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晋人社厅发[2023]4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总工会 山西省企业联合会/山西省企业家协会 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总工会 山西省企业联合会/山西省企业家协会 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3〕4号            2023-02-15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关系治理提质增效,推动企业与职工共商共建共享,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总工会

山西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2月15日

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扎实推进劳动关系治理提质增效,按照《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各类企业持续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促进和谐文化建设。力争到2027年底各类企业及企业聚集区域普遍开展创建活动,实现创建内容更加丰富、创建标准更加规范、创建评价更加科学、创建激励措施更加完善,创建企业基本达到创建标准,和谐劳动关系理念得到广泛认同,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形成。

  二、创建内容

  (一)企业创建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把关定向、团结凝聚各方力量的作用。全面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强化劳动争议预防,促进劳动争议协商和解。加强人文关怀,培育企业关心关爱职工、职工爱岗爱企的企业文化。

  (二)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创建的重点内容。健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党委领导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推动辖区内企业普遍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宣传、用工指导服务,搭建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调平台,及时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布局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站式、智慧化、标准化劳动关系公共服务。

  (三)行业创建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加强对行业内企业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积极推动行业内企业普遍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宣传、用工指导服务,搭建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调平台,维护职工基本权益,及时预防化解行业内劳动关系矛盾纠纷。

  三、创建标准

  根据本地企业的类型、分布、职工人数和劳动关系状况以及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工作基础和行业实际等,分类培育,分步推进。

  (一)企业创建标准

  1、企业党组织健全,在创建活动中,组织职工、宣传职工、凝聚职工、服务职工的职能作用发挥充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2、企业工会组织健全、运行顺畅,针对工资等职工关心的问题定期开展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协商程序规范、效果良好,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

  3、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及时调处劳动争议和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劳动争议协商和解。

  5、职工培训制度健全,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岗前培训、学徒培训、脱产培训、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大幅提升职工技能水平。职工教育经费足额到位,经费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6、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努力培育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富有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承担报效家园、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责任。

  7、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不断改善职工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支持和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保障生育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职业发展机会和待遇。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建立职工健康服务体系,塑造职工幸福生活环境,提高职工生活品质。

  8、职工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较强,能够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9、职工满意度较高。职工对劳动报酬、社保缴纳、休息休假、工作环境、技能培训、劳动条件、协商民主、人文关怀等指标综合评价满意度高。

  (二)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

  1、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党委领导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健全,将创建活动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台推进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2、辖区内企业用工管理普遍合法合规,基本达到创建标准。

  3、辖区内企业普遍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制度,对不具备单独开展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实现覆盖。

  4、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联动化解机制,对辖区内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劳动关系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处劳动争议。建立健全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和重大劳动争议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5、成立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辖区内企业普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对不具备单独建立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职代会实现覆盖。

  6、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职业危害事故以及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机制健全有效。

  7、根据辖区内企业规模,合理布局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达到服务标识统一、服务场所固定、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内容完备,配备一定数量的劳动关系协调员,经常性地对辖区内企业创建活动进行督促指导服务,定期组织培训、交流、观摩等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提升服务效能,形成地域、行业特色鲜明的公共服务品牌。

  (三)行业创建标准

  本区域内行业创建机制健全,协商协调成效明显,行业内企业总体规范,矛盾纠纷调处顺畅有效。(详见附件3)

  四、时间进度

  (一)安排部署(2023年1-3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定下发《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对全省创建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全市创建活动进行安排部署,2023年3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

  (二)开展创建(2023年4月—2027年底)。在各级劳动关系协调三方的指导下,各级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行业对照创建内容、创建标准自行开展创建活动,努力实现劳动关系生态良好、和谐融洽。(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各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行业)

  (三)评估验收(2023年12月-2027年底)。每年底各级劳动关系协调三方对辖区内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行业开展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评估验收。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行业对照评估表(详见附件1、2、3)先行开展自我评价,达标单位向当地劳动关系协调三方申报,并附自评表。当地劳动关系协调三方进行评估验收后,将验收达标单位报上级劳动关系协调三方办公室,并附评估表。经省劳动关系协调三方研究确定为达标单位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

  (四)总结推广(2027年底前)。各市对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梳理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存在不足和典型案例报送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辖区内创建典型案例,及时加强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联、省工商联)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创建评价机制,科学设置创建标准指标体系,明确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定期开展创建评估,引导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对照创建标准开展自我评价,由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其是否达标进行评估。健全创建示范单位评审评估制度,在坚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定期集中评审的基础上,探索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综合评估,形成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评审为主、社会评估为补充的和谐劳动关系评审评估机制和规范统一的综合评价体系,提高评审评估的客观权威性、科学合理性和社会公信力。

  (二)开展检查督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采取系统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自我检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对创建活动部署、创建活动进度、创建活动举措、创建活动成效等进行检查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创建活动走稳走深走实。省级劳动关系协调三方适时对各市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联合督导。

  (三)落实激励措施。对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工作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行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每三年开展一届的“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和每五年开展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时,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对全省创建活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国家推荐申报。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先进单位和个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化人社公共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一对一用工“诊断”,提供定制化企业薪酬数据服务,开通人社公共服务经办快速通道,优化各项补贴申领和办理流程,及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达到创建标准且符合守法诚信等级要求的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主动上门开展政策调研指导,开辟劳动争议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将达到创建标准的企业作为推荐和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信用企业、全国企业优秀文化成果、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全国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等荣誉的重要参考因素。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先进单位和个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创建单位定点联系培育机制,加强日常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督促创建达标单位在持续巩固已有成效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创建水平。健全创建示范单位的动态退出机制,由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采取抽查、普查等方式,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以及群体访、群体性事件、集体停工事件等信息,加大动态精准核查力度,定期对已命名的示范单位进行核查。对因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拖欠工资等构成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及引发较大影响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极端恶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事故、负面网络舆情的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单位,由省级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同意后,取消命名,收回铭牌,并在全省范围内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创建活动作为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增强创建实效。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将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确保专项经费投入。要选定代表性强、积极性高的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等单位先期开展创建活动,并认真研究制定创建方案,精心组织创建活动。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部署、组织、调度,发挥三方机制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人社部门要牵头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调研、督导和服务工作,完善创建活动的申报、备案、资料建档、评价评审、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台账,定期通报创建活动信息。工会组织要强化对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引领,健全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政策咨询、协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服务,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根据企业特点提供“诊断式”、全流程、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指导,教育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与主流媒体、新媒体的协同配合,将创建活动与宣传工作一体谋划、一体推进,通过设立宣传月、开设宣传专栏、组织业务技能竞赛、举办巡回演讲、开展主题征文和摄影作品征集、拍摄专题片、培育教育实践基地等方式,全景式、立体化、多角度、持续性展现创建活动的生动实践和昂扬气派,用心用情用力打造创建活动特色品牌,提高全社会对创建活动的认知度、参与度和美誉度。要大力宣传创建活动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扩大创建活动的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营造共商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1、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估表

  2、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估表

  3、和谐劳动关系行业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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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5
文号:晋人社厅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监发[2023]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3﹞2号            2023-01-13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3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解读

  一、政策的背景情况是怎样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二、主要内容都包括哪些?

