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茶叶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决定将茶叶、胆木制剂原料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同时,统一花生油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红茶、绿茶、胆木制剂原料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施核定扣除,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红茶、绿茶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精制茶加工”类别(代码C1530)执行。胆木制剂原料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锯材加工”类别(代码C2011)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红茶、绿茶、胆木制剂原料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投入产出法核定。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简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


  三、对红茶、绿茶、胆木制剂原料、花生油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具体扣除标准见附件1)。


  四、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见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给省局核准后执行。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于2020年10月31日前分期转出。


  七、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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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八条措施和支持旅游企业六条措施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支持中小企业和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共克时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减免对象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减免对象为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三种类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为准〕、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


  各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2019年有关经济指标确定:


  1.年营业收入按纳税人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确定;


  2.从业人员按纳税人2019年12月份发放工资人数确定;


  3.资产总额按纳税人2019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确定。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减免对象为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景点景区、宾馆酒店、旅游演艺、高尔夫旅游等5类企业。其中,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三种类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为准〕、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规定执行;大型企业经营困难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执行。房产税困难减免需报省政府批准。


  二、支持措施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农、林、牧、渔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


  2.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


  3.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


  4.批发业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


  5.零售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


  6.交通运输业企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等,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


  7.仓储业企业,包括装卸搬运和仓储业等。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


  8.邮政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


  9.住宿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10.餐饮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11.信息传输业企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等,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1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年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


  14.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


  16.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税务管理特定行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和房地产租赁经营等。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微旅游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为准〕、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规定执行;大型企业经营困难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执行。房产税困难减免需报省政府批准。


  三、减免期限


  减免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四、申报期限


  申报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


  五、办理方式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纳税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无需办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相关减免资料留存备查。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对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等纳税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无需办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相关减免资料留存备查。


  对于大型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向主管税务局提供减免资料核准。


  对房产税困难减免,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向主管税务局提供减免资料核准。


  六、备查资料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1.农、林、牧、渔业企业:2019年度利润表;


  2.工业企业、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交通运输业企业、仓储业企业、邮政业企业、住宿业企业、餐饮业企业、信息传输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企业:2019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或2019年度利润表;


  3.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9年度利润表或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


  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2019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或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


  5.其他未列明行业:2019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微旅游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等纳税人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大型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向主管税务局提供减免资料。


  对房产税困难减免,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向主管税务局提供减免资料。


  七、政策依据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纳税人在办理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1号)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中小企业行业对照表


  5.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6.海南省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联系电话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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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税函[2020]48号)有关容缺办理资料补正及失信惩戒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以下简称为“《7号公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7号公告》第三条调整为:未按承诺时限报送资料的纳税人,将撤销其申请容缺办理的业务事项,并将其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在失信年度内不再为其提供容缺服务,并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一次5分。


  本公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落实到位,确保容缺办理服务相关规定与现行税收政策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相适应,切实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调整纳税人失信惩戒措施


  为规范“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流程,我局对未按承诺补充资料的纳税人予以信用扣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税函[2020]48号)关于失信惩戒指标的相关要求,我局将失信惩戒信用扣分指标调整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一次5分)。


  (二)明确公告规定适用时间


  本公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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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20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发了《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通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由于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涉及事项多,部分企业长期从事跨区域经营,且项目多,时间跨度长,合同金额小,却仍需多次往返各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税务局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申报预缴、反馈、注销等业务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


  二、《通告》有哪些变化?


  从2020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


  一是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是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三是不需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四是纳税人因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确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事宜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三、《通告》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加强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将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定期比对、利用第三方数据等方式,强化税收风险分析,加强我省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措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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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洋浦财政局、社会发展局、社保局,省直各医院:


  为加快推进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高医疗票据使用便捷度,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财政部2018年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和2019年财政部、卫健委、医保局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6月29日


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监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


  第三条 电子票据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第四条 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生成开具的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电子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健康、医保、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与纸质财政票据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在全面施行财政票据无纸化前,医疗机构应提供电子票据换开纸质票据的服务,实行按需取票(包括窗口取票、自助取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电子票据的制样、赋码、监制签章 、存储、查验、核销、归档等工作。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电子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电子票据各项工作。


