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鲁财税[2023]4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第二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第二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鲁财税〔2023〕4号          2023-02-07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税〔2018〕29号)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山东光辉慈善公益基金会等44个单位具备2022-2026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见附件)。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及时报告省级财税部门,由省级财税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核。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2月7日

  附件

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image.pngimage.png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2-07
文号:鲁财税[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财会[2023]11号 江苏省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苏财会〔2023〕11号           2023-02-16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各银保监分局,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会计是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会计工作关系着会计信息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关系着社会公众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各地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分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充分认识做好年报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协同配合力度,加强宣传培训,密切跟踪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年报编制、审计、决算等相关情况,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加大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力度,加大对企业进行财务造假、有关机构配合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压实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中介机构、银行等有关责任。

  二、严格执行准则,加强内控建设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生成会计信息的唯一标准,是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的重要依据。企业编制年报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处理规定等,关注财会〔2022〕32号文件中的准则实施重点技术问题,不得编制或提供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用内部控制基本方法,加强对经济和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发挥内部控制在规范单位内部运行、有效防范舞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等方面的作用。

  三、提高审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10号),深化内部治理,树立质量优先导向,不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持续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2022年年报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财会〔2022〕28号)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保持职业怀疑,有效识别、评估及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注意甄别交易的商业实质,审慎考虑上期非标审计意见事项的影响,对于财务造假高发领域、需要作出重大职业判断的事项、重大非常规交易等应当加大审计资源投入、加大审计力度,持续保持特别关注和谨慎,提高发现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持续提升行业公信力。

  附件: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财政部江苏监管局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2023年2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2-16
文号:苏财会[2023]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为保障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拓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申报渠道,满足广大纳税人多元化申报需求,现就我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江西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七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受理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我省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集中受理全省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邮寄申报。

  邮寄收件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与九龙大道交叉路口(南昌市市民中心二楼税务专区);

  邮政编码:330103;

  邮寄收件人:姚群,联系电话:0791-86597113。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个人养老金的,需附报《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

  (六)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七)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江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或个人所得税改革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邮政部门的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官网暂无图片)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江西省税务局官网的纳税服务及个人所得税改革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3年2月2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2-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政发[2022]1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22〕18号         2022-07-22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本文有删减)

陕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扎实推进我省碳达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统筹稳增长和调结构,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碳达峰工作,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确保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二)基本原则

  达峰引领、系统谋划。以碳达峰目标为引领,全面准确认识碳达峰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辩证把握能源资源禀赋大省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坚持全省一盘棋,加强政策的系统性、协同性。

  因地制宜、重点突破。立足省情,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明确既符合自身实际又满足总体要求的目标任务,推动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解决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碳达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两手发力、多维驱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有利于碳达峰目标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培育壮大经济新动能和增长点,以最小的碳排放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稳妥有序、安全降碳。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为底线,坚持先立后破,稳住存量,拓展增量,着力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提升基础设施韧性和生态系统稳定性,确保安全降碳,稳妥有序、循序渐进推进碳达峰行动。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省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取得明显进展,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新进展,源头低碳、过程减碳、末端固碳的碳减排体系初步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有利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2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6%左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十五五”期间,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绿色低碳技术和产业化应用取得实质性突破,源头低碳、过程减碳、末端固碳的碳减排体系全面建立,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公众自觉选择,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顺利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

  1.推进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和转型升级。推进煤炭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加大原煤入洗比例。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新建机组煤耗标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统筹推进煤电上大压小、节能升级、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严控陕电送豫、陕电送皖电力通道配套煤电规模,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推进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煤油气盐资源综合利用、煤油共炼等新技术、新工艺,加强各系统耦合集成,逐步实现“分质分级、能化结合、集成联产”的煤炭原料功能新型利用方式,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持石油消费处于合理区间,逐步调整汽油消费规模,提升终端燃油产品能效。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优化天然气利用结构,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因地制宜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

  2.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全面推动风电和光伏发电大规模开发利用,持续推进陕北地区风光发电基地化建设,大力推动关中负荷中心地区风光资源规模化开发建设,稳步扩大陕南地区风光发电规模,重点推进神木府谷外送、陕武直流、渭南3个大型风光发电基地项目和26个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县项目建设。推动现有水电项目建设,争取旬阳、黄金峡等水电站尽快建成投产,积极推进黄河北干流古贤、禹门口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设。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稳妥推进生物质原料制天然气、成型燃料、生物液体燃料等,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清洁供暖。积极推进地热资源高效、循环、综合利用,探索中深层地热能供暖规模化发展路径。推进氢能“制运储用”全链条发展,塑造我省氢能产业核心竞争力。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8000万千瓦以上。

  3.推进多元储能系统建设与应用。加快多元化储能技术及装备的研发、示范和产业化应用。积极推进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到2025年,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装机达到300万千瓦左右。加快陕北风光储氢多能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压缩空气储能示范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园区推进“多能互补”和“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示范引领省内相关产业发展。积极推动电化学储能发展。加强储能电站安全管理。

  4.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优化完善电力基础设施,围绕负荷中心、新能源开发重点地区、新增电力外送通道起点,构建清晰合理的主网架结构。完善750千伏电网,形成“三纵-双环网-两延伸”主网架结构,增强陕北向关中、陕南送电能力。鼓励建设以消纳新能源为主的局域网、微电网、增量配电网,构建“源网荷储”协同消纳体系。建设智能化电力调度运行体系,加快电力调峰、调频和调压等能力建设,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和效率。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研究制定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储能系统与机组联合或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交易。

  (二)深入推进节能降碳增效。

  1.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方针。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项目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管理等各个方面。健全有利于节能降碳的价格、财政、金融、投资等支持政策,完善节能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能耗双控制度,严格控制能耗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加强产业规划布局、重大项目建设与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有效衔接,推动能源要素向能效水平高的行业、企业、项目流动和集聚,促进产业基础化、产业链现代化重大项目建设。

  2.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深挖能源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分配、终端使用等各环节节能潜力,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城镇、园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改造方案。推进实施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余热暖民、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能量系统优化、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重大节能降碳技术示范等节能降碳重点工程。实施城镇(园区)节能降碳工程,打造100个省级节能低碳城镇和园区。

  3.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和能源计量体系,推动高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加强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管理,将年综合能耗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数据中心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开展能源计量审查。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结构,积极采用自然冷源、直流供电、“光伏+储能”5G基站、氢燃料电池备用电源等技术。全面提升节能管理能力,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综合评价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严格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建立用能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节能管理信息化水平,以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为依托,建设“秦碳云”平台和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重点耗能领域、行业碳排放的督察监管,强化对企业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履约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

  4.推进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以电机、风机、水泵、工业锅炉、压缩机、变压器、换热器等用能设备为重点,全面提升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建立以能效水平为目标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广先进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品和设备。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监察和日常管理,强化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全链条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落后产品和设备的行为,确保能效标准和节能要求全面落实。

  (三)推动工业体系碳达峰和绿色转型。

  1.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聚焦煤电、煤化工、石油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等主要碳排放产业,依法依规淘汰焦炭(兰炭)、镁冶炼、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持续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传统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工业电气化水平。壮大绿色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质增效,着力打造数控机床、航空等重点产业链。以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创新实现集成电路、光子、高精数控机床等高精尖领域产业化,积极布局人工智能、氢能、未来通信技术、北斗导航、生命健康等新兴未来产业。大力发展绿色低碳材料,推动产品全生命周期减碳。强化信息化在工业领域的降碳增效作用,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设备换芯、生产换线、机器换人等智能化改造,建设一批绿色化园区、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

  2.推动煤化工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提高煤化工项目准入门槛,新建煤化工项目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划、满足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工艺技术装备、能效水平须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加大煤化工领域关键技术研发示范,突破粉煤连续热解大型工程化、煤制芳烃等技术瓶颈,着力推动榆神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成为现代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发展集聚区、多元化发展增值区、低碳化发展先行区,布局一批煤基特种燃料、煤基生物可降解塑料、聚酯等系列合成材料精细化工产品链条,全面提升煤化工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严控新增兰炭产能,优化甲醇等存量项目产业布局。

  3.强化石油化工集约化发展。落实国家石化产业布局规划,推动石油化工炼油项目向“油化一体化”转型发展,推进全球首套无汞催化氯乙烯节能减排高效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延伸石化下游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领域,带动高性能树脂、医药中间体、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氟硅材料、显示材料、电子化学品等领域一体化发展。强化过程减碳,开展节能改造与工艺提升,推广应用清洁高效催化、废锅气化炉、节能精馏、热泵以及能量梯级利用、固废深加工创新等技术,促进行业间耦合共生发展,提升石油化工产业综合能效。

  4.促进钢铁产业低碳化发展。从全产业链角度,系统性开展节能降碳工作,强化产业链协同,构建全过程碳管控体系。优化生产力布局,推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提升韩城、勉县钢铁产业集聚度,从能源利用、原料使用、工艺优化、装备更新、运输方式等全流程推动碳减排。鼓励钢焦联产,推动钢焦一体化,提高钢铁副产利用效率,构建钢铁循环经济产业链。提升废钢原料占比,鼓励发展电炉短流程工艺。推动钢铁产品结构转型,大力发展高性能钢材、优质板材(管材)、特种钢材等高端精深加工产品。鼓励钢化联产,探索开展氢冶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体化试点示范,推动低品位余热供暖发展。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严禁新增钢铁产能。

  5.推动建材领域绿色化发展。加快水泥、陶瓷等低效产能退出,严禁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鼓励建材企业利用粉煤灰、工业废渣、尾矿渣等大宗固废替代自然原料。加快推进绿色产品认证,完善省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引导工程项目使用绿色建材。深入开展行业能效对标工作,推进重点建材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天然气应用比例。探索开展窑炉烟气二氧化碳捕集利用。

  6.推动有色金属特色化发展。巩固化解电解铝过剩产能成果,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严控新增产能。积极开发和应用绿色减碳技术,鼓励冶炼企业使用非化石能源,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发展再生有色金属产业。提升金属镁行业全球市场竞争优势,推进生产清洁化、产品高端化,抢占“高强、耐热、超轻”铝合金、镁合金材料发展制高点;强化钛、钼等稀有金属品种竞争优势,支持拓展高端钛材、钛制品、钼化工、钼金属产品深加工等领域,推动单位产品能耗和工业增加值能耗持续下降。

  7.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强化建设项目用能、用水、用地等资源强度管理。以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为引领,以能效水平为导向,完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以下简称“两高一低”项目)管理机制,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对在建项目,开展全面排查,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按有关规定停工整改,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对拟建项目,开展项目审批前评估工作,产能已饱和的行业按照“减量替代”原则,压减产能;产能尚未饱和的行业按照国家和省上布局以及审批备案等要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门槛;耗能量大的新兴产业,须应用绿色低碳技术,提高能效水平。对存量项目,组织开展能效水平审核,挖掘节能减排潜力,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强化常态化监管,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一低”项目。

  (四)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

  1.开展城镇绿色低碳更新。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科学确定建设规模,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过快增长。以绿色低碳设计理念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建设城市生态和通风廊道,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推广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强化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绿色城镇、绿色社区。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推动建立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城市更新建设管理机制,制定建筑拆除管理办法,杜绝大拆大建。实施西安市国家城市更新试点建设,支持铜川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建设国家海绵城市示范试点。

  2.全面推进城镇建筑绿色化发展。推广绿色建筑技术,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开展近零能耗建筑试点示范。提升装配化建造水平,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发展。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提高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推动集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于一体的“光储直柔”建筑试点示范。大力推进关中地区中深层地热能供热、浅层地热能供热制冷。推进工业余热供暖。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持续推动老旧供热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完善建筑能源消费计量、统计和监测制度,逐步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估。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3.加快建设低碳宜居村镇。传承陕北窑洞、关中厦子瓦房、陕南秦巴民居等特色风貌,推进低碳型、宜居型示范农房建设。坚持以点带面、经济适用、安全绿色,开展农房节能改造,重点提升门窗、墙体及屋面保温性能。因地制宜、多能互补实施村镇清洁能源建设行动,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取暖应用示范,推动太阳能清洁供热供暖与高效温室一体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推广电动农用车辆、节能环保农机、节能环保灶具等低碳节能的生产生活用具。加快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加快推进乡村电网智能化建设与乡村电气化工程。

  (五)加快形成绿色低碳交通运输方式。

  1.优化交通运输工具装备用能结构。扩大电力、氢能、液化天然气、生物液体燃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依法依规加大柴油货车淘汰报废力度,推广电力、氢燃料等重型货运车辆。以城市公交、出租车、市政车辆为重点,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鼓励私人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提升省内机场运行电动化智能化水平,到2030年,除消防、救护、加油、除冰雪、应急保障等车辆外,机场场内车辆设备力争全面实现电动化智能化。

  2.完善绿色低碳型交通运输网络。大力发展以铁路为主的多式联运,推进工矿企业、物流园区等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快推动煤炭、矿产等大宗物资“公转铁”,提升铁路承担货运周转量比例。推广甩挂运输,创新货车租赁、挂车共享、定制化等发展模式。加快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创新绿色低碳、集约高效的配送模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打造西安、咸阳、西咸新区城际公交试点,推进全省“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提升民航运行管理效率。

