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琼税协发[2020]03号 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招募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志愿者的通知

为充分调动社会化服务资源,助力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平稳实施,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成立个人所得税志愿者(以下简称“个税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业务专长,开展个人所得税公益宣传辅导活动,现公开招募个税志愿者,有关事项如下:


  一、招募对象


  税务师行业及其他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大专院校财税类专业学生。


  二、招募条件


  1.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无偿奉献精神;


  2.掌握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具有财税方面等相关知识;


  3.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责任心强。


  三、志愿服务时间及形式


  个税志愿者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期间(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参加税法宣传、政策咨询、辅导培训等活动,主要包括:


  1.个人所得税法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宣传活动;


  2.个人所得税公益大讲堂、纳税人学堂等宣讲活动;


  3.12366专家咨询;


  4.办税服务厅专家咨询。


  四、志愿服务原则


  个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性、合法性、无偿性、组织性原则。


  1.自愿性原则:热衷公益事业,根据自己的专业和特长,自愿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2.合法性原则: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施志愿者服务行为。


  3.无偿性原则: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活动中,不得索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4.组织性原则:志愿者应服从组织管理,工作尽职尽责,按时完成指派的工作。


  五、招募方式


  有意向成为个税志愿者的各界人士,请于2020年2月14日前填写《海南省个税志愿者申请表》(见附件1),发送到电子邮箱3083661930@qq.com,或者将申请表报送到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报名。


  六、相关保障


  1.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与个税志愿者签订《海南省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见附件2)。


  2.海南省税局对个税志愿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政策、信息系统操作、服务管理等业务培训。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玉,联系电话:13907563033


  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地址:海口市海甸二东路39号国税大厦17楼1709室。


  附件1:个税志愿者申请表.docx


  附件2: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docx


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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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8
文号:琼税协发[2020]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财会[2019]1109号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工作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0年1月2日


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提高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适应海南全面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7]8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所称高级会计师,是在会计系列高级职称中设置的副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海南省内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或转岗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兼职或转岗期间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评审包括直接评审和认定评审。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完成海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按要求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四)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 申报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学历(学位)和资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参加直接评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累计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6年。


  (三)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累计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7年。


  (四)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累计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9年。


  (五)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累计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15年。


  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已转岗为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会计师职称的,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转岗一年后,满足基本条件的,可转评高级会计师职称。


  参加认定评审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累计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10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的,累计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八条 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一)至(五)的其中一项,或者(六)至(九)的其中二项,不受第七条的学历(学位)和资历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直接评审或认定评审:


  (一)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二)主持或参与会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研究结项并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


  (三)入选全国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四)被财政部聘为全国性会计等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


  (五)博士后流动站出站考核合格人员。


  (六)获得省级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与会计专业工作相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七)参加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并已取得相关证书。


  (八)被省级财政部门聘为会计等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


  (九)取得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或省委组织部引进的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政策理论水平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专著、编著、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1篇(独立完成、每篇不少于3000字)。


  在省部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论坛或学术年会上发表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会计专业论文,共同作者不超过三人(含申报者)并达到国内会计专业先进水平,可视同符合本项规定论文1篇。


  参加海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被海南省财政厅认定的优秀毕业论文,可视同符合本项规定论文1篇。


  (三)撰写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2篇(第一撰稿人,每篇不少于5000字)。


  (四)主持或参与会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认为具有较高价值,并得到成果转化。以上成果均要求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


  第十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参加直接评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经实施后效果明显,或主持、指导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本单位、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等的认可。


  (二)在参与经营决策、开展管理会计应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管理会计案例报告、管理建议获得认可或采纳,对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成效明显。


  (三)在加强会计核算、重构或完善财务流程、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团队建设等方面,开拓创新,业绩明显。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主持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主持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在项目论证或制定、审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重大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六)在开展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中,以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或推广,或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本单位、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等的认可。


  参加认定评审的,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累计十年,且近三年连续担任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省部级重点项目、重大经济案件等鉴证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材料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已在海南省通过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经查实参加评审时有上述行为的,撤销其高级会计师职称,并在三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已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依法取消已经取得的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条件所称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审计、财务管理、资产评估等实务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以上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本条件所称的认定评审只适用于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


  (二)本条件中所称的“以上”“不少于”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三)本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周年计算,且计算到评审当年度的12月31日。