  第二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要素和样式


  第七条 电子票据名称为《海南省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列入海南省财政票据票种目录,其可视化样式分为门诊和住院两种(附件1、附件2)


  第八条 电子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收款项目、收款金额、收款单位(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人)、开票日期、收款(开票)单位电子签名、财政部门电子签名等。


  第三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系统


  第九条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由省本级和设区市为单位负责统一建设,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设财政端和用户服务端。各相关单位要协同做好系统开发和服务器、网络等硬件建设,协调做好与医疗机构业务系统融合对接。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省、县(市、区)二级管理体系。


  省级负责全省电子票据制样管理;负责全省年度电子票据号段分配管理;负责全省电子票据归档备份和提供跨区域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负责省本级医疗机构电子票据领用情况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票据流转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县(市、区)按照县级分配号段,负责本县(市、区)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号段分发管理;负责编制本县(市、区)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核销表归档并上传省级平台;负责本级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领用情况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票据流转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强化技术标准规范,电子票据传输、存储、归档等采用的技术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电子票据签名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编制的《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接口规范》,建立海南省电子票据数据接口标准和信息共享,确保财政、卫生健康、医保、医疗机构、交款人(报销单位)之间在线互联互认。预留与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和上级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融合接口。


  第十二条 各市、县在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建设基本完成后,及时向省财政票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票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验证,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同意系统上线运行。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也应组织对本级医疗机构电子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评估验证。


  第四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电子票据基于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并融合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财政部门通过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财政端制作电子票据可视化模板文件;医疗机构通过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用户服务端开具生成电子票据;医疗机构、交款人(报销单位)使用真实有效的电子票据进行入账处理。


  第十四条 制样。省级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财政端按照电子票据的可视化样式,制作形成电子票据模板文件,下发各市、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财政端。


  第十五条 编码规则和号段分配。全省电子票据编码由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两部分组成。票据代码设计为8位,由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财政票据种类编码、票据使用年度编码3部分组成。票据号码设计为10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电子票据赋码顺序。


  第十六条 赋码。由财政部门向医疗机构发放电子票据号码,确保唯一性。财政部门向医疗机构可以预发电子票据号码段;或者医疗机构生成电子票据时按照财政部门设定规则自动分配电子票据号码。


  第十七条 生成。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办理医疗收费结算后,同步制作包含医疗机构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信息,上传到财政端。财政端验证电子票据号码唯一性、医疗机构电子签名有效性后,追加财政监制电子签名,生成完整的电子票据。


  第十八条 传输。医疗机构将电子票据信息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发送给交款人,交款人(报销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获取电子票据版式文件。


  第十九条 查验。交款人(报销单位)可通过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验电子票据真伪。


  第二十条 入账。医疗机构和交款人(报销单位)可凭据电子票据入账处理。财政部门可提供支持电子票据入账接口,方便相关单位获取、查验电子票据,以及生成记账凭证。


  第二十一条 作废。医疗机构发生填写错误等情形,对电子票据须做作废操作,操作后电子票据可视化样式票面应有“已作废”字样标识,严禁私自删除;已换开纸质票据的电子票据作废操作前,必须先将已换开的纸质票据收回作废。


  第二十二条 核销。医疗机构应按照票据管理规定定期对已使用的电子票据进行核销申请,上传财政管理端审核。


  第二十三条 归档。经核销后的电子票据,由财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各自按照要求归档备查。


  第五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制度建设。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和海南省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标准,建设符合第三等级要求的电子票据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制度。从系统、数据、管理等多个维度构建安全体系,消除安全漏洞,杜绝安全隐患,确保电子票据在生成、传输、储存等过程中,始终保持真实、完整、唯一、未被更改。


  第二十五条 系统建设。做好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通信完整和保密性等方面安全防护,确保系统安全。


  第二十六条 数据管理。通过电子签名技术增强电子票据防伪功能,使用多点备份、异地备份等多种技术手段,保障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存储安全。


