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厦府办[2020]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办事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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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厦府办[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府规[2020]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保持信贷规模不下降。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


  二、确保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贷款利率,对疫情防控和保障的相关企业,给予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并减免相关费用,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政府性担保公司减半收取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切实做好向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专项项目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利率水平。积极引导企业使用应急还贷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阶段性难关。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


  四、给予信贷财政贴息。积极争取我市重点保障企业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享受优惠贷款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贴息。对未列入的市重点保障企业,我市将视情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五、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七、延期缴纳税款。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适当减免房租。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九、适当减免税费。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如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十一、加大稳岗扶持。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二、给予企业春节用工奖补。对春节假期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与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的生鲜食品的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开展密切合作的城市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为:以2018年我市社平工资为计算口径,正月初一至初三按日平均工资3倍计算,除夕、初四至初九按日平均工资2倍计算,单家企业最高奖补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三、给予企业招工补贴。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四、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其中每个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劵总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十五、加快拨付研发费用补助。提前启动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加快拨付兑现进度,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本措施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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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厦府规[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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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厦府办[2020]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加快推动项目有序开复工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2020]8号)精神,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促进房地产相关企业复产复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房地产企业尽早开工,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优先保障项目清单。


  二、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承担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办公场所、售楼现场必须按照要求做好消毒及工作人员防疫管理工作,逐步恢复正常办公,有序开放售楼现场,记录出入营销场所的人员信息和体温情况。在疫情期间,鼓励企业推行网上办公;无特殊情况,各房地产项目推介、销售主要采取网上营销、定向营销、分散营销等,不组织人员集中的现场销售活动;销售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强化一对一的服务关系,避免销售人员与客户交叉接触,把感染风险降到最低。


  三、根据疫情对建设进度的影响,可适度调整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审批标准。


  四、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适当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银行担保函,或提供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担保函,抵顶不高于担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


  五、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时发放,按时发放。支持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季及时拨付资金。


  六、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疫情结束后次月完成补缴的,按照正常缴存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七、疫情防控期间,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参加疫情防控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八、加快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分批次加快企业扶持资金兑付,第一季度完成首批预付资金拔付。


  九、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国有企业对自持运营的长租公寓适当减免两个月租金,倡导机构化租赁企业适当减免或延期支付两个月租金,并可视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在疫情期间,上述已实施租金优惠的企业,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上述工作要求实施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文中已规定实施期限的按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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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文号:厦府办[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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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厦府办[2020]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结合我市金融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全力保障我市用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重点企业资金需求。


  1.积极推动纳入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企业名单,获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并享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贴息支持。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等9家金融机构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并及时对接,对于国家重点保障企业,在2天之内将优惠利率贷款发放到位,确保相关企业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利率低于1.6%。


  2.梳理完善市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银行机构对名单内企业实施重点信贷支持,给予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优惠利率贷款。推动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等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提供的优惠利率信贷(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85-100基点),并享受一定比例的市级财政贴息。支持各商业银行与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合作,同时争取各总行更为优惠的内部转移价格,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市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


  3.有效运用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各银行机构要用足用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其低成本的撬动作用,加大对疫情防控领域的支持力度。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切实用好人民银行抵押补充贷款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银行机构)


  (二)千方百计帮扶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外贸等行业的企业渡过难关。


  1.对企业已有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企业在无其他负面信息、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担保条件不弱化的情况下,经企业提出申请后,可给予展期一定期限,并简化贷款展期手续。


  2.扩大无还本续贷产品适用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至中型企业,提高审批效率。


  3.简化贷款手续,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企业,落实放款操作条件,实行“马上续贷”。对列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名单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基础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市财政安排适当的贴息。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各银行机构要尽快对本实施办法第(一)(二)条制订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备案并向企业公布。(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银行机构)


  (四)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基本民生保障的企业相关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采取下列措施:


  1.灵活调整其住房按揭、信用卡、消费贷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有条件的给予适当减免。


  2.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各银行机构要尽快制订实施细则,明确适用主体、延后期限、减免政策、证明材料等,报厦门银保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各银行机构)


