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三、私房出租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等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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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4
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相关要求,现就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3月23日前统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种鉴定和定额核定进行批量处理,由“月”改按“季”申报纳税(2016年4月纳税人仍须申报缴纳3月份所属税款)。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自2016年3月24日起,可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从下一季度起实行。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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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7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闽侯海峡汽车文化广场二手车交易委托代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为了加强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的管理,方便纳税人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等有关规定,现对闽侯海峡汽车文化广场内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委托代征增值税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上均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依法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二、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指定闽侯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在海峡汽车文化广场中交易的二手车增值税的征收。闽侯县国家税务局可依法委托海峡汽车文化广场中的二手车交易经营主体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税收。纳税人缴交增值税税款后方可凭已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收现专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向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依法受托的二手车交易经营主体应凭真实、合法、有效的二手车交易价格依法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税收。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3)二手车交易合同、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如果放弃减税的,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自行缴纳申报增值税后凭缴税凭证到代征单位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依法受托的二手车交易经营主体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申报前携已缴税的材料(《税收缴款书(收现专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预缴税款模块维护,申报时当期应缴增值税可以扣减海峡汽车文化广场交易市场代征的增值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后,属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情形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预缴模块维护后,申请退还多缴部分税款或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款。


  七、本公告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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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9
文号: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相关要求,现就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福建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fpdk.fj-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福建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采用原有方式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流程不变。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逐户确认纳税人如期实现通过福建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增值税发票信息。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按月层报省局进行后台信息维护。


  五、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具体操作及常见问题见《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请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下载中心-办税资料”栏目下载使用。纳税人遇到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或开票软件方面问题请联系相应的技术服务单位,其中:航天信息4008877618,百旺金赋0591-83623686、4006112366.


  六、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03月14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目前,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已覆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了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认证的基础条件。为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调整了相关系统,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不再认证。

 

    二、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使用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USB接口插入金税盘或者税控盘按照有关操作登录福建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逐票或批量勾选再确认勾选,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纳税人仍可进行扫描认证,建议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先使用更为方便、高效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替代原有扫描认证的方式。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有哪些调整

 

    由于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将电子底账导入的数据进行勾选确认后回传至税控系统的认证系统,所以取消认证不影响纳税人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流程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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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4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地税发[2016]3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现就我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一)指定窗口集中受理。各单位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指定办税服务厅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集中受理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二)设立行政审批指示路牌。各单位应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行政审批指示路牌,引导申请人到窗口或大厅办事。指示路牌应按照税务总局统一的样式设置,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的,可按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要求设立指示路牌。(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三)选派窗口或大厅人员。各单位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业务骨干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窗口或大厅服务工作,保持窗口或大厅人员相对稳定。(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四)公布服务规范。各单位应将我局服务规范在醒目处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务大厅的统一要求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另外,可以通过电子滚动屏、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服务规范。各窗口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指示路牌设置与服务规范张贴。(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二、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


  在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在我局金税三期工程上线后,积极探索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研究制定符合我局实际的行政审批电子签章使用和管理办法,探索运用电子密钥等数字认证技术实现对申请人安全登陆网上审批平台与身份进行验证。(主办部门:征管处,配合部门:信息技术分局)


  三、推行受理单制度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实行网上受理的,要出具网上受理单并告知申请人。受理单根据税务总局统一样式制作,一式三份,一份当场送交给申请人;一份随受理资料流转,供单位内部负责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份提供给各单位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备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说明理由。


  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全国统一样式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文书》。(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四、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


  (一)明确办理时限。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由市局各主管业务处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办理环节不超过5个环节,承诺时限不超过法定时限35%”的原则细化时限办理要求。各单位要按照承诺时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对于程序简便、可现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即时办结,大力提高即办事项的比例;对于需要实地调查、上报审批或其他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在受理单中明确办结时限。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应在受理单中作出具体说明。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对行政审批办理进度按各环节时限要求进行预警提醒,提高审批效率。(主办部门:征管处、税政二处、各基层局)


