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海南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公告)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琼科[2017]356号)的规定,现就2019年度海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海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2)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在上一个会计年度中,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在上一个会计年度中,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员工花名册,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从事《海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六)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七)企业的技术实力、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报送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8份装订成册且加盖企业公章。请于2019年8月23日前送海南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89号,邮编570203)。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3月22日


  (联系人:方忠民65373956,13976693099)


  (此件主动公开)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协发[2019]0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领取2018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领取2018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2019年第5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2018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证书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领取时间


  2019年4月10日至4月30日上午8:00-12:00(非工作日与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领取方式


  (一)全科考试合格人员申请领取证书时,可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登陆“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s://ksbm.ecctaa.com,在“证书中心”提交领证申请并完善个人信息资料。


  (二)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证书时,须携带“领证须知”中所列有关资料原件,到现场进行实地审核。其中:


  1、国外学历考生需携带国家留学生服务中心开具的学历认证证明。


  2、军事院校毕业考生还需携带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转业或复员人员应同时提供转业、复员等证明材料。


  3、申请免试的,还需提供符合申请免试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高级职称证书和单位人事部门聘任材料)。


  4、办理执业登记的应提交本人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职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5、代替他人领取证书的,须同时出示代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


  (三)考试合格人员除所需的领证资料外,还需额外准备个人证件照两张用于会员证的制作(照片须为近期拍摄,照片尺寸为1寸或2寸且底色背景不限)。


  三、领取地点及联系方式


  领取地点: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详细地址:海口市海甸二东路39号国税大厦1709室


  联系人:林芳孝


  联系电话:0898-66267483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琼税协发[2019]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函[2019]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9]85号),扎实做好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工作,现将《海南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活动方案,组织开展好税收宣传月活动,并于5月2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以正式书面形报送省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9]85号),扎实做好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工作,现将《海南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活动方案,组织开展好税收宣传月活动,并于5月2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以正式书面形报送省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责任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海南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聚焦2019年税收工作主题,根据税务总局决定,今年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在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集中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为更好地落实总局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深刻把握税收宣传月主题内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减税降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和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目标和任务作出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将于4月1日至5月20日开展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通过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税务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决心、信心和有力举措,广泛宣传全社会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共同努力,广泛宣传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积极推进各项税收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系列宣传活动


  税收宣传月期间将多维度、分步骤地开展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具体责任分工详见附件),各市县局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紧扣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围绕“税收走访在行动”“税收发展人人谈”“税收礼包大派送”“税收宣传新视角”四个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特别是结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过程中的重要时间节点,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展示税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尽心尽力服务纳税人和缴费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


  (一)税收走访在行动


  1. 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


  4月1日,省局召开海南省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会议,部署税收宣传月工作。


  2.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回访活动


  省局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回访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特别是企业界代表委员,问需求、优服务、谋支持、解难题。


  3.走访企业问需问计活动


  省局领导走访海口、三沙企业,宣传减税降费政策,了解纳税人心声,回应纳税人关切,切实为纳税人办实事、解难题。


  (二)税收发展人人谈


  4.媒体记者集中采访活动


  在4月首季申报大征期,围绕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及成效、纳税人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减税降费的获得感,省局邀请地方主要媒体记者,分赴各市县局办税服务厅和企业开展集中采访报道,并协调各市县局主要媒体转发报道。在5月征期,再组织一轮地方主要媒体记者开展实地采访活动,进一步扩大宣传效果。


  5.税收新闻发布会


  省局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或单独开展税收新闻发布会,介绍减税降费工作推进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6.纳税人需求调查活动


  各市县局可通过问卷、电话、网络等调查方式,收集纳税人减税降费的热点、焦点、堵点、难点,针对问题分类处理,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


  (三)税收礼包大派送


  7.“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宣讲


  各市县局要围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对于优化服务、助推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通过投放宣传产品、讲述典型事例深入解读“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六年来的成效,以及给纳税人、缴费人带来的获得感。


  8.“椰岛传税法”宣传活动


  各市县局可借助具有地方特色的活动开展宣传,将国家的减税“大礼包”等送到每个纳税人的手中,打通税法宣传最后一公里。


  个人所得税普法宣传。各市县局要扎实开展普法“六进”等活动,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深入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法,制作投放各种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品,让社会各界特别是自然人全面了解个人所得税第一步和第二步改革举措,宣传个人所得税改革成效,促进社会公众增强诚信纳税意识。