  (四)论文和专著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括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目录、前言、后记等,译著字数以翻译后的中文正文字数为准。


  (五)论文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六)本条件中的“专著”、“编著”、“译著”,是指取得ISSN统一书号的公开出版物,且“专著”、“编著”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创新,包括高等院校教材,不包括其他教材、论文集、手册等。


  (七)企业分类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的有效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涉及直接评审的申报人员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为获得会计师之后取得。


  第十四条 鼓励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海南省财政厅会同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06]19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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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2
文号:琼财会[2019]11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医保规[2019]1号 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委、税务局、洋浦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保局: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关系到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医疗保障局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2019年底两项制度整合工作落实到位。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沟通协调,督促指导。


二、严肃各项纪律。要严明政治纪律,把思想统一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决策部署上来,严肃财经纪律,完整保存医疗保险基本制度工作决策部署上来。严肃财经纪律,完整保存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文字资料和数据库,禁止擅自涂改、抽取、伪造、隐匿和销毁;不得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不得改变医保基金的资产和用途。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整合期间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参保人员服务不受影响。


三、落实工作责任。要根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推进两项制度整合工作有序开展。


(一)关于保费征收。201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保费征缴按原渠道和《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


(二)关于基金账户整合。各市县财政局,医保局。卫健委、社保局,以及洋浦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税务局、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历年结余(包含支出户,收入户)基金和当期征缴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到本级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市县(含洋浦开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配合,及时审核、结算医疗费用。


(三)关于业务经办整合。2019年12月31日前,各市县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经办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


(四)关于信息管理系统移交。省医疗保障局协调卫健、社保部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移交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卫健委,社保局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2019年12月31日前,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使用原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业务。2020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及时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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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5
文号:琼医保规[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发[20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支持抗击疫情工作十项税收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全力支持海南全省各行业打赢疫情防控战役,更好地推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省局制定了《全面支持抗击疫情工作十项税收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全面支持抗击疫情工作十项税收措施


  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环节工作开展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药品、防护消杀制剂用品、检测仪器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原则上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保障纳税人发票使用。


  (二)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简化流程、专人辅导填报等措施,最大力度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投身一线抗击疫情工作。


  (三)支持居民生活物资供应。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保障纳税人全面享受蔬菜和鲜活蛋奶肉等物资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保障各级供销社、农业合作社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涉农金融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居民生活物资供应。


  (四)支持各界公益捐赠。不折不扣宣传好、辅导好、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优尽优,支持纳税人在最大限额范围内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


  (五)支持企业科研投入。抗击疫情期间,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全力支持企业加大疫苗、医疗器械开发等投入,其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我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先、及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


  二、保障疫情防控重点行业企业平稳渡过难关


  (六)支持部分企业实施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七)支持经营困难企业。继续做好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落实,扶持企业渡过难关。因疫情原因,导致我省企业发生重大损失,可按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


  三、切实规范和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大力推行“不见面”纳税服务措施


  (八)全面落实我省“无税不申报”制度。对抗击疫情中,纳税人当期全部收入为零、未做发票票种核定的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再办理15个税(费)种的零申报,大力简化征收管理。


  (九)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特别是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对于非急办事项,建议推迟办理,对于急办事项,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理”的原则,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24小时全天候线上(不见面)纳税缴费服务。优化社保缴纳方式,在抗击疫情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中国工商银行手机APP等电子缴费渠道或自助办税终端缴纳社保费,同时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更为便捷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及缴纳服务。


  (十)抓好其他海南自贸区(港)税收制度创新落地工作。落实好“容缺办税”工作机制、管理好“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执行好“警税共治规范”和“免罚清单”,用制度为海南自贸区(港)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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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琼税发[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人社发[2020]32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保险费征收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我省城镇用人单位提供“不见面”服务,引导用人单位通过线上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这段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费之日起征收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疫情解除时间根据国家部署,另行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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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琼人社发[2020]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府[2020]1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关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共渡难关、共克时艰的要求,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稳定企业用工


  (一)实施援企稳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二)缓缴社保费用。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二、降低运营成本


  (三)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020年一季度租金。(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


  (四)缓解运行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海南电网公司)


  (五)降低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小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减轻税费负担


