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公告如下:


  一、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三、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日


  政策解读:


  为了充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集中申报纳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调整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三、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同时废止。


  2016年上半年,按2015年第3号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10月1日起,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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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1
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为了给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经济、高效的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2016年59号)的要求,现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可以直接到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以下称联合办税厅)申请代开发票,也可以使用“易代开”系统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海南国税”或电脑“海南省国税局易代开”网站快速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


    (一)直接到联合办税厅申请代开发票的办理程序


    1.在联合办税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使用“易代开”系统申请代开发票的办理程序


    1.手机微信填写方式


    (1)手机微信关注公众号 “海南国税”;


     (2)进入“纳税服务” -> “代开发票”,填写代开信息;


    (3)到联合办税厅指定窗口出示手机微信中的代开二维码,在联合办税厅工作人员打印《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上签名;


    (4)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5)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2.电脑网页填写方式


   (1)电脑浏览器登录“海南省国税局易代开” 网站(http://www.ce12366.com/hndk);


   (2)利用手机微信“扫一扫”,扫码登录,填写代开信息;


   (3)打印《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4)到联合办税厅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5)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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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国税函[2016]62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先行试验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指导我省国税系统各单位依法落实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10日


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 


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征管问题


(一)计税方法适用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上款规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适用税率11%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税收征管问题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收讫销售款项或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或开具发票,满足此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为发生纳税义务,应该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时间收到的款项可视为预收款,按3%计算预缴增值税。


省局2016年7月印发的《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第五、六条相应废止。


(二)计税方法适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跨市县经营的税务管理


1.增值税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可采取在应税服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方式,在应税服务发生地自行领取、开具发票并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


2.企业所得税管理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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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0
文号:琼国税函[2016]6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0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现将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海口市、三亚市、万宁市、琼海市、文昌市、陵水县、乐东县、澄迈县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6年10月1日后的纳税申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5日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该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的变化,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制定本公告。


二、该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各市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明确了各市县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


三、该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进行完工结算,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原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而言,所属期为2016年10月1日以前的企业所得税款皆应在2016年10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预缴,因此本公告适用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10月1日以后的纳税申报。


四、该公告清理了哪些规定?


该公告废止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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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25
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告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和《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琼财非税[2016]1489号),地税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残联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前期审核。新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模块于2016年11月28日正式上线,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28日起,各级地税部门开始受理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业务。由于琼财非税〔2016〕1489号文于10月份下发,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将延长至2017年3月31日。超过规定时间未申报缴纳的,系统自动加收滞纳金。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到税务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和《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定书》向所属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检自缴的方式,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所属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2011-2015年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持原来的申报缴纳方式,先到各级残联部门申报,再向同级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开通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自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感谢各用人单位长期以来对我们的理解和支持,新版征收模块上线运行期间,若带来不便请予以谅解。如有疑问,请拨打省残联电话65353041、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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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第三条条款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预缴期限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规模、是否便于缴纳、税款均衡入库等因素具体核定。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核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预缴方法的问题


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生产经营存在淡季、旺季,或者生产周期比较长,收入或成本费用不稳定,各个月度、季度之间实际利润额相差很大等情形,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按照以上两种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都不合理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确定预缴税款的方式,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执行。


三、[条款废止]关于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的预缴问题


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工程队、施工队等,下同),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省内建筑企业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应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并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未提供外管证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外管证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外管证由总机构申请开具的属于总机构直管的项目部,由分支机构申请开具的属于分支机构直管的项目部。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直接管理的跨市县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并据此进行税款抵减。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其以后年度的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9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近日制定了《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来,市县局和纳税人集中反映了一些预缴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预缴期限、预缴方法和建筑安装企业预缴问题。为了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和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各地普遍认为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一和明确。为此,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经过调查研究,就这些问题制定下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预缴期限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预缴期限由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规模、便于缴纳、税款均衡入库等因素来核定企业是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一般规模较大的企业,可按月预缴;规模比较小的企业,按季预缴。

 

  (二)关于预缴方法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三种预缴税款的确认方法。《公告》明确了预缴方法的适用情形。

 

  (三)关于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预缴问题

 

  《公告》明确了省内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在项目所在地就地预缴税款的问题。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经营项目,其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参照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进行预缴,目的是调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积极性。对于发生总分包业务的企业,其项目部如果按全部承包收入进行预缴,会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纳税资金负担,因此,项目部以全部承包收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来计算预缴税款,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凭合同或协议以及和发票等有效凭证进行扣除。为了避免重复征税,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回总机构进行抵减。

 

  三、《公告》实施时间

 

  考虑到过去各市县税务机关对相关问题适用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把握不一致,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政策有机衔接,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其以后年度的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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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09
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责任


  纳税人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主体,依法按时、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纳税人应对清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未按规定提交清算资料或弄虚作假的,主管税务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核定征收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方法


  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主管税务分局根据日常管理过程中获取的开发项目收入和扣除项目数据信息,综合运用从第三方获取的信息,逐项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一)销售收入


  根据纳税人日常申报的收入资料、数据和从主管房屋销售备案的政府部门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转让合同金额,确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对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进行调整。


  (二)扣除项目金额


  1.土地价款。根据纳税人日常申报的资料和数据,向国土部门查询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确定土地价款。无法获得土地价款相关数据的,可参照同期同类基准地价核定。


  2.房地产开发成本。由市县区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对项目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进行评估,税务机关参照评估结果,对房地产开发成本予以核定。


  3.房地产开发费用及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根据规定,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10%计算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加计扣除金额按照规定计算确认。


  (三)根据上述方法确认销售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后,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应缴及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由各市县区局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管税务分局向纳税人出具相关房地产项目经审核或调查认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告知核定事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主管税务分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定征收核查;


  (三)主管税务分局出具核定征收意见报告;


  (四)主管税务分局将核定征收意见报告报市县区局税政部门;


