部门或者政策法规部门处理。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税收执法督察规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政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二)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


  1.检举的主体:单位、个人


  2.检举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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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途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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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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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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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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