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云人社发[2018]16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元;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各地要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晓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及相关政策。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类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7日


  附件: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标准表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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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7
文号:云人社发[2018]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国税函[2018]98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理州国家税务局设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点的批复

大理州国家税务局:


  《大理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增设车辆购置税延伸征收点的请示》(大国税发[2018]47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征收点设置应结合深化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以降低纳税成本,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纳税服务为目的。请你局根据上述原则决定车辆购置税征收点的设置。


  二、凡新增设立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点,在正式开始征收点的网络建设前,须将征收点网络建设方案上报省局(信息中心)进行审核,省局在确保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前提下,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批准进行该征收点网络建设。在省局正式下发文件同意建设方案前,不得自行进行该征收点的网络建设工作。


  三、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努力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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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4
文号:云国税函[2018]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机构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并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挂牌后,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云南省国税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办公地址设在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同时设人民中路办公区,地址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156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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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了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经清理,共有60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内容需要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稿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有序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


  二、目的依据


  经梳理,共有60份税收规范性文件因机构改革的影响需要对正文和附件部分条款和内容进行修改。为便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理解适用,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特制定本公告,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主要内容


  《目录》包括“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六项栏目,其中,“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对修改的内容加粗,以方便税务行政相对人查阅使用。


  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把原文件中的“国税”、“地税”等表述修改为“税务”或“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最新规范表述;二是对机构改革涉及征管流程和纳税服务事项部分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条款修改;三是对一些不符合机构改革之后工作要求的条款或内容进行删除。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已根据本公告对修改的60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文本进行同步更新,可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使用。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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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为规范全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促进税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税务行政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已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以下简称《行使规则》)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使规则》,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税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结合全省税务行政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定了《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制定的依据


  《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基准》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分为七大类36个税务行政处罚项目。其中7大类为: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账簿凭证管理类、税款征收类、纳税担保类、税务检查类、发票管理类,共36项具体违法行为。


  《基准》在每一项具体违法行为的法定处罚幅度内,在裁量基准的设置上,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等的轻重,细化为2至5档的裁量标准,充分体现了税务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公平和过罚相当的原则。


  四、主要特点


  该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如下特点:


  (一)贯彻“首违免罚”精神


  根据《行使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明确不予行政处罚。


  (二)明确执行适用前提


  在公告中明确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前提下适用《基准》。


  (三)体现法律指引作用


  在本次制定《基准》时,对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给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轻的行政处罚;对拒绝检查且未及时改正的给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重的行政处罚,这有利于引导当事人配合检查,积极整改,体现法律引导作用。


  (四)对发票违法行为规定更加细化


  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又包含定额发票、冠名发票等种类,且每种发票都有金额限制不同,相应带来的违法后果也不同。《基准》裁量标准更加细化,同时把份数和金额用“或”作为标准来裁量,同时明确专用发票违法都属于严重行为。


  五、执行中应注意事项及部分事项说明


  (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说明


  自开展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已不再需要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此部分纳税人已不符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管理要求。故《裁量基准》明确了涉及“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暂不适用该自由裁量权基准,其余按规定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继续适用本《基准》规定。


  (二)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税务行政处罚法定幅度和范围。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严格执行“一事不二罚”原则。


  (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落实告知、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制度规定,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五)《基准》发布之日同时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3号)。


  (六)随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等改革的全面推进,以及税收立法步伐的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即将面临较大范围的修订,且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出台全国统一的《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因此,本公告将在试行一段时间后,结合上位法的修订和权责清单的推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应根据最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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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优化云南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多渠道办理《清单》事项,实现《清单》事项的“最多跑一次”。


  三、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地税系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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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切实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清单》)。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是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举措,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


  一、公告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要求各省税务机关在国家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形成本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41个事项。


  三、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分批推出“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及时推出便利化办税措施,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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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工商企注字[2017]7号 云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六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或一般注销登记。


  第七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以下简称注销公告),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注销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第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发布注销公告的同时,通过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协作平台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在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简易注销公告》专栏“我要异议”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第十条 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撤销注销公告。注销公告撤销后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注销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逾期未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其简易注销公告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情形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登记机关核准简易注销登记前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登记机关核准简易注销登记前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自发布注销公告之日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登记、迁移登记、一般程序注销登记的,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7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7日



