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2017]6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税降负十条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5-31
文号:闽地税[2017]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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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有效缓解实体经济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地税职能作用,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度难关,省地税局研究制定了十条政策服务措施,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主动落实。减税降负是新一轮税制改革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实体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系统各级要充分认识减税降负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省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减税降负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精神,增强行动自觉,主动落实减税降负政策服务措施,释放政策红利,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系统各级要广泛、持续宣传减税降负政策服务措施,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努力做到应知尽知全覆盖。要定期开展政策落实和征管数据分析,由主管地税机关及时跟踪辅导应享受而未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企业,确保企业应享尽享。建立健全持续创新、完善减税降负政策服务措施的征纳互动机制,广泛征求企业对减税降负工作的意见建议。要积极挖掘和宣传地税部门减税降负帮扶企业发展的鲜活事例,树立典型,推广经验,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格督导,力求实效。系统各级要把减税降负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加强执法督察和工作督导,对落实政策服务措施不作为、慢作为、打折扣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确保中央、省政府、税务总局及省地税局出台的减税降负政策服务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加强上下联动协调,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复杂事项、基层无权处理的事项,各级要摸清情况,尽快研究提出建议,层报上级处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31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减税降负十条政策服务措施


  一、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主管地税机关要摸清辖区内科技型企业的现状,深入分析发展中面临的困难与存在的问题,向地方政府提出培育壮大当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设性意见,引导企业应用或引进先进技术改造升级,促成达到依法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建立挂钩联系机制或专业服务团队,辅导企业正确完整归集研发费用等事项和增强环保意识。


  二、靠前服务企业重组改制。主管地税机关要积极参与地方政府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工作,主动为兼并重组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咨询辅导等服务,指导兼并重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规范处理涉税事项,以达到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要依法加快落实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减免政策。


  三、积极落实税费优惠支持企业发展。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县级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核实相关情况后2个工作日) 内给予办理减免核准手续。对企业符合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形的应税行为,由县级地税机关按《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下限比例核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符合公租房、廉租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规定的,减免相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对企业应享而未享的税费优惠,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企业。落实失业保险降费阶段性调低费率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从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扩至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对工业企业停征江海堤防维护费。有条件的设区市级、县级地税局从2017年10月1日起停止代征江海堤防维护费。


  四、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明晰征纳权责,明确省市县三级地税机关权责事项,规范执法;持续开展简并涉税资料、简化办税流程工作,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


  五、拓展国税地税合作。推进国税地税合作县级示范区建设,开展市级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大厅办税服务,积极推行涉税业务一窗办理。加强国税地税纳税人信息共享,从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信息采集、变更、财务报表报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报验时,可选择只向国税或地税机关一方报送。


  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互联网+税务”。建设统一的电子税务局,联合省国税局加快开发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平台。优化网上办税系统,完善3A移动办税平台功能。拓展网上办税服务范围,建立网上涉税文书档案库、纳税人房源租赁信息资料库,供纳税人专属自用。开通减免税网上备案、增量房交易税收网上资料申报和预审、纳税信用等级网上查询和《纳税信用等级证明》在线申请开具服务。从2017年6月起,纳税人无需到地税机关办理节约能源、新能源车辆车船税减免税备案手续,由联网征收系统在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环节自动判断。


  七、简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对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未发生应税业务的企业、非独立核算且未发生支付个人收入行为的单位、农民合作社、在我省税务登记但不在我省纳税的单位,删除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种登记,不再按月零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八、降低企业成本。扩大“银税互动”合作范围和受惠面,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年度评价,深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联合多部门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帮助诚信纳税企业解决资金短缺和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从2017年7月1日起,对地税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再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统一按季预缴,减少预缴税款对企业资金的占用。


  九、减少涉企税收检查。实施国税地税“联合选案、共同进户、统一尺度、信息共享”。实行执法项目清单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对同一纳税人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开展进户执法。对新产业、新业态、初创企业,经风险识别,未发现明显税收违法线索或者疑点的,一般不确定为稽查对象;对列入随机抽查的企业,鼓励其开展自查自纠,在自查期间主动如实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税务行政处罚;对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对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十、深化挂钩帮扶企业、助力企业“走出去”。完善领导挂钩联系企业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地税机关联动帮扶企业制度,为企业提供点对点、面对面的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防范税务风险,协调解决企业合理涉税诉求。选取遵从意愿强、内控机制好、行业代表性高的挂钩联系企业谈签税收遵从协议,明确税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贯彻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服务闽企“走出去”;下放权限,简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为“走出去”企业享受东道国与我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待遇、避免双重征税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充分利用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机制,协助“走出去”企业解决境外涉税争议与纠纷,维护纳税人的合法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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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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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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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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