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桂政发[2020]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实施强首府战略,推进北钦防一体化融合发展,强化玉林、崇左等地联动发展,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助推构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服务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中的经济区,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


  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第三条 支持产业协同发展。统筹经济区产业联动互补、协同发展。围绕“优布局、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鼓励产业向经济区重点园区集聚。南宁市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制药、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北海市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精细化工、新材料、海洋高技术、林浆纸等产业。防城港市重点发展金属新材料、粮油加工、大健康、清洁能源、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等产业。钦州市重点发展绿色化工、装备制造、林浆纸、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玉林市重点发展机械制造、生物制药、新材料、服装皮革等产业。崇左市重点发展食品加工、铜锰稀土新材料、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大健康等产业。同时,经济区大力发展互联网、数字经济、人力资源、现代物流、金融、科技、商务、会展、商贸、航运、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凡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政策,属于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在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五条 实行产业发展税收优惠。


  (一)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四)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区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第六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3亿元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


  (二)对经济区内重点产业园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且在园区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完成项目投资超过10亿元的,由自治区与园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现行政策和视财力情况对园区和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经济区内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对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为准;对中国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


  (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或从经济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根据营业收入规模、实缴注册资本、经济贡献等,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补助和研发补助。对扩大经营和员工规模,提升能级的,根据其营业收入规模和经济贡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港口物流支持政策


  第七条 支持港口航运物流发展。


  (一)鼓励新开辟北部湾港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对新增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视其使用船型和运行情况给予相应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


  (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交易、航运研究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务的企业,视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


  (三)对在北部湾港内开展集装箱“穿梭巴士”业务且正常营运1年以上、安全生产运行良好的运营企业,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四)鼓励货主企业将原以散货形式运输的货物改用集装箱运输。自2020年1月1日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对产生的增量部分集装箱给予适当补助。当年补助资金应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核准并拨付至北部湾港口经营企业统筹使用。


  (五)鼓励航运企业在北部湾港开展集装箱中转业务。对与北部湾港口经营企业签订港口货物装卸协议的航运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加大增量部分集装箱补助力度,调减存量部分集装箱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当年补助资金应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核准并拨付至北部湾港口经营企业统筹使用。


  (六)对自治区内生产贸易型企业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北部湾港进出的,视其物流成本和集装箱箱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


  (七)对为北部湾港集装箱业务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航运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核定后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八)支持北部湾港口应急能力建设和安全环境设施建设。对港口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船舶岸电建设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


  第八条 支持公路集装箱运输。鼓励往返自治区内边境口岸和北部湾港的公路集装箱运输。通过高速公路指定收费站进出北部湾港(钦州港、北海港、防城港港)和东兴口岸、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 实行物流发展税收优惠。


  (一)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经纪、中介服务企业的员工,开展船舶交易、航运法律咨询服务所产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中,按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各自税收比例分别承担。


  (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专业运输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冷链物流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条 加快推进金融业发展。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有效期满后,在经济区内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积极培育企业上市融资。启动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对在经济区内注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按规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和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一条 提升融资保障能力。充分运用“桂惠贷”优惠利率贷款政策,优先将经济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名单制服务模式范围。优先支持经济区内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享受普惠型贴息贷款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为经济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中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以其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的0.6%给予风险补偿,补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二)支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和产品,突出特色,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实行金融发展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


  资源要素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优先调剂安排用地用林指标。


  (一)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除按自治区规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经济区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五网”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5个50”产业项目、北钦防一体化规划重点项目及单独选址项目,申请建设用地通过“三级联审”并取得用地批文的,用地指标试行核销制,在自治区层面予以统筹保障。


  (二)提高经济区工业用地容积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优先确保经济区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经营者种植的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工业原料林造林规模达2万亩以上(含),且已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经营者,可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四)支持和指导经济区清理失效和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对未实施征地的失效用地批准文件进行清理,逐级申请撤回用地现状地类与批准前一致且政府已决定不再实施征收或虽已实施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批而未用的用地批准文件。失效用地批准文件及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经批准后,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有效,由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核算,按有关规定继续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创新用地用海审批机制。


  (一)在经济区内实行“弹性年期出让+有条件续期”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提高土地周转效率,降低用地成本。


  (二)由自治区统筹保障从事海洋等领域科学技术研究的公益性科研机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划拨方式供应。


