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02-0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2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此前,税务部门落实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主要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申请,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负责审核并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由税务部门审核转变为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由依据《免税图册》比对享受转变为依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动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一是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二是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三是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四是装备中心将通过审查的车型提交后,由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2023年第一次发布,累计为第八批,共涉及208家企业的505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申请将XXX型通讯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装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1000kg,但企业提供的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的50%,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2.乙公司申请将XXX压缩式垃圾车列入《目录》,该车辆装备有液压机和填塞器,为垃圾自行压实装入、转运和卸料的专用自卸运输车,以载运垃圾为主要目的,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3.丙公司申请将XXX型宣传消防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为装备有影像、音响和发电设备,用于消防知识宣传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其车辆上的专用装置多为可移动的装置及设备,未被固定在车体上,不属于专用车辆。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二)《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三)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购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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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政办[2022]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22〕56号       2022-12-1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提升市场准入效能。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许可准入措施与行政许可事项的关联机制,定期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提升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准入措施的合法性、科学性、便捷性,完善隐性壁垒破除机制,有效破除各类隐性壁垒。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省发改委、商务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工业产品管理。开展强制性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和儿童玩具等领域,督促相关认证机构加强证后监管。建设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实现平台内审批管理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2022年底前,建立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类型划分标准和分级分类指标体系,加快建设分级分类监管系统。(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行政管理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定完善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编制完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快推进“一业一证”改革,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推动企业开办、准营、简易注销、不动产登记、员工录用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建立“审管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行政许可等办件数据共享至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规范备案事项业务办理流程,坚决纠正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等问题。(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提升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水平,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建设规范,实现招投标领域跨区域、跨平台数字证书兼容互认。取消各地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禁止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准入门槛、资格审查、中标结果挂钩。2023年底前,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功能,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业务办理中的应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据项目具体情况,鼓励不收取或减少收取投标保证金。及时督促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省发改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便利市场主体登记。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优化外资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服务。全面清理各地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区迁移即时办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实现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研究制定税务、社保等配套政策。持续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功能,优化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办理程序。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主动办理参保单位注销审核,无需企业申请。(省人社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档案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向社会常态化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确保各项收费执收有据。区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分类设置罚款限额。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不同的罚款幅度。加强对组织收入的监控,强化过头税费风险防范。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加大涉企违规收费通报力度,确保整改到位。(省发改委、工信厅、司法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公用服务收费。2022年底前,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持续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加强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持续开展低压用户用电报装“三零”服务、高压用户用电报装“三省”服务,降低办电成本。加快提升小区供配电设施,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改委、住建厅、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福建能监办、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金融领域收费。加强常态化监测分析,规范银行业机构涉企服务收费。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督导银行、支付机构公示减费让利项目清单及办理流程,落实降费政策。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加强违规收费的投诉举报处理,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举报案件严查重处。鼓励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合理定价,规范降低相关业务收费。(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收费自律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进一步规范收费,并主动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收费信息,减轻会员企业负担。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综合运用部门联动、政策宣传、执法检查、督导抽查等手段,全面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合理合法收费。(省发改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推进多式联运的货运枢纽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综合货运枢纽强链补链。推进口岸机场多式联运“一单制”工作,推动做好航空运输环节货物订舱服务,舱位定妥,即收即走。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推动建设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实现资源整合与集约化管理,构建跨境电商完整物流链,优化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降低综合运价水平。(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提升线下办事便利度。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推行综合办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强化“全科受理”能力,实现无差别综合办事窗口全覆盖。推动设置“跨域通办”窗口,公示通办服务事项清单、通办范围和办事指南,按标准提供“跨省通办”“省内通办”相关服务。实行政务服务综合场所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清单之外的事项集中办理。(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线上服务能力。最大程度取消办件过程中纸质材料收取,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比例。整合各领域高频服务事项,依托闽政通APP打造全省掌上企业服务专区。加强电子证照标准化生成,动态跟踪已发布国家技术标准的证照种类,及时推进标准实施和系统升级。全面普及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中应用,围绕“全省办事免提交证照”清单,大力推行政务服务免证办、免材料办。完善省级企业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多数字证书兼容互认、电子签章统一应用。探索开展“企业码”应用,为企业线上预约,线下取号、排队、办事、取件等提供凭证。(省发改委、数字办、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优化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区域综合评估。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更好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推行“多测合一”,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优化投资项目评估论证,推动有条件的地市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探索建立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梳理审批事项清单,编制事项标准化目录。加快推进试点城市的水、电、气、网“共享营业厅”建设,2022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水、电、气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文旅厅、人防办,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跨境贸易服务质效。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完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系统。推广“单一窗口+出口信保”,加强外贸企业的出口信保服务支持。落实国家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推广原产地证书申领一体化平台。优化网购保税电商商品二线出区监管流程,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完善跨境电商退货监管。优化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提升服务质效。(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积极拓展多样化便民缴款用票方式,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缴款。完善电子税务局建设,推行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推动“非接触”出口退税服务,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加快推出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费服务。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归档相关地方标准体系建设,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档案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各行业政务服务领域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梳理并公布政务服务领域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定完善各行业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建立完善一体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健全网上中介评价机制,规范中介服务网上交易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惠企政策落实。加快推行惠企政策智能匹配,精准直达,依托“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平台实现惠企政策归集共享、一站查询、精准匹配。在人社领域推广“人策匹配机器人”试点成果,让人找政策变为政策找人。拓展政策宣传渠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扩大“免申即享”试点范围,推动惠企政策快速兑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各地各部门要依托掌上企业服务专区,提供政策在线查询、解读、咨询、申报等服务。(省工信厅、人社厅、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八)强化精准协同监管。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联合监管制度化常态化,建设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及时预警。(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纵深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规范制作、及时调整实施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实施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省发改委、司法厅、市场监管局、住建厅、应急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把是否存在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作为审查重点,严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坚持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刷单炒信、虚构交易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司法厅、国资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商标申请注册秩序,及时查处商标申请、使用的违法行为。根据非正常专利申请清单,督促非正常专利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或提出申诉。建立线索移送、联合惩戒、联合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机制。发布典型案例,规范涉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完善涉大数据、人工智能、新能源、集成电路、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案件的审理规则。强化惩罚性赔偿、证据妨碍、保全措施、电子证据审查等证据规则的适用。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推动在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中建立全省技术专家人才库,全面提升全省涉新领域、新业态等新型产业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执法水平。(省市场监管局、民政厅,省法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二)规范政策制定实施。完善党政领导与企业家恳谈、干部挂钩联系服务企业等机制,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把握好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在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对违背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原则的,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及时予以清理。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将涉及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事业单位的司法裁判信息及时推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督导相关单位及时履行生效的司法判决,确保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事业单位占比低于0.02%。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推动全省“无分歧欠款”的化解率达100%。探索建立党政机关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长效机制。(省发改委,省法院,省工信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各级各部门要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12345便民服务等平台功能,畅通企业反映投诉问题的渠道,加强问题处理反馈。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线索征集系统,开发完善全流程线上问题线索受理、转办、处理、反馈、公开公示功能。(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具体配套措施,按时保质完成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各项任务。省营商办要将各项任务措施纳入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机制,实时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各级各部门经验做法,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福建省出台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出台意义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实施方案》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二十四条具体落实措施,积极运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减压力、提信心,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特点

  一是注重远近兼顾,推动标本兼治。一方面,落实国家工作部署,着眼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推出一系列解燃眉之急、获得感强的举措,明确完成时限。如:第15条“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第23条“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另一方面,着眼长远,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解决市场主体发展中遇到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如:第1条“建立许可准入措施与行政许可事项的关联机制”、第13条“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优化投资项目评估论证,推动有条件的地市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等。

  二是注重政策合力,推动叠加效应发挥。注重打好政策“组合拳”,通过多种政策措施、监管手段相互配合,发挥“1+1>2”的组合效应。如:针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这一工作,在规范收费事项方面,提出“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在界定违规收费行为方面,提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在开展违规收费整治方面,提出“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通过这些措施、监管手段,组合式、全链条推动规范涉企收费。

  三是注重数字化支撑,推动服务质效提升。《实施方案》突出系统集成优化、数据互联共享、流程整合再造,拓展数字化营商环境应用场景,不断提升政府服务质效和企业办事便利度。如:第12条提出“整合各领域高频服务事项,依托闽政通APP打造全省掌上企业服务专区”、第18条提出“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围绕五个方面,提出二十四条具体落实措施:

  一是围绕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突出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强化工业产品管理、推进行政管理改革、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便利市场主体登记。

  二是围绕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突出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规范公用服务收费、规范金融领域收费、严格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

  三是围绕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突出提升线下办事便利度、提升线上服务能力、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提升跨境贸易服务质效、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规范中介服务、强化惠企政策落实。

  四是围绕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突出强化精准协同监管、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五是围绕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突出规范政策制定实施、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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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14
文号:闽政办[2022]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政办[2023]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23〕2号         2023-01-0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活力,加快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促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结合福建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高校人才培养全过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实施高校教师创新创业能力和素养提升计划,完善高校“双创”指导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的保障激励政策,将高校教师指导创新创业、推进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等工作业绩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实施高校“双创”校外导师专项人才计划,探索实施驻校企业家制度。“十四五”期间,重点建设300门左右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特色示范课程,每年遴选不少于2000项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共建创新创业实验室、创新创业园、创新创业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学基地等,争创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加快建设海峡两岸青年大学生融合发展和创新创业创造中心。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建设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科研基地等创新平台,积极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客空间等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应免费提供不少于30%的场地给创新创业大学生使用。“十四五”期间,重点建设2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学院,依托高校和企业建设5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人社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可持续发展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公益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拓宽办赛资金筹措渠道,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和条件保障,办好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福建省赛。鼓励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类赛事,激发大学生创造力。全省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应对大学生创业者给予倾斜。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设立大赛项目专项发展基金,给予获奖团队奖励和创业支持。汇集政府、企业、高校及社会资源,对各类赛事中涌现出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加强后续跟踪支持,推动项目孵化落地,形成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效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人社厅、财政厅、工信厅、团省委)

  四、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面向大学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培训,做好知识产权确权、保护等工作,拓宽成果转化渠道,在有关行业企业推广应用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对工作成效显著的技术转移机构予以奖励。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项目,择优按技术交易额30%予以补助,最高可获得300万元。支持各地积极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需求与投融资对接会。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对接机制,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参与项目成果对接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知识产权局、工信厅、市场监管局)

  五、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水平。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各地、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费用。鼓励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人才、场地、资本等优势,为大学生建设集研发、孵化、投资等于一体的创新创业培育中心、互联网“双创”平台、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园区。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鼓励以合适方式许可给大学生创业企业使用,降低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取专利技术门槛。支持行业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企业需求清单,引导精准创新创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技术创新需求,开展“揭榜挂帅”。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科技厅、教育厅、国资委、财政厅)

  六、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纳税服务,建立对接机制,强化精准支持。探索建立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容错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鼓励辖区私募基金积极投向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责任单位:福建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福建证监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证监局)

  七、加大大学生创新创业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政策,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上限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对符合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对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的按规定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累计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逐步实现创业担保贷款在“金服云”平台上的“一站式”线上服务。鼓励银行业机构综合考虑创新创业大学生的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条件下简化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及时的信贷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社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八、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社会资源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更好对接,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健康成长。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发挥财政政策作用,落实税收政策,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证监局)

  九、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保障政策。落实大学生创业帮扶政策,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加大对创业未成功大学生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未成功大学生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创业风险补贴、商业险保费补助等方式的大学生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创业毕业生及其聘用员工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大学生创业人员在不重复参保的情况下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证所在地、就业地选择申请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无障碍按规定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确保大学生创业人员无后顾之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民政厅、医保局)

  十、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宣传引导。依托福建“24365”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和“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做好创业扶持政策、产业激励政策、创业信息的发布和解读工作,及时将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资源、行业需求等信息推送给大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促进校地、校企就业创业供需对接。培育选树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经验,组织遴选一批优秀案例和优秀成果,及时总结推广。(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

《福建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福建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背景

  2021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增强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若干措施》。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包括10个方面。

  (一)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出4项措施:一是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高校人才培养全过程。二是实施高校教师创新创业能力和素养提升计划。三是实施高校“双创”校外导师专项人才计划。四是提出建设300门左右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特色课程,每年遴选不少于2000项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二)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提出6项措施:一是支持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共建创新创业实践教学基地等,争创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二是加快建设海峡两岸青年大学生融合发展和创新创业创造中心。三是鼓励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等创新平台。四是发挥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作用,开展专业化孵化服务。五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免费提供不少于30%的场地给创新创业大学生使用。六是“十四五”期间立项建设2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学院和5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

  (三)完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可持续发展机制。提出4项措施:一是办好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福建省赛。二是鼓励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类赛事。三是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给予获奖团队奖励和创业支持。四是对涌现出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加强后续跟踪支持。

  (四)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提出4项措施:一是为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二是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项目予以补助。三是支持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需求与投融资对接会。四是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对接机制。

