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3-17
文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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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地税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7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税收减免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税收减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减免,是指地税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工作。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办理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减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地方税收减免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实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地方税收减免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地税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地税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核准材料,经依法具有核准权限的地税机关按照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者虽申请但未经依法具有核准权限的地税机关核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减免。


  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报备手续。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享受减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地税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地税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核准类税收减免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应当在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的减免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所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受理,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即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更正。


  (三)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补正。


  (四)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更正或者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按照办理流程进行审核、研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地税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


  (二)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作出文书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各税种单行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减免时点的,按照相关税种单行法规执行。


  审核期限不包括申请人重新更(补)正事项的时间。


  地税机关作出减免税核准决定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收减免核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地税机关作出减免税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核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核准的理由和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负有真实申报的责任。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地税机关书面报告,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重新进行审核。


  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减免


  第十五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应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进行。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纳税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期后15日内提交报备材料进行备案。


  单税种管理办法对减免税备案时间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更正。


  (二)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补正。


  (三)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更正或者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


  (四)减免税备案项目,不属地税机关备案范围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的原因。


  第十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对备案的减免税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具备减免税资质期间,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十九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的完整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负有真实申报的责任。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地税机关书面报告,并相应调整享受减免税状态。


  单税种管理办法对享受减免税备案情形发生变化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税收减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减免税监督管理跟踪反馈、案卷评查、层级监督等制度,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地税机关应当收取、整理、归档各类减免税资料,建立减免税资料案卷(包括纸质案卷和电子案卷)并妥善保管,按照业务规范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规范操作,实现留痕管理。上级地税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上级地税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定期跟踪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责任的情况,以及地税机关对各类减免税事项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推送、整改、反馈。


  第二十三条 税源主管地税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在日常管理中,及时跟踪反馈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地税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地税机关核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正确申报。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级地税机关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跟踪反馈工作, 由减免税优惠政策业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可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跟踪反馈的主要内容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包括:


  (一)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是否停止其继续享受税收减免,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地税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是否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事项,是否告知纳税人进行变更备案。


  (三)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是否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和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税收减免监督管理的案卷评查工作,应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闽地税[2014]164号),由督察内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上一级单位可对下一级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进行统筹归并。


  第二十六条 上级地税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将监督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组织开展执法督察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减免税后续监管的相关督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划分减免税管理职责,充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减免税事项或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税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地税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地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因地税机关的责任核准或核实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税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地税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相关减免税审批材料负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本公告是根据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的我省具体实施办法。现按要求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解读

 

  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实施后,对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和加强税收减免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基层反映由于相关条款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产生执行难问题。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我局遂针对上述问题制定本公告进行明确。

 

  二、具体条款解读

 

  1.本公告第七条“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并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或抵缴欠缴、应缴的税款。”,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的相关规定,对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进行明确。

 

  2.本公告第八条“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在公告第十四、十五、二十条进行了明确“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其中的时限规定,根据的是《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本公告第十条在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九条、十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分别制作的具体文书种类。

 

  4.本公告第十二条“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税种单行法规明确规定减免时点的,按照相关税种单行法规执行”。根据是《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而有的税种单行法规明确了减免时点,如土地增值税等。

 

  5.本公告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案卷评查工作,制定依据是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闽地税[2014]164号)。

 

  三、其他问题解读

 

  本公告按照规定应于签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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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通知》的重点是什么?与先前会计档案电子化政策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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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何理解《通知》的法规效力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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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现《通知》中的要求,企业进行系统改造需应对哪些关键变化?

  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针对原始电子凭证,需满足档案接收端的管理要求,主要考虑对入账前的接收以及入账后的归档实现系统改造。

  1 入账前的接收

  《通知》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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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前端业务系统改造: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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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关联关系传输至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关联原始与记账凭证,自动创建归档文件夹/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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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依托产品升级覆盖未来更新的档案类型

  缺点

  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

  对前端系统有一定的改造要求


报还是不报、怎么报?境外收入纳税答案揭晓

一、我为什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短信/APP消息?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与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CRS参与国家/地区自动交换回来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等等。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据我们观察,此次自查要求重点针对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此外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接到通知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境外账户信息经CRS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过往几年存在分红或者减持等。

  二、我身边很多人都接到电话了,我什么时候会接到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CRS交换回的信息后,会向纳税人境内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推送CRS信息。一般而言,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就是个人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也不排除偶尔会推送到关联度很低的税务局的情况。

  各个省市的税务局收到推送后,会按照名单逐个通知纳税人。据我们观察,名单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截至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的,未来可能仍会接到通知。需要关注的是,不接到电话≠没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滞纳金的累积均不以是否接到通知为判断标准,滞纳金累积的终止日期是最终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三、我的哪些境外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目前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境外收入类型是投资类收入,主要包括:

  - 存款利息

  - 境外股票股息(美股/港股等)

  - 境外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

  - 理财产品收益

  这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下同)的税率是20%。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可以视情况争取合理扣除,降低个人的应税收入。

  除了投资类收入以外,还可能存在两种典型的应税收入,一种是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些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且需要和境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另一种是境外房产出租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税率是20%。

  四、股票交易有赚有赔,可以盈亏互抵吗?

