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为确保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开展,经市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议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职责划转


  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计费档次


  2019年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12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


  三、档次衔接


  1.2018年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的参保居民,2019年将自动转换为按新政策最低缴费档次200元征收。


  2.对原选择缴费档次高于200元且原缴费档次已取消的,将按照新政策中最接近原缴费档次的较低一档进行征缴。参保居民也可以自己选择新的缴费档次,申报更新缴费档次的,需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缴费方式


  1.在社保经办机构采用银行卡划缴的缴费人,只要在原扣款账户留有足够余额即可,银行将自动扣款。缴费人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扣缴手续。


  2.2019年4月起,参保居民还可以通过闽税通APP、云闪付APP、“福建税务”公众微信号、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缴费手续。


  3.对于通过上述渠道缴费失败、需要办理补缴业务、以及需要开具缴费证明的缴费人,可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银联卡,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五、缴费期限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缴费,2019年4月-12月20日为银行代扣代缴期。


  2.2019年3月及之前到龄领取待遇人员,分情况办理缴费,可予以待遇补发,补发时间不得早于2019年2月:


  (1)2019年1-3月到龄领取待遇人员不存在中断缴费情况的,仍按往年情况执行,不需上门缴费。只需将2019年缴费金额足额存入账户,待4月扣款成功后,再行补发待遇。


  (2)2019年3月及之前到龄领取待遇人员存在中断缴费情况或需要办理一次性补缴的,需在到龄前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银联卡,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对因系统问题导致无法及时办理补缴的,待补缴手续办好后,可按规定予以补发待遇。


  (3)2019年3月及之前到龄领取待遇人员属于特殊缴费群体(包括:残疾人、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被征地农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等)的,待人社相关代缴参数设置好后再办理,预计4月起开始办理缴费、补缴和待遇补发。


  3.2019年4月及之后到龄领取待遇人员应及时将当年保费存入银行扣款账户,如果存在中断缴费情况或需要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应在到龄前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银联卡,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


  六、咨询电话


  缴费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进行详情咨询。


  七、通告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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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福州市地方税务 局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转发关于规范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转发关于规范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的通知》(榕地税发[2011]142号)予以废止,具体政策仍按上级局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废止<福州市地税局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福建省地税局直属局转发关于规范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的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1日


关于《废止<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转发关于规范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的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2011年10月14日,原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联合制定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转发关于规范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的通知》(榕地税发[2011]142号),该文属于转发文件,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此文件予以废止。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对《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转发关于规范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的通知》(榕地税发[2011]142号)进行废止,明确废止后相关政策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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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契税的通告》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榕地税发[2009]35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契税的通告》(榕地税发[2009]36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福州市地方税 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契税的通告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契税的通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清理。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清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榕地税发[2009]35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契税的通告》(榕地税发[2009]36号)予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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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28日


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附件3)、《煤场装卸、堆存煤粉尘核算系数》(附件4)核定计算。


  第四条 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五条 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的头、羽数÷污染当量值


  (二)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实际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3.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及实际月用水量的:


  (1)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3)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数量×单位税额


  (三)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纳税人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以上计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污水排放系数为0.8。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详见附件3,同时采取多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一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的合计计算;二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中最高的一项计算。


  第八条 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煤炭装卸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放系数×月装卸数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煤炭堆存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放系数×月堆存数量÷12÷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对有防煤粉尘排放设施并已实施者,可按照核减后排放系数计算煤粉尘排放量,具体排放系数见附件4。


  第九条 纳税人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后续管理,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处罚信息等,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公布我省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抽样测算方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禽畜养殖业规模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98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8]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


  4.煤场装卸、堆存煤粉尘核算系数



关于《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在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8]38号)的基础上,新增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规定的施工扬尘、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放量的抽样测算方法,补充修订形成本办法,并公告执行。


  二、关于公告列明的计算方法


  《办法》根据不同的纳税人及应税污染物类型,应纳税额按以下核定计算方法计算:


  1.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2.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3.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4.建筑施工产生的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应纳税额根据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以及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综合计算。


