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0]10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0-31
文号:甘政办发[2020]1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09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外贸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大规模市场优势,促进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转内销,帮助外贸企业更好应对疫情影响,实现稳定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市场准入。在2020年底前,对依据出口目的国标准生产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出具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进行内销。外贸企业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加贴中文标签的,需对中文和外文标签、标识的一致性负责。出口转内销产品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全面做好认证服务和技术支持,免费开展标准信息查询、标准有效性确认、产品认证培训等服务,采取开通快捷通道、精简认证程序、压缩证书数量、减免办理费用、承认已有合格评定结果等方式,缩短办理时限。(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促进国际国内标准接轨。支持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产品,进一步扩大“三同”适用范围,指导食品、农产品、一般消费品、工业品等外贸企业对标更高质量标准,逐步消除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产品质量差异。开通国内生产销售审批快速通道,优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准入制度管理的出口转内销产品审批服务。发挥“三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完善“三同”企业和产品信息公示、商务平台对接、公众查询等功能。加强“三同”产品宣传推广,搭建内销宣传推广平台,扩大国内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省商务厅)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外贸企业与品牌商协商出口转内销产品知识产权授权,做好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服务,防范化解知识产权风险。为外贸企业国内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提供指导和服务,积极开展政策法规宣传、业务咨询受理和法律服务,为出口转内销企业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支持外贸企业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水平。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侵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四、拓展线上销售渠道。支持外贸企业加强与电商平台合作,引导企业“触电上网”,对企业入驻电商平台产生的佣金、流量及宣传等费用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利用同城配送、直播电商、场景体验等新模式新业态,实现产品上网、线上引流。鼓励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甘肃)国际贸易数字展览会、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各类线上展会,采取“云展示”“云洽谈”等新模式开拓国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五、搭建内销促进平台。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食品饮料展览会、加工贸易博览会、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会等各类重点专业展会,拓展国内市场。鼓励外贸企业在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产地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设立销售窗口、专营直销店,积极参加各类产销对接活动。组织外贸企业与国内大型连锁商店、零售批发商、优质品牌商开展对接合作,推动企业与大型连锁商超建立长期直采供货关系,建立稳定的国内销售渠道。鼓励大型连锁商店、超市等设立出口商品专区、专柜,集中销售出口转内销产品。将出口转内销企业和产品推广纳入年度促消费活动计划,组织开展专场促销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六、发挥有效投资带动作用。引导外贸企业积极参与“两新一重”(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重大工程)建设,对接一批符合条件的机电、装备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转内销。支持企业研发适销对路的内销产品,引导企业把技术改造资金投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研发领域。支持外贸企业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工艺升级改造,参与省内工业和通信业重大项目建设。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积极采购出口转内销产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七、提升转内销便利化水平。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我国关境内手续的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由每月15日前申报,调整为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第四季度申报不得跨年)。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暂免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息至年底、扩大内销选择性征税试点至所有综合保税区等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八、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用足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出口转内销项目支持方案,支持外贸企业精准对接国内市场消费升级需求,应用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技术,通过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研发适销对路的内销产品。鼓励各地设立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专项配套资金,对企业参加线上线下内销展会、拓展国内传统销售渠道、参与各类消费促进活动等转内销推广工作给予支持。加快各类涉企资金拨付进度,缓解企业在特殊时期的资金周转难问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九、强化税收服务。简化办税程序,落实中央和省级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提高出口退税速度,压缩办理时限,缓解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资金压力。利用税收大数据平台,深入开展上下游企业供需分析,帮助外贸企业牵线搭桥、匹配买家。(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兰州海关)


  十、增强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采取内销保险项下的保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政府采购融资等方式支持上下游配套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融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首贷中心、续贷中心、供应链融资确权中心等,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逐步提高首贷、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发放力度。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仓单、订单、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依托大型电商平台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直贷业务。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各级金融机构要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继续做好续贷服务;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延期还本付息。(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


  十一、提升保险保障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根据出口转内销企业需求,创新推出一批简便易行、保障全面、理赔快速的保险产品,提供质量保险、信用保险、责任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多元化保险服务,加大保险保障力度。(责任单位:甘肃银保监局)


