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文时间:2020-08-10
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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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8月3日十三届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唐仁健

2020年8月10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对涉及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政府规章,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二、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删去第六条、第九条。


  2.将第七条修改为“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


  第七条 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购买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如新建房屋竣工决算未作出,应按预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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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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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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