  (二)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各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于2016年3月31日前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利于自主创业和增加就业等政府鼓励的事项,以及老弱病残孕等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主动服务,专人负责,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五、编制和提供服务指南


  (一)编制服务指南。在税务总局统一格式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基础上,根据我局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全市统一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服务指南中申请材料不得有兜底性条款,审批部门不得超出服务指南目录增加申请材料。(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征管处、税政二处)


  (二)提供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应摆放在窗口或大厅的醒目位置,方便群众取用,并在我局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三)更新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更的,纳税服务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指南的更新,在窗口、网站或大厅醒目位置张贴变更公告,进行公示宣传,让公众周知。(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六、制定审查工作细则


  (一)编制审查工作细则。市局各业务主管处室根据业务职责在税务总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2015年版)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中的具体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和细化,明确每个审查环节的具体要求,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重点明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细化部门负责人以及不同职级办事人员在不同环节的审查职责。在明确自由裁量权边界时,可根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的因素制定标准原则的,要尽量具体化。对同一类申请事项,申请人条件相当、情节基本相同、性质基本一致,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基本相同。(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征管处、税政二处)


  (二) 明确审查工作要求。各单位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主办部门:征管处、税政二处、各基层局)


  (三)强化责任追究。以审查工作细则为依托,明确廉政要求以及不当作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建立税务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禁止部门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主办部门:监察室,配合: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


  七、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


  (一) 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各单位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二)及时公开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各单位应当通过服务大厅的电子屏幕或市局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行政许可结果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三)做好全程咨询服务。市局通过12366热线电话、网站等平台设立在线应询、咨询邮箱等,提供咨询服务。设立服务大厅的单位,可设专门咨询台,统一接受申请人咨询;实行窗口受理的,由窗口人员负责提供咨询服务。(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八、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


  (一)即时接受申请人满意度评价。在申请人审批事项办结后,各单位应提供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由其填写,对不方便现场反馈的,申请人可根据评价表提供的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直接向纳税服务部门反映。纳税服务部门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评价表,定期进行实地或电话随机抽查回访。办税服务厅可以使用叫号系统的电子评价功能即时接受纳税人满意度评价。(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二)组织召开申请人评议会。评议会由纳税服务部门组织,邀请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参加,听取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审批事项数量、受理件数等实际情况确定举办座谈会的次数,各单位可每季度、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对评议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向参会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反馈,并向社会公告。(主办: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九、工作要求


  (一)报送审批事项办结情况。市局征管处和各基层局要做好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统计填报工作,于每季度的首月3日前将上一季度(第三、四季度于当季度末)的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报送政策法规部门汇总,市局政策法规部门于每季度的首月7日前汇总后报送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办结情况,主要包括每一项审批事项的受理件数、平均办结时限、在法律规定内办结和逾期办结的件数及占比情况,对逾期办结的应作出专项说明。(主办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征管处、各基层局)


  (二)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市局政策法规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主办部门:政策法规处)


  十、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优化服务、创新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必取得实效。


  (二)建立机制。各单位应当注重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有序推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


  (三)抓好落实。各单位按照工作职责、任务分工和本通知的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做好与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的有机衔接,促进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各单位应将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报告。对各单位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市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附件: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2.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


  3.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4.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5.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6.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


  7.指示牌标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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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1
文号:厦地税发[2016]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经信投资[2016]76号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土房产分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工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108号)精神,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2014年-2018年期间,新建或通过改建达到条件的工业企业新增加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实施奖励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企业新建或通过改建的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年版)》条件,项目主要用于工业生产。


  (三)企业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了新建或改建部分的“两税”。


  (四)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奖励:


  1.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的新建或改建项目。


  2. 项目用地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不符合《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年版)》条件。


  3.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奖励标准


  2014年至2018年期间,对新建或改建部分,从企业开始缴纳“两税”之月起计算,缴满12个月的“两税”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时间