  (五)运用政府性担保、应急还贷资金为企业提供支持。


  1.政府性担保公司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取消资产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并以原正常收取的担保费为基准,减半收取新增及延保、续保业务的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增加担保额度、延保、续保等方式做好配套担保服务,并适当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不得高于原正常收取担保费的70%。对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担保公司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延长时间不低于90天;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2.积极运用政府应急还贷资金加快续贷操作,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倾斜。扩大应急还贷的合作机构和适用范围,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合作机构拓展至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封闭运作并能及时归还应急还贷资金的前提下,业务品种拓展至合作机构的所有信贷产品。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同时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增强保险保障功能


  (六)全力支持对疫情防控物品的进口,免费提供相关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支持。积极支持疫情防控物品进口过程中进口信用保险等特殊信用保险需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降50%以上予以承保。加快办理出口信保理赔,加大理赔资源投入,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下调小规模企业基本风险保障保单费率水平20%以上,支持更多小微企业稳定经营,加强风险预警和提供风险建议。(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


  三、加强资本市场服务


  (七)协调各审计机构,督促其抓紧开展相关审计工作,积极配合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做好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度季报信息披露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及时收集了解各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编制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度季报进展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对因疫情影响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积极指导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八)支持企业发行金融债券、超短融、短融、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积极协调拟发行上述产品的企业取得注册发行“绿色通道”支持。加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防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融资对接,引导其加大投资力度,加快资金募集和投入效率。(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九)对因受疫情影响存在流动性风险的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协调金融机构通过给予适当展期、发新还旧等方式,对股价下跌的暂不追加抵质押品,有效化解流动性危机,防范股权质押风险。(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相关金融机构)


  (十)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启动股票回购,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董监高依法实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实时跟踪进展,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并对积极响应落实的上市公司在分类监管评价中进行加分。支持国有企业战略性互持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票,进一步稳定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十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重点保障企业和因疫情带来市场拓展机会的优质企业,如生物医疗、在线教育办公等行业企业,优先纳入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进行重点辅导培育。在我市与沪深证券交易所战略合作协议框架下,依托驻厦服务基地(联络处),推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实现做强做大。(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四、发挥纾困基金作用


  (十二)有效利用我市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纾困专项基金,进一步优化管理办法,简化申请流程,纾解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加大对大股东高比例质押上市公司的质押风险的摸排力度,强化股权质押风险防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


  (十三)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增信,适度降低贷款准入门槛、提高信用贷款额度或抵押成数。(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银行机构)


  五、提高外汇办理效率


  (十四)便利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对于各区政府、医院等境内机构进口卫生防疫、医药用品等各疫情防控物资的,银行机构可先予办理进口购付汇手续,并于购付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报备。对于真实合法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业务,银行机构可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和审批材料,凭支付指令直接办理付汇手续。(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各区人民政府,各银行机构)


  (十五)便捷办理跨境外汇收付。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机构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机构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密切关注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人特殊外汇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回应个人特殊外汇业务需求。(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十六)推进“互联网+外汇政务服务”。鼓励各银行机构和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办理外汇业务,提升业务办理便利性。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开展跨境融资。(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六、强化地方金融服务


  (十七)国有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给予年化利率不超过12%的优惠贷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不高于原正常贷款利率的80%。国有控股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收取的利息、租金不高于原正常收取标准的80%。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视情合理延后其还款期限,延长时间不少于30天。国有控股地方金融机构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采取优惠支持举措的,相关业务不纳入财政、国资部门对其实施的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十八)鼓励非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感,参照前述对国有控股地方金融机构的做法,加大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十九)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设医药医疗特色板块,鼓励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挂牌特色板块,并减免企业挂牌费用,开通股权融资“绿色通道”,2年内免收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转让、增资服务手续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


  七、实施“一企一策”