  (五)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水平。提出7项措施:一是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二是支持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资源向大学生开放。三是鼓励企业为大学生建设创业创新培育中心等。四是降低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取专利技术成本。五是支持行业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需求清单。六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技术创新需求。七是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

  (六)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提出4项措施:一是对创新创业大学生减免部分税收。二是对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载体免征增值税等。三是做好纳税服务,建立对接机制。四是探索政府股权基金投向创业企业的容错机制,支持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投向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七)加大大学生创新创业普惠金融支持力度。提出5项措施: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二是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政策。三是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四是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者给予创业贷款支持。五是简化优化大学生创业贷款流程。

  (八)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提出2项措施:一是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二是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

  (九)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保障政策。提出5项措施: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失败大学生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大学生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四是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参加社会保险。五是大学生创业人员可申请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十)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宣传引导。提出3项措施:一是做好创业政策、信息的发布、解读和推送。二是实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三是选树、推广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经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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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04
文号:闽政办[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人社发[2023]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3〕6号          2023-02-03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8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4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9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

  (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1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加权平均工资。

  三、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0元提高到1270元。

  四、资金来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2021年9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承担并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并负责发放,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2021年9月1日前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在总结前几年相关待遇调整工作基础上,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认真测算分析,拟定了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政策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出台实施。

  二、政策要点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是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二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三是按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二)调整水平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8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4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9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1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加权平均工资。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70元。

  三、资金来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2021年9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承担并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并负责发放,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2021年9月1日前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示例

  某国有企业职工2021年6月死亡,其父符合供养条件,从2022年1月起可按每月1300元的标准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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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3
文号:浙人社发[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发改信用[2023]27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的通知

浙发改信用〔2023〕27号          2023-02-03

各设区市信用办、衢州市营商办、省级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迭代提升信用“531X”工程,我委牵头起草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本文件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3日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一是国家有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明确,要“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二是社会有需求。个体工商户是我省经济韧性、就业韧性的重要支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个体工商户间信用信息不对称,造成信用监管难点、信用服务堵点、信用融资痛点。调研显示,各类社会主体对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均有迫切需求。三是工作有基础。截至目前,我省已建成覆盖335.06万家企业、4297.41万个18周岁及以上自然人、7.42万家社会组织、3.88万家事业单位和4836家政府机构的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在评价领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二、编制过程

  (一)组织编制。2021年7月—9月,专门成立工作专班,全面梳理分析省大数据局省公共数据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已归数据,赴省市场监管局和金华、衢州、义乌等地开展调研,经认真研究,编制形成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初稿。

  (二)修改完善。2021年10月-11月,组织开展多轮模型实测,与衢州、义乌等地个体工商户评价结果开展比对分析,召开专家评审会,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不断修改完善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三)征求意见。2月-5月,两轮书面向11个设区市信用办(营商办)、67个省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委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新一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83条,采纳意见79条,部分采纳意见2条,未采纳意见2条。

  (四)形成送审稿。根据各方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定义、公共信用评价指标设计原则、公共信用画像、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设置和公共信用评价方法等五个部分。

  (一)公共信用评价定义。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的定义、更新周期等内容,提出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850)、良好(800≤A<850)、中等(750≤A<800)、较差(700≤A<750)、差(A<700)五个等级。

  (二)公共信用评价指标设计原则。明确提出公共信用评价指标4个设计原则,分别为综合性、重要性、公共性、可得性。

  (三)公共信用画像。明确提出基于基本情况、金融财税、管治能力、遵纪守法、社会责任等五大要素刻画个体工商户的公共信用形象。

  (四)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设置。明确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情况、金融财税、管治能力、遵纪守法、社会责任等5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和28个三级指标构成。其中,5个一级指标对应的权重分值分别为290分、145分、60分、320分、185分。

  (五)公共信用评价方法。明确公共信用评价步骤和计算公式。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张滢:0571-87059372

  朱磊:0571-8705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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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3
文号:浙发改信用[2023]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政办发[202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3〕3号          2023-01-1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开放融合、数字引领、创新驱动、量质并举,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度融入国际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到2025年,争取实现综合保税区设区市全覆盖,全省综合保税区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资源配置、体制机制全面优化,全省三分之一的综合保税区进入全国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A类行列。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整合优化。

  1.优化功能定位。围绕“五大中心”(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功能定位,结合综合保税区所在地的产业规划和经济发展特色,坚持一区一策,注重错位发展,打造优质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相关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各地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全省新设综合保税区布局,聚焦国家战略实施和重大项目引进,发挥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形成管理规范、通关便捷、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绩效突出的综合保税区发展格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推进平台联动。统筹推进综合保税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等平台协调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形成整体溢出效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相关设区市政府)

  3.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综合保税区开放平台和产业集聚优势,探索内外贸融合发展新模式,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二)提升发展质量。

  1.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有序置换不符合区域产业方向、不适合在综合保税区内发展的企业,优先保障辐射带动能力较强项目和产业的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加快引进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制造业龙头企业,承接航空航天、集成电路芯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产业转移,延伸综合保税区外配套上下游产业链,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块状经济体,促进周边地区产业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升级。(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

  2.打造研发设计创新中心。依托综合保税区内现有制造业,承接电子、机电产品跨境研发业务,推动制造工厂向产研中心升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引进一批具备国际化技术服务能力的医药研发服务机构,建设全球高端生物医药离岸研发和生产基地,为省内民营生物医药中小企业新药研发和医药特色小镇产业规模化提供技术支持。(责任单位:相关市、县〔市、区〕政府,省科技厅、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以优质项目推动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落户综合保税区,与周边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形成产学研联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3.打造跨境贸易服务中心。依托综合保税区内制造业技术储备,引进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信设备、精密电子等行业的再制造企业,打造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全球检测维修服务中心,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内提供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保税仓储、展示。(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发展离岸贸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4.深化新业态扶持。依托综合保税区打造辐射长三角地区的进口货物分拨中心和出口产品集聚中心,建设零售与批发一体、进口与出口一体的跨境贸易中心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退货通道,培育一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出口规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依托综合保税区培育融资租赁新业态,提高飞机融资租赁市场份额,拓展特种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融资租赁业务。(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5.加大招商引资。结合省内各综合保税区发展方向,开展差异化招商,研究制定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重点培育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招商引资承诺。(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省税务局)对达到一定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营造公平公开、便捷高效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坚持知识产权同等保护,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建立招商项目成果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优化营商环境。

  1.优化口岸通关服务。运用智能化监管手段,推动“互联网+保税”“四自一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监管模式。(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加快银行、保险、港口、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机构的对接合作,扩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范围。(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加快生物特殊物品一体化通关平台建设,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特殊物品风险评估结果互认机制,探索低风险特殊物品审批权下放。(责任单位:杭州市政府,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2.创新金融改革。进一步完善与综合保税区发展相适应的外汇管理方式,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人民币定价、结算。(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有序扩大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范围,支持市场主体开立具备多币种结算功能的银行账户,提升对外贸易投资结算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支持在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证监局)

  3.强化要素配置。加快形成企业有序经营、公平竞争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市场体系,推动综合保税区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建立以亩均效益为基础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探索实施差别化水价电价、污水处理复合计价等措施。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在用地、用电、用能、人才等资源要素上实施差别化的激励和倒逼政策。(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

  4.联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在综合保税区内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复制推广力度,主动对接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允许综合保税区在贸易便利化、投资管理、市场监管、金融创新、政府管理、法治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联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打造开放型经济新高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落实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大适合入区发展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大胆探索,激发综合保税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切实发挥综合保税区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作用。(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

  (二)加大用地支持。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积极落实综合保税区内项目及区外配套项目落地所需建设用地。(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鼓励加快盘活存量闲置厂房,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优质企业提高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依法依规按照程序,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等方式,实现增资扩产、升级迭代。(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设区市政府)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等因素,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非营利性设施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设区市政府)

  (三)加大财政支持。鼓励设立专项资金或推动政府产业基金支持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入区发展。(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推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建设,助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3号,简称《实施意见》)已于近期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省共有12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数量居全国第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该《实施意见》。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争取实现综合保税区设区市全覆盖,全省综合保税区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资源配置、体制机制全面优化,争取全省三分之一的综合保税区进入全国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A类行列。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含总体要求、重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第二部分“重点任务”,重点围绕加快整合优化、提升发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三方面提出12条具体举措。(1)加快整合优化。明确优化功能定位、推进平台联动、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三方面措施,提出综保区要明确功能定位,发挥开放平台联动的政策叠加优势,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2)提升发展质量。围绕打造五大中心要求,提出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研发设计创新中心、打造跨境贸易服务中心、深化新业态扶持、加大招商引资等五方面具体任务,吸纳了部分综保区政策诉求,鼓励综保区大胆探索、不断提升综保区发展质量。(3)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包括优化口岸通关服务、创新金融改革、强化要素配置、联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等四方面措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入区。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在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用地支持、加大财政支持三方面完善工作保障,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鼓励盘活存量闲置厂房,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鼓励设立专项资金、推动政府产业基金支持重大项目入区发展,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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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1
文号:浙政办发[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政发[202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政发〔2023〕2号          2023-01-1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加强各类政策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3年,抓好省重大项目1000个左右,加速推进省主导的重大项目20个左右,计划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以上。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围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280.58亿元。其中,科技创新强基领域资金16亿元,综合交通强省领域资金143.6亿元,清洁能源保供领域资金1.32亿元,水网提升安澜领域资金58.48亿元,城镇有机更新领域资金19.16亿元,农业农村优先领域资金15.69亿元,文化旅游融合领域资金4.79亿元,民生设施建设等其他领域资金21.54亿元。

  2.向上争取资金支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金融工具对重大项目的支持,力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占全国份额6%以上,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60亿元、支持200个左右重大项目建设,力争全省投放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1600亿元左右。

  3.加强土地要素保障。2023年,全省供应建设用地40万亩,力争100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2023年1月底前,按照2022年存量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60%预安排;6月底前,全额下达2023年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万亩(其中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0.5万亩),优先保障获得投资赛马激励地区的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允许省重大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持续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取消标准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管理制度,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允许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4.强化用能要素保障。2023年,力争保障重大产业项目新增能耗指标2000万吨标准煤以上。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对国家能耗单列的重大项目和原料用能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新上“先立后改”超超临界燃煤机组的能耗、用煤指标实行单列。力争腾出存量用能空间150万吨标准煤以上。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

  5.支持推进重点领域投资。加快清洁电源、电网、油气储运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继续对投产的光伏、风电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支持建设符合规定的农光互补项目,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强化存量资产盘活,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仓储物流、水利等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二、科技创新政策(由省科技厅牵头实施)

  聚焦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在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高能级创新平台打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企业培育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力争全省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1%,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

  6.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围绕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124.29亿元。其中,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资金75.82亿元,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攻关资金24.91亿元,人才支撑资金23.56亿元。

  7.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用好科技创新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人才贷”“浙科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人才创业险等增量扩面。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试点区域经认证企业不受净资产规模限制,直接给予便利化外债额度。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鼓励各地使用创新券给予保费兑付补偿,补偿额可不低于企业实际投保费用的80%。

  8.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策。企业招引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对在国有科技型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才,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等激励方式。实行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3日办结制度。

  9.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五星的省实验室,2023年,省财政延续给予1亿元补助经费。每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在5年建设期内省财政给予不超过2亿元补助经费,市县财政合计补助经费不低于省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统筹建设,将产业化成果优先纳入首台套产品和“浙江制造精品”目录。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等方面享受省属科研院所同等待遇。

  10.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部署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单个项目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经费,对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支持构建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对创新联合体实施的能形成标志性成果的重大科技项目,省市县联动可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经费。

  11.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研发费用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13.实施海外与外资研发机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对依托企业建设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激励。支持在我省设立全球或区域性外资研发中心。

  14.实施双创载体激励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排名前20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奖励,3年内不重复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等载体为在孵企业减免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

  三、“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政策(由省经信厅牵头实施)

  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4个万亿级先进产业群、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等15个千亿级特色产业集群、第三代半导体等一批百亿级“新星”产业群。2023年,力争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5.5%左右,规上工业亩均增加值增长5%、亩均税收增长6%。

  15.统筹集成各类财政资金支持。聚焦支持产业链提升、先进制造转型升级、优质企业竞争力提升、集群服务体系构建,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176.93亿元。其中,实验室建设资金53.5亿元,产业链区域协同发展资金18亿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资金9.17亿元,先进制造业平台建设资金6.5亿元,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与推广应用、“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优化及人才培育等其他资金89.76亿元。2023年,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前提下,各地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完善等。

  16.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导。迭代省产业基金3.0版,设立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现代消费与健康、绿色石化与新材料等4支产业集群专项基金和1支“专精特新”母基金,每支基金规模不低于100亿元,分期设立。

  17.优化金融支持服务。争取国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政策更好更快落地,2023年,力争全省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2500亿元。落实新一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培育更多头部、高市值制造业上市公司。