  (三)简化海域使用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统筹保障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北钦防一体化规划重点项目等项目的用海需求。


  第十六条 保障企业生产生活设施用地。支持工业项目用地兼容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科教用地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生活服务设施等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兼容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


  第十七条 实行优惠地价。


  (一)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二)对属于经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三)对重点开发的北部湾港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本条(一)、(二)款所述工业项目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第十八条 创新耕地保护方式。


  (一)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项目,为经济区建设提供足够的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指标,形成的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指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比例纳入自治区补充耕地调剂库管理。凡符合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申请条件的,在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指标充足的情况下,优先予以保障,做到“应保尽保、能保尽保”。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方式,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所补充耕地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无法自行补充的,可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代为补充,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九条 支持数据开放共享和流通交易。经济区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部门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通过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展地区和部门间数据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支持经济社会数据开放共享和交易。鼓励经济区探索构建基于数据交易所的跨区域数据交易机制,盘活数据资源,促进数据流通,实现数据资产有效利用和数据跨区域流动。


  人力资源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


  (一)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对经济区内各地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住房补贴和生活补助,其子女义务教育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入学。


  (二)实施柔性引进人才政策。对不转户口、不转关系、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服务经济区发展重大战略需求的“高精尖缺”人才,可依法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并在人才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子女义务教育入学、购房购车等方面,享受当地户籍人才的同等待遇。留学回国人员持有的中国护照可作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三)实行专才特聘制度。柔性引进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其薪酬待遇形式和标准由引进单位自主确定。事业单位引进符合自治区人才认定标准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数、岗位总量、最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身份的限制。经济区内各设区市可参照自治区相关人才认定标准自行制定适合实际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认定标准及人才引进政策。


  (四)创新职称政策。对经济区内各地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岗位聘用管理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赋予职能部门决策自主权,打破单位、身份和地域界限,放宽学历资历要求,鼓励破格申报评审。适当提高经济区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


  第二十一条 为外籍来华人员提供入境居留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人员和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资者、国家新出台政策给予出入境便利的其他外国人,根据实际需要签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多次有效人才签证(R字签证)或访问签证(F字签证);对上述需在经济区内常住的外国人,可签发居留期6个月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居留许可;在经济区内直接投资数额达5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国籍投资者、对经济区建设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国家新出台政策给予出入境便利的其他外国人,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推荐,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第二十二条 创新人才激励机制。


  (一)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济区人才队伍开发建设。


  (二)大力培养经济区高技能人才。对成功申报建立国家、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船员实训评估考试基地的单位或企业,从次年起每年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


  (三)鼓励经济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聘用急需紧缺的海外专业人才。对入选国家重大人才项目的专家,在聘期内按每年20万元、总计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特别优秀的可以提高到每年30万元、总计最高150万元。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


  (四)经济区内各设区市(园区)把人才住房保障作为引才用才留才的重要内容,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先保障人才住房建设,并完善配套学校(幼教、小学、中学)、医院、交通等设施,实现宜居宜业。坚持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可安排租住各设区市(园区)人才住房。未能安排人才住房的,可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园区)制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人才税收补贴。对新落户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的年薪3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年薪50万元以上(含)的金融、保险、证券等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按其上一年(自然年)在经济区内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补贴80%、后2年补贴60%。每年兑现一次,兑现时间为次年的3月31日前(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企业在职员工)。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在经济区内率先复制推广。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未满的,仍按桂政发〔2014〕5号文件执行至期满。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根据本政策,依据职能范围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并负责依法作出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与自治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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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9
文号:桂政发[2020]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9号 北京海关关于发布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公告

为支持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顺利举办,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3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引公告如下:


  一、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申请


  参展商通过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指定的有关单位向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一次性提出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申请。参展商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展展品报关相关信息材料;


  (二)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清单目录;


  (三)参展商所在展馆展位;


  (四)销售合同、协议等;


  (五)组展单位对参展商参展确认函;


  (六)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二、申请受理及确认


  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对参展商提交的申请内容及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对照财政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进行确认。经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确认的,出具《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展品确认清单》(以下简称《确认清单》,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进境物资证明函》(以下简称《物资证明函》,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并加盖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公章。


  三、向海关申报


  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指定的有关单位持《确认清单》《物资证明函》及相关报关单证,统一以有纸形式向海关进行申报。报关单填制规范如下:


  (一)境内收货人填写为: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指定的有关单位的名称;


  (二)境外发货人填写为:《确认清单》所列参展商或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确定的其他参展企业;


  (三)监管方式填写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四)征免性质填写为:服贸会留购展品(代码:926);


  (五)征减免税方式填写为:特案(代码:4);


  (六)备注栏中需注明:《确认清单》相应编号。


  以展览品形式进境并在展期内销售展品的报关,由北京会展中心海关统一受理。


  四、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现场海关对《确认清单》《物资证明函》中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按照现有规定审核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符合政策规定的审核通过,并免税放行。经审核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参展企业名称、展品名称、销售限额等要求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进口通关、征税手续。


  五、通关保障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马立北京海关关税处征管二科  85736441


  殷喆北京海关行邮监管处暂时进出境监管科  85736594


  宋威北京会展中心海关展览品监管一科  84600671


  杨振宇北京会展中心海关展览品监管三科  80468696


  王乐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13811217684


  特此公告。


  附件:


  1.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展品确认清单


  2.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进境物资证明函


北京海关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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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4
文号: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7号 北京海关继续开展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试点的公告[条款修订]

  温馨提示——依据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10号 北京海关关于修订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7号有关内容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条款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有关工作精神,进一步提升北京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税收担保制度改革、扩大免除担保企业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北京海关决定在北京关区范围内扩大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与试点的博格华纳汽车零部件(北京)有限公司等70家高级认证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可向北京海关申请免除担保,审核通过后,企业可凭企业保证函办理特定海关业务。


  二、可申请免除担保试点的业务范围包括: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境修理货物、待办减免税货物、租赁进口货物、进口公式定价货物的差额税款担保。


  三、[条款修订]试点企业在免除担保有效期内发生信用等级调整、担保业务逾期未办理、涉嫌走私违规、欠税等情况的,海关停止其免除担保试点资格。


  [修改为]试点企业在免除担保有效期内发生信用等级调整、担保业务逾期未办理、欠税、暂停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或其他海关认为应当终止免除税款担保资格情形的,海关停止其免除担保试点资格。企业被终止资格后,在试点期限内再次向海关申请免除税款担保资格的,海关不予受理。


  四、免除担保试点1年后,北京海关将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优化完善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海关继续开展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试点企业名单


北京海关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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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致全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一封信

尊敬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类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办理行政登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类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为便利您机构办理行政登记、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报送,我局整理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业务指引》提供查阅,请各机构按照规定做好行政登记及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报送,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配合与支持!


  附: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业务指引——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


  http://hainan.chinatax.gov.cn/bsfw_6_2/21131003.html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业务指引——适用于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http://hainan.chinatax.gov.cn/bsfw_6_2/21131004.html


  3.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业务指引——适用于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http://hainan.chinatax.gov.cn/bsfw_6_2/21131005.html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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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及清算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


  二、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中清算类型的划分


  同一清算单位中同时包含多种房地产类型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三种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并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


  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四、关于按照核定征收率清算后剩余房地产再转让的处理


  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已完成了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剩余房地产再转让,按照转让时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关于合作建房的认定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共同修建房屋,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如一方只收取固定利益,不承担责任和风险,不能视为合作建房。


  六、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适用范围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论其开发主体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申报缴纳并清算土地增值税。


  七、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实行核定征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执行,不得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适用的预征率征收。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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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政办[2016]1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精神,为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争取到2020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1000家,从业人员达到1万人,年营业收入超过800亿元,建立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努力为推动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为契机,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注册登记便利化;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实行认缴登记制。大力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企业集团。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署,研究简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办法,对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各设区市设立分公司,逐步推行属地注册、备案登记制度。


  (二)吸引省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闽开展业务,鼓励省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发达国家、港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资合作,积极争取放宽外资股权比例。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海外机构(含台港澳)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不受股权比例和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人社厅、地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三)从服务业发展相关扶持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和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规范)研究制订、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扶持和奖励、全省性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活动举办等。就业专项资金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力度,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的高校毕业生见习、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培训、职业介绍、用工调剂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给予补助。