  (二十)银行机构要加快调查受困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梳理近期到期贷款业务清单,掌握客户还款资金落实情况。对因受疫情影响有延期还贷需求的,实行“一户一策”,协商调整还款计划,积极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持续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行业融资需求调研,帮助重点企业利用直接融资、风险管理等工具缓解融资压力。(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二十一)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支持,实行“一行一策”,加大对我市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各银行机构)


  八、建立“绿色通道”


  (二十二)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建立、启动快速审批“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积极拓展线上服务渠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疫情影响期间,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二十三)金融机构要减免抗疫相关转账业务手续费、疫情受困企业展期续贷款相关服务费用、抗疫及民生保障生产企业贷款、发债融资等相关金融服务和中介费用。(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九、提升监管容忍度


  (二十四)推动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企业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的展期续贷、延后还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共渡疫情难关的举措应实施尽职免责。疫情防控期间,原规定逾期60天计入不良贷款的,其期限可适当延长至90天。(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二十五)着力破除形式主义,为各金融机构减负。确保金融机构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和企业帮扶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科学安排各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信息数据报送等活动,控制各类监管检查的频率和次数。(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十六)加大非法金融活动打击力度,严禁利用疫情相关的医药研发、防护用品生产、人员救护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禁利用物资供需关系炒作或虚造证券、期货、大宗商品等交易信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打击疫情防控期间以垫付过桥、以贷养贷等方式提供现金贷、“套路贷”、直接或变相暴力催收等违法活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


  十一、加强工作督办落实


  (二十七)建立问题反映和督促检查机制。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企业跟踪服务,及时收集了解企业针对金融服务的问题和意见。金融监管部门通过设置热线电话、线上平台等方式,畅通疫情防控期间意见反馈渠道。加大对各金融机构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的监测评估和督促力度,对支持不力、执行不到位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各金融机构总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八)对疫情防控期间响应度高、工作落实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表扬并在分类监管评价中予以加分,并在政府部门选择业务合作对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中予以政策倾斜或加分。(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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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1
文号:厦府办[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府办[2020]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我市旅游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拨付奖补资金。对符合《厦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关于加快促进国际航线发展扶持意见》奖补条件且信用良好的企业,按照“容缺受理”原则,2020年3月底前完成2019年度奖补拨付。(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厦门港口管理局)


  二、缓缴减免税费。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旅游企业,可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旅游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补贴包机损失。针对疫情期间旅行社因组织境外旅游包机承担的空载损失,依据实际损失,给予30%的损失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招徕游客。对于我市旅行社(含福建省在厦门设立的旅行社分社)组织境外游客来厦,在厦门住宿1晚(含)以上的,以其银行结汇数据为依据,旅行社取得的外联创汇旅游收入,每结汇1美元,奖励0.5元人民币。对于我市旅行社组织省外游客来厦旅游,在厦门住宿两晚(含)以上,当年入厦游客接待总量超过20000人次的给予奖励,每团奖励金额最高为60元/人:入厦游客接待总量为20001-40000人次,自第20001人次开始每晚奖励6元/人;入厦游客接待总量超过40000人次的,自第40001人次开始每晚奖励10元/人。(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稳岗扶持。按照厦府规[2020]3号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部分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对雇佣外语导游的旅行社,疫情结束后外语导游人员继续在岗带团的,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旅行社发放用工奖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加大金融支持。按照厦府办[2020]4号文规定,加大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短期流动性困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旅游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对列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名单的小微旅游企业,在原有贷款基础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市财政安排适当的贴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旅游小微企业,政府性担保公司应积极做好担保服务,担保费不得高于原正常收取担保费的70%。(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


  七、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及时落实文旅部通知要求,于2020年3月5日前,由旅行社申请,对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已交纳保证金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八、缓缴水电气费用。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旅游企业,2020年1月、2月抄表决算的电费可延期到2020年2月28日前缴纳;同时,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也可向市水务集团、华润燃气提出申请并办理延期缓缴手续,即2020年2月、3月发生的自来水和燃气费统一在2020年4月30日前缴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文旅局、市市政园林局、国网厦门公司、市政集团)