  (六)减免部分税费。因疫情影响,对中小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强化金融支持


  (八)给予财政贴息和担保支持。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和30%给予贴息;对我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30%给予贴息。上述贷款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已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借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帮助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以上八条措施重点支持我省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含个体工商户),执行期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中央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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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琼府[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府办[2020]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省旅游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援企稳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旅游企业,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旅游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二、延长办理社保业务期限


  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相关企业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旅游企业,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三、减免房屋租金


  对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旅游企业减免2020年一季度租金;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地方政府鼓励业主(房东)为旅游企业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四、降低运营成本


  对旅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宾馆酒店的有线电视收费按50%收取,宾馆酒店的IPTV业务费用可缓缴,缓缴期间实行免停机处理。暂时全额返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用于日常运转,要求相应旅行社于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水务厅、海南电网公司、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五、减免、延期缴纳相关税费


  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旅游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旅游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六、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续贷、展期视同新增),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帮助旅游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旅游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旅游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展期或续贷。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旅游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银行机构)


  本措施所指旅游企业系在海南注册的旅行社、景点景区、宾馆酒店、旅游演艺、高尔夫旅游5类企业。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中央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扶持旅游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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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9
文号:琼府办[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府[2020]1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好《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确保在加强疫情防控和安全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正确处理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关系。以疫情防控和安全为前提,落实企业防控疫情和复工复产的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对目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抓好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尽快开工,在建项目要尽快复工并持续施工。


  二、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因疫情防控需要,工人抵琼后需集中观察或隔离14天,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根据企业需要最大限度提供支持,做好帮助企业解决工人开工前观察或隔离场所等企业难以自身解决的问题。


  三、加强工人短期培训。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要全力挖掘本身劳动力资源,加大用工短期培训,提升劳动力素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人力资源短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及时帮助复工复产企业发布用工需求信息,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四、确保复工复产原材料供应。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砂、石、水泥、混凝土等用料企业优先复工复产,做好复工复产企业涉及用工、工人集中观察或隔离场所等的优先保障,并为全面复产做好物资储备。


  五、加强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各复工复产企业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全省各级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要给予最大力度的支持,切实保障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物资需要。


  六、强化复工复产企业现场防疫指导。全省各级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卫生健康部门要派专人对复工复产企业进行疫情防控上门指导,确保防控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七、对工人隔离期间给予生活补助。返琼务工人员在集中观察或隔离期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牵头会同企业所属地政府,区分不同工种给予企业一定补助,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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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9
文号:琼府[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函[2020]4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琼税函[2020]48号)推行容缺办理的要求,便利纳税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办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到位,决定从2020年3月2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容缺办理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容缺办理内容


  容缺办理是指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二、容缺办理范围


  容缺办理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在税务系统中登记状态为“正常”的纳税人、缴费人,以及办理部分个人业务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当年存在未补正或逾期补正记录的纳税人,不再进行容缺办理。


  三、容缺办理事项


  (一)疫情防控期间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纳税人,所有涉税业务(包括即时办结业务和限时办结业务)均可容缺办理。即时办结事项只要涉税表单填写齐全可由纳税人对涉税表单进行签字确认办理,其余资料留存备查;限时办结事项纳税人只需现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详见附件1),所缺资料可在疫情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补交(疫情解除时间以国家部署为准)。


  (二)疫情解除后


  疫情解除后按《容缺事项清单(试行)》(详见附件2)进行容缺办理,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执行。


  办理清单内的即时办结事项,对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只要涉税表单填写齐全,可由纳税人对涉税表单进行签字确认办理业务,其余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清单内的限时办结事项,纳税人只要主要资料齐全,现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后即可办理业务,对不影响受理环节录入内容准确性、完整性的次要资料可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


  四、容缺办理资料补正及失信惩戒


  纳税人可采取上门报送、电子邮件或邮寄寄送方式补正资料。未按承诺时限报送资料的纳税人,将撤销其申请容缺办理的业务事项,并将其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在失信年度内不再为其提供容缺服务,并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主管税务机关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一次5分)。


  五、容缺办理相关要求


  省局将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容缺事项清单,在国家税务局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办税服务厅公布。各市县局应结合本地情况,制定配套措施,做好容缺办理的宣传告知和实施办理工作,确保容缺办理工作落细落实落地。对容缺办理的限时办结事项应登记《容缺办理登记台账》,(详见附件3),详细记录资料补正情况,并妥善保管备查,每月汇总发布《容缺办理失信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4),作为年内不予容缺办理依据和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扣分依据。


