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回答】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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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7
来源:安徽税务

答疑对A级纳税人税务部门予以什么激励措施?

【回答】

1、社会公告

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发票领用

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3、便捷办税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4、出口退税管理

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A级纳税人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5、留抵退税

在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的情况下,享受主体必须受纳税信用等级限制,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

6、其他

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详见《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政策依据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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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7
来源:安徽税务

答疑增值税“减按”优惠有什么?

【回答】

(01)3% 减按 2%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温馨提示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注意:不包括不动产。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适用范围,一般是指专门从事二手生意的经销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02)3% 减按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03)3% 减按 0.5%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04)5% 减按 1.5%

√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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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7
来源: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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