《云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        2017-11-24 


  2017年2月22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云工商企注字[2017]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便于更好的理解该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现将该《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及意义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2014年3月1日以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通过改革,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大幅度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准入高效便捷的同时,退出渠道仍然不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


  2016年8月至10月我省昆明市、文山州、保山市将试点实施方案报工商总局备案后,开展了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到商事制度改革的红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助于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12月26日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要求已经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在本指导意见框架下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认真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制度、工作流程。


  为规范我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确保3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省工商局牵头起草了《暂行规定》,在征求各州(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意见建议、反复修改论证的基础上,并报省法制办备案通过后,于3月8日起正式实施。


  二、制定《暂行规定》的依据


  (一)《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二)《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等信息化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7号)。


  三、《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是今后我省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从以下方面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进行明确:


  (一)明确适用范围,尊重企业选择。


  贯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受我省“两个十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扶持的企业,属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在受到扶持两年内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二)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注销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在企业发布注销公告的同时,省工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将全省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省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推送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州市工商局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采取适当方式,将辖区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告知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告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简易注销公告”专栏“我要异议”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和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


  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情形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登记机关核准简易注销登记前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登记机关核准简易注销登记前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结束后,省工商局将有关企业简易注销信息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上予以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同时推送给省级有关部门,供各部门共享使用。


  (三)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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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7
文号:云工商企注字[201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上级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云南滇中新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挂牌后,原云南滇中新区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驶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云南滇中新区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在原云南滇中新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由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办公地址设在云南昆明空港经济区长水航城办公区。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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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整合原云南省国税地税网上税务局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整合原云南省国税地税网上税务局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确保网上办税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渠道、统一登录、统一界面和主要关联业务一次办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税务局进行了整合。现对整合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整合的系统


  此次初步整合以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上税务局为基础,包含计算机PC端、移动终端和自助终端3个渠道,涉及各渠道系统整合如下:


  (一)PC端


  涉及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新版网络申报系统、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客户端版网上税务局。整合后原国税新版网络申报系统变更为云南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网页版(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原地税客户端版电子税务局变更为云南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客户端版(云南省网上税务局)。


  (二)移动终端


  涉及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移动端(APP、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移动端微信公众号,整合后的系统变更为云南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


  (三)自助终端


  涉及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


  二、登录方式


  各渠道整合后的系统登录方式如下:


  (一)PC端


  整合后的PC端网上税务局分为网页版和客户端版2种入口形式。网页版的用户名密码、客户端版的用户名密码互认,即纳税人无论输入原国税/地税网上税务局的用户名密码均可登录整合后的网页版/客户端版网上税务局。


  网页版登录网址即原国税新版网络申报系统的登录网址(http://xl1.yngs.gov.cn/dzswjyn/main/index.html),客户端版登录方式即原地税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网页版/客户端版2种入口形式均支持用户名/密码、防伪税控设备、报验户和CA数字证书四种登录形式。所有纳税人在原国税新版网络申报系统/原地税客户端的用户名密码均可登录;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通过(金税盘/税控盘)连接电脑登录时,密码为(金税盘/税控盘)登录密码;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通过原国税新版网络申报系统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之后生成的专用号和密码登录;使用CA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


  (二)移动终端


  移动终端初步整合系统分别提供手机APP(苹果iOS版、安卓Android版)、微信公众号和支付宝生活号三个入口。苹果手机支持iOS9.0以上版本,安卓手机支持Android5.0以上版本,纳税人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任一入口进行使用。


  1.手机APP入口


  (1)苹果iOS平台。在苹果手机App Store中搜索“云南省网上税务局”,点击获取并安装即可使用。


  (2)安卓Android平台。在360、百度等各大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云南省网上税务局”,下载安装即可使用。


  2.微信公众号入口


  在微信APP中打开【通信录】-【公众号】,搜索“云南省网上税务局”,找到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关注】即可使用。


  3.支付宝生活号入口


  在支付宝APP中打开【朋友】-【生活号】,搜索“云南省网上税务局”,找到云南省网上税务局支付宝生活号,点击【关注】即可使用。


  (三)自助终端


  初步整合系统自助终端即自助办税区的各类终端机,纳税人使用原有用户名密码登录。


  三、整合后能够实现一次办结的业务


  按税务总局要求,整合后系统尽可能做到相关业务联动和自动触发的一并办理、一次办结。目前,整合后系统能够实现一次办结的业务包括:首次办税信息确认、登记变更、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财务报表信息共享、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签署(税库银三方协议签署)、主附税联合申报和缴税、注销申请、停业登记申请、复业登记申请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等。