  (五)市县区局组织清算审理委员会审议;


  (六)主管税务分局向纳税人出具核定征收税款审核结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按规定执行。


  各市县区局可根据本公告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措施。


  五、以核定征收方式清算后转让剩余房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以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分别按清算时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清算时的扣除项目金额÷(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清算时的已售建筑面积


  其中,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清算时的扣除项目金额”不包括清算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清算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准予在本次销售的扣除项目中进行扣除。


  本公告实施前,税务机关已按原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本公告实施后,再销售所剩余房产所取得的收入,依照原规定处理。


  六、其它事项


  (一)在据实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提供的部分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可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方法单项核定确认。


  (二)主管税务分局启动核定征收程序后,纳税人申请补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三)对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中“擅自销毁账簿”、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予以核定征收清算后有补缴税款的,市县区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涉嫌偷税移交稽查部门立案处理。


  (四)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17年1月1日前,税务机关未作清算结论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对2017年1月1日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二)、(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已核定征收清算的,税务稽查发现纳税人设置账簿,可以确定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并查出应交税款超过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应补缴其少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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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05
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向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核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的身份证原件,保留复印件备查。复印件应由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

 

  四、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收购自产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农产品销售发票。

 

  五、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或农产品销售发票时,均应当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单位的联系方式及所收购农产品的详细生产地址。

 

  六、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税源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生产经营和相关纳税信息的动态分析,对农产品收购、耗用、销售、资金收付、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核查。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6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您更好地了解《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内容,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规定,编写了《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就纳税人所关心的问题作了详细说明。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要求对农产品销售发票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为此,需要相应调整对我省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向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仍可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核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的身份证原件,保留复印件备查。复印件应由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

 

  (四)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收购自产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农产品销售发票。

 

  (二)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核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的身份证原件,保留复印件备查。复印件应由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

 

  (五三)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时,均应当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单位的联系方式及所收购农产品的详细生产地址。

 

  (六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税源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生产经营和相关纳税信息的动态分析,对农产品收购、耗用、销售、资金收付、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核查。

 

  三、本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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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6
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38号令公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0年版)》”),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国发37号文”)及相关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27日起,对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相关《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发37号文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目录(2020年版)》施行后,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中,有关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代码、项目性质种类分别为:


  (一)《目录(2020年版)》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AA”和3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1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开发、生产(AA001)”;


  (二)《目录(2020年版)》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W”和4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山西省第8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W1408)”;


  (三)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目录(2020年版)》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商投资”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


  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目录(2020年版)》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


  三、对于2021年1月27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为准,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有关项目单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0年版)》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21年1月27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19年版)》”)范围的,如项目单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2022年1月27日以前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按照《目录(2019年版)》)等相关文件,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四、对不属于《目录(2019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但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该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27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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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6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

  2021年1月18日


  相关附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为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在符合市场准入政策的前提下,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8号)中的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原则上适用于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如所列产业被国家相关产业目录明确为限制、淘汰、禁止等类型产业,其鼓励类属性自然免除。


  (一)重庆市


  1.电弧炉短流程炼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高强度建筑用钢,汽车、电子信息、装备、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产业用金属材料;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锶矿(天青石)等金属矿精深加工;毒重石、岩盐、萤石、重晶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高性能玻璃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年生产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机制砂石项目


  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


  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


  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


  8.矿山安全仪器、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研发及制造


  9.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10.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


  11.钟表计时、珠宝加工等精密加工产业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2.VR/AR/MR等沉浸式互动式娱乐设施设备、数字舞台灯光、智能影音、内河游艇、数字印刷、玩具、文化用品等文化旅游装备及用品研发制造


  13.汽车整车、专用车(不包括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普通厢式车、普通挂车)及零部件制造


  14.适用于丘陵山区的微耕机、拖拉机、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具、农田建设所需农用工程机械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5.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16.船用齿轮箱和船用油泵油嘴、增压器、连杆、薄壁轴瓦、喷射控制单元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铸锻一体化工艺大抓力船锚生产


  17.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


  18.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


  19.公路、铁路客货运输


  20.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


  21.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22.5G、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


  23.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24.仓储、货代、船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集拼集散、配送、多式联运服务、供应链服务以及单证、数据和信息处理等现代物流项目;口岸物流设施建设及运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5.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6.服务外包、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27.城市及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治理及厕所革命等城乡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28.医疗机构经营


  29.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0.工业企业场址污染治理及修复技术研发及应用


  31.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再生铝、铝加工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3.特种陶瓷、日用陶瓷、卫生陶瓷、建筑陶瓷、陈设艺术陶瓷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4.电梯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5.化妆品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6.苗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37.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通用名药物的开发和生产


  38.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分药物、高附加值制剂产品的原料药及其关键中间体开发和生产


  39.药物筛选平台、临床技术转化平台、安全评价中心、中试放大平台、工程转化中心、研发定制平台、委托生产平台、公共检测中心等满足药物及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和生产所需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


  40.富硒特色农产品开发


  41.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42.影视节目、电竞、音乐、网络文学、知识付费、沉浸式互动式场景等数字内容创作生产、文化IP产业;数字媒体、数字出版、短视频、直播、网络表演等信息服务、数字营销、在线文化娱乐服务


  43.互联网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


  44.特色地质文化村旅游开发;观光旅游、休闲度假、森林康养、温泉康养等服务


  45.页岩气开采地下水污染防治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二)四川省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研发、应用及设备制造


  2.农产品产地贮存、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与运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


  4.核级石墨开发及生产


  5.高品质钛原料先进制造技术及应用(CaO+MgO≤1.5%);6万吨/年及以上钛渣生产技术(电炉容量≥25000kVA);钛材深加工及产品应用;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及配套氯碱生产、高盐废水处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钒钛磁铁矿规模化高效清洁分离提取技术开发及应用(钒钛磁铁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7.钨钼制品及钨钼丝材