  减税降费税法宣传。各市县局充分发挥现有宣传方式,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将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深化增值税改革和社保费等政策、办税流程等税收红利送达纳税人。


  税收宣传品投放。各市县局因地制宜,将“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减税降费进万家,改革红利惠民生”“减税降费激活力,利企利民促发展”“ 落实减税降费新政策,彰显利民惠民新作为”“ 减税降费在行动,真金白银惠民生”的税宣标语多形式、多渠道投放。省局将从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角度,制作全省统一的纸质宣传品模板或统一印制后下发至各市县局,各市县通过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培训、走访企业等向纳税人主动发放,增加税收宣传效果。


  9.“一带一路”税收政策培训


  省局将围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助力海南自贸区(港)发展,面向我省“引进来”“走出去”企业举办1-2期高端培训。各市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以帮助企业用好税收协定优惠为主要内容,开展培训、座谈或重点走访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10.税收失信“联合惩戒”提醒


  省局统一编印“告知书”(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税收失信“联合惩戒”专题宣传册(口袋书)。各市县局开展一至两期专题现场宣传活动。


  11.“新税务 新形象 新作为”系列活动


  省局和各市县局分别组织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唱响中国税务之歌”系列活动,为促进新税务“力合”“心合”、尽职尽责担当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营造良好氛围。


  (四)税收宣传新视角


  12.制作主题宣传视频


  省局组织推出以“减税降费”“便利办税”为主题的宣传视频,各市县局报送图片、文字(不少于1000字)、视频等高质量素材至少各一个。


  13.“新视界”宣传视频大赛


  各市县局报送参赛宣传视频,参赛作品体裁包括视频、音频、图片、动漫、诗歌、散文等形式,由省局组织通过门户网站上投票评选和组成专家评委评选相结合的评选方式评选出优秀作品并给予一定奖励。


  14.“减税降费”政策解读视频


  省局结合减税降费热点政策,邀请业务专家录制 “减税降费”政策讲解培训视频。


  三、有关工作要求


  税收宣传月已成为税务部门集中普及税法知识、展示税收改革成效的亮丽品牌,对于形成税收共治、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市县局要充分认识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税收宣传月的品牌效应,并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并重,形成税收大宣传格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创新形式载体,积极凝聚多方合力,确保各项活动高效有序扎实推进。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今年紧扣税收工作主题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对于推动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减轻企业和个人税费负担、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强化宣传工作是政治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开展好税收宣传月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把各项工作落细落小落到实处。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宣传部门加强沟通汇报,集成社会宣传资源,统筹开展宣传活动,增强税收宣传合力,为落实减税降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创新形式,增强效果。要紧紧围绕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运用公益广告、短视频、微动漫等一系列喜闻乐见、易于传播的融媒体精品力作,坚持移动优先、全媒传播、立体覆盖,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声的宣传声势。推出一批高质量的新闻稿件,用通俗语言讲述减税降费的好政策,用真实事例讲述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的好故事,用客观数据讲述纳税人、缴费人对减税降费的获得感。不断创新传播方式,坚持移动优先、全媒传播、立体覆盖,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声的宣传声势。大力拓展宣传渠道,报纸、电视、网络、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共同上阵,广泛利用办税服务厅大屏幕、户外大屏、楼宇传媒、高铁动车、公交地铁、影视院线、广播电视等平台投放税收宣传品,形成全方位立体传播矩阵。


  (三)完善机制,强化保障。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既研究改进税收宣传月活动方式,集中优势资源打造宣传精品提高宣传效果,又创新完善税收宣传长效机制,从宣传平台整合创新、人员经费等方面加强保障,形成宣传部门统筹抓、其他部门协力推的税收宣传大格局。要坚持税收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重,及时研判分析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持续改进舆论引导工作。


  省局将通过多种形式展示各地活动动态,推介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各市县局实时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及宣传成效简报和新闻通讯稿,并以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为契机,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改进方法,不断提升日常税收宣传工作水平。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琼税函[2019]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通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相关事宜的通告

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总体安排,从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维护参保人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参保单位)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仍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移交税务部门负责,每月税务部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传输的应征数据信息据实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继续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保持原渠道不变。


