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甘政发[2019]2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全省创新创业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增强科技引领作用,提升支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市场化、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功能不断拓展,能力显著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明显提升,实现创新、创业、就业良性循环。产学研用更加协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显著增强。兰州市城关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更加显著,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创新创业新高地。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价值链有机融合,融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依托“一带一路”建设,创新创业国际交流合作逐步拓展。


  二、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


  (三)释放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其中企业登记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继续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积极推广“区域评估”,对各类开发园区内的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由政府组织统一评估。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督促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对“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效规范监管,严守安全质量和社会稳定底线。(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服务便利创新创业。建设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动数据共享应用。鼓励在县(市、区)一级建立农村创新创业信息服务窗口。加快建设“网上社保”接续转移平台,为从业者提供跨地区参保、转移接续、享受就业、社保等服务。建立产业用地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制度,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创新创业。(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


  (六)财税政策支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大力推行企业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措施,探索推行“先退税、后评估”模式,实现企业“先享受优惠、后补办手续”。(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实施科技创新计划,推动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体系建设。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落实首台(套)项目研发奖励及应用补贴政策。加快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发展和推广应用。引导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结合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建设,推行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专利评估费补贴和担保费奖励。建设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支持创新主体转化实施高质量、高价值专利。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中国(甘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及国家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基地的作用,强化互联网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


  (九)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科技创业。对科教类事业单位实施差异化分类指导,出台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措施,完善创新型岗位管理制度体系。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主要依据。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在高校推广、实施创业导师制,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鼓励高校联合龙头企业和科研院所创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加大退役军人培训力度,大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个体特点引导退役军人向科技服务业等新业态转移。推动退役军人创业平台建设,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创新创业大会和比赛。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示范建设,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等提供金融服务。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土地进行专项支持。(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归国人才及更多群体投身创新创业。健全留学回国人才服务机制,大力推进省部共建中国兰州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省级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不断加大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创新创业巾帼行动,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投身创新创业实践。积极引导侨资侨智参与创新创业。落实少数民族地区创新创业专项行动。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妇联、省科协、省侨联、省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


  (十三)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建设由大中型科技企业牵头,中小企业、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联盟,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围绕产业发展的前瞻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培育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加大对科技型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单项冠军企业。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创新创业政策制定机制。(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科技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促进科技创新与创业深度融合。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畅通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渠道。深入开展科技创新券、科技特派员工作。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促进科技、产业、投资融合对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


  (十五)强化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加强质量管理,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鼓励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具备一定科研基础的市场主体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推动大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各类技术服务。继续推进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健全创业孵化功能。鼓励生产制造类企业建立工匠工作室或技能大师工作室。加快发展孵化机构联盟,加强与省外孵化机构对接合作。落实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才激励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加快培育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产业平台,加快形成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供应链体系。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鼓励国有企业探索设立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将工业互联网发展与智能制造、电子商务等有机结合,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鼓励建设“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积极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支持创新创业活动,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主体与资本、技术对接的门槛。(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以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为重点,依托优势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在关键产业技术领域打造一批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等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发挥兰州市城关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和7个省级双创示范园区创新资源聚集优势,引导培育创新创业聚集区。(兰州市、白银市、张掖市政府,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


  (十八)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引导商业银行提高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为本地创新创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差异化服务。支持村镇银行服务发展农村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改进授信评价机制,探索开展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推广“银税互动”,对足额纳税的民营企业给予信用贷款支持。强化定向降准、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创新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小微企业贷款互助担保基金和兰白科技创新贷款增信基金,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精准信贷支持。构建新型融资担保体系,不断扩大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有效降低融资成本。(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的作用,支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支持高科技、高成长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证监局、甘肃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二十)强化创新创业政策统筹。发挥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健全部门之间、部门与市州之间的高效协同机制,加强创新创业沟通联动和信息通报。促进科技、金融、财税、人才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创新创业统计监测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细化落实和经验推广。定期梳理制约创新创业的痛点堵点问题,开展疏解行动,督促限期解决。对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金融、军民融合、人才引进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加强创新创业政策和经验宣传,加强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推广应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9年6月6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9]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工作,近日,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就《实施意见》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双创”升级版


  201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旨在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201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要求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突破发展瓶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近年来,“双创”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国务院对“双创”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要打造“双创”升级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要继续发挥‘双创’在扩大就业、促进创新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同时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升级”。2018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提出打造“双创”升级版就是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活力,进一步创造优质供给和扩大有效需求,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二、我省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总体思路