  附件:


  1.容缺办理承诺书


  2.容缺事项清单(试行)


  3.容缺办理登记台账


  4.容缺办理失信纳税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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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8
文号:琼税函[2020]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人社发[2020]30号 海南省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制定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实施办法。


  一、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根据减免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确定是否调整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缓缴期自我省疫情结束次月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其中,中小微企业包含按照企业费率缴费的我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是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中的用人单位。新开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四、2020年2月已全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抵。


  五、为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及人员做好标识和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继续执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是我省贯彻国家统一部署,保障我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及社保、就业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沟通配合,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要认真抓好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与征缴衔接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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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琼人社发[2020]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医保规[2020]1号 海南省关于印发《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制定我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


  一、从2020年2月到6月,对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失业保险金代缴医保费人员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下同)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缴费费率从8.5%调为4.25%。


  二、鉴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经实现全省统收统支,个别市县如因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费导致当期基金出现缺口,从全省滚存结余基金中统一解决。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我省2020年医保基金预算。


  三、参保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由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初审,经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复审,报省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组织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继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切实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五、参保单位已经全额缴纳2020年2月份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减征部分可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退抵。


  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确保减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报、核定与征缴工作有效衔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单位的获得感。要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对减征造成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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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琼医保规[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财税[2020]155号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优化缴费服务,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符合享受暂免征收残保金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需要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联)进行审核、认定,由缴费人自行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缴费人通过虚假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所在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数时,根据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签订的协议,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残保金按年度征收,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进行审核,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五、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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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琼财税[2020]1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发[2020]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2020年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的工作部署,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要求和全省税务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2020年在全省税务系统深入开展“春风行动”,现将《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关于疫情防控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意义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全省税务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全面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总体目标


  紧扣“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新税务,有效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支持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税务部门应有的贡献。


  三、整体安排


  推出“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4大类24项80条便民服务措施。支持抗击疫情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增进办税便利与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回应社会关切与服务国家大局相结合。着眼于便民利民,大力推进办税提速增效;着眼于难点堵点,大力推进制度变革创新;着眼于服务发展,大力推进企业精准帮扶。


  四、行动内容


  (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给予温馨提示。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持续发布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研究储备。


  2.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安排,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本省具体实施方案,并指导各市县局细化落实,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解读、操作讲解、疑问回答等工作。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简化操作流程,方便参保单位准确办理。对2月份已经缴纳有关费款的参保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退抵。


  3.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在电子税务局推进环保税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全省推广在线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缴纳。全省推广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增量房契税申报银联缴款线上办理业务。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从2019年的50%提升到2020年的70%。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


  4.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清洁消毒等安全防护,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作用,加强导税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推行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营造安全放心、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5.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二)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6.加强分析服务决策。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工作,结合税务部门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按要求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从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


  7.加强协同凝聚合力。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医保、交通、农业等部门的对接,根据其需求主动提供税收数据等方面服务,并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情况,积极采取税收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


  8.加强帮扶精准纾困。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发挥税收数据搭桥作用,对上下游衔接不畅的企业,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对重点企业推行“一企一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做好在建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9.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地可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在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安排,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畅通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的举措。探索推行小微企业省内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10.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11.积极促进稳就业。落实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数据分析企业用工数量变化,为稳就业提供参考。


  (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12.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继续落实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按照《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关优惠政策,抓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落实,跟踪执行情况,开展效应分析。扎实做好税务系统对口扶贫工作。进一步健全绿色税制体系,完善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好环境保护税法,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13.支持区域协调发展。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和落实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税收措施。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安排,学习借鉴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征管和服务措施。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安排,复制推广长三角地区跨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


  14.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安排,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相关措施:认真落实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形成的《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协助哈萨克斯坦税务部门高质量举办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积极筹备第三届合作论坛。依托“一带一路”税务学院等平台再为发展中国家开展12期培训,依托网络培训平台为“一带一路”国家税务官员提供在线培训。进一步加大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力度,避免或消除双重征税。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安排,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再更新发布50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支持企业“走出去”。


  15.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安排,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


  16.积极服务外资发展。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料备案改备查办法,增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度,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支持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建设。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17.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巩固抓落实的力度、巩固抓落实的质量、巩固抓落实的格局,拓展政策宣传效应、拓展便利服务举措、拓展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政策的渠道,以更实举措、下更大气力进一步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继续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留抵退税等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新动能成长。继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科技创新。


