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结合税收实名制管理,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8号)基础上,继续扩大无纸化办税范围,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二、起草依据
(一)《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中对于认定管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等事项大类均有“无纸化管理”创新处理的指引。特别是“3.57申报纳税创新处理”明确提出:实现税收管理无纸化。逐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渠道的推进,实现纳税申报无纸化、涉税申请无纸化、审核审批无纸化、办理结果无纸化、自动归档无纸化,纳税人“足不出户、随时随地、无纸办税”。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8号)中明确,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可通过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无纸化办理9类92项涉税(费)业务。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8号)附件所列事项基础上调整和扩大实名认证无纸化办理的事项范围(调整后的事项清单详见公告附件)。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附件所列事项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本公告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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