  我省《实施意见》紧密结合省情特点,以提升专业化双创平台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打造创新创业发展新高地,实现创新、创业、就业良性循环为目标,围绕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和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等六个方面提出了16条具体政策措施,旨在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全省创新创业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带动就业能力,增强科技引领和平台支撑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提供坚实保障。


  三、我省《实施意见》的特色亮点


  (一)《实施意见》从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积极推广“区域评估”、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优化产业用地结构等多方面优化服务、营造环境,全方位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明确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天,企业登记注册不超过3天。


  (二)《实施意见》从财税政策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等方面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一是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具体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二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机构,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依托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探索建设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完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为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规范化、常态化、规模化服务注入生机和活力。


  (三)《实施意见》坚持就业优先政策,对科研人员、大学生群体、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归国人才等各类群体都规定了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明确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主要依据;要求把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纳入必修课,鼓励校企共建产教融合联盟;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村“双创”园区等提供金融服务,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所需土地进行专项支持等,全方位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提升。


  (四)《实施意见》在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方面提出了两大措施。一是推动建设由大中型科技企业牵头、中小企业、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联盟,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二是深入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通过建设企业高校技术创新联盟,完善健全科技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引领作用,促进科技创新与创业深度融合。


  (五)《实施意见》在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方面,提出继续推进省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鼓励具备一定科研基础的市场主体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鼓励企业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产业平台,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重点,在关键产业技术领域打造一批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等特色双创载体,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


  (六)《实施意见》在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方面,提出进一步推广“银税互动”,对足额纳税的民营企业给予信用贷款支持。依托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构建新型融资担保体系,不断扩大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支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


  (七)《实施意见》为保障各项措施落地落实,提出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发挥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沟通联动、有效衔接,强化创新创业政策统筹发力。对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金融、军民融合、人才引进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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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6
文号:甘政发[2019]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停机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8月21日开始进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简称“ITS”)扣缴类业务上云切换升级工作。届时,ITS扣缴客户端和税务大厅端所有业务将暂停对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办理业务时间


  2019年8月21日20时至2019年8月26日8时。


  (二)暂停办理业务渠道


  全省使用ITS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的渠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缴客户端。


  (三)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ITS税务大厅端和扣缴客户端均暂停办理所有业务。


  二、可正常办理的其他ITS渠道及业务


  (一)APP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二)WEB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三、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8月26日8时,以上暂停业务恢复办理。系统恢复后,首次启动扣缴客户端时将提示软件升级,请按照提示进行升级,否则将导致软件无法使用。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时间,提前办理系统切换期间停办的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


  (二)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因大厅拥堵导致办税时间延长。


  (三)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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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以下简称77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粮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二、市县级粮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市(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级或县级粮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省、市或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三、上述肉、糖承储企业,以及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军粮供应企业,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接受所承担的商品储备任务数量占其仓储库总容量的比例计算。


  四、政策执行中出现是否属于承储企业界定不清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定。


  五、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按照77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7日


关于《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简称《公告》)第四条第二款授权,“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背景。《公告》延续并完善了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企业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储备商品种类由6种改为5种,取消了储备盐税收政策;管理方式上,由中央、地方分别下发名单,改为由企业对照条件进行免税申报,不再下发名单。


  三、文件主要内容。我省储备商品包括粮油(粮食和食用油),糖、肉的储备。从深化“放管服”改革角度,解决名单制管理无法根据企业承储业务变化实时调整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也不再下发省级及省以下粮油、糖、肉企业名单,改为由省级财税部门会同粮食等部门,在征求各市县意见的基础上,对省、市、县储备商品承储企业进行界定,执行中由企业进行减免税申报。一是省级粮油、肉、糖储备企业。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油、肉、糖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二是市县级粮油、肉、糖储备企业。指受市(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级或县级粮油、肉、糖储备任务,且取得省、市或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同时,对肉、糖承储企业以及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军粮供应企业,考虑其还兼有其他经营业务,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接受委托的储备任务数量占其仓储库总容量的比例计算。关于《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简称《公告》)第四条第二款授权,“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背景。《公告》延续并完善了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企业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储备商品种类由6种改为5种,取消了储备盐税收政策;管理方式上,由中央、地方分别下发名单,改为由企业对照条件进行免税申报,不再下发名单。


