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闽财税[2016]17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三)其他税收征管事项均按财税[2016]3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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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0
文号:闽财税[2016]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国税发[2016]76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厦门市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本法规自2019年4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厦门市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经市国税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市地税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厦门市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规范和发展厦门市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加强税务系统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税收法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和《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厦门市税务机关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促进依法决策、规范执法、严格监督,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推动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四条 公职律师基本任职条件:


(一)厦门市税务系统在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四)税务或者法律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三年(含试用期);


(五)近二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一)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优先参加税务系统法律及涉税业务知识培训;


(五)参加税务系统、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组织的工作交流等活动;


(六)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知悉相关案情等执业权利;


(七)参照《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税总发[2014]37号)规定的讲课费标准取得系统内授课报酬;


(八)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专业人才库人才推荐以及干部使用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九)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公职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二)勤勉尽责执业;


(三)自觉接受执业管理、行业监管、行业自律管理;


(四)服从上级及本级机关的工作指派、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六)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系统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


(七)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理复议诉讼案件等活动知悉的秘密;


(八)研究专业领域业务,担任系统业务培训教师;


(九)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七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系统公职律师工作。


各基层局在市局指导下,落实上级公职律师相关制度和工作部署。


第八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列为正式机构),具体负责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公职律师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承担公职律师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研拟公职律师管理相关制度,协调指导公职律师管理工作;


(二)协助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年检注册、变更、补办等事务;


(三)统筹使用系统公职律师,指派系统公职律师承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四)负责公职律师的任职资格审核、执业记录、执业监督和考评等执业管理,对公职律师的奖惩提出建议或意见,建立业务档案;


(五)负责组织公职律师业务学习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六)负责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七)组织公职律师开展专题业务研讨及工作交流;


(八)推进国税、地税公职律师工作合作。


各基层局不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由政策法规部门代行其职责。


第十条 各级国税、地税税务机关应在以下方面加强公职律师工作合作:


(一)参与联合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关工作;


(二)参与联合税务稽查等税收执法相关工作;


(三)参与涉及国税、地税多税种的重大案件审理;


(四)联合对疑难法律问题或者重大法律事务进行研讨;


(五)联合开展公职律师培训、专题业务研讨及工作交流、相关课题研究撰写;


(六)参与税法宣传咨询相关工作;


(七)其他可以合作开展的事项。


第四章 证书申请及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提出公职律师证书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报局领导批准后,将相关材料和人员名单一并报送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情况告知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公职律师证书,不得涂改、故意毁损证书或者将证书转借他人。


因证书损坏需要更换或者遗失需要补办的,由本人提交申请更换或者补办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按照证书申领程序办理。损坏的原证书应当交回。


第十五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或者不再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收回证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公职律师名单通过厦门国地税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予以更新。


第五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为税务系统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一)为税务机关工作决策和重大事务处理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二)为税务机关提供与工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研究具体法律问题,办理具体法律事务;


(三)参与法律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工作;


(四)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参加调解、和解、复议、诉讼、仲裁、行政赔偿等法律活动;


(五)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现存在风险的,及时向服务单位预警;遇到重大法律事务的,及时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报告;


(六)公职律师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可以统筹使用系统公职律师。各基层局和市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向公职律师办公室申请指派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公职律师办公室指派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征得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同意。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承担指派工作的,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向公职律师办公室作出说明。


征得同意后,公职律师办公室将工作任务下达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公职律师按照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召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会议,作出有关决策或者处理有关事务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如有必要,可以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对外进行执业活动,应当出示公职律师证书和委托单位出具的公函。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公职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及时制作业务办结情况说明,并将有关材料编制成册、立卷归档,向公职律师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按照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接受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接受服务单位不配合的,公职律师可以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报告。经公职律师办公室同意,公职律师可以暂停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三条 接受服务单位存在故意隐瞒、歪曲重要事实,或者提出严重不合理要求等情形,可能给执业活动造成较大风险的,公职律师有权停止提供服务,同时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报告并充分说明。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档案,相关材料按类别归入人事档案,并纳入“数字人事”干部个人信息管理。


执业档案资料包括:


(一)公职律师证书申请材料;


(二)公职律师证书复印件;


(三)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及结果;


(四)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职律师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等情形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暂缓考核,待查处结果明确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等次建议在提交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之前告知公职律师本人。


对本人考核等次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职律师办公室申请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职律师办公室申请再复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等次建议确定后,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等次建议报送司法行政机关。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定后,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结果提供给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作为个人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连续二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书面责令其改正。


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收回证书,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执业保障及责任


