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合伙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得股息红利纳税税率

【问题】

我们是一个合伙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得股息红利,合伙企业再把此部分股息红利分给个人合伙股东,分给个人股东的时候是按照20%税率纳税吗?

【回答】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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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29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答疑个人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种?

问:

个人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种?

答: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股权转让日益普遍和频繁,一起来学习一下相关知识点吧。

 个人股权转让 

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以股权抵偿债务;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股权转让收入包括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以下几种形式的经济利益: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形式。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个人转让股权涉及税种 

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1、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产权转移数据属于应纳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等转移书据。按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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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29
来源:北京税务

答疑哪些体育场馆用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

哪些体育场馆用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的规定:“三、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所称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本通知所称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五、本通知所称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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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26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铁路系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规定?

问:

铁路系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规定?

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规定:“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规定:“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规定:“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一条停止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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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26
来源: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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