  从2016年起,每年的5月份(工作日)集中受理申报。企业可持“两税”完税证明及有关材料,向税收征管的市、区或开发区经信部门申报。


  四、受理审核程序


  受理、审核和兑现企业新建或改建部分的“两税”奖励工作,由经信、国土房产、地税、财政4个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按照税款入库属性,各区经信局和火炬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企业受理和奖金兑付工作。市经信局负责市集中企业受理和奖金兑付工作。地税的审核工作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经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的咨询、受理和材料完整性审查,以及企业申报材料送达各部门审核的流转。受理申报时间截止后,经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是否属于新建或改建的项目,是否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项目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国土房产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新建或改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是否符合《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年版)》条件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地税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的新建或改建项目所形成的“两税”纳税金额情况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财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


  (五)通过审核的企业和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担,区级受理的企业申请由区级先行兑付,市经信局受理的市集中企业申请的由市级拨付,年终通过市区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五、申报材料


  企业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2份):


  (一)《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申报项目土地房产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报当年及上一年度厦门市地税局“两税”电子缴款凭证和配套的纳税申报表、税源明细表,以及企业纳税证明(加盖税务征收印章);


  (五)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六)申报奖励金所对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表(年报H201表)》。


  六、其他事项


  (一)各级经信、财政、税务和国土房产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两税”奖励政策的宣传,强化服务意识,指定具体业务科室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


  (二)企业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追缴已拨付的奖金,并且3年内不得申请各级财政资金扶持。


  (三)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1. 新建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报表


  2. 申报项目土地房产基本情况表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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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4
文号:厦经信投资[2016]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7月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顺利开展,现就“营改增”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资格确认、备案管理和申报征收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具体应税范围详见《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税务登记


  (一)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附件一)后,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确认回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


  (二)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为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尚未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试点纳税人,可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前,自行向工商部门申请转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资格确认


  (一)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附件二)后,应于2016年4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收入确认回执》,并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登记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兼营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做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未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需要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 可以自2016年4月1日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四、备案管理


  (一)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备案手续。


  (二)试点实施后,可以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差额征税备案手续。


  (三)试点实施后,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可以于2016年4月28日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发票管理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应使用国税机关发放或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票种核定、税控设备发行、发票领购等事项,但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六、申报征收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所属期为2016年4月(含本数,下同)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2016年5月份之后的增值税。


  (二)对2016年5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16年5月1日后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16年核定执行的营业额作为不含税销售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兼营2016年5月1日前已属国税机关管征的应税项目的,应于2016年5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余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如有需要,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另行申请按月申报。


  (三)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但试点纳税人原为国地税共管户的,其已经签订的税库银扣款协议依然有效。


  七、其他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fj-n-tax.gov.cn)、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福建国税”了解和咨询“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反映或投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二)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试点改革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备案管理和发票领取、印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办理涉税事项,具体可参照《2016年营改增试点基础工作项目表》(附件三)。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


  3.营改增试点基础工作项目单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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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5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闽财税[2016]8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房管局(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财税[2016]23号文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查询机构)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查询机构应当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加盖公章后,交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涉税手续。书面查询结果文本格式见附件,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购房所在地查询机构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在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后,地方税务机关给予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二、纳税人向查询机构申请查询其家庭住房信息情况时,应当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相关证件,如实申报家庭成员信息及家庭住房情况。各地查询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在查询结果中列明所申请查询的纳税人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住房情况,注明查询日期等,不得随意扩大查询范围。


  未成年是指未满十八周岁。


  三、自2016年2月22日起,我省各地均适用财税[2016]23号文全部规定。《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0]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文本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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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2
文号:闽财税[201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间置换房产和房产外币计价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0号)第三条规定,现就自然人置换房产以及购置房产外币计价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之间置换房产,应视为置换人出售房产后再购入房产两项行为。置换过程中,转让收入扣除购置成本及相关费用后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


转让收入按以下顺序和标准确定:


(一)置换合同上标明房产售价的,按房产售价确定;


(二)置换合同上未标明售价或标明的售价低于房产评估价的,以评估价确定。


二、对以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货币购入的房产,按购入时该货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计算该房产的人民币购置价。


三、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厦地税函[2011]12号)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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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税库银扣款协议若干事项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为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顺利开展,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决定对从地税局转至国税局的本次营改增纳税人税库银扣款协议简化程序如下:


  一、本次营改增纳税人已与国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继续使用营改增纳税人与国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银行账号扣缴营改增纳税人本次营改增的税款。


  二、本次营改增纳税人没有与国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但已与地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国税局自动继续沿用营改增纳税人与地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银行账号扣缴营改增纳税人本次营改增的税款。


  以上纳税人均不需要再到国税办税大厅办理银税协议。


  三、以下情形的本次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国税办税大厅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


  (一)既没有与国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也没有与地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


  (二)纳税人认为需变更与地税局签订的税库银扣款协议的。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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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9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现就“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如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应作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并入房产原值。


  二、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宗地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以厦门市规划局核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载的数字为准。


  (一)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以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等于或高于0.5的,以该宗地的全部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二)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在申报房产税时,应按该期(栋)房产建筑面积占该宗地上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分摊地价后并入房产原值。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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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9
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7月7日起全文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等文件,现将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国地税发票衔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管理的发票,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地税机关同时停止为纳税人代开地税发票。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门票包括福建省邮电印刷厂印制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门票邮资封片及其他体现历史文化特色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公园、博物馆、景区等门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或使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或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本公告第二点中的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7月31日前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已领用发票的验旧(包括机打发票信息上传,下同)、空白发票缴销等事宜。


  五、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


  六、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时间限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


  七、实行汇总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八、按季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每月应按规定通过新系统网络报税,并携带税控器具到主管国税机关清卡。


  九、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外出经营活动的,统一由国税部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建筑企业试点纳税人从事跨地区经营,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应分别向项目部所在地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十、继续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功能模块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195号)规定,做好国税部门对临时到窗口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为地税部门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工作。


  附件: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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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9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等文件,现将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国地税发票衔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管理的发票,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地税机关同时停止为纳税人代开地税发票。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门票包括福建省邮电印刷厂印制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门票邮资封片及其他体现历史文化特色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公园、博物馆、景区等门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或使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或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本公告第二点中的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7月31日前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已领用发票的验旧(包括机打发票信息上传,下同)、空白发票缴销等事宜。

 

  五、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

 

  六、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时间限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

 

  七、实行汇总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八、按季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每月应按规定通过新系统网络报税,并携带税控器具到主管国税机关清卡。

 

  九、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外出经营活动的,统一由国税部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建筑企业试点纳税人从事跨地区经营,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应分别向项目部所在地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十、继续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功能模块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195号)规定,做好国税部门对临时到窗口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为地税部门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工作。

 

  附件: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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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9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地税发[2016]5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6]41号)要求,市局对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和24小时自助办税等5项办税服务制度进行了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问责任制度

  首问责任制度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

  各单位服务窗口(包括办税服务厅、服务室、行政服务中心驻点及办税服务延伸点,下同)在落实首问责任制时,首问责任人应按《厦门市地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厦地税发[2014]60号)的规定执行首问责任,对不能现场办理或答复的涉税(费)事项,应填写《首问责任受理登记表》(附件1),并出具《首问责任收件回执》(附件2)给纳税人。各单位服务窗口还应以本场所为单位建立《首问责任登记台账》(附件3)。

 

  二、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起的非即办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各单位服务窗口在落实限时办结制度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开办理时限

  要利用网站、微信、手机APP、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或者触摸屏、公告栏等渠道公开相关事项的办理时限。办税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在受理非即办事项时,应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

 

  (二)延期办理情况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应当由受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在办理时限到期之前告知纳税人,并明确延期办理时限。

 