  《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包含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涉及的5项行政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其中新增4项,调整1项。

  三、具体内容都包括哪些?

  针对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等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裁量基准特点都包括哪些?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立法目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确定从是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涉及人数是否众多、是否影响到妇女的就业生活健康等、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方面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五、关键词解释

  1.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涉及5人以上的怎么理解?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涉及5人以上”是裁量基准表中关于一般违法行为情形的表述,是指违法行为不符合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但是涉及人数较多,在5人以上的情形。

  2.什么是影响到劳动者就业、影响职工生活、健康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影响到劳动者就业、影响职工生活、健康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是裁量基准表中关于严重违法行为情形的表述,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实施违法行为对女性劳动者造成了人身、财产、就业方面的实质损害,或者形成恶劣的社会舆论、突发事件等不良的社会影响后果等。

  六、适用范围是什么?

  《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适用于本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七、执行标准都包括哪些?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八、注意事项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京人社监发〔2022〕4号)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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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3
文号:京人社监发[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地税政二[2000]9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0]92号        2000-11-24

  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根据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我省确定为每月800元。

  二、根据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从业人员的税前工资列支标准,我省确定为参照同行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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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11-24
文号:闽地税政二[2000]92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粤澳深合执字[2023]5号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粤澳深合执字〔2023〕5号               2023-02-28

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打造成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新平台、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新示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新高地,支持澳资企业在合作区发展,合作区设立惠澳专项资金,为澳资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并降低运营成本。结合实际情况,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合作区,在合作区银行开设单位存款账户并实质性运营的澳资企业。澳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合作区成立的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投资人应为澳门居民或者在澳门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澳门居民和澳门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但不含股权代持。

  (三)符合《总体方案》要求,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产业。金融业相关政策,由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承诺自领取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

  (五)申请本办法补贴时未被列入合作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六)同一投资人在合作区成立多家澳资企业的,可用该投资人身份认定不超过两家澳资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和奖励。

  澳门居民在合作区从事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名词定义

  (一)“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二)“办公用房”是指在合作区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含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的新建办公场所。“办公用房”应为自持物业且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三)“商业用房”是指经合作区规划部门批准用作商业功能且自2015年1月1日之日起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的新建用房。

  (四)“营业收入”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以纳入合作区统计范畴的数据为准。

  (五)“澳门居民”是指澳门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六)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四条 载体信息采集及认定

  “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的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方需至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办理信息采集并认定及公示。

  第二章 澳资企业在合作区实体办公

  第五条 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对入驻合作区租用办公用房且签署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含本办法实施前企业在合作区已签订租赁合同的租期)的澳资企业,合作区执委会参照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价给予租金补贴。若评估价高于实际租赁价格的,则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基数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补贴,免租期内不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租金评估价的70%且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为人均最高15平方米,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参加社会保险并实际办公的人数核算。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同一企业最多可连续补贴36个月。

  办公用房需为业主授权委托或业主直租,转租或分租的用房不享受本条规定的租金补贴。在合作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产业、办公、商业项目的澳资企业不享受本条规定的租金补贴。

  第三章 澳资企业在合作区从事商业经营

  第六条 商业用房租金补贴

  对入驻合作区租用商业用房且签署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含本办法实施前企业在合作区已签订租赁合同的租期)的澳资企业,合作区执委会参照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价给予租金补贴。若评估价高于实际租赁价格的,则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基数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补贴,免租期内不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租金评估价的70%且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月,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同一企业最多可连续补贴36个月。

  商业用房需为业主直租,转租或分租的用房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在合作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产业、办公、商业项目的澳资企业不享受本条规定的租金补贴。

  第七条 商业用房装修补贴

  澳资企业在合作区使用商业用房开展商业活动的,按照装修费用的70%且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补贴,每家企业可获得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商业用房装修补贴分两年拨付,每年拨付补贴金额的50%。

  在合作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产业、办公、商业项目的澳资企业不享受本条规定的装修补贴。

  第八条 品牌落地奖励

  “澳门特色老店”在合作区首次开店且实际经营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品牌落地奖励;“澳门特色店”和入选“商汇馆”的澳门企业在合作区首次开店且实际经营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品牌落地奖励。

  收录在最新一期“米其林指南”的澳门餐饮企业或澳门居民、澳门法人与其它地区收录在最新一期“米其林指南”的餐饮企业合作,在合作区首次开设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餐厅且实际经营满一年的,按照开设餐厅时设立主体的米其林星级分别给予三星200万元、二星100万元、一星50万元的一次性品牌落地奖励;首次开设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实际经营满一年的澳门“必比登推介”餐厅,给予30万元一次性品牌落地奖励。

  入选美团点评最新一期“黑珍珠餐厅指南”的澳门餐饮企业,在合作区首次开设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餐厅且实际经营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品牌落地奖励。

  “澳门特色老店”“澳门特色店”或入选“商汇馆”“米其林指南”“黑珍珠餐厅指南”的品牌方应当授权澳资企业使用品牌店铺的商号、商标、标识等品牌信息。

  符合上述两项标准及以上的澳资企业,应当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品牌落地奖励。

  第四章 澳资企业在合作区发展

  第九条 经营奖励

  对本办法实施后新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澳资企业,纳统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次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50%以上的奖励30万元;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增速达到50%以上的奖励3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给予奖励不超过120万元。

  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澳资企业,次年和第三年营业收入增速符合上一款规定的,可按照上一款申请奖励。

  第十条 研发费补贴

  澳资企业在合作区实际经营并开展研发活动,经核定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万元的,可享受研发费补贴。补贴金额为经核定的该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的10%,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会展补贴

  澳资企业参加合作区组织或发起的国际性的或由国家、广东省、珠海市、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其他地方政府主办的专业展会,给予9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二条 法律咨询服务

  澳资企业设立首年可享受合作区免费提供的企业设立及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区惠澳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十四条 适用原则

  除法律法规外,申报主体在享受本办法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

  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或承接原横琴新区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澳资企业可以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择一选择适用。澳资企业按照本办法申请扶持和优惠后,不得再申请合作区出台的(或承接原横琴新区的)其他政策规定的同类扶持和优惠。

  第十五条 申报流程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每半年安排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澳资企业应按时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进行审核并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拨付。

  第十六条 资金监督

  申请主体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受到刑事处罚或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的,禁止其申请相关补贴。

  载体的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与申报主体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补贴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业主(管理方)的备案申请,同时禁止其申请合作区扶持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操作指南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制定操作指南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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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粤澳深合执字[20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办函[2023]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3〕35号          2023-02-2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8日

