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成立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已正式挂牌成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承继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正式挂牌后,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四、涉税违法行为检举方式。单位和个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可采用书信、网络、电话、来访等方式。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铜盘路62号,邮政编码:350003;举报电话:0591-12366、0591-87856324;网络举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门户网站。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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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政[2018]1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持续为我省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省经信委主任、省财政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政策的落实,研究协调全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闽有关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大财政支持


  (一)安排专项发展资金。整合各类资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各市、县(区)级财政相应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人社厅、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积极对接国家基金,通过整合现有福建省创新创业天使股权投资基金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类基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区)应积极推动设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人社厅、金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强融资促进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积极发挥定向降准的正向激励作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建立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机制,将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控制在不超过各项贷款平均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目标任务。支持商业银行结合市场定位与业务特点,稳步推进社区支行、小微专营支行和科技支行等特色支行建设,持续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务联盟和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推动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开展“服务实体经济十佳金融机构”评选活动,进一步营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省科技厅、金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支持直接融资。加强对企业直接融资的辅导培训。加大对接、补贴、增信等政策支持力度,引导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定向增发、发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切实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推动中小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份额)托管,提升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债转股,鼓励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发展股权融资,总结推广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马尾基金小镇、福州软件园数字产业基金大厦等运作模式,鼓励各市、县(区)出台引导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地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的中小企业项目的奖励措施及优惠政策,不断吸引一批规模大、实力强、运作规范的基金投资机构来闽落户,对接我省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实施应收账款等新型融资模式。充分运用金融政策、金融工具以及国企绩效考核等政策措施,开展金融机构、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试点。鼓励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省级财政按我省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获得融资额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金融办、国资委,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妥善解决大企业拖欠小企业货款问题。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以及供应链核心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供销合同。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应当依法按约及时给付中小企业应收款项,对不诚信履约的企业,除双方依司法途径处置外,各级政府要对失信典型企业采取公开曝光和取消财政性项目资金支持等方式予以约束。建立和完善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开披露系统,对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完善国有企业指标考核体系和制度,将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资金事项纳入绩效考评机制,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进行考核扣分,督促企业依法按约及时给付应付款项。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经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推进工业企业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开辟绿色通道,妥善处理工业企业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问题,增加企业可抵押资产。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土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深化产融对接合作。创新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模式,建设省“产融云”平台,开展线上线下对接,提高对接效率。支持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与“产融云”平台进行对接。健全省、市、县(区)三级产融合作工作机制,分层级、常态化、多形式举办产融合作政银企+租赁、担保、基金、创投等对接会,统筹省、市相关专项资金对市县产融合作对接会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扩大政策性担保合作面。发挥省再担保公司龙头作用,引导省再担保公司降低保费,对省再担保公司开展综合保费低于1‰(含1‰)且符合条件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按不超过综合保费1.5‰的比例予以省再担保公司保费补贴;对与省再担保公司合作开展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且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其缴纳的再担保费的50%予以保费补贴。引导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对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的1%和1.6%比例予以风险补偿。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引导中小企业坚持“聚焦实体、精干主业、打造优势、以质取胜、规范经营、勇于创新”的发展思路,实现集约、创新、绿色发展。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工作,力争到2020年入库培育企业20000家,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00家以上。对经认定成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统筹省、市资金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励,鼓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资金奖励、融资支持、技术改造、品牌认定、市场开拓、管理提升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推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围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专业板块,重点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培训、品牌宣传、资本市场辅导等服务。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支持创业创新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政策,发挥福建创新创业大赛、“创响福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两岸物联网应用创新创业大赛、福建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海峡两岸信息服务创新大赛、“创青春”福建省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作用,激发创新潜力,集聚创业资源,营造“双创”氛围,为中小企业和创客提供交流展示、产融对接、项目孵化的平台,发掘和培育一批“双创”优秀项目和优秀团队,催生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人社厅,团省委、省总工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实施梯度培养


  (一)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特点;在经营有效期内,如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国土厅、住建厅、人社厅、经信委,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小升规”)。积极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新投产企业做好纳入统计申报工作,市、县(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至2019年4月30日止,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落实停止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政策。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统计局、财政厅、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推动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规改股”)。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优化股权和债券结构、强化法人治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市、县(区)出台具体奖励措施,支持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工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股上市”)。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每年筛选一批条件成熟、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改制、政策培训、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加强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合作,鼓励各市、县(区)出台、落实支持企业上市的奖励措施,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工商局,福建证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支持开拓市场


  统筹省、市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各地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形式多样的产品推介、展览展销、协作配套、产品供需对接培训等各种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手拉手”活动。鼓励各地结合当地情况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中标项目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各地组建以龙头企业为骨干的产业联盟,创新营销模式。鼓励企业通过福建省工业品网上博览会平台进行产品宣传展示,扩大品牌影响力。发挥省级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行业垂直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推动闽货上网拓展市场。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优化企业服务