第三十条 公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由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职律师严重不负责任,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并按经费的不同用途在相应科目中列支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与律师职称评定、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交纳律师协会会费、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公职律师工作有关的参考资料、参与培训交流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据实报销。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公职律师的培养锻炼,强化实务操作和知识更新培训,结合分类使用实施分类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职律师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暂停其法律服务工作,提请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厦门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公职律师的申请、执业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厦门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厦国税发[2015]147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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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30
文号:厦国税发[2016]7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闽财税[201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调整充实各级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发挥各级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作用,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反映。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跨市、县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市、县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从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管理参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文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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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2
文号:闽财税[201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16]14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2015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 201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福建省扶贫基金会


2.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3.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4.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漳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


7.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8.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9.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0.福建省闽南文化发展基金会


11.福建省同心慈善基金会


12.福州市教育基金会


13.福建卢嘉锡科学教育基金会


14.尚德教育基金会


15.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福建海西青年创业基金会


17.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基金会


19.福建省兴业慈善基金会


20.福建省正荣公益基金会


21. 福建江夏慈善基金会


22. 福建大丰文化基金会


23.福建省商盟公益基金会


24.福建农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5.福建农林大学安溪茶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6.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正祥教育基金会


27.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8.福建省侨联事业发展基金会


29.福建省拓福文教基金会


30.福州市鼓楼春芽教育基金会


31.泉州市教育基金会


32.晋江市青阳教育发展基金会


33.南安市石井创新社会管理公益基金会


34.泉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5.福建省上和慈善基金会


36.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


37.南安市仑苍镇教育发展基金会


38.南安市山前扶贫基金会


39.闽都中小银行教育发展基金会


40.霞浦县振兴教育基金会


41.福建省王清海职业教育基金会


42.福建闽西陈景河教育基金会


43.三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4.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会


45.福建吴孟超科技教育发展基金会


46.福建新华都慈善基金会


47.福建喜盈门慈善基金会


48.福建省融信公益基金会


49.福建省福万通慈善基金会


50.福建省博爱艺术基金会


51.寿宁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52.平潭县友松慈善基金会


53.寿宁县健民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54.福鼎市家景助学基金会


55.福建省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


56.厦门市革命传统教育发展基金会


57.厦门眼科中心光明基金会


58.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9.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


60.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


61.厦门市老年基金会


62.厦门市教育基金会


63.厦门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4.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基金会


65.厦门中山医院基金会


66.福建省慈善总会


67.福州市慈善总会


68.连江县慈善总会


69.泉州市慈善总会


70.泉州市泉港区慈善总会


71.泉州市洛江区慈善总会


72.泉州市鲤城区慈善会


73.晋江市慈善总会


74.石狮市慈善总会


75.安溪县慈善总会


76.南安市慈善总会


77.永春慈善总会


78.泉州台商投资区慈善总会


79.福建省惠安县慈善总会


80.漳州市慈善总会


81.漳州市芗城区慈善总会


82.平和县慈善总会


83.长泰县慈善总会


84.龙海市慈善总会


85.南靖县慈善总会


86.东山县慈善总会


87.龙岩市慈善总会


88.永定县慈善总会


89.武平县慈善总会


90.漳平市慈善总会


91.莆田市荔城区慈善总会


92.宁德市蕉城区慈善总会


93.福鼎市慈善总会


94.福安市慈善总会


95.周宁县慈善总会


96.南平市慈善总会


97.福建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98.福建省扶贫开发协会


99.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


100.福建省读书援助协会


101.泉州大开元寺扶贫救灾公益协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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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6
文号:闽财税[2016]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非税[2016]4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公益性社会组织逐渐成为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重要主体。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等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公益事业包括下列非营利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申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申领制度。


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先行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前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等内容。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合格后,继续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四、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并将捐赠财物用于公益事业,同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发放、使用、核销等管理工作,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使用、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问题,应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票据管理规范有序。


七、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公益性社会组织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并将公益性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以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中,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监管。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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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6
文号:闽财非税[201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收行政效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各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定于2016年7月8日起在福建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为确保新旧税收业务系统顺利切换以及金税三期系统的平稳上线运行,更好地便利和服务广大纳税人,现将全省(不含厦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税(费)业务暂停办理时间安排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的具体事项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地税系统自2016年6月15日8:00至7月7日24:00,国税系统自6月27日18:00至7月7日24:00,暂停签订、撤销、修改税库银三方协议,暂停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二)6月23日18:00至7月7日24:00,暂停纸质税票六联单开具和停止受理部分流程较长的涉税业务(6月27日18:00前无法终审的)。   


