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函[2019]9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依法分类处理涉税信访诉求清单(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1-21
文号:沪税函[2019]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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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2018年本市税务系统实行了国税地税征管改革,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为了保障本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程,结合现有工作职能,市局对原《上海市税务系统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涉税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沪国税函[2016]20号)做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1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依法分类处理涉税信访诉求清单(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缓解化解社会矛盾和问题,保障群众合理合法的信访投诉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以及税务系统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本清单适用于上海市税务系统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对属于本清单规定以外情形的,税务机关信访工作部门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一、申诉投诉类诉求


  申诉投诉类诉求,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诉投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解决矛盾纠纷或事项。


  (一)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1.申诉的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


  2.争议的具体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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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途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4.适用条件及期限:


  (1)行政复议管辖


  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各区税务局下设税务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和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存在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行政复议时限


  对税务机关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政诉讼时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二)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投诉


  1.投诉的主体: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2.投诉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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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途径:纳税服务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


  纳税服务投诉原则上采取实名投诉。投诉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


  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3)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但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符合文明规范言行问题的,可就该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7号)。


  二、纳税服务类办理事项诉求


  (一)涉税事项办理


  涉税事项办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相关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信息报告、税务认定、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涉税证明等税收法定业务。


  1.请求的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相关人。


  2.请求的具体内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列举的涉税事项办理项目。


  3.办理渠道: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和电子税务局。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二)纳税咨询


  1.请求的主体: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社会公众。


  2.请求的具体内容: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税收政策、办税缴费流程等咨询服务。


  3.办理渠道: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税务门户网站和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


  4.政策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三、政府信息公开类诉求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一)申请的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内容: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涉税信息。


  (三)法定途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四、税收违法类检举


  税收违法类检举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税务机关检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税收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或控告检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执法,请求税务机关依法制止、惩处,并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免遭违法行为侵犯的行为。


  (一)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执法的控告或者检举


  1.控告检举的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体的控告检举内容:


  (1)涉税文件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等;


  (4)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3.法定途径:


  由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执法督察工作。


  注:涉税文件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也可由文件起草部门或者政策法规部门处理。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税收执法督察规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政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二)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


  1.检举的主体:单位、个人


  2.检举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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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途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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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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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