  5.在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根据我省实际,从倾向纳税人和便于计算申报的角度出发,核算系数暂按略低于区间标准平均值水平执行。同时明确纳税人有防尘排放设施并有效运行的,可按规定核减排放量。


  三、关于污水排放系数


  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17年第81号)所附的《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中规定,有独立用水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系数取0.7~0.9。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污水排放系数取中间值0.8。


  四、关于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8]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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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不含厦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琅岐经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


  本公告分地域规范、统一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琅岐经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公告》执行期限


  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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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2月4日第一条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仅限于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使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对方有效证明”是指加盖有对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因的书面说明。“对方有效证明”及相关业务合同、银行凭证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原始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查纳税人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情况。


  三、纳税人发生小额应税行为,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一)购买方为同一消费者个人;(二)每次(日)销售额少于500元;(三)多次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同一纳税期限。但是,应按不同品名种类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分别汇总开具发票;同一份发票的行次不足以填开的,可开具销售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或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并加盖本机构的发票专用章。


  五、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按规定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协议书》(见附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代征有关税费。


  受托单位和人员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代征税费报告表》及《委托代征明细报告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和额度等规定及时解缴税费。


  六、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新办纳税人普通发票时,应同时核定其电子发票;对领用普通发票的,应优先发放电子发票。


  七、纳税人可以下载使用“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软件及操作说明见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软件下载-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目录),进行批量查询或查验电子发票。


  八、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我省(不含厦门)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网址https://fpdk.fj-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九、本公告除第八条外,其他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协议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针对实际工作中反映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精神,进行明确。


  (一)条款一:明确了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范围。


  (二)条款二:明确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具体内容及管理要求。


  (三)条款三:明确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简称小额应税行为)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事项。


  (四)条款四:明确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


  (五)条款五:明确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时,可以与其签订代开《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并委托代开普通发票。


  (六)条款六、七:明确电子发票管理有关事项。


  (七)条款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并公布我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网址。


  三、施行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第八条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条款为执行口径或者服务性措施,不影响纳税人权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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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申报201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告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19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了做好用人单位2019年申报2018年度在岗残疾职工核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按《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缴纳。


  二、符合《厦门市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实施细则》条件的用人单位,须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申请办理申报核定,逾期将不予受理。


  符合《厦门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条件的用人单位,须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申请办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办理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流程:先网上申报,预审通过后窗口提交受理。具体流程及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请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fjbs.gov.cn/)查询及下载。


  四、窗口受理地址及时间: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A厅10号窗口(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联系电话:7703718、7703748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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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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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18]20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确定将我省的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项目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项目划转国家税务总局武夷山市税务局负责按月征收。武夷山风景区资源(资产)管理人汇总收入后应于每月月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应当做好缴费征管服务工作。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税务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将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直接缴入省级国库,并做好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工作。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应当与省财政厅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库、财政票据等征缴明细信息,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非税收入征缴明细信息实时共享。


  四、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因税务部门误收、缴费人误缴、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由省财政厅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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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1
文号:闽财税[20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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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厦门市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规范代开发票附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已全面施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使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发票中的购买方作为应税所得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如房屋租赁、房屋出售等)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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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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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予以废止。关于福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相关问题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按照该文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不再适用。


  二、该公告主要的依据有哪些?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三、相关政策如何衔接?


  福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相关问题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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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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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复核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年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5号)有关规定,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拟开展2019年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材料受理


1.网上申报。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网址: 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平台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企业注册信息,在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在平台上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提交材料。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将填报好的《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打印(加盖企业公章)并附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4),邮寄至市科技局。 


3.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5号),企业申报前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并按时申报数据。


(二)受理时间:自即日起截止至8月31日


(三)受理对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包括初次申报企业和复核企业(证书三年有效,到期需复核,复核与初次认定程序一致)。


二、联系方式


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地址:思明区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710室 联系人:许敏、孙卓 联系电话:2021880 2661606)


附件:


1、《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5号)


2、企业注册登记表


3、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4、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报材料要求


