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浙财税政[2016]10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营改增后浙江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现就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 


(一)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名单详见附件)采用省级机构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由省级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入库的办法。即省级机构应当计算其当期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36号文规定的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再计算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后,向省级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入库。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先缴入省级国库,市、县(市、区)应得部分,由省财政根据省级机构提供的各市、县(市、区)销售收入计算分配后,按季调库给市、县(市、区),作市、县(市、区)级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他税收、附加的征管和预算管理维持现状。 


(二)销项税额,是指其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及提供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销售收入和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税额。 


(三)进项税额,是指其为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取得名称为市、县级机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作为进项扣税凭证。 


(四)市、县级机构作为省级机构的被汇总纳税单位不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登记、专用税控设备发行及发票管理 


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省级机构及其市、县级机构,分别由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专用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由省级机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各市、县级机构不得领用增值税发票,所有销售业务统一以省级机构名义开具发票。 


三、有关资料报备 


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的市、县级机构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和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未发生增减变动的,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四、日常管理 


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其户籍登记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市、县级机构作为省级机构的被汇总纳税单位,由省级机构提交名单给主管国税机关,并由省级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在征管系统进行被汇总纳税维护。对未纳入汇总缴纳的相关机构应实行属地管理。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值税汇总纳税申报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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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6
文号:浙财税政[2016]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6]11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营改增后浙江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试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现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名单见附件1)采用省级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由省级机构本级和各市、县级机构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即省级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其本级及所属市、县级机构的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36号文规定的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再计算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后(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应税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到省级机构本级和各市、县级机构就地申报缴纳入库。 


省级机构或市、县级机构缴纳税款具体方法为:省级机构或市、县级机构当期应缴纳增值税=当期省级机构汇总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省级机构或市、县级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省级机构当期汇总的应税销售收入)。 


(二)省级机构汇总的销售收入,为省级机构及其市、县级机构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的销售额。省级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销售额和其适用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三)省级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省级机构及其市、县级机构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而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统一由省级机构计算。 


取得名称为省级或市级或县级机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均可作为进项扣税凭证。 


(四)各市、县级机构应按月将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归集汇总,并填写《市、县级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传递给省级机构。 


二、增值税申报纳税 


(一)各省级机构按当期汇总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当期的应纳税额,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省级机构本级及所属市、县级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分配表》),将分配给各市、县级机构缴纳的税额,作为当期本机构已缴税额填列。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分配表》。 


(二)各市、县级机构应按《分配表》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并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分配表》。 


(三)省级机构统一核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各市、县级机构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 


三、一般纳税人登记、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及发票管理 


省级机构及其市、县级机构,分别由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和增值税发票发售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由省级机构本级、市、县级机构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县级机构不需要税控专用设备和领用增值税发票的,可由市级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统一以市级机构名义对外开具发票。 


四、有关资料报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的市、县级机构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及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未发生增减变动的,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五、日常管理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省级机构本级和市、县级机构的户籍登记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市、县级机构应税销售额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对未纳入汇总缴纳的相关机构应实行属地管理。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增值税汇总纳税申报机构名单 


2.市、县级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3.省级机构本级及所属市、县级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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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6
文号:浙财税政[201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电信行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三家公司共同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在宁波市电信行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范围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家宁波市电信运营商。


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公告的票样和编码规范。


三、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以上三家电信运营商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也可以通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发票信息查询模块(http://www.nbtax.gov.cn/bsfw/sscx/fpxxcx)进行查询。


五、本公告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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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6]12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营改增后浙江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试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现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单位(名单见附件1)采用市级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由市级机构本级和各县级机构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即市级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其本级及所属县级机构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36号文规定的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再计算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后(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应税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到市级机构本级和各县级机构就地申报缴纳入库。 


市级机构或县级机构缴纳税款具体方法为:市级机构或县级机构当期应缴纳增值税=当期市级机构汇总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市级机构或县级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市级机构当期汇总的应税销售收入)。 


(二)市级机构汇总的销售收入,为市级机构及其县级机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市级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销售额和其适用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三)市级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市级机构及其县级机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而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统一由市级机构计算。 


取得名称为市级或县级机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均可作为进项扣税凭证。 


(四)各县级机构应按月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归集汇总,并填写《县级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传递给市级机构。 