  (一)推动企业“上云”。开展“万企上云”行动计划,建立省、市、县(区)三级联动协同推进机制,有序推动企业“上云”。按照“企业出一点、平台让一点、财政贴一点”的原则,研究出台企业上云鼓励政策,支持已入驻福建省工业企业服务云平台、“福企网”的企业率先使用云服务,率先“上云”。积极培育一批云服务商和云服务平台,鼓励云平台服务商用优惠折扣、云代金券等各种形式,促进企业上云。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数字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用好平台网络。支持经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对省级枢纽平台、综合窗口服务平台、产业集群和专业窗口服务平台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设立目标任务,并对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前10名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管理不规范、与省平台协同少、活跃度低、资源集聚能力差的窗口平台更换运营单位。定期对平台网络各单位服务业绩、数据报送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享受购买服务、奖励、发放“服务券”等激励措施的依据。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延伸服务触角。各市、县(区)应整合资源,完善市、县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加大人员、经费保障,提升全省服务中小企业能力。发挥现有“一园两区”、重点工业园区等区域内各类服务平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加速器等作用,为园区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全流程“保姆式”服务,助力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各县(区)、重点工业园区积极探索实践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机制,降低中小企业服务成本。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科技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用好“政企直通车”。优化“政企直通车”平台,引导中小企业通过“政企直通车”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表达诉求。各级政府应加大“政企直通车”平台的推广力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诉求办理机制,持续提升平台使用率和问题办理率,加快建设市、县(区)“政企直通车”并与省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及其他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促进管理提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鼓励各设区市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咨询诊断、企业管理经验分享推广、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企业家人才沙龙等活动,统筹省、市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人才办,省经信委、国资委,省工商联,省企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提升企业人才支撑


  (一)加强人才引进。突出“高精尖缺”,更大力度实施省引才“百人计划”。完善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对具有成长潜力但未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允许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内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全部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大柔性引进省外高层次人才力度,发挥院士专家八闽行、院士专家工作站、海外科技专家顾问团聚集培养人才作用。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科技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服务对接。创新以“用”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以薪酬为依据的人才评价及资助机制,加快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申报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和创业人才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和政策支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军民融合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建立精准度高、前瞻性强的紧缺急需人才目录和信息发布平台,通过“6?18”协同创新院等产学研用平台,构建“项目+人才+技术+资本”常态对接机制,吸引集聚一批具有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的行业领军人物和创新人才团队,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支撑。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国资委,省委人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强化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不定期开展国家、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增强企业获得感。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推动全省各地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和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及其他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以上措施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所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适用年限为2018年至2020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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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6
文号:闽政[2018]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府办[2018]1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和农村振兴繁荣,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以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为主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核心,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从分散布局向集群发展转变。到2020年,全市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5%,农产品加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9%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4.5:1以上;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行业整体素质显著提升,支撑农业现代化和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更加突出,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到2025年,打造优势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实现产值600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80%,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转型升级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优化结构布局


  (一)加快农产品初加工发展。加强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花卉、水产、中药材、林竹等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围绕同安凤梨穗龙眼、莲花高山茶、郭山紫长茄、褒美槟榔芋、白交祠地瓜,翔安胡萝卜、马铃薯,集美绿竹笋、芽苗菜等优势特色农产品,发展农产品加工,减少产后损失。加强产地初加工设施装备建设,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等项目,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休闲农业及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改造和升级储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冷链运输、可追溯系统等设施装备,提升产品包装、质量水平。推行净菜上市,加快发展出口速冻菜、保鲜菜、食用菌等的生产。重点建设果蔬保鲜冷库,发展果蔬保鲜技术。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商务局等。


  (二)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适应市场和消费升级需求,以龙头企业为支撑,重点发展植物蛋白、咖啡、谷物、豆类等饮料和茶叶深加工。加强植物萃取产品在食品、保健品、中药和化妆品等行业的应用,支持植物标准提取物产业,鼓励开发植物提取物商品,引导其快速健康发展。以特色水果、蔬菜、茶叶为重点,开发蜜饯、鲜饮、冻干食品、脱水食品、保健功能食品、旅游休闲食品及化妆品、中成药等产品。以绿色、有机为重点,大力开发名优茶与特色茶,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发展传统制茶业。加大粮油加工企业引进力度,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合作。加快生猪、肉禽、牛羊、蛋奶精深加工产品研发。把传统风味肉制品的生产工艺与现代技术紧密结合,实现中式肉制品的工业化生产。发展速冻调理肉制品、冻干肉制品。


  依托厦门较强的海洋科研实力,加强校企、院企对接,发展水产品深加工产业,开发水产品加工新产品、精深加工产品、功能食品和高值化产品;发展壮大海洋医药、生物制品业,推进海洋高新产业集聚发展,利用特种海洋生物资源,提取功能性物质,发展美容保健、海洋药品等海洋生物制品,开发生物制剂、添加剂等。形成一批国际国内领先的海洋生物科技企业和技术专利,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建设厦门海洋生物产业示范基地,成为全国海洋生物产业发展先导区、两岸海洋生物产业合作示范区。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市政园林局、粮食局、科技局等。


