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取得区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问:

纳税人取得区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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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7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答疑转让矿产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

转让矿产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

矿业权又称矿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因此,矿业权出让收益也应当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转让矿产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九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由此可见,实行营改增后,转让采矿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范畴,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并且一般纳税人转让采矿权,不论是营改增之前取得,还是营改增之后取得,均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财税2016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因此,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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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7
来源:

答疑办理变更后,收到变更前的专用发票怎么办?

【问题】

我们公司办理了企业变更事项后,收到变更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怎么办呀?

【回答】

企业变更业务存在不同情况,一起来看看在企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后,收到变更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吧。

情况一:

企业只变更企业名称,未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收到抬头为旧企业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若企业只变更企业名称未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收到以旧名称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影响认证。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可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或者电子税务局进行抵扣勾选及确认后,为防止对抵扣造成影响,建议企业尽快进行认证,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情况二:

企业办理了跨区域迁移业务,收到变更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若为办理跨区域迁移业务的企业,在迁出地已办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在迁入地办理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信息确认。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会在迁入地承继,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收到变更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及确认。若平台中查询不到相关发票信息,无法勾选确认,建议企业尽快前往税务大厅进行认证,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情况三:

使用数电票系统后,办理了企业变更业务。

解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照受票主体唯一性规则、纳税人状态优先级规则确认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方。若纳税人识别号不变更,课征主体登记类型数据唯一,且企业状态为正常状态时,直接认定为受票主身份。因此,企业收到变更前的发票认证抵扣不受影响。

若企业税号变更,企业使用新税号登录,但在抵扣勾选功能中无法查询到旧税号抬头的发票,常见原因为办理三证合一后新旧税号没有关联,建议企业先去税务大厅办理新旧税号关联,或带发票抵扣联原件前往税务大厅进行发票认证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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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6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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