  关于股票交易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宽松的解读方式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允许盈亏互抵,否则显失公平;另一种严格解读的观点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和股权转让收益一样,按次征税、不能互抵。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经过合理争取,有的税务机关接受按炒股净收益征税,但跨年度亏损不得抵减。

  案例1(成功协商盈亏互抵):2024年卖出股票A盈利100万元,卖出股票B亏损60万元,按净盈利40万元计税,税额8万。

  案例2(但不可跨年度互抵):2023年卖出股票C亏损50万元,2024年卖出股票D盈利80万元,实际两年盈利30万元。但2024年仍按80万元全额计税,税额16万元。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实践中哪些省市接受盈亏互抵,可以与本文作者联系。

  五、我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吗?

  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 ≠ 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 判断一位自然人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是:首先看这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需要注意的是,住所≠房产,住所的认定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在一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考虑他/她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也就是说,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已经被认为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其一年中在境内是否住满183天,均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定之后,如果这位自然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就不再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了,仅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这位自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除非适用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下一段将展开说明)判定其为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否则就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

  » 如果一位自然人同时符合中国税法项下和另一国家/地区税法项下规定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将会形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和该国家/地区缔结了税收协定,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加比规则”进一步判断单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进而确定这位自然人的境外所得是否会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国际通行的加比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判断:

  -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在哪里有用于长期居住的房屋)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来源在哪里)

  - 习惯性居所所在地(在哪里居住的时间长)

  - 国籍

  建议寻求专业支持

  » 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时差、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等原因,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可能无法及时接到税务局的第一轮电话通知,但税务局会多次尝试以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并且,即使个人已经移民,仍然有可能接到自查移民前的境外收入的通知。对于在境外居住或已经取得境外身份的人士,无论是否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均建议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纳税义务。

  六、我取得了境外收入,应该什么时候向境内税务局申报?滞纳金如何计算?

  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2024年度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按期申报纳税,从2025年7月1日起将开始起算滞纳金,每一天需要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化18.25%)。

  - 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境外应税所得,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要从税款滞纳日起至税款入库,每一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例如,2023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22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我应该如何自查?不自查、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五步自查法

  (1) 识别身份:梳理信息、判断相关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2) 识别账户:相关纳税年度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梳理境外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

  (3) 归集收入:从账户对账单中提取相关应税所得的金额,例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收入等,计算可争取扣除的亏损、费用等

  (4) 税务定性:

  »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如H股股息属境内所得)

  » 确认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资格(如美股股息通常已扣缴10%)

  » 处理纳税年度错配的影响(如香港4月1日-次年3月31日纳税年度)

  (5) 申报补税:如果存在尚未申报的境外应税所得,及时计算并申报补缴税款

  不自查、不申报后果

  »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如果拒绝自查、不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会跟进自查结果、要求申报。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偷税。视不同情况,构成偷税的后果可能包括:

  - 补缴欠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 被处以欠缴税款的50%-5倍罚款

  - 特定情况下可能触发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划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财产)

  - 涉嫌逃税罪的,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今年未接到电话通知,也未申报纳税,但明年接到电话再申报纳税,则需要额外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约18.25%)。

  »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因失误导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在3年内追征税款,欠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的,则税务机关在5年内有权追征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

  八、展望未来,有哪些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 加强自然人税源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涉税信息透明时代已然来临,自然人纳税人应逐步转变观念,尽早建立起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资产架构调整

  » 高净值人士可考虑优化资产持有架构。除了应当避免直接持有资产以外,还需要留意,即使通过公司持有资产,但若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例如大量存在的BVI控股公司)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仍存在相当高的税务穿透风险。

  » 对于已搭建家族信托的人士,则应尽早审视家族信托的条款安排,降低穿透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规划

  »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但需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

  寻求专业协助

  » 无论是对于现状的应对处理,还是对于未来的统筹规划,都需要全面、专业、审慎、具备前瞻视角和国际视野的合规分析。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升级您的个税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