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渝府办发[2023]1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3〕15号                 2023-01-31

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四川省各市(州)人民政府,重庆市政府和四川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已经重庆市政府和四川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合力打造区域协作高水平样板,加快融入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立破并举、系统协同、畅通循环、提质增效原则,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进市场一体化建设,努力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探索经验、提供示范。到2025年,区域内市场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商品要素资源流动更加顺畅,市场制度规则基本统一,市场监管协作更加有力,参与国内和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明显提升,区域市场一体化基本实现,为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共同完善市场基础设施

  (一)构建一体化综合交通运输网络。联合推进世界级机场群建设,鼓励基地航空公司错位发展。共建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形成以重庆长江上游航运中心为核心,以新田港、龙头港、泸州港、宜宾港等为骨干,其他港口共同发展的港口集群。共同打造高效互联城际交通网,强化对外铁路通道、区域铁路和高速公路协同建设,推进川渝毗邻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快速通道建设。(责任单位:重庆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等)

  (二)协同提升物流网络运营能力。联合优化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成渝)、长江航运和国际航空物流运营组织,协同建设综合货运枢纽多式联运换装设施与集疏运体系,提高“铁公水空”联运组织效率和运输服务一体化水平。联手打造成渝跨境公路班车联盟,推动面向两省市统一分拨配送的物流企业在川渝毗邻地区建设跨区域公共运力资源池。共同实施西部陆海新通道公共信息平台、西部陆海新通道发展指数、贸易产业综合服务平台等一批跨区域合作项目,促进通关、物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共同扩大口岸开放,构建就近通关、直通全球的对外开放门户体系。(责任单位:重庆市交通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成都海关等)

  (三)合力优化商贸流通体系。统筹推动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加强冷链物流企业协同运营。共建生产服务信息平台和制造业供应链物流服务网络。打造错位发展、相互融合的电子商务产业协同发展体系,推动营商标准互认、物流分拨及末端快递配送网络共享、电商大数据分析应用共通。(责任单位:重庆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等;四川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省发展改革委等)

  (四)联合建设商品市场保障体系。科学规划商品交易市场,差异化布局内外贸结合的专业市场,强化市场间、优势产业间的产销对接。依托川渝农产品批发市场联盟年会,带动市场信息共享、业务合作、产销联动。建立应急物资联保联供协作机制,完善覆盖川渝两省市的保供网络体系。定期互通商品市场价格和供求信息,及时通报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推动市场监测信息共享。(责任单位:重庆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等;四川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等)

  (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文件制定协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提质扩面。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融合,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互认、数字证书(CA)“一地办锁、川渝通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互挂制度,实行重大公共资源项目交易信息互通互享。持续开展川渝跨省市远程异地评标,推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责任单位: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等)

  三、共同优化要素资源流通环境

  (六)协同探索土地制度改革。按照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关系,推动川渝两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建立建设用地指标统筹管理机制,协同制定跨行政区重大项目用地计划,联合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优先配置计划指标。支持川渝毗邻地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交流协作。(责任单位: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七)健全人才共育共享机制。加强重庆都市圈、成都都市圈和川南渝西、川东北渝东北等地区人才协同发展。共建川渝毗邻地区人力资源一体化发展先行区、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高竹分园。推动住房公积金信息共享和互认互贷,推进人才跨区域流动业务异地通办。推动人才评价结果互认,探索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共同编制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推进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实现居住证信息互通互认。(责任单位:重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八)联合推进区域金融改革。全面落实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联合实施细则。共建多元化、跨区域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共同探索科技金融创新服务模式。协同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高标准建设成渝金融法院,推进金融司法一体化。完善区域金融风险防控联动机制。(责任单位:重庆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高法院等;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省法院等)

  (九)共建共享科技创新资源。谋划创建成渝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实施川渝科技创新合作计划,以“一城多园”模式合作共建西部科学城。共建成渝地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高水平组建重庆实验室和天府实验室。共同推进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互认和资源共享。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协作机制。完善川渝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共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技术转移联盟。(责任单位:重庆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四川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十)互联互通数据要素市场。探索统一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措施。编制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推进川渝“跨省通办”系统与国家“跨省通办”系统融合,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移动端用户身份跨省市互认、跨区域服务自动切换。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成渝枢纽节点。加强川渝数据领域交流合作,共同推动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责任单位:重庆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四川省大数据中心、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