  3.配套完善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各种运输方式空间布局,统筹利用综合运输通道线位、土地等资源,提高通道运输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机场、铁路、公路既有设施的信息化、绿色化改造,提高废旧材料利用率。加快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特大城市中心城区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客运体系,支持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城际和市域(郊)列车。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充电设施覆盖率,有序推进加注(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到2030年,民用运输机场场内车辆装备力争全面实现电动化。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深入推进园区循环低碳发展。构建多层次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体系,全面推进全省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和清洁生产,优化园区产业布局,完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推广能源互联岛新模式,搭建基础设施资源和公共服务高效的共享平台,支持建设集中供气供热、余压余热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气废液废渣资源化利用等一批重点项目。进一步提升神木锦界、铜川董家河工业园区等国家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打造“十四五”园区循环化改造升级版。到2030年,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

  2.深入开展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快固废综合利用和技术创新,推动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结晶杂盐、金属镁渣、电石渣、气化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废的高水平利用,深入推进榆林、渭南、汉中、韩城等国家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鼓励从尾矿、冶炼渣、化工渣等废弃物中提取有价元素后生产建材产品。推进燃煤电厂、水泥窑与市政污泥、生活垃圾等的协同处置。补齐医废处置设施短板。探索利用矿井水、中水制氢。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高值化利用,建立完善收储运体系,严格禁烧管控。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化肥及农药包装物回收网络体系集中处置利用设施。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规模化资源化处理中心。

  3.大力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鼓励采用互联网+、智能回收等方式,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线上线下有机结合,实现应收尽收。推动市、县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鼓励设区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支持建设现代化的“城市矿产”基地,促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培育大型工业装备、机床、工程机械等领域的再制造企业。推进退役风电机组及叶片、光伏组件、动力电池等循环利用,建设一批集规范回收、分选拆解、再制造及高值资源化于一体的示范项目。

  4.推动城乡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从生产源头、流通消费、产品替代、回收处置等方面综合施策,完善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制订绿色供应链管理制度,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探索建立快递包装及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开展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应用试点,加快促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以工业利用、市政杂用和生态补水为主要途径,推进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初步形成,全省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到2030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基本实现全覆盖。

  (七)加快推进绿色低碳科技创新。

  1.推动绿色低碳研发应用取得新突破。依托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和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储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以及低碳零碳负碳等关键技术攻关,布局一批节能减碳基础零部件、基础工业、关键基础材料研究项目,加快掺氢燃烧等可再生能源与化工生产系统耦合研发示范,鼓励二氧化碳规模化应用,支持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二氧化碳合成化学品等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推动火电机组提效降碳、现代煤化工提质增效、可再生能源并网、先进输配电等技术示范和产业化应用,推进“水蒸煤”清洁高效技术中试验证。争取创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加快推进全省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打造碳达峰关键技术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开设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学科专业。

  2.提高碳减排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协同推进碳达峰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完善碳达峰技术转移体系,支持企业建立碳达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联盟,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碳达峰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百项”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大力发展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加快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碳达峰科技人才培育机制,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3.激活绿色低碳发展新动能。发挥我省能源工业、信息技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基础优势,培育一批能源、工业、建筑、交通、民用低碳装备优秀技术企业,推动低碳装备制造业集聚发展。加快产业数字赋能,加快建设集全省能耗、碳排放、投融资服务、碳足迹认证于一体的“秦碳云+”数字融合平台体系。培育一批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用能数据采集、在线监测、需求调控一体化的智慧能源服务企业,推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生产运营、维护服务全流程能源数字产业化发展。围绕六大高耗能行业节能降碳减污需求,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碳捕集利用封存固化等新产业、新业态。

  (八)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1.巩固生态系统固碳作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聚焦黄河、秦岭、大巴山等生态系统重点区域,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生态空间由“浅绿色”向“深绿色”转变。加快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着力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稳定现有森林、草原、土壤、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作用。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各类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2.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全力推进“百万亩绿色碳库”试点示范基地建设,逐步扩大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实施沿黄防护林提质增效和高质量发展工程,提高森林质量和稳定性;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提高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加强河湖、湿地保护恢复;加强退化土地修复治理,开展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等重点区域生态修复工程,不断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到202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6.5%,森林蓄积量达到6.2亿立方米,固碳等生态功能持续提升。到203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6.8%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6.5亿立方米。

  3.发挥农业降碳固碳作用。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积极发展“光伏+设施农业”,建设生态循环型农业产业体系。加强农业空间用途管制和绿色低碳开发利用,推动农田保育,优化种植结构,提升农田碳汇水平。在陕北、渭北、陕南等地区夏闲、秋闲田和休耕轮作耕地发展绿肥种植,提升土壤有机碳储量。

  (九)提高全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1.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我省优质红色资源,开展党史国情教育,支持延安打造节约低碳教育基地,发扬革命前辈勤俭节约优良传统。将节能减排、绿色低碳教育纳入中小学、高等院校等地方教材。积极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绿色低碳意识。利用地方媒体及刊物普及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宣传先进事例,对奢侈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良好环境。

  2.引导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深入开展粮食节约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引导公众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采取贴标签、设专柜、打折扣等方式,鼓励公众少购买、不购买一次性用品和过度包装产品。引导公众自觉选择绿色低碳出行方式,提升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探索建立全省碳普惠平台机制,引导公众自觉践行低碳行动。

  3.鼓励企业主动履行绿色低碳责任。发挥重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实施企业碳达峰实施方案。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对通过评价认证且满足清洁生产审核要求的,视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清洁生产审核与节能审查、节能监察、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等管理制度有效衔接。加大对绿色低碳清洁生产企业在用能用水管理、阶梯电价、金融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节能降碳减污提供咨询、审核、评价、认证、设计、改造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4.推进公共机构绿色低碳改造。全面推动绿色机关建设,推进终端用能电气化,减少化石能源使用。提升建筑绿色低碳运行水平。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提高建筑用能管理智能化水平。推动数据中心运维绿色化。推广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能源和热泵技术,满足建筑采暖和生活热水需求,开展太阳能供暖试点。加大新能源汽车配备使用力度。完善政府机关绿色采购目录,带头采购绿色低碳产品。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推进无纸化办公,推广使用循环再生产品、高效节能电器,以“光盘行动”、厨余垃圾分类处理为重点推动绿色食堂建设。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5.促进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全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等竞争力强的服务产业新体系。促进商贸企业绿色升级,培育一批绿色流通主体。引导商场完善绿色供应链体系,提高绿色、低碳商品销售比例,深化绿色商场建设。在A级旅游景区创建和运营管理中,引入绿色设计、节能管理、绿色消费等概念,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风能、空气能,推广绿色低碳旅游。加强酒店、餐饮等行业塑料制品禁限工作。

  6.强化领导干部培训。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分阶段、多层次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培训,普及科学知识,宣讲政策要点,强化法治意识,深化我省各级领导干部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科学性、系统性的认识。从事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尽快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切实增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十)推动全省稳妥有序碳达峰。

  1.支持绿色低碳主导地区较快碳达峰。对产业结构较轻、能源结构较优,以绿色低碳为主导产业的地区,统筹考虑资源禀赋、产业布局、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放大和发挥绿色生态优势,巩固提升生态碳汇功能,推动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积极培育生态康养、绿色食品等优势产业集群,力争尽快实现碳达峰。

  2.确保经济发展优势地区同步碳达峰。发挥好关中地区科技创新高地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的优势,加强产业协同创新,加快提升产业层次和发展能级,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高地,引领全省产业、技术协同降碳,率先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低碳转型,确保与国家同步实现碳达峰。

  3.推动能源资源依赖地区顺利碳达峰。产业结构偏重、对能源资源依赖性强的地区,要将节能降碳摆在突出位置,大力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推进能源化工材料化利用,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等绿色低碳产业,逐步实现碳排放增长与经济增长脱钩,力争与国家同步实现碳达峰。

  4.科学制定各地碳达峰路线图。坚持全省一盘棋,上下联动,各市(区)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步伐,持续降低化石能源依赖,合理设定本地的碳达峰目标和路线图,制定碳达峰实施方案。

  5.积极创建国家碳达峰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园区积极创建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园区,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快实现绿色低碳转型,为全省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依托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陕西建设国家碳市场西北服务平台。支持西安建设“一带一路”低碳技术交易中心。在交通、建筑等领域选择合适区域创建零碳交通、零碳建筑试点,推动绿色低碳转型。

  6.推进重点产业园区、企业逐步达峰。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低碳工业园区、绿色园区、生态工业园区、高新区绿色发展示范园区等各类国家绿色低碳领域试点示范园区先行先试、综合施策,进一步加强绿色低碳转型,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开展碳达峰实践,在煤电、煤化工、有色金属冶炼、高端装备制造等优势领域选择一批重点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尽早实现碳达峰。

  (十一)开展绿色低碳国际合作。

  1.加强绿色技术合作。支持我省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与国外学术机构开展新能源、储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领域的合作交流。依托省技术转移中心、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等载体,强化绿色科技创新、绿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构建国际绿色科技交流通道。推动省内产学研机构联合共建国际产学研用合作平台、研发中心、省技术转移中心以及省科技交流中心,开展绿色低碳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和人才培养。

  2.推动高附加值绿色经贸合作。进一步发挥好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欧亚经济论坛、榆林国际煤博会等平台的交往功能,扩大与海外在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领域的贸易合作。扩大与中亚、西亚地区在能源资源、现代农业、加工制造业等领域,与东南亚地区在光伏、输变电、能源化工等领域的投资合作,提升绿色低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3.建设绿色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发挥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区、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等综合开放平台的交流作用,强化绿色低碳技术合作,形成多平台支撑的开放发展格局。持续深化与美国怀俄明州、比利时安特卫普省等国际友好城市在绿色技术、能源、基建、金融等领域的合作。

  四、政策保障

  (一)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按照国家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有关要求,建立完善有关碳排放统计核算办法,依托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体系,增加碳排放统计核算功能,健全规模以下工业、农牧业、林业、土地利用变化和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体系。依托和拓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利用好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成果,建立生态系统碳汇核算体系,摸清森林、草原、湿地、耕地等碳汇本底,评估碳汇潜力,探索建立森林碳汇交易机制。制定我省碳排放报告指南,推进市(区)碳排放源清单编制工作。加强市(区)碳排放管理,抓好重点企业碳排放控制计划制定工作。建立碳排放核算第三方机构评价制度,确保核算核查工作质量。

  (二)健全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全面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结合省情需要和国家具体要求,研究我省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新能源促进发展等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推动西安等市探索制定碳达峰碳中和相关促进条例,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升执法效能。积极构建我省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氢能、储能、能源化工、生态碳汇等重点领域标准。

  (三)强化经济政策。省、市、县各级政府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财政投入,完善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奖补政策,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贯彻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严格落实国家绿色电价政策、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和分时电价政策,深入推进全省电力价格改革。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贷款、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积极推动我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挂牌融资和再融资。争取国家低碳转型基金支持我省传统产业和资源富集地区绿色转型。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

  (四)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政策,跟进电力行业碳排放权交易,完成配额履约清缴工作。完善碳排放交易及碳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盘活区域碳资产。稳妥推进榆林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完善相关监管体系、技术体系和配套政策。探索在园区内、企业间开展用能权交易,倒逼企业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促进能源的高效配置。稳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公共建筑、交通、城市公用设施以及商业领域的节能改造,持续释放节能市场潜力和活力。

  五、组织实施

  (一)完善组织领导。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对碳达峰相关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系统推进,统筹研究重要事项、制定重大政策。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对各地区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促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组织开展方案实施情况中期评估,需要对实施方案目标任务进行调整的,按程序报批。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和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切实扛起责任,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相关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署,积极发挥自身作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三)严格监督考核。落实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对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指标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逐步建立系统完善的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碳达峰目标任务年度评估。加强监督考核结果应用,对碳达峰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各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碳达峰目标任务年度评估,有关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7-22
文号:陕政发[202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2-21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符合标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各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下列数额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广州市1000万元,珠三角其他市(区)(珠海、 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500万元,其他市(区) 300万元。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

  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有关文书。”

  九、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十一、删除第四十四条“市级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备案。”

  十二、删除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各级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政策法规 的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 门。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二)提出初审意见;

  (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

  (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符合标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各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下列数额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广州市1000万元,珠三角其他市(区)(珠海、 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500万元,其他市(区)300万元。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 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 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 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 局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

  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 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 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 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 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拟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二十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本 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案件,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证据存放地查阅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节 书面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 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 日。稽查局完成补充调查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案件材料、办理交接手续。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或者补充调查后 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 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 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第三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审理的报告,应当说明成员单位意见分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情况和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加会议。

  第三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 以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 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退回稽查局。

  第三十七条 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的归档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顺序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装订整齐。 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有关文书。

  第三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国家税 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局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局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和要求,积极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局应当加大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 作的基础投入,保障审理人员和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录音录像、 文字处理、通讯等设备,推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税收执法提出了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上述新要求和新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二、《公告》主要修改内容

  (一)调整《办法》制定目的

  为将《意见》有关要求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落到实处,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制定本办法。”

  (二)修改保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意见》也明确了健全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要求。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相衔接,落实《意见》关于保护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有关要求,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三)调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是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修改为“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调整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顺序。

  二是在《办法》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与上述修改内容相衔接,对《办法》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将第十二条中的“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

  (四)修改组织听证有关表述

  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相衔接,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即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稽查局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明确审理期限的执行口径

  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将《办法》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现为第四十二条)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2-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发[202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银发〔2023〕42号            2023-02-17