  8.4万吨/年及以上炭黑新工艺开发及应用


  9.3000吨/年及以上氧化钒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废水、废渣零排放);钒制品先进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钒基合金、钒基功能材料、钒精细化工产品)


  10.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


  11.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12.高精密核仪器、仪表开发制造


  13.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CNG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高压地下储气井、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制造与应用,液化天然气


  (L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制造与应用


  14.无线电测试仪器、无线电监测系统或设备的研发、生产


  15.火力发电、水泥、钢铁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催化剂及SCR烟气脱硝设备生产


  16.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烘干设备制造


  17.适用于丘陵山区的微耕机、拖拉机、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具、农田建设所需农用工程机械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8.汽车整车、专用车与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9.教育技术装备开发及生产


  20.公路旅客运输,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1.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2.中药溯源电子码技术开发及应用


  23.服务外包


  24.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5.金融现代化技术开发及应用(移动支付、电子票据、金融IC卡等)


  26.医疗机构经营


  27.飞行员培训


  28.工业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及应用(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等)


  29.核、化学、生物等领域的侦察、防护、消洗等防化应急装备开发制造


  30.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高寒地区生活污水处理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轻钢装配式和现代夯土技术等新型农房建造技术推广应用


  31.钒钛磁铁矿高炉—转炉冶炼工艺(钒钛磁铁矿入炉比列≥6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2.电子束辐照加工


  33.口腔科用设备及器具制造


  34.康复辅具器具制造


  35.页岩气装备制造和油气技术工程服务


  36.节能环保型建筑用铝合金模板产品开发、生产和应用


  37.高性能稀土永磁、发光、催化、合金等稀土功能材料及器件的开发、生产及应用


  38.40MW及以上燃气轮机及关键辅机研发制造,分布式能源用小型燃气轮机研发及装备制造


  39.智能化绿色化纺织服装加工


  40.硅光集成电路芯片、光分路器、光纤活动连接器、光电收


  发模块、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41.彩灯设计与制作


  42.科技推广与创业孵化服务


  43.茶叶种植及深加工


  44.果酒制造,糯红高粱种植


  45.木材储备加工交易、竹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特色经济林产品生产及加工


  46.森林康养基地建设与服务


  47.藏医药、彝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48.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9.移动电信服务(5G)


  50.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51.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52.安全玻璃、节能玻璃等高端玻璃深加工


     (三)贵州省


  1.大功率液压台车用凿岩钎具及钎具用钢生产


  2.优碳钢钢丝(强度≥1670N/mm2)及其制品生产


  3.锰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铝及铝精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钛金属冶炼新工艺技术开发(直接用高钛渣、金红石电解生产金属钛),钛材深加工及含钛精细化学品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6.钒深加工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及新产品开发


  7.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8.“磷—电—化”一体化资源综合利用、精细磷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9.重晶石精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10.白云石精细加工及综合开发利用


  11.己二酸与尼龙66生产


  12.天然植物精细化工产品的开发(香精、香料、化学药、化工产品中间体)


  13.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4.高压柱塞式液压泵、液压马达等液压基础件研发及制造


  15.液力变速器研发及制造


  16.大型萃取装置(容器容积50—3500L,压力等级9.8—35Mpa,温度等级10—85℃)研发及制造


  17.适用于山区的轻便、耐用、低耗中小型耕种收机械研发及制造


  18.粉煤灰储运及利用成套设备制造


  19.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及制造


  20.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1.公路旅客、公路货物运输


  22.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3.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4.服务外包


  25.医疗、康养机构经营


  26.彝医药、苗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27.农林特产品、竹产品生产及深加工;食用菌种植及菌种培育,茶叶、蔬菜、刺梨、中药材、辣椒、水果、石斛、油茶种植及加工;生态畜牧、生态渔业


  28.高品质易切削钢


  29.膜用新材料研发制造及膜元件自动化生产


  30.煤炭地下气化开采技术开发与应用,煤炭地下气化发电成套设备制造


  31.煤炭开采110/N00工法配套智能化装备研发应用


  32.玄武岩纤维及后制品研发生产


  33.石材加工生产


  34.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35.跨境贸易、国际物流、货运代理、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产业;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36.氢加工制造、氢能燃料电池制造、输氢管道和加氢站建设


  37.民族特色食品生产及加工


  38.芳香植物种植、观光及产品加工


  39.工业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及应用


  40.蛋白桑、蛋白菊种植推广


  41.农林渔牧技术推广服务


  4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43.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


  44.20MW以下小型、微型燃气轮机研发及装备制造


  45.电梯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四)云南省


  1.花卉、绿化和观赏苗木培育


  2.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制造


  3.有色金属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装备制造;园区资源利用高效化改造


  (详见《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相关解释说明)


  5.石油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水溶性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的开发及生产


  7.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8.绿色建筑材料制造、绿色建材认证推广


  9.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漏损控制建设和运营


  10.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及装备制造


  11.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和能效提升


  12.特殊环境(高原、湿热、高寒、重污染等环境)用发输变电、供配电及控制设备、高原型电工电器产品、中小水电成套设备研发及制造、智能化大型高效泵、城市排涝装备项目


  13.先进适用的制药及生物制剂成套设备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4.适用于高原山区的拖拉机、中耕机、微耕机以及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收割机等现代农机具的开发及制造


  15.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6.蔗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蔗渣、蔗叶、滤泥、酒精废液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7.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18.公路旅客运输


  1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0.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1.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2.服务外包


  23.医疗机构经营


  24.森林康养基地建设与服务


  25.轧钢氧化皮生产磁性材料


  26.高原湖泊水污染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27.工业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及应用(余热、余压、余气等利用)


  28.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29.水污染防治装备制造


  30.绿色铝产业(生产、精深加工及其应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1.绿色硅产业(生产、精深加工及其应用)