  九、加强行业队伍建设。不断丰富线上培训内容,面向全行业免费开放,鼓励旅游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疫情期间,发动旅游企业及旅游院校参加厦门旅游人才网(www.xmthr.com)的线上招聘和应聘活动。疫情结束后,适时组织专场旅游人才校企对接会,缓解企业人才需求。(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十、提供法律援助。组建“旅游行业法律援助团”,针对疫情期间产生的合同纠纷问题,为旅游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我市旅游企业解决违约金、恶意拖欠、境外企业退费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文旅局)


  本实施方案所指旅游企业系在我市注册的旅行社、景区景点、饭店宾馆和旅游教育培训机构等企业。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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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厦府办[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2号——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的考虑

本专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专家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2020年伊始,新冠病毒疫情在中国大地突发,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中对有些企业的影响可能是可控的,而对有些企业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甚至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也可能极少数行业或企业不受影响。注册会计师对2019年度报表的审计,必须充分考虑新冠病毒疫情对被审计单位重大合同履行及注册会计师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和审计报告的影响,评估并判断其是否存在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不再持续经营的未来事项或情况。现就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的审计风险提示如下:


  风险提示一:必须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签订的重大合同情况,评估因新冠病毒疫情对合同履行及经营情况的影响


  1.所谓重大合同,是指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在法律法规上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模式、业务性质、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进行判断识别。它一般包括①买卖、建设工程、设计、委托加工合同;②涉及并购、资产置换、合资合作等合同;③借款合同;④为其它公司提供担保的合同;⑤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变动的合同;⑥被审计单位认为重大的其他合同。对于被审计单位是上市公司的,重大合同范围可以参照《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8年3月27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等规范中关于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借款、担保、租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标准来进行认定。


  2.评估因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的影响。通过对重大合同的审查,评估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的影响,了解重大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及违约责任的有关约定,对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造成履行不能所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主要有三种情况①基本不构成影响,正常继续履行合同,承担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②有影响,可以克服但显失公平,构成“情势变更”。该种情况构成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受影响方可以通过与相对方协商或法院裁判,延期履行、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解除合同等措施。③有影响同时不能克服,构成“不可抗力”免除违约责任,甚至合同解除,但要经法定程序。


  3.对重大合同的影响,如被审计单位主张新冠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取得相应的审计证据。


  如果此次新冠病毒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对企业来说主要是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因为新冠病毒疫情防控而采取的各种相关措施(如交通封锁、停工停产、停止营业等)的影响,因此应根据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新冠病毒疫情防控采取措施和解除的时间来确定不可抗力发生和消除的时间。


  由于各地区采取的措施在时间及程度上具有差异性,因此各企业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遇到的情况和受到的阻碍也各不相同,故各企业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起始及结束时间根据客观情况也不尽相同。如果企业作为主张遭受不可抗力而减免责任的一方,在被合同相对方要求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及消除时间时,应向相对方提供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通知、公告、文件等证明文件来答复所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消除时间。


  注册会计师应注意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收集和保留因新冠病毒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不能按时履行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①省政府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文件,除此以外,市级政府、区政府、街道办发布的命令通知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②政府各部门针对新冠病毒疫情的行政管理措施,如交通管控、延长假期及复工时间等相关的文件,如收集的证据不能明确证明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在必要的时候,可通过书面函件、电子邮件、网络咨询、微信等方式询问政府是否可以生产经营并请求相应的回复。


  ③关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情况证明,如买卖合同原材料上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显失公平的证明;合同主体因确诊新冠病毒疫情或疑似病例,就医或隔离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④在国际贸易中,外贸公司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线上认证平台或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开具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企业可以首先考虑通过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的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如无法协商一致,企业是否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通知,将此次新冠病毒疫情情况以及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告知合同相对方;如果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企业是否向合同相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4.对于被审计单位以公司股权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的情况,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后,应当了解被担保人是否因股权价值下跌要求增加担保物或担保方式,了解是否对被审计单位后续经营产生影响,并取得相应的审计证据。