  (三)鼓励主食产业发展。开展主食加工提升行动,拓宽主食供应渠道,开展主食加工规范化生产示范,加快培育主食加工示范企业,积极打造质量过硬、标准化程度高的主食品牌。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饼、酥、面包、糕点等焙烤食品以及米面制品和预制菜肴等主食加工业发展。提升湖头米粉、翔安面线、地瓜粉条等传统主食产业发展水平。推进马铃薯等薯类产品主食化。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经信局、粮食局、市场监管局等。


  (四)加强农产品综合利用。开展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试点示范,推广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的梯次利用、循环利用、全值利用。利用菜、果、粮、食用菌等农产品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生物基质等;利用畜禽血骨、内脏、茶梗、茶渣等生产深加工产品;利用水生生物和加工废弃下脚料开发海洋医药、生物制品、生物材料、农业绿色制品等产品。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科技局、经信局等。


  三、发展多种业态


  (五)鼓励打造特色农业全产业链。按照“优化一产、深化二产、强化三产”的要求,加快构建蔬菜、水果、茶叶、水产、花卉苗木、畜禽、林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特色农业全产业链。围绕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紧密合作,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订单和契约关系,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为主要形式,构建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大农产品加工总部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落实办公用房、经营贡献和人才激励等方面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功能。发挥在厦总部企业优势,建设品牌营销中心,发展产业金融,进一步整合上游农户、种养殖基地和下游流通贸易环节,促进供需对接,打造衔接紧密、配套完善的全产业链格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发改委、经信局、商务局等。


  (六)创新模式和业态。推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农产品加工业深度融合应用,培育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的现代农产品加工新模式。推进农产品提升行动,引导农产品加工业与休闲、旅游、文化、教育、科普、养生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发挥传统民间习俗和节庆文化对农产品加工业的助推作用,扶持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商品、旅游美食,丰富农产品加工业供给。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农商直供、加工体验、中央厨房等新业态。大力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旅游休闲农业”等产销模式。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经信局、海洋与渔业局、商务局、市政园林局、科技局、发改委、旅发委、文广新局、教育局、粮食局、财政局等。


  (七)推进加工园区建设。立足特色产业,依托现代农业产业园,完善农产品加工园区和特色加工小镇,实现产城融合发展。重点完善同安轻工食品工业园、银鹭高科技园区、后莲轻工工业区、惠尔康食品工业园、涌泉工业园。加强园区建设与规划,完善园区功能定位,制定招商政策,吸引关联企业到厦投资,吸引食品、饮料、林木加工机械或装备生产企业到厦办厂。吸引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不断提升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水平。


  责任单位: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局、发改委、商务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四、加快转型升级


  (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科技研发机构,提高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加大国外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的引进,在重视“硬件”引进的同时,注意“软件”的引进,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联系与合作,开展产学研结合,加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发展后劲。支持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加工企业,实行股权分红等激励措施。支持企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对获得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对在厦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建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经费资助,对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分中心的企业也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委、商务局、知识产权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九)引导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培育壮大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以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方便、速冻、冷鲜、焙烤等地方(企业)农产品加工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


  提高产品质量检测水平,发挥现有各级各类农产品、食品等公益类检验机构作用,构建网格化的综合质检体系,支持社会化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展。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加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与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生产。开展品牌推介,引入现代要素改造提升传统名优品牌,开展厦门名牌农产品评选。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质监局、环保局、知识产权局、厦门海关等。


  (十)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整合社会培训资源,部门协作统筹安排,加快培育一批经营管理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生产能手和技能人才。加大人才引进和科研人才的集聚。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食品科学与工程、农产品加工技术等相关专业,加快培养农产品加工专门人才。各有关部门应该积极支持开展加工技术人员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要突出农产品加工人员培训。鼓励和支持建立星创天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办领办农产品加工企业。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五、完善政策措施


  (十一)加强财政支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农产品加工产业,重点支持企业的科研开发、品牌建设、技术服务、质量标准、设备采购或改造等,支持同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科技局等。


  (十二)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引导有关行业充分利用好政策。落实好农产品增值税从11%调整为10%、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等鼓励农产品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与农产品加工有关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所需先进设备,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十三)强化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流通和仓储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要在业务范围内适当扩大农产品加工担保业务规模,完善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为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增信。将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流通企业列入农业担保体系支持范围。积极开展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积极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鼓励农业担保与农业产业链加速融合,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市财政局、经信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十四)改善投资贸易条件。支持社会资本依照相关规划和规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发挥厦台农业合作优势,对接“海上丝绸之路”,支持引导台商及外商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发挥港口优势,加强与各主要港口的合作,推动中欧班列常态化双向运营,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构建贸易物流体系,促进农产品加工进出口贸易发展。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强化在融资和通关等方面的便利化服务。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专利、商标、品牌、标准等,鼓励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和收付资金。帮助两岸农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灵敏的市场信息分析与预测机制、出口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壁垒”工作机制,把握市场动态,提供应对参考,帮助企业提高抗市场风险能力。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厦门海关、厦门保监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科技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十五)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农产品加工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用地指标给予优先安排。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农产品加工业用地,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底价时,优惠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鼓励农产品加工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切实保障农产品加工用电。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市发改委、经信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六)完善工作机制。各区要把农产品加工业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内容,健全农产品加工的管理体制机制,将农产品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市农业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规划、指导、管理、服务等工作,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市直部门。