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两会”和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的工作部署及《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工作安排,推动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金融“活水”作用,强化对重点领域的金融要素保障,持续有力推动更高水平金融改革开放,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2023年全省新增社会融资规模4万亿元,本外币存款、本外币贷款、证券交易额和保费增速分别高于10%、12%、15%和6%,带动金融业增加值增长8%。着力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其中:为制造业、科技创新提供融资1万亿元以上,全年境内上市公司增加70家以上,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和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融资1.5万亿元左右,为县域振兴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供融资1万亿元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以横琴、前海、南沙三大平台金融开放创新为重点,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

  1.加快推动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广东“十四五”时期“123+双10”金融产业规划,建设体系完善、机构健全、市场有力、人才活跃的现代金融体系。壮大现有法人金融机构,推动筹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国际海洋开发银行,研究组建省级大型产业投资基金和金融控股公司,引进境内外大型金融集团的理财子公司、金融租赁、金融科技、融资租赁等功能总部。推动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上市或开展并购重组。提升金融要素市场化配置功能,深化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市场注册制改革,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创新发展,完善期货产业链,规范发展大宗商品、数据等要素交易市场。完善广东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提高金融数字化水平,推进全省范围内数字人民币应用创新试点和深化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应用创新试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2.高水平推进横琴、前海、南沙三大平台金融开放创新。贯彻落实好金融支持横琴、前海合作区建设的意见。加快横琴合作区跨境资金“电子围网”建设,探索跨境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支持澳门银行保险业到横琴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探索对澳门民生金融服务新模式。加快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建设,推动前海在外汇管理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领域先行先试,优化前海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推进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与前海QFLP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研究出台金融支持南沙建设专项措施,推进南沙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和气候投融资试点,探索在资本市场、科创金融、跨境保险、绿色金融等领域扩大与港澳地区的双向金融开放合作。(省大湾区办、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政府横琴办,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负责)

  3.深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扩大“深港通”“债券通”业务,推动“互换通”尽快落地。探索进一步拓宽“跨境理财通”试点范围。加快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落地。积极推动扩大跨境车险“等效先认”实施范围。继续向财政部申请香港、澳门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广东企业到香港上市或到港澳发行债券融资,以及到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4.统筹开展全省新一轮区域金融改革创新。争创广州绿色金融改革示范区、广深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高标准建设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和广东数字金融产业园。支持汕头经济特区探索华侨金融创新,引导华侨华人资本设立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区域管理和服务总部。支持湛江、汕尾发展海洋金融,促进海洋产业、临港产业、绿色化工发展。支持茂名申报国家级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支持梅州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组织开展广东金融创新奖评选。(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二)立足制造业当家和科技创新强省建设,实施三大“金融+”工程,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5.实施“金融+制造”工程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牵头行”服务模式,为我省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集群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推广设立银行制造业服务中心,加大对储能、集成电路、硅能源、超高清视频显示等重点产业的支持,扩大技术改造信贷规模。继续加强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对江门、惠州、肇庆市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3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对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代偿损失,给予50%的分担补偿,对再担保费给予适当补助。抓住注册制改革机遇,加大制造业企业辅导改制上市工作力度。出台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当家”的政策文件。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进全流程线上应收账款融资与“政采贷”服务。对通过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支持。(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6.实施“金融+科创”工程促进金融、科技、产业高质量循环。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加快广东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科技创新专板”建设,发挥广州等科创金融服务基地功能,实施科技企业“全链条培育计划”,做好股份制改造和申报上市的服务工作。鼓励地市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优化激励约束、容错免责、绩效评价等管理机制。积极发展天使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研究制定促进私募基金和科技创新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专门政策。支持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开展技术交易、技术对接资本相关业务,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大力推动科技保险,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外部直投”等金融工具和产品创新,扩大股权、债券等多渠道融资,集中资源支持芯片、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创新发展。(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7.实施“金融+海洋”工程形成“海洋牧场”等新增长点。支持银行机构成立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专营事业部和分支机构,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吸引外资以及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和社会资本支持“海洋牧场”发展,发展海洋设备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引导保险机构创新地方特色涉农(渔)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覆盖面。(省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三)落实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推动房地产与金融形成良性循环。

  8.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用足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保持开发贷款和债券融资稳定,加快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支持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合规参与房地产项目并购重组。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支持优质房企与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存量融资展期,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和开展股权融资,为优质房企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增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建筑企业信贷服务,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9.支持租购并举的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鼓励银行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长租房市场发展提供多样化信贷融资服务,满足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合理信贷需求。推动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发展租赁住房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住房租赁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四)聚焦稳外贸、稳投资、促消费,加强对经济增长的金融服务保障。

  10.持续加大对稳外贸的金融支持力度。提升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服务效率,推广应收账款、订单等质押融资,对跨境电商、外贸新业态等加大中长期贷款支持,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白名单企业进一步提供便利化措施。引导保险机构优化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和理赔条件,提高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风险保障。完善外贸企业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分担机制。(省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11.支持基础设施投资发挥压舱石作用。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和商业配套融资,着力支持市政配套、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强化对功能型国有企业的金融支持,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提供合适融资渠道。积极发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引导各类机构和长期资金投资我省,盘活存量基础设施资产。用足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投入。(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能源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12.强化对提振消费扩内需的金融支持。有效落实困难中小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做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金融纾困帮扶,加大对小微企业首贷、续贷和信用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合理降低个人消费信贷成本,优化对新市民金融服务,推动居民消费信贷有效需求稳步回升,重点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教育医疗等消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五)加大对“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金融支持,促进强县、兴镇、富村。

  13.发挥政策性金融优势支持县域项目建设。强化与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的战略合作,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为县域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更多长周期、低成本贷款,加快推进水、电、路、气、通信、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融资融智优势,提前介入重大项目规划,协助地方政府整合资源要素,制定整体融资支持方案或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有力有序推进项目融资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14.实施好粤东粤西粤北“金融倍增工程”加大对产业有序梯度转移的金融支持。综合应用政策性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产业基金,加大对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的金融支持,“以投促引”“以投促产”助力产业梯度有序转移。强化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上市公司资源培育,持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15.调动农村金融主力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强化农信系统、农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与农业大县、农业强镇、中心镇、专业镇、特色镇、农业特色村以及农业产业园、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对接服务,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道路交通、乡村碧道、通信设施、农村电网改造、乡村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等项目的金融支持,构建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发展的金融保障体系,加大对地理标志农产品和“粤字号”现代农业品牌企业的信贷支持。研究扩大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标的范围,稳妥探索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快形成可复制的经验模式。发展“保险+期货”模式,支持涉农经营主体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省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农信联社,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16.完善考核评估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吸引金融资源反哺乡村。以政策性农业保险拓展为载体,完善农业保险协保体系。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县域业务规模和覆盖面。支持各地、各部门完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优化风险补偿方式和程序,提高金融机构增加贷款投入的积极性。将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结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资金情况,作为各地开展相关考核和奖补的参考依据,加强对金融机构激励约束。(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六)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17.打造全国领先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推动法人金融机构加快绿色转型,实施“零碳”(低碳)机构网点建设,提升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设特色分支机构,建立完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价体系。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发展碳核算与核查、绿色认证、环境咨询、绿色资产评估、数据服务等绿色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对绿色低碳项目和企业的识别、认证、评估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省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负责)