  三、文件主要内容。我省储备商品包括粮油(粮食和食用油),糖、肉的储备。从深化“放管服”改革角度,解决名单制管理无法根据企业承储业务变化实时调整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也不再下发省级及省以下粮油、糖、肉企业名单,改为由省级财税部门会同粮食等部门,在征求各市县意见的基础上,对省、市、县储备商品承储企业进行界定,执行中由企业进行减免税申报。一是省级粮油、肉、糖储备企业。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油、肉、糖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二是市县级粮油、肉、糖储备企业。指受市(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级或县级粮油、肉、糖储备任务,且取得省、市或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同时,对肉、糖承储企业以及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军粮供应企业,考虑其还兼有其他经营业务,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接受委托的储备任务数量占其仓储库总容量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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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07
文号: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19]9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


  《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要完善参保范围,摸清参保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合并实施前,同时参加本省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直接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同时参加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增加未参保险种。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不再单独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各市州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调整后的费率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的,按照欠费期间相应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计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合并实施后,对2019年11月30日之前的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清算核实,结余部分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优化经办规程,简化办事程序。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健全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暂时保留,待升级改造完成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强化信息统计,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现行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市州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医保、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二)精心制定方案。各市州在11月上旬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方案,2019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三)严密组织实施。各市州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当地两项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四)加强培训宣传。各市州要加强培训,提高医保经办人员的业务经办能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平稳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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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文号:甘政办发[2019]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自2019年11月20日起上线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仅需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交付、下载、查询等基本功能。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同时还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有方式和渠道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和甘肃税务UKey使用说明书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http://gansu.chinatax.gov.cn/col/col81/index.html)。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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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温馨提醒帮您做好个人所得税首次汇算清缴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


  自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以来,在全市广大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积极支持与配合下,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措施有效实施,并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2020年3月我们将迎来个人所得税首次汇算清缴。


  为了更好地帮助您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为您梳理了以下三项温馨提示:


  一、全面梳理排查贵单位个税扣缴申报情况。目前,个税扣缴申报记录查询、申诉功能已在甘肃省电子税务局上线,纳税人查询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和异议申诉更加便捷。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异议申诉处理到位,税务部门将持续对冒用个人身份信息行为进行核查。为避免对贵单位的信誉和信用造成不良影响,请贵单位全面梳理排查个税扣缴申报情况,重点关注年度中间离职员工是否未按规定及时转为非正常状态、是否存在冒用非员工身份信息扣缴申报的行为等,如有上述情况的,请务必尽快予以更正。


  二、协助发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提醒。为确保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样分析、开展信息核验。请您提醒员工准确预留手机号码,在ITS系统登记,并下载注册“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当税务机关通知到您时,请您在单位张贴信息核验提示(税务机关会发给您),提醒员工关注短信、手机APP或电话,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方式与纳税人取得联系,开展核验及政策辅导。


  三、请及时确认下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通知需要由您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员工,务必于2019年12月底前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若员工未及时确认,于2020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员工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员工通过手机APP提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您及时下载,并及时履行预扣预缴义务。


  为了提前做好汇算清缴准备,以下三个重点事项请您关注和配合:


  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是保护企业涉税信息、个人隐私的重要前提,可以更好地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保证申报真实准确性。随着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功能上线,请您留意实名办税方式变化,在APP、WEB端进行实名注册,实现身份实名验证后再办理相关业务。实名办税操作请参照兰州税务微信公众号11月11日发布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上线实名登录功能》中的相关内容。


  选择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请您熟悉并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选择计税方法。


  开展政策宣传提醒。为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及时顺利享受扣除政策,方便您顺利开展汇算清缴,请您尽可能地提醒其在2019年12月底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预缴环节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另外,可以有针对性地提醒可能享受大病医疗扣除的员工保存好相关费用凭证。


  具体操作流程: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自行将2019年度已填报未到期终止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一键带入”功能,将本纳税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带入到2020年度。


  在落实上述事项的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困难,请您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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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税函[2019]556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种认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规范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防止纳税人通过办税大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在非征收入库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造成提前征收税款或滞后入库税款等情况发生,现就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三系统税种认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严格按照《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征收入库期为每年5月、11月,5月征收入库上半年税款,11月征收入库下半年税款。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纳税人在金三系统不再做税种认定,仅做税源信息采集。对在金三系统已做税种认定的,修改有效期截止日期,统一改为2019年12月31日。