  (十一)构建一体化能源市场。共建全国重要的清洁能源基地,协同建设川渝天然气(页岩气)千亿立方米级产能基地。鼓励川渝两省市能源企业相互投资清洁能源项目。建立区域内煤炭产供销信息共享、产供储监测机制和区域外煤炭调运沟通协调机制。(责任单位:重庆市能源局、市经济信息委等;四川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

  (十二)协同培育区域生态环境市场。统筹排污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类市场,深化跨省市环境权益交易合作。协同开展森林、湿地等碳汇本底调查和碳汇潜力评估。探索建立跨流域跨区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联合调度。共建绿色城市标准化技术支撑平台,协同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无废城市”。(责任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等)

  四、共同健全市场制度规则

  (十三)完善产权保护协作机制。统一涉产权领域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执法司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和程序。健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等机制,完善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构建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全链条保护体系,完善共同认定的知识产权重点保护名录,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互认。(责任单位:重庆市高法院、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等;四川省法院、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中心等)

  (十四)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推进“市场准入异地同标”,构建川渝两省市营业执照异地“办、发、领”一体化服务体系。探索“川渝开放合作区”虚拟地址登记。协同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登记档案智慧查询系统,实现企业注册档案网上自助查询。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责任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等;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

  (十五)共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化完善第三方评估和交叉互评互认机制,在川渝毗邻地区优先启动公平竞争审查交叉互评互认工作。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作机制和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责任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等;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

  (十六)合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在全国性政策制度框架下,逐步形成协同的信用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推动设立市场化征信机构,引导信用评级机构在川渝两省市设立实体机构。共同开发信用应用场景,推动信用街区、信用商圈建设。探索联合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动守信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互认。(责任单位:重庆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等;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省大数据中心等)

  (十七)健全产业协同发展机制。联合制定两省市产业引导目录和产业地图。支持探索以“一区多园”“飞地经济”等方式共建产业园区。鼓励川渝两省市企业组建产业联盟,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跨行政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并购重组或相互参股。健全联合招商、会商、调度工作机制,共同举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全球投资推介会,积极开展成渝产业协同招商工作。(责任单位: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市招商投资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合作局、省发展改革委等)

  (十八)联合优化商品质量体系。合作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完善政府质量奖、首席质量官互认和质量管理专家共享机制,推动完善质量监测评价体系,联合推进消费品质量提升。搭建品牌商品展示展销平台,支持川渝两省市企业生产“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建立检验检测互通机制,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体化”管理模式,完善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体系。(责任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等;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

  (十九)协同完善标准和计量体系。联合推动优势特色产业主体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联动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云计算等领域标准化建设,推动大数据标准共建互认。联合开展计量比对,推进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互认。实施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结果互认,优化企业申报批准证书流程。推动食品经营许可证互认。(责任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等;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中心等)

  五、共同强化区域市场监管

  (二十)开展跨区域市场监管协作。加强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的协同监管,强化对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企业和产品监管。构建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完善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共同开展监督评议。(责任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等;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

  (二十一)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快实现信息互通、执法互联、结果互认。建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等方面的案件线索互联互通机制。联合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加强跨省市案件证据移送、信息共享、委托调查、配合执行等合作。(责任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等;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

  (二十二)加强信用监管合作。共同推动进出口、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共建一般税收违法失信纳税人名单库并实施分类管理,探索“信用+风险”监管机制。(责任单位:重庆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重庆海关等;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成都海关等)

  (二十三)深化消费维权协作。构建放心消费工作机制,推动跨区域协调化解消费纠纷。共享消费投诉举报数据、消费维权信息。推进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联动整治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共建共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责任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