  32.铁皮石斛、油桐培育、种植、加工等,绿色有机茶、蔬菜、特色水果、优质中药材、咖啡等高原特色农业,竹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33.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青稞种植与食品深加工


  34.猪、牛、羊及小家禽畜(含高原畜产品)饲养和深加工;云南高原特色水产养殖和加工


  35.互联网、物联网技术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36.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7.有机垃圾生物式处理设备和移动式破碎筛分系统


  38.生产天然橡胶深加工产品如浅色标准胶、子午线轮胎专用胶、恒粘胶、高等级轮胎专用胶、脱蛋白橡胶系列产品,大型子午线轮胎生产线,特种专用天然橡胶或胶乳产品的研制与开发


  39.联合疫苗产业


  40.民族地区院内制剂产业


  41.藏医药、傣医药、彝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42.种桑养蚕,各类丝胶蛋白产品、蚕蛹深加工产品等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茧丝绸深加工


  43.滇中锂资源开发利用及产业链发展


  4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中心和大宗商品进出口分拨物流中心建设


  45.核桃生产和初加工一体化成套机械设备及标准化技术研发和推广


  46.超高清视频产业制造:4K/8K超高清电视机、4K摄像头、监视器等制造


  47.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五)西藏自治区


  1.特色农林畜产品生产及加工


  2.高寒冻土地带可燃冰勘探和开发利用研究


  3.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4.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西藏特色食品加工、饮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7.公路旅客运输


  8.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9.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10.医疗机构经营


  1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12.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13.藏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14.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专合组织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15.特色产品溯源技术开发及应用


  16.食饮品外包装生产加工


  17.节能服务业


  18.天然饮用水(矿泉水)


  19.边贸产业(边贸市场建设、边贸企业培育)建设与发展


  20.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1.科学研究和决策评价服务业


  22.自然资源及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


  23.地质灾害勘查、监测、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24.利用太阳能和风能公路照明


  25.城镇道路桥梁和供水、供暖、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营


  26.西藏乡土树种科研


  27.服务外包


  28.新型建材及装配式建筑材料研究、开发和应用


  29.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0.石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


  32.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皮革及其制品制造和制鞋业,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5.农、林、牧、渔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综合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


  36.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技能培训、教育辅助等教育服务业


  37.广播电视集成播控、录音制作、文艺创作与表演、文物保护、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与档案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群众文体活动等文化艺术服务业


  38.体育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健身休闲活动等体育服务业


  39.住宿和餐饮业


  40.民族演艺服饰、乐器设计、生产和销售


  41.房屋、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六)陕西省


  1.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


  2.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钛材深加工


  3.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新型、环保型油田化学品(二氧化碳及新型试剂驱油驱气)技术开发及生产,均聚甲醛、6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4.生物法、化学法生产可降解材料,包括聚乳酸、丙内酯基可降解材料、聚丁二酸丁二醇酯、聚羟基烷酸等,以及可降解高分子材料与淀粉共混的环境友好材料,新型炭质吸附材料,生物化学品等


  5.百万吨级大型乙烯、百万吨级大型芳烃、千万吨级大型炼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电站用装备关键用泵、控制阀、调节阀的研发及制造


  6.高效微排放燃煤锅炉、高效煤泥复合循环流化床工业蒸汽/热水锅炉、烟气余热锅炉、全自动燃气(油)热水/蒸汽锅炉等锅炉的制造(优于国家标准)


  7.超越一级能效的微耗电冷暖空调系统


  8.汽车整车研发及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研发及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及制造


  9.适用于丘陵山区的微耕机、拖拉机、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具、农田建设所需农用工程机械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0.教具教学仪器及文化健康用品开发及生产


  11.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12.5G、人工智能、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建设


  13.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14.医疗机构经营


  15.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服装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16.地质灾害勘查、监测、治理技术开发及装备制造


  17.再生水、雨水、矿井疏干水等非常规水处理利用与分配工程建设及运营、节水产品研发、制造与推广、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


  18.棚室栽培等设施农业,苹果、茶叶、小杂粮、魔芋、食用菌等区域特色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奶山羊养殖及羊乳深加工制造,林产品生产及深加工


  19.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0.服务外包


  21.物流业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和商贸服务、农产品物流业


  22.北斗卫星导航及时空信息产业、遥感、通信、导航等卫星应用服务,雷达、通信、导航专用设备研制生产


  23.核、化学、生物等领域的侦察、防护、洗消等防化应急装备开发制造


  24.矿山安全仪器、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研发及制造


  25.复合材料加工设备


  26.陆上风电机组设备制造


  27.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


  28.工业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及应用(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等)


  29.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天然气调峰工厂、应急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及运营


  30.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化学品的制造及深加工


  31.风电、光伏、氢能、地热等新能源及相关装置制造产业;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地热能勘探、开发和利用;地热、氢能等新能源产业运营服务


  32.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33.进行煤炭分质利用,生产烯烃系、芳烃系及烯烃、芳烃结合产品


  34.第三代化合物半导体、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芯片研发及生产,化合物半导体外延生长及芯片生产


  35.无石棉纤维增强硅酸钙板(轻质墙板、预涂装饰板、外墙保湿一体板等)体系产品的研发制造


  36.国土空间环境污染修复技术研发及装备制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37.半导体材料、新型光伏材料等电子材料的研制和生产,大功率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MOSFEF)和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器件的设计制造,低温共烧陶瓷(LTCC)滤波器、多芯片组件(MCM)、厚膜通信电源、压电驱动器等产品的研发制造