  (四)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由人社、财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指导目录,在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用工调剂、职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高级人才寻访招聘、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劳务派遣等方面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基层就业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就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深化人力资源市场体制改革,实现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的管办分离、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统筹推进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资源的有效整合,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统一规范、上下贯通、便捷高效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能力提升计划,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或与高等院校合作,加强人力资源服务理论、商业模式、关键技术等方面的研发与应用,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重点支持。建立品牌创建工作奖励制度,继续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133 号)的有关规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六)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消除人力资源服务中间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符合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市、县(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经省级或市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积极推动我省“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2017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17年12月31日前,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对初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厅、物价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八)积极搭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平台。加大增信增贷扶持,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要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对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开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担保业务,省再担保公司可适当提高再担保代偿比例。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重点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万家小微成长贷”“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优先向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倾斜。


  (九)培育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作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提前介入,辅导企业创造上市融资条件。鼓励小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和融资,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经信委、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扩大对外开放与交流


  (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扶持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承接人力资源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人力资源服务高端企业和服务项目、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促进省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国外同行形成战略联盟,推动人力资源服务离岸外包业务和国际交流业务的发展。深入推进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合作。对台湾优质人力资源机构在闽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省级人才工作经费给予每家30万元以内启动资金支持;对省内人力资源机构到台设立分支机构的,视工作实际情况由省级人才工作经费给予每家每年10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省内用人单位成功推介或引进高层次人才,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国家“千人计划”的,由省人才专项经费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为自贸试验区用人单位成功推荐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和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优化发展环境


  (十二)充分考虑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人才培训中心、测评基地、孵化中心、人才公寓等人力资源服务业用地。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支持建设定位科学、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发展良好的综合性、行业性、专业性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鼓励园区所在地政府通过租金减免、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吸引人力资源机构入驻。


  (十三)发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依托福建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加快人力资源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人力资源市场数据库,加强数据的分析与应用;建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事档案标准化管理。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报的信息化建设计划,予以优先列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


  (十四)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共建职业技能实践实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建设行业性、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执业培训,每年择优选派50名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赴省外知名高校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创业,经本单位同意,报人社部门备案,其人事(劳动)关系3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所在创业企业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对经人社部门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政策法规体系。抓紧研究制定网络人力资源市场、人事档案、人力资源招聘会、劳务(人才)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完善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发展报告,引导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制度,深入开展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工作,逐步形成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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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5
文号:闽政办[2016]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委发[2016]5号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0日


  一、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人才),是指从厦门市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或较高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按照本意见审核确认的人才。


  新引进是指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办理人事关系调入厦门的人员(含留学人员和柔性引进人员,下同)。


  本市企业单位是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并纳税的企业。


  本市事业单位是指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


  二、基本条件和认定标准


  1.基本条件


  (1)按规定已办理人事关系入厦手续;


  (2)申请时在职在岗,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


  (3)企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以上,事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2.5倍以上。年度薪酬的计算以在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凭;


  (4)已在厦门办妥购房或租房手续。


  2.认定标准


  符合本意见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基本条件,并按《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5号,见附件1)审核确认为a类、b类、c类的相应对象,分别对应确认为本市a、b、c类人才。


  同时,增加符合以下资格条件者为c类人才:


  (1)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家“百千万工程”省级人选;


  (2)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入选者或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金鹭英才卡持卡人;


  (3)经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主管部门认定的学科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


  (4)在符合市发改委发布《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见附件2)的企业中,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


  三、补贴方式与补贴标准


  1.补贴方式


  住房补贴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种,所发补贴视同市政府奖金。


  购房补贴是指人才以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购买持有商品房后,市、区(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货币化补贴。


  租房补贴是指人才在本市租用住房时,市、区(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货币化补贴。


     2.补贴标准


  a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10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5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b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8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8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24万元。


  c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3.5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35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18万元。


  上述补贴在兑现时,应扣除人才本人按我市《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号)所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奖励金额。


  四、申办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房补贴,也可申请购房补贴。其中,获批租房补贴的人才,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在厦购买商品房的,可转申请购房补贴。转申请购房补贴的,获批后享受购房补贴的期限应扣除其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年限,补贴金额应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总金额。


  人才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户口本(已婚的另提供结婚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厦房产证(或有效购房合同)或经国土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有效租房合同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只能一方提出申请,不重复享受。


  2.受理。用人单位受理个人申请,并负责核查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核查无误拟同意上报的,应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分别按以下途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企业单位:由用人单位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证明、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区(园区)属事业单位:经所在区人社局(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申请、受理时间由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