(三)6月24日18:00至7月7日24:00,暂停工会经费征收。   


(四)6月27日18:00至7月7日24:00,暂停各类涉税(费)业务办理。


二、涉税(费)业务恢复办理时间安排   


7月8日8:30起,恢复各类涉税(费)业务办理(含网上办税)。   


7月7日8:30起,预约部分纳税人在新系统办理涉税(费)业务。


三、纳税(费)申报期限顺延安排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全省2016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调整为7月8日至7月25日。


四、其他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相关事项时间妥善安排自身办税事宜,尽量于暂停业务时间前办理好相关涉税(费)事项。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请充分预估暂停办理业务时段的发票用量,在6月27日前领用足量发票,保证切换期发票的正常使用。新旧系统切换期间,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发票认证系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仍可正常使用。   


(二)与金税三期系统配套使用的涉税办理表证单书及填报说明将相应发布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在2016年7月8日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纳税人可登陆上述网站下载使用。纳税人还可登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首页分别下载《国税系统网上办税服务厅操作手册》《地税系统网上办税服务厅操作手册》,方便操作使用。   


(三)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由于业务量增大、业务办理集中以及处于应用的适应磨合期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错峰办税,合理安排涉税(费)事宜办理时间。   


(四)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应用后,涉及纳税人的办税事宜,税务机关均将通过官方门户网站、网上办税系统平台、官方微信和微博,各办税服务厅,地方报纸、电视、电台、主要新闻媒体等正规途径和渠道及时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纳税人也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和便利,对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期间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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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7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函[2016]10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科技部、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6]1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厦门、泉州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


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


要充分发挥福厦泉地区的区位优势和生态优势,促进高端人才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更多激发全社会创造潜力和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打造连接海峡两岸、具有较强产业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努力把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政策先行区、海上丝绸之路技术转移核心区、海峡两岸协同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


二、同意福厦泉国家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强化差异化发展的路径探索,突出特色,加强资源优化整合,在海峡两岸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人才团队引进、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同意将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国务院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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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6
文号:国函[2016]1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一期]试点运行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的有关精神,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成功开发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一期)(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并决定自2016年7月8日起与我省金税三期工程同步上线,同时停用原有的福建国税“网上办税”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所辖的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登陆福建省国税局门户网站的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为:http://wssw.fj-n-tax.gov.cn/etax/)或下载电子税务局客户端,高效便捷地使用申报纳税、发票办理、征纳互动、综合查询等已开通的功能模块实现相关涉税业务办理。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进入“帮助中心”,查看常见问题、操作视频和操作手册,了解电子税务局的使用方法。


本通告推行的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方式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电子税务局试运行期间,纳税人可使用原有“网上办税”系统的用户名、密码登录。新申请实行网上办税的纳税人可通过门户网站“开通网上办税”自助办理。


在登录或使用电子税务局过程如有遇到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4009912366,或发邮件至技术在线客服:4009912366@qq.com。也可拨打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咨询电话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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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6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16]22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精神,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承担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确定办法及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明确如下:


一、承担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分别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上述企业必须符合财税[2016]28号文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受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商品储备任务;二是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


二、承担省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详见附件,名单内企业享受财税[2016]28号文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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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5
文号:闽财税[201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16]23号 福建省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局)、经信委(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发展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除了提交财税[2016]49号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还应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要求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备案资料分为两类,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归为I类,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归为II类,并于每年3月10日和6月10日前将I类、II类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提交设区市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将I类、II类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和6月15日前上报到省级税务机关。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应于每年3月20日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分别提交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进行核查。其中:享受I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经信委;享受II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发改委。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应顺延。


三、省经信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I类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省发改委会同省经信委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II类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在收到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省级税务机关(第一批名单复核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反馈)。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省发改委和省经信委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两批的核查结果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税收优惠落实情况,以便于省财政厅牵头做好向国家相关部委的上报工作。


五、关于2016年报送问题。省国税局考虑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可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2015年度相关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按照I、II类分类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可于7月5日前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于7月10日前一次性提交给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进行核查。


部分企业在财税[2016]49号文下发前已履行2015年度汇算清缴备案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其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要求补充提交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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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3
文号:闽财税[2016]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政[2016]1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合理购房消费支持力度。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执行最低首付比例30%。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扶持刚需购房的优惠政策,对购买新建商品房可按所缴契税给予奖励。各市、县(区)政府应当搭建购房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发布库存房源信息,促进购房者与在售项目对接,并结合实际组织“团购”,由房地产企业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团购”优惠框架协议,承诺“团购”价格优惠幅度。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各地可通过“公转商”贴息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在全省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满足缴存职工回户籍地购房需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二、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各市、县(区)政府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落实户籍改革方案和居住证制度,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对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凭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同时,各地要做好教育资源统筹,避免“大校额”“大班额”问题。政府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给予农民购房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现金直补。结合造福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等,对搬迁户、危改户农民进城购房给予财政补助。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厅等