  18.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2023年,全省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确保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所在地工业用地总量稳中有升。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19.促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2023年,全省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5万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0万亩,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支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加快园区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推动工业设备上楼,经批准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一般不低于1.5,有建设条件的项目可试点探索容积率2.0以上。

  20.加强制造业人才招引培育。各级各类人才计划向“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倾斜。加强卓越工程师培养,纳入省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体系。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试点,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抢抓服务业发展新机遇,组织实施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建设百家服务业重点平台,培育千家服务业领军企业,实施万亿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培育万名现代服务业人才。2023年,力争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到5%以上。

  21.落实财政资金保障。以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为重点领域,聚焦现代物流、县域商业体系、养老服务等方面,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80.71亿元。其中,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项目建设资金1.7亿元,现代物流体系建设资金46.58亿元,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资金0.76亿元,诗路文化带建设资金5亿元,文化产业和风景旅游发展资金2.84亿元,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育与就业创业补贴等其他资金23.83亿元。

  22.支持打造服务业重点平台。支持建设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100个,对首次入选的给予180万元补助经费,优先推荐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内企业申报国家服务业专项资金。5年内择优打造高能级创新发展区20个左右,对营收规模、综合评价等居前的给予500万元补助经费。各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中,优先安排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用地。

  23.支持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将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领军企业纳入“雄鹰行动”培育库,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依法依规给予要素保障支持。支持领军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纳入全省服务业紧缺领军人才目录。支持领军企业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创新基金以及重大科技专项。落实首台套产品、“浙江制造精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企业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对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动产登记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

  24.强化服务业高端人才支撑。编制全省服务业紧缺领军人才目录。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分层分类纳入各级人才目录,可按照规定享受住房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对全球顶尖人才实行一人一议,探索实施重要关键岗位人才政聘企用机制。

  25.支持信息服务业稳进提质。组织实施百个信息服务业重大项目,支持信息服务业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全面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信息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全覆盖。加大列入首版次目录产品的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首版次软件奖励和推广应用支持政策。

  26.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项目。统筹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生产制造方式转型项目、首台套提升工程等。对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的单位给予500万元补助经费。全面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7.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争取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覆盖面,将宁波舟山港纳入启运港退税政策离境港范围。出口企业在启运港报关出口后即可申报退税,缩短退税周期,提高资金周转率,降低资金占用财务成本。

  28.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对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年度投资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文化和旅游重大项目,优先保障土地和资金要素。鼓励城市转型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用于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申请使用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的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边远有居民海岛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鼓励各类文艺院团、演出制作与演出中介机构等参与旅游景区演艺项目。

  五、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政策(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实施)

  统筹推进港航设施建设、港口集疏运体系构建、现代航运服务业培育、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等重点任务,助推以宁波舟山港为核心的世界一流强港建设,深化“四港联动”发展,打造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

  29.增强财政要素保障能力。围绕支持轨道交通、现代公路网、世界一流强港、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166.36亿元。其中,安排省交通集团铁路项目资本金8亿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14.5亿元,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85.1亿元,高速公路补助资金6亿元,普通公路一般债券30亿元,义新欧班列提质扩容等其他资金22.76亿元。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建设。

  30.持续落实交通物流助企纾困政策。继续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ETC车载装置的3类、4类客车通行费实行阶段性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九五折优惠),实施期限为6个月,具体时间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公布。用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重点支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等“两企两个”群体。

  31.支持多式联运发展。对通过嘉兴港从事浙北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的内河港航企业,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引导集装箱海河联运发展。鼓励宁波市等地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海铁联运发展。

  32.便利货运车船通行。推行货运车辆进城通行证“一网通办”“一城通办”,原则上取消对新能源轻型以下厢式、封闭式货运车辆在平峰时段的禁限行措施。加快提升船闸通过能力,力争平均待闸时间缩短至24小时(极端天气除外)。对所有黄牌、蓝牌冷藏车(挂车除外)给予同等便利化通行政策。

  33.便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取消2年一次的继续教育制度,优化驾驶员诚信考核,取消考核结果签注制度。推进沿海运输船舶多证联办,力争审批时间提速80%以上;开展杭嘉湖内河船舶营运检验省内通检互认试点工作。优化推广网络货物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票模式,方便个体货车司机开具发票。安排“司机之家”运营专项资金300万元,对3A、4A、5A“司机之家”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运营补贴。

  六、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政策(由省商务厅牵头实施)

  积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巩固提升对外开放优势,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积极抢订单拓市场,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恢复向好。2023年,确保出口占全国份额14.5%左右,实际使用外资200亿美元,力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4.5%左右。

  34.强化财政资金支持。聚焦稳外资稳外贸促消费,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25亿元。其中,招大引强专项激励1.8亿元,商务展会资金1.9亿元,外资招引激励资金5.5亿元,自由贸易试验区激励资金1亿元,国际新开航线奖补资金2.06亿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2亿元,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资金2.65亿元,进口贴息0.85亿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海运纾困、数字贸易发展、消费能级提升等其他资金7.24亿元。

  35.持续释放传统消费潜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等政策。推动杭州市继续梯度增加小客车浙A号牌增量指标。鼓励预制菜企业加强技术革新,支持预制菜产业园等规模化发展。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培育精品国潮国货消费。

  36.培育发展一批消费新场景。支持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组织开展省级项目评审和发布,专项支持项目100个左右。到2023年底,累计打造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1500个。提升城市消费能级,支持推进高品质步行街改造提升、夜经济集聚区和智慧商圈建设。重点支持19个县(市、区)高质量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37.加大外贸支持力度。实施“千团万企”拓市场攻坚行动,2023年,重点支持展会100个以上,政府牵头与企业自行组织出国(境)拓市场团组1000个以上、企业10000家以上。政策性外贸产业专项贷款增长10%以上,对材料齐全的出口信用保险限额批复办结率不低于90%。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60%、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经费。对我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等,给予贴息支持。

  38.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围绕数字技术、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平台等4个维度,通过“区域+项目清单”的竞争性遴选方式,省级重点培育数字贸易项目20个。在自主品牌培育和独立站建设、产业园区建设与运营、人才培养、仓储物流发展等方面,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政策支持力度。复评和新评省级公共海外仓20个以上。

  39.深化全球大招商行动。加大赴境外招商引资洽谈力度,组织赴境外招商团组不少于200个,在经费、审批流程等方面予以支持。探索设立省招商引资基金,组建基金招商联盟、举办基金投资论坛、形成基金项目清单、搭建基金服务平台、打造投资顾问团队。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提质扩面,推动在外浙商、侨商回归投资。支持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开展外资招引。

  七、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建设高效生态农业强省,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推进以县城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引导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40.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聚焦实施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280.92亿元。其中,农业稳产保供资金22.73亿元,农业绿色安全保障资金12.25亿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43.12亿元,农业“双强”资金12.72亿元,乡村建设和治理资金65.36亿元,促进农民共同富裕资金25.69亿元,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资金3.6亿元,区域协调专项激励补助资金21亿元,山海协作和山区26县发展实绩考核奖励资金26.38亿元,综合性扶持政策、涉农保险和政策性信贷担保等其他资金48.07亿元。

  4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对接合作,2023年,力争全省政府性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余额达到1650亿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持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基础上,对小微、“三农”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倾斜。

  42.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垦造。实行“清单制+责任制+时限制”管理,稳妥有序推进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首批试点项目33个,2023年,新完成土地综合整治项目100个。开展山坡农用地(非林地)与平原林地置换工作。开展“百大精品”造地工程,2023年,新增垦造耕地6万亩。

  43.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含粮食生产功能区)60万亩,农业农村领域省统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国家级农业产业园每个补助7000万元—1亿元,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每个补助3000万元。对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实行星级管理和分类补助。支持数字农业工厂和未来农场建设,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数字农业项目落地。支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整县推进试点。

  44.加强种粮农民收益保障。继续实施规模粮油种植补贴、订单奖励、最低收购价、规模种粮主体贷款贴息等常态化补贴政策。达到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政策触发条件后,省财政按照水稻亩均化肥与农药成本上涨额的30%(向上取整)给予补贴。对投保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93%补贴。保持稻谷最低收购价高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新增产粮大县综合奖励政策,在全面落实国家政策基础上,省财政对其余地区粮食播种面积全省前10和播种面积增幅全省前10的县(二者不重复),每个县奖励500万元。

  45.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支持启动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22个、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246个。适度超前建设农村电网。实施规模化供水、农村供水薄弱环节改造提升等工程。启动实施新一轮集体经济发展三年提升行动,省财政对纳入扶持范围的行政村给予一定补助。

  46.支持科技强农、机械强农。支持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生物育种、高效生态种养殖、农产品质量与营养健康、现代农机装备等领域技术攻关项目。省市县联动选派科技特派员5000人次以上,省财政对省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一定补助,落实科技特派员保险与往返路费补贴。支持丘陵山地宜机化改造和农艺农机融合试验基地建设,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700万元。预拨农机购置补贴,对农业生产主体购置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给予补贴。省级以上财政对插秧机、烘干机等粮食生产重点机具提高购置补贴标准最高到40%。

  47.持续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特色小镇财政政策,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符合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其当年增收上交省财政部分,前3年全额奖励、后2年奖励一半给当地财政,优化财政奖励政策兑现机制。命名小镇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调整四至范围,原则上不超过5平方公里。

  48.推动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实施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项目200个左右,完成投资2000亿元以上。省财政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公共预算支出进一步向县城城镇化建设倾斜。推动政策性银行设立以支持县城城镇化建设为主体的千亿级信贷资金。

  49.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居住证跨区互认转换改革,建立“省级共性+市县个性”积分制度,以积分为依据实现紧缺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加快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完善“人钱地”挂钩政策。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由省人力社保厅牵头实施)

  围绕就业、教育、社保、医疗、养老等民生大事,实施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量的三分之二以上用于民生领域。

  50.充分发挥财政保障作用。按照社会政策要兜牢民生底线的要求,聚焦办好十方面民生实事,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312.07亿元。其中,促进高校高质量发展资金80.93亿元,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发展资金42.17亿元,各类学生资助资金15.26亿元,就业、高技能人才资金8.43亿元,医疗、卫生资金60.85亿元,养老保障资金55.31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3亿元,困难群众、残疾人、优抚对象、孤儿及困境儿童等帮扶救助资金46.12亿元。

  51.支持推进“劳有所得”。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综合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适度提高全省最低月工资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水平。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落实社保助企纾困政策,根据国家部署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多渠道支持稳岗扩岗。扩大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探索将用人单位招用的实习见习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

  52.支持推进“幼有善育”“学有优教”。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助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保障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高校高质量发展;加强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全面创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和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善办学条件,深化义务教育领域“钱随人走”改革。加强山区海岛县普通高中建设,实施“县中崛起”计划。

  53.支持推进“病有良医”。加快建设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提升市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全力打造“医学高峰”,支持建设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支持中科院医学所建设。新建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床位3000张。开展同质同标的参保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2023年,完成健康体检1000万人。

  54.支持推进“住有宜居”“老有康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2023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600个、7500栋。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放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23年,新增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8000张,助餐服务城乡社区覆盖率达到70%以上,康养联合体乡镇(街道)覆盖率达到50%以上。

  55.支持推进“弱有众扶”。完善低收入群体救助帮扶和兜底保障机制,提高县级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覆盖率,加强困难群体动态监测,实现分层分类精准救助。加强残疾人服务保障,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推进市县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乡镇(街道)覆盖率达到70%。大力培育慈善组织,推动慈善信托加快发展。

  上述8个领域政策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资金除交叉重叠部分外,支持总额为1006.8亿元。各领域政策省级牵头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会同财政金融、自然资源、能源、人才等4张要素保障清单牵头单位,抓紧出台深化细化的配套政策文件,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责任分解和落地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承接落实方案,推动政策精准滴灌、直达快享,确保基层有感、群众获益、企业得利。

  本文件明确的各项政策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3年全年实施有效。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我省先后制定出台“5+4”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一揽子政策措施及接续政策等5轮政策措施,对稳定市场预期、推动经济企稳回升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外部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依然不减,国内疫情防控转入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多重挑战。我省见势早、行动快,研究制定2023年经济稳增长政策体系,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起草思路

  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紧密对接国家部委即将出台的经济政策,紧扣省委、省政府2023年和今后五年主要任务和工作抓手,将有限的财力和资源用在服务重大战略、补齐短板弱项、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撬动作用明显的领域,突出战略导向、整体谋划、多跨协同、综合集成,坚持能早则早、能多则多、能延延续、能出尽出,以一系列全面顶格、精准滴灌、直达快享的经济政策举措,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我省“两个先行”提供坚强支撑。

  三、主要内容

  共8个方面55项政策:

  (一)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包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强化用能要素保障、支持推进重点领域投资等5项政策。

  (二)科技创新政策。由省科技厅牵头落实,包括强化财政资金保障、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策、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实施海外与外资研发机构激励政策、实施双创载体激励政策等9项政策。

  (三)“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政策。由省经信厅牵头落实,具体包括统筹集成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优化金融支持服务、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加强制造业人才招引培育等6项政策。