  (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8.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迎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确保《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落地,持续提高办税缴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建立和实施税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安排,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扎实开展好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19.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建设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整合各个办税服务渠道,实现对全省各种办税服务渠道服务情况的动态管控、综合分析。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强化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和重组事项协调。


  20.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认真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便利办税缴费。


  21.优化发票服务。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不准搞大面积、重复性直接下户现场调研;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不准搞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差别稽查;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不准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全面梳理进户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进户检查事项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评机制。


  24.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安排,贯彻落实税务总局修订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行为。


  五、行动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省局各部门和各市县局要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春风行动”作为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税务总局和省局的决策部署上来。省局各部门和各市县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加强统筹协作,层层压实责任。省局各部门和各市县局要切实发挥好“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省局各部门要主动增强大局意识,在分解定责中主动担当、主动认领;要紧紧围绕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行动内容,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将任务落实到岗到人。各市县局要对标对表税务总局和省局要求,召开“春风行动”动员部署会,结合工作实际,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实行台账销号和提醒督办的落实机制,及时反映活动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每项任务有人抓、不落空、见实效。


  (三)加强宣传告知,形成良好氛围。要面向纳税人、面向社会公众、面向当地党委政府、面向社会各界、面向税务人,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围绕“春风行动”开展连续、递进式宣传,务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省局办公室、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要加强协作配合,结合税收宣传月,指导市县局,统筹抓好“春风行动”宣传工作。要组织开展面向当地党委政府的宣传;要充分运用海南税务官方网站、微博、微信、12366等自有宣传平台以及知名网络媒体和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地方主流新闻媒体做好宣传;要联合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疫情优惠政策在线宣讲;制作“春风行动”宣传册;通过税企QQ群、税企微信群、电话、12366短信、个性化提醒服务平台、电子邮箱以及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宣传栏和LED屏做好宣传。


  (四)加强监督检查,持续跟踪问效。省局各部门要“一竿子到底”,加大对市县局的指导督促,确保本部门负责的行动措施在市县局落到实处。省局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实施效果,不断改进完善。省局考核考评部门要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完善考核指标,加强“春风行动”的绩效考评。省局各部门和各市县局要善于总结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按要求分季度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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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0
文号:琼税发[2020]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函[202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现就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具有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企业,填写申请审批表(附件1),提交《不收取任何费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经海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批准后,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详见附件3)。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文件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改)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备案表详见附件4)。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总结前期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经验,严格按照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部署落实好相关工作。


  (二)海南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


  (三)各单位应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分析试点企业运行数据。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四)各单位应与当地道路货运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充分利用和挖掘内外部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琼税函[2018]1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琼税函[2019]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审批表


  2.不收取任何费用承诺书


  3.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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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8
文号:琼税函[2020]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三十条行动措施的通告

近日,海南省政府下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的通知》(琼府[2020]21号)文件,规定疫情期间给旅游企业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包括国有、集体及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困难的,可申请免除2020年1-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不超过所减免的租金。为贯彻落实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旅游企业渡过难关,促进海南旅游经济全面复苏和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减免对象


  减免对象为疫情期间给旅游企业减免租金的纳税人,包括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


  旅游企业指在海南注册的旅行社、旅游景区、酒店民宿、旅游商品、邮轮游艇、高尔夫旅游、椰级乡村旅游点等七类企业。


  二、支持措施


  2020年1-6月,给旅游企业减免租金的纳税人,在减免租金期间相应减免其当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所减免的租金。


  三、减免期限


  纳税人可申请减免的期限以2020年1-6月实际减免租金的月份计算。


  四、申报期限


  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减免。


  五、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无需办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相关减免资料留存备查。


  六、备查资料


  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需将证明减免租金的合同或其他证明减免租金的资料留存备查。


  七、政策依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的通知》(琼府[2020]21号)


  纳税人在办理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海南省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联系电话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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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府[2020]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年)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年)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千方百计帮助旅游企业渡过难关,全力以赴促进旅游经济全面复苏和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特制定本行动措施。