  股权担保属于权利质押,质权人相对于一般债权人有权就股权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股权的价值对质权人具有重大影响。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虽然属于各方均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各方均没有过错,但是,如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发生导致公司股权价值显著减少,严重影响到质权人质权的实现,除出质人与质权人有明确的约定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增加质押物,或者增加抵押、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以保证被担保人权利的实现。


  风险提示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等有关规定,在充分了解重大合同,取得相关审计证据的基础上,评估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产生重大损失,并判断是否构成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不再持续经营的未来事项或情况。


  1.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管理层是否已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如果管理层已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进行讨论,并确定管理层是否已识别出包括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而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如果管理层已识别出这些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其讨论应对计划。


  2.如果管理层未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其拟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询问管理层是否存在包括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而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3.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存在因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可能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且这些事项或情况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


  4.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鉴于重大合同履行不能造成的损失存在不确定性,其潜在影响的重要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为了使财务报表实现公允反映,管理层有必要适当披露该不确定性的性质和影响,则表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如果认为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适合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但存在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导致的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已充分描述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层针对这些事项或情况的应对计划;财务报表是否已清楚披露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由此导致被审计单位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和清偿债务。


  ①如果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内容包括:第一、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关于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导致的重大不确定性所述事项的披露;第二、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②如果财务报表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基础部分,说明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的影响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但财务报表未充分披露该事项。


  6.如果财务报表已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但根据判断认为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不适当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风险提示三: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利用法律专家的工作


  如果注册会计师对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的影响,包括合同正常履行的重大风险、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适应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无法作出职业判断和评估,可以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规定,考虑是否利用法律专家的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实现审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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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0
文号: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府规[2020]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积极缓解疫情对经济运行的影响,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恢复发展,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扶持困难行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餐饮行业的企业,按2020年2月至3月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残联)


  三、阶段性免收企业污水处理费。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免收2020年2月至3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政集团)


  四、给予市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支持。对市级医用物品、生活物资等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在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政策实施期内发生的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专项用于企业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生产活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给予困难行业小微企业贴息支持。对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外贸等行业小微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的30万元及以上新增(含展期)银行贷款,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降低工商业用水用气价格。


  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0年2月至3月的用水,在其它行业用水价格基础上给予0.8元/吨的优惠(优惠后按1.8元/吨收取),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政集团)


  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0年2月13日至4月12日的用气,给予0.2元/立方米的优惠,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其中,对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在2020年2月13日至3月12日期间的用气,按照全省政策给予0.3元/立方米的优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华润燃气)


  七、运用纾困发展基金帮扶重点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纾困发展基金投资范围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扩大到非上市重点企业,通过股权、债券投资等方式支持重点企业化解经营危机,为尽责自救后仍无法解决危机的企业提供帮助。(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金圆集团)


  八、扩大应急还贷资金服务范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应急还贷服务合作机构从商业银行扩大至经认可的厦门域内证券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区(管委会)财政与银行等贷款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厦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其中:贷款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20%,其余部分由市和各区、管委会按比例出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金圆集团)


  以上政策如国家和省里另有新的规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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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6
文号:厦府规[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2号)和《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厦医保[2020]33号)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1.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所属期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交部分。


  2.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所属期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交部分。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20年2月至6月,企业为本市职工、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分别按4%、3%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生育保险费率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三)注意事项


  1.本次阶段性减免执行起始月份均为2020年2月(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或预缴不在本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间的社保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收。


  2.企业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社保登记信息”栏目查询“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的企业类型,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进行划型及对应享受减免政策”等有关信息,如有疑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税务部门将按照政策规定主动调整社保费应缴数据,企业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在申报缴纳时直接享受本次阶段性社保费减免政策。


  二、关于2月社会保险费的处理问题


  (一)已申报缴费的。2月已缴纳社保费且符合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其减征部分的费款,税务部门将按规定联合人社、医保部门直接批量办理退费,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退费成功后,税务部门将通过短信告知。企业也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进行查询。


