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16号 北京海关关于规范报关单“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项目申报的公告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企业办理业务,现对报关单“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项目申报规范进行明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在填制报关单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有关填报要求,并根据《北京海关关区代码表》(详见附件),以及《北京海关关于调整部分业务检验办理单位的公告》(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13号)有关部分业务检验办理单位的调整要求,规范申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项。
企业因报关单填制不规范,导致目的地海关无法实施查验或企业不方便办理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申请,修改报关单“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项。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海关关区代码表
北京海关
2019年12月4日
法规厦地税发[2016]1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基层局要积极开展与各保险机构、公安交管部门、海事部门等单位的沟通协作,突出源泉控管,强化部门配合,形成征管合力,构筑车船税综合治税管理体系,采集利用第三方信息,通过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风险管理,全面提高车船税管理质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税政一处反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日
法规厦地税发[2016]1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基层局应积极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做好耕地占用税税源跟踪管理,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实现部门间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构建风险指标突出风险管理,有效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力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税政一处反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日
法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文件清理的要求,我局对历年来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截止2015年12月31日,我局制定的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7日
法规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制定的或由省地税局牵头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172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78份,全文失效废止的51份。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本公告中的文件所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是否有效,应依照有关上级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5日
附件:
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72件)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78件)
3.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5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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