  (十七)完善统计制度。各级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产品加工统计分析工作。各农口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农产品加工业统计分析体系。各区要认真组织农产品加工业基础数据录入、汇总等工作,科学反映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状。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统计局等。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农产品加工投资贸易、展示展销平台建设,加强政策咨询、融资信息、人才对接等公共服务。积极为企业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化组织和推动企业参加各类产品展览展销活动,对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重点和专业展会,参加国家、省、市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种展会,按政策规定予以相应补助。加快制修订一批地方(企业)农产品加工标准和追溯标准。引导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联盟、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等方面的作用,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和吸纳就业等责任。农产品加工管理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商务局、财政局、经信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民政局等。


  (十九)营造良好氛围。借助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公众营养膳食科普知识宣传。总结筛选一批农产品加工典型企业和园区,组织观摩交流活动,推介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营造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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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厦府办[2018]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税发[201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注销业务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要求,结合我局涉税事项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市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税务注销业务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税务注销业务优化实施方案(试行)


一、方案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简政减税降负”的系列部署,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转方式”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任务,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多份文件通知,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指导优化意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简政减税降负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二、整体思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要求,结合我局前期开展的“转方式”改革,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税务登记注销业务全面纳入涉税事项分类分级管理,统一业务差异,规范实务操作,进一步简化注销程序、压缩环节时限、简并报送资料和优化办税服务。同时,调整日常管征的思路和重点,加强纳税人存续期间的税收风险管理和纳税信用管理,及时提醒和督促纳税人对存在的涉税费疑点问题进行分析处理,通过完善事中事后的及时监管,减轻注销环节的事前审核负担。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工商简易注销程序规则


对于已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工商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扩大税务简易注销应用范围


对于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纳入税务简易注销的范围,实行即时办结。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三)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


对于办理税务注销时携带资料不齐的纳税人,提供容缺受理服务,允许纳税人在作出书面承诺之后,由税务机关即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简易程序的,由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对于申请容缺受理的纳税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承诺人实行纳税信用黑名单管理。


(四)进一步压缩环节时限


统一信息系统配置,规范注销操作实务。一是严格执行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有关规定,所有注销申请必须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通过系统发起注销任务。二是进一步压缩办理环节,将注销业务的核准职能调整至各管征局的集中办理岗进行统一处理,简易注销由集中办理岗经办人员直接核准,一般注销由集中办理岗人员指定经办部门开展清税调查。三是合理压缩办理时限,简易注销实行即时办结,一般注销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纳税人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符合条件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进一步简并报送资料


严格执行总局“简政减税降负”相关要求,结合我局管征情况,进一步取消非必要的资料报送规定;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六)进一步优化配套服务


进一步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增进办税便利、提高办税效率、优化办税体验。一是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优先办理注销业务,调整优化排队叫号系统(含预约系统)设置,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二是整合注销业务前置程序,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三是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的执行落实,主动问清情况,分类出具事项告知书,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四是优化办税服务相关的内部流程和岗责分配,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跨部门业务联动、限时处理;五是及时制作专窗标识、一次性告知二维码、办税流程宣传资料、服务制度公示板等,并在办税服务厅醒目位置摆放。


(七)进一步完善后续监管


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和纳税信用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纳税人存续期间的实时有效监管,重点做好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的防范和应对;对于信用C级和D级纳税人,应加强涉税辅导,如发现疑点问题及时启动风险应对程序,转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或特别纳税调整等环节。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落实


相关处室和各管征局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优化税务注销程序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明确分工,积极行动,并由相关部门骨干人员组成专题工作团队负责具体业务保障,持续优化服务、不断规范管理,确保方案的迅速有序落地。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相关处室和各管征局要加强培训,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微信公众号、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三)跟踪问效,强化督导


相关处室和各管征局要加强对注销业务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管理,及时总结创新经验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要开展督察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投诉强烈等问题,一经核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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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7
文号:厦税发[2018]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调整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部署,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福建省普通发票印制衔接工作,现就福建省启用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调整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福建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福建通用机打发票