  18.支持绿色项目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建立“绿色项目库”并定期开展融资对接,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第三方绿色项目评估认证。综合运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方式,支持海上风电、光伏发电、核电和气电等新能源、清洁低碳能源产业发展。推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更好应用于国家储备林建设,推广“光伏贷”“林链贷”等绿色金融产品,推动绿色龙头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能源局、林业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负责)

  19.支持高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有效衔接,支持金融机构运用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和碳减排支持工具,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两高”企业降耗升级、绿色转型提供贷款。对产业园区循环化、绿色化改造给予重点授信支持。将企业碳排放信息、第三方环境信用评价、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环境绩效纳入授信审批管理流程,采取差别定价、授信,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形成控碳减排的约束激励。探索扩大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范围,稳步提升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处置等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覆盖率。(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20.丰富环境权益融资模式挖掘绿美生态经济价值。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研究上市碳排放权和以广东电力市场为标的的期货品种。依托碳排放现货市场开发碳金融产品,强化碳定价和碳市场风险管理。开展各类基于碳排放权资产的抵质押、回购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碳基金、碳债券等投融资产品,开展碳租赁、碳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探索碳指数开发及应用。发展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业务,完善评估定价、抵押登记等配套制度,发展基于环境权益的各类融资工具。(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广州期货交易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1.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严格对标对表中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于金融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决、高效落实各项重大金融决策部署。严肃党的纪律,切实做到“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

  22.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持“底线思维”和“一盘棋”思想,发挥金融风险化解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健全金融风险处置化解机制。落实地方党委政府责任,统筹发展与安全,强化金融风险防控,稳步推进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处置,从严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查处违法金融行为,优化金融生态,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安全保障。

  23.强化分工落实和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任务、细化分工、定期研判,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尽早落实落地;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宣传力度,定期统一召开广东金融系统新闻发布会,办好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论坛、国际金融论坛(IFF)、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等,营造支持广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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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粤办函[2023]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府[2023]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2023〕23号          2023-02-2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部署,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企业活力,扎实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一)落实落细国家减税降费措施。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减按1%预缴增值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二)落实落细增值税行业支持政策。对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或小微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四)对2022年阶段性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五)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扩面、增量、降价。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六)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负担,对江门、惠州、肇庆市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今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负责)

  (七)优化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和降费补助机制,对今年省融资再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代偿损失给予50%分担补偿,再担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负责)

  (八)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发放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利率贴息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负责)

  (九)优化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政策,逐步扩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的范围和规模,对银行机构为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研活动提供的债务性金融支持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给予一定的补偿。(省科技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负责)

  (十)指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2023年6月30日前,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

  (十一)落实好阶段性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出台支持汽车以旧换新、汽车下乡、新能源汽车购置等政策,举办全省性汽车主题促消费活动,鼓励汽车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惠民活动。广州、深圳优化小汽车总量调控管理,阶段性放宽小汽车指标申请资格。(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十二)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出台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地方标准,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逐步实现有条件的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充电桩(站)和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3年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超过2.1万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三)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政策在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继续执行。支持广州、深圳、东莞开展汽车整车平行进口业务。(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公安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十四)优化二手车市场流通管理,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全面落实符合要求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落实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政策。广州市、深圳市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十五)鼓励各市组织家电等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支持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等的促销力度。对综合消费情况较好的地市给予奖励。(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十六)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不断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及时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政策。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首次购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负责)

  (十七)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重点推进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公司债券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政策落地见效,支持房地产企业用好股权融资政策措施。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借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配套融资力度,全力以赴保交楼,切实维护购房者利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八)指导并督促各地根据国家要求,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加强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补充企业资金流动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十九)用好文化、旅游、体育发展等专项资金,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加快恢复。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2024年3月31日前继续按照100%比例暂退、缓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促进出入境旅游有序恢复。(省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商务厅负责)

  (二十)加快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支持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布局建设农产品综合服务站。引导零售企业拓展县域市场、下沉品质商品和服务。(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负责)

  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二十一)充分发挥省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统筹协调作用,制定省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重大项目清单,细化分解落实全年重点项目1万亿元的投资任务,强化项目建设督导和跟踪服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二)谋划储备一批战略性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盘子”,积极争取国家土地、资金等政策支持。衔接推进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涉粤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力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三)印发实施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市政、民用建筑、新型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项目前期工作标准化指引,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前延”服务试点,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四)强化省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机制,优化项目审批环节和时序,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措施;探索扩大“承诺制”适用范围,“一项目一策”商议可容缺事项,全面提高审批效率。(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五)依托省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林资源要素支撑联席会议,制定年度重大项目自然资源服务保障清单,统筹保障重大项目所需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林地定额等自然资源要素。(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十六)有序实施重大项目能耗单列,保障国家和省布局重大项目合理用能需求。对新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全省202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水平的项目,全力保障项目用能需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和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方式保障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用能需求。(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

  (二十七)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中央政策,加大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按照“一项目一方案”制订资金筹措方案,全力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确保项目资金形成闭环。(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二十八)完善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撑体系,制定我省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实施方案,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优质投资项目,通过政府投资和政府激励有效带动民间投资。(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九)围绕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高端装备、新型储能、海上风电、氢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梳理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应用场景和创新需求,打造一批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投资标的,提振民间投资信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全力稳住外贸外资

  (三十一)推动粤港陆路运输全面恢复常态,清理取消一切限制性措施,进一步简化流程、便利通行。鼓励各地新增或加密以广东为始发地或目的地的国际海、空货运航线,直通欧美、日韩、东盟、金砖国家等重点市场。(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

  (三十二)支持企业参加广交会等重要展会线下展,办好超100场“粤贸全球”境外展,支持超1万家企业出海拓市场,重点开拓出口超千亿的重点市场。为企业赴境外参展、国际采购商入境采购提供便利化服务,助力企业抢抓海外订单。(省商务厅、财政厅、贸促会、工商联负责)

  (三十三)优化进口贴息产品目录,做到应贴尽贴,促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制定落实六大进口基地实施方案,有效扩大大宗商品、电子元器件、飞机、汽车、农副产品、中高端消费品进口。(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三十四)省市联动打造一批“产业集群+跨境电商”试点,培育15个跨境电商产业园、15家超10亿级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出台海外仓专项支持政策。做好全省加工贸易200强企业“一对一”服务,进一步优化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