  (二)未申报缴费的。对于2月份未申报缴费的企业,税务部门已按照减免政策重新调整当期社保费应缴数据,企业核对后可直接申报缴纳。


  三、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衔接问题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后,仍无力按时足额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可继续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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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人社发[2020]2号 福建省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其中: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人社厅、财政厅)


  二、减免期间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三项社会保险费所属期。对中小微企业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其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三、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四、优化减免企业对象认定流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按照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我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等统计情况确定大型企业,其他企业原则上确定为中小微企业。对暂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人社、工信、统计、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税务、统计、工信、人社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责任单位: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工信厅、人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五、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各地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在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工作中,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在征收环节,税务部门按减免规定核定企业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数额,企业申报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费率不做调减。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社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六、落实资金保障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放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人社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后,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全省历年结余基金弥补。省级暂存在厦门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结余,2020年到期的定期存款应按照规定将每笔定存资金本息于到期次日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社厅,厦门市人民政府)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后,各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由本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历年结余基金弥补。如当地工伤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不足弥补的,可申请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按规定调剂补助后,各地要按照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


  七、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统筹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级人社、税务、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风险防控和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效应分析等工作。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制定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二、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要点是什么?


  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要点可以简要概括为三点:


  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是减。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中小微企业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其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会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的是企业单位缴费部分,重点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职工个人权益不会因此受影响。我省实施办法重申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要求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会不会影响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发放?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虽然会对今年三项社会保险保险基金收支产生影响,但是可以通过使用历年结余、省级调剂等办法来保持基金正常运行。对于可能出现的当期基金收支缺口,我省实施办法已经明确了弥补办法,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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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闽人社发[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医保[2020]33号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经营困难期,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及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阶段性减征


  2020年2月至6月,企业为本市职工、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分别按4%、3%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生育保险费率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二、继续执行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继续执行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参保人待遇


  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支付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暂不划拨个人账户。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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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厦医保[2020]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会[2020]2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会计核算指导,促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会捐赠管理,提升捐赠业务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现就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和捐赠业务会计核算通知如下:


  一、强化捐贈资产內控管理


  接受新冠肺炎捐赠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等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后要根据捐赠文件、物资接收清单、资金到账凭据等及时登记造册,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真实的收据。对捐赠资金要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及时入账;对捐赠物资要明确仓库或指定地点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好签收手续,并做好出入库明细台账登记。


  二、把握捐赠会计确认原则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确认捐赠收入:(1)与捐赠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2)捐赠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下情形中,不确认捐赠收入:(1)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此种情形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2)对于口头承诺捐赠款物但未实际履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不确认捐赠收入,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3)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三、做好捐赠业务会计核算


  (一)捐赠款物的会计计量


  受赠资产如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受赠资产如为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捐贈款物主要账务处理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认为捐赠收入的,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ー一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一一非限定性收入”。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浄资产”和“非限定性浄资产”,借记“捐赠收入一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限定性浄资产”科目;借记“捐赠收入ー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非限定性浄资产”科目。


  2.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认为受托代理资产(负债)的,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一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一一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转赠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一一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一一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四、保障会计制度实施质量


  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公立医院、红十字会等预算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制度一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指导,保障会计制度实施质量。各单位要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管职责,有效发挥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内部监督的各自优势,切实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管,指导、督促《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得到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捐赠等相关业务会计核算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实务操作案例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附件


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实务操作案例


  案例1:某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202X年2月1日接受甲企业捐款100,000元,已存入银行,并指定用于新冠肺炎防控购置口罩和隔离防护服。2月5日接受乙企业捐赠医用一次性口罩一批,有商场采购发票和明细物资请单,含税金额50,000元,用于防控疫情。基金会应当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并登记入账。


  (1)202X年2月1日,接受甲企业捐赠款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00,000


  (2)202X年2月2日,该基金会决定将所收甲企业捐款中的80,000元采购医用防护服,20,000元采购N95标准口罩,当日送达某疫情防控定点医院,账务处理:


  借:存货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借:业务活动成本  100,000


  贷:存货  100,000


  (3)202X年2月5日,收到乙企业捐赠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于当日送达若干隔离医学观察点,账务处理:


  借:存货  50,0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50,000


  借:业务活动成本  50,000


  贷:存货  50,000


  (4)202X年2月末,将捐赠收入费用结转净资产,账务处理: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50,000


  贷:限定性净资产  150,000


  借:限定性净资产  150,000


  贷:业务活动成本  150,000


  案例2:某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202X年2月3日收到丙企业委托转赠给某防疫定点医院的呼吸机一批,无采购发票,有物资清单,市场价格为500,000。


  (1)202X年2月3日,收到丙企业委托转赠的物资,当场验收入库,账务处理:


  借:受托代理资产  500,000


  贷:受托代理负债  500,000


  (2)202X年2月4日,该基金会将受托转赠的呼吸机送达指定医院,账务处理:


  借:受托代理负债  500,000


  贷:受托代理资产  500,000


  案例3:某公立医院(事业单位)202X年2月1日接受丁企业捐款200,000元,用于本次疫情防控专门购置防疫用品,已存入银行。2月3日接受戊企业捐赠口罩和防护服一批,用于医护人员使用,有商场采购发票和明细物资清单,含税金额100,000元。2月5日收到主管部门调拨的一批社会捐赠保障性物资,调拨清单注明价值100,000元。


  (1)202X年2月1日,接受丁企业捐赠款。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捐赠收入  200,000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00,000


  贷: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  200,000


  (2)202X年2月3日,接受戊企业实物捐赠。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库存物品  100,000


  贷:捐赠收入  100,0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3)202X年2月5日,收到主管部门调拨物资。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库存物品  100,000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  100,0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4)202X年2月末,结转财务会计中捐赠收入,


  借:捐赠收入  300,000


  贷:本期盈余  300,000


  财务会计“无偿调拨净资产”、预算会计中“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于202X年末按制度要求结转。


疫情防控期间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及会计核算操作问答


  为指导公益、慈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好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及会计核算处理实务操作相关问题给予解答。


  01、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如基金会、慈善协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要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答:是的。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如基金会、慈善协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的通知》做好捐赠款物管理和会计核算。


  02、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是否也要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答:不是。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均属于预算单位,在进行捐赠款物内控管理的时候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试行)》进行规范,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关于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


  03、我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捐赠,包括资金、物品以及一些单位作出的捐赠承诺,上述是否都能按捐赠收入处理?


  答: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确认捐赠收入:


  (1)与捐赠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捐赠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下情形不确认捐赠收入:


  (1)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款物,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款物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改变上述款物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进行处理,会计核算时应当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2)捐赠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等被称之为捐赠承诺。捐赠承诺不满足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捐赠承诺,不应予以确认,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3)对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4)如果款物提供者提出捐赠时要求非营利组织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款物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04、捐赠有哪些类型?


  答:捐赠按照使用是否受到限定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属于限定性捐赠;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没有设置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属于非限定性捐赠。捐赠按照物品种类分为:资金捐赠;物资、设备、房产等实物资产捐赠;劳务捐赠等。


  05、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如何进行内控管理?


  答:接受新冠肺炎捐赠的公益、慈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等有关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捐赠款物应按规定区分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进行管理。


  06、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当确认收入?应如何确定入账价值?


  答: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予以确认为一项收入:


  (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受赠资产如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①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②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3)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07、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接受捐赠时,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


  对于接受的有附加条件的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2)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贷:限定性净资产


  借: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08、限定性净资产能转换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吗?