1.平推式机打发票:发票联使用无碳复写温变区域防伪纸。


2.单联卷式机打发票:除单联卷式出租车发票使用双胶原纸外,其他发票的发票联均使用温变区域防伪纸。


(二)福建通用定额发票


发票联使用温变区域防伪纸。


(三)福建通用手工发票


发票联使用温变区域防伪纸。


除出租车发票外,以上三种发票的发票联在自然光下,目测可见“FJSW”和“福建税务”区域防伪标志,遇热字迹变色、消失。发票票面上角印有电子防伪码“福建税务”,内存发票印制信息。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联使用无碳复写温变区域防伪纸。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使用干式复写纸。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印制新版发票的同时套印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调整防伪措施。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可以在2018年12月31日前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1日


相关附件: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调整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名称发生变化。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在新机构挂牌后,印制新版发票时启用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由各省(区、市)税务局在启用前对外公告。同时,因为机构名称发生变化,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对发票的防伪措施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必须对外进行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启用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告知新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

 

  (二)调整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告知新版普通发票票种名称及相应的防伪措施。

 

  (三)告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印制新版发票时启用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调整发票防伪措施。

 

  (四)明确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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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18]13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部分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食用菌、茶叶加工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标准;变更部分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食用菌加工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标准。具体名称及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1-3。


  二、本通知自 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福建省水产品加工分类核定扣除标准(第5批)


  2.福建省食用菌加工分类核定扣除标准(第2批)


  3.福建省茶叶加工分类核定扣除标准(第2批)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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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7
文号:闽财税[2018]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20]第23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认定AAAAA级和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公告

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六届九次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下列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


  (一) 北京浩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华泰恒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永(上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上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知联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百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6家事务所为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浙江知联中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知联富春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知联金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嘉兴知联中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温州知联港城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舟山知联瑞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普华永道(上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7家事务所为符合授牌标准的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二) 北京大有宏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利信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佳中天宝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天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正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和讯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启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精财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8家事务所为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北京国佳中睿致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符合授牌标准的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特此公告。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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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6
文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20]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税发[2018]6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精神,现提出我省落实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套餐指引服务


推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由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注销办理指引》提供给注销纳税人,指明应办理的事项和办理的方式,同时根据每一户注销纳税人当前未满足的前置条件,由办税服务厅出具《税务注销登记未办理事项告知》(即所有未办事项,见附件2),实行一次性告知,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实行分类注销


(一)一类:系统确认,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税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注销登记信息后,由系统反馈无异议,纳税人状态调整为“13简易注销无异议”。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二类:窗口审核,即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三类:一般审核,速办服务。除上述两类以外的纳税人按照一般程序,限时速办注销服务。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修订《纳税人办税指南》,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申请清税注销,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清税注销业务专窗”提供专门服务,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要及时升级排队叫号系统,增设清税注销业务排队功能,并根据业务办理量和办税场所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和灵活配置专窗数量,避免纳税人长时间排队等候。


(三)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导税预审、一次性告知、全程服务、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等办税服务制度。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咨询和引导工作,并向纳税人发放《税务注销办理指引》等,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四)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各地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要进一步优化岗责配置,赋予前台人员对应权限,确保由办税服务窗口集中受理与纳税人注销清税有关的依申请事项。同时要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实现业务数据实时共享、跨部门业务联动,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反复找。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税务注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国家税收安全。尤其是在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高发的态势下,应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空子、造成税收流失。各级税务机关应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强力协调推进,确保通知要求能够迅速有序落地。


(二)规范执法,提升质效。各级税务机关既要增强服务意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又要规范执法,对申请税务注销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要做到快审快办;对纳税信用C、D级或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要做好纳税宣传辅导和指引工作,及时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提高办税效率。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提前制作宣传手册、“二维码”等多种形式的税务注销流程宣传材料,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12366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税务注销业务办理流程,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四)强化督导,追责问效。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上报省局。省局对各地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易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6]432号)、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地税系统注销税务登记分类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6]161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联系反馈。


附件:


1.税务登记注销办理指引


2.税务注销登记未办理事项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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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5
文号:闽税发[2018]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税发[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制定的《税收个案批复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税务局。


附件:税收个案批复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7日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税务系统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强化内部监控制约机制,规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个案批复,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


第三条 我省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个案批复均适用本办法。


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许可、审批事项,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四条 批复一般只送请示单位,若批复的事项需有关单位执行或者周知,可抄送有关单位。税收个案拟明确的事项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税收个案批复必须以各级税务机关的名义作出,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作出税收个案批复。下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以上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名义作出的税收个案批复。


第六条 办理税收个案批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注重内部分工制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税收个案批复: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对其他类似情形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显失公平的。


第八条 税收个案批复事项一般应由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将全部材料逐级报送有权作出批复的税务机关。


上级机关交办、本机关领导批办、相关部门转办、纳税人直接提出申请,拟作出批复的,应当逐级发送至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应提出处理意见,连同调查核实全部材料逐级报送有权作出批复的税务机关。必要时,拟批复机关可以补充调查核实。


第九条 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应当由有权税务机关的办公室统一负责登记、按照部门职责分发给主办业务部门。