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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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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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岚综管综[2019]67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服务业、农业和海洋产业)适用指引》的通知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国企:


  为便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农业和海洋产业企业高效、便捷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精神,编制出台《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服务业、农业和海洋产业)适用指引》(以下简称《适用指引》)。


  一、认定主体


  本通知所指的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收汇缴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企业。对于拟申请享受或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税务机关难以界定其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中服务业、农业和海洋产业相关条目的,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授权区经济发展局出具认定意见。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可对照《优惠目录》条目,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涉税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二)税务机关对主营业务难以界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服务业、农业和海洋产业企业持税务机关通知自行到区经济发展局申请认定。


  (三)区经济发展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受理认定申请。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营业务认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向区经济发展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企业主营业务认定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区经济发展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到申请后,将申请材料流转至区经济发展局税收优惠审核处认定。


  (四)区经济发展局税收优惠审核处收到《企业主营业务认定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后,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营业务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109号)相关规定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第三方认定时间)通过窗口出件,通知申请企业将认定意见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根据认定意见予以办理。


  本适用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平潭综合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服务业、农业和海洋产业)适用指引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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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2
文号:岚综管综[201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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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厦财会[2019]20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积极推进会计行政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会函[2019]2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好如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2019年全市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2019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实行网上、书面同时报备的方式,网上报备地址为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代理记账机构于2018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各区财政局应提高认识,认真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信息报备工作,在进行网上报备的同时,填写《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及时审核、分析、汇总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信息报备材料,于2019年5月20日前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2)、《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附件3)和本区开展代理记账工作总结的纸质版(单位盖章)与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厦门市财政局会计处。我局将汇总整理我市代理记账机构信息报送省财政厅。


  二、优化服务,强化日常管理


  各区财政局要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持续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现有网上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努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同时,各区财政局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实现代理记账行业有序发展。


  三、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


  各区财政局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切实贯彻“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强化对本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力度,践行政府在本行业中的积极引导作用,激励代理记账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实现全行业良性竞争,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代理记账业务市场秩序。


  附件: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3.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


  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会函[2019]2号)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陈敏婧,电话:0592—5058253;邮箱:kjc@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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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7
文号:厦财会[20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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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闽政办[2019]2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要求,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8日


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制订省级统筹过渡办法。


  (责任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具体费率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71号)规定执行。到期后根据国家部署再行调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从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高于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统计局、医保局,省税务局)


  四、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一)统一全省政策规定。在全省基金统收统支的基础上,加快统一全省参保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等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缴费激励机制。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2019年5月1日以后新退休人员退休时计发的养老金,符合原政策规定的,低于2019年5月1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放,之后不再调整计发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五、切实落实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做好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工作,按照人社部、财政部下达的资金缴拨计划,确保资金按时足额上解到位。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六、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稳定现行征缴方式,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社厅、财政厅、医保局)


  七、落实资金保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降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后,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全省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分级统筹制度,各统筹区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本级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弥补,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补助。各市、县(区)必须保障资金及时筹集到位,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成立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医保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及时研究、解决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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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8
文号:闽政办[20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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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岚经发[2019]195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2019年4月29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7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岚综委办[2019]10号),规范我区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划型依据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适用范围


  中小企业认定结果主要用于我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开拓、落实财税扶持政策、争取融资支持和享受社保补贴等活动。


  三、申请条件


  (一)依法在本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四、申请材料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


  (三)企业规模的证明材料。


  企业同时提供“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相关材料证明其企业规模:


  1.“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两组数据以上年度末为准,由税务部门或统计部门或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提供证明。当年新设立企业以上月末数据为准。


  2.“从业人员数”指期末从业人员数,以上年度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准,提供上年度末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当年新设立企业的“从业人员数”提供上月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附件2)。


  五、申报程序


  (一)申请认定企业须填写《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可到中国平潭网http://www.pingtan.gov.cn或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ptq.fujiansme.com下载,或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窗口领取),并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申报企业规模类型进行认定并出具中小企业认定结果。