  十二、优化政府服务。切实发挥省级外贸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海关、税务等部门联动协调。梳理汇总内贸生产及流通环节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及时宣传报道出口转内销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舆论氛围。举办出口转内销实务培训,加大企业内销人才技能培训力度,帮助企业深耕国内细分市场,扩大内销规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出台更多具有针对性和含金量的支持政策,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营造良好的出口转内销环境,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推动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在加快市场准入、拓展转内销渠道、搭建内销平台、加强财政金融支持等方面提出了十二条措施,针对《措施》中公众关心的有关问题,省商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任福康做专题解读如下。


  1.问:请介绍一下《措施》出台的背景?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海外市场不确定性增加,不少外贸企业在继续开拓国际市场的同时,普遍看好国内市场潜力,开始将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投入国内市场。但当前外贸企业转内销也面临着国内外标准不统一、国内品牌认知度不高、国内渠道不畅通、营销经验不足等一系列困难。为帮助出口企业转内销,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从三大方面提出了十条具体政策措施。为落实好实施意见,帮助我省有转内销需求的企业转好型、升好级,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先进省份经验的基础上,我省出台了《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若干措施》,结合我省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实帮助企业用好国内大规模市场优势,促进外贸稳定发展,助力消费体提质增效。


  2.问:《措施》主要内容有哪些?


  《措施》共提出了十二条政策措施:


  在支持出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方面,提出了3条措施:一是加快市场准入,简化内销产品认证程序,缩短办理时限。二是促进国际国内市场接轨,支持企业发展“三同”产品,扩大“三同”适用范围。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外贸企业做好知识产权授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等工作。上述举措,将有助于推动内外销产品标准统一,更好满足国内市场消费升级需求。


  在支持出口产品开拓内销渠道方面,提出了3条措施。一是拓展线上销售渠道,鼓励外贸企业对接电商平台,利用线上展会开拓国内市场;二是搭建内销促进平台,支持企业利用国内展会平台、国内大市场平台、消费促进平台、商超平台等开展销售和促销活动;三是发挥有效投资带动作用,重点结合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组织对接一批符合条件的出口产品转内销,引导外贸企业参与工业和通信业重大项目建设。上述措施,主要是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平台、大市场、大型商超以及知名展会等渠道优势,推动产销对接,满足和带动国内消费升级。


  在政策保障方面,提出了6条措施。一是提升转内销便利化水平,允许符合条件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参加线上线下内销展会、拓展国内传统销售渠道、参与各类消费促进活动。三是强化税收服务,简化办税程序,落实中央和省级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四是增强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五是提升保险保障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提供多元化的保险增值服务。六是优化政府服务,营造良好的内销环境。上述措施,主要是进一步为企业提供便利和支持,降低转内销成本,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信贷支持,做好转内销相关业务培训、宣传推介、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


  3.问:出口转内销是否会增加国内市场的竞争压力?


  尽管外需受到抑制,但中国内需市场规模庞大,中等收入人群规模位居世界第一,为外贸企业转战内需市场提供了强大的需求保障。今年以来,我国消费市场克服疫情冲击,实现逐月回暖,基本生活品消费持续增长,升级类商品比较活跃,住行类商品零售得到改善,我省消费品市场基本也呈相同走势,这说明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与追求依然是不断增长,也表明我国消费市场发展潜力大、韧性强。从另一个角度讲,优质的出口产品转内销,对国内市场而言并非只是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更多的优质出口产品转内销会进一步丰富国内市场供给,增加消费者选择,精准对接需求,带动消费升级;同时,国际市场长期形成的通用国际规则也有助于改善和提升国内的营商环境,有助于畅通流通“大动脉”,激发市场活力和有效需求,有助于我们超大市场规模优势和内需潜力的充分释放,最终推进形成国内大循环,推动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


  4.问:《措施》出台的作用及意义?


  《措施》的出台,旨在鼓励外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同时,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从短期看,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是帮扶外贸企业破解内销难题,促进外贸基本稳定的应急之举。从长期看,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也是促进内外贸有效贯通,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双循环,培育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长久之道。下一步,我们将落实落细《措施》,确保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全力稳企业、稳就业,帮扶外贸企业渡过难关,稳住外贸基本盘。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