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解读《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18年2月9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按照税法要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经过调查研究,参考环保部门部分文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及《西藏自治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以规范我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方便纳税人及时申报。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了西藏环保税核定征收范围、方式和程序。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及第二十一条规定。《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适用纳税人、适用条件、税款计算及核定程序等内容。特别对于水污染物,规定了环境保护税计算的顺序和方法,对于能够提供月度污水排放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规定的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应纳税额;对于不能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准确用水量的,按照0.8的污水排放系数换算出污水排放量,然后计算水污染物当量数,再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直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二)确定了西藏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考虑到排污特征值系数测定的专业性复杂性,本着排污费改环保税税费负担平移的原则,该部分排污特征值系数平移了《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7中的系数。同时考虑我区餐饮业实际情况,对餐饮业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细分成50平方米以下(含)和50—100平方米(含)两档。


  (三)确定了西藏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对难以监测的施工扬尘,可参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该系数表平移了《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6中的系数。


  四、《公告》的实施日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排污计算方法即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工作,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办法主要依据。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湖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


  (二)明确核定计算、程序、申报管理等内容。对于水污染物,规定了环境保护税计算方法,对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附表二第四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规定的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应纳税款;对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用实际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的方法折算出污水排放量;对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和实际用水量的,直接规定了我省适用的污染当量数,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湖北省污水排放系数取值0.8.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信息采集要求、核定具体程序、纳税申报规定,特别是征收方式的变更条件,即从原来的核定方式变为非核定方式应满足的条件,以及新征收方式的执行时间。


  (三)明确了部分行业污染当量数。对我省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小型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小型屠宰加工业等小型企业和非金属露天矿采选、堆(料)场无组织粉尘,明确了适用的污染当量数。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人民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肯定的一项“放管服”改革。2018年,李克强总理就深化“放管服”改革专门指出:“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今年要在六个方面下硬功夫,可以把它形象地说成是六个‘一’,那就是企业开办时间再减少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掉一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事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一律取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便利性,使纳税人少跑路,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公告的依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工作要求,编制《清单》。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82个事项。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适用对象、政策依据、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施行


  公告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通过网上办税、上门办税和邮寄配送等多种方式,实现《清单》所列事项“最多跑一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以最大限度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度为出发点,适时调整《清单》,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人民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肯定的一项“放管服”改革措施。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再次肯定了“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在税务领域施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是一项刀刃向内的改革。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通过简化办税流程、压缩办税时限、优化网厅功能,进一步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联合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全程网上办”清单》,并对外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与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同步实施。


  二、公告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全程网上办”的概念。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全程网上办”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或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无需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二)明确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业务范围。《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5大类117个办税事项,其中,国税业务事项53个、地税业务事项29个、国地税共同业务事项35个。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全程网上办”清单》包括8大类76个业务事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全程网上办”清单》包括2大类21个业务事项。


  (三)明确了动态更新工作机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和网上办税服务厅业务优化情况适时调整《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四)增加办结告知途径。对办税服务厅办理的非即办类业务事项,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领取方式,可选择上门领取或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五)同步更新了办税指南。为更好履行一次性告知,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同步更新了“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统一税务机关服务标准,方便纳税人办税查询。


  四、公告施行时间


  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与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同步实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一、 起草背景和目的


  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施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煤炭资源税管理办法、落实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等若干征管文件。从各地改革实施情况看,税收征管运行平稳,征纳秩序良好,较好地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但也有部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明确的征管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巩固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通过梳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以来的相关征管文件,归纳各地好的征管经验,将其中较为成熟、在实践中已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炼进入《规程》,以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放大改革实施的效应。


  二是深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将规范资源税税源管理、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适当简并资源税征期、加强资源税源泉控管等明确写入《规程》,以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三是增强底线意识,防范资源税纳税和征税风险。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后,对资源税风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此,《规程》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通过申报审核、部门协作等途径防范和化解资源税风险的要求,共同防范涉税风险。


  二、《规程》的主要内容


  《规程》分为26条,明确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运费扣减的条件、代扣代缴的原则、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确定方法以及规范申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风险管理等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自采自用原矿或精矿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对纳税人开采原矿并自用于加工(或冶炼)非应税产品的,其自用原矿或精矿的计税价格难以确认。为解决上述问题,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规程》新增了按价值构成进行价格确认的方法,即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成本利润后确定。这种方法在一些地区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地认为有必要纳入《规程》中。同时《规程》新增了“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兜底条款。


  (二)明确了运杂费和外购矿的扣减范围及凭据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后,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原矿和精矿,计税依据调整为精矿或原矿等产品的销售收入。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收入与运杂费、自采矿与外购矿是分别核算的,但实际情况比较复杂,结算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纳税人销售收入包含运杂费,有的纳税人将外购矿与自采矿进行混合后销售。为公平税负,避免重复征税,使资源税计税依据回归到资源本身的价值上来,《规程》规定对包含在销售收入中的运杂费用或外购矿购进金额进行扣减。