  3.审核。市人社局收到上报材料后,负责牵头协调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地税局负责核查提供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和年收入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国土房产局协助核查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住房及房产交易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发改委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是否属于本行业学科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才。


  4.确定。在市有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市人社局提出拟分配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确定公示名单。


  5.公示。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确定的拟分配人选名单7个工作日。


  6.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社局组织发放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五、补贴兑现


  住房补贴申请获批后,市人社局每年发放一次,原则上在上半年发放。从第二个发放年度起,市人社局对发放对象是否仍符合发放条件进行复核。若符合的,则继续发放补贴;若不符合的,则取消该年度补贴发放资格。


  六、附则


  1.已享受厦门市市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得按本意见申请享受人才住房补贴。


  2.非首次调入人员应在厦工作3年及以上且未享受过厦门市市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方可按本意见申请享受人才住房补贴。


  3.在本意见适用对象之外,对在经济社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可给予人才住房特别奖励。


  4.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的分配与管理按照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人社局取消当事人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资格、停发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上缴市财政局,同时取消用人单位申报资格3年。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市、区(园区)财政部门按本意见负责人才住房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人才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企业单位人才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以上资金先由市财政垫付,年终再由市财政局通过市、区(园区)两级财政体制进行结算。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资金纳入市人社局的年度预算,从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6.本意见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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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0
文号:厦委发[201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科联[2016]4号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厦门市2015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总第十九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厦门市2015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5]302号),现认定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86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5年10月12日。


  特此通知。


  附件:


厦门市2015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总第十九批)名单

(发证日期:2015年10月12日)


