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整合网上税务局部分操作模块和自助办税终端功能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增加纳税人获得感,我局对网上税务局部分操作模块和自助办税终端进行了优化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税务局优化整合部分操作模块


  (一)增加纳税人定期定额核定网上申请功能。自2018年9月1日起,网上税务局公共业务增加纳税人定期定额核定网上申请功能(操作方法见附件1),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公共业务”-“定期定额核定申请”功能申请。纳税人网上提交申请后,可通过网上税务局“我的事项”模块获取审核反馈信息。


  (二)实现逾期申报功能。网上税务局原国税、原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已实现逾期申报功能(操作方法见附件2、3),正常、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各税种的逾期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逾期申报。


  (三)网上签署税库银三方协议。网上税务局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签署(税库银三方协议签署),新增电子印章功能(操作方法见附件4),新登记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功能签订三方协议并打印,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功能


  自助办税终端领用发票功能再次优化,在纳税人票量核定的范围内,该功能单次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量上限由原来的100份变更为200份。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31日


附件


1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申请纳税人端  


2网上电子税务局逾期申报(原国税系统1)


3网上电子税务局逾期申报(原地税系统)  


4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签署(稅库银三方协议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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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通告

为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制新版发票,并使用新的发票名称。现通告如下:


  一、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新印制的发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该章形状为椭圆型,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海南省税务局”字样。


  二、发票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新印制的发票名称为“海南通用定额发票”、“海南出租车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即”企业冠名发票“)。


  三、新旧版发票使用时间


  套印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只能使用到2018年12月31日。从2019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印制的发票,从通告之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止为新旧版发票使用过渡期。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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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府办函[2018]27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7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对标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企业和社会公众迫切希望解决的效率低、环节多、时间长等问题为重点,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提升办理企业开办事项的实际体验,通过减环节、缩时限、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18年年底前,将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天(指工作日,下同)。其中,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办理不超过3天,公章刻制时间不超过1天,新办企业首次申领普通发票时间不超过1天。立足于本地实际、确保工作质量,健全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长效机制和企业开办的制度规范,持续提升我省企业开办便利度。


  三、主要任务


  (一)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将申请人依次向各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加快推进全省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与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全省“一张审批网”对接工作,依托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间企业开办数据的共享交换,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


  (二)简化企业登记程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扩大名称自主申报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广泛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努力提升无纸化、智能化程度,进一步精简企业登记文书表格材料,实现经营范围标准化,将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至3天以内。


  (三)提高刻制公章效率。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将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由市场监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通过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到公章刻制备案平台。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行政服务场所公布公章制作单位目录,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公章制作单位应在1天以内完成印章刻制,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四)压缩申领普通发票时间。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进一步优化发票申领程序,压缩发票申领时间,将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普通发票时间压缩至1天以内。专用发票申领时间按照《意见》要求执行。


  (五)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流程。强化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全省各级社保部门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理顺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市县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压缩企业登记办理时间;公安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压缩公章办理时间;税务部门负责压缩新办企业申领发票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工信部门负责建设完善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支撑全省“一张审批网”和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各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对进驻办事大厅部门规划办事大厅的标准化建设。省市场监管部门和省政务服务部门作为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窗口建设。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条件、标准和规范,优化办事流程,增加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要合理确定窗口工作人员与服务企业数量的最低比例,通过调整优化人员力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窗口服务力量,保障改革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三)落实考核制度。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坚决兑现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程的跟踪督查,通过日常督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对工作中时限、服务、费用等要求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对营商环境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解答、回应,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展现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创新做法、积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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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7
文号:琼府办函[2018]2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税收征管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告

2018年4月10日-5月17日,海南省审计厅派出审计组,对我局(原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度全省地方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审计。我局接到《海南省审计厅审计报告》后,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认真对照审计报告落实整改,严格按照审计建议和意见有计划地追缴税款入库,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现将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方面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未及时入库”的问题。


