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应如何缴纳?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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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24
来源:宁夏税务

答疑我公司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该如何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

【回答】

可以通过新电子税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具体步骤如下:

  1.登录: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选择【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特定主体类型选择“跨区域报验户”,依次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用户名、个人用户密码,向右拖动滑块,点击【登录】,并选择对应方式登录,跳转至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界面,选择相应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信息,点击【进入】;

  2.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功能菜单;

  3.跳转至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界面;

  4.系统自动带出其中一条跨区域涉税项目管理编号对应经营基本信息。如存在多条时,选择跨区域涉税项目管理编号,系统自动带出“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实际合同金额”、“实际经营期起”、“实际经营期止”信息;

  5.点击【查询预缴款信息】;

  6.跳转至查询预缴税款信息界面,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

  7.勾选对应预缴税款信息,点击【确定】;

  8.跳转至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界面,预缴税款信息自动带出到跨区域经营活动情况栏。如需补充预缴税款信息,点击【增行】,填写征收项目、已预缴税款金额等相应数据。如需删除预缴税款信息,勾选相应数据点击【删行】,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9.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界面给出提示信息:“您提交的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已办理成功,您可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下载申请表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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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24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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