  (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具体包括落实财政资金保障、支持打造重点服务业平台、支持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强化服务业高端人才支撑、支持信息服务业稳进提质、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项目、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推进文旅融合发展等8项政策。

  (五)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政策。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落实,具体包括增强财政要素保障能力、持续落实交通物流助企纾困政策、支持多式联运发展、便利货运车船通行、便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等5项政策。

  (六)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政策。由省商务厅牵头落实,具体包括强化财政资金支持、持续释放传统消费潜力、培育发展一批消费新场景、加大外贸支持力度、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深化全球大招商行动等6项政策。

  (七)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具体包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垦造、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支持科技强农机械强农、持续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推动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10项政策。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由省人力社保厅牵头落实,具体包括充分发挥财政保障作用、支持推进“劳有所得”、支持推进“幼有善育”“学有优教”、支持推进“病有良医”、支持推进“住有宜居”“老有康养”、支持推进“弱众多扶”等6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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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7
文号:浙政发[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2023-01-31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1日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包括: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相关优惠、奖励、补贴、便利政策的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等。

  第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残疾人事业全过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措施,统筹推进本地区残疾人就业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职。

  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事务性工作。

  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捐助、提供辅助性就业项目、开展志愿服务和就业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全社会作出示范和表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第八条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招录(招聘),也可以向社会招录(招聘)。

  推荐就业的残疾人应当能够上岗工作或者经过用人单位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无障碍环境、辅助器具和交通条件等保障与便利。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加大对有关用人单位按比例或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和奖励力度。

  有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府采购支持等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时,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计入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入劳务派遣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计入用工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十二条 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被鉴定为伤残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经评定并取得残疾人证后,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用人单位安排一名持有残疾人证(一级至二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三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二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者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企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就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部属、省属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缴入省级国库,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统筹用于下列支出: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

  (二)补贴和奖励按比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四)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

  (五)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六)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以及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七)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八)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

  (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协作。

  残疾人联合会以及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依法纳入劳动就业信用管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

  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疾人联合会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提供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 对虚报、瞒报、拒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予以通报,并要求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包括持有残疾人证、一级至八级残疾军人证和一级至八级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同时废止。

省司法厅:《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政策解读

  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获得生活保障、共享社会成果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1996年出台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06年作了部分修订,对完善我省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制度体系、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更新调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残疾人就业环境和管理实践以及有关具体政策的方向和内容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办法》已经不适应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现实需求,迫切需要全面修订。

  一、修订背景

  (一)落实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要求的需要。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深刻阐述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要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总体要求,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应当高点定位、走在前列。为此,有必要及时修订原《办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推动残疾人高质量就业方面的最新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引领改革、促进发展的作用。

  (二)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的需要。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日益完善,国家层面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干,以《残疾人就业条例》等行政法规为重要支撑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省级层面相应出台了《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地方立法。此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文件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原《办法》实施多年,已经滞后于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发展变化,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全面修订,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的最新要求,维护法制统一。

  (三)进一步促进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发展的需要。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总体就业质量的不断提高,广大残疾人对高质量、多层次、多样化的就业服务需求不断增长。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总体稳定靠前,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提高。2022年出台的《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体现了最新的就业导向和就业促进政策。2022年,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我省出台了《江苏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发展作出部署。为此,需要及时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落实《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确立的“就业优先”导向和“更高质量”目标定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明确相关举措和要求,为我省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修订过程

  省残联于2022年1月,组织对原《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书面征集各设区市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经验做法和亟需立法解决的问题,会同省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就具体制度进行会商,确定起草思路。在认真研究上位法和借鉴兄弟省市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形成送审稿,书面征求省残工委成员单位和各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进行协调论证,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省残联的送审稿后,进行初步审查,于7月18日至8月17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各设区的市和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多轮书面征求意见。9月至11月期间,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省残联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论证,反复修改。12月7日,召开立法协调会,取得共识。《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3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创业为宗旨。三是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建立完善多主体协同配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体制,加强部门协作,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凝聚治理合力,共同助力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各方职责。一是明确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措施,统筹推进本地区残疾人就业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权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职。二是加强部门分工协作,规定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康复训练等事务性工作;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三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捐助、提供辅助性就业项目、开展志愿服务和就业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强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求。《办法》贯彻上位法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保障这一指标落实,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倡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全社会作出示范和表率,并规定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同时,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二是优化激励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加大对有关用人单位按比例或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和奖励力度;有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三是创新工作机制,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和信用管理,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者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依法纳入劳动就业信用管理范围。

  (三)明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认定标准。《办法》明确,在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时,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计入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入劳务派遣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计入用工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被鉴定为伤残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经评定并取得残疾人证后,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用人单位安排一名持有残疾人证(一级至二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三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二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框架。一是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缴入省级国库,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二是优化用人单位减免和缓缴残疾人保障金条件,规定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并细化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

  (五)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办法》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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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31
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政办发[2023]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利企惠企市场环境、保障有力要素环境4个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利企惠企市场环境、保障有力要素环境4个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3〕2号          2023-01-19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对标国际国内先进一流,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吉林省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吉林省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吉林省保障有力要素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健全完善联系企业、政策直达、评估评价和督查考核等工作机制,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优服务,全力为企业创造审批流程最优、法治保障健全、服务便利高效、要素支撑完善的一流环境,全力推动吉林营商环境快步迈入全国第一方阵,为吉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提供坚强保障。

  附件:《吉林省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吉林省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吉林省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吉林省保障有力要素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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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9
文号:吉政办发[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商贸[2023]2号 海南印发《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若干措施》

海南印发《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若干措施》

琼商贸〔2023〕2号        2023-02-06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结合国家稳外贸相关部署及最新防疫政策要求,稳定我省外贸基本盘,实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提出以下措施。

  一、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强化外贸企业在用能、用工、物流等各方面保障,确保外贸订单及时履约交付,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降低由于海口港航线西迁增加的外贸物流成本和通关时间,持续加密集装箱班轮航线网络,推动海上穿梭巴士运输服务不断优化。采取措施进一步提升集装箱等货物港口装卸转运效率。(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儋州市、海口市、三亚市、澄迈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物流方面的普惠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平台企业及上下游客户提供线上化、自动化等运费收缴服务,加强运费项下普惠性融资产品创新与推广,向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物流方面的普惠金融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市场。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国际展会,组织企业积极参与消博会、广交会、波士顿水产展等国内外重要展会,用好各类展会助力企业抓订单,推动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有序恢复国际客运航班。为外贸企业出国出境进行参展、商洽等商务活动做好办证等服务保障。加强RCEP政策指导,用好RCEP海南关税查询服务平台和进出口优势产品清单,助力企业拓订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分会、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海南监管局、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省机场集团、省委外事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挖掘外贸增长潜力。引进大宗商品贸易商和加工企业,做好大宗商品供应链稳定工作。加快建设海南生态储粮和绿色粮油产业园项目,完善洋浦港粮油口岸功能。挖掘消费品进口潜力,扩大我省免税品进口量。(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国资委、儋州市政府(洋浦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用好消博会境外展品免税政策,做好宣传和服务,扩大展期内销售。用好离岛免税政策,通过加大引进国际品牌力度、提升购物便利性、创新营销模式等增加离岛免税店销售额。支持海口、三亚等市县开展免税促销宣传,促进免税购物与旅游消费加大融合。支持指导市县培育重点外向型项目,在政策、要素保障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形成新的外贸增长点。(省商务厅、海口海关、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发展贸易新业态。加快推进并充分利用洋浦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海口、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创新平台。持续做好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工作,争取新增试点企业。推动海外仓建设。鼓励重点市县园区赴江浙沪等地学习借鉴新业态培育模式,积极培育我省出口新业态。(儋州市政府、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澄迈县政府、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海南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海南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不断丰富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特色应用,实施航空物流试点工作,推动空港口岸通关作业电子化流转。鼓励企业以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进行报关单申报,提高水运口岸通关效率。支持开展与贸易伙伴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口岸监管、产品合规情况、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等方面的合作。落实海口海关和海南省商务厅出台的《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支持高水平开放。(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继续落实海南省商务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海南省分行及其他六家商业银行联合出台的《关于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促进海南外贸发展的通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的覆盖面和规模。支持保险机构积极拓展产业链承保,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的覆盖面和规模。进一步推广“信保贷”等小微企业配套融资产品。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等的保障力度以及对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的支持力度。优化短期险小微企业统保政策,全面实施“一对一”签单模式。开展提升索赔受理服务质效、俄乌业务理赔追偿服务等专项行动,加快理赔响应速度。(省商务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融资担保、应收账款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授信项下远期进口信用证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开展产品服务创新,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低利率、纯线上的普惠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展融资租赁、产业链金融、供应链融资等产品,为外贸产业链供应链重点核心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建立急需融资支持的外贸企业名单库,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信贷支持。持续打造海南省智慧金融服务综合服务平台、海南省小微企业贷款服务中心作为线上线下融资服务平台,定期召开政金企线上线下对接活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海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鼓励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根据客户资信情况以授信或保证金等方式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丰富汇率避险产品体系,降低或免收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服务费率和保证金要求。研究建立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探索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鼓励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业务。通过媒体有效提升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影响力和传播力,以现场座谈、实地调研、培训宣传等形式引导中小微外贸企业有效管理汇率风险。(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环境。鼓励我省金融机构在海南探索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形成示范效应。加强跨境人民币政策宣传和展业。推动大宗商品贸易、跨境电商等领域、央企国企等企业以及与境外重点国家和地区使用人民币结算。在政策范围内梳理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在客户服务的各个环节中充分体现政策优化效果,提升结算效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通过提高限额满足率、优先推动承保等方式,积极支持企业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落实各项减税降费和贷款贴息等政策。及时更新、优化税费核心征管系统,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保证配套财政资金,落实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优化出口退税,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为6个工作日以内。通过税务系统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机制统一部署,加大落实力度。普及我省目前出台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政策及相关补助政策。(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海南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海南省商务厅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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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6
文号:琼商贸[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府厅字[2022]12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措施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2〕121号        2022-12-1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进一步降低我省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1. 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地落细。严格执行《江西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联合工作组关于推进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工作的通知》清单所列事项和责任分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开展妨碍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专项清理行动。重点在教育、医疗卫生、工程建筑、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行业和领域开展妨碍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的清理行动,整治和查处滥用行政权力设置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变相设定准入障碍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3. 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落实国务院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理制度要求,优化保留的行政许可及检验检测事项流程。(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建立健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平台,建设一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产品鉴定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相关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探索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参考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依法依规采集相关企业质量数据信息,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综合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属性、行业发展状况、企业履责、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等情况,对生产企业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推进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

  6. 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及办事指南。2023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公布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清单内事项,逐项分列子项、业务办理项,子项或业务办理项逐项明确具体内容,形成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细化具体要素。(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深入推进审管联动试点等改革。2023年3月底前,在赣州、鹰潭探索开展审管联动试点,2023年底前逐步在全省推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监管事项系统与审批业务系统衔接联动,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8. 优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2023年在“一照通办”改革的基础上,选择一批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较高的行政许可事项,探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大力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许可证联展联用,互通互认,推动全省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以及民生事务等领域应用。(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9. 编制江西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备案事项,对依法依规设定实施的予以保留,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事项予以取消,对通过日常监督、信息共享等方式能够实现备案目的的事项,原则上不再要求备案,逐项梳理论证,形成我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10. 强化招投标全链条监管。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2022年12月底前,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率达到95%以上。积极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不得违规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违规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保证金。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严厉打击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持续深化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规范采购限额以下小额零星采购活动,提升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提升“江西省绿色生态馆”企业入驻便利度,加强“服务工程馆”宣传推广,打造供应商服务标准体系,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广政府采购贷业务与金融机构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贷。(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

  12. 不断完善内外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服务一体化办理流程。2022年12月底前,推出“个转企”网上一链办理,开展“江西地方特色经营范围”自主公示试点。(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便利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2022年底前,全面清理各地区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我省落实企业迁移档案移交规范流程。(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档案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制度。按照国家出台的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具体实施意见,保障歇业备案登记制度落地。大力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水平,优化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程序。(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

  15. 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不合理罚款事项,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抓紧制定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省司法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

  18. 加强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全省一律统一实行清单管理。严肃查处商务楼宇管理人等限制宽带接入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进一步规范用电接入服务。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终端用户全面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2022年12月底前,落实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红线外相关实施细则,实现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20. 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在账户管理服务等方面予以合理优惠、减免收费,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落实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的相关政策。(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等相关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制止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行为。坚决查处银行等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等相关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22. 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严格落实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