  (三十五)优化重点产业、重点市场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和保单融资业务,2023年支持承保规模不低于1000亿美元。支持有意愿、经备案的保险公司依法开展短期出口保险业务。(省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负责)

  (三十六)加快推进埃克森美孚惠州乙烯项目、巴斯夫(广东)一体化基地项目、中海壳牌三期等重大外资项目,充分发挥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作用,建立完善与在粤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商务厅负责)

  (三十七)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资企业可凭在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获得的鼓励类项目信息确认结果到海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符合规定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

  (三十八)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外汇局深圳市分局负责)

  (三十九)建立外资制造业领域标志性项目清单,对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的在谈、在建和已投产制造业项目,纳入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协调,重点解决用海、物流、用工用能、环评以及外籍员工入境等方面问题。及时推荐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列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四十)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四十一)实施工业投资跃升计划,推动2023年全省工业投资实现两位数增长。建立省领导同志牵头联系重大项目工作机制,优化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全流程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十二)实施广东工业技术改造“双增”行动,2023年推动9000家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动5000家规上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四十三)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累计建设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300个以上,高质量建成100万亩高标准农田。推进百万亩养殖池塘升级改造和渔港建设。出台专项措施大力发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和深远海养殖,培育一批现代化海洋牧场企业。(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四十四)大力发展研发设计服务、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数字贸易、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等,实施工业设计赋能广东专项行动,新增培育建设30家以上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办好“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负责)

  (四十五)推进产业有序转移,高标准建设15个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和7个大型产业集聚区,提升省产业园承载能力,配套完善园区功能。制定实施全省高新区、经开区、产业转移园等平台差异化支持政策,通过评价监测、定向考核落实正向激励、末位淘汰等奖惩措施,倒逼各园区提升建设质量。(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商务厅负责)

  (四十六)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一把手”负责制,实施全球招商顾问计划,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资活动,机制化办好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世界粤商大会、珠三角与粤东西北经贸合作招商会等重大招商活动。建设招商引资对接平台,动态更新招商数据库和招商地图,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负责)

  (四十七)加大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专项计划,重点遴选40家以上省级“链主”企业、200家以上省级“单项冠军”企业、250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00家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各项政策资源要素倾斜。推动7000家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十八)出台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若干措施,优化企业创新生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大力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实施企业基础研究补助,引导高校、科研机构、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企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新培育一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优化科技风投、信贷、保险、多层次资本市场助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持措施。(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负责)

  (四十九)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五十)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五十一)出台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各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能力。及时了解反映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合理诉求,切实保护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负责)

  (五十二)积极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完善政府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完善省级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诉求响应平台服务,健全中小企业维权工作体系,畅通中小企业诉求表达渠道,统筹解决企业发展相关问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负责)

  (五十三)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十四)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出台建设高标准信用服务市场的政策措施。制定涉企轻罚免罚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厅负责)

  (五十五)紧密结合整治涉企违规收费与落实助企纾困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协同治理和失信惩戒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民政厅负责)

  (五十六)降低企业运输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针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实施多种方式的通行费优惠措施;支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上限实行差异化下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五十七)深入开展“千名就业服务专员助万家重点企业”活动,为企业提供见习组织、余缺调剂、专场招聘、招才引智、技能培训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支持重点用工企业招工用工的激励措施。推进新粤商培训工程,每年免费培训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5000人次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十八)支持广州、深圳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建设,开展省级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示范点建设。建立营商环境对口帮扶机制,推动粤东粤西粤北城市对标珠三角先进城市提升营商环境量化指标。(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十九)加快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提升省统一申办受理平台支撑能力,推动与各级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全面实现涉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实施细则,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要强化实施督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服务,推动政策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最大程度释放稳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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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粤府[2023]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22-11-07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上海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地区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3个地区开展了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将受票方范围逐步扩大至全国。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四川省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地区范围,全国其他省市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纳入开票试点范围。

  二、上海市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始接受其他省市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根据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地区省级税务机关试点公告为准。上海市纳税人可以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地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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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1-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等规定,现就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销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二)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

  (三)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进行了调整,并授权各市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3号)已不适应现实要求,因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重新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公告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一)销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二)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

  (三)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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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税函[2023]31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甘税函〔2023〕31号           2023-02-28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省局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推出2023年第二批25条“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持续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请你们抓好贯彻落实。具体内容如下:

  一、诉求响应提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持续发挥纳税缴费服务投诉分析改进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按照“数据+规则”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充分发挥“陇税雷锋”全员帮办服务机制,不断提升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运用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提示提醒等功能,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精准导引服务。配合税务总局开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用户体验评估,完善相关办税功能,提升自然人办税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配合税务总局优化完善税务总局官网税收政策法规库,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知晓税收政策。进一步通过大众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强化政策送达的时效性、精准性,促进市场主体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围绕新出台税费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及时制作图解、动漫、短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解读产品,依托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送达率。借助线上渠道,适时向大企业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组织广大税务青年以志愿服务的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为细致更有温度的服务,促进各项税费政策更加精准有效落地。

  三、精细服务提档。推动相关区域进一步规范涵盖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等类别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区域执法协同,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抓好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涉税改革举措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和新电子税务局建设,上线推广征纳互动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按照国务院部署和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更好服务小微市场主体。深化税务与银保监部门“银税互动”数据直连试点,更加安全高效地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智能办税提速。依托甘肃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务端功能,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便捷度。进一步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会同国库部门推动更多商业银行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支持跨省资金清算,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五、精简流程提级。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探索实现“一键零申报”,优化纳税人纳税申报体验。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对银行、保险、烟草行业相同税目的应税合同探索实行合并申报并留存备查。按照总局部署,推进土地出让类、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的推广工作,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缴费服务。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征管流程,提升缴费服务。增加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六、规范执法提升。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结合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和本地工作实际,做大做强“陇税雷锋”全员帮办品牌,让“陇税雷锋”真正成为雪中送炭的好帮手、答疑解惑的好老师、征管改革的好妙招,切实抓好便民办税缴费各项措施落地落实,确保连续第10年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深化,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接续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1.xls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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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甘税函[2023]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人社函[2022]38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2〕381号         2022-10-28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省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有关要求,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1号),定于近期启动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费率浮动调整职责划分

  全省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指导,各预算单位社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实施。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向各预算单位经办机构提供工伤发生率、支缴率等相关参考数据,各预算单位经办机构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费率核定工作。

  二、关于浮动费率计算和执行周期与工作时限要求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以下简称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涉及指标计算周期和费率执行周期。

  1.指标计算周期。浮动费率确认指标包括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其首个计算周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从2022年10月1日开始,每24个月为一个计算周期。