  (二十四)联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围绕供水、供电、供气、医药等重点领域,协作查处联合涨价、分割市场等垄断协议行为,以及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商业混淆、“刷单炒信”、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加大协作查处力度。(责任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等;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实施。依托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庆四川党政联席会议、重庆四川常务副省(市)长协调会议、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联合办公室,统筹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川渝两省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规划范围外的川渝两省市其他地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协同推动市场一体化建设。

  (二十六)抓好督促落实。川渝两省市有关责任单位要研究提出年度重点事项,纳入合作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年度工作要点统筹推进。要加强对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踪分析,动态掌握年度重点事项落实情况,对积极作为、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进度滞后的加强督促,对问题整改不坚决、不及时的进行通报批评。

  (二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川渝两省市有关单位要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媒体,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展示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提升社会知晓度。切实畅通公众意见反馈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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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31
文号:渝府办发[2023]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办函[2023]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办函〔2023〕25号           2023-02-09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外资研发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省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大对外商投资在粤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提高外资研发中心发展水平,为我省稳外资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重要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省政府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二、落实支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文件宣讲,及时制定配套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要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符合条件的科技开发用品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要保障落实外资研发中心国民待遇,积极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主持或参与我省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按程序申报有关财政资金。

  三、鼓励研发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围绕前沿领域、国家及广东重大战略需求开展基础研究,支持其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要不断提高外资研发中心在粤研发便利度,为科研数据、物资等依法顺畅跨境流动,知识产权转让与技术进出口,海外高端人才的引进聘用等创造良好条件。

  四、加强服务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提供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等更多便利,强化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要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的指导和服务,完善科技创新金融等支持。省商务厅、科技厅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优化管理服务,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督促,推动相关措施落细落地,确保措施取得实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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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9
文号:粤办函[2023]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发[2022]2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2〕20号            2022-12-29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促进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2024年全省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万人,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55%以上,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各界充分理解、广泛支持、积极参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委编办,各市。以下均需各市落实,不再列出)

  2.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和岗位预留制度,制定并落实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合理确定残疾人入职体检条件,适当放宽体检标准,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专业、学历等报名条件。(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二)实施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3.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将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各级相关部门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牵头单位:省国资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残联)

  4.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时,应当预留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店面。(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5.彩票新征召设立销售网点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在销售技能培训、网点建设等方面给予残疾人重点帮扶。(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体育局;责任单位:省残联)

  6.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政策倾斜并进行重点帮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优先办理,根据当地实际对残疾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点间距不受合理布局限制。(牵头单位:省烟草专卖局)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7.依托“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省通信管理局)

  8.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9.落实“山东手造”推进工程,依托文旅文创资源,辐射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10.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打造助残就业项目品牌。(牵头单位:省残联)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1.依托“如康家园”帮助不少于1万名残疾人实现辅助性就业。有条件的“如康家园”等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辐射带动周边残疾人居家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如康家园”等辅助性就业机构,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探索推广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实施“企业按比例就业+如康家园集中就业”模式就业。(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12.开发“帮富”“帮扶”残疾人城乡公益性岗位不少于8万个。鼓励就业困难残疾人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残联)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3.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4.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邮乐小店、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牵头单位:省残联、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

  15.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范围。(牵头单位:省残联、省农业农村厅)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16.健全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建立全省高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指导高校及早建立残疾人大学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牵头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高等院校)

  17.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招聘活动,将其纳入国家、省、校三级招聘网络,点对点推荐就业岗位,提高按比例就业安置率。精准筛选离校未就业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离校不断线就业服务。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依托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

  18.建设省盲人按摩医院,吸纳视力残疾人就业不少于30人,打造盲人医疗按摩规范化实训基地。(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

  19.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盲人按摩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对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推拿项目纳入个人账户结算。(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20.深入打造“齐鲁手创”盲人按摩服务品牌,鼓励执行《盲人按摩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奖补。(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1.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开展盲人按摩从业人员“学历+技能”培训,大力提升学历层次和技能水平。(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残联)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2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专门开设残疾人就业绿色通道。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交流展示等活动。(牵头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3.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按要求承接残疾人就业服务相关工作,对在助力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对符合标准的就业服务平台落实一次性奖励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4.支持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场地开辟残疾人创业专区和残疾人创业园地。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化业务经办流程。(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残联)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25.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分类开展精准培训。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1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等补贴。(牵头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6.支持职业院校积极开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加强线上培训资源库建设,完善适合残疾人的培训设施设备,通过高质量职业培训增强残疾人的就业创业能力。(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残联)