  《规程》第七条明确计征资源税时扣减运杂费用的条件。同时强调,如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规程》第九条明确了对自采矿与外购矿进行混售、混洗(加工)的计税方法。《规程》第十条列明扣减的凭据包括外购已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三)规范了资源税减免政策落实方式


  从2010年6月到2016年7月,原油、煤炭、稀土、铁矿等应税产品先后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由于每次改革针对的矿产资源品目情况不同,设计的减免政策及落实方式也不尽相同,为方便纳税人查阅和基层执行,《规程》明确规定油气田企业直接以其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即可;其他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资源税减免资料的备案。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规程》明确规定,在2018年10月底前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的负担。


  (四)规范了资源税代扣代缴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链条已在矿业采选和流通环节全面建立,为利用增值税发票控管资源税零散税源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山西、重庆、山东一些市县利用增值税发票控管资源税零散税源的试点经验看,资源税可以做到在开采地源泉控管,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资源税比例 不断提高。为此,《规程》明确规定,“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同时,为了规范代扣代缴,《规程》还明确规定“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


  (五)完善了部门协作和风险防控措施


  矿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拥有大量的涉税信息,例如采矿权出让转让信息、矿产品产销量和矿价信息等,这些第三方信息有利于资源税源头控管和风险防控,因此《规程》强调税务机关要主动与矿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

 一、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为此,我局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核定依据,方便纳税人及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


  二、关于核定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核定方法


  对于无法确定实际污水排放量的,可按本公告《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污染当量数。例如,A餐厅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没有安装水表,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其营业面积200平方米,则污染特征值系数为150,每月环境保护税应缴金额为150×单位税额;再比如,某摄影店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未安装水表,但有彩扩机3台,其特征值系数为70∕月?台,则每月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为70×3×单位税额。


  综上,能够提供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二)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施工扬尘的核定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施工扬尘的纳税人为建设单位(含代建方)。施工扬尘按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达到《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中二类标准且达到一类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扬尘管理中存在等级标准信息的,征税机关以此信息为准,按消减系数50%计算;有监管信息表明未达到二级标准的,按消减系数200%计算。


  三、关于核定程序


  符合核定计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税源登记时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实行核定计算的纳税人,通过安装监测计量大气、水污染物排放量等方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不再适用本办法的,应在发生变化次月重新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四、关于后续管理


  征纳双方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纳税人应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留置备查。各区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后续监管,充分利用环保等部门传递的相关信息,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监督检查。


  五、关于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日期相一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主要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要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编制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青岛公告》),对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进行明确,以促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为纳税人增添信用资产,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二、主要内容


  《青岛公告》共分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了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之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信用评价时限。


  第二部分明确了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及适用范围。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调整为A、B、M、C、D五级,对适用M级纳税信用级别的范围进行明确。


  第三部分制定了对M级企业的纳税信用激励措施。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对M级纳税信用企业制订了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等多项激励措施,以进一步强化纳税信用的增值应用,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第四部分明确了其他事项。一是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对发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企业,将及时进行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二是除本公告列明事项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三是公告的施行时间。按照总局的要求,本着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2018年4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人民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肯定的一项“放管服”措施。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河南省地税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是一次刀刃向内的改革。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编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地税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81个事项。


  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实现方式和内容更新


  公告要求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实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全程网上办”服务,是山东省国税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举措,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


  二、公告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编制《清单》是其中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之一。


  三、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在山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等渠道办理,无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全程网上办”。《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44个事项。


  四、各地将在《清单》的基础上增列“全程网上办”办税事项


  考虑到全省各地信息化建设进度、纳税人办税习惯等存在差异,部分涉税事项暂未列入《清单》。因此,公告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等多种方式,在《清单》的基础上增列“全程网上办”办税事项,并向社会公告实施。同时,山东省国税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在山东省国税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自2018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在总局清单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以下简称《清单》)。


  施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是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举措,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部署,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以及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是我局《清单》的主要制定依据。


  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我局《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30个事项。


  四、适时调整原则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解读《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2017年6月,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把“放管服”改革推向深入,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更大突破。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改革部署,借鉴陕西省政府有益经验,通过简化办税程序、提速办税时限、推广网上办税,让信息多跑路、纳税人少跑腿。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是优化陕西省营商环境的积极举措,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是一项刀刃向内的改革。


  二、适用范围


  纳税人在陕西省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或依托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办理公告列明的涉税事项时,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此次陕西省国、地税共公布了315项“最多跑一次”事项,纳税人均可选择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完成办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81个事项,其中112个事项对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可以实现“全程网上办”;《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税务登记类、报告类、发票类、资格认定类、申报类、征收开票类、备案类、证明类、宣传资讯类、电子税务局类10大类134个事项,其中56个事项对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可以实现“全程网上办”。


  四、公布办税指南


  为更好履行一次性告知,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陕西国税、陕西地税通过省局网站、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网上学堂、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办税指南,方便纳税人的办税查询。


  五、分批推出“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及时推出便利化办税措施,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省局官方网站公布。


  六、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同期资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就主体文档的简并提供程序作出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主体文档简并提供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按照《公告》要求,企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简并提供主体文档:一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主体文档的准备条件;二是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三是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需要注意的是,本公告所称“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形。


  二、某企业集团符合简并提供条件,如果集团内一家子公司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是否免于提供主体文档?