  2.费率执行周期。经办机构核定费率浮动调整后的费率执行周期为24个月,首次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二)各级经办机构应于每个浮动费率执行周期开始的上一年度11月15日前通过信息推送或函件告知等方式将确定的浮动费率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和依据告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在费率浮动周期内费率浮动调整工作完成前仍按原费率申报每月工伤保险费,在费率浮动调整工作完成后,改按浮动调整后的费率执行。

  三、关于浮动费率确认办法

  (一)用人单位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其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可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二)各级经办机构根据指标计算周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2021年1月1日前有参保缴费记录的用人单位,按指标计算周期内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工伤发生率。2021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缴费的单位,2023年不实施浮动。

  (三)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40%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四)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支缴率大于80%小于等于150%且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或者支缴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五)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支缴率大于3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或者被依法列为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六)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按照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费。

  (七)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欠缴工伤保险费;

  2.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拒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八)符合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地区,在计算浮动费率时先恢复至行业基准费率,按照本通知规定浮动后,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四、关于费率确认指标口径确定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指在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某个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不纳入计算金额)÷缴费金额×100%。

  其中,缴费金额为指标计算周期内经办机构确定的用人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金额;指标计算周期内的一次性趸缴的工伤保险费按对应的缴费年度计入到用人单位的缴费金额。

  (二)工伤发生率。指在指标计算周期内,某个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工伤发生率=(工伤职工人次数-不纳入计算人次数)÷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100%。

  (三)不纳入计算金额和不纳入计算人次数。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职工人次数不纳入费率浮动计算范围: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或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各级经办机构可向当地应急管理等部门了解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享受费率浮动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此次费率浮动调整是我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首次调整,事关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事关工伤保险基金的可持续运行,事关当前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都很强,各级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配强精干力量,认真制定方案,按时间节点往前赶往实里抓。

  (二)要加强沟通协调。费率浮动调整工作影响因素多、涉及部门多,各级经办机构既要与用人单位及时沟通,也要与劳动关系、劳动监察以及应急管理、行业主管等部门加强联系,确保用人单位情况掌握翔实、相关资料收集齐全,为费率浮动调整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要确保及时准确。费率浮动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要认真梳理用人单位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数据信息,深入剖析用人单位特殊情况,逐一确定适用浮动费率,费率上浮的要经得起问询,费率下浮的要经得起检查,确保费率调整依据充分、真实准确。

  各级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过程中遇有困难和问题的,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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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28
文号:苏人社函[2022]3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南开管函[2023]2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目录(2022版)界定指引》的通知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目录(2022版)界定指引》的通知

穗南开管函〔2023〕2号           2023-02-25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8号),为推动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实施,更好服务企业以及回应相关诉求,现制定《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目录(2022版)界定指引》,对目录进行逐一解读,供相关部门和企业判定是否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目录(2022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时参考。

  企业应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根据行业和经营情况以及相关规定对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进行自行判断,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时间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如出现对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判断不明的,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目录(2022版)界定指引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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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5
文号:穗南开管函[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1号)精神,现就规范全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向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办事指南、格式文本可参考附件1。

  二、积极推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

  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对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做出审批决定,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或额外提供申请材料。对已经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间不得超过许可后3个月。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行政许可;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行政许可;对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办事指南、格式文本可参考附件2。

  三、切实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事项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文本可参考附件3。

  四、建立完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网站网址、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年度报告有关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对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其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办事指南、格式文本可参考附件4。

  五、有效提升便民化服务水平

  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人力资源市场领域“放管服”改革部署,加强指导和服务,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事项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在政务服务事项平台上更新办理要素,进一步提升线上政务服务能力。

  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与当地行政审批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及时告知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事项办理的法规、政策、规范性要求等。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反馈。

  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实施全区统一编号规则,对年度报告公示无异议且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许可证年度报告公示记录上盖章确认,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许可证使用需求,对换发、注销及作废的许可证,要统一回收、销毁并做好登记工作。新版许可证原则上5年换发一次。

  附件:

  1.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办事指南、格式文本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办事指南、格式文本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办事指南、格式文本

  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办事指南、格式文本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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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会[2023]6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会〔2023〕6号                2023-02-19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精神,规范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为保障评审制度新旧衔接和平稳过渡,本办法实施后,对符合《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财会〔2019〕36号)规定的申报条件,且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报名或已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为适应新时代新征程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支撑。

  (二)坚持科学评价。突出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评价导向,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方式,科学设置评价标准,重点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三)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审结果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评审制度相衔接,充分调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

  二、评审计划

  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包括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年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联合省人力社保厅印发年度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通知,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告,组织开展评审申报工作。

  三、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省财政厅组建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评委会人数不少于25人,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下设若干评议组。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省财政厅设立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会计处,负责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于评审会议前一周内,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委会,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二)评委会专家库管理。省财政厅制定评委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专家遴选机制,组建评委会专家库。评委会专家库总人数按照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建立,评委会专家库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委会专家库人员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委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申报要求及条件

  (一)申报要求。申报人员应于当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申报人员须按照客观、准确、完整的要求,更新完善个人信息,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理论水平、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方面材料。申报人员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人员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上传管理服务平台。

  (二)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申报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员为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包含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申报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履职尽责,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不做假账。

  3.申报人员在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4.申报人员须按规定完成近3个年度会计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次年起的3年有效期内。

  (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申报人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须担任会计师职务)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须担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须担任会计师职务)满10年。

  4.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5.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且具备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的优秀人才,不受学历(学位)和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

  (1)申报时在“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在上述企业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满3年。

  (2)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

  (3)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并毕(结)业。

  (四)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申报人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须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

  2.担任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且具备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的优秀人才,不受学历(学位)和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

  (1)申报时在“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

  (2)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

  (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并毕(结)业。

  (4)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并获评优秀毕业学员。

  (五)不得申报情形。申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受到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2.受到记过及以上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3.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4.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期限内的;

  5.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六)申报地规定。申报人员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向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人事、社保、劳动关系三者不一致的,向社保参保地财政部门申报。

  (七)委托评审要求。中央或外省单位驻浙机构人员需在我省评审的,须向省人力社保厅提供中央单位或外省的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以分公司名义申报的,需由总公司出具委托评审函。

  五、评价内容

  (一)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内容。

  1.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岗位。

  (1)工作年限。申报人员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2)工作岗位。申报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或担任相应职务。

  2.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申报人员应了解财务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较强的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力,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发表论文、编著著作或译作。

  3.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业绩与成果,主要包括:

  (1)制度类业绩与成果。主持或执笔制定所在行业或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等。

  (2)实践类业绩与成果。主持或主要参与所在行业或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改革、会计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业财融合、重大经营管理、改制、上市、重组、并购、清算等。

  (3)理论创新及成果转化类业绩与成果。取得领先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类成果,并得到设区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可;主持(执笔)完成设区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点财务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等。

  4.附加评价。

  (1)考试成绩。申报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优异。

  (2)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经历。申报人员具有加快发展县或海岛县(区)工作经历。