二、增值税申报纳税 


(一)各市级机构按当期汇总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当期的应纳税额,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市级机构本级及所属县级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分配表》),将分配给各县级机构缴纳的税额,作为当期本机构已缴税额填列。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分配表》。 


(二)各县级机构应按《分配表》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并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分配表》。 


(三)市级机构统一核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各县级机构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 


三、一般纳税人登记、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及发票管理 


市级机构及其县级机构,分别由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和增值税发票发售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由市级机构本级、县级机构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县级机构不需要税控专用设备和领用增值税发票的,可由市级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统一以市级机构名义对外开具发票。 


四、有关资料报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的县级机构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及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未发生增减变动的,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五、日常管理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单位市级机构本级和县级机构的户籍登记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县级机构应税销售额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对未纳入汇总缴纳的相关机构应实行属地管理。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增值税汇总纳税申报机构名单 


2.县级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3.市级机构本级及所属县级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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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6
文号:浙财税政[2016]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等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操作规程〉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附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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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税总发[2015]162号)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现公告如下:


 


关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6-09-08 


    为了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制发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此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的时间和由出口税收管理系统自动比对产生评定结果。


    (二)明确了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评定国税机关申请复评和评定国税机关复评的限定时间。


 (三)明确了本次评定符合一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出口企业在2016年9月20日前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和《一类企业评定时有关情况报告表》


 (四)明确了除《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三类:


     1、主管国税机关发现一类企业未如实填报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的;


     2、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申报应免抵退税出口额为零的。


    (五)明确出口企业同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批次中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的部分,在现行规定时间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不能排除审核疑点的部分,待疑点排除后方能办理退(免)税。进一步加快企业出口退税的整体进度。


    二、《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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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7
文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若干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资源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8号)等规定,现就资源税改革若干政策公告如下:


  一、根据资源税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我省相关矿产品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比统一明确为:


  铅锌矿换算比为1.39;


  铁矿换算比为2.18;


  萤石换算比为1.32;


  石英岩(脉石英)换算比为1.74;


  花岗岩换算比为2.04。


  除上述明确规定外,在实际执行中,需要对其他矿产品明确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换算比或折算率的,由各市、县(市、区)财政、地税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测算资料,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确定公布。


  二、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


  2.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销售量、销售收入与其他矿产品销售量、销售收入分开核算。


  (二)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并附送企业实际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情况(包括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提取的矿产品名称等)的说明、应税矿产品与免税矿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额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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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5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确保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资源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77号)等规定,现就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资源税纳税人应按月自行计算申报缴纳资源税,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


  二、从事矿山开采而发生资源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后新开采的矿山,应在首次进行资源税纳税申报时,同时附报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开采的矿山,应在本公告施行后的两个月内补报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从事工程项目建设而发生资源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后开始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首次进行资源税纳税申报时,同时附报已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在本公告施行前已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在本公告施行后的两个月内补报已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


  三、年度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应参照国土资源部门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报告标明的实测开挖量来计算核定其年应纳资源税额,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将核定的年应纳税额通知纳税人。


  当采用上述方法不足以正确计算核定年应纳税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同时参照矿产品缴纳的增值税、炸药使用量、用电量、工程爆破工作量等因素以及其他合理、可行的方法来计算核定年应纳资源税额。


  四、对零星分散资源税,为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各级地税机关可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委托矿产整治办公室、国税部门、火工品销售公司、混泥土公司等有关单位代征资源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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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8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契税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缴纳契税的,取消发放契证。原已发放的契证仍可作为契税完税证明使用。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制发契证格式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0日


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的解读


2016-09-13               浙江省地税局


  一、公告下发背景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纳种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契证长期以来作为我省的契税完税证明,为契税的“先税后证”征管模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地税部门信息管税水平的不断提高、与不动产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的不断加深,契证作为部门间信息传递的媒介作用趋于弱化,基层征收部门和纳税人也对优化简化契税征管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税部门需要采用更便捷的方式完善契税征管。契证取消前后,各级地税部门将加强与国土、住建、公积金中心、银行等相关单位的衔接工作。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为进一步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契税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缴纳契税的取消发放契证。