  27.承办好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暨第四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济南市政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28.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单独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残联)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各项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主动担当,积极谋划,细化措施,及时沟通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要全力配合,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抓好任务落实。

  (二)加强政策保障。各级政府要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奖励力度。进一步完善省级“共享阳光·残疾人就业创业工程”等扶持项目。广泛宣传动员,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在就业相关表彰中予以倾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委宣传部)

  (三)强化权益维护。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整治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骗取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参评先进个人;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

  各市政府残工委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方案的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残工委。省政府残工委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2024年年底前,省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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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29
文号:鲁政办发[2022]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字[2023]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鲁政字〔2023〕18号          2023-02-1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快菏泽、枣庄、德州、聊城、滨州等5市跨越发展、高质量发展,全力推动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突破菏泽鲁西崛起取得突破性进展。5市生产总值、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年均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创新发展取得新突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明显;新旧动能转换取得新突破,“四新”经济增加值占比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乡村振兴取得新突破,农业质量效益明显提升;区域协调发展取得新突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改革开放取得新突破,开放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共同富裕取得新突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实现目标人群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1.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支持5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对符合“小升高”政策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鼓励设立科技型企业孵化专项基金,建立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链条。(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2.强化科技平台载体赋能。支持创建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对新升级为国家级且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给予每个平台1000万元支持。支持省级以上高新区建设省级大学科技园,依据年度建设发展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鼓励开展金融科技创新服务和应用。(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3.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优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5市开展成果转化、入股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布局建设一批中试示范基地。对技术转移成效突出的县(市、区),通过科技项目方式给予资金奖补支持。(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配合)

  (二)深入实施黄河重大国家战略。

  4.提高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统筹运用基建投资、专项债券等,支持5市重大引调水和重点水源、重点调蓄工程建设,实施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工程,综合治理省重点河道、跨县域骨干河道、各县(市、区)管理范围内存在防洪隐患的重要河道。(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5.加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持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对国家公布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提高农业节水成效,分区确定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引导5市将灌溉用水向小麦、玉米等主粮倾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配合)

  6.推进沿黄生态修复保护。支持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修复保护和黄河故道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保护工程,优先推荐5市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生态修复保护项目库。支持开展采煤塌陷地治理,增加沉陷区重点县生态修复力度。落实完善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省能源局、省煤田地质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7.推动绿色转型发展。加快“无废城市”建设,支持争创国家级示范城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支持创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县。对新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按规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配合)

  8.建设沿黄河、大运河文化体验廊道。支持高水平建设黄河、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创办精品体育赛事。加强历史遗存保护利用,培育一批“黄河风情”文化集镇、民俗文化村落。强化运河沿线特色文旅资源推介,提高“鲁风运河”品牌知名度。加强农耕文明实践营地建设,支持申报全球和中国农业文化遗产。支持实施文化数字化行动计划,推进山东手造工程,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省农业农村厅、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配合)

  (三)纵深推进新旧动能转换。

  9.支持“两高”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坚决落实“四个区分”“五个减量或等量替代”,发挥好“两高”项目省级窗口指导机制,统筹省级相关资金,根据退出(转移)产能规模,给予综合奖补。实施“两高”行业能效改造三年行动,力争到2025年“两高”企业能效水平全部达到基准线,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超过30%。(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配合)

  10.坚决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对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的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以及基于工业互联网改造的项目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按规定给予不超过10%、单户企业最高500万元支持。积极推进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高耗水、高污染企业搬迁入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

  11.坚决培育壮大新动能。支持5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纳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争创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库、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库。对新入库的“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及领军企业,予以重点激励支持。(省“十强”产业牵头部门负责)