  (3)荣誉称号。申报人员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政府或财政部门颁发的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

  (4)学位。申报人员获得财经类博士或硕士学位情况。

  (5)社会贡献。申报人员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参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会计学(协)会组织的财会类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内容。

  1.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岗位。

  (1)工作年限。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2)工作岗位。申报人员在大中型企业、较大规模的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担任相应职务。

  2.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申报人员应熟悉财务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突出的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力,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发表或编著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论文、著作或译作。

  3.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业绩与成果,主要包括:

  (1)制度类业绩与成果。主持制定所在行业或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等。

  (2)实践类业绩与成果。主持所在行业或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改革、会计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业财融合、重大经营管理、改制、上市、重组、并购、清算等,开展会计团队建设。

  (3)理论创新及成果转化类业绩与成果。率先取得领先的、重大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类成果,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可;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点财务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等。

  4.附加评价。

  (1)荣誉称号。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财政部门颁发的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

  (2)学位。申报人员获得财经类博士或硕士学位情况。

  (3)社会贡献。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参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会计学(协)会组织的财会类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4)社会影响力。申报人员在设区市级以上会计类社会团体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情况。

  (5)经验介绍。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在省级以上会计专业会议或培训班上作经验介绍情况。

  5.面试。

  重点评价申报人员熟悉宏观经济政策、了解会计专业发展趋势、职业胜任度、贡献度、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及应变能力等情况。

  六、申报资格审核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在本单位主要公共场所或内网办公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申报人员所有申报材料向本单位人员开放查阅。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无问题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方可予以推荐。

  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在审核中退回申报人员补齐补正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将修改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不影响网上申报流程。再次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实有问题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向负责受理的财政部门书面反馈查实情况。

  (二)受理及审核。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权限,受理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规定的,逐级提交上级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复核。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在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员需要补齐补正的具体事项。申报人员应在管理服务平台提示的期限内提交补齐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未按要求补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缴费及公示。经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复核后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调查核实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评审。

  七、组织评审

  (一)评前准备。评委会在召开评审前,应向省人力社保厅报告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和评委会组成等情况,经省人力社保厅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开展评审工作。

  (二)评审方式。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与材料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材料评审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三)评审系统。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使用管理服务平台。

  (四)评审会议。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应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委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以实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通过评审。

  (五)结果公布。评审结束后,省财政厅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公布具有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已实行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人员由评委会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

  (六)证书发放及资料归档。获得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颁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已实行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人员不颁发证书。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获得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七)回避制度。评委、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委、评审工作人员回避。

  (八)保密要求。申报人员通过评审系统提交的申报材料,仅用于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委、评审工作人员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和评审过程中形成的评审意见、投票记录、赋分情况等过程性信息,须尽到保密义务。

  八、投诉举报处理

  (一)受理。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照职责权限受理对申报人员、评委的投诉举报。对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二)调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收集相关材料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予配合。

  (三)处理。经调查核实,申报人员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违规情况,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

  (四)答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应于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实名投诉举报人。

  九、监督管理

  (一)申报人员违规处理。申报人员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不得申报情形等不正当行为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尚未提交评委会评审或已经评委会评审但未通过的,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可采取取消其本年度评审资格、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等措施;已取得职务任职资格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撤销其职务任职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违规处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未履行审核、公示职责的,由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评委违规处理。评委存在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对外泄漏评审信息、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违规违纪的,同时移交主管单位、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评审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对外泄漏评审信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依规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审核部门违规处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把关不严的,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

  十、其他

  (一)本办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审计、会计信息化、财务会计管理咨询等与会计专业技术相关的工作。

  2.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包括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和非财经专业及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成人教育。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本年度(本年度未公布的,以上一年度为准)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名单上的企业(不含分、子公司)。

  4.“大中型企业”以国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分类为准。

  5.“年”为周年。

  (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财会〔2019〕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2.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现行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制定于2019年,在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会计人才的需求,两个评价条件已不能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要求,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两项制度仅规范了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对评审缺乏全流程管理;评价标准不尽科学合理,注重实绩的评价导向不够突出;对涉评单位、人员缺乏有效监督,违规处理不够具体全面,监管手段措施不足等,亟需重新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人力社保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和《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要求,推动评审制度更加科学、规范,在充分调研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会计行业实际,起草了《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包括评审原则、评审计划、评审委员会、申报要求及条件、评价内容、申报资格审核、组织评审、投诉举报处理、监督管理和其他十个部分。

  (一)评审原则。明确了坚持服务发展、坚持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的原则。

  (二)评审计划。明确了每年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次数以及评审通知发布方式。

  (三)评审委员会。明确了评审委员会组建方式和工作职责以及评委会专家库管理的原则。

  (四)申报要求及条件。明确了申报的总体要求、申报人员应符合的基本条件、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应符合的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应符合的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不得申报的几种情形,同时对申报地和委托评审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评价内容。分别明确了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包含的具体内容。

  (六)申报资格审核。明确了从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受理及审核、缴费及公示等申报环节的流程和各个环节的职责。

  (七)组织评审。明确了评审环节的流程。

  (八)投诉举报处理。明确了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

  (九)监督管理。明确了对申报人员违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违规、评委违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部门违规的处理方式。

  (十)其他。主要包括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分工解释、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主要特点

  本办法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将评审从重点环节管理转为全面管理,实现制度全流程覆盖。二是建立以实绩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促进评价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客观。三是明确责任和细化完善惩戒措施,加强对申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评委、评审工作人员、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省财政厅会计处程少春,0571-87058426;省人力社保厅专技处,0571-8705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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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9
文号:浙财会[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0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四川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资料由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成华区税务局负责接收。

  邮寄收件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55号

  邮寄收件人:个人所得税汇算邮寄申报受理专岗

  邮政编码:610051

  联系电话:028-60226072、028-60226094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七)纳税人有按规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八)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个人养老金的,需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录入扣除信息,按有关规定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ichuan.chinatax.gov.cn/)-资料下载-表单下载栏目。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即邮政EMS)邮寄给本通告第二条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妥善保存邮件号以备查询,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五、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清晰、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纳税咨询栏目或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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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4号             2023-0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范围和时限

  居民企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不再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关联申报企业),应当在2023年5月31日前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途径

  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关联申报企业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税费申报”进行关联申报。

  电子税务局年度纳税申报功能于2023年3月1日开通,申报系统设置申报表表内表间校验关系、特定企业身份判定、多缴退税一键申请、涉税资料随申报报送等功能,便利、辅助企业完成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主要变化

  (一)修订年度纳税申报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

  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

  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讲解视频,可在电子税务局纳税申报界面、青岛税务公众号“微课堂-青税微课-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青税书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线观看。

  (二)简化涉税资料报送

  1.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的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填报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随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2.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减少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大部分资料改由企业完整保存留存备查。