  三、对于纳税人注销、稽查查补等需要在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入库期限缴税的,按照规范的流程征收入库,并做好避免提前征收税款和滞后入库税款金三系统数据处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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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5
文号:甘税函[2019]5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断推进办税便利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即时办结事项,受理部门要按要求即时办结;对《清单》所列限时办结事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可依托电子税务局,通过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事项“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通过官方网站(http://gansu.chinatax.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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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医保发[2019]111号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19]52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工作,实现应保尽保,确保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保障,经研究决定,适当延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期限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


  二、缴费对象


  还未缴纳20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探索适合本地特点的参保缴费方式,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充分利用春节期间居民集中返乡的时机,组织人员宣传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二)要一一对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开展工作,确保应参尽参。


  (三)对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参保的,可委托家属、亲戚朋友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事宜;对户籍在本地,但在异地已经参保并提供了参保证明的外出务工人员及学生等,不再重复参保。


  (四)各地医保部门、税务部门以及代收的商业银行,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居民在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群众少跑腿,提升群众获得感。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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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5
文号:甘医保发[2019]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停机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将于2020年2月1日完成第二阶段上线工作。为确保系统如期顺利上线,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将于2020年1月20日停机,开始切换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二阶段)上线内容


  2020年2月1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及扣缴客户端新增个人年度自行申报、扣缴单位集中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功能,同时为提升纳税服务体验,新增意见反馈、税收政策及解读、热点问题、办税指南等功能。


  二、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0日17时开始,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暂停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车船税申报纳税、房产交易申报纳税、自然人代开发票等所有自然人相关业务以及邮政代征税款申报缴税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3日6时,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恢复正常办理。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除个人所得税业务外,其他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2020年2月1日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业务对外恢复正常办理。


  三、登录网址变更特别提醒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访问地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


  已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的纳税人,打开APP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已下载安装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纳税人,打开扣缴客户端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时间,提前或延后办理系统切换期间停办的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


  (二)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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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通告2019年第16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施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


  二、备案方式


  (一)电子税务局备案


  备案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或“甘肃税务”手机APP,进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填写相关备案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等附报资料,系统自动生成备案表并同步生成包括税务机关印章、纳税人签名、备案表编号、防伪二维码及防伪码等防伪信息。备案人持防伪码或下载打印的备案表前往付汇银行,银行通过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或“甘肃税务”手机APP查验备案信息,确认无误后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支付。


  (二)办税服务厅备案


  备案人到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提交有关文件规定的资料,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结,并出具加盖公章的纸质备案表。备案人持纸质备案表前往付汇银行,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支付。


  三、注意事项


  (一)付汇银行不在甘肃省范围内的,备案人可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业务。


  (二)为提高备案支付效率,备案人应确保提交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扫描件等信息真实、完整、清晰。


  (三)电子税务局生成的备案表未通过查验被银行退回的,或已通过查验的备案表在付汇前发现存在差错需要更改的,备案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申请作废后重新备案。


  四、本通告自2019年12月20日期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操作手册.doc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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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通告2019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关于暂时停止全市实体办税服务厅现场业务办理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全省各级政务大厅暂时停止现场业务办理全面推行“网上办事”“不见面审批”的通知》(甘税函[2020]2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自2月3日起,暂时停止全市所有实体办税服务厅现场业务办理,建议您在办理税费业务时选择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然人扣缴客户端、邮寄办税等“非接触式”办理途径,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1.甘肃省电子税务局提供常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代开、完税证明开具和其它涉税业务办理服务。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为:https://etax.gansu.chinatax.gov.cn。


  2.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如果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甘肃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3.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工作日期间,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也可通过各县区税企微信交流群、QQ交流群在线咨询。如遇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请拨打0931-8112366咨询。


  4.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请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邮寄送达方式办理,也可以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自助办税厅申领。


  5.如果您需要代开发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缴纳税款,到自助办税终端、自助办税厅取票或提供地址给您邮寄送达(自助终端取票地址:武威市凉州区南大街164号南办税厅一楼;民勤县三雷镇薛百路6号;古浪县古浪镇昌灵路74号)。


  6.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可通过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各电子缴费渠道或自助缴费渠道缴费(具体见各合作银行的微信公众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以及各类自助缴费终端)。