  三、公告执行


  公告规定,本公告自10月8日起施行。即在10月8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地税部门不再向缴纳契税的纳税人打印发放契证。需要说明的是,原取得的契证仍可作为契税完税证明使用,不再换发、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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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0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地税告[2016]3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从2016年10月8日起浙江省国税、地税系统将改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进行税收征管。为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对纳税人正常涉税(费)业务办理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9月26日00:00至10月8日8:30,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房产交易办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办理所有涉税业务(涉税咨询除外);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系统、代征单位开票软件、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软件、车船税代收代缴软件、国地税社会化办税服务平台等网上应用业务暂停使用;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申报客户端、发票信息查询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10月8日8:30起,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各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房产交易办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以及原暂停业务办理的国地税各网上应用业务全部恢复办理。


  三、纳税(费)申报期限调整


  因杭州G20峰会、中秋假期、国庆假期及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等因素,2016年9月和10月国地税申报期同时作适当调整,9月调整为9月1日-9月20日,10月调整为10月8日-10月24日。车辆购置税征期仍为发票开具之日起60日内。


  四、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本次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设计了“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并对各类涉税软件进行了升级改造。请纳税人配合各级国地税部门开展的相关培训,并关注国地税系统各级门户网站的通知,进行涉税软件的升级更新,下载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按照相关提示操作使用。


  (二)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配套使用的表证单书及填报说明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zjds.gov.cn/)、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公开发布。在2016年10月8日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纳税人可登录上述网站下载使用。


  (三)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可能会出现业务办理高峰,税务机关将酌情增设办税窗口,提供导税服务、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保障涉税业务顺利办理。在此期间,如给纳税人带来不便,敬请给予理解和支持,并请尽量妥善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


  (四) 由于杭州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凡持有的小客车指标将于10月7日前过期的纳税人,请务必于9月23日下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以免指标过期造成损失。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进展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提供视频辅导及操作说明,敬请关注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pub/hzgs/)、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hzft.gov.cn/),有关情况请向当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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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8
文号:杭地税告[2016]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从2016年10月8日起浙江省国税、地税系统将改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进行税收征管。为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对纳税人正常涉税(费)业务办理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9月26日00:00至10月8日8:30,全省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办理所有涉税业务(涉税咨询以外);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系统、代征单位开票软件、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软件、车船税代收代缴软件、国地税社会化办税服务平台等网上应用业务暂停使用;浙江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申报客户端、发票信息查询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10月8日8:30起,全省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各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以及国地税各网上应用业务全部恢复办理。


  三、纳税(费)申报期限调整


  因杭州G20峰会、中秋假期、国庆假期及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等因素,2016年9月和10月国地税申报期同时作适当调整,9月调整为9月1日-9月20日,10月调整为10月8日-10月24日。


  四、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本次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设计了“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并对各类涉税软件进行了升级改造。请纳税人配合各级国地税部门开展的相关培训,并关注国地税系统各级门户网站的通知,进行涉税软件的升级更新,下载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按照相关提示操作使用。


  (二)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配套使用的表证单书及填报说明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zjds.gov.cn/)、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公开发布。在2016年10月8日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纳税人可登录上述网站下载使用。


  (三)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可能会出现业务办理高峰,税务机关将酌情增设办税窗口,提供导税服务、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保障涉税业务顺利办理。在此期间,如给纳税人带来不便,敬请给予理解和支持,并请尽量妥善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进展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有关情况请向当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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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条款修改]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条款“对我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修改为“对我市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辖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


  [条款修改]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的需要,对我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修改为:对我市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辖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2016年4季度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4季度的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


  二、2017年开始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17年开始,调整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三、按照房屋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纳税申报期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7]57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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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01
文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杭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区各用人单位(不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23号令)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杭财社[2008]89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时间:2016年7月12日—9月30日。


  三、征收标准:2016年征收标准经批准执行2013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831元。


  四、计算公式:保障金应缴数额=(2015年单位职工年平均人数×1.5%-2015年在岗残疾职工人数)×2013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征缴程序:残保金征缴采用“残联劳服机构预核定,用人单位地税网上确认”的模式缴纳。


  (一)用人单位复核期。7月12日—8月25日。用人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后,及时核对残保金应缴数额。有异议的,在复核期内携带复核资料[《复核单》、《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或《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对安置残疾职工有异议,还需携带《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工资清单(银行)》等相关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的劳服机构复核。