  (三)限时办理监控

  市局通过岗位风险防范电子监察系统对非即办事项进行管理和监控,同时对临近办理时限的涉税事项进行预警提醒。对于无合理原因超时办结的事项,将对延误环节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预约服务制度

  预约服务制度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预约服务内容包括涉税(费)事项办理、税收政策咨询和规费政策咨询等。预约服务可以由纳税人发起,也可以由税务机关发起,服务时间由双方协商约定。

  各单位服务窗口在落实预约服务制度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供纳税人自主预约服务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窗口、网站、微信、手机APP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预约服务渠道,预约办理涉税(费)事项。各单位服务窗口应对在预约时间内上门的纳税人给予优先办理。

 

  (二)推行错峰预约服务

  错峰预约服务是指由税务机关发起,错峰为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预约服务。各单位服务窗口可根据申报期办税业务量峰值高低、办税事项集中度等情况向纳税人提出错峰预约,但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接受错峰预约。纳税人接受错峰预约办税时,各单位服务窗口应安排绿色通道快速为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宜。

  通过办税服务窗口接受纳税人预约或者向纳税人发起预约的,应登记填写“预约服务登记表”(附件4)。

 

  (三)预约服务变更

  对已受理的预约事项,各单位服务窗口不得单方面解除。因特殊情况确需解除预约的,应当与纳税人协商并重新安排预约时间。对超过预约时间而未到场的,视为纳税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四、延时服务制度

  延时服务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对已到下班时间正在办理涉税事宜或已在办税服务场所等候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提供延时办税的服务制度。

  各单位服务窗口在落实延时服务制度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延时服务提示

  临近下班时间,应根据办税服务场所纳税人等候情况,预测纳税人需要等候时间,导税人员在纳税人等候或取号时,应及时提醒纳税人预计办理时间,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等候办理。

 

  (二)延时服务特例

  延时服务中,对短时间内无法办结的涉税(费)事项,办税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可在征得纳税人同意后,留存纳税人涉税(费)资料及联系方式,待业务办理完结后,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三)延时服务权益

  各单位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系统或纳税服务监控分析平台,查看提供延时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长。对提供延时服务累计超过一定时长的,应合理安排相关人员调休。调休时间应避开办税高峰期。

 

  五、24小时自助办税制度

  24小时自助办税制度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向纳税人提供24小时自助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在落实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制度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24小时自助办税功能及服务要求

  1.完善网上办税和移动办税平台功能。积极落实《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税务”实施工作方案》,在已提供包括涉税事项办理、举报投诉、在线咨询、办税预约、信息查询等服务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需求,进一步丰富完善网上办税和移动办税平台办税功能。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微博微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网站、微博、微信以及手机APP的管理运维,确保网上办税和移动办税平台24小时提供服务。

  2.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认真落实总局《12366纳税服务升级总体方案(试行)》,在“人工+自助语音”提供24小时热线服务的基础上,拓展手机APP、网站、微博、微信服务功能,实现与12366热线系统的相互融合,将12366建成集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办税服务、投诉受理、需求管理、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六项功能于一体、热线网线无线“三线”互通的“六能”型综合纳税服务平台。

  3.完善自助办税终端功能。自助办税终端具备各类涉税(费)证明打印、涉税(费)信息查询、发票查验及涉税公告等功能,市局应根据纳税人需求及业务变化进一步完善自助办税终端功能。各单位摆放自助办税终端的场所要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操作步骤说明;要指定专人作为自助办税终端管理员,负责终端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自助办税终端24小时提供服务;提供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的场所应留有终端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方便纳税人反映缺纸或终端故障等问题;当自助办税终端停机或发生故障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应在终端机醒目位置张贴暂停服务公告,并耐心做好纳税人的解释工作。

 

  (二)自助办税终端部署

  自助办税终端、网上办税一体机可部署在办税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应设置24小时自助办税厅(点),也可配置在银行、邮政等单位的自助服务区。各单位可结合地理位置、纳税人集中度以及纳税人需求,合理确定24小时自助办税终端、网上办税一体机的配置数量。

