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代扣小客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额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发的必要性


  为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76号)改成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确保有关税收政策及总局、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得以贯彻。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针对重庆市主城区出租车公司对小客运出租车驾驶员工资薪金发放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对重庆市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代扣小客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额,核定为每月70元/辆。


  三、公告适用的范围


  公告适用于重庆主城区域,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两江新区。


  四、公告施行时间


  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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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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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针对当前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保留的普通发票种类较多、适用的纳税人范围较广的现状,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明确普通发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开具方式、查验方法、真伪鉴定等,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使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有关事项作出了制度安排,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明确了普通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二是明确了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要求;


  三是明确了2018年6月15日前印制的普通发票开具使用期限;


  四是明确了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部分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


  五是明确了普通发票的查验方法;


  六是明确了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流程。


  二、《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渝国税函〔2005〕517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函〔2005〕61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税发〔2010〕176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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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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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启用各级税务机关电子印章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广东省税务部门于2016年上线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为进一步推进无纸化办税,提升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启用各级税务机关电子印章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印章的使用范围。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印章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及其下属各级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局依申请或依职权向纳税(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出具各类电子表证单书时使用。


  (二)明确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印章是应用数字证书技术模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在出具各类电子表证单书时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明确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印章的样式。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印章样式与各级税务机关实物印章一致。


  (四)明确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文书的查验方式。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提供电子文书查验功能可查验电子文书真伪。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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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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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重新修订并发布了《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统一基层分局对逾期申报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标准,提高税法遵从,促进征纳和谐,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及近期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对《办法》进行部分修订。

 

  二、主要变化


  (一)对《办法》适用规则的第一条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作为制定依据。


  (二)根据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删除原第十一条中“情节严重,经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适当延长15日”;删除原第十四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工作列入市局年度考核”。


  (三)对《办法》适用规则的第十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在适用《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集体审议决定:(一)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案件……”对拟作出减轻处罚的案件,不再区分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纳入本级税务机关的集体审议范围,与税务总局现行规定保持一致。


  (四)调整两项违法事项的裁量基准:


  一是对《办法》附件:裁量基准类型三“违反纳税申报类”第(一)项对应的“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修订为:


  1.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1)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免处罚款;(2)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违反而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或者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的,对个体工商户处每次二十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每次五十元罚款。


  2.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的:(1)无未缴销发票且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罚款;(2)有未缴销发票或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千元罚款;(3)未缴销发票份数较多或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较大等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办法》附件:裁量基准类型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第(五)项对应的“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修订为:


  1.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 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施行时间


  鉴于本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且本次发布为废旧立新,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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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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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机构合并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土地增值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归集现行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对《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195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7〕2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105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等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规定进行归集并重新发布。清理归集重新发布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修正土地增值税预缴和尾盘销售的申报期限的规定。根据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05〕195号)第八条和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纳税服务指南》有关规定,将预缴和尾盘销售的申报期限修正表述为“实行按月申报,并在月份终了之后15日内”申报缴纳。


  二是延续现行预征率规定。因厦门为计划单列市,国地税机构合并后,本公告延续《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的预征率,但对重新发布的各地预征率不包括厦门。同时,为便于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单项预征率政策,对实行单项预征率的内容,在文字表述上,按同一口径作适当修正。


  三是延续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195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总2017年第1号公告)有关清算单位确定的规定。


  四是延续了办理清算纳税申报的有关期限的规定。延续《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105号)规定的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的规定,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办理清算手续”适当修正文字表述为“办理清算纳税申报”。


  五是延续《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7〕24号)对“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六是延续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中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间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规定。


  七是延续《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中的核定征收规定。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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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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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十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的解读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之后税务总局配套印发了《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并先后公布了九批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名单,以及三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


  现将第十批符合条件的61户纳税人及第四批不符合条件的29户纳税人名单予以公布。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24户;经中国金币总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37户。另外29户授权经销商不再符合条件,列入退出名单。


  公告明确名单所列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税〔2012〕9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不再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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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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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式样的公告》的解读

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要求,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发布了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此表的填表说明部分含有“本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国税、地税主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的表述。国税、地税合并后,需要修改该项内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今后不再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公告》将“分别报送国税、地税主管机关一份”改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适应新的机构设置,精简报送资料,方便纳税人。


  三、《公告》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使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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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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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要求,确保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6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规定,商业、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修理修配业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国税机关在采集其信息时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上述文书中均含有“国税月核定税额”信息项,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信息采集时无需再填写“国税月核定税额”,亟需对这3个文书进行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采集商业、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修理修配业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信息时,分别使用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新的文书在原有基础上删除了“国税月核定税额”信息项,并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