  开发建设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上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方案要求,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全面强化前海合作区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支持香港融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新格局,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先行先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不断构建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依托前海合作区加强深港金融合作,进一步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作用,聚焦资金要素的跨境自由流动,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资本项目开放,促进深港两地之间金融服务业的开放与联通。逐步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金融环境。

  (二)基本原则。

  提升深港金融合作水平。按照远近结合、民生优先、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实施更高水平、更深层次对香港金融开放与合作,推进与香港金融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内地与香港深度融合发展,不断丰富“一国两制”发展新实践,在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参与国际合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立足前海合作区“扩区”后产业体系,培育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的金融业态,积极稳妥推进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监管创新,分阶段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推行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坚持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创新激励相容的风险防范机制,依托技术监测、预警、处置等手段,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监管科技跨境合作,完善与更大力度改革开放相匹配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与香港接轨的金融法治,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导,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健全以金融业扩大开放、人民币国际化为重点的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基本实现与香港金融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金融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体系更加完善,金融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彰显。

  到2035年,实现以负面清单为基础的更高水平金融开放,跨境资金高效便捷流动,基本建成与国际接轨的金融领域规则体系,金融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为全国金融业扩大开放起到更强示范引领作用。

  二、深化深港金融合作,优先开展服务民生领域的金融创新,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民生服务更优质、更多样、更便捷的金融服务体系

  (一)便利香港居民开立内地银行账户。扩大香港居民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II类、III类银行账户试点银行范围。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加强线上业务创新,试点开展信用卡视频面签。

  (二)便利香港居民信用融资。在征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商业银行依法共享其香港母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状况,为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生活和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深圳市地方征信平台,探索深港跨境征信合作。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和香港均设有分支机构的中资商业银行、港资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探索深港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依法开展跨境交流合作,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和香港的银行通过企业征信机构获取双方客户的企业征信信息,促进两地跨境企业贷款业务发展。

  (三)便利香港企业跨境投融资。支持港企港人在前海合作区创新创业。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在50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内从境外银行获得人民币贷款。

  (四)便利香港专业人士执业。鼓励前海合作区内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升港籍从业人员比例,扩大港籍专业人士专业能力辐射范围。支持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基于实际薪酬水平提供个人薪酬跨境收付便利化服务。

  (五)支持香港打造资产管理中心。允许香港私人银行、家族财富管理机构等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资产管理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资理财公司,依法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允许前海合作区将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债券品种拓展至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粤港澳大湾区主体投融资渠道。

  (六)拓展香港金融业发展空间。支持高水平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为香港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跨境办公以及香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等迭代升级提供空间载体。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与香港金融机构依法联动开展金融业务创新,提高相关国际业务能力,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服务。

  三、深化深港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在跨境金融领域先行先试,强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

  (七)扩大港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支持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银行在前海合作区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允许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经香港持牌金融机构授权后,向其内地客户转发香港持牌金融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包括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注册为“注册机构”的银行发布的研究报告),为内地投资者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支持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在境内开展跨境业务试点、承销熊猫债业务等,对相关业务明确相应监管政策。

  (八)允许证券业金融机构在香港开展直接融资。允许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通过境外上市等跨境融资方式补充资本金。支持前海合作区内企业依法利用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等)平台进行融资及开拓海外业务,以及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优质地产及基础设施项目在香港上市及进行融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前海合作区内期货公司在特定品种业务上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跨境担保、增信支持、内保外贷等。支持前海合作区内基金公司积极参与交易所买卖基金(ETF)互挂及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

  (九)加强深港债券交易合作与创新。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推动内地与香港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建设。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在香港直接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证券产品。

  (十)完善跨境保险业务。加快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支持前海合作区保险机构与香港保险机构合作开发针对合作区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险、养老险、航运险、信用保险等跨境保险产品。

  (十一)有序探索深港私募通机制。允许前海合作区面向香港开展跨境双向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简化申办流程,进一步拓展投资范围,探索降低香港投资者准入要求。支持深港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合作区联动发展。优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资质以及直接申请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在总量管理的基础上,允许灵活自主配置和更换投资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资质的机构主体运作一年后直接申请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资质。明确香港投资者的非居民税收地位。

  (十二)试点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探索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建设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二级交易市场,拓宽行业退出渠道,增强流动性,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十三)依法合规建设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支持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大宗商品跨境现货交易人民币计价结算业务。依法合规拓展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的业务及功能,有序丰富交易品种,增强大宗商品定价能力。

  四、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在外汇管理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领域先行先试,强化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功能

  (十四)扩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开放。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地区银行在前海合作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拓展内地业务。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基金销售公司。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允许跨国企业在前海合作区率先设立财资中心,为中资企业海外经营活动提供服务。支持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条件成熟的企业集团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研发中心、科创中心、数据服务中心等功能性总部。

  (十五)提升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在前海合作区实施更便利的货物贸易资金结算措施,对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实施更便利的资金收付措施。对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措施。支持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允许银行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开展真实、合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允许前海合作区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探索运输发票网上核验,便利境内运费划转。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探索个人经常项目本外币收支一体化管理。允许前海合作区内居民个人在年度额度内,直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跨境人民币汇款和收款业务。

  (十六)适度放宽跨境投融资限制。境外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及用于购买大额存单。研究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ABS)跨境转让业务试点。

  (十七)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有效路径。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等业务。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开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试点,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本金入账结算业务,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允许前海合作区内商业银行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业务。便利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在真实业务背景下灵活开展跨境融资,放宽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境外放款限制,将放款上限比例由所有者权益的50%扩大至80%。

  (十八)探索跨境支付清算新机制。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便利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在前海合作区互通使用。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促进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拓展粤港澳大湾区业务。在前海合作区稳步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银行账户服务。

  (十九)拓展离岸账户功能。在账户隔离、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内稳妥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扩大基于离岸银行账户(OSA)的离岸业务范围,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离岸银行业务专营机构或法人机构,为实体经济开展离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

  五、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培育以服务“扩区”后产业体系和中小微企业为导向的金融业态

  (二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支持前海合作区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开展环境(包括与气候相关,下同)信息披露试点,探索深港互认的、统一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支持香港等地国际绿色金融认证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机构。鼓励香港等地国际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前海合作区及粤港澳大湾区绿色技术、绿色项目。支持前海合作区内企业赴香港发行绿色债券和获取银行绿色融资,通过制定发布赴港发行绿色债券流程参考等方式,让更多企业掌握在香港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主要流程和优惠条件。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鼓励深港绿色金融人才的培训和交流。

  (二十一)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研究前海合作区内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商业保理公司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方案。支持前海合作区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船舶、汽车等融资租赁业务。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鼓励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十二)加大金融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前海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开展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航运再保险等业务,在业务范围内拓展支持领域,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按市场化原则设立港航产业投资基金,提升高端港航服务能级。

  (二十三)支持开展科创金融试点。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科创企业开展海外融资和境外并购业务,引进海外技术。支持商业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科技支行,探索在资本占用、不良贷款容忍度、核销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加强同外部投资机构的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助力前海合作区内科创企业上市。

  (二十四)支持金融科技发展。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领先的深港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或实验室。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深化实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强化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沙盒”的协同联动,提升金融科技监管统一性、专业性和穿透性。

  六、加强深港金融监管合作,探索与香港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健全跨境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二十五)建立深港金融监管合作机制。支持深港两地在前海合作区建立紧密的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和定期会商机制,协同开展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和跨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合法权益。

  (二十六)探索跨境金融监管创新。发挥前海合作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法定机构运作优势。加强深港两地金融管理部门人员交流。开展监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探索开展相关试点项目。发挥前海合作区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在金融领域“试验田”作用。

  (二十七)优化金融法治环境。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惩罚力度,支持在前海合作区高标准建设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构建国际化、多元化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服务保障前海合作区实施国家金融战略,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金融支持前海合作区深化改革开放全过程。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坚强保障。

  (二十九)加强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业务指导和支持力度,按程序将前海合作区既有相关支持政策覆盖到前海合作区“扩区”后的全部区域。加大赋权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经验,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如遇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加强深港两地金融监管交流与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支持前海合作区以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在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便利化等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本意见涉及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纳入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

  (三十)加强人才保障。制定吸引高层次金融人才的配套政策,着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金融人才。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培养一批既通晓国际规则、又熟悉中国国情的高层次金融人才。设立深港金融创新发展委员会,承办深港金融论坛,搭建深港两地金融界沟通对话、联系互动、交流合作的重要机制和平台,为深港金融合作提供咨询建议。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2-17
文号:银发[2023]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发[2023]41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

银发〔2023〕41号             2023-02-17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澳合作开发横琴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深化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相关重要战略部署,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合作开放,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坚持“一国两制”、依法办事,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互利合作、开放包容,创新完善政策举措,丰富拓展合作内涵,以更加有力的开放举措统筹推进粤澳深度合作。按照横琴“立足服务澳门、琴澳一体化”的战略定位,设计更加开放的金融制度安排,通过构建电子围网系统,创新跨境金融管理,探索跨境资金自由流动途径。加强与澳门金融市场联通,推动合作区与澳门金融服务一体化,打造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金融环境,发展助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现代金融产业。

  (二)基本原则。

  远近结合,民生优先。分阶段、分步骤建立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金融制度体系,有序实施各项金融改革开放举措。优先服务民生,在合作区积极营造趋同澳门的宜居宜业金融环境,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

  服务实体,多元发展。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对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中医药、文旅、会展、商贸产业的金融支持,创新发展资产管理、债券市场、融资租赁、绿色金融等现代金融产业。

  制度创新,引领示范。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发挥澳门独特优势,探索合作区与澳门金融深度合作,实现合作区与澳门金融服务一体化,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探索金融支持新路径。

  完善监管,防范风险。完善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管机制,创新基于电子围网系统的跨境金融管理体系,实现跨境资金“管得住、放得开”。建立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金融监测管理体系,构建金融“防火墙”。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电子围网系统和跨境金融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合作区与澳门金融服务一体化初步实现,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金融环境初步形成,助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现代金融产业集聚发展,在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投融资汇兑便利化、金融业对外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

  到2035年,电子围网系统和跨境金融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合作区与澳门金融一体化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环境更加优化,现代金融产业进一步发展。将合作区打造成为我国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的新高地、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和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示范区。

  二、打造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金融环境

  (一)便利合作区个人跨境交易。在符合自用、自住的实际需要原则下,为符合条件的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内购置或出售商品房给予汇兑便利。在合作区试点放宽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区分境外个人和境内个人,研究放宽合作区居民(指在合作区内生活和就业的澳门居民、内地居民,下同)使用外汇的管理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区内地居民个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年度额度内直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跨境人民币汇款和收款。支持银行与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基于实际薪酬水平提供个人薪酬跨境收付便利化服务。支持在合作区内生活和就业的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内金融机构直接开立境内证券市场账户,参与内地证券市场投资。

  (二)促进合作区移动支付便利化。便利澳门居民在合作区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在合作区互通使用。有序扩大澳门居民代理见证开户试点,便利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圈支付服务。研究允许合作区内市场主体以澳门元或人民币进行支付,逐步拓展使用场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有序允许澳门元在合作区作小额支付使用。

  (三)便利澳门居民在合作区信用融资。在征得澳门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在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澳资商业银行共享其澳门母行掌握的同一澳门居民信用状况,为澳门居民在合作区生活和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在合作区与澳门均设有分支机构的中资商业银行、澳资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研究探索合作区与澳门两地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依法开展跨境交流合作,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合作区与澳门的银行通过企业征信机构获取双方客户的企业征信信息,促进两地跨境企业贷款业务发展。

  (四)强化合作区居民保险保障。支持内地与澳门保险机构联合研发针对合作区居民的跨境商业医疗、养老等特色保险产品,支持在合作区开展跨境机动车保险业务。支持合作区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建设。

  (五)便利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就业。支持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吸纳澳门居民就业,为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金融机构委派人员到合作区内的分行或代理办事处担任职务提供便利。允许具有澳门等境外执业资格的金融人才,在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条件下,经备案后在合作区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三、促进合作区与澳门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六)合作区金融业面向澳门高度开放。支持澳门在合作区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支持合作区对澳门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开放。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降低澳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进入合作区的准入门槛。支持澳门地区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合作区开展业务,拓展发展空间。充分发挥澳门对接葡语国家的窗口作用,支持合作区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

  (七)加强合作区与澳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促进合作区与澳门金融机构交易联动,加强合作区金融市场与澳门、香港离岸金融市场的联动,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通便利度,满足离岸市场正常的人民币流动性管理需求。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稳步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不断丰富合作区与澳门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

  (八)探索构建电子围网系统。对标国际标准制定账户规则,优化改造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系统,通过金融账户隔离,在合作区建立资金电子围网。制定电子围网跨境资金流动政策,优化跨境资金清算渠道,探索跨境资金自由流动途径。

  (九)完善账户管理体系。在现行账户管理体系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账户服务,拓展账户功能。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NRA账户)使用。境外机构在合作区内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以及用于购买大额存单。统筹推动基于自由贸易账户的跨境金融创新,拓展账户功能,允许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支持澳门在合作区内务工人员及合作区内企业外派员工开立非居民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F账户),支持澳门金融机构开立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U账户)开展资金融通。支持具备能力的商业银行利用相关账户等为境外主体提供优质的跨境金融服务。