  38.汽车用机械式变速箱、电控机械式自动变速箱(AMT)、新能源变速箱、动力换挡变速箱、液压机械无级变速器(CVT)等,盘式制动器、离合器、同步器、取力器、齿轮、锻件、铸件等汽车零部件,RV减速器,商用车制动防抱死系统(ABS)、胎温胎压监测系统(TPMS)、驱动防滑转(ASR)、电子制动系统(EBS)、驾驶辅助系统(ADAS)等汽车电子产品制造


  39.对污水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及其净化后的利用活动,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40.农用地、生态用地、污染土地、废弃工矿用地等土地整治、修复、评估技术开发及应用


  41.信创产业(国产化)软硬件研发、适配及应用


  42.商业航天及相关配套


  43.新一代航天运载火箭发动机研制、测运控系统建设等,空间飞行器有效载荷及电子系统与设备


  44.复合材料、激光防护材料的研制与生产


  45.半导体、集成电路、连接器、传感器、人工智能处理器、新型电子元器件、高端芯片研制生产


  46.煤层气燃气电站、箱式移动电站等新能源装备研制


  47.机器人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工业机器人、工业机器人精密谐波减速器、电动舵机系统、永磁交流伺服电机、高精度直驱力矩电机、无刷旋转变压器等智能设备研制


  48.核辐射加工、核辐照产业、放射性同位素生产与研发、轻型辐射屏蔽材料、核级锆材等研发生产


  49.新能源材料、钛/锆/镍/镁/锂等特种合金材料、特种非金属材料、特种橡胶材料、高硅氧玻璃纤维、高温合金、3D打印材料、超导材料、特种陶瓷、石墨烯、吸波材料、含能材料等新材料研制生产


  (七)甘肃省


  1.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


  2.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3.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4.利用天然气替代化工及有色金属材料深加工中使用的重油、柴油、煤技术开发及应用(天然气产业政策限制、禁止类项目除外)


  5.高温气冷堆炭堆内构件及涉核炭—石墨材料开发及生产


  6.节能环保大型矿热炉用炭材料开发及生产


  7.高性能镁、钛合金开发及生产


  8.镍铜钴及贵金属粉体材料开发及生产


  9.镍钴二次电池材料开发及生产


  10.羰基冶金技术及羰基镍开发及生产


  11.电子级氟化氢(HF)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2.石棉湿法浮选改性工艺应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3.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


  14.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16.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烘干设备制造


  17.高性能真空设备制造:真空获得类、真空材料表面改性类、真空炉类、低温贮运容器类、真空专用设备


  18.重离子治癌设备研发及制造


  19.余热余能利用锅炉、生物质锅炉、垃圾焚烧处理锅炉及高参数大容量高效节能锅炉(窑炉)制造


  20.绿色镀膜成套装备研发及制造:真空离子镀膜、磁控溅射镀膜、蒸镀膜、离子注入、离子清洁等装备


  21.高效电机及其控制系统制造(额定功率0.55—355kW,额定电压690V及以下的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额定功率355—25000kW,额定电压6kV或10kV的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效永磁伺服电机)


  22.电网系统节电设备制造(比同类产品空载损耗下降10%—20%,负载损耗下降5%)


  23.太阳能多热源蔬菜低温联合干燥技术开发及应用


  24.公路旅客运输


  25.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6.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7.服务外包


  28.医疗机构经营


  29.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场馆(高尔夫球场、赛马场除外)设施建设及运营,大众体育健身休闲服务


  30.文化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展示平台研发及应用


  31.粉煤灰生产新型油田固井减轻剂


  32.高炉解毒铬浸出残渣技术开发及应用


  33.藏医药研发、生产、销售,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4.林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3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6.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37.沙漠灾害综合治理


  38.单台100万吨/年及以上焦炉及焦炉煤气循环利用项目


  39.废钢、废铜、废铝以及稀有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0.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


  41.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的超大型机制砂石生产


  42.有机过氧化物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八)青海省


  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


  2.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3.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4.钾、钠、镁、锂、硼、锶、溴、碘、铷、铯等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系列产品开发及副产物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稀盐酸脱析制氯化氢


  6.六水氯化镁(MgCl2·6H2O)连续脱水制无水氯化镁


  7.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8.石棉湿法浮选改性工艺应用


  9.以各类无机盐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副产物为主的循环利用


  10.地下深层承压卤水资源勘探、研究及开发


  11.道路安全维护、养护设备研发及制造


  12.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3.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14.公路旅客、公路货物运输


  15.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16.医疗机构经营


  17.工业余热发电技术应用改造


  18.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19.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0.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1.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旅行社的运营


  22.林草特色种植业、特色养殖业、林下经济产业、林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23.藏医药、蒙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24.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25.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充电桩建设


  26.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


  27.高端、大规模集成电路用材料、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


  28.服务外包


  29.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建设及运营


  30.电子信息制造业


  31.小型家用电器、消费电子产品制造


  32.枸杞、沙棘、红景天、青稞、藜麦、奶制品等特色食品的生产和加工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


  1.地方特色优势农林产品(包括枸杞,优质高端乳品,优质肉牛肉羊,硒砂瓜、供港蔬菜等特色果蔬,水稻、小麦、玉米、土豆等优质粮食)的生产及深加工


  2.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及煤田火灾防治新技术装备研究与应用


  3.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4.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5.硅系、锰系铁合金新产品(高纯硅铁、低钛微铝硅铁、高硅微碳锰、高硅硅锰、氮化硅铁、硅钙合金、硅钡铝合金等)的开发与生产,低硒锰片、脱氢锰片、氮化锰、低硫锰片、低氧化锰片的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符合国家重要用途钢丝绳标准(GB8918-2006)、直径在