  二、从5月1日起,所有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均通过与税务部门签订的《委托扣款协议书》(即三方协议)扣款缴费。为确保正常缴费,各参保单位务必于5月1日前与税务部门、指定扣款账户所属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原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仅适用于代扣职业年金,不再用于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从5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每月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及时足额存入单位指定扣款资金账户,并于每月25日前到办税大厅或登录税务部门网站确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按原征缴模式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起代扣指令,由委托银行直接代扣代缴。如因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账和不按期确认缴费,影响保费征收及缴费人权益享受的,各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9年4月1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通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人社发[2019]93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琼有关单位:


  《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9日


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为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为0.5%,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含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现行费率(0.2%~2.25%)基础上下调50%(0.1%~1.125%),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2019年5月1日起,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统计数据及时公布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2019年5月1日至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期间,缴费人员缴费工资超过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用于计算缴费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和核发养老金。为确保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平稳衔接,本年度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发仍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平稳过渡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部署另行制定。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加快工作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方案报批印发工作,2020年6月底前正式实施。


  五、做好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59号文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同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土地储备、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运营等工作,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确保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时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后再移交;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妥善衔接,确保职责划转后工作平稳开展。城乡居民社保费仅改变征收主体,暂时按现行征收渠道继续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成立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王路副省长担任,成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为临时性机构,非常设机构,任务完成即撤销。市县政府比照省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29
文号:琼人社发[2019]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发[2019]7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等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第8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公告修订)等规定,现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和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和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第8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公告修订)的规定,采用收入比例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及其他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2.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5-22
文号:琼税发[2019]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相关事宜的通告

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总体安排,从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费实行“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维护参保人权益,现j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屯昌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含省驻屯昌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参保单位)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仍由屯昌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移交税务部门负责,每月税务部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传输的应征数据信息据实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5月1日起,所有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均通过与税务部门签订的《委托扣款协议书》(即三方协议)扣款缴费,为确保正常缴费,各参保单位务必于5月1日前与税务部门、指定扣款账户所属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已经和税务部门签订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三方协议的单位不再重签,按原协议账户扣款。


  三、从5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每月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及时足额存入单位指定扣款资金账户,并于每月25日前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或登录税务部门网站确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委托银行直接代扣代缴。如因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账和不按期确认缴费,影响保费征收及缴费人权益享受的,各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务局

2019年4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发[201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等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要求及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定了《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经2019年5月24日省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8日


  本文主动公开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文件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税总发[2019]31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做好海南省税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效能,促进公平公正监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法行政新要求,以“三项制度”为主抓手,不断推进我省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防范税务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中求进。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周密部署、细致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充分借鉴试点经验,分步有序实施,积极稳妥推行。


  坚持科学规范。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税收工作规律和法治建设规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确保统一规范,防止脱离实际、各行其是。


  坚持优化创新。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因地制宜、符合实际的探索创新,着力解决税务执法突出问题,提高执法质效。


  坚持统筹协调。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加强制度融合、资源整合、信息聚合,推进集约高效,不搞重复建设。


  坚持便利高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及时获取税务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强化为基层服务意识,能在税务总局、省局层面解决的不交给基层,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合力。


  (三)工作目标


  逐步实现“三项制度”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推行,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面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约束,税务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税务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税务执法透明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税务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示,保证税务执法源头合法。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等清单信息,办税指南等办税信息。因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发生变化而引起公示信息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做到税务执法过程公开。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着装、佩戴标识可能有碍执法的除外;在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税务执法时,要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办税服务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省局建立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工作机制,方便当事人实时查询办事进度。主管税务机关要公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等事中执法信息。


  3.加强事后公示,实现税务执法结果公开。税务机关按规定时限、内容和有关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建立健全税务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税务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省局应当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省政府和税务总局。每年1月15日前,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应当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局,各稽查局应当公开并报送省局。


  4.拓展公示途径,提升税务执法公信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全国统一的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府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税务执法规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规范有效的重要保证。税务机关采取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形式,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规范税务执法文书。税务机关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文字记录,做到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规范执法文书和执法用语的使用。省局探索制作说理式文书模板,推行说理式执法。


  2.规范音像记录,监督税务执法行为。税务机关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落实税务总局制定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及记录行为用语指引,执行税务总局关于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规定,规范音像记录行为。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税务约谈(询问)室等办公场所。


  3.严格记录归档,完善税务执法档案。要完善税务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实现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省局按照相对集中、经济高效、安全好用的原则,确定音像记录的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一户式”集中归档。省局建立健全基于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税务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