三、打通库存转换通道。各市、县(区)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通过收购库存商品房或长期租赁住房作为公租房。各市、县(区)政府收购库存商品房用作公租房,可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可从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土地被征迁或房屋被征收的农民领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后,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购买本市、县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和货币化安置协议,由市、县政府按照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开发企业将空置的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各市、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租金收入的应缴已缴营业税、房产税予以一定奖励。支持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对于自然人和各类机构设立房屋租赁企业,投资购买库存商品住房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对企业三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予以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


四、优化开发用地供应。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商品房库存情况,合理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和投放数量。对非住宅库存特别是商业办公库存明显供过于求的市、县,要暂停商业办公用地供应。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未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用地整体或部分转型,房地产企业可向原批准供地的市、县政府申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变更,经批准后,用于其他产业项目或符合市场需求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其中,仅限2015年12月3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构成闲置土地,且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商业办公用地,可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商业办公用地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的,应以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时间为基准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评估新、旧用途土地使用权价格。新用途土地价格按评估价与最近一年该县(市、区)相同土地级别公开出让最高成交价孰高确定,旧用途土地价格按评估价与原成交价孰低确定,并以二者差价拟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上述结果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等土地出让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若最终确定的新用途土地价格低于原成交价的,不予退还差价)。对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要求设置集中式商业,未具体明确商业分隔比例、形式的项目,在满足消防等安全条件下,允许集中式商业用房分割销售和办理产权。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住建厅、财政厅


五、推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将库存商品房转为企业总部、软件产业、电子商务、众创空间和旅游、养老、文化地产,并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优惠。作为旅游设施的产权式(公寓式)酒店在不改变规划用途和统一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可以分割出售,对于房地产企业申请预售的,预售许可部门应当予以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并在权属证书注明:酒店产权为房地产企业与购买者共有,用途为酒店、不得改变用途。鼓励开发建设和购买绿色建筑住宅及精装修商品房项目,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制定。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住建厅


六、适时掌握库存动态。建立房地产库存情况月报制度,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向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本县(市、区)房地产库存情况及去化周期,各设区市汇总后报省住建厅和国土厅,由省住建厅汇总通报上月全省库存情况及去化周期排名。建立全省房地产市场交易和库存监测平台,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推动全省范围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在2016年内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并实现与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土地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纵横对接、信息共享。房地产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在该交易和库存监测平台及时填报房地产项目建设、销售和库存情况。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国土厅、财政厅


七、注意防控市场风险。税务部门应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及时开展房地产企业税负情况调研,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各市、县(区)要建立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共同参与的风险处置合作协调机制,明确风险项目评判标准,排查风险项目清单。对已排查出的风险项目要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一盘一策,引导品牌好、实力强的房地产企业“接盘”,采取兼并重组等手段,促进风险项目建成销售。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等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在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银行机构可对房地产并购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各地要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方式,提高开发资金的流动性。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国土厅、财政厅、地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福建银监局


八、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县(区)政府要承担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省里建立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住建厅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省教育、民政、财政、国土、农业、地税、工商、统计、人行、国税、银监等部门领导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问题。各市、县(区)政府要相应建立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去库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厅、农业厅、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福建银监局


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本意见以及我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八条)和《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按照“一市一策”“一县一策”“一盘一策”原则,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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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7
文号:闽政[201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人社[2016]79号 福建省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340号),根据国家和省里的部署,我市将于2016年6月份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开展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


(一)已于2016年4月份完成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数据采集工作的单位,于5月20日前,在人事管理系统的“养老保险数据采集”模块中打印本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保登记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退休人员(2014年9月30日之前退休)参保登记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退休人员(2014年9月30日之后退休)参保登记信息表》,加盖本单位、主管部门、所属编制部门、所属组织或人事部门公章后,报送至单位所属的市或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移交市地税部门。


(二)未完成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数据采集工作的单位,请务必在5月底前完成信息数据采集工作,并在6月15日前按上述第(一)点要求报送。


(三)市地税部门依据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信息,在6月底前,统一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


(四)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在7月初认真核对本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与帐目信息准确与否,如有不符,应先向各主管地税部门核对准确后再办理缴费。


