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回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 (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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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30
来源:北京顺义税务

答疑什么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会被认定为“异常”?

问题:

什么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会被认定为“异常”?

答复: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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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30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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