  (二)单位确认缴纳期。8月1日后,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综合申报表→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确认栏” 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依据核定数直接生成应征额并扣款缴纳,无需网上确认)。对应缴额有异议的,点“信息不一致”,并于8月25日前,携带上述复核资料,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逾期不予受理)。复核后请于9月报税有效期内再次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三)单位申请减免期。7月12日—8月12日。用人单位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联劳服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获准予减免的单位请于9月报税有效期内登录地税网申报缴纳,减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小型微型企业免征。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年平均人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保金不再退还。


  (五)逾期不上网确认缴纳的用人单位,自欠缴之日起,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按日加收5‰滞纳金、公示并报“信用杭州”平台曝光,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处罚。


  感谢全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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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人社发[2016]104号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降低在杭企业部分险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6]43号)精神,切实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经研究,决定对在杭企业实施临时性降低部分险种社会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本次临时性降费的对象为已依法参加杭州市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降费标准


  从2016年2月起至2017年12月止,每年对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实行临时性减征1个月,下调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0.2个百分点,下调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0.2个百分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征收。


  三、操作衔接


  (一)临时性降费期间,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与地税部门的业务对接工作。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当月的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医保个人账户中应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划入,减征造成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部分,先由当地历年结余资金予以弥补,仍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三)主城区的生育保险费率由1.2%下调至1%。主城区的工伤保险在现行企业缴费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由0.5%调整为0.3%;二类行业的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0.6%;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由1.2%调整为1.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由0.5%调整为0.3%。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和原浮动办法执行,调整后各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和最高浮动费率同步下调0.2个百分点。


  (四)主城区临时性减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分别安排在2016年9月和2017年9月,下调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具体操作时间从2016年4月开始实施,涉及2016年2月和2016年3月未享受的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减征费额,于2016年4月和2016年5月在当月应征费额中核减,单位缴费基数以核减月基数为准。


  (五)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四县(市)可按照杭政函[2014]43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临时性降费后,各区、县(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应保持在9个月以上,生育保险费率不低于0.5%且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应保持在9个月以上,以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市政府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把减轻企业负担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地税等部门,抓紧时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于2016年 4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掌握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报告。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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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8
文号:杭人社发[2016]1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将暂停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自2016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暂停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按季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其2016年10月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应在2017年1月征期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缴纳义务人少申报、欠缴、缓缴等应缴未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费款所属期在2016年11月1日前)的,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补申报或补缴手续。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按实际征收月份执行。减免条件中涉及全年指标的,可按实际征收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分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费局承办  办公室2016年11月30日印发

 


公告解读


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确保政策及时规范落实,明确相关申报、征收和减免事项,特发布此公告。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自2016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暂停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按季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其2016年10月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应在2017年1月征期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解读:

(1)对按月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其2016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原规定在2016年12月1日之后申报征收,因此,网税、个人出租房和委托代征系统从2016年12月征期开始,暂停受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业务。该规定是落实“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征收”的具体体现。


(2)考虑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金融行业等按季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因此作了特殊规定,即按季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其2016年10月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2017年1月征期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可通过网税系统或上门申报缴纳)。


二、缴纳义务人少申报、欠缴、缓缴等应缴未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费款所属期在2016年11月1日前)的,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补申报或补缴手续。


解读:由于网税、个人出租房和委托代征系统不办理往期补申报及欠费补缴业务,因此规定补申报或补缴手续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前台办理。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按实际征收月份执行。减免条件中涉及全年指标的,可按实际征收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


解读:

(1)2016年1-10月优惠属期的减免金额以该属期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减免基数,并按减免幅度或额度确定减免金额。

(2)减免条件按征收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是指:如大宗商品贸易减免项目规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办理2016年1-10月减免适用政策时,可按1亿×10/12折算减免条件,即1-10月实际销售额超过“1亿×10/12”的,视同符合该减免政策条件。


四、公告施行日期解读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省政府于11月23日批准同意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因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省政府批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因此施行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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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30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税的要求,简化纳税人注销清算程序,经研究决定,废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第二十四条第五款“清算前12个月及清算期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盘点明细表、债权、债务处置明细表)”和第七款“清算组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告”。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1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税的要求,顺应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势,进一步推行简政放权,简化纳税人注销清算程序,制定发布了该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废止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中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七款,即纳税人在办理注销清算时,不再需要报送清算前12个月及清算期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盘点明细表、债权债务处置明细表)和清算组或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等相关资料。此举减少了纳税人办税资料的报送,有助于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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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1
文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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