  四、发展助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现代金融产业

  (十)丰富合作区金融业态。鼓励在合作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和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各类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在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合作区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十一)加强对文旅、商贸、会展产业的金融支持。支持在合作区开展粤港澳游艇自由行。鼓励文旅、商贸、会展产业的相关企业投保信用保险。支持粤澳两地机构在合作区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按市场化原则研究设立文旅、会展等产业母基金,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

  (十二)加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鼓励银行在合作区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支持科技创新和高端制造产业发展。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知识产权融资机制。鼓励在合作区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在合作区发展。

  (十三)完善创业金融服务。积极发展创业投资,支持粤澳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合作区联动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在合作区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多币种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探索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份额转让试点,拓展市场化退出渠道。

  (十四)支持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合作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向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

  (十五)加强债券融资服务。鼓励合作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在澳门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扶持合作区内具有特殊和比较优势的产业发展,并在境外上市、发行债券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简化汇兑管理手续。支持澳门借助合作区发展以人民币、澳门元等计价结算的国际债券市场,打造服务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葡语国家的债券融资服务平台。

  (十六)促进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发展。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允许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实施有利于跨境租赁发展的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探索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允许合作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套期保值业务,降低汇率风险。在合作区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人民币结算试点,依法合规探索开展租赁资产转让业务。支持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发展国际商业保理业务。

  (十七)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支持合作区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绿色金融标准与港澳互认,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鼓励合作区内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进行认证及融资。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建设电力期货市场,服务合作区绿色金融发展。

  (十八)探索发展离岸金融服务。加强与港澳离岸金融市场的联系。在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合作区内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为实体经济开展离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合作区内分支机构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探索放宽对合作区内银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贷款用途和期限的限制。

  五、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十九)促进贸易结算便利化。支持合作区内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促进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结算便利化。允许合作区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探索在合作区开展信用证保险业务。

  (二十)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支持合作区内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直接为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便利化结算服务。支持在合作区开展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由合作区内金融机构提供便利的跨境结算和贸易融资服务,鼓励合作区与葡语国家在铁矿石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投资贸易中使用人民币。支持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澳门机构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在合作区、澳门以及葡语国家的影响力。

  (二十一)提高外商直接投资汇兑便利程度。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简化管理,提高兑换环节登记和兑换便利程度。外商投资企业在合作区开展境内股权再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房地产),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进一步简化外商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手续。支持在合作区开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试点,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本金入账结算业务,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十二)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管理体系。优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体系,简化外汇登记手续,拓宽资金境内使用范围,便利跨境资金汇兑。允许合作区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拓宽合作区内主体境外投资渠道,提高跨境金融资产配置能力。在广东省统筹下给予合作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基础额度,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合作区单独增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额度。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在合作区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鼓励跨国企业集团在合作区规范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提高统筹调配资金能力。

  (二十三)优化外债管理。探索合并交易环节外债管理框架,对合作区内非金融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下同)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提升外债资金汇兑便利化水平。支持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根据实际融资需要自主借用外债,逐步实现合作区内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

  (二十四)提高跨境证券投融资汇兑便利程度。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境外上市、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境外套期保值等外汇业务登记由银行办理,并简化相关材料要求。合作区内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等资本项下收入可在企业经营范围内自主使用。

  六、加强金融监管合作

  (二十五)加强金融监管。建立粤澳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开展合作区金融风险研判和信息交流,探索推进金融风险线索移送和跨境核查工作,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加强对合作区资金异动的监测,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和反走私监管合作。构建适应合作区建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确保风险防控与金融改革创新相匹配。

  (二十六)探索跨境金融监管创新。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合作机制。加强合作区与澳门两地金融管理部门人员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加强对监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探索开展相关试点项目。

  (二十七)加强金融法治保障。支持在合作区开展国际投资仲裁和调解,加快国际仲裁业务集聚,打造“商事调解+国际仲裁”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化金融纠纷解决平台。切实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一步完善粤澳金融纠纷调解合作工作机制。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金融支持合作区开发建设全过程,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坚强保障。

  (二十九)加强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赋权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经验,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如遇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支持合作区以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在与澳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人民币跨境使用、跨境资金流动等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本意见涉及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纳入CEPA框架下实施。

  (三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合作区出台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扶持政策,支持引进和培养现代金融产业的国际高层次金融人才。深化合作区与澳门在金融人才培养方面的交流合作,鼓励合作区与澳门联合开展金融人才培训。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2-17
文号:银发[2023]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厅字[2022]4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

厅字〔2022〕47号           2022-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加强基层工会工作,夯实基层工会服务职工的物质基础,经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第146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政策对象

  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

  二、政策实施时限

  支持政策暂定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规范经费返还操作流程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要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上级工会要建立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收缴台账,按照调整后的经费上缴周期及时汇算其年度上缴经费,并于每年11月底前足额返还其上缴的工会经费。

  四、有关要求

  各省级工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支持政策调整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全国总工会工作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与税务部门、代理银行的沟通协作,细化操作流程,强化监督、指导与服务,确保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联系人:武小远,毕文静。

  联系电话:010-68591214,68591220。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2年12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12-30
文号:厅字[2022]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7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7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2-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7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7批)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

  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2月2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2-20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2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3〕1号         2023-0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加强和创新监管,取得积极成效,但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仍然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以及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框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加强整体设计,一体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建设,统筹各类监管资源,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坚持协同联动、务实高效。聚焦具体监管事项,逐项理清责任链条,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聚焦监管薄弱环节,加快完善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补齐监管短板、堵塞监管漏洞,切实把该管的管好、管到位。

  坚持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创新监管理念和方法,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风险特点,加强信息技术运用,统筹推进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技术融合,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三)主要目标。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二、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

  (四)确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梳理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明确本地区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2023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

  (五)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分工。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逐项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责任分工。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之相关的各部门都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同时,要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主要行为特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对其研判定性、明确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地区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结合地方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确定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存在部门管辖争议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

  (六)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监管政策的协同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既要防止出现监管漏洞,又要避免政策叠加造成不利影响。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加快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明确牵头单位、配合单位、监管规则和标准等,完善配套监管措施;对现行监管标准不一致、相互不衔接的制度规则,要抓紧修订完善。支持各地区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

  (七)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有效整合监管资源,统筹监管政策制定,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的,要进一步完善运行规则,加强业务统筹,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职能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区域实际,分事项建立健全相关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三、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方式

  (八)加强风险隐患跨部门联合监测。聚焦问题多发和高风险领域,构建科学高效、多部门联动响应的风险隐患监测预警机制,实现风险隐患动态监测、科学评估、精准预警和及时处置。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等现有信息系统,针对具体监管事项的风险特点,构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建立健全预警指标体系和预警标准,明确预警信息推送规则,制定预警响应和处置预案。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监测感知能力,有效归集分析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及早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预警信息要开展跨部门综合研判、协同处置。

  (九)开展市场主体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高效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大力精简整合检查事项,积极推行联合抽查检查,持续提升协同监管能力。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一般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要结合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和风险分类,不断优化组织方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参与部门等。发现涉及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普遍性、多发性问题的,应及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

  (十)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不断拓宽问题线索收集渠道,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以及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加强大数据分析,形成社会多元共治合力。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既要做到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又要防止多头检查、重复处罚。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将线索等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的属性和风险特点,积极探索符合行业监管需要的信用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配置监管资源、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及相应的协同监管措施。相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四、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效能

  (十二)加强部门与地方监管联动。各部门制定监管政策要充分听取地方的意见建议;加强对地方的业务指导,全面研判风险隐患,督促相关地区弥补监管短板;建立监管资源统筹调配机制,对需要调用异地监管执法资源处置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有关地区提出监管协助需要的,及时协调开展跨区域监管执法。垂直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各地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分析本地区监管突出问题,对本地区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实施有效监管;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及时共享监管信息,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跨层级监管工作。

  (十三)加强跨区域监管联动。针对跨部门综合监管涉及的跨区域监管缺位、管辖争议、执法办案困难等问题,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等机制。加快推进食品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资格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等跨区域监管协作,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转移等跨区域联防联治。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区域性地方标准,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地区要积极探索创新联合监管模式。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行政执法机关要与司法机关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方面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根据不同领域监管实际需要,完善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商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处理。有关机关立案后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

  五、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支撑能力建设

  (十五)提升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或现有信息化系统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支撑模块,开发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应用场景,完善监管事项清单管理、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证据互认、联合检查等相关功能。做好相关监管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等互联对接,统一接口标准。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感知、区块链等技术应用,积极开展以部门协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通过多维数据关联分析,快速有效协同处置问题,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智能化水平。

  (十六)大力推进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打通数据壁垒,以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数据互通共享支撑跨部门综合监管。依托已有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做好与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监管行为等信息库的对接联通,按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场景需要共享本地区本领域审批和监管数据,明确数据回流和交换规则,确保数据归集规范有序、使用安全高效。相关部门要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具体事项风险监测、协同执法等业务需求,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程序、时限、频次和保密要求等。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跨部门综合监管全过程各方面。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重点,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推诿扯皮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十八)开展试点示范。支持有关地区和部门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补齐短板漏洞。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十九)提升监管能力。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人员、技术、设备、经费等保障。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一专多能”的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提升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整合执法资源、充实执法力量,提升依法履职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月1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1-13
文号:国办发[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具备出具高新技术企业鉴证报告资质税务师事务所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具备出具高新技术企业鉴证报告资质税务师事务所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2023-02-17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青岛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报告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第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2023年度下列税务师事务所具备出具高新技术企业鉴证报告资质,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原《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具备出具高新技术企业鉴证报告资质税务师事务所的通告》(2022年第7号)同时废止。

  青岛正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懿宸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恒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瑞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振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国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天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楷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瑞港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衡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瑞晖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2-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政发[202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政发〔2023〕2号         2023-01-17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

  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经济工作意义重大。为提振市场信心,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稳中求进、进中提质,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市场主体培育

  (一)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强化招大引强激励,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州、市给予激励经费奖补,支持鼓励开展精准招商、重大招商项目前期工作等。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多、推进实的州、市在用地保障方面给予支持。加强招大引强服务保障,对纳入省级招大引强项目库的项目,落实好我省产业发展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全面加强项目动态服务、管理和跟踪督办。2023年引进超10亿元优质产业类项目100个以上、“链主”企业20家以上,省外产业招商到位资金增长15%以上。(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大力实施市场主体倍增计划。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做优做强和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发展。省级财政安排1.5亿元,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全面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支持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继续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并免收滞纳金。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新培育纳统的“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23年确保净增企业15万户以上、“四上”企业3000户以上,推动个体工商户蓬勃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积极满足市场主体合理融资需求。大力支持融资担保扩面降费。省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从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补贴、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业务补助、资本金补充等方面,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在招投标方面继续推行电子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保险等保证金。政府采购标准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超过上述标准并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大力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省级财政安排38.1亿元,支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等科技研发平台投入,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进入正常运转的国家和我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按其提供公共服务绩效给予运行资金补助。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建设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积极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深入推进“兴滇英才”计划,省级财政安排32.5亿元,引进教育、科技、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一批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继续支持重点群体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重点群体2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各地盘活闲置资产,建设公益性创新创业公共服务项目,服务创新创业群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恢复和扩大消费、绿色发展、科技创新、能源保供、重点基础设施、中小微企业等支持力度。加强政银企对接,建立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三张清单”,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对于2022年第4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研究出台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壮大资源经济、口岸经济、园区经济

  (六)大力发展资源经济。各地各部门要系统深入盘点用活优势资源,以资源换产业、以资源换市场、以资源换技术,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积极吸引行业龙头企业参与三七、咖啡、核桃等农业资源,稀贵金属、磷、锂等矿产资源,水风光、页岩气等清洁能源以及文化旅游资源等开发利用和产业化,优先支持全产业链打造高附加值产品企业。完善资源管理办法,规范开发行为,细化权责关系,坚决杜绝占而不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省投资促进局、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七)大力发展口岸经济。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前提下,单列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50亿元以上,支持磨憨、瑞丽、河口等沿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分别安排5亿元、2亿元、2亿元,用于支持磨憨、瑞丽、河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预算内资金安排5亿元,支持磨憨国际口岸城市高标准建设。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沿边产业园区发展,支持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按规定实行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在磨憨、瑞丽、河口等口岸设立免税店。支持边民互市发展,边民按规定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天价值在8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免征相关进口税收。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推进智慧口岸提标升级。加大口岸“运抵直通”模式复制推广,落实属地查检“绿色通道”,持续开展通关业务改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昆明海关、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八)大力发展园区经济。省预算内资金安排10亿元,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省级科技计划、外经贸发展等专项资金要加大向开发区倾斜支持。对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支持开发区建设企业孵化器,鼓励引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落户开发区。加快推广“标准地”出让,制定出台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支持首批重点省级开发区跨越式发展,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发行条件的,支持每个开发区按20亿元左右的额度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有必要可申请扩大额度。支持各地依托独有资源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打造一批“小而特”、“小而精”、“小而高”特色园区,由省直有关部门“一对一”给予支持。力争2023年开发区工业总产值增长20%以上,新增规上工业企业400户左右,营业收入超千亿元开发区达7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