二、已办理参保登记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退休人员退休费发放工作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属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的已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512干部、建国前老工人,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特区津贴、生活性补贴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由市社保中心按月发放。


(二)原市、区财政统发单位的退休人员,其住房补贴、高龄补贴、丧葬费同时委托市社保中心代发,其他项目仍由原渠道发放;


(三)原非市、区财政统发单位的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生活性补贴、特区津贴之外的退休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发放。


(四)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其待遇标准和项目保持不变;2014年9月30日之后退休的,暂按原待遇发放,养老金的重新核定和结算工作另行安排。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各单位退休人员发生增减员情况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完成后,应及时到单位所属的市或区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六)已退休的编制内合同工、已退休的全额拨款单位集体固定工及按厦府﹝2004﹞178号文参保的已退休人员,现由社保中心发放退休待遇的,其发放、信息变更办理暂维持原渠道。未按机关事业单位标准计发退休待遇的上述人员,其养老金的重新核定和结算工作另行安排。


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日常的参保登记工作


自2016年7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月向地税部门办理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增减变动、信息变更、缴费申报等各项工作。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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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9
文号:厦人社[2016]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16]27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闽财税[2020]14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现就我省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我省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石墨、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海盐、锰矿、银矿、白云岩、石英砂(石英岩)、长石、重晶石、透辉石、页岩、砂岩、玄武岩、叶腊石、凝灰岩(方解石)、辉绿岩、花岗岩(大理岩)、膨润土、玉石、矿泉水等矿产品由从量改从价计征,对粘土、砂石、地热(温泉)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具体税目税率及换算比见附表。


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并跟踪调查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妥善解决改革运行中的问题,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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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5
文号:闽财税[2016]2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闽政办[2016]10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一系列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决策部署,商品住房销售明显回暖,但各地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去化缓慢。为保持和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化解我省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城因地精准施策。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有关要求,按照“细分、精准、配套”和一市(县)一策、一盘一策的原则,制定针对性强的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库存措施,把政策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做法,切实把政策执行到位。要根据本地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数量,制定加快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库存的具体优惠政策。对购买一手商业办公商品房,可按所缴契税给予奖励。


二、严格控制商业办公用地供应。各市、县(区)要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市规划以及人口等因素,做好本地区商业办公用房市场需求预测,结合本地商业办公用房库存数量,严格控制商业办公用地特别是城市商业综合体用地的供应数量。商业办公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设区市本级、县(市),应明显减少商业办公用地供应规模;超过36个月的,应暂停出让商业办公用地,要防止以各类综合体名义,继续出让商业办公用地。已实施房地产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或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市、县(区),自2015年6月1日起,对新出让的经营性商业办公用地,可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打通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转换通道。各市、县(区)要着力打通商业办公库存转换通道,在符合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含soho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型。对商住房地产项目,在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并满足停车位及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企业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减少商业办公建筑面积,增加商品住房建筑面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物业,鼓励引进专业物业机构运营已建成的商业办公用房。经批准转型的商业办公和商住房地产项目,要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规定实行双评估,以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时间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出新用途土地价格和旧用途土地价格,并按下列要求进行结算,即:对评估出的新用途土地价格采取与该区域最近一年相同土地级别公开出让的最高成交价格进行对比,取其高的价格;对评估出的旧用途土地价格采取与其原成交价进行对比,取其低的价格,以二者的差价拟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


四、加强商业办公房地产交易及库存监测分析。各市、县(区)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一手房和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并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要加强在建在售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交易跟踪监测,提高市场分析的实效性和精准性,实时掌握市场交易及库存动态。统一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统计口径,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自持不予销售的商业办公用房面积以及配套可售车库(位)面积不计入库存统计范围。


五、注意防控市场风险。各市、县(区)要进一步梳理排查商业办公房地产风险项目清单,建立台账,密切跟踪项目建设和销售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出现“烂尾”项目。对在建在售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出现资金风险的,要推动建立政府、房企、银行、税务、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一企一策,加大对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金融支持力度。对已售停建的“烂尾”项目,要积极协调化解购房人、施工方与开发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和解协议达成。要积极引导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对资金困难的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实施兼并重组,促进项目建成销售,化解风险。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行为,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含定金)监管制度。


六、落实去库存主体责任。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研究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准确把握和处理去库存与地方收入、去库存与去杠杆的关系,不图一时一地之利,避免为增加地方收入而盲目出让土地,防止产生新库存。省住建厅、国土厅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并指导督促市县两级政府继续贯彻落实好我省化解房地产库存的部署要求和系列政策,加快促进化解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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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3
文号:闽政办[2016]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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