  整改情况:截止2018年9月2日,我局已全部完成土地增值税整改入库工作。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不及时”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在2018年初已下达清算计划,将根据清算工作计划,持续督办。


  二、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方面的整改情况


  关于“对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事后监管不到位”问题。


  整改情况:截止9月2日,审计报告提到的6家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但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经核实,其中1家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其余的纳税人已办理退税。审计报告提到的12家不符合条件但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经核实,其中2家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应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余10家已整改税款入库。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方面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全省应征未征耕地占用税”问题


  整改情况:截止9月2日,已完成整改57%,我们将按整改工作计划,持续督办整改。


  (二)关于“全省130户纳税人未缴纳契税”问题


  整改情况:截止9月2日,各市县已整改124户,完成整改工作95%,已采取征管措施但纳税人仍未缴纳入库6户,已全部下发催报催缴文书,税款预计在10月份能全部追缴入库。


  四、关于“违规调节税款入库”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在审计期间已完成整改,税款已全部足额缴纳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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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试点上线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将于2018年10月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面向部分纳税人开放使用,具体纳税人由龙华区税务局另行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澄迈县税务局试点上线。10月8日至14日将预约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税并进行辅导培训,10月15日起电子税务局将对以上试点单位纳税人开放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为:http://218.77.183.144/cssdzswj/user/login.html,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方式免费使用。


  二、为方便掌握电子税务局的操作使用,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www.hitax.gov.cn)的“办税服务<资料下载>其他资料”栏目下载《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


  三、本通告推行的电子税务局办税方式以纳税人自愿使用为原则,电子税务局试点运行期间,纳税人也可到原网上税务局办理相关业务。


  四、在使用电子税务局过程中遇到问题,海南省内电话请拨打服务热线4008888363,省外电话请拨打0898-66963863。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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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其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附征率


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核定的收入总额或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


二、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三、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核定的应税收入不高于90000元/季的,附征率为0;核定的应税收入高于90000元/季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


五、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6号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附征率表


2.应税所得率表


1.附征率表

image.png

2.应税所得率表

image.png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为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决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着眼降低税率,释放改革红利,增进民生福祉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一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税制改革。2018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为了确保核定征收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也能够及时享受减税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的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


  (二)关于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附征率


  (三)关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四)关于应税收入的问题


  1.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应税收入是核定的收入总额。


  2.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应税收入是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不含增值税)。


  3.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五)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6号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6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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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发[2018]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现就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减税降负


  (一)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减税降负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抓好政策高效落地。除房地产业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限度落实海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不断减轻企业税负。落实好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特别是6项专项附加扣除。继续研究扩大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支持使用本地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的企业发展。


  (二)积极研究提出减税政策建议。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深入组织开展减税降负的调查研究。针对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积极研究人才引进的个税扶持政策;配合推动海南省政府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重新确定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推动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划分土地等级,制定较低的适用税额标准,报海南省政府批准执行;争取将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制定权从海南省政府下放海南省税务局。


  (三)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继续执行海南省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积极配合财政、社保等部门提出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建议,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稳定缴费方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海南省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目标组织征收,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的欠费,不自行组织集中清缴。


  (四)加强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在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设立支持落实简政减税降负措施、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双创”税收优惠政策查询库等专栏,按税种、行业、区域和特定事项分门别类梳理优惠政策,动态编写、修订和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充分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让纳税人更及时、更方便地获取税费政策资讯。


  (五)强化税费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建立定点联系反馈制度,跟踪问效政策执行情况,对基层税务机关、纳税人的合法合理建议,及时作出执行调整和政策调整建议。


  二、优化营商环境


  (六)精简压缩办税资料。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8年底前,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2019年底前,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对网上实名认证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电子涉税资料,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纸质资料。全省税务系统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取的电子资料,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


  (七)拓宽一次办结事项。积极创新办税服务,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18年底前,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9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八)大幅简化办税程序。在税务注销等环节推行“承诺制”办理,对纳税信用为A级、B级的纳税人提供“容缺受理”服务,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如相关资料不全,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探索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