  (九)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省级财政安排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加快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23年期间新增完成设施农业实际资产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完成实际资产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重点农业企业2022年内新增贷款,按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支持各地统筹财政涉农资金对利用荒地、废旧矿山建设设施农业的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大力支持开展高效设施农业融资租赁等模式试点。持续实施“百亿金融支农行动”,落实落细乡村振兴领域再贷款贴息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涉农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300亿元。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提供设施农业保险,适当降低保费、提升理赔效率。(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大力推进重点工业领域延链补链强链。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聚焦重点行业调结构、补短板、增动能。省级财政安排1.5亿元,支持全产业链重塑烟草产业新优势。支持绿色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行业龙头企业发挥产业生态主导作用,瞄准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环节延长产业链,开展以商招商,继续实施以商招商分级奖励制度,带动上下游优势企业集群落地、集约发展。制定实施以度电附加值为主的能效有序调节机制,优先保障能效高、效益好、排放低的企业和生产线用能需求,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初级产品加工用能管控。鼓励企业开展工贸分离,剥离服务业板块,以专业化优势提升服务半径和质量。力争2023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9%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投资促进局、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省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一)大力推动煤炭增产煤电多发。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煤保供、煤矿“五化”改造、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等工作。积极申报具备条件的煤矿核增产能,优化审批流程,加快推进煤矿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全力增产扩能,力争2023年原煤产量达7100万吨以上。督促指导火电企业与核增产能煤矿签订核增产能部分的电煤合同,严格执行电煤合同价格,引导煤炭直供电厂。鼓励发电企业与煤矿企业通过参股等方式实现煤电联产。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力度推动新建480万千瓦煤电项目建设,争取国家新增煤电装机指标支持。(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十二)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全省遴选、培育、建设、推广3—5个行业级大数据中心,实施5G融合应用“扬帆”云南行动计划,遴选10个5G应用融合标杆示范项目,省级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行业级大数据中心、5G应用融合标杆示范项目予以支持。力争2023年数字经济投资完成300亿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充分释放内需潜力

  (十三)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安排10亿元左右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加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保障力度,其中3亿元用于“骏马奖”评选奖励。安排40亿元左右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中老铁路沿线开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口岸发展、创新创业等领域项目建设。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安排320亿元,省级财政安排70亿元,持续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省级财政安排18.6亿元,推进铁路“建网提速”工程。省级财政安排4亿元,加大新建机场建设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安排4.2亿元,支持民航“强基拓线”工程。省级财政安排33.8亿元,支持普通公路和农村公路管养。省级财政安排6亿元,支持农村公路“巩固提升”。力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安排130亿元,省级财政安排29.4亿元,支持“兴水润滇”工程深入实施。省级财政安排30亿元,支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省级财政安排24亿元,持续加强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开展美丽河湖奖补,支持拉市海、纳帕海、普者黑保护治理等。省级财政安排2亿元,支持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力争2023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9%左右,年度完成投资跃上2万亿元大台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四)加大力度支持扩大民间投资。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机制,实现在线平台实时推介。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用好政府出资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更多民间投资项目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强化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促进项目落地实施。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搭建有利于民间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沟通衔接平台。将民间投资增量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考评体系的重要指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五)大力提升旅游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从省级层面策划实施一批旅游转型升级大型项目,加大知名旅游企业招商,推动旅游与健康、体育、文化、生态、教育、互联网以及现代农业等融合发展。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的重大文旅项目,按其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对2023年度省级重大文旅项目和业态创新项目建设贷款产生的利息(不包括土地款和房地产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级景区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内招徕省外入滇游客数1000人以上的省内旅行社,按照每接待1名过夜游客5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评定为甲级旅游民宿的主体予以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各地举办重大文旅宣传营销活动。优化“30天无理由退货”机制,全面推广实施旅行社及从业人员“红黑榜”制度。力争旅游业投资完成1300亿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六)支持新能源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加大充电桩、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对符合条件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视情况予以补贴;落实好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纳税人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出台新能源汽车消费支持政策,鼓励出租车(含网约车、巡游车)、旅游客车、景区用车、城市物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深入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快淘汰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和老旧营运车辆。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持续开展“云集好物”及“彩云”系列促消费活动,举办“彩云购物节”,继续发放“彩云”系列消费券,政企联动引导家电销售企业统筹线上线下资源,广泛开展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等活动,扩大家电消费。力争2023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以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

  (十七)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筹集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200亿元以上,撬动各类资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确保2023年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500个以上、城镇棚户区改造6万套、开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5万套以上,新建改造燃气、供水、排水管道6000公里以上。各类资金优先支持前期工作扎实、成熟度高、综合效益好的项目。从省级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以奖代补资金,对2022年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成功典型案例涉及的县、市、区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八)加快推进“五城”共建。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健康县城、美丽县城、文明县城、智慧县城、幸福县城建设,围绕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卫生设施提级扩能、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产业培育设施提质增效,谋划一批符合政策导向、投资方向的建设项目,确保每年有进展、见实效。省级统筹不低于50亿元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按照“大干大支持、不干不支持”的原则,对“五城”建设中成效明显的县、市给予支持。鼓励各地积极申报“五城共建重点县”,对积极申报并确定为“五城共建重点县”的10个县、市给予政策和项目重点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九)全面推进绿美云南建设。统筹省级财政奖补资金7亿元和省预算内投资3亿元,对全省绿美城市、绿美社区、绿美乡镇、绿美村庄、绿美交通、绿美河湖、绿美校园、绿美园区、绿美景区建设中成效突出的县、市、区进行资金奖补和项目支持。鼓励各地创新工作机制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加快打造一批典型示范。支持各地引进技术先进、带动力强的知名苗木企业,打造成规模、有特色的云南苗木品牌,大力发展“绿美+”经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十)促进外资外贸加快发展。大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优化《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奖励标准,加大奖励力度。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支持外商投资,促进边境贸易、跨境贸易转型升级。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积极支持外贸企业发展,优化稳外贸进出口奖励政策。加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引力度,综合评估服务企业数量、培训人数、实现效益等因素,给予每个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企业投入运营满1年以上的公共海外仓,按仓储面积、服务企业数量等因素给予贴息支持和不超过300万元的仓储设备投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昆明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快提升中老铁路沿线发展能级。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对在云南省内铁路货运场站集结和分拨、经中老铁路发送和到达的跨境货物运输予以补助。继续落实“公转铁”补贴政策。动态调整中老铁路沿线开发三年行动目标和项目库,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5亿元,支持沿线开发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昆明海关、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七、持续做好民生保障

  (二十二)全力保障就业总体稳定。省级财政安排3亿元,支持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兜底帮扶。统筹各类资金250亿元以上,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设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等工作。支持退役军人专属就业创业园地建设。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职业教育办学条件达标工程,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园区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0万人以上,实现70万脱贫劳动力掌握一技之能。全年完成城镇新增就业50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退役军人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供需协调、保障市场供应、丰富商品种类,强化交通物流保通保畅、精准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储备、完善储备调节机制,加强市场监测预警,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及时启动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减小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快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各州、市加大房地产促销力度,组织行业协会和有关房企做好策划宣传。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推动项目整体完工交付。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促进项目完工交付。督促指导各地优化制定“一城一策”、“一楼一策”,化解盘活存量“烂尾楼”,积极出台政策吸引外地人口落户和安居、促进二手房交易、消化现房。支持各地实施“以购代建”,收储存量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公益性“双创平台”用房,也可用作高级人才公寓,与人才引进培育工作结合,拓展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五)加大民生保障投入力度。统筹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农房抗震(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行动。统筹安排资金10亿元,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省级财政安排20亿元,支持加快补齐医疗卫生发展短板。加强疾病救治、防控物资保障、疫苗接种等领域的资金保障,保障好群众就医用药,重点支持老年人和患基础性疾病群体的防控,着力保健康、防重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做好稳经济工作,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和调度,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市场预期引导工作;要加强政策评估和动态优化,做好政策储备研究,每季度末向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推进落实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每季度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1-17
文号:云政发[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府办函[2023]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一季度全省经济工作确保实现“开门稳”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一季度全省经济工作确保实现“开门稳”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3〕6号         2023-01-3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季度经济工作是全年经济的“风向标”,做好今年一季度经济工作,确保实现“开门稳”,对于推动全省经济整体好转、实现全年目标任务意义十分重大。为全面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深入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落地见效,推动各项政策靠前发力,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确保一季度开好局起好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企业项目复工复产

  1.扎实做好重点企业春节期间原材料供应和调配、人员轮休轮岗等安排,确保春节期间不停工不停产、连续生产。加大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帮助指导力度,制定重点企业节后复工复产计划,确保2月6日前复工复产率达100%。(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任务和措施均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扎实做好在建省重大项目生产原料储备、建设资金筹集、施工人员保障等工作,保障项目春节期间不停工、少停工。开展重大项目节后开工复工督导帮扶行动,确保2月6日前在建省重大项目复工率达100%。(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3.对2022年产值下降或停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类分行业制定稳定生产经营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一企一策”开展帮扶行动,统筹各类资金重点支持短期内能够恢复生产、释放产能的企业,缓释企业现金流短缺等突出问题。持续做好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推动停产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4.对2022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下降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制定实施帮扶政策措施,推动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5.实施提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帮扶行动,用好23条纾困解难帮扶政策措施,在税务、社保、贷款等方面完善支持政策,对全省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指导,推动困难市场主体走出困境,尽快恢复和保持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

  二、千方百计推动投资加快增长

  6.尽快下达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年度预期目标任务,落实年度投资项目建设工作任务,按旬、月、季开展项目投资监测分析,确保一季度完成投资3050亿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7.启动实施项目建设年活动,开展重大项目“百千万”专项行动,明确省级100个、市级1000个、县级1万个项目清单。制定实施2023年省重大项目推进实施计划,建立4000个以上、计划投资8000亿元以上的年度省重大项目“开工、在建、前期”三张清单,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组织全省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一季度全省开工重大项目680个以上。利用春季开工有利条件做好2022年已开工项目的接续推进工作,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省重大项目完成投资182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9.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奖励,2月底前对2022年度产业项目推进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较好的市(州)进行资金奖励,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及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加快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0.加强项目储备,全力推动项目前期工作,下达用好省级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加大对“四化”等重点领域项目前期工作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11.加快2022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的贵安新区航空航天产业孵化基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扩建项目等1049个在建项目进度,推动2022年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贵州社会主义学院迁建、省全民健身中心等项目一季度开工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12.加大产业投资力度,加快织金县中石化聚乙醇酸(PGA)、习水县茅台201厂3万吨酱酒技改工程等263个在建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进度,新开工亿元以上省重大产业项目150个以上,建成20个以上,力争工业投资完成860亿元左右。(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13.加快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开工建设瓮福集团公司马场坪工业园区220kV变电站等省重大项目57个,大力推进盘江新光瓦窑田铁路货场专用线等77个在建项目,全省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完成160亿元左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4.加强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加快贵广铁路提质改造工程、盘兴铁路等6个在建铁路项目建设,贵阳至南宁高铁进入静态验收,力争开工建设铜仁至吉首铁路。加快兰海高速重庆至遵义段扩容工程等17个在建高速公路和10个普通国道项目建设。交通投资完成350亿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综合交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心)

  15.加快建设“大水网”,支持加快宣威大型水库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凤山、观音等大型水库建设,新增输配水管网50公里。水利投资完成65亿元。(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16.大力实施新基建三年行动,高质量推进“东数西算”工程重点项目实施,新建5G基站2000个以上,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完成50亿元。以智能高效电网为主的电网投资完成20亿元左右。新增敷设天然气干线输气管道60公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

  17.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新开工棚户区改造0.5万户、基本建成0.5万户,新开工老旧小区改造2万户,新开工背街小巷改造300条,建设改造城镇地下管网468公里,开工建设沿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城建投资完成198亿元。(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18.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引导商业银行跟进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专项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政金企对接,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开工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0.5万套左右。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650亿元。(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9.有序恢复建筑施工,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作日不间断网上受理,充分应用电子证照,方便企业和项目及时取得施工许可。(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出台概算管理办法,加快下达省级财政安排的政府投资计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21.制定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加快资金投放使用,确保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22.制定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社会投资的具体办法,印发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民间投资完成1250亿元左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23.狠抓投资在库项目结转和入库工作,确保计划结转的在库项目顺利结转,一季度新增入库项目1500个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24.加快财政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尽早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效益。(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25.加快2023年省预算内投资下达进度,不断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6.加快2021年度和2022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项目建设进度,推动2023年国家提前下达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快发行,重点支持在建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7.围绕“四化”等产业基金投向,抓紧筛选一批优质企业和项目,推动200亿元“四化”等产业基金投资出款到具体项目。(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大数据局、贵州金控集团)

  28.用好常态化融资对接机制,加强政金企对接,全力争取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专项再贷款等信贷资金支持,争取银行机构发放400亿元左右信贷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

  29.引导省农发行发放盘活存量国有资产专项贷款100亿元,支持盘活一批闲置低效资产项目。争取5000万元左右引导社会资本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资金,支持盘活优质国有资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0.加大争资争项力度,3月底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赴对口国家部委开展至少2次争资争项工作,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争取力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31.深入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指导完成3宗以上工业“标准地”出让。(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2.对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的控制性工程推行先行使用林地报备制,优先保障重大工程项目林地定额供给。对省重大工程项目用地用林需求,即到即审、优先保障。(牵头单位:省林业局)

  三、推动消费和服务业加快复苏

  33.围绕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打造消费场景,出台实施2023年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34.抓住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时机,举办“黔货辞旧岁·新春享优惠”2023新春年货节,推出年俗文化和夜间消费系列活动,开展线上线下、城乡联动的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券2500万元,提振节假日消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供销社)

