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延期付款支付的利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

企业延期付款支付的利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一、购进方的会计处理

需要区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超过正常信用期间,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购进方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存货、固定资产等入账成本,支付的利息确认为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1.购进时:

借:存货/固定资产等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2.在延期付款期间按照实际利率分摊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实际支付款项:

借:应付账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购进存货、固定资产等以付款总额为基础确认入账成本,不考虑延期付款是否具有融资性质。

1.购进时:

借:存货/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2.实际支付款项:

借:应付账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销售方的会计处理

同样也要区分执行的会计准则。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等 银行存款(首笔货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未确认融资收益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2.合同期内按照实际利率分摊确认融资收益: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合同期内分期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作为销售方不考虑融资收益;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与税法规定一致。

1.分期收款销售发出商品:

借:银行存款(首笔货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首笔收款对应的成本)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尚未收款部分对应的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2.合同期内分期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说明:《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科目,但是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形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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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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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会计折旧年限与企业所得税不一致如何纳税调整?

问题:

会计折旧年限与企业所得税不一致如何纳税调整?

答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也就是说,会计准则是没有规定具体的“使用年限”和最低折旧年限的,需要我们会计人员进行合理地职业判断,合理地预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折旧年限。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明确的,比如房屋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为了减少税会差异,尽可能使税收与会计协调一致,方便纳税人纳申报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如下: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说明:虽然总局没有针对无形资产出台类似规定,但是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方面,有太多的相似性,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并没有限制范围,因此,同样可以适用于无形资产的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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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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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单位发放给职工防护用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

单位发放给职工防护用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如果给职工发放的防护用品属于劳保用品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有的财务人员容易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混淆而造成税务风险。二者面临的税务规定是不一样的,如果将劳动保护费误入职工福利费会造成企业多交税,反之会因为少交税而存在被税务处罚的风险。

1.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其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具有劳动保护的性质。

2.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支出项目。如果企业给员工发放福利性质的防晒霜等,则属于职工福利费,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二者的区别

劳动保护费支出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发生在特定岗位上,一般情况下不是人人都有的,如车间机修工的劳保手套、电工的绝缘靴等;职工福利费是带有“福利”性质的,具有一定“普遍性”,不是直接“需要”,比如过年过节给职工发放的食品、生活用品、超市充值卡等,基本上人人都有。

在实际工作中,判定一项费用如工作现场发放的冷饮、定期发放的毛巾、肥皂、手套等费用,属于劳动保护费还是职工福利费用,就看此项费用是否属于特定岗位或特定工作环境所需,或者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所必须佩带等,如果是,则属于劳动保护费支出;否则,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4.二者的税务处理不一样

(1)劳动保护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劳动保护费支出取得相关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主要是发票及劳保用品领用单等),可在税前据实进行税前扣除,没有税前扣除的限制标准。

劳动保护费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员工收到的劳保用品等,不属于个人收入,不需要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支出取得相关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但是限制比例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职工福利费支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员工收到的职工福利,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均应与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暂时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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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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