  第二十七条 操作管理。财政部门和用票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数字证书的发放、保管、使用等方面监管,防范人为数据泄漏风险。


  第六章 换开纸质票据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为交款人提供换开的纸质票据名称为《海南省医疗收费票据》,设置为单联票(收据联)列入海南省财政票据票种目录,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具体样式详见附件3-5,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第二十九条 换开的纸质票据打印信息必须与电子票据内容保持一致。换开纸质票据后,电子票据应标注“已打印”标识,确保票据唯一性。


  第三十条 因卡纸毁损、模糊不清等原因需要补开的,医疗机构应收回原票据作废,并规范办理补开手续。纸质票据的印制、申领、使用、保管、作废、核销等,按照财政部、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医疗收费票据领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卫生健康、医保、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用、管理医疗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海南省财政厅 2020-09-30


  一、《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制定背景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及《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琼财票[2018]174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省财政厅、省卫康委、省医保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于2020年6月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琼财票规[2020]7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明确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生成开具的电子票据与纸质财政票据有同等效力。在全面推行财政票据无纸化前,医疗机构应提供电子票据换开纸质票据的服务,实行按需取票(包括窗口取票、自助取票)。


  《办法》对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要素、特征、样式、管理流程以及相关纸质票据样式等作出规定,并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三、什么是财政电子票据?


  答: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其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其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缴款人、收款项目、标准、收款金额、开票单位、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签章、财政部门监制签章。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生成的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四、财政电子票据有哪些?


  答:目前我省使用到的财政电子票据包括:海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票据(电子)、海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海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海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海南省医疗互助活动保障资金专用票据(电子)、海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


  五、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有哪些?


  答:海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海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


  六、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优点有哪些?


  答:1.减轻工作量,提升管理效率,规范财务管理,降低管理成本。2.同步缴费自动开具,随时随地便捷取票,减少窗口往返排队,提高就诊体验;3. 方便存储、不丢失,数据实时查询;4.降低纸张消耗,绿色环保;5.从根本上杜绝假票;6.开启了从“群众跑腿”到“数据跑路”的服务管理新模式,实现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


  七、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推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2019年7月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 2019 〕 29号】文件。文件要求全面推行医疗电子票据改革,并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样式,规范医疗电子收费票据报销入账及归档。


  八、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是什么样子的?


  答:


  海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



  海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



  九、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票据代码遵循怎么样的编码规则?


  答:财政电子票据代码设计为8位,由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财政电子票据种类编码、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4部分组成。例:2020年海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46060120.


  十、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需要盖手工章吗?


  答: 不需要,财政电子票据借助安全支撑体系,实现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管理等,所有的数字证书都在财政部门统一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财政电子票据开具完成即完成财政电子签章和单位电子签章。


  十一、如何获取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答:只需搜索“电子票夹”微信小程序或者扫描下方微信二维码,进行实名验证后,,打开票据详情,点击“查看电子票”就能成功查看电子发票,自助下载打印,同时还能发送到邮箱,避免票据丢失。


  十二、什么是电子会计凭证?


  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十三、财政电子票据能否作为报销凭证?


  答:可以,2020年3月23国家档案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财会〔2020〕6 号《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规定: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等均可实现电子化管理。单位可作为正式的会计凭证入账,消费者可仅以电子形式对发票进行归档保存。(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十四、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如何查验真伪?


  答:缴款人可登录海南省财政公共服务平台:http://36.101.208.203:18080/billcheck,录入相关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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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经营主体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精神,有序引入适度竞争,提高离岛免税经营服务质量,现公告如下:


  在海南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规划指导下,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正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429号)等相关规定,按照经营品牌、品种、价格和国际三同步的原则,采用招标等市场化竞争方式选择并确定新增加的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提出设立离岛免税店的申请,将依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审核后按程序批准。