  (九)继续压缩办税时间。2018年再压缩纳税人办税时间10%以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跨区域迁移即时办结;对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实现注销即时办理;对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简易注销又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实现清税证明免办。


  (十)深入推进电子办税。在全省全面启用全国范围内界面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财务报表转换等关键创新事项统一的优化版电子税务局,进一步拓展“一网通办”范围。深入推进纳税人网上申报多税种集成、申报数据和发票数据集成、申报和数据比对集成,实现申报预填和预警一体化。通过电子税务局将“低风险、较普遍、特征明显”的风险项目自动推送纳税人,实现税收风险“自动加工、自动推送”,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十一)推进多元化缴退税。拓展缴纳税费方式,研究推动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缴纳税费提供便利。加大政策宣传和辅导的力度,确保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对推进退税无纸化工作应知尽知。升级完善出口退税远程综合服务平台,为全省出口企业提供优质的申报服务。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实现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所有地域和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积极推动人民银行督促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加入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实现电子退税。


  (十二)简化汇(清)算退税流程。对企业所得税汇算、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多缴税款,在汇(清)算结束后30日内对纳税人进行书面告知。对选择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在收到纳税人退税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准的退税申请资料2个工作日内送达国库办理。


  (十三)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优化对外投资涉税服务,规范涉税资料,简化办事流程,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平均时间从目前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积极落实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跟踪管理服务。创新税收宣传辅导方式,开展一对一增效服务。帮助“走出去”企业解决境外涉税争议,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积极帮扶解困


  (十四)建立健全与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定期对企业开展走访,及时跟踪、定期反馈政策落实和纳税服务情况。围绕纳税人需求找短板、围绕政策落地找不足、围绕服务效果找弱项,广泛听取企业的诉求,深入查找税收管理服务中的短板,切实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


  (十五)建立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省内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十六)依法为经营困难的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帮助其实现更好发展。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七)切实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发票需求。进一步压缩发票申领时间,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及时顺利领用增值税发票。加大电子发票推行力度,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安全的电子发票开具和交付渠道。落实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保障纳税人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坚持无违法不停票,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深化“银税互动”助力企业便利融资。联合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探索建立“纳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纳税信用信息在银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共享共用,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纳税信用信贷产品,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十九)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围绕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区(港)战略部署,积极培育新兴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积极探索在税务方面更加灵活的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鼓励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努力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


  四、保障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平性审查。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过程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环节,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认真梳理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对违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一)进一步规范入户检查。加强进户执法事项的归口和计划管理,合并、精简进户执法事项,共享调查、核查、检查等进户执法成果。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除举报案件以及有关部门交办等情况以外,原则上对没有风险评估预警事项的企业,不纳入稽查自选案源,不进行立案检查。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除涉及明显税收违法需要直接立案检查以外,合理减少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抽查频率。精简税务检查提供的资料,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资料和税务局内部已有的资料,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


  (二十二)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开展包容性执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纳税人无主观恶意、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对恶意偷逃税特别是没有实际业务的“假企业”和“假出口”,要从重处罚;加大向社会宣传税收"黑名单"制度,以联合惩戒措施震慑税收违法行为,为守法经营的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十三)充分保障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专线,及时为纳税人答疑解惑并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完善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多渠道受理纳税人电话、信函、微信、网站和12345转办等投诉,及时转办工单并回复,做到件件有反馈,件件有回音。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税务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建立纳税人涉税争议前端处理机制,将涉税争议化解在萌芽阶段、化解在基层。建立复议案件台账,对因企业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进行调查,妥善处理。


  (二十四)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深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加强内控监督平台税收执法责任过错与追究模块的运用,按月自动考核,并对税收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进一步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简单粗暴执法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五、确保措施落实


  (二十五)加强党的领导。全省税务系统各级党委应把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作为党委工作重要内容,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海南省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支部专题学习内容;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要专门就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报告,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促进工作不断改进、不断提高。