1

厦门为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01

2

厦门顶科电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02

3

厦门用友烟草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GR201535100003

4

云朵网络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04

5

厦门西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05

6

厦门利德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06

7

厦门汉凌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07

8

厦门翔通动漫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08

9

福建俊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09

10

厦门优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10

11

厦门虹泰光电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11

12

厦门铭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12

13

厦门市讯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13

14

厦门元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14

15

天之域电子工业(厦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15

16

厦门洪海机械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16

17

厦门安东电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17

18

万世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18

19

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19

20

厦门欧替埃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20

21

厦门宝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21

22

厦门哲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22

23

厦门印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23

24

厦门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24

25

厦门嘉鹭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25

26

厦门金龙汽车车身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26

27

厦门金德威包装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27

28

厦门嘉柯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28

29

厦门三千尺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29

30

厦门市铂联电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30

31

厦门源利达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31

32

厦门百利种苗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33

33

厦门优优汇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34

34

厦门新鸿洲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35

35

厦门市湖里星光金属制品工业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36

36

厦门诚创网络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37

37

厦门三德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38

38

厦门市盛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39

39

厦门亿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40

40

厦门帝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41

41

庸博(厦门)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42

42

厦门安达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43

43

厦门云游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44

44

厦门云宝商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45

45

厦门市君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46

46

厦门快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47

47

厦门洁绿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48

48

厦门溢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49

49

来奇偏光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50

50

厦门劲华机械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51

51

矽恩微电子(厦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52

52

厦门市驰杰模具工业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53

53

厦门微信软件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54

54

库顿电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55

55

厦门海实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56

56

厦门威尔软件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57

57

厦门智中精密研磨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58

58

厦门龙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59

59

厦门法信公证云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60

60

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61

61

福建鸿宇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62

62

厦门加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63

63

厦门科鑫电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64

64

厦门市顶味兴业香料发展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65

65

厦门英诺尔充源电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66

66

厦门少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67

67

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68

68

厦门博来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69

69

厦门安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70

70

厦门唯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71

71

厦门农丰园大棚开发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72

72

翼华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73

73

冰河(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74

74

厦门鼎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75

75

厦门振泰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76

76

厦门市永福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77

77

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78

78

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79

79

厦门睿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80

80

厦门市天泉鑫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81

81

趣游(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82

82

厦门海橡塑胶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83

83

赛凡信息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84

84

厦门锐思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85

85

中大鑫新材料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86

86

厦门华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87

87

厦门宇昊软件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88

88

厦门实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89

89

厦门网中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90

90

来明工业(厦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91

91

厦门汉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92

92

厦门特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93

93

厦门市环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94

94

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95

95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96

96

厦门金龙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97

97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98

98

厦门青鸟动画有限公司

GR201535100099

99

厦门美时美克空气净化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00

100

厦门厦工中铁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01

101

厦门启尚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02

102

厦门市三友软件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03

103

厦门铠甲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04

104

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05

105

厦门市特克模具工业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06

106

厦门虹泰光学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07

107

爱德森(厦门)电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08

108

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09

109

唐传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10

110

伟裕(厦门)电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11

111

厦门豆玩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12

112

厦门智裕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13

113

厦门绿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14

114

厦门市鑫达兴义齿制作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15

115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16

116

厦门蓝湾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17

117

厦门华特公路沥青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18

118

厦门市新峰工贸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19

119

厦门加新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20

120

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21

121

厦门纽优新型工艺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22

122

鼎盛(厦门)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23

123

欧兰普电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24

124

厦门莱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25

125

迈贝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26

126

厦门创信元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27

127

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28

128

厦门鑫康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29

129

厦门住总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30

130

厦门市三特兴电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31

131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32

132

厦门典通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33

133

厦门硅谷动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34

134

厦门美达斯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35

135

厦门博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36

136

厦门米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37

137

厦门龙胜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38

138

厦门百嘉祥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39

139

厦门一宇通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40

140

厦门市有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41

141

厦门爱谱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42

142

厦门格瑞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43

143

福建和盛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44

144

厦门威迪思汽车设计服务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45

145

厦门呈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46

146

凯芙隆(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47

147

数岩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48

148

厦门大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49

149

厦门中坤化学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50

150

厦门飞华环保器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51

151

尼克利斯(厦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52

152

厦门天翔园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53

153

厦门安耐吉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54

154

厦门宇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55

155

中航太克(厦门)电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56

156

厦门海合达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57

157

凯阀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58

158

厦门冠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59

159

厦门日辰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60

160

厦门快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61

161

新奥(厦门)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62

162

厦门华天华电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63

163

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64

164

厦门中软海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65

165

厦门威迪亚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66

166

厦门凝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67

167

厦门士林电机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68

168

厦门银华机械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69

169

厦门厦华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70

170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71

171

厦门翼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72

172

福建蓝帽子互动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73

173

厦门尚为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74

174

厦门福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75

175

华尔达(厦门)塑胶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76

176

厦门欣众达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77

177

厦门特力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78

178

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79

179

厦门盛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80

180

飞虎(厦门)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81

181

厦门默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82

182

厦门悦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83

183

厦门博诺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84

184

厦门立扬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85

185

厦门厦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86

186

厦门毅泰机电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87

187

厦门威尔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88

188

厦门西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89

189

厦门凯格工贸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90

190

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91

191

厦门奕铨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92

192

厦门欢乐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93

193

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94

194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95

195

厦门市雷迅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96

196

厦门鑫化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97

197

厦门宏远达电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98

198

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

GR201535100199

199

凯氟隆(厦门)密封件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00

200

厦门市睿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01

201

意度思信息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02