  除上述外的其他业务,通过统一渠道统一登录后,仍以原有方式进行办理。


  四、整合后系统开放时间


  整合后系统将于2018年6月15日24:00正式对外开放。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整合后系统中部分业务操作发生了变化,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于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纳税人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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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变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戳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纳税人顺利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现将我省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变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戳式样


  (一)章戳式样


  云南省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如下:

image.png

(二)式样规格及说明


  1.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为50mm×30mm。


  2.章戳文字内容第一行为挂牌后的代开税务机关名称(如: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一行不够可占二行。


  3.税务机关名称之下的章戳文字为“代开发票专用章”。


  4.字体为“仿宋_GB2312”,四号字。


  二、使用范围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使用范围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有关要求为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三、启用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新刻代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旧式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云南省各州(市)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征收机构、派出机构新刻代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为州(市)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旧式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云南省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新刻代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为县(市、区)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当日,旧式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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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决策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以下称云南省税务局)。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维护检举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省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互联网等形式,向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检举。


  二、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


  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156号,邮政编码:650031。


  三、受理部门及举报电话


  受理部门: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871—63619110


  四、网络检举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网站/我要维权/税收违法行为举报。(http//:www.yn-n-tax.gov.cn)


  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0871-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接收税收违法行为电话方式的检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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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机构税收业务专用章的通告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全省办税服务厅业务印章的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机构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一个部门需要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使用的“××州(市)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可继续使用。


  二、电子印章


  全省同时启用CA电子税收业务专用章,与上述实体税收业务专用章制式规格相同,按照统一编码规则配置。加盖电子印章的涉税文书与加盖传统印章的纸质涉税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税收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涉税业务,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办理非即办事项或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


  (二)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即办事项需出具的通知书。


  (三)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各类涉税事项需出具的受理、补正、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各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过渡期内办理相关税收业务使用。


  四、启用时间


  从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新机构税收业务专用章。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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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为方便新办纳税人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高办税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决定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套餐式”服务的含义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税务系统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推动双创的新举措,是在确保税收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依托网上税务局,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集中处理的服务模式。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信息多次采集变为一次采集、多表填报变为一次填报、多次办理变为一次集中受理处理,将减轻征纳双方的办税负担,提升新办纳税人办税体验感。


  二、“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为办理工商登记后,发生纳税义务,首次到税务机关,需要一并办理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的纳税人。


  三、“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内容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共包括12个涉税事项: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网上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四、“套餐式”服务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路径。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可通过登录云南省网上税务局(http://xl1.yngs.gov.cn)进行在线办理,并可查阅、下载办税指南。选择【网上税务局】—【绿色通道】—【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进行业务办理。


  (二)办理流程。用户须知确认→办税目标选择→填具申请表单→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维护→综合申请→办理进度查询→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涉税事项办理结果。


  五、“套餐式”服务办理注意事项


  (一)首次登录。纳税人办理完营业证照,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平台获取登记信息,待相关登记信息导入网上税务局后,纳税人可直接登录网上税务局申请办理各类涉税业务,登录后可以修改密码。纳税人首次登录网上税务局的用户名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为法人(业主)身份证号码后六位。


  (二)办税模块。纳税人登录云南省网上税务局点击绿色通道“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根据自身业务办理需求,对用户须知的内容进行确认。


  (三)工作流程。纳税人对资格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购票类型(不购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别进行勾选,系统根据纳税人的选择自动生成综合申请表。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发票申领业务时,系统按预设的规则监控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四)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如纳税人选择的银行未开通网上电子协议验证功能,纳税人需下载打印纸质协议书至开户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验证后,再登录网上税务局进行手工验证。


  (五)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表单提交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对于表单填写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并说明情况,纳税人根据反馈情况进行表单修改并再次提交。


  (六)进度查询。纳税人申请在税务机关受理通过之后,纳税人可通过“办税进度查询”模块查询并打印有关文书。


  (七)结果反馈及领取。税务机关将各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通过网上税务局的“自我查询-办税进度查询”模块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反馈情况办理后续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领取和发票领用等事宜。