  4.发挥记录作用,提高税务执法实效。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作出执法决定前,要调阅相关记录资料,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统计分析,查找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执法工作。要充分发挥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法律救济、评议考核、舆论引导、行政决策、内控机制和纳税信用体系以及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建设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税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税务执法公正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保证执法公正的重要措施。税务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税务稽查案件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法制审核,其审核范围、内容、程序等分别适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明确审核主体,保障法制审核力量。省局政策法规处,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法制科(股),各稽查局审理科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确保专人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实行集体审理。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指导意见》要求,确保2020年7月底前,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同时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省局建立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跨区域统筹使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事项,拓宽法制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税务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在税务总局和省局明确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基础清单上,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和各稽查局可结合实际,根据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增加需审核事项,明确本单位法制审核事项的具体标准,并于制定或修改相关标准后15日内报省局备案。


  3.明确审核内容,确保法制审核质量。要严格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税务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与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提请其分管局领导专题协商研究;协商研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主要负责人决定。


  4.明确审核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制。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税务执法承办机构应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法制审核流程,及时将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执法事项提交法制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税务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税务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税务执法高效


  按照立足实际、优化集成、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公示信息自动化采集、执法记录数字化管理、法制审核信息化控制,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税务执法信息化体系。


  1.以金税三期系统为支撑,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省局应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接口方案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实现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数字化归档管理。


  2.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务执法信息化水平。适应健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和跨区域稽查执法体制新要求,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建立税务稽查视频指挥系统,提高集中统一指挥、多方协同作战能力,高效、精准打击重大涉税违法活动,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3.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升税务执法的精准性。省局探索研究税务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税务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聚焦争议焦点,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深化对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中税务执法大数据的智能分析和应用,提升行政决策、税务执法和风险防范水平,促进税务执法更加精准有效。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研究审定实施方案和制度办法,统筹部署推行任务,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实施有方案、部署有要求、推进有标准、任务有落实、工作有考核、组织有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组织评估等日常工作。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根据“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进展情况,可组织业务骨干成立推进小组,集中攻关,重点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二)明确任务分工


  省局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推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有关任务,督促指导下级对口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加强部门间工作配合,形成推进合力。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和各稽查局要按照省局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落实。


  (三)有序实施


  1.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7月底前)


  按照总局实施方案及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实化相关配套文件,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统筹做好本系统执法资格证件清理核发、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以及“三项制度”专题教育培训和学习宣传等工作。


  2.推进实施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


  根据省局实施方案、“三项制度”事项清单及有关要求,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确保2020年7月底前“三项制度”推行到位。加强跟踪调研,对推行效果进行适时评估,及时发现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提高“三项制度”运行实效,推进法治税务建设。


  3.持续深化阶段(2020年8月起)


  深入推行“三项制度”,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巩固已有成果,分析存在问题,持续改进提升,不断推动法治税务建设迈上更高台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是着力防止任意执法、选择执法、简单粗暴执法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税务、推动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任务导向,明确任务分工,强化保障措施,稳妥有序推进,积极探索创新。


  (二)注重统筹集成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将“三项制度”具体要求融入权责清单和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执法规范,嵌入到具体税务执法事项之中,推动税务执法更加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科学编制“三项制度”业务需求,嵌入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三项制度”信息化,全面带动提升税务执法信息化建设水平。以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为突破口,加强和完善执法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执法案例指导、执法裁量权基准、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投诉举报以及执法责任制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税务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加强培训宣传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三项制度”专题培训方案,开展分级分类培训,与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等活动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学堂、12366服务热线等方式,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和实施效果,凝聚思想共识,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推行保障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税务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税务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科学客观考核评价,培养激励人员发展。要加大法律专业人员招录力度,并优先配备到法制审核岗位,加快推动法律专业人才归位。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将税务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为全面推行工作提供保障。