  一、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提振市场信心


  (一)减轻企业负担。疫情期间给旅游企业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包括国有、集体及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困难的,可申请免除2020年1-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不超过所减免的租金。(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落实好商业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政策,鼓励对旅游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权期限延长12个月,现有旅游客运经营车辆经检测合格后延长使用期12个月。(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国资委、海南电网公司、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三)支持旅游企业在疫情期间提质升级,完善功能。对涉及旅游提质升级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特别紧急的服务事项或交易活动,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全天候网上受理、“容缺受理”,提供“快审快办”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四)每年从重点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旅游企业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上市奖励、保险费补贴、入境旅游奖励、创优评级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市县,新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项目单位,新创建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风情小镇、椰级乡村旅游点、特色旅游街区等,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五)不断扩大海南旅游文体产业投资基金(筹)规模。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加大对旅游文体企业及上下游关联企业的投资力度。(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财政厅、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


  (六)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打通全域旅游的“最后一公里”。地债资金向旅游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吸引社会资本,创新运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环岛旅游公路驿站建设。鼓励投资周期长、回报慢、资金需求量大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引进险资投资。用活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旅游厕所资金,支持全省旅游厕所建设维护管理及其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七)支持旅游企业以资产证券化、信托、预期收益抵押等方式优化资产结构,实现轻资产化。支持旅游企业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由政府补贴挂牌和中介服务费用。为旅游企业投融资和上市(挂牌)创造便利条件,妥善解决旅游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瑕疵资产处置,补办相关手续。鼓励省属国有企业对省内旅游企业发行证券化产品提供无偿或者低成本信用增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


  (八)推出“海南游、疫安心”旅游综合保险产品,对2020年来琼游客因感染新冠肺炎等传染性疾病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产生医疗费用的给予赔付。(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财政厅、各有关保险机构)


  (九)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故保险险种。通过旅游企业自愿购买,政府给予30%补贴的方式,降低经营风险,增强企业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二、促进旅游项目落地,打造核心吸引物


  (十)出台支持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全省各级政府应将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旅游用地分类指导意见,结合不同旅游用地类型确定供地方式和土地价格。旅游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可按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60%确定。明确临时旅游设施的范围,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允许临时旅游设施按规定使用临时用地。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用于旅游项目建设,支持利用农村空闲住房发展乡村旅游,保障旅游项目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十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条件下,现有旅游景区在非生态核心区可适当建设旅游配套设施。高水平打造海南森林旅游项目,支持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项目建设,重点打造4A、5A级森林旅游景区。支持中部市县依托热带雨林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引进国际知名环保型酒店品牌,开发高端生态旅游产品,打造吸引中外游客的生态旅游目的地。支持西部市县开发旅游产品、开拓旅游市场。(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十二)建立省市县联动推进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5A级景区、国内外知名IP主题公园的机制。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园区。实施旅游企业养成计划,高标准选择本省前100名旅游企业,建档立库、精准施策、扶大扶强,对旅游重点企业实施政府联络员制度。(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


  (十三)加大对旅游产业招商项目的支持、指导力度,加强旅游重大项目的策划储备,多渠道争取中央资金支持。鼓励海南旅游企业重组上市、扩大规模,培养一批旅游集团公司。(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国资委、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各市县政府)


  三、加大推广营销力度,刺激旅游消费


  (十四)深入落实《海南国际旅游消费年活动实施方案》,打造“阳光海南,度假天堂—健康游、欢乐购”目的地形象。逐步恢复举办国际旅游消费年各项活动,集中推出一批专项旅游产品,策划开展一系列旅游节庆、会议展览、文化艺术、体育赛事等促消费活动。(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及其他相关厅局)


  (十五)发挥海南热带海岛、天然氧吧的优势,鼓励旅游企业邀请全国医生护士、公安民警等一线抗疫英雄来我省度假休养。(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十六)扩大离岛免税购物消费限额,增加免税商品品种。引导免税品经营企业在现有门店增加品牌数量,简化免税购物手续,扩大免税品网络销售规模。推出离岛免税购物系列促销活动,举办优惠月(季)活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口海关)


  (十七)激发大众旅游热情,有序释放消费潜力。开展“海南人游海南”活动。引导、支持全省A级景区发行年度联票,对省内居民推出套票优惠。倡导、刺激乡村旅游,引发海南乡村游的热潮,促进消费扶贫。工会组织可依据规定,组织会员职工开展职工(劳模)疗休养及春游秋游活动。鼓励企业、学校等利用周末、节假日在省内开展团建、研学等活动。全面加强国内旅游市场推广,组织各市县、旅游企业在重点客源市场集中举办路演、推介等活动。利用网络新媒体开展线上推广活动,实现对主要客源市场广告的全覆盖。(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省总工会、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工商联)