各业务部门直接收到的属本级税务机关有权批复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应当首先转送本级办公室统一登记。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发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不得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收到的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应逐级转给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主办业务部门收到办公室分发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后,应当登记并明确主办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需要转送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转送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主办业务部门认为不应作出税收个案批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并通知提出个案批复申请的机关。


第十二条 主办业务部门拟作出税收个案批复的,应将批复文本送交督察内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会签。会签时应一并提供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起草说明应包括申请事项、调查核实情况、征求其他相关机关意见情况、批复的必要性及依据、对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等内容。


会签后,主办业务部门应将全部案卷材料送交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督察内审部门会签和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或会签审查有异议且未经局长专题会审定批复的税收个案批复,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十三条 对会签、审查中存在不同意见且经过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将各方意见及相关材料报主管局领导,由主管局领导召开局长专题会审定。


第十四条 经会签、审查无异议,或局长专题会审定同意批复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会签、审查或局长专题会审定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程序送办公室核稿。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税收个案批复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批复机关的办公室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机关网站上公布。


不具备前款规定公布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税收个案批复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公共场所通过公告栏等形式,公布其作出的税收个案批复。


第十六条 税收个案批复应当抄送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 下级税务机关应当于税收个案批复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批复结果报送至上一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税收个案批复备案表(见附件)、申请事项、起草说明、调查核实情况、税收个案批复件等。


督察内审部门应将下级作出的税收个案批复分送主管业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税收个案批复不合法,应由主管业务部门起草通知,经督察内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会签后,通知下级税务机关纠正。


第十九条 主办部门、督察内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办公室应对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进行台账管理,并由督察内审部门牵头,与相关部门在第二年1月底对上年度本单位税收个案批复办理及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对账检查。


第二十条 主办业务部门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将税收个案批复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前述条款没有规定时限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下级税务机关送出材料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各部门会签、审查均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不得超过30日。


征求其他相关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


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巨大的批复,可适当延长时限。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税收个案批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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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17
文号:闽税发[201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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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闽人社发[2018]8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铁办,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交建局、经济发展局、铁办,人民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铁路建设办公室

福建省通信管理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18年10月24日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办、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订立等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撤销、人工费(工资款)拨付时间和比例(数额),以及未按期拨付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已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立工资专户事宜。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附件1)。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有关信息。


第七条 工资专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开立企业网银、通兑等业务,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同一个施工合同,只能开设一个工资专户。


第八条 开户银行负责专户资金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时,应及时通知开户单位和备案部门;发现账户资金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工资款)数额,按时足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协调开户银行为该项目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已持有开户银行工资卡的农民工可以不再重新办卡。施工企业(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工资表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在维权告示牌上公示。工资表公示无异议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加盖公章,每月按时提交开户银行。银行根据加盖公章的工资表、代发工资数据盘片,直接从工资专户向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划转工资。


第十一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可会同建设单位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工资专户撤销后7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备案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工资专户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企业和项目日常监管考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1.建设单位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


2.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报备工资专户信息的;


3.施工总承包企业挪用专户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施工总承包企业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5.分包企业未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十三条 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出台后新开工的项目执行本办法。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附件:


1.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参考文本)


2.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


附件1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丙方(专户银行):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 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工资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专户资金。


第二条 工资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工资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每月将工资专户对账单报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查;


(三)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丙方在三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四)定期前往项目工地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第四条 协议期限。丙方对工资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工资专户设立之日起至该专户撤销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农民工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甲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工资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表、代发数据盘片按丙方通用代发格式报丙方,由丙方从工资专户(在人工费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工资专户的撤销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甲方出具“关于同意撤销                      项目工资专户的证明”。丙方收到证明后,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户余额由丙方划至施工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第六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项目完工后,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该项目备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联系人:          ,地址:                     ,电子邮箱:            ;人社部门:                ,联系人:         ,地址:             ,电子邮箱:              。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                    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上报乙方,由乙方委托银行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等信息真实性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计入分包工程进度款予以扣除。


四、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 乙方未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由其无条件进行拨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甲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乙方按   倍向甲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 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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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4
文号:闽人社发[20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税发[2018]23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成立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确保省局专项斗争顺利开展,结合省局工作职能,经研究决定,成立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林京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


  第一副组长:赵静(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郑元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副组长:陈慕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党委委员、副局长),何大状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


  成员单位及人员:纪检组副组长,办公室、法规处、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扫黑除恶工作;部署落实各阶段工作任务;不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负责研究解决扫黑除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具体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稽查局),由林家云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传达上级相关工作文件精神,组织部署、督导考核系统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体工作,积极配合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行动,并及时上报各项工作资料和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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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20
文号:闽税发[2018]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通知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为确保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全面如期实施,避免不同扣缴单位申报期限不一致问题,现就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对象


凡在当月申报期内办理当月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扣缴义务人)为此次需要规范的扣缴义务人。


例如,某单位在2018年10月份申报期办理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扣缴申报,并拟在11月份申报期办理税款所属期为11月的扣缴申报,则该单位即为此次需要规范的扣缴义务人。


