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产业[2020]884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甘发改产业[2020]8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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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税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税务局,兰州高新区税务局,兰州经济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制定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和《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自行判断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资料核查。


  第四条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应向企业出具提请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正式文书,明确难以界定的企业主营业务具体内容,由企业依据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确认申请。


  第五条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审核确认采取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其中,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其他企业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审核确认。


  第六条 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确认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机关出具的提请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正式文书;


  (二)企业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主要经营范围等),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产品、工艺、技术、服务等),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申请确认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具体条目及理由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


  (六)企业对所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七)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及国家专营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所需提供材料。


  企业应当委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以便接受现场咨询和解释说明。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并初步审核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完善。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申报的主营业务是否在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特许经营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之内;


  (二)企业申报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需对企业申报资料逐项审核,有必要时可现场踏勘核实相关情况或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论证。对属于各行业主管部门掌握具体业务、技术等标准的产业项目,应当提请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确认。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补充材料、行业部门会审、现场踏勘、第三方评估论证等时间)完成审核确认。对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向企业出具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确认文件,明确列示企业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目,并抄送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答复企业并书面告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确认文件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由税务部门负责核查确认。


  第十二条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在本办法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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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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