  (二十六)细化工作落实。明确各项工作措施的责任分工,细化责任、分解到人,对标对表对责组织实施,切实保障各项措施按期落实到位,确保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作用,坚持把抓落实放在重要位置,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注重过程考评和结果运用,通过建立督查台账、督办月报等方式,确保措施落地生效。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兑现奖惩。


  (二十七)健全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司法、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协作,注重与其他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的相互配合衔接,集成各部门合力,提供效能化服务,避免不同支持措施相互不协调、效应抵消的相反作用,努力实现同频共振,切实发挥工作措施的最大效用,形成促进民营经济稳步发展的合力。


  (二十八)加强宣传总结。多措并举确保税务人员全面了解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的过程中注意做好工作总结,挖掘创新亮点做法,及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和各地党委政府,加强经验交流借鉴;对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堵点、痛点以及进度滞后的工作要认真分析研究,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整改推进。


  全省税务系统应常抓不懈,及时跟踪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以实际行动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积极谋划和创新工作举措,深化扩展新的成效,确保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实招、显实效、见长效,更好地适应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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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琼税发[2018]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发[20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中“预售许可证满三年”是指自房管部门核发的属于该清算项目的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所载的发证日期起算满三年,“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不包括换发或续办的预售许可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中“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是指已售建筑面积和用于出租与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00%≥8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容积率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容积率按以下顺序依次确定:


  (一)按国家主管部门对清算项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容积率确认;


  (二)国家主管部门对清算项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未标明容积率的,按整体立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容积率确认;


  (三)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容积率确认;


  (四)按其他合理的方式确认。


  三、关于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购进成本的确定


  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再转让的,应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合法有效凭据的,原则上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对通过政府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能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原始凭据,但能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协议、合同或相应合法有效凭据,并已缴清受让环节相关税费的,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其实际支付的地价款可结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上记载的金额予以确认。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截止时间的确定


  对已受理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的清算项目,自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文书之日起,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关于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间或清算后土地增值税管理问题


  (一)纳税人在清算期间销售或有偿转让房地产的,在税务机关送达清算结论文书后,按不同类型分别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为送达清算结论文书之次月15日前;


  (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送达清算结论文书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房地产的,按不同类型分别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为销售或有偿转让房地产之次月15日前。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函[2013]476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20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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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2
文号:琼税发[20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府办[2019]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海南省会计审计服务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省会计审计现代专业服务业,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取消各部门(单位)、各市县自行设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业务资格备选库。


  二、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省注协)公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发布的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供采购人选择购买事务所服务。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均可提供服务。


  三、购买服务费用2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自行选用事务所。采购人应公平、公正选聘符合需求的事务所,不得向事务所索要或者接受与购买服务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四、购买服务费用2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取事务所。确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选取事务所。


  五、采用招标方式选取事务所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事务所。至少有3家以上事务所参加投标,投标事务所数量不得低于中标事务所的3倍。考虑的因素包括注册会计师人数、业务收入、专业胜任能力、技术方案、价格、近3年受行政机关处罚和行业惩戒等。其中价格分值以报价与平均报价的差异程度越小分值越高原则确定,价格权重不低于10%且不得高于20%。


  采购人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事务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告知事务所。采购人可根据考评结果决定是否续聘事务所在一定时间里提供相同服务,续聘年限不得超过3年。


  六、拓展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制度与会计职称制度互评互认通道,将注册会计师纳入 “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其中,具有国际执业会计师资格的,可认定为海南高层次人才。


  七、省财政厅、省注协每年对我省会计审计服务营商环境进行考核评价、分析,适时完善政策。


  八、购买省内评估、工程造价等其他行业专业服务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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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8
文号:琼府办[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部分业务暂停对外服务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2月22日20:00时至2019年3月1日8:00时对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切换,部分业务将暂停对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一)涉税业务