  (五)务求工作实效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工作基础,坚持因地制宜,分步有序实施。要按照省局实施方案时间节点要求落实“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任务,凡是现有制度规定、工作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信息系统等基本上符合和适应“三项制度”要求的,应当继续保留和使用,并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改进和完善。注重发挥“三项制度”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注重选树“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确保“三项制度”各项工作高质量按时推进,取得实效。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在我省的税务执法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7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税务检查证办理、信息系统平台应用、文书制作送达、音像记录设备提供、税务稽查案件法制审核、公示信息发布等方面提供支持,实现特派办与我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上的深度融合。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5-28
文号:琼税发[2019]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优化办税服务,引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我局决定从2019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无税不申报”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免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种的零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二、对2019年7月1日后所有新登记且未申请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2019年7月1日前已登记但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对无纳税义务发生的税(费)种可要求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更改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纳税期限更改后,可按照无税不申报办法免于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无税不申报纳税人在申请票种核定或发生纳税义务应进行申报时,由大厅受理人员或网厅审核人员将纳税期限由按次修改为按季或按月,纳税人应按照修改后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且不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三、税务机关将通过加强纳税申报数据综合应用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应报未报、错报以及虚假申报等税收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海口市税务局为什么推行“无税不申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全力支持和服务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在新的税收征管环境下,创新税收征管模式,明确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减轻纳税人负担,还责还权于纳税人而推行“无税不申报”。


  二、推行“无税不申报”的时间?


  2019年7月1日起,对2019年7月1日后新登记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推行,对2019年7月1日前已登记的无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从税款所属期2019年7月1日(第三季度)起推行。


  三、推行“无税不申报”的范围是哪些纳税人?


  现阶段,推行“无税不申报”的范围为无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推行。


  四、“无税不申报”具体是指什么?


  “无税不申报”主要强调纳税人申报税款的自主性,具体包括推行税(费)种按次申报的减法措施和“建立纠错机制,加强后续监管”的加法措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促进纳税人自主申报、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税(费)种按次申报,是指对所有新登记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将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除外),存量无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自主选择对无纳税义务发生的税(费)种将纳税期限修改为按次(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除外)。


  “无税不申报”,是指免于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建立纠错机制,加强后续监管”,纠错机制是在推行“无税不申报”后,针对纳税人容易产生不报、错报、漏报税等问题和风险进行防控而建立的机制。加强后续监管主要是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数据定期比和其他第三方数据利用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不报、错报、漏报税行为,加强税收违法惩罚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对税收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无税不申报”是针对所有税种都可以免于零申报吗?


  不是。推行“无税不申报”,免于零申报的税种范围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


  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以及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仍需按照现有的做法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六、零申报是指应纳税额为零吗?


  不是,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的申报,即纳税人在一定所属期内没有任何营业收入,并不是指“应纳税额为零”。例如,如果一户纳税人在一个月内的营业税应税收入为1万元,虽然没有达到10万元起征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应纳税额为0,但是仍需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


  七、推行“无税不申报”以后,是不是不再开展催报工作?


  不是,税务机关对推行“无税不申报”的相关税费不进行日常催报,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推行“无税不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以及纳税评估、稽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应申报未申报行为仍进行催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和目的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我局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减少纳税申报次数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减少纳税申报次数,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的办税效率和满意度。


  二、主要内容


  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免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种的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的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6-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新版电子税务局试点上线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供“办税不见面”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8月1日在海口市高新区、海口市保税区、三亚市吉阳区、儋州市、澄迈县五个地区试点上线运行新版电子税务局(含手机APP),面向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开放使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电子税务局8月1日至31日试点期间登录网址:https://dzswj.hitax.gov.cn/,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首页跳转登录。9月1日以后登录网址更换为:https://etax.hainan.chinatax.gov.cn/。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可通过新版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模块扫码安装使用。


  二、新版电子税务局用户登录方式:原海南省网上办税系统用户,可通过原用户名及密码直接登录;具有税控设备(税控盘或金税盘)的纳税人,可使用税控设备及其密码进行登录;以上两种方式都不能登录的纳税人,可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在“忘记密码”功能重新初始化密码后即可登录;自然人用户可使用手机号自行注册新用户进行登录。


  三、为便利掌握新版电子税务局的操作使用,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hitax.gov.cn/)的“办税服务——资料下载——其他资料”栏目下载《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操作说明》(简易版)及《海南省电子税务局问题解答》。


  四、在使用新版电子税务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4006012366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7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7-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优化处罚裁量权基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一次修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二次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订)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及《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日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一次修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二次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公开原则。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五)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六)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本办法,按照《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本办法和《处罚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当事人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视为一个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对应档次内确定较低或较轻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对应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以外,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准适用等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集体审议决定行政处罚,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


  集体审议意见由参与审议人员签名确认,并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的,应一并记录在案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通过税收执法督察、执法责任制考核、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5号公告公布,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公告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海南省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预算部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琼财会[2018]1869号),现将我省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在我省工作的会计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在海南居住的待业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学籍的在校生、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上人员统称为会计人员。


