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沪国税发[2018]4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开展网上办理划缴税款三方协议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7]14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发[2016]88号)有关工作安排,本市将进一步推进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签订三方协议实现方式


  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录入三方协议信息后,可通过两种方式验证生效:


  一是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将协议电子信息经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系统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中的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发送至相关开户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对纳税人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协议信息进行核实保存后,将协议签订回执信息通过TIPS向税务机关反馈。此方式以下简称“全程网签”。


  二是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打印三方协议(一式二份)并加盖印鉴送开户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手工录入协议信息后,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中完成协议验证。此方式本市已实现。


  二、三方协议电子信息确认


  纸质三方协议由纳税人、税务机关、开户银行三方签章确认协议的有效性,实现全程网签三方协议后,协议三方通过电子信息确认协议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做好纳税人身份认证工作,做好纳税人名称与缴款单位名称一致性检查;开户银行做好授权划缴税款账户合规性检查(见附件);纳税人按照“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对电子协议信息负责。纳税人已完成全程网签且协议有效的,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纸质三方协议,生效的电子三方协议与纸质三方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网上办理三方协议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稳步推进此项工作。


  (二)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做好系统改造、联调测试和部署实施等有关工作,有效扩大全程网签的银行范围。具备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开通申请。


  (三)各区税务局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四)各区税务局、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及时发现和解决网上办理三方协议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跟踪和反馈。


  (五)全程网签具体启用时间和商业银行名单以上海税务网站纳税提示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授权划缴税款账户合规性检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8年5月17日


  附件



授权划缴税款账户合规性检查


  网上签订三方协议时,商业银行采用全程网签受理方式的,对税务发送TIPS验证报文的付款账户账号、户名、是否签约等关键信息进行判断,做好以下扣款账户合规性检查。


  一、检查协议是否存在


  依据“协议书号”,对银行端存量的有效三方协议进行检查:若已存在,反馈“该协议已签约”;若不存在,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二、检查协议是否重复


  依据“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付款账户”,对银行端存量的有效三方协议进行检查:若已存在,反馈“该纳税人已签约此账号”;若不存在,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三、检查账号、户名正确性和一致性


  依据“付款账户、缴款单位名称”,对银行端付款账户或缴款单位名称进行正确性检查及一致性检查:若有误,反馈具体错误信息;若无误,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四、检查清算行行号正确性


  依据“清算行行号”,对银行端维护的本行清算行行号进行正确性检查:若有误,反馈“清算行行号错误”;若无误,则进行下一步检查。


  五、个性化检查


  根据本行要求增加的个性化检查,如付款账户状态是否异常、是否异地等检查,并反馈具体错误信息。


  六、电子信息确认


  以上检查无问题的,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开户行行号”不做校验,完成签约电子信息写入银行端系统,实现全程网签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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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7
文号:沪国税发[2018]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要求,现公开征集本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相关事宜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航空、水运和陆路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分别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和银行卡转账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国税、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八)具备在境内外宣传推广本市离境退税业务能力,有离境退税代理服务经历,且企业综合实力、资信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优异者优先。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上海市旅游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中国上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退税代理服务期限


  2018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


  五、时间安排


  2018年6月20日前,受理申报;


  2018年7月10日前,组织评定;


  2018年7月25日前,公告名单。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31日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


  联系人:席思静


  联系电话:54679568转67046


  传真:54906052


  邮编:200030


  附件: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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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31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自2018年6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本市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二、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地址和总机号码不变,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总机:021—54679568。


  三、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文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本市市、区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五、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六、对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八、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九、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新机构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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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税务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裁量基准制度。上海市税务局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制定《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对《裁量基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相对人,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实施的;


  (四)多次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行为证据资料的;


  (六)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依法复制有关资料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卷中,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十条 税务机关在适用《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集体审议决定:


  (一)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案件;


  (二)与《裁量基准》确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处罚案件。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决定,应当自发现涉税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范的,税务机关应当主动纠正。对于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裁量基准》中所称“三年”指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36个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重新修订并发布了《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统一基层分局对逾期申报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标准,提高税法遵从,促进征纳和谐,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及近期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对《办法》进行部分修订。


  二、主要变化


  (一)对《办法》适用规则的第一条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作为制定依据。


  (二)根据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删除原第十一条中“情节严重,经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适当延长15日”;删除原第十四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工作列入市局年度考核”。


  (三)对《办法》适用规则的第十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在适用《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集体审议决定:(一)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案件……”对拟作出减轻处罚的案件,不再区分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纳入本级税务机关的集体审议范围,与税务总局现行规定保持一致。


  (四)调整两项违法事项的裁量基准:


  一是对《办法》附件:裁量基准类型三“违反纳税申报类”第(一)项对应的“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修订为:


  1.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1)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免处罚款;(2)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违反而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或者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的,对个体工商户处每次二十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每次五十元罚款。


  2.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的:(1)无未缴销发票且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罚款;(2)有未缴销发票或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千元罚款;(3)未缴销发票份数较多或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较大等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办法》附件:裁量基准类型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第(五)项对应的“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修订为:


  1.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施行时间


  鉴于本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且本次发布为废旧立新,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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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区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 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正式挂牌,名单详见附件。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区级税务机构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区级税务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二、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办公地址和总机号码不变。


  三、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自2018年7月5日起,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级稽查局暂以新区级税务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区级稽查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含区级稽查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七、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调整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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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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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现将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予以公布。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市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税务案件,区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税务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公布)第八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07-24


  一、主要背景


  为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的规定,发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二、主要内容


  公告对本市重案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市区两级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重案审理标准:市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税务案件,区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税务案件。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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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监制章适用范围


  新版发票监制章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新版发票监制章启用时间


  新版发票监制章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三、调整后的普通发票名称


  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时,本市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上海通用机打发票》、《上海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海发票换票证》、《上海商业零售统一发票》。普通发票票样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tax.sh.gov.cn)查询。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版发票监制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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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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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发改投[2018]26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相关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减免税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署税发字[2017]116号),为保持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政策执行的连续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备案、核准或者审批的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以项目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日期为准),参照《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已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的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16]50号)规定,于2018年3月23日前,将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申报材料报我委审核汇总。


  二 、申报材料包括:


  1、办理减免税申请文件(并填写附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3、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之一;


  4、项目备案证明、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可研批复文件之一(如有变更批文请一并提供);


  5、进口设备清单;


  6、进口设备的招标委托协议,以及中标通知书;


  7、海关保证金缴纳单。


  特此通知。


  附表:上海市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信息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9日


  (联系人:许 磊 联系电话:021-23112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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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9
文号:沪发改投[201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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