  (三)提供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2022年度汇算清缴青岛市税务局将继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其他汇算清缴、关联申报未尽事宜或疑问,企业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征纳互动平台、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清单

  2.关联申报相关事项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8日

  附件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清单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2年修订);

  2.财务报表;

  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

  (1)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发生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适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四条的要求提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五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5)享受原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即A107042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第45、47、50、51、56项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享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6)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附件5第4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一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8)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计提准备金税前扣除,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第五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A200000),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2.财务报表。

  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年度纳税申报或者以数字证书方式提交相关涉税资料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或者相关涉税资料的纸质件。

  附件2

关联申报相关事项提示

  一、关联申报主体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根据42号公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关联关系表》和《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4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二、关联交易内容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3.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三、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时间要求

  关联申报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根据42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需报送主体文档的企业,需在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如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2022年度主体文档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准备完毕。需报送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的企业,需在2023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以上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企业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的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关联申报,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的行为。

  为了让纳税人知晓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的要求及变化,保障纳税人快捷、便利、准确履行申报义务,稳妥有序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汇算清缴范围为居民企业以及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关联申报范围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二是明确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前。

  三是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明确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相关涉税事项资料和文件依据条款。

  四是对汇算清缴中的申报表修订以及培训视频观看途径、电子税务局申报功能上线时间、纳税咨询渠道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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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府发[2017]5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7]53号          2017-9-2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当前,我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影响经济企稳回升的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部分实体经济运行困难,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和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部分地区、行业、群体失业风险有所上升,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县就业扶贫工作难度增大。同时,新经济新业态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脱贫攻坚深入推进,给就业创业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为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全面实现脱贫攻坚总体目标,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拓展就业新空间,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

  (一)在稳增长中保就业。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规模。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若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要加大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实施力度,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成都分行,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创造新的、更多的就业机会。强化投资项目就业导向,突出抓好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工业项目实施,加快推进机械、电子、汽车等领域重大技术改造,推动川烟、川酒、川茶、川菜等行业产品结构提档升级。结合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加大对“四大片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县和去产能任务重的市县建设和改造项目倾斜力度,缓解重点地区就业压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和农村新业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群众就业增收。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要支持劳动密集型、文化创意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引导劳动者到重大项目、重要领域、重点区域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扶贫移民局)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完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功能,为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机构向小微企业的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和创意成果,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实施产业化、许可转让、质押融资、投资入股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促进科技和创意成果转化,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文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

  (四)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密切关注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就业的影响,紧盯关键指标及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群体的就业失业状况,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可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开展就业援助、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及时化解风险。积极探索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努力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省总工会)

  二、推动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五)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鼓励各地推行行政许可相对集中,优化审批服务。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三证整合”登记的基础上,推动“多证合一”改革,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施简易注销登记,不断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创业环境。积极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深入实施“创业四川七大行动”,打造“天府杯”等四川创业大赛品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充分激发科技人员、高层次人才、青年大学生和返乡农民工等各类草根能人创新创业活力。(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面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创业补贴。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给予创业扶持政策倾斜。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办或领办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传统工艺(非遗产品)工作坊、“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服务对接,促进电商与农村经营主体有机结合,拓展经营空间。统筹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着力构建“校、地、企”创业主体协同推进格局。鼓励各地整合资源,加快建设一批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众创空间,打造一批资源集聚能力强、辐射范围广、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创业指导和服务。各地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商务厅、文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七)拓宽融资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充分发挥四川省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强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和培育。加大对各类创业主体的信贷支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开展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提升对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支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及国外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

  (八)支持新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将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新创意与促进创新创业有机结合,鼓励发展“互联网+创业”,支持“自组织、自激励、自就业”创业模式,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流通、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推进多式联运和农村物流网络建设,为新兴业态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财政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文化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工商局)

  (九)扶持新就业形态。支持发展新业态下的新型就业模式,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建立“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培育发展各类专业化社会组织,推动政府部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实习、见习力度,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民族地区、贫困县可将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的中职(技校)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实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四川计划,简化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搭建对接平台。依法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入境、停居留和永久居留申请提供便利。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人员来川、回川创新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扶贫移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残联)

  (十一)促进农村贫困人口就业增收。将就业扶贫摆在脱贫攻坚和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通过夯实基础、强化培训、劳务输出、托底安置等措施,确保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贫困家庭劳动力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一定奖补,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贫困家庭就业发展的企业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确保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厅、人行成都分行、省扶贫移民局)

  (十二)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稳岗补贴可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确定,去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不计入裁员范围。促进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转岗就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被用人单位吸纳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确实难以就业的,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对自主创业的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职工与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大力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转岗再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

  (十三)健全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优化认定和服务流程,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强化分类帮扶,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加强就业扶贫政策衔接,强化资金保障,抓好“回头看”“回头帮”,增强贫困家庭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防止贫困家庭脱贫后返贫,健全稳定脱贫的长效机制。帮扶社区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省扶贫移民局)

  (十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在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民政部门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自主就业创业的,要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落实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

  (十五)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为其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

  四、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发挥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和行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打造“四川技能大赛”品牌。企业要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合理使用,确保教育培训投入,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商联)

  (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拓宽并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民族地区群众等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八)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传统工艺和非遗人才培养计划、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完善和落实加强技能技艺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新建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发展,提升技能技艺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技艺人才。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享受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导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站、高校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或大型企业布局,对急需紧缺人才可提供研究场地、科研经费、安家补助、子女入学等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财政厅、科技厅、文化厅、团省委、省工商联)

  (十九)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以建设群众满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以服务平台标准化、服务基础信息化、服务机制协同化、服务行为专业化为路径和抓手,努力打造全省统筹、标准统一、智慧融合、方便快捷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构建以实体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便民服务平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就业创业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完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加强统筹规划和建设,重点打造中国成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产业链延伸。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和预测,按季发布供求信息。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招用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网上预约、网上审核、网上办理。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妇联、省残联)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各地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将扶持就业创业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对符合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并统筹使用其他渠道资金,确保就业创业工作开展。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十二)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推进工作力度大,就业任务完成好的地区,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财政厅、省政府督查室)

  (二十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企业用工调查范围和行业门类。加强就业形势研判,健全就业形势分析会商制度,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提高分析研判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为宏观决策、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省工商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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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9-26
文号:川府发[2017]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            2018-06-07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切实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决定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备案。

  需调整为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地区,由地级市人社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调整方案上报我厅,我厅会同安监、卫计、工会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高温津贴标准,并纳入工资总额。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24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总工会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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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07
文号: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劳社办[2007]5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劳社办[2007]58号            2007-08-13

  提示——
  1.依据川人社办发[2021]78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转发给你们,按照“通知”关于制定高温津贴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天6元-10元,各地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具体的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并与本单位工会或工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津贴标准。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本通知制定的高温津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8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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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8-13
文号:川劳社办[2007]5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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