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发[202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24
文号:沪税发[202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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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税发〔2023〕33号                2023-02-24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的工作要求,2023年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先行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第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4日

关于本市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的工作要求,2023年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先行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还将分批推出若干接续措施,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贡献税务力量。现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就开展2023年本市“春风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打连发、呈递进,分批接续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大力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以快速有力的实际行动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发展,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释放稳增长促发展的积极信号贡献税务力量。

  二、行动内容

  在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不折不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本市实际,细化落实并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诉求响应提质。通过纳税人需求分析和问题解决机制以及明察暗访等动态收集纳税人意见建议,组织业务部门间横向协同、全市税务系统间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拟定优化措施,切实解决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税直达”试点,分析不同提醒方式在纳税信用评价中对不同类型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影响,根据不同业务场景进行分类精准推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主动采取守信行为,积极进行信用修复。

  (二)政策落实提效。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的工作要求,重点加强宣传辅导的精准性,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目标企业推送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通过线上、线下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系列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相关便民办税政策措施。

  (三)精细服务提档。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根据困难企业实际需求,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促成双方自行自愿按市场化原则实现有效购销,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探索为纳税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不断提高智能咨询服务水平。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在本市试点推广的工作进度,及时组织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试点,重点围绕新功能的系统操作、新政策的解读口径、新问题的解决方法,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咨询服务。

  (四)智能办税提速。配合税务总局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方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业务。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直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丰富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多元化税费缴纳需求。

  (五)精简流程提级。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开通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功能,并通过“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12366等渠道做好宣传辅导,为纳税人填报提供操作指导。推进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

  (六)规范执法提升。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好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加强统筹,有序接力推进

  要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坚持狠抓落实,对标对表销号

  要全面把握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对标对表,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及时解决落实中的疑难问题。要加强沟通协作,细化重点任务,确保“春风行动”取得实效。

  (三)坚持探索创新,强化经验总结

  在落实过程中要勇于探索创新,通过开展“春风行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进行总结提炼,择优在全市税务系统内进行复制推广。

  (四)坚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要结合“春风行动”开展成效,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加大对“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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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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