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费用是入“工资”还是“劳务费”?
发文时间: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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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章说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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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工资,是计入工资表内,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还是按劳务费入账,申报时按个人劳务报酬预扣个人所得税?


同样是兼职,其实身份是不同的。为了完成单个任务而雇佣的兼职,无论兼职是否在企业工作,都属于劳务报酬,按劳务费入账,申报个税时按个人劳务所得预扣。这种兼职,企业与兼职直接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如果兼职费用按月结算或工作具有延续性,兼职劳动期间需要听从企业安排,这时,企业与兼职存在实质上的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签有劳动合同,都应当按职工工资所得入账,个税申报时按工资所得预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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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小张在九州文昌公司担任兼职会计,每月兼职费用3000元。小张的工资是属于劳务费还是兼职工资?


分析解答:小张的兼职工作属于有延续性工作,且工资是按月支付。应当确认为兼职工资入“应付职工薪酬”,个税应当按工资申报个税。


例2:小王是A公司设计师,B公司想要设计一套宣传版,雇佣小王在休息日来B公司进行设计,小王经过一个月的工作设计完成,B公司支付小王5000元。此时小王的所得属于劳务所得税还是兼职工资?


分析解答:对于B公司来说,小王5000元支出属于劳务费,因B公司为了完成临时单一任务而聘用小王。费用结算也是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结算,双方不具备实质上劳动关系,支付的费用应当计入“劳务费”,个税申报时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个税。


例3:B企业为了开发一套办公系统,由于工期,所以招聘2名兼职程序员,B企业安排其入技术部,工作由技术部经理安排,2名程序按照月度结算工资。


分析解答:因为招聘的兼职程序员,需要服从甲公司安排,属于甲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部分,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所以属于“职工工资”范畴,个税申报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


在实务工作中,会出现劳务费与职工工资很难界定的情况。也就是说,该项支出既可以认定“劳务费”,也可以认定为“职工工资”。如不提供劳动场所兼职代工,这种代工工人按完成件数结算报酬,工作上比较松散,基本上工作期间不可能接受工厂的领导。但其工作又有延续性,在一定程度上又需要接受工厂安排。像这种情况的兼职,既可以认定是劳务报酬也可以认定是工资。具体选哪一种,会计一般会选择申报方式更省税的方式。


哪一种方式申报更省税


1、个人代开劳务发票税率:


个人去税局代开劳务费发票个人的劳务费,增值税税率是3%,同时根据增值税额,计提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同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①、800元以下免个税。

②、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直接抵扣800元的费用。

③、每次劳务费收入超过4000元的以后,收入额的20%,再乘以20%的个人劳务费税率。

④、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个人劳务费税率是为20%。

⑤、每次劳务报酬收入在2万元以上,但是不超过5万元的部分,个人劳务费税率是为30%,速算扣除数为两千元。

⑥、每次劳务报酬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劳务费税率是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2、计入工资的税率


工资个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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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3、做入工资明显更加省税,是财务的第一选择


以5000元月收入为例,计入工资是不纳任何税,但个人代开要缴纳 200多的增值税与附加,以及个税 640元。自然人代开劳务费的税率,无论是哪一个税收阶梯上都要高于工资的税负。所以可以很明确的断定,超过800元的兼职费用,做入工资更省税。会计操作的关键点在于,什么情况下才能把兼职费用做入工资表内。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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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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