  24. 加强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进一步依法规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实现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清单化管理,主动公示收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民航江西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优化口岸物流作业流程。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扎实推进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引导支持省内多式联运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民航江西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26. 科学合理配置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加大数字政府建设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进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和强化应用能力,持续推进“赣服通”“赣政通”迭代升级,深化“赣服通”前端受理、“赣政通”后端办理“前店后厂”政务服务模式。加快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智能化升级改造,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向农村基层延伸。(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加快建立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2022年12月底前,将部门设置的“小一窗”变成按集成审批分类的“大一窗”,推动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等高频事项综合受理“一窗化”。(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加快电子证照库的推广使用。2023年6月底前,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实现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库共享服务系统的对接。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电子印章系统接入并在线上业务中使用电子印章,全面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在更多领域应用,推动实现更多高频事项异地办理、“跨省通办”。(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29. 积极开展区域综合评估。鼓励各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新区、特色小镇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包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文物保护和考古、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在内的区域综合评估。优化评估评价事项流程,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服务效能。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测绘成果的共享互认,强化“多测合一”改革成效,分阶段整合测绘事项,推动统一测绘标准和成果形式,2023年6月底前,初步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1. 大力提升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效能。建立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审批流程,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2022年12月底前,建立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为重点项目快速落地投产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2. 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细化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优化审批事项清单,2022年12月底前,出台《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要事项清单示范文本(2022修订版)》《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2022修订版)》。2023年6月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

  33. 不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在江西数字外贸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中增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综合服务功能,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上线功能推广应用。加快南昌、九江等地方电子口岸建设,推动银行、税务、信保等机构业务上线运行,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逐步实现口岸“通关+物流”“外贸+金融”。(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省交通运输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民航江西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公司、中国信保江西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大力支持跨境电商发展。依托江西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数据连接、政策兑现、数据比对等跨境电商一站式服务。鼓励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按照国家部署,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推动便捷快速通关。(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人民南昌中心支行、南昌海关、国家外汇局江西分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

  35. 全面推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积极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促进办税智能化便利化,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完善财政、税务、人民银行三方联席会议制度,简化退税审核程序,推进全流程电子退库,强化退税风险防控,确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7. 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2022年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省税务局、省档案局、省财政厅、南昌海关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

  38. 建立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逐项清理《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并公布江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各地区依托省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9. 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持续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治理专项行动,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

  40. 全面推行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模式。2022年底前,省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1. 大力推广“惠企通”平台应用。完善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精准推送、快速兑现。2022年底前,实现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全覆盖。(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42. 深入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分类建库、建立抽取任务、设置信用规则、抽取检查对象和人员、任务分发、实施检查、公示处理等流程,组织实施部门联合抽查。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3. 加快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序推动省内各地、各有关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与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对接,推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等重点领域,直接使用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或参考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4. 积极探索多领域非现场监管。推进非现场监管资源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强化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45. 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时衔接落实国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建立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实现“照单监管”。(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6. 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省司法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7. 进一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出台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省司法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48. 开展不公平竞争专项整治。2023年6月底前,在全省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9. 严厉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加大《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恶意补贴、低价倾销、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2022年12月底前,出台《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试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50. 加大知识产权管理。依法规范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时查处商标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省高院、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1. 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探索推进全省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健全陶瓷、中医药等江西特色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省高院、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

  52. 畅通政府与市场主体沟通渠道。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以及检验检测、认可认证等中介组织之间常态化、规范化联系。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在政府制定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管理创新、咨询诊断、展览展示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撑。在全省持续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53. 发挥政府网网上调研平台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平台作用。围绕政府重要决策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的事项,大力开展网上调查、网上听证、网上评议等工作,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汇总,为决策提供参考,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同时要把握好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避免“急转弯”和政策“打架”。(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54. 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严禁各地区在制定和执行国家及省级的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实现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2023年6月底前,在重大项目投资、科技、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评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55. 大力整治政务失信行为。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机关要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务诚信履约。(省发展改革委、省高院、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6. 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2022年底前,在全省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高院、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

  57. 大力整治不履职、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透明规范原则,保留法定权力,取消自授权力,整合交叉权力,下放基层急需的权力,严格推行权力清单,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省营商办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8. 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持续开展“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治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治理、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营商环境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专项行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省市县营商办要会同有关方面适时通报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省营商办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措施》

  一、起草背景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是提振市场主体信心、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有力支撑,是深入推进我省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的内在要求。今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意见落实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炼红书记、建春省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为此,在调查研究、专题座谈并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政策措施》。

  一是对标国家要求。重点学习领会国办发〔2022〕30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意见中的二十三条主要举措,并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实化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国务院部署的意见措施有效落地。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市场主体准入成本高、经营负担重、办事难、预期不振等突出问题,着力清“路障”、破“门槛”、降“成本”、优“服务”,在破除隐性门槛、规范涉企收费、优化涉企服务、加强公正监管、规范行政权力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行动举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

  三是强化统筹衔接。在落实国务院部署基础上,重点与我省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方案等改革举措相衔接,保持方向上一致性。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持续推进“赣服通”“赣政通”迭代升级、“个转企”网上一链办理、开展四大专项整治等具有江西特色的改革举措。

  四是注重可操作性。根据国办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实化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同时,进一步细化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具体任务和举措,并逐项明确责任分工,力求可操作、能落地。

  二、起草过程

  一是组织深入研究。在深刻领会国办意见精神、主动加强与国家部委沟通衔接基础上,经深入研究牵头起草了《政策措施》(讨论稿)。

  二是召开部门专题座谈会。9月27日,召开部门专题座谈会,组织省法院、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南昌海关、国网江西电力公司等省直相关单位,共同研究修改《政策措施》(讨论稿),并于10月上旬形成了《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10月11日,发函征求了省法院、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31个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作了充分吸纳。

  四是报请合法性审查。10月26日,《政策措施》(送审稿)上报省政府,11月上旬省政府办公厅转由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11月中旬省司法厅通过了合法性审查。

  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政策措施》(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分为五大部分、23个方面58条具体举措。

  第一部分: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主要包括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等五个方面内容14条具体举措,有力破除隐性门槛。

  第二部分: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从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有效降低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第三部分: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主要提出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持续规范中介服务、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等六个方面具体举措,全生命周期优化涉企服务。

  第四部分: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具体从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铁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五部分: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重点从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等三个方面发力,细化实化7条举措,严格规范政府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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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14
文号:赣府厅字[2022]1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府厅字[2023]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3〕7号          2023-02-0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全面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力的决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系统布局,推动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商品化,为全面建设创新江西注入澎湃动力。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突出企业整合技术、人才、资本等资源关键作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与成果产业化。

  坚持政府引导。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府在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良好环境。

  坚持协同联动。发挥全省各级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服务机构等主体在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目标协同、资源配置、任务推进等方面形成高效合力。

  坚持多链融合。建立完善创新要素融合贯通机制,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政策链、人才链、资金链、服务链环环相扣,实现聚变效益。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着力推动一批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示范能力强、具有江西特色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市场研发能力持续提高,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技术要素市场更加活跃,技术交易体量稳步提升,多元化金融支撑机制逐渐形成,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制度环境更加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政产学研金介用”服务体系功能更加健全,运行更加高效。

  至2025年,全省优化组建市场化技术转移示范机构30家以上,建设省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20家以上;培养职业化技术经纪人达2300人,其中中高级技术经纪人占比达到5%以上;实施省重点创新产业化升级工程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60项以上,取得产业关键产品或设备100项以上;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基金规模达5亿元。推动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均保持25%以上增幅,2025年当年达到1000亿元规模。实现主要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指标持续提升,推动产业链价值从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

  二、重点任务

  聚焦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系统部署和整体谋划,明确主攻方向,抓好措施落实,持续提升科技成果产业化整体效能。

  (一)夯实基础,提升成果产业化前端供给质量。

  1.建立需求导向的科研组织方式。聚焦我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转化绩效为目标的科技项目立项组织机制,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高端研发平台,面向市场开展“订单式”研发,从源头提升成果供给质量。大力实施企业需求类“揭榜挂帅”重大科技研发专项,吸引省内外人才揭榜联合攻关,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20%给予需求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发挥创新联合体精准攻关作用。强化产业链科技创新联合体资源整合与能力提升,引导创新联合体精准对接各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梳理产业链技术瓶颈问题,形成攻关任务清单,开展“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每年实施一批研发项目,每项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资助,形成“补链强链”技术群,实现产业链科技成果直接转化应用,推动产业链转型升级、做大做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完善市场化导向的成果评价机制。构建以科技创新成果的价值、绩效和产业化应用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在科技项目评审、平台验收、机构评价、人才评选、奖励评审中破除“四唯”,突出产业化绩效目标要求。建立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目录公告制度,构建专家评价技术水平、市场评价产业价值相结合,市场、用户、第三方深度参与的评价方式,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建立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排行榜机制,对成果产业化成效突出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

  (二)多元协同,强化成果产业化中端服务保障。

  4.建立高标准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江西省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转移转化运营平台、江西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等,提供成果登记、查询、筛选、对接、洽谈等服务。建立科技成果常态化征集、发布和推介对接机制,扩大宣传,促进成果供需精准匹配。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市场定价机制,创新科技成果交易模式,打造“赣拍”成果拍卖品牌。完善技术交易服务网络,加强省市县三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落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技术要素加速流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5.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及人才培育。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和工作队伍。优化提升一批高水平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每两年度进行一次绩效评价,评为优秀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项目建设经费支持。开展技术经纪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术转移专业队伍能力水平,探索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制度,畅通技术转移人才职称晋升通道。建立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经纪人排行榜激励机制,每两年发布一次排行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促进中试熟化平台载体能级提升。围绕重点产业成果转化需求,强化市场化运营,持续优化提升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平台与载体的服务功能,高水平开展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工艺验证、中试熟化和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策划等服务,实现科技成果“研发、中试、转化、产业化”的无缝衔接。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两年度进行一次绩效评价,评为优秀的每家给予20万元项目激励。鼓励各主管部门依据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绩效,对其他中试熟化平台、载体给予激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

  7.加强科技成果产业化开放合作。利用国家级大院大所产业技术及高端人才进江西、江西高校科技成果对接会、滕王阁创投峰会以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吸引国内外优质成果对接省内产业发展需求。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创飞地、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等科技合作载体,拓展科技合作交流与成果转化通道。加大省外重大科技成果引进力度,鼓励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等方式在省内企业落地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丰富科技金融支持成果转化方式。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拓宽金融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纳入“科贷通”备选库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且符合条件的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鼓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科技担保公司等专营机构,开发科技成果产业化金融产品,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在江西省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下设成果转化子基金,基金规模达5亿元,重点投向在省内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9.落实成果转化人员交流与激励举措。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机制,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技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从企业选派高级工程技术或经营管理人员到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创业导师”“产业教授”,打通产教融合人才互用渠道。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提质扩面,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清单制度,支持科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兼职创新、离岗创办企业。加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从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净收入、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60%-95%奖励给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团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营造环境,推动成果产业化后端落地见效。

  10.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大力实施省重点创新产业化升级工程项目,取得一批关键产品或设备,做强一批优势企业,带动新技术、新产业发展。遴选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推荐纳入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江西省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项目库,以市场化方式对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11.加大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在省级科技计划技术创新引导类项目中择优支持一批重大科技成果熟化与工程化研究项目,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以及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在省内企业落地转化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完善《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补助管理办法》,对承接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高补助力度,同一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享受递延纳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产业化规模巨大、产业链带动能力明显的项目,在用地、用能、环评、生产许可批准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赣江新区管委会)

  12.畅通科技创新产品产业化上市渠道。对我省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其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给予首购政策支持,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以及创新产品,可以依法依规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持续深化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首台套专区”建设,展示首台(套)产品信息,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首台(套)产品。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与电商直播业态融合,常态化举办创新产品直播节活动,助推创新产品快速上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组织与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西省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研究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相关政策与工作机制,协调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

  (二)强化跟踪督促。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优化工作举措,按照时间节点及时跟进各项工作任务,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要督促整改。加强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事项的监督检查,加大全流程风险防控,主动跟踪服务,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共促成果产业化的良好氛围。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相关配套政策衔接,协同推进落实。挖掘发现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典型案例,在全省树立标杆和打造样板,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做法,引导全社会力量更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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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5
文号:赣府厅字[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2023-02-08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2月8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2023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丰富“一国两制”实践,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合作区建设和发展促进等活动。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总体方案》中确定的横琴岛“一线”和“二线”之间的海关监管区域,不包括澳门大学横琴校区和横琴口岸澳门管辖区。横琴与澳门之间为“一线”,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为“二线”。

  第三条 合作区建设应当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互利合作、开放包容,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新产业,建设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家园,构建与澳门一体化高水平开放的新体系,健全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推动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第四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合作区开发建设实际,将有关省、市管理权限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给合作区有关机构行使。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制定措施,加大对合作区指导支持力度,把合作区作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试验田和先行区。

  广东省其他地区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合作区具备条件且有实际需要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合作区探索实施。

  支持合作区以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在经济管理、营商环境、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第五条 合作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大胆创新、先行先试、自主探索,推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彰显“一国两制”优势的区域开发示范。

  合作区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在合作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合作区战略定位和任务要求,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六条 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由广东省、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按照《总体方案》联合组建,实行双主任制。广东省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中央驻粤相关机构是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合作区开发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统筹决定合作区下列重大事项,其中涉及国家事权的事项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一)重大规划,包括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安排,年度预决算建议草案等。

