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image.png

上表“农林牧渔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林、牧、渔业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临时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个人所得税采取以下征收方式:


  (一)个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各项应税所得,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涉税资料,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据实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对纳税人在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该项所得已缴税款予以抵减或由纳税人申请退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承揽宁德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凡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或临时雇工情形,且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资料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5%核定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对需单项测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点工程,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测算后,进行单项核定。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完善存量房评估工作机制建设,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简便、高效施行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规程》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县(市、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于存量房交易评估)


  2.国家税务总局××县(市、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调查结果告知书)


  3.国家税务总局××县(市、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调查结论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保障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运行,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规定,结合宁德市存量房评估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仅用于规范、指导宁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存量房评估工作。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本地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应做好估价结果应用、涉税异议处理、评估系统和信息库的更新维护、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等工作,并不断优化纳税服务,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积极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存量房交易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各县(市、区)税务局应健全存量房评估工作管理机制,成立存量房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人员具体负责存量房评估工作。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存量房交易是指已经取得所有权证书的各类房产再次交易或交换的活动,包括买卖、赠与、继承、投资、交换、抵偿债务等发生房产权属变更的行为。目前纳入宁德市存量房评估范围的主要有:单元住宅(成套住宅)、储存间、自建独立住宅(自建房)、商业用房(商铺)、写字(办公)楼、别墅、车库、车位等八类房产。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以下简称异议处理),是指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信息应用税务业务管理系统房产评估模块(以下简称评估系统)批量评估生成的评估值(估价结果下浮一定比例后的值,以下简称评估值)有异议,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据,对评估值进行个案因素调整的过程。


  第六条 评估系统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上述八类房产计税价格进行评估,评估技术标准由市场公开招投标中标的具有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甲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或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颁发的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房产评估行业标准进行设定。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防止出现二次定价的现象,引导纳税人依法如实申报。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依据税收管理相关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缴纳税款、开具发票及权属转移涉税证明服务。


  第八条 存量房评估工作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纳税人存量房交易申报时,应主动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要求据个案原因调整房产评估值的权利与虚假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


  (二)办税服务厅采集纳税人及交易房产信息,通过评估系统产生交易房产评估值,严格禁止不经评估即直接按纳税人的申报价格计征税费。


  (三)办税服务厅以评估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估值作为参考,比对纳税人的申报价格,判断纳税人的申报价格是否明显偏低,据以确定计税价格。


  纳税人申报价格高于评估值的,办税服务厅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征税费。纳税人申报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办税服务厅应向纳税人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县(市、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于存量房交易评估)》,告知其评估结果。


  如纳税人同意评估值作为计税价格的,办税服务厅以评估值作为计税价格计征税费;如纳税人不接受评估值作为计税价格的,办税服务厅将此项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移交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处理。


  (四)纳税人对评估值有异议时,办税服务厅或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应当主动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就存量房评估工作意义、评估方法、工作流程、评估价值生成等做好解释、辅导工作,消除纳税人对存量房评估工作的误解、疑虑。


  (五)经办税服务厅或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现场告知、解释后纳税人仍对评估值有异议,办税服务厅或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在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县(市、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于存量房交易评估)》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与交易房产成交价格有关的全部书面证明材料。


  纳税人对评估值有异议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与交易房产成交价格有关书面证明材料的,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可通知办税服务厅直接以评估系统生成的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税费。


  (六)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应在收到纳税人提供的与交易房产成交价格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价格偏低理由是否正当、个案因素对交易房产评估值的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认为需要采取实地调查程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采取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房产交易的资金往来记录、上门实地勘查、核实房产实际情况或通过其他第三方途径了解实际交易情况等方法,进一步核实其成交价格的真实性,并做好相关调查记录。


  (七)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应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对纳税人提出的理由做出正当、部分正当或不正当的结论,形成调查报告,向纳税人出具《国家税务总局××县(市、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调查结果告知书)》。如果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分析认为纳税人提出的理由正当的,认可纳税人申报价格,据此计征税费;如果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分析认为纳税人提出的理由部分正当的,依据分析结果与评估值孰低的原则计征税费;如果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分析认为纳税人提出的理由不正当的,直接按评估值计征税费。


  纳税人对异议处理调查结果无异议的,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同时出具《国家税务总局××县(市、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调查结论告知书)》,以本次涉税事项做出价格最低的结论作为计税依据计征税费。


  (八)纳税人对《国家税务总局××县(市、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调查结果告知书)》结果仍有异议的,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规定,依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应在纳税人对《国家税务总局××县(市、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调查结果告知书)》结果签署异议意见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后,在约定期限(由县(市、区)税务机关与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事先约定)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经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认可,以本次涉税事项做出价格最低的结论作为计税依据。


  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具备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条件的县(市、区),县(市、区)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联合异议处理工作机构”,成员由税务机关从事存量房评估工作人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从事涉税价格认定人员、同级政府主管房地产相关业务的国土房管等部门专业人员、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质的人员组成,共同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异议调查工作,出具《国家税务总局××县(市、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调查结论告知书)》。


  (九)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应在收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采信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结果的,出具《国家税务总局××县(市、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调查结论告知书)》,以本次涉税事项做出价格最低的结论作为计税价格计征税费。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出具的评估结果未被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采信的,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仍以书面审核或实地调查后的调查报告结果出具《国家税务总局××县(市、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调查结论告知书)》,以税务机关对本次涉税事项做出价格最低的结论作为计税依据计征税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认为纳税人申报价格偏低有正当理由:


  (一)由人民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产权属转移,并出具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