二、政策依据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以及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或预扣缴申报。例如,某单位2018年10月12号发放工资,那么单位就应该在11月15号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填报扣缴申报表时,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期应为10月份。


因此,采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的扣缴义务人 “提前”办理了扣缴申报。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及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时,如果该单位仍然采用上述“提前”申报的做法,将给个人所得税数据归集及业务实现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尽快进行规范调整。


三、规范办法


对于采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区分以下情形进行申报调整:


(一)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内尚未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请在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扣缴申报已准确完成的前提下,停止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并于2018年12月1日至15日期间,正常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


(二)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内已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请在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0月和11月的扣缴申报已准确完成的前提下(无须更正或作废已经申报无误的扣缴申报表),停止在2018年12月扣缴申报期内办理12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并于2019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正常办理12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


四、工作步骤


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步骤开展调整工作:


(一)即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10月份申报情况,对存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工作提醒,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新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和要求,请其依依照税法规定规范扣缴申报,做好调整工作,并请其向雇员做好宣传解释。


(二)2018年11月10日,统一关闭扣缴客户端当月扣缴当月申报功能。


(三)2018年11月30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11月份申报情况,对已经在2018年11月申报期办理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工作提醒,向其说明12月份扣缴申报将要规范申报期限的原因及相关处理方法,并协助向有需要的雇员说明事由。


(四)2018年12月申报期内,主管税务机关继续敦促和协助相关扣缴义务人做好扣缴申报的规范工作,确保2019年申报期起,全市扣缴义务人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如期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缴申报。


五、纳税服务


(一)税务机关将与存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情况的扣缴义务人逐户对接,做好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工作,并与有关行政机关密切配合,推动规范调整工作顺畅开展,依法保障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权利。


(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有关此次规范调整工作的相关诉求,可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反映,亦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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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决定在厦门市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确定


  厦门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申请纳入试点范围: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无车承运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互联网物流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附件1)、经营资质和平台系统功能说明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下户核对是否符合试点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厦门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经厦门市税务局确认为试点企业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或自愿取消试点资格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向厦门市税务局报告后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试点内容


  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为第三方提供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见附件2)。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不属于试点企业的销售额,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五、有关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积极确定试点企业和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加强试点企业的培训辅导和管理,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未按照本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违规代开专用发票的,应取消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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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厦税函[2018]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办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2018年税务部门机构改革到位后,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规范和优化增值税发票代开,积极服务我市经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2016年第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办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4日



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办理规范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规范和优化增值税发票代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总局有关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以下称受理单位)依据其他个人(以下简称自然人)网上提交的申请,按照税收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网上代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并征收相关税费。


  二、信息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信息资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须填报的相关基本信息;


  (二)身份证件电子信息。


  申请人对发生应税行为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三、代开发票基本规范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且按次缴纳增值税的自然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销售地


  申请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地点应当在厦门市。应税行为发生地不在厦门市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为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但以下项目网上不予代开:


  1.属于增值税或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范围的应税项目;


  2.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


  3.涉及医疗器械、铸钢、药品、卷烟和矿产资源等需要特别前置许可的应税项目;


  4.属于应征消费税或印花税的应税项目;


  5.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货物、劳务或服务等;


  6.其他不予代开发票的项目。


  (四)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份限额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份销售金额在500元以下或10万元以上的,不予代开。


  第(三)、(四)项中,符合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自然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纸质发票。


  (五)申请代开发票的次数


  每位自然人每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24次。已达到上限的不予受理。


  (六)申请代开发票的办理


  1.网上代开发票平台不提供完税凭证。申请人需要同时索取完税凭证的,应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纸质发票。


  2.受理单位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填写内容是否完整、代开信息是否符合规定。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3.自然人取得申请代开的发票后,款项结算凭证记录和所代开的发票等相关原始资料应留存备查。


  (七)征收税费和代开发票有关事项


  1.代开发票实行按次纳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费的,受理单位应当先征收税费,再开具发票。


  2.代开发票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电子签章,备注栏应注明申请代开的自然人名字、证件号码、代征税费项目及税额,代开发票应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


  3.发现申请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有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等情形的,柜台和网上均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四、委托代征方式代开发票事项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税款并代开发票。受托代征单位应严格按该公告履行代征、申报和解缴税款等职责,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代开发票,不得超范围代开发票。代开发票除按规定代征相应税费外,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和任何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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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4
文号:厦税函[2018]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国税函[2018]115号 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规范和优化增值税发票代开,强化税源监控,有力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2016年第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6日


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


  一、业务描述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以下称受理单位)依据其他个人(以下简称自然人)的申请,依照税收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并征收相关税费。


  二、提交资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免填单除外);


  (二)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人对发生应税行为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通过网络申请的,提交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


  三、基本规范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销售地


  申请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地点应当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由申请人据实填报。应税行为发生地在福建省外的,属于《申报单》上的“是否为异地代开”中的“异地”。若


