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标准如下: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18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核定征收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各县(市、区)核定征收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分区域征收率如下:
二、个人转让其他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比照上表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宁地税函[2006]18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经研究,现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税函[2018]16号)精神,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同意,确定我市税务系统负责管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为:
一、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非政策性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2%。
二、政策性开发项目
政策性开发项目(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0%。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6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旧房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下放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经省税务局批准,决定将涵江区和秀屿区的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下放给当地税务机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荔城区税务机关仍然受理全市所有车辆的购置税业务。
二、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在仙游、涵江、秀屿的纳税人除购置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关资料分别到仙游县税务机关、涵江区税务机关和秀屿区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事宜。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公告》(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公告如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季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为方便纳税人申报,同一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应一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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