  三、《公告》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前,部分税务机关需要使用修订后的文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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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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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新机构印章、文书。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电子印章,以新机构名义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电子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关于税费业务衔接。《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税费是指各项税收、规费(含社保费)。


  《公告》明确原国税、地税机关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的承继机关办理,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原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关于税费业务办理的要求。《公告》明确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关于法律救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关于税费业务办理渠道、方式。《公告》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关于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税控设备。《公告》明确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样式及单、章模另行公告)。同时明确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关于税务检查证件。《公告》明确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同时原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可以继续使用至在2018年12月31日。


  (八)关于《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县两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市级、县级税务机关分别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适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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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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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中智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最惠国待遇的公告》的解读

智利税务主管当局与我国税务主管当局分别于2018年4月16日和2018年6月6日通过换函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利息最惠国待遇适用条件已满足。现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中智税收协定于2015年5月25日在圣地亚哥签署,已于2016年8月8日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本协定签订后,如果智利在与另一个国家达成的协定中同意第十一条第二款采取更低的税率,特别是针对政府完全拥有的金融机构,那么在该另一个协定的规定开始适用时,在同等条件下,该新税率将自动适用于本协定。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本款的方式。”


  2018年4月智利国内收入局来函告知税务总局,智利与日本及智利与意大利税收协定中利息的限制税率低于中智税收协定,根据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中关于利息最惠国待遇的条款,智日、智意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更低的限制税率将自动适用于中智税收协定。税务总局于6月回函确认对适用中智税收协定利息最惠国待遇的理解。双方来往信函将构成两国主管当局间协议。


  二、中智税收协定适用最惠国待遇后的变化


  (一)适用最惠国待遇后,中智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将比照智日税收协定增加以下两项适用4%限制税率的情形:


  1.受益所有人是主要通过与非关联方进行积极、经常性的贷款或融资业务取得总收入的企业,且该企业与利息支付方无关联关系。“贷款或融资业务”一语包括开具信用证、提供担保或提供信用卡服务等业务。


  2. 受益所有人是机械或设备销售企业,且利息产生于该企业赊销其机械或设备所形成的债权。


  但是,上述两项规定不适用于因包含背对背贷款的安排或类似安排的一部分而支付的利息,此类利息的限制税率为10%。


  (二)适用最惠国待遇后,中智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将比照智意税收协定增加一项适用5%限制税率的情形,即因经常并主要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或证券而产生的利息。


  (三)在适用最惠国待遇后,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款所提及的“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现应当被理解为是指新的“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三、最惠国待遇的适用时间


  中智税收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二款和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款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起依据本公告新表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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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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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创新相关制度,明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的国税、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省及省以下国税、地税合并为新的税务机构。103号文中关于“两地四局”的工作职责也应当相应调整和明确。为了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与103号文相比有哪些变化?


  《公告》对103号文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总体制度架构没有改变,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规定。《公告》对103号文的调整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各环节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103号文规定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国税、地税机关传递);


  二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履行报告义务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103号文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三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报验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四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


  五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结束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后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103号文规定纳税人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后推送至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


  六是后续管理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103号文规定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


  七是结合上述变化,同步修改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两个附件。


  三、《公告》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由于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分级逐步挂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工作仍按照103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公告》与103号文的适用关系?


  《公告》仅对103号文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除《公告》规定内容外,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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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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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各区 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各区、市(县)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大连市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32号公告基础上,就各区、市(县)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


  二、各区、市(县)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以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大连市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各区、市(县)税务局承继。


  原大连市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分局)、稽查局、办税服务厅暂以所属新税务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三、各区、市(县)税务局挂牌后,纳税人如何办税?


  除了已经整合的大连市网上税务局和移动办税终端外,纳税人还可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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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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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在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必要性


  2018年以来,武汉市税务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坚定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举措,努力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服务举措的不断创新,对税务机关的制度建设质量以及税收执法依据的统一、规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有必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对市税务机关制定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修改。为了便利纳税人遵从税法,规范税收执法依据,将修改的内容以及修改后的文本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23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修订内容。修订的主要方面如下:


  一是变更机构名称。例如,《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洪山区所辖4个行政村移交东湖开发区托管后有关税务事项的意见》武国税发〔1999〕200号第一条中的“分局”改为“税务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分局”改为“税务局”。


  二是调整执法依据。例如,对《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武汉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


  三是优化完善征管服务范围。例如,对《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武汉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第二条修改为“《清单》所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59个事项(见附件1);《清单》所列”一次不用跑“办税事项,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87个事项(见附件2)。”


  三、《公告》的效力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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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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