  35.办好消费促进活动,每个县(市、区、特区)一季度组织开展2场以上展览展销、供需对接、满减促销、线上直播等专题活动。(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36.创建城市社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30个,支持“黔惠荟”网上惠民生鲜商城提升服务覆盖能力,升级改造50个农批市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37.持续开展“黔菜黔酒联动”促消费活动,加大“生态黔菜”示范店、体验店宣传推介力度,鼓励各市(州)发放餐饮专项消费券,制定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加快提振餐饮消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38.创建星级酒店1—2家,培育认定“多彩山居·醉美心宿”最美民宿60家,安排专项资金评定奖励示范民宿、示范农家乐各50家。(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39.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延续等优惠政策,开展汽车促销活动,加大优惠补贴力度,刺激汽车消费企稳回升。(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40.持续开展成品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完善成品油流量信息监管运营平台,实现销售数据“颗粒归仓”。(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41.下达县域商业建设资金建设县域商业体系项目30个,推动娱乐休闲、餐饮连锁、生鲜百货等消费业态向乡村下沉,进一步释放农村消费需求。(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42.实施电商“十百千万”工程,培育省级电商示范产业园、直播示范基地、电商示范企业等平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43.开展促进旅游业复苏专项行动,实施春季旅游宣传推介活动,鼓励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吸引更多省外游客入黔旅游。(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44.通过“一景区一策”方式,优化完善9家5A级景区、2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特意性旅游资源业态,带动周边随意性旅游资源布局丰富旅游业态,强化服务配套。(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45.实施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三年行动,下达省级服务业资金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6.加快组建省信用增进公司,创建毕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等)

  47.优化A级物流企业评定奖补政策,完成2022年度新评定A级物流企业兑现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四、全力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48.推进煤矿加快建设,开工建设金沙硫磺坡、晴隆红寨等露天煤矿,推动露天煤矿日新增煤炭产量1万吨以上。建成投产隆兴煤矿、雍汪兴腾煤矿一号井等煤矿。(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49.全力保障煤矿正常生产,原煤日产量尽快恢复到33万吨以上,原煤产量达3000万吨以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50.压实重点产煤地区和重点煤炭企业责任,抓紧将2023年电煤供应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州)和煤电企业。(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等)

  51.加大电厂电煤供应,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率达100%,日供应电煤25万吨以上,确保一季度电煤供应量2250万吨以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52.发挥煤电保障供应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派员盯守、运力协调等措施,加大省内、外高热值煤存储力度。(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53.加大电力生产供应,推动盘江新光等项目加快建设。(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54.合理调剂水火发电,增加火电机组出力,提高机组利用效率,每天增加火电发电量0.5亿千瓦时以上、达到4亿千瓦时以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55.全力抓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确保冬春供气设备正常运转,供应天然气11亿立方米。(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五、全力促进工业稳定增长

  56.对一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较快、完成情况较好、贡献突出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7.对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增长1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申报“四化”等产业基金时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贵州金控集团等)

  58.抢抓春节消费旺季,推动茅台、习酒、珍酒等企业加快释放产能,持续抓好中小酒企规范发展,白酒产业增加值增长10%以上。(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9.积极向上争取卷烟生产计划,加大优质卷烟产品生产供给,一季度完成卷烟产量420亿支以上。(牵头单位:贵州中烟公司等)

  60.加快推进裕能、安达科技、比亚迪等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业重点企业充分释放产能,支持振华新材料等企业开展以商招商,加快建设中伟股份年产20万吨磷酸铁锂一体化等33个省重大项目,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业总产值增长100%以上。(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1.加快推进贵州长江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工作,推动吉利汽车、奇瑞万达客车等充分释放产能,新能源汽车产量增长10%以上。(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2.推动华为云等重点企业加快发展,支持发展云服务产业和数字产品制造业,加快“东数西算”贵安新区算力产业集群配套项目建设,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引进培育关联企业100户以上,大数据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20%以上。(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3.加快推动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新增上云用云企业1000户,累计达2.6万户以上。(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

  64.引导贵州磷化、金正大、川恒等化工企业,抢抓春播春种用磷用肥“窗口期”,开足马力满负荷生产,现代化工产业实现企稳回升。(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5.实施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攻坚行动,制定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局)

  66.推动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航空航天产业加快发展,加快安大航空锻造产业园二期等省重大项目建设,促进航空航天及装备制造产业加快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军民融合办)

  67.做好产销衔接,推动老干妈、南方乳业、刺柠吉、贵茶等企业加大产品市场投放力度,推进行业稳定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8.促进新型建材产业恢复增长,推动贵钢、水钢、乌江水泥等企业加大生产力度,稳定钢材、水泥产量。(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9.编制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规划,整合利用好闲置标准厂房,科学指导纺织、服装、鞋帽、箱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就地就近吸纳务工人员。(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70.深入实施重点开发区提质增效行动,新引进一批重点产业项目落户开发区。(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六、切实抓好农业春耕生产

  71.加强837万亩在田油菜、168万亩在田小麦、280万亩在田马铃薯等夏收粮油作物管理,确保夏粮产量257万吨以上。(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2.抓紧抓好春耕春播,及早下达粮食播种任务,春耕前分解细化到县乡村、落实到田间地块,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强化农资生产调运储备,确保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供应充足、价格稳定。(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

  73.推进冬春季高标准农田建设,一季度建设改造高标准农田30万亩。(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4.制定实施冬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加强705万亩在田蔬菜田间管理,蔬菜、食用菌实现产量780万吨和48万吨,茶叶产量实现12万吨。(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5.引导规模化养殖场和中小养殖场(户)合理安排出栏补栏,发挥生猪省级调控场作用,保持产能稳定释放,生猪、牛、羊、家禽分别出栏710万头、51万头、79万只、3990万羽。(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6.抢抓冬春造林时机,加快实施国储林、重点区域生态修复等工程,完成营造林100万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局)

  七、大力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77.制定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年度计划,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下降至1%、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市场主体扶持力度,确保新增市场主体12万户。(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78.分类制定实施年度新增入库企业培育计划,一季度新增规上工业企业50户、规上服务业企业80户、限上批零住餐企业120户、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25户。(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9.支持工业企业发展,下达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每户20万元标准,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80.加大服务业企业支持力度,下达省级服务业资金对新入库且稳定在库的336户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下达省级奖励资金支持58户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1.促进批零住餐企业恢复发展,下达省级服务业资金奖励新增限上的754户批零住餐企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82.支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带动500户以上农民增收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200户以上农民增收的省级龙头企业,分别奖补50万元和20万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83.紧盯一季度企业退库关键期,除正常退库企业外,对拟退库企业中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开展定点帮扶,千方百计稳定在库企业存量。(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八、启动实施新一轮产业大招商

  84.制定“产业大招商突破年”方案和完善产业招商考核办法,开展“双千百场”大招商行动,一季度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州)、县(市、区、特区)主要负责人带队开展产业招商活动1次以上。力争全省引进优强企业320户以上,新增产业到位资金110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占比55%以上。(牵头单位:省投资促进局)

  85.开展返乡创业招商行动,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政策措施,抓住春节贵商返乡省亲、过节等时机,邀请和引导一批在外贵商回乡投资考察洽谈、返乡兴业和投资发展,贵商返乡兴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待遇,全面鼓励贵商人才、项目、资金、技术回归。(牵头单位:省投资促进局)

  九、扩大特色优势产品出口

  86.完善重点联系企业制度,支持贵州轮胎、中伟新材料等“走出去”重点企业拓市场抢订单,扩大产品出口,培育认定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5户。(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贵阳海关)

  87.组织参加2023中国机电产品(新加坡)品牌展览会等对外经贸活动,扩大机电产品、绿色低碳化工产品、特色农产品等出口,打造一批支撑有力的外贸单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贵阳海关)

  88.加快建设海外仓及境外营销服务公共平台,下达省级专项资金支持3个跨境电商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贵阳海关)

  十、全力稳就业稳物价保民生

  89.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落实阶段性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城镇新增就业15万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3.25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75万人,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4万人左右。实施“技能贵州”行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0.开展“春风行动”等专项服务活动,组织实施春节期间农村劳动力返乡监测、集中返城返岗和岗位推荐、“点对点”输出、出行协助等公共就业服务,持续开展东西部省际劳务协作,一季度农民工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稳定在70%左右,农民工返岗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等)

  91.通过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特别是脱贫人口增收,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安排项目劳务报酬占比提高到30%以上。脱贫人口收入增长15%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等)

  92.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确保春节期间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动态清零。(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93.结合一季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对重点蔬菜生产基地和生猪重点保供企业、家禽企业、禽蛋企业生产管理、产量监测调度,确保蔬菜、肉类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等)

  94.对9个市(州)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情况实行旬通报制度,开展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95.严格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人群发放临时补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96.严格落实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要求,加强医疗救治力量保障、药物试剂和防疫物资供应调度,扩容危急重症医疗资源,对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和患基础性疾病人群开设就医绿色通道,切实保障农村地区药品等救治物资需求,确保疫情防控转段平稳有序。(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一季度经济工作,对标细化落实工作举措,强化运行监测分析调度,及时解决出现的困难问题,务求各项工作尽快落地见效,加大宣传力度,提振发展信心。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在全省通报,对工作严重滞后的地区、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30日

  (本文有删节)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1-30
文号:黔府办函[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府办发[2022]1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122号          2022-12-0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

  为帮助市内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加快走出生产经营困境,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切实减少本轮疫情影响,在继续落实好我市稳经济政策包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围绕企业商业价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面开发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并同等纳入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政策体系。(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二、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投放。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力度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票据融资支持力度。持续开展全市金融服务港湾和首贷续贷中心走访及融资对接,延长“金融活水润百业活动”时间至2023年一季度末。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扫码申贷”,大力推广“信易贷·渝惠融”微信小程序及APP线上申贷,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力度。阶段性减免中小企业使用政府转贷资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执行时间至2023年6月30日。各合作银行不得因中小企业使用政府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而下调其信用评级或压降其授信额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四、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面、降费、提质、增效,对为中小微企业新增信用类融资提供担保,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1%—1.3%的担保费补贴。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开发专属信用担保类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担保费率低于0.5%的,给予绩效奖励。加大再担保分险支持力度,对2023年6月前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再担保费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五、支持出口信保赔付。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出口风险的保障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简化报损和索赔程序,对符合条件且通过市级统保平台投保的小微企业所缴纳的出口信保保费按100%的比例给予支持,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

  六、缓缴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七、减免房屋租金。对2022年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减免6个月租金,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按比例减免,2022年12月1日前已退租的不予追溯。对2022年承租各产业园区国有开发投资平台公司所属生产厂房及其配套用房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减免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租金。倡导民营产业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小微租户适度减免或返还2022年11月场地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工商联,各区县(自治县)政府〕

  八、中小企业稳岗返还。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按规定核准后,给予该单位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60%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九、加大冷链物流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冷链物流企业给予不高于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十、缓缴水电气费。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2023年第一季度前继续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市财政局)

  十一、减免检测费。减免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二、强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深入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严防新增拖欠;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验收导致款项不能支付的,鼓励开展线上验收,保障款项及时支付。(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12-01
文号:渝府办发[2022]1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府发[2023]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府发〔2023〕3号           2023-01-2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2022年12月27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等160件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60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60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渝府〔1999〕107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武隆县城规划工作提高地质灾害防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42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2〕68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87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10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15号)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网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2号)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1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主城区及飞行主航线施放系留气球的通告(渝府发〔2004〕84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3号)

  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非公有制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05〕84号)

  13.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85号)

  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99号)

  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06〕42号)

  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50号)

  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6〕156号)

  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9号)

  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意见(渝府发〔2007〕53号)

  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85号)

  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

  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重庆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重庆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8〕64号)

  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的通知(渝府发〔2008〕71号)

  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统计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8〕72号)

  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82号)

  2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8〕128号)

  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66号)

  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9号)

  29.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渝府发〔2010〕84号)

  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9号)

  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2〕68号)

  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低碳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102号)

  3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2〕110号)

  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重庆电子口岸建设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2〕115号)

  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长江上游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意见(渝府发〔2013〕3号)

  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意见(渝府发〔2013〕30号)

  3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3〕39号)

  3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决定(渝府发〔2013〕60号)

  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决定(渝府发〔2013〕81号)

  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2号)

  41.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14〕5号)

  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4号)

  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基本建设与人口增长的通告(渝府发〔2014〕23号)

  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

  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2号)

  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62号)

  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67号)

  4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10号)

  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5〕34号)

  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5〕38号)

  5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9号)

  5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71号)

  5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5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5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6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决定(渝府发〔2016〕17号)

  56.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36号)

  5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3号)

  5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10号)

  5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

  6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渝府发〔2017〕37号)

  61.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7〕53号)

  6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

  6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5号)

  6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体育健身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8〕32号)

  6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

  6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9号)

  6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渝府发〔2020〕2号)

  6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20〕25号)

  6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外来投资实行一站式办公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1998〕154号)

  7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招标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107号)

  7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4〕136号)

  7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办发〔2005〕141号)

  7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6〕76号)

  7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2007〕67号)

  7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09号)

  7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7〕196号)

  7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07〕212号)

  7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227号)

  7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国家级统筹城乡信息化试验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241号)