  在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期间,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办理所有涉税业务;电子税务局(含网上税务局)、手机APP(不含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各类申报客户端(不含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扣缴客户端)等暂停服务。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手机APP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扣缴客户端在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期间,每天7时至23时只向纳税人提供系统登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和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功能服务,但客户端扣缴申报、自然人缴款核算等相关功能将暂停服务。


  (二)社保费业务


  由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的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除外)业务,在2019年2月22日20:00时至2019年3月1日8:00时期间暂停办理。


  各用人单位及2月份新增的、2月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和2月份需要转移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2019年2月份的社保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除外)缴纳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15日。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于3月31日前(含3月31日)缴纳第一季度社保费。


  (三)非税收入业务


  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的非税收入业务,在2019年2月22日20:00时至2019年3月1日8:00时期间暂停办理。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


  (二)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抄(报)税。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勾选确认。


  (四)涉税(费)业务咨询。


  三、业务办理恢复时间


  2019年3月1日8:00时起,全省各类办税服务场所恢复对外办理各项税(费)业务,电子税务局(含网上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各类申报客户端等同步对外开放。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提前办理社保费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不动产交易、其他个人不动产出租缴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涉税(费)事项,避免因系统停机升级造成影响。


  (二)系统升级完成后,业务恢复办理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集中,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对于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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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期间社保业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将在2019年2月22日20:00时至2019年3月1日8:00时暂停对外受理所有涉费事项。为做好停机期间单位及个人社保业务,保障参保人员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应于2019年2月1日至18日前完成人员增减、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等社保业务,灵活就业人员、新增单位登记申报业务正常办理。


  二、各用人单位及2月份新增的、2月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和2月份需要转移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2019年2月份的社保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除外)缴纳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15日。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于3月31日前(含3月31日)缴纳第一季度社保费。


  三、各用人单位及2月份新增的、2月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和2月份需要转移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于2019年3月15日前(含3月15日)完成缴纳2月份社保费的,参保个人该月的缴费月份视为正常缴费月份,其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其中,2月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仍须在当月申报办理退休手续,但养老待遇发放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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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2021年1月15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 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所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核心资本、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等监管具体规则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 保险公司逆周期附加资本、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附加资本的计提另行规定。


  第八条 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第二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第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总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相关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方式,明确对于造成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和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追回已发的薪酬。


  未设置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由高级管理层履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固有风险的管理,以有效降低公司的控制风险。


  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定期评估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状况,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按规定要求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对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情景下的偿付能力状况及趋势进行预测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数据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数据管控,确保各项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年度滚动编制公司三年资本规划,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应建立发展战略、经营规划、机构设立、产品设计、资金运用与资本规划联动的管理决策机制,通过优化业务结构、资产结构,提升内生资本的能力,运用适当的外部资本工具补充资本,保持偿付能力充足。


  第三章 市场约束与监督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每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的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上市保险公司应当同时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信息披露规定。


  第十七条 中国银保监会定期发布以下偿付能力信息:


  (一)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


  (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


  (三)中国银保监会认为需要发布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客观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保险业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发表意见或出具报告。


  第十九条 保险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分析师、研究机构等可以就发现的保险公司存在未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行为,向中国银保监会反映和报告。


  第四章 监管评估与检查


  第二十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风险综合评级等监管工具,分析和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监管评估,识别保险公司的控制风险。


  保险公司根据评估结果计量控制风险的资本要求,并将其计入公司的最低资本。


  第二十二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风险综合评级具体评价标准和程序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业发展情况和监管需要,细化风险综合评级的类别。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以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包括:


  (一)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二)每季度对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三)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实施现场检查,包括:


  (一)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三)风险综合评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四)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五)对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以督促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或在难以持续经营的状态下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全部措施:


  (一)监管谈话;


  (二)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


  (三)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四)限制向股东分红。


  中国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以下第(五)项至第(十二)项的措施:


  (五)责令增加资本金;


  (六)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


  (七)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


  (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九)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


  (十)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


  (十一)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十二)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认为必要的其它监管措施。