  答:可以。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对净资产进行重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化为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条件已经解除的3种情况:


  ①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②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目的已经达到;


  ③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则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解除。


  09、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捐赠形成的收入是否需要交税及会计核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八十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捐赠收入不缴纳所得税,无需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


  注:非营利组织需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相关规定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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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7
文号:闽财会[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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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现就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一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二、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出租方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如不动产租赁合同及减租补充合同);


  (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出租方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


  六、出租方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租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如有延期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的部署,鼓励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减免税适用对象。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含)以上租金,帮助其度过疫情难关的不动产出租方,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规定减免税额上限。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1.减免租金总额指出租方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合计。对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未达一个月或减免企业的租金,不计入减免租金总额。


  2.三个月应纳税额为以2020年2月按出租方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


  (三)明确不能重复享受。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在计算减免税额时应扣除已享受的减免税额。


  (四)规定减免税申请的途径及所需资料。出租方可以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或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减免申请。所需提交的四种申请材料中,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及复印件可容缺,待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交。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日常征管,要求出租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税务部门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告知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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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现就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五)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层报省税务局确定列为试点企业。


  二、试点内容


  经省税务局批准,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1)。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办理及相关要求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见附件2)。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试点企业及实际承运者均应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1.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doc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进行修订,明确相关事项。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试点企业申请流程。


  (二)明确了代开对象专用发票开具事项,特别制发了《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代缴税款协议》。


  (三)规定了涉税事项办理,明确了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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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应当登录福建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pdk.fujian.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二、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及发票需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涉税风险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办理发票“增版”“增量”。


  三、纳税人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应按卷(一卷100份)申领,主管税务机关按卷发放。


  四、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除另有规定外,仅限于福建省范围内使用。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布福建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


  (二)对发票使用范围进行调整,发票不再仅限于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使用,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使用。


  (三)明确纳税人申请“增版”“增量”事宜。


  (四)明确纳税人按卷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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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弘扬“爱心厦门”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助力慈善,更好地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整理如下(文件发布时间截至2020年2月),请周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未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不得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福建省登记管理:


  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闽财税[2015]42号)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闽财税[2016]41号)


  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闽财税[2017]51号)


  4.《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闽财税[2018]21号)


  5.《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闽财税[2019]30号)


  厦门市登记管理:


  1.《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厦财预[2015]10号)


  2.《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5年第二批)的通知》(厦财税[2015]3号)


  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5年第三批)的通知》(厦财税[2015]5号)


  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6年第一批)的通知》(厦财税[2016]7号)


  5.《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6年第二批)的通知》(厦财税[2016]10号)


  6.《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6年第三批)的通知》(厦财税[2016]25号)


  7.《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7年第一批)的通知》(厦财税[2017]13号)


  8.《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7年第二批)的通知》(厦财税[2017]22号)


  9.《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8年)的通知》(厦财预[2018]61号)


  10.《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的通知》(厦财税[2019]7号)


  11.《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第二批)的通知》(厦财税[2019]8号)


  12.《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第三批)的通知》(厦财税[2019]10号)


  13.《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第四批)的通知》(厦财税[2019]14号)


  厦门市各区登记管理:


  1.《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厦海财[2019]73号)


  2.《厦门市同安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的通知》(同财[2019]128号)


  3.《厦门市翔安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翔安区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的通知》(翔财预[2019]52号)


  4.《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集美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厦集财[2019]44号)


  5.《厦门市湖里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的通知》(厦湖财[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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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2020年第3号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第一批)名单:


  厦门市慈善总会


  厦门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厦门南普陀慈善会


  厦门市鸿山慈善会


  厦门市思明区慈善会


  厦门市湖里区慈善会


  厦门市湖里区老年福利协会


  厦门市集美区慈善会


  厦门市海沧区慈善会


  厦门市海沧区石室禅院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区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区同心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梵天厚学慈善会


  厦门市翔安区慈善会


  厦门市海丝慈善会


  厦门市捌玖家政人员关爱基金会


  厦门市百江慈善基金会


  厦门大博医疗慈善基金会


  厦门市第九中学教育基金会


  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厦门广济慈善基金会


  厦门海峡研究院发展基金会


  厦门市海峡文化艺术品保护基金会


  厦门莲花爱心基金会


  厦门市圆梦扶贫基金会


  厦门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厦门市泉水慈善基金会


  厦门外国语学校教育基金会


  厦门市翔业爱心基金会


  厦门市海峡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厦门仁爱医疗基金会


  厦门市致诚信用大数据基金会


  厦门市禹洲公益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9年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9年度纳税申报表。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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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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