  各单位在落实上述办税服务制度过程中的创新做法和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纳税服务处反馈。

 

  附件:

  1.首问责任受理登记表

  2.首问责任收件回执

  3.首问责任登记台帐

  4.预约服务登记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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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3
文号:厦地税发[2016]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地税函[2016]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以下简称“二维码”措施),现就有关工作事项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推行“二维码”措施的意义

  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指税务机关制作并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办税服务平台放置二维码图标,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即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获知办理该项业务的资料准备、基本流程等信息。

  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认真贯彻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一项落地措施,是积极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具体任务,也是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增加纳税人获得感的一个创新手段。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明察暗访的内容,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迅速加强宣传和运用,以方便纳税人快速、便捷地获取规范、准确的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二、“二维码”措施的业务内容

  “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主要包含“全国统一事项”和“地方适用事项”,目前共91项。按业务分类包括税务登记22项,税务认定11项,发票办理11项,申报纳税11项,优惠办理16项,证明办理5项,规费业务办理15项,每项业务包括业务描述、政策依据、受理部门、办理时限、报送资料及基本流程六方面信息。

  (一)全国统一事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就全国通行事项统一制发的二维码。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共梳理“全国统一事项”110项,经过各业务主管部门比对,扣除国税业务及优于总局纳税服务规范要求的事项,“全国统一事项”适用厦门市局的事项为48项。后期,国家国家税务总局还将根据业务具体的变化定期对“全国统一事项”进行增减和修订。

 

  (二)地方适用事项:是指厦门市局对地方业务进行梳理,自行生成供本地纳税人使用的二维码,原则上不与“全国统一事项”重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厦门本地业务实际,梳理确认厦门市局“地方适用事项”共43项。后期,市局还将根据业务具体的变化定期对“地方适用事项”进行增减和修订。

 

  三、“二维码”的制作及日常管理

  (一)“全国统一事项”和“地方适用事项”二维码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统一制作,各基层局不再另行制作;

 

  (二)市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及时更新“全国统一事项”二维码图标,并根据具体业务变化适时更新“地方适用事项”二维码,同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三)市局统一制作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宣传手册下发各基层局,各基层局如需自行印制应报市局备案。

 

  四、“二维码”措施的宣传和应用

  市、区两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宣传。

  (一)市局在门户网站首页显示“二维码”一次性告知窗口,纳税人点开链接后可以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应业务。市局及已开通微博、微信的基层局,要通过手机APP、微博和微信等向纳税人主动推送“二维码”。

 

  (二)各基层局应因地制宜地在办税服务厅明显位置摆放印有“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图标的指南,同时在资料架上摆放宣传手册供纳税人查阅。

 

  (三)办税服务厅(室)人员和12366服务热线座席人员要主动引导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帮助纳税人理解和使用二维码。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图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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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6
文号:厦地税函[201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政文[2016]14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以下简称过渡方案)。经省政府研究并报省委同意,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过渡方案执行期间,原缴纳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按照现行我省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级次分别缴入省级和市县国库,其中:原缴纳的金融保险营业税、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营业税、原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2009年起投入运营的干线地方铁路企业运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


二、中央通过税收返还的2014年基数部分,省里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归属在省和市县之间作相应分配,属于市县收入的,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予市县,确保既有财力不变。


三、过渡方案执行到期后,如中央对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届时我省将相应研究调整省对市县财政体制。


四、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精准对接、精细落地,确保改革平稳运行;要密切关注营改增后财政收入情况,充分考虑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认真算账,做好衔接,确保年初各级财政预算顺利执行;要着眼长远,深入研究全面实施营改增对全省产业发展的影响,抓住政策机遇,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2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6号                2016.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4月29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有一个过程,国务院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财力,不影响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财力大体“五五”格局。


(二)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适当提高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将中央从地方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既有财力不变。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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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2
文号:闽政文[2016]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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