202

厦门黑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03

203

厦门锋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04

204

厦门帝嘉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05

205

福建拓尔通软件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06

206

玉晶光电(厦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07

207

厦门欧圣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08

208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09

209

世纪鸿进(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10

210

厦门卓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11

211

厦门福伟华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12

212

厦门守信科技工贸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13

213

朗美(厦门)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14

214

厦门高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15

215

厦门南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16

216

厦门乐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17

217

厦门中财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18

218

厦门金网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19

219

厦门中智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20

220

厦门协成实业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21

221

沙迪克(厦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22

222

厦门拓宝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23

223

厦门捷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24

224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25

225

厦门中易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26

226

凯迪彤创(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27

227

科斯特(厦门)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28

228

厦门市迈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29

229

厦门百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30

230

中能达(厦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31

231

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32

232

厦门安耐伟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33

233

厦门光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34

234

厦门物之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35

235

厦门鸿基伟业复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36

236

厦门兴厦控电气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37

237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38

238

厦门天聪智能软件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39

239

厦门捷信达模具塑胶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40

240

厦门纬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41

241

厦门点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42

242

厦门市金泰祥新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43

243

厦门文仪电脑材料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44

244

厦门美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45

245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46

246

厦门脉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47

247

厦门市美利捷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48

248

灏景(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49

249

厦门华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50

250

厦门优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51

251

联想移动互联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52

252

厦门龙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53

253

厦门奥泰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54

254

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55

255

莱尔斯特(厦门)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56

256

厦门零图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57

257

厦门立业卫浴工业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58

258

厦门灵马软件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59

259

厦门瑞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60

260

福建大为能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61

261

厦门力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62

262

厦门鑫泰博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63

263

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64

264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65

265

厦门兴恒隆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66

266

厦门亿学软件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67

267

蓝保(厦门)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68

268

厦门大洋通信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69

269

厦门安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70

270

厦门笑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71

271

厦门巨益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72

272

厦门象形远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73

273

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74

274

任我游(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75

275

厦门熙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76

276

厦门纳龙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77

277

厦门元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78

278

厦门卓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79

279

厦门兴联集团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80

280

厦门华盛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81

281

宸美(厦门)光电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82

282

福建求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83

283

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84

284

厦门艾德生物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85

285

厦门博视源机器视觉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86

286

厦门致力金刚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87

287

厦门立琪电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88

288

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89

289

瑞之路(厦门)眼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90

290

厦门闳照光电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91

291

厦门多科莫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92

292

厦门百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93

293

厦门信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94

294

福建省格林春天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95

295

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96

296

厦门传福堂药业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97

297

厦门三德明复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98

298

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

GR201535100299

299

厦门华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00

300

厦门投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01

301

厦门爱登特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02

302

厦门斯坦道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03

303

厦门浩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04

304

厦门市海菱电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05

305

厦门楷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06

306

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07

307

厦门京东方电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08

308

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09

309

厦门创同电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10

310

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11

311

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GR201535100312

312

厦门铂士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13

313

厦门精恒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14

314

厦门众联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15

315

厦门北大泰普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16

316

厦门赛尔特电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17

317

厦门高卓立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18

318

厦门博大东方新材料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19

319

厦门世纪恒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20

320

厦门真有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21

321

厦门商中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22

322

厦门启和电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23

323

爱芯环保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24

324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25

325

厦门积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26

326

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27

327

厦门思尔特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28

328

厦门安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29

329

厦门美塑工贸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30

330

厦门瑞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31

331

厦门泰隆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32

332

厦门易酷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33

333

厦门坤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34

334

厦门康谱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35

335

东南铝业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36

336

厦门汇盛生物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37

337

厦门游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38

338

厦门梦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39

339

厦门市百岗电气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40

340

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41

341

厦门琥珀日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42

342

正屋(厦门)电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43

343

金钢狼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44

344

厦门市东方远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45

345

厦门复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46

346

厦门科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47

347

厦门市南方科宇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48

348

厦门市中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49

349

厦门艾帝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50

350

厦门世纪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51

351

通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52

352

厦门炜城智能停车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53

353

风云动画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54

354

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55

355

厦门赢晟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56

356

厦门升正机械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57

357

厦门正黎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58

358

厦门市松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59

359

厦门达尔电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60

360

厦门市丝浓食品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61

361

厦门倍思达生物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62

362

厦门创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63

363

厦门卫生检疫技术研究所

GR201535100364

364

厦门蓝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65

365

厦门基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66

366

厦门倍杰特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67

367

维卡(厦门)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68

368

厦门安达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69

369

福建省巨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70

370

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71

371

厦门速卖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72

372

厦门伍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73

373

厦门富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74

374

厦门达真电机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75

375

厦门市潮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76

376

慧讯信息技术(厦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77

377

厦门市安越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78

378

安思通(厦门)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79

379

都飞(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80

380

诚益光学(厦门)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81

381

厦门智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82

382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厦门宏业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83

383

厦门闽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84

384

厦门致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85

385

厦门普利得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86

386

厦门三登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GR201535100387

序号

企业名称

证书编号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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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19
文号:厦科联[201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财会[2016]4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提升会计行业诚信水平,切实发挥会计工作在厦门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重点,切实抓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队伍建设,综合运用制度规范、行业自律、法律惩戒等手段,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以制度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单位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会计工作在厦门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会计人员奖惩制度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与诚信情况紧密相联的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在会计人员提拔、晋升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时将其诚信情况作为主要考核依据之一。