  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由中国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可以视具体情况,依法授权其派出机构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或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的,以及报送和披露虚假偿付能力信息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视具体情况采取责令保险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行业通报、向社会公众公布、不接受审计报告等措施,并移交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保险业开展业务时,存在重大疏漏或出具的意见、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视具体情况采取责令保险公司更换中介机构、不接受报告、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适用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如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合并评估所有在华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并履行本规定的偿付能力管理职责,承担偿付能力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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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5
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财税[2019]109号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好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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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3
文号:琼财税[2019]1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3日


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海南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享受免税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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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函[2019]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琼税函[202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琼税函[2018]190号),现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提交资料清单


  提交部门:主管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


  (一)互联网物流平台备案登记表(附件)


  (二)平台简要介绍


  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技术方案;平台管理方案(包括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内部系统,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原件)


  (四)交管部门认定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查验原件)


  (五)平台与会员企业所签订的委托代开专业发票协议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平台的会员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一)应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并为相关互联网物理平台注册会员。


  (二)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三)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平台会员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和资料


  平台的会员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应先至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进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备案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资质条件终止备案。会员企业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实名认证后无需提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运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水路运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复印件(水路运输企业);


  3.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备案表;


  4.平台提供的相关会员证明复印件;


  5.平台与会员企业所签订的委托代开专业发票协议复印件。


  注:所有备案资料需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二)会员企业应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1.营业执照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道路运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道路运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水路运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原件(水路运输企业);


  3.平台提供的相关会员证明原件;


  4.平台与会员企业所签订的委托代开专业发票协议原件;


  5.企业经营其他相关材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管理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代开专票的企业和平台进行规范管理,核实双方业务真实性、规范性,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实。


  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平台,税源管理岗提请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逐级确认后,经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向省局报告,及时终止其代开备案,整改完成后应重新备案。


  五、以上所有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附件:互联网物流平台备案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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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8
文号:琼税函[2019]2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有关规定,决定将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为原料生产销售糖果、饼干、固体冲饮、饮料、果蔬干、方便食品类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施核定扣除,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糖果、饼干、固体冲饮、饮料、果蔬干、方便食品类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糖果、巧克力制造”类别(代码C1421)、“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类别(代码C1419)、“饮料制造”类别(代码C152)、“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类别(代码C137)、“方便食品制造”类别(代码C143)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为原料生产销售糖果、饼干、固体冲饮、饮料、果蔬干、方便食品类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成本法核定。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三、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给省局确认后执行。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分期转出。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0日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凭票扣除体系下,无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用途是什么,其最高扣除率为12%,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采取核定扣除后,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其扣除率为货物的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如果所生产的货物是适用16%的税率,其进项税额也可以按照16%扣除,从而提高了纳税人的扣除水平。为了进一步优化海南民营经济投资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为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打下良好基础,我局结合本省特点,在经过前期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以购进椰子、香蕉、榴莲、菠萝蜜为原料生产销售糖果、饼干、固体冲饮、饮料、果蔬干、方便食品类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施核定扣除。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如何进行核定扣除?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方法核定扣除。


  四、期初库存进项税额如何转出?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分期转出。


  五、有关申报事项说明


  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资料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相关规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并结合纳税人自身情况,填报《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申报表的具体填报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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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建金[2019]79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建房[2018]219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尊重购房人选择权利。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者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提高购房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楼盘未封顶等方式,变相要求职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引导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阻挠或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购房。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者商业贷款等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


  二、切实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流程,简化贷款办理要件,减少贷款审批环节,严控贷款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录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互联网+”信息系统)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及时登记楼盘销售信息。各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且楼盘已封顶时,应及时向楼盘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登记备案销售楼盘的座落地址、售房收款账号等有关信息,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申请,建立贷款合作关系,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相关资料,方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有需求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备案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暂缓开通该楼盘项目网上签约系统。