  (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产权属转移。


  (三)房产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十条 对同一存量房评估异议,税务机关只进行一次异议审核。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行政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经核实检查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存量房交易信息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应在交易异议处理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对本次异议处理的结果是否影响评估系统相关标准房价格数据做出书面报告。如需调整相关标准房价格的,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应出具数据更改函,要求基础数据采集中标单位十个工作日内补充修改完善相关数据,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标准房价格数据的更新。


  第十四条 存量房评估工作专门机构应每半年对本地存量房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向存量房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做出详实报告。县(市、区)局存量房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及标准房价格数据;要分析本地区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密度不够细致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有条件的县(市、区)局争取做到按楼栋设置评估分区。


  第十五条 评估系统产生的评估值仅作为税务机关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中相关税费的计税依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有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布,应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image.png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个人投资者在每期预缴申报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期期末累计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年度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期期末累计收入×应税所得率×合伙人分配比例×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年度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


  2.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期期末累计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年度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期期末累计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合伙人分配比例×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年度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除从事货物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外,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存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的,其承包、承租者个人应按下述方法计算确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所承包、承租企业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25%)+承包、承租者工薪收入-费用扣除标准


  三、建筑安装企业承揽南平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凡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或临时雇工情形,且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资料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5%核定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对需单项测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点工程,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测算后,进行单项核定。


  四、对个人取得货物运输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执行。


  五、个人临时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个人所得税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一)个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各项应税所得,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涉税资料,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据实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每次收入额800以上的,纳税人无法提供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涉税资料,按其收入额1.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不动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以其转让收入额按1.5%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执行。


  (四)个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其收入额按1.5%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取得月财产租赁收入800元以上的,纳税人无法提供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涉税资料,按其收入额2%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申报时,对纳税人在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该项所得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六、对个体工商户(不含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参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执行;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定率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征收率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第(四)点的规定执行。


  七、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按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


  八、本公告所称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额。


  九、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96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八条、《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七条的规定,现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管辖的纳税人,其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且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年缴纳房产税;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外,其他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按季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确定房产租金房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外的其他纳税人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公告

  为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一、我市不同行业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如下:

image.png

备注:1.本表计税依据对支付方按其支出费用核定;


  2.同一纳税人涉及不同种类应税凭证的,应分别核定;


  3.借款合同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个别行业纳税人的印花税缴纳情况及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情况,在福建省税务局规定的幅度内另行确定本地区该行业统一的比例,并将计税依据、核定比例报南平市税务局备案。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地税政二[200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公告

为方便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2016年第59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开发了“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模块,并在莆田市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临时取得收入而需要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二、适用条件


  (一)网上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地点应当在莆田市内。自然人申请网上代开普通发票的应税项目应当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


  2.销售医疗器械、铸钢、药品、卷烟和矿产资源等需要特别前置许可的应税项目;


  3.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4.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货物或服务;


  5.其他不予网络代开发票的情形。


  (二)每位自然人每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24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且销售额不低于500元的;


  2.单次销售额大于10万元的;


  3.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三、现行推出的“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支持网页版和手机微信两种方式。一是纳税人可在“福建省网上税务局”网页版(http://etax.fjtax.gov.cn)注册后,登陆“自然人办税平台”模块下的“自然人发票代开”菜单进行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二是纳税人可通过手机微信关注“莆田电子税务”微信公众号(ptetax)的“办税服务”模块下的“自然人发票代开”菜单进行手机微信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同时,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方便地选择“邮寄送达”和“自行前往办税实体厅”取票等两种取票方式。通过网络申请代开后,确需纸质完税凭证的,可事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补开完税证明。


  四、为帮助纳税人熟练运用“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网站(http://www.fj-n-tax.gov.cn/ptsswj)浏览下载《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操作手册》及关键业务操作视频等培训材料。


  在登录或使用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模块过程如有遇到问题,可以拨打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咨询电话或4009912366技术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莆田市国家税务局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决定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种类


  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包括税收业务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征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证明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时使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应使用公章和其他专项印章的除外。


  (二)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类涉税事项。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用于办理代开发票业务。


  (四)征税专用章用于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


  (五)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用于开具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税款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时使用。


  三、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的启用


  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自各级税务机关新机构挂牌之日起正式启用,同时原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5%;


  2.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3.非住宅不低于7%。


  (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以外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2.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8%;


  3.非住宅不低于9%。


  二、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生产经营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附表规定的标准(具体见附表)。


  二、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以及挂靠其他单位经营交通运输业务(除货物运输外),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按实征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企业核定的税后利润,扣除50%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的余额按其投资的比例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实际分配所得应征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大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额的,应按实结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无法确定个人投资的企业,一律不能按个人投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承包承租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承包承租给个人经营的,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承包承租给个人经营的,按企业核定的税后利润依10%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无法确定个人承包承租的企业,一律不能按承包承租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6%核定征收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或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等情形的。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2号)、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务业税收定额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征有关问题的通知》(莆地税发[2004]8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8月1日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临时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收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列情形除外:


  1.个人取得拍卖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执行。


  2.对个人取得房屋转让收入,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以其转让收入额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非居民个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申请代开发票,应当根据我国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者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发票环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六、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公告2018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决定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的种类


  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包括税收业务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征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证明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时使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应使用公章和其他专项印章的除外。


  (二)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类涉税事项。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用于办理代开发票业务。


  (四)征税专用章用于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


  (五)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用于开具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


  印花税税款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时使用。


  三、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的启用


  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自各级税务机关新机构挂牌之日起正式启用,同时原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公告2018年第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299300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