  (四)着力扩大有效内需。

  12.构建综合立体交通体系。构建内联外通的客运轨道交通网和干支相连、专线延伸的铁路货运网。提升高速公路网通达水平,实施普通干线品质提升工程,对财政困难县的县乡骨干路建设改造给予省级补助资金倾斜。加快运输机场建设运营,推进通用机场建设,对民用运输机场建设资本金省级承担资金给予优先安排。完善内河水运网,支持港口、内河规划调整及修订。(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13.健全现代物流网。加强综合物流园区、铁路专线、专用码头、内陆港、仓储配送中心等建设,提升干线接卸、前置仓储、分拣配送能力。加快县级快递园区、乡镇快递共配中心和村级快递服务站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配送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配合)

  14.强化能源保障。加快清洁能源开发,支持打造采煤沉陷区“光伏+”基地,探索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开发。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实现可再生能源无差别接入并网。有序推动传统能源利用,强化能源输送和储备能力建设。加强油气管道保护,集中开展老旧管道和高后果区管道专项整治。坚决筑牢安全生产底线,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省能源局牵头负责,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配合)

  15.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5G网络建设,推动县级以上城区、乡镇镇区全覆盖。推进千兆光纤网络能力升级,加快完成县级以上城区10G-PON设备部署。支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提升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水务等水平。(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配合)

  16.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开展城市商圈智慧化改造,推动步行街提质增效。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布局乡镇网点,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县级配送中心。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加快充电桩布局建设。支持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培育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能源局、省财政厅配合)

  (五)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17.提升农业稳产保供水平。加快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打造“鲁西粮仓”。对完成粮食播种面积任务的设区市给予奖励,加大10亿斤以上产粮大县奖励性补助力度。优先支持开展高标准农田整县试点,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18.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农业全产业链培育计划,培育一批年产值超百亿元的“链主”企业。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支持开展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推进国家、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旅游休闲名镇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项目优先纳入科普教育基地和中小学学农劳动实践基地。(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科协配合)

  19.搭建现代农业发展平台。深入实施“百园千镇万村”工程,加快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乡土产业名品村。支持创建现代农业强县和国家级、省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支持涉农县开展粮棉油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20.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好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后续扶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统筹推进安置、就业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央和省财政衔接资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实施一批补短板促发展项目,建设一批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21.全面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支持创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长效机制试点建设。加强生态环保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对使用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项贷款整县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的县(市、区),按规定给予分档奖补。(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省委农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配合)

  (六)大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22.加快打造区域战略支点。健全鲁西新区、天衢新区城市功能,市政公用、产业配套等项目优先纳入“两新一重”项目库。支持5市在冀鲁豫皖苏交界地区探索建设省际合作区。支持菏泽市、聊城市与开封市、新乡市、濮阳市合作打造鲁豫毗邻地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3.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开展小城镇建设提升试点。结合向乡镇(街道)赋权工作和当地实际,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重点镇,依法赋予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行政执法权。实施一批新型城镇化和县城补短板强弱项重点项目,对推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域,采取投资补助、信贷支持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镇发展专业化中小微企业集聚区。(省委编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24.推动县域融合发展。支持毗邻县域以优化区域分工和产业布局为重点,推进一体化发展。继续组织青岛市、烟台市、威海市、潍坊市、淄博市分别对口帮扶菏泽市、德州市、枣庄市、聊城市、滨州市,鼓励强县与弱县结成对子,促进互惠共赢。(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25.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先行先试。支持争创国家、省级改革试点,探索开展地方特色改革试点。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双全双百”工程,推动政务服务高质量“一网通办”。探索“以需定供”“按需放权”,依法依规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给菏泽市实施。(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省委改革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配合)

  26.推动对外开放平台升级。支持申建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等平台。支持5市与发达地区结对共建开发区,承接产业项目转移和创新成果产业化。组建沿黄开发区发展联盟、山东开发区专家咨询委员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科技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配合)

  27.促进外资外贸加快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利用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等平台,推动重点项目对接。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优势企业开展海外布局,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积极争取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配合)