  8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彩票发行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48号)

  8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61号)

  8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实施行政部门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113号)

  8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0〕147号)

  8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252号)

  8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316号)

  8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05号)

  8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35号)

  8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1〕152号)

  8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23号)

  9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食品安全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1〕245号)

  9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50号)

  9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

  9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市农民”实际困难的通知(渝办发〔2011〕368号)

  9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384号)

  9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守“四条红线”确保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数据质量的通知(渝办发〔2012〕91号)

  9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2〕152号)

  9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158号)

  9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若干意见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12〕172号)

  9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183号)

  10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陵山片区、秦巴山片区)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渝办发〔2012〕224号)

  10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商圈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12〕246号)

  10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255号)

  10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6〕23号)

  10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7〕34号)

  10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口岸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渝府办〔2018〕6号)

  10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主城建成区边角地建设社区体育文化公园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17号)

  10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20号)

  10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环快速路以内汽车客货运站场搬迁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24号)

  10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的意见(试行)(渝府办〔2020〕13号)

  1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33号)

  1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扶助中小微型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99号)

  1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96号)

  1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37号)

  1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6号)

  1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06号)

  1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加油站建设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2号)

  1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号)

  1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59号)

  1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69号)

  1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9号)

  1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1号)

  1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

  1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号)

  1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5号)

  1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

  1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17号)

  1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庆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6号)

  1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0号)

  1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41号)

  1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53号)

  1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4号)

  1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先行建设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70号)

  1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6号)

  1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28号)

  1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39号)

  1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化工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48号)

  1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3号)

  1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

  1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分享经济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5号)

  1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2号)

  1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移动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9号)

  1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9号)

  1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预防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18号)

  1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重庆市“十三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4号)

  1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促进行政审批提质增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7号)

  1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7号)

  14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4号)

  14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区域免费无线局域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6号)

  14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9号)

  15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49号)

  15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65号)

  15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68号)

  15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障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3号)

  15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09号)

  15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开发布局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4号)

  15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3号)

  15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6号)

  15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4号)

  15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6号)

  16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服务业恢复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20〕48号)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渝府发[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府办发[2023]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3〕13号            2023-01-2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按照《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22〕1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一)绿色金融发展体系更加健全。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试验区基本建立组织多元、产品丰富、政策有力、市场运行安全高效的绿色金融体系。金融资源绿色化、低碳化配置畅通高效,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规模加快增长,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完善,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工具及服务模式创新不断涌现,绿色产业融资环境逐步改善。

  (二)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更加有力。引导金融机构对绿色资产进行差异化定价,形成金融机构资产组合碳强度核算机制,引导金融机构资产组合碳强度符合“双碳”目标及“十四五”规划下降进度要求,加大绿色资产投放比例。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力争到2025年年末全市绿色贷款余额达到6000亿元以上,较2020年翻一番,年均增速保持20%以上;稳步提高全市绿色贷款占比,两江新区、万州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等5个核心区域绿色贷款占比超15%;扩大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加大对绿色低碳领域的发债支持力度,不断推动绿色债券的运用,到2025年,力争全市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较2020年翻两番,达到900亿元以上。

  (三)绿色金融与绿色产业更加融合。贯彻国家绿色发展理念,参照国际通行绿色金融标准,识别全市主要产业部门绿色低碳转型的投资机遇,建设一批绿色低碳示范工程,推动形成开放、协同、高效的创新生态系统。建立可满足能源、建筑、交通、制造和农林等主要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和配套激励机制,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

  (四)绿色金融数字化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推动金融科技与绿色金融深度融合,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与全市绿色金融发展紧密衔接,支持绿色金融数字化建设,实现高效便捷的统计、监管、创新、咨询、共享等绿色金融管理和服务。

  (五)绿色金融跨区域合作成效更加显著。以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为契机,紧抓绿色金融发展机遇,立足长江经济带,探索开展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区域生态资源资本化转型;开展跨省际绿色金融合作,实现信息共享、生态共治;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实现中新(加坡)、中欧主要绿色金融标准、产品等一致化的实践应用。深化绿色“一带一路”合作,鼓励金融机构落实“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拓宽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

  (六)绿色金融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更加高效。通过发展绿色金融,加快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助力构建清洁高效的能源体系。到2025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至2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降低1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完成国家下达目标、森林覆盖率达到57%、森林蓄积量达到2.8亿立方米,力争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确保全市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金融助推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经济绿色低碳发展树立典范。

  二、具体举措

  (一)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

  1.推动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渝分支机构健全绿色金融架构。鼓励银行、证券、保险、金融租赁等全国性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试验区内分支机构的绿色金融服务功能,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绿色金融专业条线或部门、设立绿色特色分支机构;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2.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拓展绿色金融业务。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扩大绿色投资范围,支持健全标准化、流程化、专业化的绿色金融管理架构,配备专业管理人才、研究人才,提升绿色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牵头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3.推动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绿色转型。支持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专设绿色专营部门或分支机构,为相关企业主体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的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4.推动社会资本多元化参与绿色投融资。引导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形式或股权合作形式参与绿色投资,丰富绿色金融服务主体。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探索实施绿色低碳企业上市“育苗”专项行动,拓展产业绿色发展融资渠道。引导激励认证机构、评估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绿色金融评估、认证、核查、计量、报告等中介业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科技局;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二)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

  5.推动发行支持绿色领域的地方政府债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将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支持范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

  6.创新绿色债券产品和服务。按照统一的绿色债券标准,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领域,做好绿色债券需求摸排和项目储备,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券、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转型债券、蓝色债券,研究探索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拓宽绿色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提高绿色信贷投放能力。(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7.创新绿色信贷和保险产品。探索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制,逐步扩大林权抵(质)押贷款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规模,研究探索发行林权支持票据的可行性,完善确权、抵押登记、评估、交易流转和政府回购等市场调节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创新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生产、绿色建筑、绿色矿山、新能源、绿色农业、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交易,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碳捕获、利用与封存(CCUS)等绿色技术创新和应用。鼓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保险、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绿色生态农业保险、森林保险、巨灾保险等保险产品创新。(牵头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金融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经济信息委)

  8.推动投资基金支持绿色科技项目。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理财资金、保险资金按市场化原则孵化碳减排、污染防治、节能降耗、改善生态等领域高科技项目和企业,支持私募股权基金按市场化原则参与绿色项目投资或绿色企业并购重组。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和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三)提升绿色金融业务管理能力。

  9.推动金融机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市内主要金融机构科学制定绿色金融业务发展规划,探索建立金融机构资产组合碳强度考核激励机制,健全绿色金融治理框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绿色信贷计划,加大绿色信贷在内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对绿色资产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按不同资产的绿色程度差异化设定经济资本占用比例等,引导信贷资源绿色化配置。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环境风险等级等指标纳入信贷发放审核流程,增强信贷资源绿色化配置内生动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将ESG(环境、社会和治理)理念、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碳减排信息等纳入贷款额度测算、利率定价等授信管理审核流程,从资金供给端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升绿色金融市场活跃度,实现实体经济与金融投资的良性互动,推动ESG评价体系建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关于绿色信贷的尽职免责制度及管理办法。(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10.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碳足迹核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完善绿色金融业务管理,建立健全绿色信贷环境效益测算方法和制度,推动环境效益外部性内部化,探索环境效益价值实现的可行路径,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定期开展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鼓励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碳核算服务。(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四)推动碳金融市场发展。

  11.培育优化碳交易市场。以碳中和目标为依托,积极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地方交易市场机制,丰富地方市场交易产品,完善自愿减排登记、确权、评估、核证等规则,着力完善个人碳账户信息系统,推动机构和个人参与碳金融市场交易,提升碳金融市场交易活跃度,健全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碳金融体系,探索碳配额有偿分配制度,发展农林行业碳汇,探索碳资产质押、配额回购、配额拆借、核证自愿减排量置换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和碳资产管理机构稳妥有序探索开展包括碳基金、碳资产质押贷款、碳保险等碳金融服务。完善碳普惠机制,拓展碳普惠场景,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推动普惠机制下沉至村域生态产业。拓展“碳惠通”平台功能,健全核证自愿减排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市交通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五)建立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示范体系。

  12.探索金融支持产业生态化示范路径。参照国内外主要绿色金融标准,建立金融支持绿色重点项目清单,助推生态利用型、循环高效型、低碳清洁型、环境治理型“四型产业”发展。按照“有保有压、分类管理”原则,逐步抑制“高碳低效”领域的投融资活动。发展转型金融,建立转型金融重点项目清单,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向传统高碳企业的节能减排和减碳项目提供信贷服务,推动冶金、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对照标杆水平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大力支持节能减碳新材料项目,加快推动新材料拓展应用场景。(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13.打造绿色低碳示范样本。发挥两江新区、渝中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南岸区引领作用,积极探索低碳、零碳园区建设模式,建好重庆绿色金融大道、明月湖科创基地、广阳湾智创生态城等一批平台载体,打造一批布局集约化、结构绿色化、链接生态化的绿色示范园区、绿色示范项目。支持企业推行绿色化管理、开展绿色生产和打造绿色品牌,努力创建更多“国字号”绿色工厂。鼓励区县探索创新绿色融资模式,支持金融服务低碳、零碳园区和绿色工厂、绿色矿山建设以及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渝中区、南岸区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有关区县政府)

  14.探索金融支持生态产业化示范路径。围绕长江大保护,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推动生态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打造金融服务“三资转化”示范样本。聚焦低碳城市、无废城市、海绵城市、交通强国等试点和任务,优化金融供给,打造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样本。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深化广阳岛片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培育绿色低碳应用场景。(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各区县政府)

  (六)推进金融资本与绿色产业融合发展。

  15.健全绿色低碳投融资规划。根据我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一区两群”协调发展布局,制定绿色低碳项目投融资规划,围绕全市碳达峰行动方案及重点行业领域实施方案,打造“绿色金融+绿色制造、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能源、绿色农林等”的“1+N”绿色产业发展体系。〔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能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绿金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16.完善核心区绿色金融功能。按照“一区一策”加快完善绿色金融服务功能,依托“解放碑—江北嘴—长嘉汇”绿色金融核心区建设,支持渝中区将“解放碑—朝天门”建设成绿色金融机构集聚区、绿色低碳示范街区和重庆金融历史文化展示区,支持江北区江北嘴金融集聚区绿色金融能级提升,支持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打造广阳湾智创生态城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先行示范区,支持两江新区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金融科技创新区和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支持万州区建设江南金融核心区。推动绿色银行、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绿色金融租赁、绿色基金等各类绿色金融机构和绿色评估、绿色研究以及会计、法律等绿色金融配套机构入驻。(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两江新区管委会,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万州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17.开展金融服务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试点。在两江新区先行先试,引导金融资源支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等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创建以及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环保装备制造、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和绿色船舶制造等产业发展,助力标杆企业提高效益、拓展市场、壮大规模,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实施金融服务产业园区绿色升级示范工程,支持绿色供应链、清洁能源替代、生产清洁改造、无害低排原辅材料替代、废气废物治理及资源化综合利用、零碳工业研发和示范、新型储能技术攻关和氢能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和规模化应用。鼓励大企业通过资本并购、产业联盟、联合技术攻关等方式带动中小企业开展绿色改造,支持供应链优势企业优先将绿色工厂纳入合格供应商、优先采购绿色产品,推动上下游、全行业绿色协同发展。研究制定绿色小微项目(企业)认定标准,推动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人行重庆营管部、两江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市场监管局)

  18.开展金融支持绿色建筑试点。在两江新区和渝中区先行先试,重点支持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开发与使用、城市绿色化更新,建立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推动绿色建材规模化应用和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创新融资服务,支持建筑节能及绿色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生产与使用、区域集中供冷供暖设施建设、合同能源服务等;探索建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发展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城市更新基金投向绿色建筑重点领域。在两江新区探索打造绿色生态示范区,在渝中区探索打造绿色低碳示范建筑范本。(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管委会,渝中区政府;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

  19.开展金融支持绿色交通试点。在渝中区和江北区先行先试,引导金融资源流向智能绿色交通体系、城乡公共交通系统、绿色公路、绿色铁路、绿色港口、绿色货运、航电枢纽、共享交通设施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换电、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交通局,渝中区、江北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20.开展金融支持生态农林和生态旅游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积极研究金融政策,确保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拓宽投融资渠道,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为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社会资本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地区生态系统碳汇。支持化肥和农药减量增效,加强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促进农业减排固碳增效。在万州区和南岸区先行先试,探索开展生态农林碳汇、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自然资源指标及产权交易等,支持打造长江“两岸青山千里林带”;引导金融支持循环农业、山地特色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园区、产业强镇、产业集群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绿色技术创新;加大金融对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生态旅游及农村电商等支持力度。(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万州区、南岸区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生态环境局、重庆证监局)

  21.开展金融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区和特色区建设。制定出台重点区、特色区评价管理办法,重点区结合各自区县的重点产业,探索绿色金融支持重点产业绿色转型的路径;特色区结合各自区县的特色绿色产业,推进绿色金融助推特色绿色产业创新升级。探索金融支持畜禽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利用、山地农(林)业、黑臭水体治理“厂网一体化”、海绵城市建设、化工园区污染防治、生态农业、静脉产业、生态旅游及乡村旅游等领域的新模式,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乡村绿化美化等。(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旅游委、市金融监管局、市林业局、重庆银保监局,有关区县政府)