  20—60mm的钢丝绳制品开发及生产


  7.钽、铌、铍、钛等稀有金属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技术开发及生产


  8.多层陶瓷电容器用镍粉开发及生产


  9.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10.20万吨/年及以上醋酸乙烯、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10万吨/年及以上聚碳酸酯(PC)、6万吨/年及以上环氧乙烷、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双加压法硝酸生产工艺、电子级高纯化学品生产,单套装置5万吨/年及以上使用回转窑的石灰氮、使用液下投料低温循环分离法1万吨/年及以上单氰胺、2万吨/年及以上双氰胺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1.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2.大型煤化工、石油化工、火电核电站、油气储运、海洋工程等领域用耐高压、耐高低温、低噪音等高端智能控制阀和智能定位器的研发及制造


  13.轨道交通牵引、制动、信号、供电、载荷等关键零部件,包括电力电子牵引变压器、电抗器、合金枕梁、制动盘、电气化铁路地面变电站用牵引变压器、车载牵引变压器等研发生产


  14.汽车整车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煤炭气化及尾气综合利用、液化合成等洁净煤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6.食品加工


  17.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18.公路旅客运输


  1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0.氮化铝粉、氮化铝陶瓷基片、氮化硅、氮化硅陶瓷制品的生产


  21.医疗机构经营


  22.矿热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余热发电回收利用


  23.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4.服务外包


  2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26.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7.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


  28.高性能铝合金产品开发及生产


  29.生物发酵、化学合成氨基酸及相关衍生物的开发及生产


  30.模块化、物联网、系统化、智慧化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的研发及生产


  31.与动车轴承、轨道交通轴承、高铁轴承等精密轴承生产配套的专用数控加工机床、锻造辗环成套装备、轴承/齿轮模压淬火成套设备,用于精密零件的表面清洗、毛刺清理及吹干的通过式清洗机的研发及生产


  32.高原型智能化中低压配网成套开关设备、预制式箱式变电站/紧凑型箱式变电站、高压真空断路器及高原型高压真空断路器、低压微型断路器的研发及生产


  33.太阳能光热回转驱动减速器、光伏跟踪系统减速器、风能用偏航、变桨减速器的研发及生产


  34.IGBT逆变电源焊机、等离子切割机的研发及生产


  35.千万吨级综采设备配套用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防爆电机的研发生产;与综采设备配套的铸造、焊接中部槽、链环、减速机、托辊;煤矿机械再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6.养殖成套装备:包括全混合自动化日粮饲料制备、搅拌、青贮取料、撒料等成套装备;饲舍垫料抛撒、铺沙、粪便清理装备;智能精准配料系统装备;智能化成套饲料混合装备;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精量播种机械的研发及生产


  37.无机房乘用电梯及载货、医用、观光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研发及生产


  38.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


  39.节能环保大型矿热炉用炭材料开发及生产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葡萄酒和饮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单层厚度50米及以上巨厚煤层开采技术开发及应用


  3.风力、光伏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制造


  4.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5.铁、锰、铜、镍、铅、锌、钨(锡)、锑、稀有金属勘探、有序开采、精深加工、加工新技术开发及应用,废铁、废钢、废铜、废铝以及稀有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及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7.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高速叶片、全功率变流器、变桨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


  8.轴承、齿轮等通用基础件制造


  9.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


  10.建材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11.塑料板、管及型材制造


  12.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研发及制造,电线、电缆、光缆、电工器材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组装、加工及销售


  13.钒钛磁铁矿开发、选冶联合工艺生产、综合利用及深加工


  14.干空气能应用装备研发及制造


  15.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工艺专业化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6.小麦、玉米、棉花、大麦、豆类、番茄、辣椒、甜菜、红枣、啤酒花等农林作物种植及精深加工、采收机械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17.乳制品的开发和生产


  18.方便食品、保健食品、调味品、生物发酵制品的生产


  19.棉杆采收专用设备研发及制造


  20.节水器材、种子加工、肥料、高效低毒农药、农牧机械加工组装等农业资料和农用化工产品制造


  21.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制造、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2.日处理甜菜3000吨及以上食糖生产线;甜菜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甜菜渣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3.具有地方特色工艺美术产品研发设计及制造


  24.演艺设备和乐器制造及销售


  25.公路旅客运输,公路、铁路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


  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7.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仓储、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8.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9.服务外包


  30.医疗机构经营


  31.艺术及技能培训(民族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2.粮、棉秸秆、果木等农、林副产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3.城镇、农村(含兵团团场、连队)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4.花卉、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林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35.维医药、蒙医药研发、生产、销售,医疗卫生产品生产


  36.节水型渔业养殖及盐碱地渔农综合利用生态养殖模式示范与应用


  37.冷水鱼养殖开发与应用


  38.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储能电池材料、储能电池、储能电源系统及其关键部件、装备的开发与生产


  39.5G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建设及运营;网络技术;互联网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及运营


  40.城镇智慧市政信息化技术、智慧社区(小区)信息化技术研发与应用


  41.纺织服装产业,可带动群众就业的假发、梭织、针织、服装、家纺、毛巾、手套、织袜、制鞋、手工地毯、机织地毯以及刺绣产品的设计与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2.幅宽3.2米及以上年生产规模8万吨及以上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43.节能高效型三聚氰胺生产技术及其下游产品的开发和应用


  44.30万吨/年及以上羰基法合成醋酸技术及其下游产品的研发及应用


  45.碳酸二甲酯(DMC)开发与生产


  46.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AT)生物可降解聚合物的生产及其可降解塑料制品、农用地膜的研发及应用


  47.新型环保建材生产,废弃物烧结新型墙体、部件及道路用建材生产


  48.1万吨/年及以上甲硫醇硫化法生产二甲基二硫及其深加工产业


  49.工业设计软件、基础数据库、资源信息库、成果展示库和快速模具手板打印中心、工程实验室服务平台等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建设与推广应用


  50.煤制聚甲醛、煤经甲醇制烯烃、合成气制草酸酯、草酸酯加氢、合成气一步法制乙二醇等煤制乙二醇产业技术升级示范应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1.农林产品产地贮存、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和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2.畜禽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