  “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后提供主体文档”不属于《公告》所述的“主动提供”的情形,所以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适用简并提供程序。


  三、企业集团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后,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应如何处理?


  按照《公告》要求,其他企业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已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况,包括提供时间及已接收主体文档的税务机关名称等相关信息,即可免于提供。


  四、对企业主动提供的主体文档,税务机关如何管理?


  根据企业集团内各企业的属地情况,税务机关管理主体文档的流程分两种情况:


  第一,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均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第二,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分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一、相关背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纳税人提供开票便利,切实解决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无法及时出具发票,影响其生产经营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进一步解决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难的问题,通过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降低征纳成本,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明确了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明确了经市国税局同意,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第三,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部门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第四,明确了试点企业和会员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解读《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相关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文件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继续扩大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发布《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


  本《公告》试点范围包括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辣根、缫丝、土壤调理剂、焙烤食品、肉制品和果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全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二)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当期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单耗标准加权平均计算,确定全市统一的单耗标准。


  为避免重复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销售植物油、缫丝的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时,引入产值分配系数指标。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全程网上办)清单>公告》

近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安徽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以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紧紧围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安徽省委、省政府“把安徽打造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省份”的工作要求,以“互联网+税务”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精简办税流程、提速办理时限、拓展网上办税、升级服务规范,系统推进改革升级,持续优化税收环境。2018年,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在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组织业务骨干逐项分析研究“最多跑一次”清单,现将已具备“一次不用跑”条件的业务事项,作为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开。既满足了纳税人的期待和需求,也更大限度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获得感和满意度,实现“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腿”。


  二、适用范围


  纳税人在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办理公告列明的涉税事项时,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符合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实现申请、受理、办理、反馈等全流程网上通办,享受办税“一次不用跑”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清单梳理。逐项梳理省国税、省地税已公布的“最多跑一次”事项的办理流程、报送资料、办理时限,将纳税人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CA证书(安徽CA证书或上海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等3种方式登录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办理的业务事项,升级为“一次不用跑”事项,纳税人原来还要“跑一次”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二)清单内容。公布的“一次不用跑”事项有报告、资格、发票、申报、备案5类72项事项,均可在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办理,占现有纳税人依申请事项的80%.按受理税务机关划分,其中国税业务21项、地税业务36项、国地税共享业务15项。为了更好履行一次性告知,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通过12366电子税务局、网上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同步公布安徽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72项670个具体业务事项,方便纳税人办税查询。


  (三)告知途径。对线上办理的“一次不用跑”业务事项,纳税人可选择是否领取办理结果的制式文书,领取方式可选择在线推送、线上打印或邮寄送达。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便于出口企业及国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6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2016年8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制发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在全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中先行推行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2016年11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制发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将试点企业范围由一类出口企业扩大至二类出口企业。无纸化管理工作试点以来,提升了退税遵从,减轻了办税负担,加快了退税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试点企业范围由一类、二类出口企业,进一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三类出口企业,并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二条明确了成为试点企业的条件。出口企业自愿申请,且同时具备《公告》第二条所规定的4项条件,方可被确定为试点企业。


  (二)《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申请试点企业的程序。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的,应填写《安徽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报国税机关备案。国税机关是指负责该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的国税机关。


  (三)《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对试点企业申报的要求。试点企业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申报(含证明办理,下同)等业务时,只提供经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签名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无需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


  (四)《公告》第五条要求,试点企业报送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应与留存备查的纸质资料必须一致。


  (五)《公告》第六条明确了试点企业如何报送电子数据。试点企业可通过“安徽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网上申报等相关事项。系统故障时,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宜。


  (六)《公告》第七条明确了试点企业申报的受理时间,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受理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


  (七)《公告》第八条明确了相关文书的出具要求。试点企业需要时,可以要求国税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国税机关应当出具。安徽省内试点企业间办理各类单证的,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八)《公告》第九条明确了提供纸质资料的要求。国税机关执行相关事项有需要时,试点企业有提供纸质资料的义务。


  (九)《公告》第十条明确了试点企业的违规处理。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国税机关应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公告》执行日期


  《公告》第十二条明确了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出口退(免)申报时间界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 公告发布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 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简化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同时,考虑到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有资产损失栏目,企业可以通过填列资产损失具体数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损失申报。因此,《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明确企业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要求


  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抓手。因此,《公告》第二条明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明确公告规定适用时间


  目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12号),编制《清单》是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之一。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目前已实现的109个事项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目前已实现的136个事项。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1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7172737475767778798081 179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