  (二)重大政策,包括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持的重大政策,需要争取国家支持的产业、财税、人才、通关、创新创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合作区立法建议等。

  (三)重大项目,包括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重大项目。重大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四)重要人事任免,包括提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建议人选,任免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执行委员会职能设置、工作机构和人员额度等事宜。

  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合作区实际需要,按照议事决策程序对前款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第七条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是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合作区建设主体执行责任,负责合作区具体开发建设工作,依法履行国际推介、招商引资、产业导入、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是承担合作区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法定机构。

  第八条 原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原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及横琴镇人民政府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承担。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可以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委托给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接的国家管理职权,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交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

  第十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交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的行政职权目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权责清单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合作区发展实际需要,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可以自主决定其工作机构聘用的人员及其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建立与绩效目标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可以从境内外专业人士中选聘工作人员,并应当与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境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广东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应当承担具体保密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授权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三条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合作区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广东省派出机构),负责党的建设、国家安全、刑事司法、社会治安等职能,履行属地管理职能,配合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推进合作区开发建设。广东省派出机构与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通报、重要工作衔接协同工作机制,加强日常信息互通共享。

  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职权清单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与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报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东省方面的成员单位应当与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建立直接工作联系机制,对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给予业务指导支持,协助解决实际问题。

  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发挥统筹协调、决策参谋、推动落实的作用,负责协调广东省有关单位支持合作区开发建设。

  广东省相关部门应当强化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对涉及合作区的事项创造条件、优先安排。广东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应当向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开放。

  第十五条 珠海市应当与合作区建立健全长效对接沟通机制,支持、服务和保障合作区开发建设。合作区的社会管理、城市管理和民生事务等,需要珠海市承接的,由合作区和珠海市协商确定,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广东省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建立合作区收益共享机制。

  合作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具体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

  合作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成本后由合作区与珠海市均等共享。

  合作区国民经济统计指标数据纳入珠海市统计。

  第十七条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负责编制合作区预算草案,经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提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经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提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广东省审计主管部门依法对合作区开展审计监督。

  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廉政审计机制,按照规定对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开展廉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广东省有关部门与合作区加强廉政审计业务交流,促进沟通协调。

  第十九条 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合作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成效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以外,不得设置对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考核、评比等项目。

  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合作区建立以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为统领、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

  合作区开发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创新建设用地、能耗双控、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 合作区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合作区规划,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构建灵活多样的土地供应体系,可以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新出让建设用地应当直接服务于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合作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岛内综合交通系统,畅通对外联系通道,加强“二线”通道及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琴澳一体化立体交通体系建设,推动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衔接顺畅、运作高效的基础设施网络。

  第二十三条 合作区应当依托数字政府基础底座建设城市大数据中心和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搭建高效便捷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支撑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调,实现公共资源智慧化配置。

  合作区建立覆盖城市治理、政务服务、社区治理、民生服务等领域的智能化应用体系,加强琴澳智慧城市合作。

  第二十四条 合作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协调机制,按照安全、高效、适度的原则,加强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优先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在建设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合作区应当健全生态环境评价和监测监管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加强植树造林、湿地保育、岸滩改造、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

  合作区应当充分衔接澳门海湾的生态保护与利用,结合城市功能划分滨海岸线类型,形成集湿地生态、城市形象、生活休闲于一体的海湾景观。

  第二十六条合作区应当借鉴国内国际先进经验,提升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统筹推进污水管网、固废处理、信息基础、公共文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

  支持合作区立足琴澳一体化发展,创新超高层建筑管理模式,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科学合理设定建筑限高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应当会同广东省派出机构成立合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广东省对合作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单独考核。

  第四章 促进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合作区应当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重点发展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中医药、文化旅游会展商贸、现代金融等产业。

  合作区可以与澳门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招商活动。

  合作区与珠海市建立健全联合招商、收益共享机制,推进产业协同发展。

  第二十九条 支持合作区建设发展急需的科技基础设施,引进国内外顶尖科研院所设立重大创新平台,构建技术创新与转化中心,创建国家级重大科研平台,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支点。

  第三十条 支持合作区发展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新材料、新能源、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生物医药产业。

  支持合作区构建特色微电子产业链,建设集成电路先进测试技术和服务平台,布局芯片研发和制造项目,建设全球电子元器件集散中心。

  支持合作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人工智能协同创新生态,开展智能医疗、智能驾驶等领域应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赋能实体经济和城市发展,打造下一代互联网产业集群。

  第三十一条 支持合作区建设中医药生产基地和创新高地,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中国特色的医药创新研发与转化平台。

  在合作区生产的经澳门审批和注册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可以使用“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

  第三十二条 支持合作区发展休闲养生、康复医疗、健康管理、高端医疗服务等大健康产业。

  支持前沿医疗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合作区内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开展干细胞、体细胞临床项目研究。支持合作区内医疗机构与已经依法从事干细胞、体细胞等临床研究的内地或者港澳医疗机构加强交流合作,提升临床研究水平和能力。

  第三十三条 支持合作区发展休闲度假、会议展览、舞台演艺、体育赛事观光、游艇旅游等文旅产业,高水平建设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

  支持合作区开展国际旅游品牌推广,打造“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线路,推动旅游、文化跨界融合,发展影视、原创艺术、动漫、电竞等文化创意产业。

  支持在合作区举办国际高品质消费博览会暨世界湾区论坛。

  第三十四条 支持合作区建设高品质进口消费品交易中心、中葡国际贸易中心和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

  第三十五条 支持合作区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投资等金融业态,支持在合作区创新发展财富管理、债券市场、融资租赁等现代金融业。

  鼓励合作区营造与港澳、国际接轨的金融营商环境,探索构建适应合作区高水平开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第三十六条 合作区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吸引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参与合作区建设,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重大人才载体给予相应资助和奖励。

  支持合作区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加强与澳门人才计划的衔接,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人才招聘、评价激励、科研管理等制度。

  支持合作区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停居留管理措施,实行更加宽松的人员临时出入境政策、便利的工作签证政策。

  第三十七条 对合作区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依照国家规定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者加速折旧和摊销。

  对在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免征。

  对在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免征。

  第五章 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

  第三十八条 推动合作区深度对接澳门教育、医疗、社会服务、交通等民生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为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九条 支持合作区完善在合作区就业、居住的澳门居民子女就学政策,建立衔接澳门的教育服务机制,推动与澳门学校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在合作区内开办澳门子弟学校、子弟班。

  合作区普及学前教育,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加强优质公办学位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幼儿园。

  在合作区就业、居住的澳门居民子女入学、入园,与横琴户籍生享有同等权利。

  第四十条 支持合作区打造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中葡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载体,为澳门青年提供更多的创新创业空间。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澳门青年在合作区创新创业就业提供政策扶持,推动在合作区创新创业就业的澳门青年同步享受粤澳两地的扶持政策。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澳门等境外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专业人才,在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条件下,经备案后在合作区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以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探索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外籍医务人员在合作区便利执业。推动符合条件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经备案可以在合作区内为澳门居民和境外高端人才、紧缺人才提供服务。

  第四十二条 支持在合作区探索提供澳门模式的医疗、教育、广播电视、电影及社区服务等,营造衔接澳门的居住环境。

  在合作区建设“澳门新街坊”等民生项目,拓展澳门居民优质生活空间。

  第四十三条 鼓励澳门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合作区内以独资、合资或者合作方式设置医疗机构。

  前款医疗机构可以经批准后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澳门上市的药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使用临床急需、澳门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大型医用设备除外)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四条 支持合作区衔接澳门养老服务标准及规范,提供多元化的长者照顾服务,建设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四十五条 合作区应当与相邻地区开展区域应急合作,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和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区域联防联控相关工作。

  推动粤澳在合作区共建区域医疗联合体和区域性医疗中心,联合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第四十六条 支持合作区建立与澳门社会服务合作机制,促进两地社区治理和服务融合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社会服务团体依法在合作区内提供相应的社会服务。

  中国籍澳门居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担任合作区社会组织成员或者负责人。

  第六章 推动琴澳一体化发展

  第四十七条 支持合作区构建与澳门一体化高水平开放的新体系,促进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四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货物及物品从澳门经“一线”免(保)税进入合作区。

  对合作区和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货物(过境合作区货物除外)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简化申报程序和要素。

  第四十九条 合作区与内地之间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应当经“二线”通道进出。

  从合作区经“二线”通道进入内地的免(保)税货物,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者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通道进入内地按照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从内地经“二线”通道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并根据需要办理海关手续。

  第五十条 推动在合作区开展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建立更为简便、优化的检验检疫模式。

  第五十一条 合作区在“一线”按照规定实行合作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模式,依法实施卫生检疫。“二线”对人员进出不作限制。

  推动琴澳口岸实施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信息互换、执法互助、监管互认,全面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机动车辆免担保进入合作区。推动放开取得澳门机动车驾驶执照的澳门居民可以在合作区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 合作区实施更加开放的人员出入境政策,为境内外人员进出合作区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在横琴口岸设立的签证机关为外国人进入合作区提供口岸签证便利。

  合作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外国人签证和停居留证件。对在合作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内地人员实行商务和人才签注备案制。

  第五十三条 支持合作区建立高度便利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放宽各类投资者在合作区开展投资贸易的资质要求、持股比例、行业准入等限制。合作区简化政务服务流程,进一步整合审批资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

  支持合作区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提高货物通关效率,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合作区推行与澳门商事登记跨境通办,推动建立与澳门商事登记信息共享互通机制。

  第五十四条 支持合作区建立与其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推动合作区与澳门资金自由便利流动,建立适应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投融资管理制度。

  鼓励合作区、澳门的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保险产品,提供跨境保险服务。

  第五十五条 支持合作区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建设固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绿色通道。

  支持合作区、澳门相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确保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前提下,实现科学研究数据依法跨境互联互通。

  第七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六条 支持合作区加快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

  第五十七条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广东省派出机构根据改革发展需要,经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建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或者建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合作区内实施。

  第五十八条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广东省派出机构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可以建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合作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政府规章的规定。

  珠海市地方性法规、珠海市政府规章中有关规定不适应合作区发展的,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广东省派出机构可以提出调整或者停止该规定在合作区适用的建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珠海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第五十九条 合作区建立综合执法制度,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可以明确一个工作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向社会公布。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可以结合合作区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合作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核发、管理按照国家以及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工作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分别向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其工作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一条 加强粤澳司法交流协作,推动在合作区建立完善国际商事审判、仲裁、调解等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鼓励合作区仲裁机构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建立国际通行商事仲裁机制,搭建琴澳仲裁合作平台。

  鼓励在合作区依法开展国际商事调解。当事人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商事调解协议,经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或者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推动广东省、澳门两地的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业务融合发展。加快建设琴澳国际法务集聚区,优化涉外法律服务。支持在合作区成立律师协会,加强律师行业管理。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在合作区内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澳门公证机构出具或者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出具的民商事领域的公证文书,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合作区内使用。

  澳门居民在合作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按照澳门有关司法援助的条件、范围等规定核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等。

  第六十三条 支持在合作区依法设立域外法查明服务机构,提供包括澳门、葡语系国家(地区)在内的域外法查明服务。

  第六十四条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十五条 合作区建立安全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

  合作区加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反非法集资监管,对禁限管制、高风险商品等依法实施口岸联合查验和入市监管。广东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作区财税金融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派出机构会同中央驻粤相关机构、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建立分工协作、各尽其责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海关、边检、公安等部门综合运用稽查、核查、调查、缉私等监管手段,依法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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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8
文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税发[202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发展“六仗”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向好若干税费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发展“六仗”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向好若干税费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税发〔2023〕13号          2023-02-03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湘江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发展“六仗”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向好若干税费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

  各级税务部门要以“开局就加速,起步即起势”的精气神,迅速建立组织推进机制,细化实化重点任务。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加强税收分析,为地方党委政府进一步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助手。注重收集纳税人诉求,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推动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要加强对税费政策措施的督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尽职尽责服务好全省经济发展大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发展“六仗”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向好若干税费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省“两会”部署,聚焦“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服务打好打赢发展“六仗”,促进全省经济整体向好,切实落实以下税费政策措施。

  一、支持扩大消费

  (一)支持家庭住房改善。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二)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新能源汽车按相关规定免征车船税。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助推广告和娱乐消费。2024年12月31日前,对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50%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帮扶实体经济

  (四)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

  (五)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六)减征“六税两费”。2024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加计抵减服务业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八)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缓征缓缴税费。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款政策的纳税人,其缓缴税款到期后,因资金困难、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时缴税的,可按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缓缴期限届满后,2023年12月31日前可采取一次性、分期或者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鼓励科技创新

  (十)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3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支持创新研发。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十二)支持基础研究。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受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加大技术推广力度。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按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促进对外开放