  7.如果您有无法通过网络平台办理的业务,可拨打各县(区)税务局办税厅预约咨询电话或在线联系税企微信群,也可从甘肃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电话,我们会在第一时间解决您的涉税诉求。


  8.如您有确需进入办税服务现场办理的事项,请务必提前电话预约,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戴好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我们将及时回应您的办税缴费需求。


  暂停办税服务厅现场业务办理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窗口服务开通时间将根据疫情形势进行调整并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日


  一、自助办税厅地址


  1.武威市凉州区税务局:


  (1)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西路429号(西办税厅隔壁)


  (2)武威市凉州区南大街164号(南办税厅一楼)


  2.古浪县税务局:古浪县古浪镇昌灵路74号


  3.民勤县税务局:民勤县三雷镇薛百路6号


  二、主管税务机关和第三方业务咨询电话


  1.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电子税务局咨询热线:0931-8112366


  纳税服务固定电话:0935-2216390、2116057


  市局第一税务分局:0935-2256294


  2.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凉州区税务局


  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南厅):0935-2224198、0935-2224199


  纳税服务股:0935-6113319


  3.国家税务总局民勤县税务局


  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0935-4135110


  纳税服务股:0936-5937265


  4.国家税务总局古浪县税务局


  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0935-5122778


  纳税服务股:0935-5121353


  5.国家税务总局天祝藏族自治县税务局


  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0935-3126176


  炭山岭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室:0935-3188041


  打柴沟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室:0935-3182394


  哈溪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室:0935-3584325


  纳税服务股:0935-3122745


  6.第三方业务咨询电话


  电子税务局业务操作咨询电话(武威税友公司)16609355552、18919454231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税控盘)咨询电话(武威航天信息)0935-6118816、13893506007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税控盘)、税务UKey业务咨询电话(武威百旺九赋)1819357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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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局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控设备解锁方式有关事项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同时,为有针对性地解决2月申报纳税期延长可能引发的税控设备锁定问题,决定于本月内将税控设备解锁方式由申报比对通过后解锁,调整为发票数据上传(抄报税)后解锁,即不需要一窗式比对通过就可以解锁税款设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甘肃省税务局已按要求完成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将税控系统和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参数调整到了2月24日。


  二、本月内您在使用税控设备过程中若出现由于网络等原因导致发票数据上传和远程清卡不成功的情形,无需到办税服务厅来处理,只需待网络通畅后,使用税控设备登录税控开票软件,先将发票数据上传,然后清卡解锁即可。操作说明如下:


  1.确认电脑能正常访问互联网,将金税盘连接到电脑。


  2.登陆开票软件。


  3.开票软件自动进行上报汇总及远程清卡并显示清卡成功提示。


  4.如果正常登录后未看到清卡成功提示,可点击“汇总处理”——“汇总上传”,提示上报汇总成功后点击“远程清卡”,提示远程清卡成功。如果正常登录后看到清卡成功提示,则直接进行下一步确认清卡结果。


  5.点击“汇总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检查锁死日期是否为2020年3月16日之后(如有其它票种,按此方法依次检查)。锁死期为2020年3月16日之后的,表示清卡成功。


  三、因网络故障或特定纳税人等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设备抄报清卡、申领发票业务的,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四、因使用开票软件过程中出现的使用或技术问题,请您及时联系税控服务单位或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局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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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款物捐赠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省红十字会,省级各慈善组织:


  为贯彻落实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物资保障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物资管理使用的通知》(甘工信发电[2020]1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款物捐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款物接受程序


  省红十字会、各慈善组织款物接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严格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款物接受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二、做好款物使用管理


  省红十字会、各慈善组织要做好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接受统计工作及使用管理。定向捐赠的款物,应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非定向捐赠款物,要按照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有序接受社会捐赠的通知》(甘疫防办明电发[2020]8号)要求,由省红十字会接受省上捐赠物资,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在当地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下,依法有序接受社会捐赠。


  三、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省红十字会、各慈善组织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在“慈善中国”信息平台和本组织网站向社会公布,确保捐赠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厅反馈。