  (十八)鼓励省外游客自驾游海南。2020年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试行减免小客车过海费政策,对非琼籍非营运7座及以下小客车实行过海费用减免。(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四、深入推进“旅游+”,促进产业高度融合


  (十九)大力发展健康旅游。出台推动海南加快健康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高质量推出医疗旅游、温泉养生、森林旅游、中医康养、气候医疗等健康旅游产品。(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


  (二十)大力发展文化旅游。推动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加大文创产品转化成旅游商品力度。挖掘本土文化元素,增加海南旅游产品的本土文化内涵,打造一流的文化旅游演艺主题公园,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文化旅游交流平台。(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二十一)大力发展体育旅游。出台《海南省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发展规划》,大力发展高尔夫旅游、水上运动旅游、沙滩运动旅游、户外运动旅游等。(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二十二)大力发展会展旅游。出台支持会展业发展的办法,推进我省会展业向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创新化发展,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项目,形成资源集聚、创新发展的新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二十三)大力发展邮轮游艇旅游。积极与邮轮企业合作,落实《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实施方案》。以三亚为试点,推进游艇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游艇旅游服务产业“一站式管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相关市县政府)


  五、提升旅游国际化水平,蓄势发展入境游


  (二十四)出台提升海南旅游国际化水平行动措施,进一步提高我省旅游服务国际化、消费环境国际化、医疗保障国际化及标识系统国际化水平。(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二十五)出台海南入境旅游市场开拓扶持办法,疫后积极拓展入境旅游市场。继续加大俄语区、港澳台、东南亚、日韩、欧美和澳新六大重点客源市场推广促销力度。优化“请进来、走出去”促销方式,加强境外新媒体应用,加大与境外旅游促销机构的合作力度。(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财政厅)


  (二十六)优化海南免签政策,提高入境便利化水平。推动实施更加开放的免签入境政策,积极推动邮轮从海南入境15天免签政策落地,进一步简化游艇入境手续。优化完善航线补贴办法,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复飞国际航线。(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二十七)扩大旅游企业员工“旺工淡学”覆盖面,将《海南省酒店业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的培养对象扩大到旅游景区、旅行社和旅游餐饮企业。允许旅行社安排本公司员工提供外语旅游服务,其执业行为由旅行社承担法律责任。鼓励大型旅游企业建立大中专学生实习、实践基地。旅游企业可参照国家对就业见习基地的政策,享受就业见习的相关补贴。(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县政府)


  (二十八)加大引进和培养旅游人才力度,支持引进国际知名院校和企业与海南院校合作办学。加大旅游从业人员供给力度,优化调整海南中职院校结构,增加高等和中等旅游职业学校数量。推进全社会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建立旅游教育培训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九)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加快“一部手机游海南”系统建设,实现与健康“一码通”、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推进旅游统计制度改革,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旅游产业统计制度,推动旅游、统计、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税务、交通、商务等部门统计数据的互联共享。(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


  (三十)全面提升海南旅游服务质量。健全旅游服务的标准体系、监管体系、诚信体系、投诉体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净化海南消费环境,让游客来海南游得舒心、放心、开心。(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


  本行动措施适用的旅游企业范围是指在海南注册的旅行社、旅游景区、酒店民宿、旅游商品、邮轮游艇、高尔夫旅游、椰级乡村旅游点等七类企业。省政府统筹领导全省旅游业振兴工作,具体由省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推进落实。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分工要求,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责任事项涉及的各项任务。省政府将定期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跟踪推进责任事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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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0
文号:琼府[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茶叶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决定将茶叶、胆木制剂原料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同时,统一花生油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红茶、绿茶、胆木制剂原料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施核定扣除,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红茶、绿茶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精制茶加工”类别(代码C1530)执行。胆木制剂原料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锯材加工”类别(代码C2011)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红茶、绿茶、胆木制剂原料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投入产出法核定。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简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


  三、对红茶、绿茶、胆木制剂原料、花生油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具体扣除标准见附件1)。


  四、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见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给省局核准后执行。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于2020年10月31日前分期转出。


  七、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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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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