  《申报单》上“是否为异地代开”的选项为“是”,则不予代开。


  (三)申请代开发票的次数


  每位自然人每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24次。申请人本月申请代开次数和累计销售额应填写在《申报单》的“备注栏”中。受理单位核对或查询代开发票次数信息,已达到上述次数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份最高开票限额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暂不设定最高开票限额。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1.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且销售额不低于500元的;


  2.单次销售额大于10万元的;


  3.其他不予网络代开发票的情形。


  (五)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应当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


  2.销售医疗器械、铸钢、药品、卷烟和矿产资源等需要特别前置许可的应税项目;


  3.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4.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货物或服务;


  5.其他不予代开发票的项目。


  (六)申请代开发票的受理


  1.受理单位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查询比对信息是否符合规定。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代开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申请人,受理单位不予代开发票,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系统推送提示信息,责令其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七)税款和发票使用事项


  1.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含地方税费,下同)的,受理单位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代开发票实行按次纳税,自然人单次(日)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2.代开发票原则上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


  办税服务厅应具备打印增值税电子发票纸质版式文件的条件。


  3.属于免税范围或低于500元起征点的,要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字样。代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上加盖有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电子签章。


  4.申请人发生需要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应当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不予受理开具红字发票。对不属于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


  5.申请人需要同时索取纸质完税凭证的,应当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通过网络申请代开后,确需纸质完税凭证的,可事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补开完税证明。


  (八)申请代开发票的风险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分析监控当期申请代开的发票以及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其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自动反馈提示信息,责令其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1)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2)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及本规范,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4)虚开发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5)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2.申请人取得申请代开的发票后,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款项结算凭证记录以及所代开的发票等相关原始资料应留存备查。


  (九)本事项即时办结,资料归档。


  四、委托代征方式代开发票事项


  (一)国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并代征税款,应当确认受托单位已经办理代征本辖区统一标准的地方税费资格,否则,国税机关不得委托其代征增值税。


  (二)受托代开单位不得开具带有抵扣功能和适用免税规定的发票,包括初级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单次销售额低于500元的发票。


  (三)受托代开单位应当具备接收、存储、更新税务登记信息和风险信息的条件。


  (四)受托代开单位代开的发票上要备注完税凭证号码,电子完税凭证上要备注代开的发票号码。


  (五)受托代开单位代开的发票票样上加盖委托的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电子签章。


  (六)受托代开单位代开发票,除按规定代征相应税费外,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和任何其他费用。


  五、非企业性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事项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参照以上规范办理,申请时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受理单位应查询税务登记信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不予受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自行开具发票,不受已登记的经营范围限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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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6
文号:闽国税函[2018]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加强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结合我市现行体制有关规定,现制定《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增值税汇总申报总分机构名册


  2.汇总申报企业增值税分配表


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5日



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降低纳税人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纳税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分机构,是指由同一法人设立,在厦门市跨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分支机构不包括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企业。


  企业法人(总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不在厦门市内的,应指定一家厦门市内分支机构为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申报,是指总机构对总分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统一核算,汇总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申报,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确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总分机构按照分配后的应纳税额分别缴纳增值税。


  第二章 汇总申报申请


  第四条 跨区经营总分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另有规定外,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


  (一)总分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报告(说明申请事项、理由,以及说明总分机构内部企业经营和财务核算相关管理制度、企业财会核算和管理系统软件情况等);


  (二)总分机构名册(见附件1)。


  第六条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汇总申报申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核查无误后,对总分机构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同时提交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批准;对总分机构由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应上报至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接到汇总申报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市财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批准。


  经财政、税务部门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允许纳税人汇总申报增值税的,由有权批准税务机关制发文件通知纳税人;不允许纳税人汇总申报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时发现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市税务局审核时发现存在问题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及时请纳税人说明原因或补正材料。


  第三章 应纳增值税计算和纳税申报


  第八条 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按月汇总当期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据此计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并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申报。


  第九条 对总分机构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总机构直接申报缴纳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对总分机构由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总机构应编制《汇总申报企业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2,简称《分配表》)。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的,应编制应纳税额为零的《分配表》。分支机构根据《分配表》,直接缴纳《分配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不需要填报纳税申报表或报送其它申报资料。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当期销售比例。


  其中,当期销售比例=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分支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


  第十条 总机构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时,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其中,将汇总申报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额”、“税款计算”项中,将总分机构的增值税的缴纳情况,填报在“税款缴纳”项中。


  总机构应留存《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发票开具、进项税额认证等汇总申报资料、分支机构缴纳税款情况等资料。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新增或退出的,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根据本办法进行批复。


  总分机构经营管理发生变化的,总机构应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变更情况进行审核,对发生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继续适用本办法;对发生变更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总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管辖权限,会同对应级别的财政部门取消汇总申报。


  第十二条 总分机构应依法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20日前,由市税务局提供当年度按照本办法进行汇总申报的企业增值税分配表信息。每年12月25日前,由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进行更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定期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加强对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总分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对涉及跨区收入分配的,按照《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14]10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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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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