  (十五)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对有关现代服务业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或者免征增值税政策。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十六)鼓励外商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湖南企业分得的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十七)发展外贸新业态。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将全省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由国家规定的6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十九)增强外向型企业关联交易税收确定性。对将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执行,将谈签和执行由6个环节阶段压减为3个,将谈签时间协商签署办结时限缩短至6个月内。

  (二十)助力湘企“走出去”。对“走出去”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服务,推送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税收政策,提供跨境税收风险防控辅导。聚焦助力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高效解决湘企在非投资涉税争议。

  五、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一)进一步提高办税便利度。继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便民举措。延伸办税缴费网点,探索将申报缴费相关功能整合到商业银行、电信运营商等其他行业的自助终端中。优化升级社保费缴费渠道,在电子税务局中实现社保缴费事项办理。

  (二十二)引导企业诚信纳税。探索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二十三)服务大企业(集团)发展。组建大企业(集团)税收专业团队,提供定制性、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快速响应涉税诉求;聚焦重点行业发展,剖析重点行业发展状况,为做大做强湘企贡献税收智慧。

  (二十四)帮扶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帮助企业保供稳链、打通堵点卡点,贯通产供销。

  (二十五)推行税务柔性执法。探索运用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落实“首违不罚”,建立涉税风险提醒制度,推行重大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实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畅通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渠道。

  六、增进民生福祉

  (二十六)鼓励购买个人养老金。试点地区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按照12000元/年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二十七)减轻家庭育儿压力。扩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将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十八)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十九)支持个缴人员补缴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十)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202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相关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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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3
文号:湘税发[2023]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2-06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精神,进一步促进广西各级税务机关规范税务执法方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公正文明,持续优化广西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订)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按照本裁量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规定。

  二、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如其违法情节涉及两个以上(含本数)裁量阶次的,适用较高阶次的裁量基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除明确规定不含本数外。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首次”,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计算区间。

  六、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2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8号)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原裁量基准部分规范与征管实际已不相适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不断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税务执法方式,提升纳税遵从,持续优化广西税务营商环境,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进一步统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更好促进执法公平,减少纳税争议,提升纳税遵从。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完善相关文字表述,主要涉及序号1、7、27、28、29、30、33、36等事项;二是延长部分事项纳税人纠正违法行为期限,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引导纳税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要涉及序号29、33等事项;三是针对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事项,充分考虑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综合考虑纳税人违法程度、逾期时长等因素,降低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纳税人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体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要涉及序号9、10、11、38、39等事项;四是新增3项涉税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主要包括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相关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等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三、处理《公告》生效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如何适用裁量基准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裁量基准,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本《公告》已生效且规定的处罚较轻或规定不予处罚的,适用本《公告》规定。

  四、《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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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税发[20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皖税发〔2023〕6号         2023-02-03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印发)要求,2023年省税务局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税务力量。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工作安排,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分批接续推出创新举措,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和服务质效提高,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

  二、行动内容

  第一批推出便民措施7类23条,后期将根据纳税人需求、税务总局安排和我省实际,分批推出接续措施。

  (一)诉求响应提质

  1.积极响应纳税人合理诉求。根据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结果,分析短板不足,压实整改责任,全面提升服务质效。开展“新春走万企”意见大征集活动,发挥税费网格化服务责任人作用,广泛征集企业意见建议,建立诉求回访制度,解决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征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意见建议。开展纳税人需求分析,深入分析共性问题原因,纳入“一类问题”解决机制,系统解决同类问题。

  2.探索开展“税直达”试点。分析纳税人行为习惯,推出个性化服务策略,提供税费政策精准推送、纳税申报提示提醒、纳税信用评价动态提醒等“税直达”服务。

  (二)政策落实提效

  3.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组织送政策上门,开设长三角纳税人学堂,更新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指南,加强与财政、民政、经信等部门对接和配合,强化政策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用足用活税收政策。推行“企业所得税+”联动管理新模式,运用系统查询相关税种申报情况,提供个性化、定制式纳税辅导,开展精准服务。

  4.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按照税务总局确定范围,积极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的宣传、落实工作。优化办税服务厅个税专区服务,提供精准辅导等个性化服务举措,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5.深入开展第32个税收宣传月活动。采取省局统筹、市局采集制作模式,创作“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宣传素材,通过网站新媒体平台发布相关报道。结合税务新政策、新举措,利用图文、长图、漫画、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操作指引等方面的产品制作及推广,持续面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围绕税务部门推行便民办税的做法和成效,聚焦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聚焦红利账单精准推送,协调主流媒体加强宣传,让纳税人更有“感”。

  (三)精细服务提档

  6.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广泛搜集困难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对接需求,利用税收大数据,通过“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查询潜在供应商或采购商名单,与外地税务局积极合作,共同推进两地供需匹配企业之间“一对一”对接,促成双方自行自愿按市场化原则实现有效购销,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7.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做好自然人智能应答服务功能上线的岗责配置和技术保障工作,同时做好该功能应用的宣传辅导推广。

  8.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试点。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做好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的设备采购、验收、安装调试等工作,在我省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积极参加税务总局可视答疑试点,借鉴先进省份经验,优化我省税企直联互动平台远程问办功能,探索推行数字化电子发票“问办协同”服务。

  (四)智能办税提速

  9.建立健全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根据税务总局部署,配套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工作,完成我省可信身份体系建设,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缴费。

  10.推行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与各级人民银行沟通,梳理跨境人民币缴税业务流程。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逐步扩大跨境缴税推广范围。

  11.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与人民银行密切沟通,了解我省推广数字人民币业务安排打算,待我省推广数字人民币业务后,与人民银行共同探索数字人民币缴税的业务场景和实现方式。

  (五)精简流程提级

  12.便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退付。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的事前提醒、点对点辅导。

  13.简化变更登记。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优化登记信息同步更新机制,实现纳税人变更信息自动同步、实时更新、业务联办,信息系统自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后,主动向纳税人发送消息反馈情况,并提醒相关业务注意事项,有效解决税务和市监部门间登记信息不同步、纳税人办事“两头跑”问题。

  14.便利个人养老金扣除。指导合肥市税务局做好个人所得税APP个人养老金扣除落实工作。

  15.推进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核验。编制操作指南,开展保险机构操作人员业务培训辅导,帮助保险机构掌握操作流程。优化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运维,及时解决保险机构核验车船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异地车辆车船税缴纳核查情况进行调研,搜集存在问题,及时加以解决或提出完善建议。

  (六)规范执法提升

  16.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加强宣传辅导,鼓励纳税人在汇缴申报时,自主开展智能审核。运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平台,进行疑点筛查,提升申报质量。

  17.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积极宣传,扩大信用修复机制政策知晓面。梳理名单,精准辅导符合复评条件的新设立企业。线上受理,推广信用复评“非接触式”办理。

  (七)服务质效提高

  18.推行“纳税信用绿卡”联合激励。联合25个政府部门,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共同为诚信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授信、项目申报、执法服务、荣誉评选等49项激励措施。

  19.推广税企直连服务。实现企业涉税数据自动获取、发票自动查询,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一键完成。不断丰富应用场景,将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业务纳入直连范围。

  20.进一步压缩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将全省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按规定保持在3个工作日以内。

  21.简化不动产登记流程。纳税信用级别A、B级企业之间交易不动产的,承受方缴纳契税后可直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2.打造“问办协同”服务格局。采取“热线+窗口+云上+工单”分布式服务新模式,动态调配全省办税服务资源,全力打造具有安徽特色的“问办协同”服务新格局,建成“问、办、查、评、送”一体化纳税服务新模式。

  23.推行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免申即享”。扫描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尚未提交加计抵减声明表的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动推送政策提醒、自动预填数据、自动计算享受金额,纳税人自行确认即可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部署,统一推进。开展“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内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将“春风行动”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满意度、落实深改意见和“一改两为”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部署,统一推进,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更大力度推动办税缴费便利化。

  (二)创新举措,创优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聚焦上级部署,盯紧纳税人需求,把准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标先进地区做法,主动创新举措,分批出台集成式行动措施,展现“春风四季”不断档的新气象新作为。要及时总结提炼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创造条件复制推广。要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建议,把市场主体诉求作为第一信号,建立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持续改进服务。

  (三)强力宣传,强化品牌。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协调中央驻皖和地方主流媒体,走进纳税人、走进基层,采访报道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切身感受,宣传“春风行动”效果。要围绕“春风十年”制作宣传产品,提高活动知晓度。要丰富宣传内容,统一宣传口径,充分借助新媒体、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展内外宣传,让纳税人更有“感”,扩大“春风行动”优质服务品牌效应。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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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3
文号:皖税发[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税发[2023]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青税发〔2023〕7号        2023-02-06

各区、市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抓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研究决定,2023年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先行推出第一批2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还将分批推出若干接续措施,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贡献税务力量。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紧紧围绕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打连发、呈递进,分批接续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以税收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行动内容

  第一批推出6大类2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其中落实及细化总局服务举措17条,新增青岛特色服务举措10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诉求响应提质

  组织开展全市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根据总局开展“税直达”试点工作要求,按照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不断优化服务策略,探索推出相关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持续推进“一直两线”个性化税费咨询服务模式。举办“青税智(直)播”,面对面解读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开展“12366局长在线”和“12366处长在线”,由高层级税务专家连线对话纳税人缴费人,解答政策难点,解决疑难杂症,实现税费咨询诉求的快速优质响应。针对目前税务工作的短板弱项开展问计问需活动,邀请税务体验师、特约监察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纳税人缴费人代表积极参与,找准“用户视角”,深度了解社保费缴纳等业务办理过程的体验感;摸清“用户需求”,关注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及时掌握企业的政策诉求和预期感受;响应“用户预期”,强化部门联动,推进堵点痛点难点问题的快速解决。

  (二)政策落实提效

  跟进落实总局工作部署,开展针对不同优惠受众群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专项辅导与宣传,提高宣传辅导的精准性。创新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综合运用直播、现场讲解、短视频、微信等方式,细化政策辅导,提升辅导效果,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积极扩展个税“云上“数据运用,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按照总局要求,围绕市局重点工作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便民办税政策措施。持续与市民营经济局深度合作,同向发力,依托中小企业服务月、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活动,推出系列服务“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举措。政策直达,推动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见效;精准滴灌,让政策红利惠及广大市场主体;护企成长,全方位优化民营和中小企业税费服务。为民营企业营造“小草繁茂”的成长环境,助力民营经济蓬勃发展。

  (三)精细服务提档

  认真落实总局工作要求,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做好“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应用,积极为青岛市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按照总局部署,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不断提高智能咨询服务水平。按照总局部署,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试点,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咨询服务。发挥青岛试点先行优势,打造“未问先送”“想问即得”的智慧办税服务新模式。全面辅导引导纳税人非接触式办税,实现从“实体窗口”服务向“云端窗口”服务转变;探索将“办问协同”融入征纳互动中,推进服务资源的集约化整合和集成化应用,实现解答与解决问题的“分步串联”向“同步并联”的转变。努力将青岛征纳互动服务打造成样板品牌。升级社保费移动端缴费服务功能,将基数申报、选档缴费、明细查询、凭证打印、特殊缴费等多项社保缴费功能一体集成,提供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社保“掌上”缴费体验,让自然人缴费人轻松缴费,尽享便捷。深度服务国家战略,围绕服务上合新区、服务临空综合保税区、服务“中欧班列”推出“一揽子”税费服务新举措。延伸上合新区综合服务平台税收业务办理事项,建立重点工作协调机制,与地方政府、海关深化合作,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成立空港综保区税务服务专班,为重点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税务智慧”支持。同中欧班列运营公司建立常态化的联系机制,建立税务专家轮值税企联络员制度,助力企业在“一带一路”中跑出“加速度”。深化拓展税务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举措。在地方融媒客户端等开设“税务之窗”频道专栏,面向乡村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利用农村“小喇叭”、税收义务宣传员等,通过精准滴灌、循环播报辅导,打造家门口的税惠助农政策超市。成立“青禾金穗”志愿服务团队、“税务蓝”兴农小分队,组织青年干部、涉税中介机构开展深入农村、农户及农村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开展宣传辅导,组织“一对一”结队帮扶活动。优化税费共治机制,税务网格逐级对接融入地方网格,搭建“涉农数据服务便利店”,整合归集各类内部数据,创建“税务惠农计算器”品牌,提供算现状、算前景、算政策、算优惠、算产销、算生态6类服务,开展“助推农业企业产销”专项行动,促进涉农企业发展。

  (四)智能办税提速

  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方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业务。按照总局部署,落实好跨境税费缴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要求,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直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作为第二批数字人民币试点城市,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基础上,继续按照总局和市委市府关于数字经济和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的系列部署,持续拓宽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各项税费,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多元化税费缴纳需求。深挖办税服务大数据潜能,探索建立办税服务“八维智数”成效监控评价,设立“三化三率两时间”评价指标,主动掌握、动态分析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的需求变化,变“服务跟跑”为“服务先行”。