  六、认定管理


  (一)区经济发展局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申报企业办理结果。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区经济发展局出具中小企业认定结果;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区经济发展局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具体理由。


  (二)中小企业认定结果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三)受理事项办结后,受理部门应将申报材料及时存档,妥善保存,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四)出具中小企业认定结果,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企业,将被列入信用平台及失信企业记录库,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2.中小企业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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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9
文号:岚经发[2019]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人社文[2019]100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以及统计部门提供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经研究,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6168元执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按3234元执行、上限按16168元执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6168元之间自行选择(同一征缴年度提高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如有困难,按原缴费基数标准过渡执行至2019年底);全省所有地区执行统一标准,今后根据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专此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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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9
文号:闽人社文[2019]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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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闽医保[2019]33号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现就我省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根据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精神,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然由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上限和下限的计算基数,各地暂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计算确定。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4671元。


  二、关于缴交费率。各地仍按现行费率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报经省医疗保障局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征收费率,即除调整上下限的缴费基数外,全省各地保持其他征缴政策不变。


  三、关于医保政策调整。各设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全省统筹调剂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13号)精神,实行全省统筹调剂后,各地对医保政策进行调整的,须报省医保局审核后执行。


  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是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抓紧改造征缴信息系统,确保政策于2019年5月1日如期落地;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正面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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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30
文号:闽医保[2019]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税函[2019]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促进第三方平台提供公平、透明、优质服务,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工作要求,省局制定了《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9年5月24日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1.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表


  2.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承诺书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告知书


  4.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情况调查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8日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推行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促进第三方平台提供公平、透明、优质服务,完善涉税服务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第三方平台,是指除税务机关和使用电子发票纳税人之外的第三方建设,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电子发票相关服务,包括电子发票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基础服务是指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查询(含存储服务)、打印和交付等基本服务;基础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为增值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第三方平台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是指负责开发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发票业务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服务商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下同)提供第三方平


  台电子发票服务,应提交如下资料向省税务局备案:


  (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


  (三)服务商的技术资质证书或证明;


  (四)总部不在福建省的,在省内设立服务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


  (五)第三方平台通过等保三级测评的资料;


  (六)免费提供基础服务的承诺书。


  服务商备案资料齐全的,省税务局应按规定签收。


  第五条 对已备案的第三方平台,省税务局及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公告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称、运营商名称等信息,并明确免费项目和收费项目。


  第六条 服务商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税务局提交有关变更资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 服务商应遵循自愿原则开展电子发票业务,不得强制开票用户购买增值服务。


  第八条 服务商提供增值服务的,应将电子发票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项目分别签订合同,分别核算,不得对电子发票基础服务收费,不得混淆电子发票收费项目打包收费。


  第九条 服务商增值服务应明码标价,逐项明确细化增值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确保同项目同价格。


  第十条 服务商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操作培训,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


  第十一条 服务商应保证开票人、受票人及相关发票信息不被泄露;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或者未经开票人允许将发票数据用于商业盈利活动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服务商在福建省内提供增值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由省内服务机构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发票上列明收费具体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服务商应按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省税务局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包括电子发票增值服务项目及相关收入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数据分析、问卷调查、受理投诉举报及日常管理等方式,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及时排查并整治乱收费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可联合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对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共同排查并整治乱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向首次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已在省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信息及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六条 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税务局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在规定地区内半年内接受新用户的资格,或取消其备案资格,禁止其在福建省内从事第三方平台服务。


  (一)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未如实报送备案资料信息的;


  (三)没有明确区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


  (四)未明确基础服务免费,或者对基础服务未明码标价打包收费的;


  (五)不遵循自愿原则,强制开票用户购买增值服务;


  (六)对增值服务项目未明码标价的;


  (七)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规定的其它违规情形。


  第十七条 对服务商利用技术优势,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将企业发票数据用于商业盈利问题,主管税务机关一经查实,应上报省税务局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违规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或者与第三方有利益关联的,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开始实施。本办法公布前省税务局已公告备案的第三方平台,不需重新报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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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8
文号:闽税函[2019]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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