  厅慈社处联系人:蒙小莺15593101562 0931-8790336


甘肃省民政厅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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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医保发[2020]14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保障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益,根据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长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期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延期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业务,期限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手续的,补缴的费用视同为连续缴费,不得收取滞纳金。对延长期限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及时予以补报、个人账户予以补划。符合条件的在职转退休人员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月领取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补划个人账户资金,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二、延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鼓励居民通过银行APP、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方式参保缴费,在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确保完成2020年参保缴费任务,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城乡居民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内缴纳2020年个人缴费的,2020年1月1日至参保缴费之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政策规定予以补报。


  三、积极推行不见面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用人单位和城乡居民提供“不见面”服务,引导缴费人通过电话、网络、邮寄、预约等方式办理缴费事宜。对于涉及退休待遇享受等特殊紧急业务,确需现场办理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通过电话或网络方式预约后,以“一对一”方式单独办理,同时提供“承诺制”容缺服务。


  (一)费款申报。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申报受理电话、专用邮箱(或QQ、微信)、邮寄地址等,缴费人通过电话、网络、邮寄等方式申报缴费单位、缴费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


  (二)费款缴纳。


  1.缴费人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确保社保费缴费账户余额充足,税务机关核对申报信息后进行申报扣款;


  2.缴费人未签订三方协议的,将费款一次性足额转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税务机关核对确认后开具银行端查询缴费通知单,通过邮寄或预约方式送达缴费人,缴费人前往指定银行确认划款;


  3.医保部门不能推送核定信息的,缴费人将费款一次性足额转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通过网络或邮寄方式提供电子或纸质进账凭证,税务机关核对确认后进行申报划款。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掌上银行APP、光大银行云缴费APP、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缴纳。


  (三)缴费凭证。缴费人需要换开完税证明或综合费金缴款书的,可在疫情结束后前往税务机关申请换开。有紧急特殊要求的,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申请,税务机关换开后提供免费邮寄服务。


  (四)缴费记账。医保部门根据税务机关推送的征缴数据进行权益记账。确需出具缴费凭证的,根据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或邮寄方式提供的缴费清册或缴费凭证记账。


  四、协同推进延期参保缴费工作落实


  各市州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延长参保缴费期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延长参保缴费期的相关信息系统调整、数据推送、信息补录等工作,及时处理特殊情况,确保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圆满完成。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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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甘医保发[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20]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4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要求,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在省委省政府研究出台的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揽子政策基础上,提出以下措施。


  一、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区施策、分类指导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从必须性、可能性、现实性上分类把握,分区精准施策,分类指导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必须复工复产的,涉及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国计民生领域,集中力量完善保障条件,确保正常生产和尽早尽快复工复产。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防控方案,强化防控措施,尽快实现达标达产。尚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以疫情防控为主,把握防疫形势和时间节点,防止操之过急、盲目开工,待条件具备后再行复工复产,坚决杜绝复工后因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造成疫情蔓延。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抓紧抓细抓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不再一一列出)


  (二)建立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各市县政府要向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指导企业制定“一企一策”疫情防控方案,切实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督促企业配备消毒液、体温枪、温度计等物资,为职工配发口罩等必要防护用品,并按程序向所在辖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工复产报备。对口罩、防护服等紧缺物资生产企业遇到的机器、用工、资金不足、原辅料供应等问题,给予最高优先级别尽快解决,督促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难题。密切监测经济运行状况,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积极协调解决疫情防护产品生产企业在项目前期、生产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发布省内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信息,对生产情况实施日监测制度。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运输保障,落实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保障中小微企业生产原材料、产品运输、医疗物资调进及省内医疗物资配送等重点运输。(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二、完善融资服务


  (四)灵活安排展期续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在疫情期间,不得违规抽贷、断贷、压贷,不得违规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不得随意压减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对受疫情影响且近期有贷款到期的企业,银行要主动与客户协商,灵活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提前做好展期或续贷安排。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负责)


  (五)降低融资成本。各银行对有发展前景、积极组织复工复产、扩大生产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采取“一行一策”灵活制定息费减免办法。鼓励对上述中小微企业200万元以下贷款免收贷款利息,200—500万元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计息,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80%计息,并免收贷款其他费用。(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负责)


  (六)提高融资便捷性。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企业合理信贷要求,简化审贷流程,提高放贷效率。对首次贷款的企业,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上年度经营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合理授信,提高首贷比率。(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负责)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国家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中央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基础上,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40%进行贴息;对金融机构按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日之前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信贷支持的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优惠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厅负责)