  未得到国家相关部门和海南省批准,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发布在海南设立离岛免税购物店开展免税品经营的相关信息。违反规定的,海南省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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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0
文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人社发[2020]134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制定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实施办法。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12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6月。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二、我省从2020年8月1日起恢复正常办理社会保险业务。2020年1月至7月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在8月底前办理。企业在8月底前办理相关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从2020年8月起申请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我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其中,中小微企业包含按照企业费率缴费的我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是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中的用人单位。新开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六、2020年5月和6月已全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抵。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我省贯彻国家部署要求,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沟通配合,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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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3
文号:琼人社发[2020]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私车公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持之以恒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开展税务人员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私车公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如您发现税务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违纪行为,请及时向我们反映,我们将认真核实您提供的线索,严肃处理相关问题。


  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行为: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收受下属单位的礼品礼金;向上级单位(领导)或利害关系单位(个人)赠送礼品礼金;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借节假日或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收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的行为;其他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行为。礼品礼金包括: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私车公养行为:使用公务加油卡为私车加油,使用公务加油卡用于购物或其他个人消费,单位为个人发放燃油补助;在公务用车费用中列支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单位报销私车维修费、保养费、装饰费、洗车费、路桥费、违章罚款等,个人侵占公务用车车辆备品;假借私车公用之名,报销相关费用;其他私车公养的情形。


  举报受理或来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纪律检查组


  邮政编码:570125


  举报电话:0898-66509310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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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结合本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海口市、三亚市,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二)万宁市、五指山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八元;


  (三)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东方市、临高县、屯昌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四元;


  (四)澄迈县、定安县、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降低百分之二十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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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9
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发[202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第8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公告修订,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现就海南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等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海南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海南惠饮优选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鼎诚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等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按照《公告》的规定,采用收入比例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及其他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2.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3.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三)


  4.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四)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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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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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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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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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9
文号:琼税发[2020]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款规定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二)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三)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通知第二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问题


  (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


  (二)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三)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


  2.有关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五)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的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发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保证政策有效贯彻落实。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关于享受优惠的主体。享受优惠的主体是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2.关于总、分支机构企业享受优惠的判断原则。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自贸港以外分支机构因素;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3.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二)三大产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关于“新增”投资时间的确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


  2.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公告》列举了4种形式:一是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二是境外投资新设企业;三是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四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3.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1.关于资产“购置”的形式。企业取得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自行开发、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形式。《公告》所称的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


  2.关于资产购置时点的确定。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资产的购置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其他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3.关于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扣除时间


  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政策,是无形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间应与无形资产计算摊销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明确,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4.关于资产的加速折旧和摊销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方法的,对其新购置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摊销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5.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6.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由于政策发布较晚,存在企业在前面月(季)度预缴申报时未能及时享受优惠的情况。为此,本《公告》明确,企业之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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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人社发[2020]143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海南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定额调整


  201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已核定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3元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元退职生活费。


  (二)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1.7%的比例,增加本人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此外,退休(职)人员再按照每缴费1年(含视同缴费的实际工作年限,不含按从事特殊工种规定折算的工龄,缴费不满1年算1年)增加1.5元的标准,增加本人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


  (三)倾斜调整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元;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财政根据缺口情况予以补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三、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好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各项工作,加强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提前筹备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准相关数据、及时完善信息系统,确保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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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8
文号:琼人社发[2020]1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现将海南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省内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和二级(含)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之前的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转变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省内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省内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在本公告施行之前,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尚未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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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线的通告

为规范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促进税务执法更加公正、公平和公开,不断优化自贸港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于2020年5月31日上线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登录地址:


  https://zzs.hainan.chinatax.gov.cn:2030/sword?ctrl=XzzfgsptHomeCtrl_index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了与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税务服务信息化媒介的互联互通。


  登录方式如下:


  (一)登陆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公众服务”进入公众服务页面,可在公众服务页面实现登录。如下图:

image.png

  (二)登陆进入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在门户网站首页找到信息公开栏目下,如下图所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图标,点击即可进入公示平台。如下图:

image.png


  三、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66525517进行咨询及反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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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加强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现就《资源税法》授权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本省相关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具体按照《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本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税目实行从量计征,砂石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共生矿减征1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50%资源税;


  (五)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应税矿产品的认定情况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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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4
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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