  (八)操作手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功能操作手册可在网上税务局下载,后续将根据升级优化情况,不定期更新。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为方便新办纳税人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创新服务方式,推出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节约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减轻征纳双方办税负担。


  二、公告的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依托云南省网上税务局,优化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的办理流程,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具体内容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为办理工商登记后,发生纳税义务,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需要一并办理的纳税人。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目前主要包含以下12个涉税事项: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网上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具体施行


  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可通过登录云南省网上税务局(http://xl1.yngs.gov.cn)进行在线办理,并可查阅、下载办税指南。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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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财税[2016]71号 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农业局,所属各海关,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农业局,各花卉企业: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征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函》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免税计划管理,促进全省花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优惠政策的扶持作用,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税[2011]56号),结合近年来云南省开展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工作情况,现对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中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以下简称“免税计划”)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省财政厅职责:一是牵头负责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的管理工作,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牵头组织对云南省从事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免税资质审核认定;三是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下达的免税计划,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根据联合审定的免税计划情况,下达免税计划到各申报企业和科研单位;四是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交的《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执行申报表》进行审核;五是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及时做好当年免税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免税计划上报等工作;六是组织和聘请中介机构对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对不按时报送免税计划执行情况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暂停办理免税手续。


  昆明海关职责:一是参与制定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依据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的省财政厅签核的《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执行申报表》办理免税手续,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是在国家免税计划下达前,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急需进口的种苗、种球、种籽按规定提供凭保证金或保函放行的通关便利手续;四是配合省财政厅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五是分析研判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通报省财政厅;对不按时报送免税计划执行情况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昆明海关暂停办理免税手续;六是配合省财政厅做好每年上报财政部当年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免税计划的相关材料准备工作;七是对超出免税计划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按规定征税。


  省国税局职责:一是参与制定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按规定加强对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日常监管。


  省农业厅职责:一是参与制定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二是负责对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企业每年申报的免税计划数进行前期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召集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对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报省财政厅。前期审核的主要内容: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企业自种和合作种植的土地情况、申请的计划数与土地面积是否匹配、土地利用率是否合理、上一年完成情况等;三是负责对花卉企业申报的《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审批表》进行审批;四是根据花卉免税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对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经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


  (一)新申请办理。从事花卉科研和种植的企业、单位,在新申请享受免税政策时,应向省财政厅报送以下材料:


  1.享受免税政策的申请报告和《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享受免税政策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土地租赁合同或协议;


  4.货物进口合同(中文和外文对照);


  5.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方式的还需提供合作种植协议及合作种植方的土地租赁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自行办理免税审批和报关手续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还需提供外贸备案登记表和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进出口企业同外商签订供货合同及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还需提供与进出口企业签定的代理委托书(或代理协议)及进出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外贸备案登记表、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发生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省财政厅收到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申请并初步审核后,召集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按照相关规定和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免税政策条件,且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并按规定提供审核材料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方可享受免税政策。


  (二)年度免税计划申报及免税计划下达。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农业厅提出下一年度的免税计划,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免税计划申请;


  2.《年度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表》、《年度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明细表》、《年度免税计划执行情况明细表》;


  3.土地租赁合同或协议;


  4.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方式的还需提供合作种植协议及合作种植方的土地租赁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5.支付土地租金的发票;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省农业厅根据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召集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对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审定后的免税计划数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向财政部上报年度免税计划。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免税计划后,由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根据联合审定的免税计划情况下达免税计划到各申报企业。


  享受免税政策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因各种原因停办进口花卉免税计划一年后又提出要重新申请免税进口花卉计划的,需按新申请办理的程序办理。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给云南省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只能用于云南省境内的科研和种植。免税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未经合理种植、培育,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将按各自的职责开展管理工作。省财政厅根据政策采购的相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如发现转让和销售等违规情况,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省财政厅将暂停办理违规花卉企业的花卉免税计划审批手续,待相关部门处理完毕,违规花卉企业整改完成后并报送整改书面材料到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商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联合认定整改合格后,再恢复办理违规花卉企业花卉免税计划的审批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农业厅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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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3
文号:云财税[2016]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财税[2018]33号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


  1.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应严格按照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凡认为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免税资格。


  2.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经州、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州、市级或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二)报送材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并填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非营利组织对所填报信息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确认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二)经州、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州、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1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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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6
文号:云财税[2018]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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