  四、加强委贷银行业务监管。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委贷银行业务监管工作,协调、督促委贷银行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增强服务意识。对贷款环节的材料移交、办理、放款时限、贷后管理等内容进行约定,细化具体考核事项,明确职责分工、权利义务等内容;各委贷银行要制定相关贷款材料流转台帐,确保各个环节的材料交接可查询和追踪,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委贷银行未按约定时限办理,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相应扣减手续费。


  五、加强住房销售行为管理。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到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为购房职工提供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要材料。


  六、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宣传。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及所属各分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业务流程、审批要件、服务网点和办结时限等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要主动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业务流程变更情况,及时指导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等渠道,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线索,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调查,核实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八、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加强对违规企业及机构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行为。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办理网签或停发预售许可;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予以通报、公开曝光,并将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相关违规信息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九、适度调整贷款政策。鉴于部分职工购买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让用地开发建设或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楼盘,因楼盘未封顶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殊情况,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根据缴存职工需求,阶段性开放“商转公”业务受理及审批工作,细化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附件:不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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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3
文号:琼建金[2019]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市县税务机关要按照“四实四硬”的工作要求,闻令即动、勇于担当,全力打赢第一阶段“开好票”攻坚战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8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培训


  各市县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省局统一部署,对税务干部开展一轮有针对性的业务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把降低增值税税率和调整退税率、加计抵减、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不动产进项税一次性抵扣、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等政策弄懂吃透,熟练掌握政策规定,准确把握执行口径。围绕政策调整和系统变化情况,重点抓好税政管理人员、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12366远程座席人员的业务操作培训,让大家学得透、讲得清、办得好,能够及时帮助纳税人理解好、运用好各项减税政策。


  二、扎实推进政策宣传辅导


  各市县税务机关要全方位、多角度主动发声,及时面向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宣传改革举措、普及政策知识。重点做好降低增值税税率和调整退税率、加计抵减、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不动产进项税一次性抵扣、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等新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短信平台、电子税务局、“两微一端”等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做到政策咨询有人答、疑难问题有人解、系统操作有人教。合理调配办税服务厅资源,畅通涉税咨询渠道,落实好首问责任制,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


  三、抓紧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税控开票软件及时升级到位是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改革措施平稳落地的重要前提。各市县税务机关要及时核实辖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状态,多途径、多渠道提示提醒应升级纳税人尽快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操作。重点督促使用税控服务器的纳税人及时完成开票系统升级,协调税控服务单位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升级工作不留死角。


  四、督促做好税控技术服务


  省局已和航信、百旺两家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召开联系会议,请其全力配合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全面做好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税控技术维护服务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市县税务机关要会同本地税控服务单位提前谋划,妥善调配技术维护服务力量,主动做好税控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做到保障措施到位、人员责任到位、技术支持到位。在有序推进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工作的同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加强对企业开票人员的操作培训,帮助开票人员全面了解税控开票软件功能,熟练掌握新税率发票开具操作,有效提升发票开具效率。对于纳税人提出的税控开票软件安装使用和具体操作问题,督促税控服务单位通过多种方式耐心解答、及时回应。


  五、切实加强服务单位监管


  各市县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控服务单位监管工作,对于纳税人提出的投诉,要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及时向纳税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于税控服务单位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规搭售设备或软件、乱收费的,要严格依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六、跟踪监控发票开具情况


  省局将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大数据分析监控系统中采集到的发票数据为依托,跟踪监控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发票情况。对于省局下发的疑点数据,各市县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属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调整变化的,要安排税务人员进一步开展宣传辅导;属于纳税人未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不熟悉相关操作的,要及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操作培训;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符合风险纳税人特征的,要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七、建立健全问题响应机制


  各市县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领导值班制,强化应急值守,发生突发事件,要采取坚决措施,迅速处置。在“开好票”阶段,要重点做好发票开具使用问题的分析研判和快速处理。对于税控服务单位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诉求,要积极协助其妥善解决。对于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在核实确认后及时向省局报告。办税服务厅要增设“深化增值税改革问题处理专岗”,确保纳税人的问题及时得到解答、事项及时得到处理、诉求及时得到回应。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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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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