  53.农用滴灌带、地膜回收再利用技术研发与应用


  54.高纯铝生产及其深加工,铝基结构材料、变形材料(高性能合金、航空航天用合金、型材及配件等)、铝基电子电工功能材料(电子铝箔、电极箔、LED蓝宝石用粉体、半导体、液晶面板、芯片用材料、光伏导电银工粉体等)研发及生产,再生铝及铝的固废循环利用及处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5.现代马文化产业


  56.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十一)内蒙古自治区


  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林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2.兽用药品制造、饲用微生物添加剂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蒙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有机肥料生产


  5.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6.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7.高性能稀土永磁、催化、抛光、合金、储氢、发光等稀土功能材料、器件开发及生产,稀土钢开发及应用;高纯稀土化合物、高纯稀土金属、稀土助剂的开发及生产


  8.锗、铀等新材料研发及应用:重水堆、压水堆、气冷堆系列民用核电燃料组件制造、钍资源开发利用、高纯锗及光纤通讯生产


  9.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6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10.15万吨/年及以上单套无水煤焦油深加工


  11.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12.无汞催化剂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13.六氟乙烷等精细氟化工产品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4.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开发及生产;先进高分子材料、石墨新材料、高端金属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业(生产、精深加工及其应用)


  15.煤系高岭土替代高铝矾土系列耐火材料产品及其它非金属耐火材料及制品生产


  16.大口径高压厚壁锅炉管生产


  17.磁感应强度0.3T及以上的稀土永磁核磁共振影像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18.牧区户用小型风机制造


  19.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0.90吨及以上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1.毛绒棉纺织加工


  22.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3.公路旅客运输,公路、铁路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


  24.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5.进口木材加工


  26.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7.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8.服务外包


  29.医疗机构经营


  30.飞行员培训


  3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2.传统蒙古包、蒙古族服装服饰的传承创新与开发应用


  33.新建120万吨/年及以上天然碱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34.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电储能技术开发与应用


  35.5G网络建设及运营,5G技术开发及应用


  36.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及应用


  37.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8.电子信息制造产业(新型显示除外),软件与信息服务业


  39.铝后加工产业链配套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0.现代马文化产业


  41.氢加工制造、氢能燃料电池制造、输氢管道和加氢站建设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新技术开发及应用


  2.铜、铝、钨、镁、锡、铟、锌、铅、锑、稀土等高性能新材料开发及精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低品位难处理铝土矿综合利用


  4.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5.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以锰矿为原料生产高纯硫酸锰、碳酸锰、四氧化三锰、锰酸锂以及电解金属锰为原料的电器元件、无汞碱锰电池、锂锰电池、不锈钢制品的先进生产技术开发及生产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CNG汽车储气钢瓶、长管玻璃纤维缠绕气瓶、压缩机、高压地下储气井、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制造,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成套设备(含LNG储罐)及装置制造


  8.甘蔗种植机、收获机、剥叶机等中小型农机具研发及制造


  9.1.8吨及以上挖掘机、1.6吨及以上装载机、45吨正面吊、电动叉车和3吨及以上内燃叉车、牵引车等工业车辆,应用AI技术、5G技术、无人驾驶技术或新能源技术的工程机械产品,液压压路机、液压摊铺机、平地机、矿山机械制造(磨粉机、选粉机成套装备)和移动破碎筛分设备,挖掘机用回转减速机总成、行走减速机总成、装载机用驱动桥、装载机用动力换挡变速箱、装载机用铸造件、平地机驱动桥、推土机传动系统及元部件(变矩器、变速箱、中间传动总成、终传动总成)、工程机械用液压元件、液压管路和液压成套设备,工程机械电控系统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0.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关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11.适用于丘陵和山区的拖拉机及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机具,农村水利、田间道路建设等农用工程机械及其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2.蚕茧丝绸、纺织及印染、服装精深加工


  13.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民族传统手工艺人才培训、民族艺术文化培训


  14.蔗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蔗渣、蔗叶、滤泥、酒精废液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蔗渣制浆造纸副产品及废液利用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桑蚕产业资源循环综合利用


  16.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17.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18.城市水系淤泥综合利用


  19.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20.内燃机及其零部件产品研发和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1.船用配套设备制造


  22.电线、电缆、光缆、电工器材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


  23.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及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节能、环保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


  24.乙烯、丙烯、烷烃等有机化工原料生产及下游精深加工;盐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5.高岭土、大理石、花岗岩、膨润土等特色矿物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及精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6.超细重钙、改性重钙、超细轻钙、改性轻钙、纳米钙等高端碳酸钙生产、下游精深加工及配套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7.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开发及生产


  28.高端优质浮法玻璃、电子玻璃、汽车和光伏玻璃生产及下游精深加工


  29.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及工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0.林木深加工及家具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1.康养基地建设与服务


  32.深度节能(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80%、吨氧化铝综合能耗低于38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新水消耗低于3吨)的氧化铝及其制品


  33.偏析法生产精铝技术,高纯铝生产技术


  34.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


  35.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设备和软件的开发及制造


  36.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37.农产品贮存、保鲜、烘干、加工设备研发生产,设施建设与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8.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9.茶叶和代用茶制造业


  40.广西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初加工及精深加工


  41.高端医药及医疗器材生产及现代医药物流,壮瑶等民族药及民族医疗器械研发生产


  42.文化创意产业


  43.跨境贸易、国际物流、货运代理、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市场采购贸易


  44.服务外包


  45.农村道路旅客运输


  46.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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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8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事项调整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就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有关业务办理做了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


  自2017年9月1日起,我局对各市县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的退税机关进行调整,调整后情况如下:海口市辖区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机关为海口市国家税务局;三亚市辖区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机关为三亚市国家税务局;洋浦区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机关为洋浦区国家税务局;其他市县辖区的出口企业(含洋浦区的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出口退(免)税管理机关为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调整业务申报时间和地点