  (八)支持供应链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供应链融资产品创新,推进订单融资、存货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其他动产融资服务。通过供应链核心企业货物或债券质押,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融资贷款,降低供应链条的融资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供应链核心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增信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甘肃银保监局负责)


  (九)设立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由各级政府和银行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提款报账、封闭性运行制度,确保3年内贷款规模达1000亿元。(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工信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负责)


  (十)加强省应急周转基金使用。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需求。对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需求,在原有费率基础上下浮20%。根据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应急周转资金需求,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扩大应急周转基金规模。(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金控集团等负责)


  (十一)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2020年上半年融资担保额不得低于上年同期融资担保额。对减员不超过10%的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负责)


  (十三)强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入户对接,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负责)


  三、着力稳岗就业


  (十四)稳定企业用工。对因缺少劳动力不能正常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各市州要做好用工替代方案,加强地区间劳务供需对接。对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起新增吸纳本县区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在市区落实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五)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社厅负责)


  (十六)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时间不超过疫情过后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七)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简易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省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待企业效益好转后补缴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连续缴存;未能按月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通过补缴视同正常连续缴存。(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四、加大财税支持


  (十八)资金支持。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械、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菜篮子”产品生产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相关部门统筹现有各类涉企涉农专项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适当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十九)发挥十大生态产业基金作用。优先向保障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企业投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投项目和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投资,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充分发挥基金在疫情保障防控中的作用。(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负责)


  (二十)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对2020年中小微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征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可依企业申请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省税务局负责)


  (二十一)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准予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准予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息贷款的业务,税务部门给予免税。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或者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企业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负责)


  (二十三)落实纳税信用修复制度。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并按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对没有违反纳税政策和税务管理规定的,原则上应提高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一个档次,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四)落实税务优惠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持续推进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减按50%税额幅度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省税务局负责)


  五、降低运营成本


  (二十五)减轻企业用能压力。落实国家有关疫情期间降低企业基本电费负担的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疫情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用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应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等负责)


  (二十六)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承租国有企业和国有单位写字楼、商铺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以及入孵入驻各类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小微企业,采取“一合同一议”的办法,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创业园、创业就业基地(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入孵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商户进行房租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疫情期间,国家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为入孵入驻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和商户减免房屋租金达3万元以上的,给予孵化基地房租减免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从2020年度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负责)


  (二十七)扶持中小微企业双创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和商户减免租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就业基地(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等负责)


  (二十八)大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上形成协同发展。鼓励大企业就近采购符合要求的中小微企业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为大企业做好服务,有效降低经营成本。在疫情期间,鼓励国有企业提前预付中小微企业采购款,并提前支付原有未到期采购款。(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等负责)


  六、强化服务保障


  (二十九)完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全面落实“网上办、不见面”。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24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可先生产、再走程序、补办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三十)设立疫情防护物资收储专项资金,实行疫情防护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紧缺医用物资生产和原材料企业复工生产、扩大产能,对企业购买升级设备,给予技改政策支持。鼓励生产疫情防护物资企业开足马力生产,疫情结束后,符合《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所列的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扩大收储范围,制定收储采购目录,增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甘肃局等负责)


  (三十一)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持续推进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上半年清偿一半以上。有条件清偿的欠款和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欠款上半年“清零”,对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要挂牌督办,确保年底应清尽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负责)


  (三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施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三十三)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法律援助服务。(省司法厅、省贸促会等负责)


  (三十四)鼓励中小企微企业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省内重大项目招标,不得限制和排斥中小微企业参与招标,不得将企业规模、业绩和性质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鼓励省内重大项目总承包单位将按规定可以分包的项目,优先分包给中小微企业,在设备材料采购中优先使用中小微企业合格产品;按合同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不得拖欠。(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等负责)


  (三十五)依托政务网和省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企业提供线上服务。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实现供需精准对接。组织开展“企业微课”线上培训。积极鼓励广大中小微企业参与线上培训,为中小微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组织推荐资质合法、信誉良好且可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线上培训服务的平台机构及精品课程视频等数字资源,对当地出台的惠企政策进行视频解读。(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三十六)强化督查评估。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已出台的有关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把落实工作抓细抓实,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对省委省政府研究出台的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进行督查时,要将本措施一并纳入督查、评估范围。各级政府要将落实情况纳入中小微企业发展第三方评估。(省工信厅、省政府督查室等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本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省新冠病毒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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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甘政办发[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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