  (五)精简流程提级

  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根据总局部署,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开发上线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功能,为试点城市纳税人填报享受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提供便利。积极扩展税费数据信息,推进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整合部门链条资源,依托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拓展集成社保缴费网办、掌办功能,积极推动落实“参保缴费一件事”,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经办与缴费业务,一次办、一起办、高效办,推动政务服务再提速,社保缴费更便民。

  (六)规范执法提升

  按照总局的统一安排,升级、完善、推广使用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好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总局要求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联合市工商联等部门,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导涉税机构参与税收宣传志愿服务。依托信息化平台为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申报缴费、申领发票、办理退税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规范中介服务行为,鼓励涉税专业机构提升信用等级,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支持其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全市税务系统要坚持党建引领,提高政治站位,把党的领导贯穿“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坚持真抓实干,主动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持续推进“赋美岛城”品牌建设,为青岛市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税务力量。

  (二)狠抓工作落实。全市税务系统要全面把握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规范高效,对标对表总局工作部署,推动各项措施及时出台;市局相关处室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及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市局要加强沟通协作,细化重点任务,确保“春风行动”措施真正落实见效。

  (三)积极探索创新。全市税务系统在落实过程中要坚持改革创新,聚焦堵点难点痛点,顺应纳税人缴费人期盼,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进行总结提炼,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将青岛税务各项举措打造成创新性、引领性的示范举措。

  (四)营造良好氛围。全市税务系统要结合“春风行动”开展成效,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加大对“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于“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优秀经验做法,及时报送市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青岛市税务局2023年第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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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6
文号:青税发[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武政办[2022]15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政办〔2022〕158号          2022-12-31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31日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第三条 按照保障基本、公平适度、平稳过渡、协同联动的原则,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将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统筹共济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制度。

  第四条 市医保部门负责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服务管理、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调整个人账户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确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照定额计入,计入标准按照我市2021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确定,具体计入金额为每月83元。

  1953年底之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不再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不计入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可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补助标准参照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金额的80%执行,具体补助金额为每月66元。

  第七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本市规定年限或者按照规定补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退休人员政策执行。

  第八条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在实现信息系统支撑的前提下,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在实现信息系统支撑的前提下,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四)其他符合国家、省允许使用的范围。

  第九条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者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项目的支出。

  第十条 个人账户资金的结转使用和继承按照本市个人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第十一条 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给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相关赔偿。

  第十二条 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的规定。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按照异地就医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设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

  第十四条 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年度设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为7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500元。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一)在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2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16%,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4%;

  (二)在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3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8%;

  (三)在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5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3500元,退休人员4000元。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在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常驻异地、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常驻地、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因其他情形在本市统筹范围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后,余额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普通门诊统筹费用与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统筹费用分别管理,分别计算。

  第十九条 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与住院、门诊慢特病、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年度支付限额分别计算,合并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条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3号)规定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障的“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养老人员,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四章 医药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当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对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者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具体定点就医管理及结算办法,由市医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

  第二十四条 生育门诊医疗费用、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和需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品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政策按照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经办机构、医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执行统筹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实时监测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健全医药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和患者应当优先使用国家和省、市集采中选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等疗效确切、价格适宜的药品。

  第二十七条 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健全医疗行为诚信体系管理,严格门诊处方评价机制、检查检验考核机制、售药购药评价机制、医保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市医保部门对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运行情况定期评估,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机制改革,是国家、省、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2022年6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要求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通过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举措,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模式转向互助共济模式,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我市职工医保制度2001年建立,一直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相结合的模式,个人账户主要保障参保人门诊就医和购买药品的费用支出,统筹基金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医疗保障需求不断提高,个人账户保障功能不足,共济性不够等局限性也逐步凸显。为贯彻落实国家、省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增强门诊保障能力,降低参保人就医费用负担,经充分调研,精心测算、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多次专题研究,制定出台了《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实施后将带来哪些政策待遇变化?

  《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包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共济。细则实施后,给我市参保职工带来的变化是,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进行了调整,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给家庭成员使用。

  (一)增加了普通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是指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1.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待遇享受年度。

  2.年度内起付标准(俗称“门槛费”)累计为在职人员700元,退休人员500元。

  3.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8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政策向退休人员进一步倾斜,退休人员一级(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4%,68%和60%。在这项改革中,进一步强化了“三医”改革的协同性,充分发挥了医保制度和医保基金的引导作用、杠杆作用。提高了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鼓励参保人在基层就近首诊,缓解大医院“就医难”的问题。考虑到退休人员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患病率比年轻人高,医疗需求更大,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体现报销政策向退休人员倾斜。

  4.在职职工门诊统筹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退休人员门诊统筹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当年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5.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住院医疗待遇时,不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二)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发生调整

  1.在职职工由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2.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增加了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原则上不再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不计个人账户。

  3.单位退休人员按照2021年我市平均养老金水平(不含居民养老)的2.5%划入个人账户,明确为83元/月;对于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可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参照单位退休人员个账比例的80%计入,明确为66元/月。今后如国家、省级标准调整,我市将同步调整。

  4.改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后,增加的资金全部进入我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全部用于我市职工门诊保障,个人账户的已有积累部分仍归个人所有,不受影响。

  (三)个人账户使用实现家庭共济

  在省医保信息系统的支撑下,个人账户逐步可以实现家庭共济。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也可用于本人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

  (四)做好与门诊慢特病制度的衔接

  原门诊治疗特种疾病和慢性病的政策待遇保持不变,将根据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相关政策,扩大病种保障范围,规范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和认定标准,适当调整门诊慢特病待遇水平。

  三、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设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为确保制度安全平稳运行,我市按照低水平起步原则设计政策,为后期适时调整政策预留空间。总体上说,制度改革后,参保人员的待遇总体有所提升,和全国同类城市相比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一是参保人待遇普遍提高,门诊费用有了新保障。在职人员年度最高可享受待遇达到3500元;退休人员年度最高可享受待遇达到4000元。相比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人均降低的额度,门诊待遇高于个人账户平均扣减近2000元。

  二是方便群众就医,加大基层医疗机构支持。本次改革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一级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达到30%,老百姓的小病在基层医疗机构治疗,就医成本会大幅度下降。医保基金每年有很大一部分将投向基层医疗机构,充分发挥了医保基金对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引领作用和提升作用,促进医疗资源在配置总量不变的条件下形成更优配置。

  三是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原来统筹基金只能在门诊治疗门诊慢特病和住院使用,现在门诊也同样可以报销,也有利于减轻住院压力,缓解大医院住院难问题,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

  四、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怎么报销?

  一是要定点就医。目前参保人员在定点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我市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

  二是门诊费用范围要符合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范围外的不予报销。

  三是参保人应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同时由于门诊统筹实行的起付标准是年度累计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如果不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经办机构无法准确掌握参保人的费用信息。

  四是参保人在异地就医的,已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常驻异地、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常驻地、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享受与在我市符合规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同等报销政策。因其他情形在我市统筹范围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后,余额再按照在我市符合规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政策报销。考虑到目前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因此参保人异地就医也应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

  五、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将如何实施?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于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个人账户计入方式不变。2022年12月31日起,拓宽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参保职工在我市统筹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可通过申请,关联到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使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就诊时的个人自付费用。下一步,将逐步实现用于本人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2023年2月1日起,个人账户按新方式计入,实施普通门诊统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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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31
文号:武政办[2022]1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武政规[2023]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武政规[2023]5号         2023-02-05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抢抓经济恢复重要窗口期,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经济活力,提振市场信心,营造“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的发展氛围,推动我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强化供给侧保障

  (一)强化金融支持。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自2022年第二季度起至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新增10家线下首贷服务站,完善线上首贷服务专区,落实全省首贷户贷款贴息政策,出台细化政策措施。补充市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加大担保融资增信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企业针对餐饮、零售、住宿、旅游等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专属政策性担保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降低担保费率。扩大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农业应急基金适用范围,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扩大武汉产业发展基金规模,聚焦重点产业、科技型企业、优势项目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对我市在沪深北交易所新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比例投放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对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票据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国资委,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二)帮扶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3月31日前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滞纳金。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给中小企业。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无担保、无抵押”线上融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地方金融局,市文资办,武汉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燃气热力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土地供给保障。加强产业用地供给,强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配套。在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深化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共享,企业免费享受评价成果。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照不低于起始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除竞买保证金之外的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在1年内缴清,特殊项目可2年内缴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稳岗就业创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照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照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照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照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执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2023年,继续对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制造业企业缓缴税费政策,自2022年9月1日起,对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在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者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扩大有效需求

  (六)提升消费市场热度。适时启动投放新一轮消费券。对限上餐饮企业春节期间(大年三十至初六)坚持开门营业的,按照经营面积分类给予财政补贴。鼓励企业、(商)协会开展“跨年消费季”等“乐购武汉”系列消费促进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于承办市级以上重大消费促进活动且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按照活动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家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3年一季度批零住餐行业规模居所在行业前二十位且同比增速达到10%(含)以上的限上企业,给予批发零售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15万元。抢抓全省促汽车消费专项政策延期机遇,支持武汉经开区、江夏区联合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开展购车补贴活动,活动时间延续至2023年3月31日。对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汉举办首发首秀活动的,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对在本市新开设、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的首店,按照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推进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对每新开一家直营或者加盟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着力扩大有效投资。支持企业提高亩均投资强度,结合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差异化需求,精准实施混合用地出让、容积率提升、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绿化率区域统筹等政策。对新开工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用于项目的车间厂房、园区基建、设备以及配套软硬件系统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款),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最长贴息期限为3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八)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实施外贸“千企百展拓市场行动”,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生的境外参展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交通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对企业出口产品国际检测认证、品牌商标注册收购、境外广告等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跨境电商产业园、公共海外仓,在国家和省级支持基础上,市级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每家支持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对达到跨境电子商务标杆园区标准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每家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二手车出口企业建设国际营销体系、物流费用等成本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每家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困难行业发展

  (九)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居民家庭合理住房消费,结合房价和新房库存情况动态调整住房限购范围。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购房的居民家庭可新增一个购房资格,在非限购区域拥有的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认定套数,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可实行购房资格“承诺办、容缺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在重点监管资金中增加“项目主体结构达到三分之二进度”拨付节点。优化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增加申请预售许可次数,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小于栋。在保证城市功能和品质的前提下,新出让住宅项目原则上不附带宗地范围以外的建设义务;宗地范围以内,因落实城市规划确需由竞得企业代建的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等,除政策明确规定须无偿移交的以外,其他建成后原则上按照成本价进行有偿回购。(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对列入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实施方案的重点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对被认定为全国5A级、4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升等级的企业,给予补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规上公路货运企业,以及货物周转量排名靠前的公路货运企业,按照省级支持资金额度的20%予以配套奖励。出台天河机场国际客运航线奖励政策,对在汉恢复及新开国际客运航线的航空公司予以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重要远程(洲际)客运航线予以奖励。出台新一轮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航运航线补贴政策,对出海、联运、中转、上游等重点航运航线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旅游、体育业引客入汉。面向市内外游客免费发放100万张以上旅游惠民券。对2023年上半年接待外省游客总数排名前十的收首道门票的A级景区进行奖励,每家奖励30万元。支持体育旅游发展,发放1000万元体育消费券,经评估认定为重大体育赛事的项目分级(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分别给予不少于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会展业振兴发展。对新落户我市会展企业,按照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首个超过5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举办2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消费展,按照举办规模给予10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举办1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专业展,按照举办规模给予2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举办6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大型展,奖励金额按照展览规模上浮5%—10%。对获得国际展览联盟(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机构认证的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展览项目首次取得UFI认证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举办的经贸类、科技类会议及达到一定层级企业年会,住宿间夜数500个(含)以上予以奖励,并可以按照会议国际化程度、主办方层级上浮奖励金额,单届会议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对引进展览的展馆,按照全年引展个数给予奖励,单个展馆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引进会议的酒店,按照参会人数给予奖励,单个会议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推动企业加快发展

  (十三)支持企业扩大经营。对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含)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上年度无基数新进规企业只需满足营业收入增量条件);对2023年营业收入增量达到1亿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含)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上年度无基数新进规企业只需满足营业收入增量条件);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对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前三十位且同比增速达到20%(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通过免费诊断、设备补贴、示范奖励等方式,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全覆盖。在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领域,发布一批应用场景创新重点任务,对揭榜后经考核认定实施成功的,按照项目总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对我市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年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达到15%及以上的软件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年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推动企业研发政策应享尽享,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支持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支持农业新业态发展,创新发展预制菜产业,引导农产品“出村进城”,认定一批优质农产品电商运营企业,支持农产品线上销售。对在头部电商平台开设线上旗舰店的品牌农产品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补贴;对搭建品牌农产品原产地生产、分拣基地特色直播间的企业,每个给予不少于10万元补贴;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商示范企业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六)帮助企业松绑解压。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开展“银税互动”服务,助力提高企业贷款获得率,压缩小微企业办理纳税信用修复时限。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和商业街区设置外摆。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畅通市场主体投诉、举报途径,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维权救济制度,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服务,指导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纠纷。持续加大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我市已出台现行有效的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3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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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5
文号:武政规[20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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