  2.要在全市范围内营造诚信受尊重、获奖励,失信受谴责、受处罚的机制和社会氛围,对诚实守信、按章办事、做出突出贡献的会计人员给予表彰。通过各种舆论媒体,弘扬恪守会计诚信的先进典型,打击会计失信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


  (二)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1.建立会计人员诚信信息采集机制。以持有本市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为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通过建设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电子系统,记载会计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以及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受到表彰奖励信息、因违反会计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信息以及失信警示信息等。

  2.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信息库,负责会计人员诚信平台的管理、信息的发布等工作;各区财政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信息采集工作,并将采集的信息及时上报市财政部门。

  3.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及奖惩信息由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实行网上查询,为用人单位聘用、人才交流和政府部门考核奖励提供信息参考和服务。


  (三)建立会计人员警示名单制度

  1.会计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记入警示名单。会计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在两年内有以下情形单项或多项累计达到二次以上的,市财政部门也应当将其记入警示名单:(1)受到行政处罚的;(2)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3)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

  会计人员被计入警示名单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2.市财政部门在将会计人员记入警示名单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会计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定列入警示名单后,由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3.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聘(任)用会计人员时,应当查询会计人员诚信信息。在会计人员被计入警示名单的期限内,不得聘(任)用其从事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四)健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监管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与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监察、人事、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会计人员和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通报会计人员和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会计制度的相关信息,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会计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五)加强会计人员行业自律建设

  厦门市会计行业协会作为全市会计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具有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等职能, 应当作为连接政府和行业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依法领导、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会计信息的同时,应支持、鼓励会计人员积极参加各种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努力为会计人员创造诚信执业的良好环境。


  (二)健全机制。财政部门作为会计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检查,加大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和建立会计诚信建设与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积极推进会计诚信建设。


  (三)模范遵守。会计诚信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广大会计人员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同时,应积极投身于会计诚信建设工作中,密切联系实际,认真查找整改问题,人人争做诚实守信的模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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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07
文号:厦财会[201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财会[2016]5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5日


厦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会计人员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范会计行为,提升会计人员诚信水平,根据《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诚信档案是指记载持有本市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诚信状况,以及对判断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诚信档案库的建立、诚信档案的登记、整理、归档,会计人员诚信平台的建设以及诚信信息的发布等。

  各区财政局负责本区范围内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汇总、核实、上报等。

  本市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汇总、核实、上报等。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监察、人事、工商、公安等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将依职权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惩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建立应当遵循合理、真实、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会计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应认真审核报送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转报;市财政局根据经审核的资料,如实记录会计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六条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处罚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会计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况;按时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信息。

  (二)守信信息包括: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被评为市级以上劳模;论文或课题获市级以上单位奖励;参加市级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会计知识大赛并获奖励;其他市级以上党政部门、行业组织表彰和奖励记录;市、区财政局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守信行为。

  (三)处罚信息包括: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行政处罚;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市、区财政局认为需要记录的有损会计行业社会公信力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内容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会计人员诚信平台向社会公布,其中处罚信息的公布期限从公布之日起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记录期限至当事人不在本市从事会计工作时为止,相关档案内容随即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实施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依据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及违法、违纪情况,及时补充、调整诚信档案有关内容。


  第十条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系统按以下步骤实施管理:

  (一)信息采集。守信信息从2005年1月1日起采集;

  处罚信息从2010年3月1日《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正式实施起采集。


  (二)信息报送

  1、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个人申报表》(见附表1)的要求,如实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奖惩情况、在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单位申报。

  2、各单位应及时采集、核实、汇总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基本信息变动及奖惩情况,填写《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单位申报表》(见附表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相应的财政部门报送。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市财政局;其他单位报所在地的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应及时采集、核实、汇总本区范围内会计人员的基本信息变动及奖惩情况,填写《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汇总申报表》(见附表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每月初的第5个工作日前转报市财政局。

  4、监管部门依职权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惩处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已生效的惩处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区财政局接到通报的,应及时转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受到惩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的,市财政局应在记入前向涉及的会计人员出具《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处罚信息记录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会计人员有证据证明相关惩处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核实后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对其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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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5
文号:厦财会[201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相关要求,现就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3月23日前统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种鉴定和定额核定进行批量处理,由“月”改按“季”申报纳税(2016年4月纳税人仍须申报缴纳3月份所属税款)。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自2016年3月24日起,可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从下一季度起实行。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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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7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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