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商发[2016]80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6-08-09
文号:黑工商发[2016]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22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45号)精神,切实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结合工商(市场监管)职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署,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统领,以改革创新监管制度为保障,以新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目标,加强多级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执法,提升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多发高发势头,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坚持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执法信息共享,畅通社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网络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构建打击网络领域侵权假冒工作新格局。


(三)主要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对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治理,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初步形成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有力、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格局,市场监管技术手段更加先进,协作配合机制更加完善,网络交易秩序逐步规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突出监管重点


(一)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主要监管对象,以各平台促销活动为主要时间节点,以农资、旅游、绿色食品、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儿童用品以及服装鞋帽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健康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主要监管领域,落实责任,精准发力,加大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扩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范围,以销售服装网络销售经营主体为重点,试行网络销售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过省局官方网站发布抽查检验结果公告,查处网络销售经营主体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


(二)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重点,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加大对销售仿冒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商品的查处力度,维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互联网领域侵权仿冒知名商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严厉查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环境。


(三)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结合市场主体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网络经营主体数据的统一归集。推行网络实名制,推广使用电子标签。实现侵权假冒行为网络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提高执法打击的精准度。


三、落实主体责任


(一)落实电子商务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制止以虚假交易方式提高商户信誉的行为,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实施侵权假冒商品信息巡查清理及交易记录、日志留存,履行违法行为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配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反向追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假冒商品经营者。推动电商主体诚信经营,通过集体约谈、上门走访、媒体宣传等形式,引导网络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诚信守法经营。督促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平台的网店经营者进行实名制审查,核实名称(姓名)、住所(经营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等,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督促网站亮标或亮照、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网店亮标或亮照。对辖区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抽查,对虚构交易额及交易量、删除不利评价等刷信用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商品广告登记、审查、管理制度,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员。电子商务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查验发布的商品广告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商品不得发布广告。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发布商品广告应当自该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对广告样件、合同和证明文件保存两年。


(二)落实网络服务商主体责任。督促网络服务商落实“通知—删除”义务,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假冒行为的网络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对需暂时屏蔽、停止接入服务或关闭网站的,辖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违法网站名单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行政处理文书等有效复印件上报省局,由省局提请省通信管理局进行核实后依法处理。


(三)落实上下游相关企业责任。指导和督促配送、仓储、快递等企业,拒绝接收、储运、配送、寄递侵权假冒商品,并积极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提供支持。指导和督促网站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不得发布侵权假冒商品信息。


四、加强执法协作


(一)完善部门间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与通信管理、食药、质监、银监、物流快递和新闻出版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各级政府层面的网络市场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二)健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产品执法区域协查机制,组织各地收集我省名优商品在省外被侵权仿冒的案件线索,积极协调相关省、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我省名优商品生产企业的保护力度。


(三)完善跨境执法交流协作机制。继续推动我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俄罗斯远东地区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对网上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跨境协作、联合查办工作机制。


五、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内容纳入《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并推动实施。以推动行政处罚信息和行政许可信息“双公示”为抓手,充分利用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各部门侵权假冒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和共享,并与工商登记信息关联记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信用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各部门上报的侵权假冒违法案件等信息推送“信用中国”网站。


(二)加强政企沟通与协作。加强与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沟通与交流,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投诉举报、违法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完善公示、约谈工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工商登记、网络监管为抓手,积极推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自觉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强化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落实,提高网络购物消费纠纷和解率,促进网络营销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借助各类媒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报道,曝光侵权假冒行为,及时发布网络购物消费警示、震慑违法行为,增强消费者自觉抵制侵权假冒商品的意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15”电话和省局官方网站“消费者申诉举报平台”作用,鼓励和引导消费者、权利人积极举报投诉商品销售中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并依法定程序处理。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9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