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哪些体育场馆用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

哪些体育场馆用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的规定:“三、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所称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本通知所称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五、本通知所称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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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26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铁路系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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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系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规定?

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规定:“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规定:“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规定:“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一条停止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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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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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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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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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 规定:“二、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房产出租的,可按次缴纳。”

(河南)企业购买房产时缴纳的维修基金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点击查看详情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5日 【有效】 【主动公开】 【适用范围:省级】
显示明细字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4)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部分的,应扣除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房产时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属于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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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26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收取多年的车位使用费,是否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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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收取多年的车位使用费,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二条规定:“(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因此,一次性收取车位使用费分为下列两种情况:(一)销售使用权。如果受让方是个人自用的,不征收房产税;如果用于生产经营,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二)签定租赁合同:因产权归属国家或者全体业主,开发商作为投资者实际享有收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三条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
因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第二十条规定:“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税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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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26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纳税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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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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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以上规定,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收取租金,但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若仅约定租赁期间但不收取租金的,应按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单位按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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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26
来源: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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