  2017年8月26日至8月31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暂停受理海口市、三亚市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请有关出口企业于8月26日前尽快申报出口退(免)相关业务;自9月1日起,海口市、三亚市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地点分别为海口市国家税务局、三亚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洋浦区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地点为洋浦区国家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其他市县辖区的出口企业(含洋浦区的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地点仍为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8月26日前受理的,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在8月31日前办理,但经审核需要进一步处理的,9月1日后将分别移交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和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继续办理(有移交信息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将及时反馈给出口企业)。


  三、调整业务办理咨询电话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咨询电话:66509354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  咨询电话:68535037


  三亚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  咨询电话:38272666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办税服务厅地址及联系电话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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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7
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大研讨大行动工作要求,简化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便于纳税人计算申报税款,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起草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nsdsc999@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6日。


  附件: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0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临时取得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按以下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收入额×附征率


  附征率表

image.png

二、“其他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了便于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临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大研讨大行动工作要求,简化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便于纳税人计算申报税款,优化纳税服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的适用对象。适用本公告的纳税人,是指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仍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收入额的问题。《公告》中所称的收入额,是指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不含增值税)。


  (三)施行时间。《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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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二、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适用的单位范围是: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公告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


四、本公告第一条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级企业或社会组织中担任高管职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由省委、省委组织部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任命的党委班子成员。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中除了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五、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5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事业单位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问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已出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补贴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明确了党政机关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此后,纳税人的呼声很高,纷纷咨询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何时才能出台。为进一步公平税负,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出台了企事业单位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的单位范围是: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本公告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


符合《海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进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全省党政机关的在编在岗人员(含适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标准,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补贴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执行。


(二)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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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15
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外来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省外来琼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账册不健全,无法提供工资发放明细,未能按要求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6%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若干事项的通知》(琼地税发[2013]148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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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10
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琼财税[2016]1083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订了《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7日

 


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经市县(含洋浦,以下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缴纳社保情况以及工资手册和社保缴费单据、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人均工资标准等;

 

(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七)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七)项资料。

 

第六条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材料由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受理、初审。初审合格的,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将相关材料移交省财政厅审核;审核通过的,省财政厅与省级税务主管机关联合确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经市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材料由市县税务主管机关受理、初审。初审合格的,市县税务主管机关将相关材料移交市县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县财政局与市县税务主管机关联合确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按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部门征管的,报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部门征管的,报送地方税务局。

 

第七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自申请年度起计算。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税务主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9月份后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在第二年的3月份前向税务主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财政与税务主管机关联合审核认定,对认定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定期予以公布。9月底前报送申请材料的,于当年12月底前公布;3月底前报送申请材料的,于当年5月底前公布。市县财政、税务部门应同时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复审书面申请,并在有效期满的次年,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材料所属年度为申请年度),不提出复审申请或不报送相关材料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通过复审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5年,自上一有效期满的次年起计算。

 

第九条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现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在资格有效期内,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条件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暂停其享受当年度的税收优惠,并及时报告认定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由认定机关发布公告,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应将剩余财产处置方案报备主管税务机关,并在认定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税部门监督下进行实施,如违反本办法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第十二条  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监督检查力度,在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并由认定机关予以公告。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税[2012]97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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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7
文号:琼财税[2016]1083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确认其身份信息后,方可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二、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有效个人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五、办税人员办理以下事项时应实名办理:


    (一)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注销的;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等发票类业务的;


    (四)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五)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六)办理退税业务的;


    (七)经税务机关确认,需实名办理的其他事项的。


    六、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第五条规定的事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七、海南省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八、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以及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九、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信息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涉税事项的,国税机关受理其办税事项,并告知办税人员及时完成身份信息采集。


    2017年12月16日起,办税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十、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的,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十一、本公告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5日


附件: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6年1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名办税推行情况的通报》(税总办发[2016]216号)。为落实我省实名办税工作,同年12月9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实名办税推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1月5日在海口市琼山区国家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进行试点运行,在结合我省实际,总结试运行经验基础上在进行全省推广。


  二、该公告的主要内容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应实名办理: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办理税务设立登记、变更的;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两证整合”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办理退税业务;经税务机关确认,需实名办税的其他涉税事项。


  三、实施时间


  为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政策有机衔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的实施时间是2017年5月15日。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信息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涉税事项的,国税机关受理其办税事项,并告知办税人员及时完成身份信息采集。2017年12月16日起,办税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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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15
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橡胶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决定将橡胶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浓缩胶乳、固体类橡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施核定扣除,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浓缩胶乳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T8289《浓缩天然胶乳 氨保存离心或膏化胶乳规格》的液体类橡胶产品。固体类橡胶产品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T8081《天然生胶 技术分级橡胶(TSR)规格导则》的全乳胶、5号胶、10号胶、20号胶等橡胶产品,以及符合农业行业标准NY/T459《天然生胶 子午线轮胎橡胶》的各级子午线轮胎橡胶产品。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浓缩胶乳、固体类橡胶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投入产出法核定。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


  每吨浓缩胶乳的干胶单耗数量为0.62吨,每吨固体类橡胶产品的干胶单耗数量为1.01吨。


  试点纳税人收购新鲜胶乳、胶杯凝胶、自凝胶块、胶线、皮屑胶、泥胶等橡胶类原料时,以原料的实际干胶含量为收购数量,以干胶为原料名称。


  三、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给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于2018年5月31日前分期转出。


  六、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8日


附件: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doc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doc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解读《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橡胶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特点,在经过前期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橡胶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浓缩胶乳、固体类橡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施核定扣除。


  三、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每吨浓缩胶乳的干胶单耗数量为0.62吨,每吨固体类橡胶产品的干胶单耗数量为1.01吨。


  四、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如何进行核定扣除?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方法核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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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28
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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