  我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报账员(报账会计)属于上述会计人员范围。


  会计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或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既从事会计工作又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从事会计工作年度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年度孰早确定继续教育开始年度。


  (二)完成海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


  二、继续教育时间


  (一)网络培训时间:2019年7月20日至10月28日


  (二)面授、用人单位培训及其他形式:2019年7月20日至12月31日


  三、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


  (一)培训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应用指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防电信诈骗案例分析》《个税、社保改革新政解读》《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


  (二)培训学分:90学分。


  四、继续教育形式


  (一)面授培训


  1.会计人员到面授培训机构(详见附件1)或市县财政局报名,了解面授培训机构课程及培训日程安排;


  2.面授培训机构或市县财政局完成在“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http://www.hainanjxjy.com,以下简称“平台”)开班申报并提交纸质申请;


  3.面授培训机构按计划组织培训,培训时长为30学时,每学时45分钟。参加面授培训的学员每半天需签到一次,并按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


  4.面授培训审核通过后自动在平台进行学分登记,未能全程按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的不予学分登记。


  (二)网络培训


  1.会计人员凭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直接登录平台-选择课程-在线学习-在线考核-考核通过-学分登记,也可以通过“海南会计”微信公众号相关栏目学习和考核。


  2.打开“海南省会计学会”(www.hnkjxh.com)官网,点击“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栏目,链接到平台参照上述方法参加学习和考核。


  (三)用人单位培训


  1.在省财政厅申请直接学分登记的用人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实际工作地在海口;


  (2)中央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或省属国有企业,在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登记的、完成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其他单位;


  (3)实际组织的培训内容与会计专业知识相关,且实际培训达到30学时以上,每学时45分钟。


  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直接学分登记的用人单位需满足的条件由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以下简称“各市县财政局”)自行确定,各市县财政局在开展用人单位培训学分登记前需将用人单位应满足的条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2.学分登记提交材料:


  (1)《学分登记申请表》(附件2,纸质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邮箱hainanaccounting 163.com);


  (2)参加培训会计人员花名册(纸质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邮箱),花名册至少包含参训姓名、工作单位、工作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且以上信息需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一致方可进行学分登记。


  (3)组织培训的文件及课程安排;


  (4)申请单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5)省财政厅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网上知识竞赛


  1.本次知识竞赛采用网上答题方式进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后,直接登陆平台,进入“个人中心”的“知识竞赛”栏目直接答题。


  2、本次知识竞赛成绩大于等于80分的,视同完成2019年度继续教育,成绩小于80但大于等于60分的,视同完成2019年继续教育60学分,其他完成知识竞赛的人员,视同完成2019年继续教育10学分。


  (五)财政部部属事业单位培训


  为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社团)等在开展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自2019年起,我省会计人员参加国家会计学院及财政部部属会计行业组织(社团)会计相关内容培训的,可根据实际培训时长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学分登记或由会计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平台上自行申请学分抵减。以上国家会计学院及财政部部属会计行业组织(社团)包括: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


  (六)其他形式


  会计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请参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相关内容,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在按要求由财政部门或个人申请抵减,个人申请抵减的会计人员在平台“个人中心”中可自行申请。具体佐证材料和办理环节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目录的通知》(琼府〔2013〕181号)的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继续教育培训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会计人员参加省财政厅指定的面授培训或网络培训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二)会计人员选择面授培训的,必须一次性学完90学分,不得拆分学习,已在平台开课并学习的,不得选择面授培训。选择除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之外继续教育形式完成全部学分的,可直接完成学分登记,完成部分学分的,剩余学分需通过网络培训学习并考核通过。


  (三)关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的,原则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采取省财政厅当年指定的继续教育形式补学。自2021年1月1日起,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将不再安排补学,会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分,未及时完成的,需通过后续年度继续教育学分来弥补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四)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采集系统已于2019年6月21日再次开通,同步开通的还包括已审核通过的个人信息修改、个人信息查询等功能,此次开通后,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除功能完善、系统升级等需要外,将不再设置截止时间,会计人员应当在从事会计工作或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前(既从事会计工作又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孰早原则确定)完成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五)在我省参加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单科或双科合格的会计人员,若在2019年9月1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可于2019年9月1日前集中抵减2019年度继续教育90学分,未在9月1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的,可自行申请学分抵减。


  (六)咨询方式: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继续教育等其他未尽事宜可咨询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


  特此通知。


  附件1-4: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7-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