  (七)推进绿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22.打造绿色金融数字化发展平台。开发建设安全可控、持续迭代、开放共享的“长江绿融通”绿色金融大数据综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长江绿融通”系统),实现绿色金融颗粒化统计监测、绿色项目智能化识别、绿色低碳项目线上对接、环境效益测算、绿色金融智能评价、绿色信息互联互通。(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23.建立智能化绿色项目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出台重庆市统一绿色项目认证评估办法,组织开展重庆市绿色项目、绿色建筑、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申报工作,并与“长江绿融通”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和验证,形成“重庆市绿色项目(企业)库”推送给金融机构。(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

  24.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平台。探索建立园区级、行业级、城市级能源大数据平台,推动跨部门业务合作及信息共享,加强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统计监测,强化统计信息共享,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建立智能化绿色金融统计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为监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与政策激励提供依据;探索开发环境效益评价功能,量化节能减排效果;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助力乡村生态振兴。(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区县政府)

  25.探索建立碳账户体系。提升碳排放统计核算数字化、信息化水平,探索碳账户体系建设,逐步建立控排企业和获得碳减排贷款企业的碳账户,并将碳账户数据信息纳入“长江绿融通”系统。(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八)扩大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与交流。

  26.推动中欧绿色金融合作。在碳排放计量和认证、零碳技术孵化与应用等方面加强与欧盟合作。做好产业链供应链碳排放管理,推动有条件的行业领域共享上下游碳排放、碳足迹等信息,促进全链条低碳脱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27.推动中新(加坡)绿色金融合作。利用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及西部陆海新通道优势,加强中新双方在绿色金融领域合作,研究推动重庆、新加坡的环境权益与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探索低碳领域跨境合作有效途径。(牵头单位:市中新项目管理局;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28.鼓励开展绿色跨境投融资。探索绿色金融标准趋同实践,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绿色债券、申请绿色贷款,促进绿色金融资源跨境流动。(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中新项目管理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29.争取国际金融机构支持绿色发展。争取多双边国际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绿色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多领域、多渠道和多层次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促进绿色金融改革工作的经验交流与互动。(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中新项目管理局)

  (九)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绿色金融一体化发展。

  30.探索环境权益一体化交易机制。依法依规深化跨省市排污权、水权、林权等环境权益和资产交易,探索建立环境效益和生态价值市场化交易制度,建立健全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构建环境权益统一交易市场。协同开展森林、湿地等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推动成渝碳普惠机制建设和互认对接,探索相互认可的核证减排量。建立健全成渝两地绿色低碳政策法规、市场机制、科技创新、财政金融、生态碳汇、标准建设等配套支撑制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绿金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31.鼓励金融机构跨区域合作。按照国家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依托“长江绿融通”系统等,推动成渝地区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生态共治。促进金融市场要素在成渝两地合理流动、高效聚集、优化配置。鼓励成渝地区的金融机构打破区域界限,通过创新提供同城化的对公、对私金融结算服务,取消跨界收费。推进融资抵(质)押品异地互认,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信贷资源跨区域流动,支持跨区域绿色投资。提升跨区域移动支付服务绿色生活方式的水平,逐步实现在便民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和互联互通。(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生态环境局)

  32.引进国家和社会资本支持绿色发展。积极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一带一路”绿色股权投资基金等,支持成渝地区绿色发展。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绿色低碳投资。共同争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纳入中央支持碳达峰政策重点支持区域。大力争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成渝地区开展延展性研究和产业化应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十)构建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33.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压力测试,研究探索全国性金融机构驻渝分支机构开展气候与环境风险评估。(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34.建立环境风险信息披露机制。利用“长江绿融通”系统健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国家上市公司及绿色债券发行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准则,制定我市配套机制;将企业是否开展环境信息披露作为绿色项目申请的重要内容,对纳入“长江绿融通”系统的绿色负面信息实行风险分级管理,探索建立负面信息修正机制。(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

  35.加强监测评估与处置。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做好绿色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风险监测、预警、评估与处置,严格防范“洗绿”“漂绿”等风险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36.加强工作统筹。市绿金改领导小组要强化统筹调度,及时协调解决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绿色低碳产业规划与绿色金融规划衔接,明确主责部门和时间表,将相关任务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风险分担机制,确保改革任务稳妥有序实施。(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绿金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37.加强组织宣传。引导社会大众增强环保法治意识,普及绿色金融理念,在渝中区设立绿色金融成果展厅,邀请国内外专家开展绿色金融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不定期发布我市探索实践绿色金融的成果和经验,将试验区的经验进行总结、示范和推广,积极申请承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应对气候变化会议。加强绿色金融相关政策文件宣讲解读,引导市场主体用好金融政策。(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渝中区政府;责任单位:市绿金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加强政策支持。

  38.发挥好货币信贷政策的支持引导作用。研究建立更多创新性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丰富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工具箱,运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政策工具,通过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企业贷款和票据即报即审、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实行利率优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提高内部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将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等评价考核,适当提升绿色信贷指标占比,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39.加大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财政税收激励力度。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运用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奖励、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应急转贷等工具,引导金融资源绿色化配置。支持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支持绿色金融、绿色产业发展,按照绿色产品品目清单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实施绿色金融机构落户和绿色项目融资主体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对碳减排支持工具贷款配套财政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三农”主体绿色贷款纳入担保费补贴支持范围。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市场化原则,健全绿色项目投资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给予激励。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等税收优惠。(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水利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三)加强人才保障。

  40.完善高层次绿色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深化与国内外专业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科研院所等合作交流,积极发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校联盟等方面的作用,探索设立绿色金融研究院、绿色项目融资培育辅导推介中心,合作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搭建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在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打造“绿色通道”,完善绿色低碳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打造一支具有金融和环保技术知识的复合型、高层次绿色金融专业人才队伍。(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区县政府)

  41.建立绿色金融决策咨询体系。联合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打造绿色金融决策咨询智库,组织引导科研院所、绿色金融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国内外专家对我市绿色金融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鼓励科研院所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决策咨询、专题研讨、课题攻关、技术研发、项目推介、成果展示等。(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42.完善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自律机制。充分发挥重庆市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机制作用,调动金融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围绕绿色金融发展突出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绿色金融团体标准。(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四)加强考核约束。

  43.强化对企业的融资约束。探索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及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纳入“长江绿融通”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作为企业贷款授信、债券发行等金融支持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44.建立金融机构考核约束机制。考虑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环境信息披露、压力测试结果等因素,结合信贷、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类型,完善我市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考核制度,将评价结果作为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45.完善区县绿色金融发展评价体系。制定区县绿色金融综合发展评价管理办法,将评价结果纳入地方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区县政府)

  46.开展绿色金融改革评估。开展试验区建设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检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成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国家有关部委。(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绿金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渝府办发[2023]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府办发[2023]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3〕12号         2023-01-2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0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利用水平,促进二手商品规范流通,全面提升全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到2025年,我市率先建成基本完善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更加健全,建成10个绿色分拣中心、2个交易中心,回收企业数量达8500家,可循环快递回收装置网点达5000个。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行业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量达1600万吨。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65%,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更加规范,线下二手商品交易市场数量达300个,二手商品经营企业数量(含个体工商户)达1.6万个。再制造水平进一步提升,再制造企业数量达1750个。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

  1.构建多层级回收利用体系。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废旧物资回收、分拣、打包网点等设施,加快健全垃圾收运系统,逐步完善由村(社区)可回收物回收站点、乡镇(街道)中转站、区县分拣加工中心、区域回收加工利用基地(物资集散基地)及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组成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供销合作社,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区县落实,不再列出〕

  2.着力提升源头分类和处理能力。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推动建设具有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减少再生资源进入垃圾清运体系。扩大智能回收设施覆盖范围,支持回收企业在社区、商圈、公共机构等场所投放智能回收设施。探索自动回收设施布点与专业物流相结合等方式,鼓励龙头企业创新试点适应垃圾分类需求的再生资源回收新模式,打造集信息、交易、结算为一体的“互联网+回收”智能化平台。推动垃圾转运站增加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功能。探索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基地与垃圾处理循环经济园区设施共享、生态共生。积极推进成渝地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机关事务局、市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3.因地制宜布局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合理布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规范回收体系。逐步完善大件垃圾拆分处理设施,加强全过程监管,有效掌握大件垃圾流量和去向。以中心城区为试点,推动乡镇(街道)中转站增加大件垃圾破碎功能,逐步推进各区县增加大件垃圾预约上门回收服务。支持回收企业采用自建、承租、承包等方式运营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提升全品类回收功能,形成扎根社区、服务居民的基础网络。(市商务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分拣中心规范化绿色化水平。全面提升废旧物资回收设施、技术、模式绿色化发展水平,推广绿色低碳运输工具在废旧物资转运领域的应用。推进建设规模适当的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县建设一批技术领先、设备先进、符合环保要求的“城市矿产”综合性分拣中心。支持建设专业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中心和废钢铁加工利用基地,提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废钢铁分拣加工能力。(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快推进回收专业化发展。引导回收企业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环节的预处理能力。鼓励回收企业与物业企业、环卫单位、利用企业等单位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产业链条。鼓励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纺织、玻璃等生产企业发展回收、加工、利用一体化模式,构建专业回收网络。推动汽车、工程机械、电子产品等生产企业利用售后服务体系建立再制造逆向回收网络和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供销合作社、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智慧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废旧物资”产业链条,加快互联网与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深度融合。围绕废旧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汽车、快递包装等物资,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逆向物流服务平台。运用移动互联网媒介实现网上预约、上门回收,推动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支持回收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全链条业务信息平台和回收追溯系统,形成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全链条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机关事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利用水平。

  7.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集聚水平。依托我市静脉产业园、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和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统筹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和区域交易中心,推进环境、能源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鼓励发展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强化废铝回收加工产业集聚发展,重点打造国家高端铝加工基地。构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包装废弃物等新品类的区域回收利用体系。深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无废城市”共建,协同四川省建立区域固体废弃物利用处置合作机制,积极推动成渝地区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商务委、市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技术研发。加大再生资源先进加工利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力度,推动现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提质改造,开展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提高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支持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技术研发平台加强技术装备研发,积极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各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各领域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水平提升,推动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在精细拆解、复合材料高效解离、有价金属清洁提取、再制造等领域,加大关键技术和大型成套装备研发投入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和再制造产业发展。

  9.拓展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完善重庆废金属交易市场,着力开展废铝、废钢铁、废铅、废旧电子产品综合利用。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促进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发展,加强交易行为监管,提高二手商品交易效率。推动线下实体二手商品市场规范建设和运营,加强对所用场地和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鼓励建设集中规范的“跳蚤市场”,打造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和交易专区。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平台,加强对二手车电子商务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旧书分享角、分享日,推动广大师生旧书交换使用。允许有条件的区县在社区周边空闲土地或划定的特定空间有序发展旧货市场,鼓励社区定期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或交换活动,促进居民家庭闲置物品交易和流通。(市商务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健全二手商品交易管理机制。健全二手商品交易规则,完善二手车、二手家电、二手手机等二手商品的鉴定、评估、分级标准,规范二手商品流通市场和交易行为。积极推动建立二手商品销售过程中的“售后服务”体系,推动二手商品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交易平台、销售者、消费者、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共享。完善二手商品评估鉴定行业人才培养和管理机制,培育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及时协调解决二手商品转售、翻新等服务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升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结合重庆老工业基地振兴,重点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模、重型机床、医疗影像设备等再制造装备发展,打造潼南等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集聚区。大力推广工业装备智能化、数字化再制造,提高再制造全过程溯源追踪的信息化水平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支持汽车零部件、机械制造等领域加强拆解与绿色清洗、质量性能检测及智能运行监测等技术研发。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汽车零部件、机械、化工等制造企业进行合作,开展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培育再制造产业协同体系。支持各领域企业广泛使用再制造产品和服务。加快推动形成“旧件回收、整机再制造、关键件配套、再制造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产业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保障

  (一)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和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严厉打击再生资源回收、二手商品交易中的非法交易、假冒伪劣、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健全公告企业动态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行业的环境监管,强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清洁生产的推行力度,从源头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及电池组件拆解利用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计算机类、通讯类和消费类电子产品二手交易的信息安全监管,防范用户信息泄露及恶意恢复。以示范工作重点单位为载体,带动更多公共机构、社会单位、社区家庭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对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库。鼓励各区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化、行业示范企业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业务。鼓励各区县分品类明确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全面落实支持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投融资力度,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积极推广使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产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废旧物资统计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统计制度,优化完善统计核算方法。指导行业协会有效整合互联网数据和统计数据,加强行业统计分析,规范发布统计数据。推进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数据信息对接。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重点联系企业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节能环保产业统计调查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和趋势,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将废旧物资回收网络相关建设用地纳入相关规划,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加大对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基地、二手交易平台的用地支持,优先保障纳入市级重大项目名单的废旧物资循环体系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因地制宜规划布局农村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设施。有效保障废旧物资回收车辆合理路权,在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强化回收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政策联动,有序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建立“十四五”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项目清单,机制化、项目化、事项化抓好重点项目落地。各区县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区域内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强化责任分工,不折不扣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广泛宣传引导。将“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理念纳入生态文明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范围,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全面立体的宣传教育,普及循环经济的基本知识、发展趋势和发展途径。鼓励广泛使用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示范行动标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渝府办发[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7374757677787980818283 1243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