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企业对办公楼部分区域进行装修,装修费用在会计处理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2023年6月,摊销两年后,因公司经营需要拆除该部分装修,但对应的“长期待摊费用”还未摊销完,尚有100多万余额。请问针对该100多万余额,企业应如何处理? (1)在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一次性全部摊销剩余费用? (2)在2023年视同资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
发文时间:2024-10-12
来源: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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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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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已摊销两年可以更改摊销年限并补提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1801长期待摊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更加明确一些,其第四十三条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同时,《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如何摊销以及摊销年限也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是非常明确,是考虑到业务可能性较多;《小企业会计准则》考虑小企业业务相对简单,所以规定得非常明确。


  无论企业是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长期待摊费用”如果需要更改摊销年限,都是会计估计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以下简称28号准则)规定:“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比如“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但是后期发现“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存在误差,需要调整“预计尚可使用年限”。


  对于“会计估计变更”,28号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因此,长期待摊费用以摊销两年后,可以更改摊销年限,但是不需要对已经摊销的进行调整(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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