  (八)扎实促进共同富裕。

  28.加大民生投入力度。加大省级按因素法分配的涉农资金和民生类专项资金倾斜力度。省级实行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对5市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倾斜。完善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为重点的转移支付体系,对义务教育等重大民生政策支出,给予省财政直管县不低于80%、其他县(市、区)不低于70%的补助。加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水平,进一步缩小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29.提升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推进乡村教育振兴,优先支持5市开展乡村教育振兴试点,实施教育强镇筑基和强校扩优行动,省财政给予倾斜支持。提升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支持国家“双高计划”高职和省高水平中、高职学校结对帮扶5市职业院校。支持高校分类建设,鼓励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专业集群。(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30.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引进名校名院合作办医。鼓励优质医疗机构在5市以医联体等形式开展合作,提高基层医疗水平。支持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加强“智慧医院”建设。推进市县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31.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组织东部全国文明城市与5市结对,打造一批新时代文明实践展示点、展示区。对获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的市,在基层精神文明建设资源调配中予以优先,在文明创建评选表彰名额上予以倾斜。(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省推进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专项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确定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重大事项。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在重点项目、资金、土地、能耗、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落实主体责任。

  5市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作为,不等不靠,加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持续激发发展活力、创新能力和内生动力,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三)强化考核激励。

  健全激励机制,把突破菏泽鲁西崛起工作作为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省推进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专项小组办公室加强跟踪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附件:

  1.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重点支持政策清单

  2.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重点支持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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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0
文号:鲁政字[2023]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政[2023]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的决定

皖政〔2023〕8号          2023-02-0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联动创新区建设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动态调整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在自贸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区实施260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包括权力事项145项、公共服务事项43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便利化改革事项34项、内部审批事项4项、事中事后监管事项34项。其中,亳州、阜阳、滁州、马鞍山、宣城、安庆联动创新区实施190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自贸试验区实施区域按照《总体方案》确定的范围执行,联动创新区实施区域按照我省核定的范围执行。

  一、统筹做好事项移交工作。省有关部门是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事项移交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制定事项移交工作方案,公开事项移交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主动与自贸试验区和联动创新区(以下统称片区)对接,指导帮助片区承接赋权事项。要进一步明确片区环境容量等相关指标,完善事项办理技术规范,积极运用提供审批专用号章、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片区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新增赋权事项及联动创新区承接事项,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国家部委进行业务对接的,要积极做好协调衔接;新增委托事项,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省有关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与片区完成事项移交工作。移交工作完成前,相关事项仍由原实施部门办理。

  二、积极稳妥承接赋权事项。各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是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事项承接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督促市相关部门和片区主动与省有关部门对接,加强咨询沟通,全面做好承接工作。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及时在政务服务平台认领相关事项,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联动创新区要借鉴自贸试验区相关经验做法,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合法的承接实施主体,统筹调配人员力量,严格依法规范办事,推进赋权事项高效运行。

  三、协调推进清单落地生效。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通过开展集中培训、现场观摩、跟班学习、“传帮带”等形式,帮助片区熟悉事项办理流程、审批标准等;对专业性强的事项,要向片区开放评审专家库,支持专用设备共享,提高片区承接能力和办理效率。省自贸办要牵头建立联络员制度和常态化的沟通协商机制,推动省有关部门与各片区无缝衔接、高效沟通,确保赋权事项移交承接及时到位。省数据资源局(省政务服务局)要根据片区需求及时调整系统端口和权限,根据特别清单协调省有关部门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等要素,提供精准规范的办事指南。在片区范围内,对清单事项办件量不做考核,对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等指标不做拔高要求,片区可自主探索优化,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四、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特别清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定期对各片区承接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片区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片区所在市相关部门承接事中事后监管事项,要将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明确监管内容与方式、监管职责与边界,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化“互联网+监管”,开展“智慧监督”,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五、完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参照《安徽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省委编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调整权力事项等,对特别清单进行即时动态调整。自贸试验区在260项事项范围内调整实施、联动创新区在190项事项范围内调整实施的,以市政府名义提出调整意见报省委编办,按即时动态调整程序办理。

  本决定公布后,《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第一批)的决定》(皖政〔2021〕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的决定》(皖政〔2021〕36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doc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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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2
文号:皖政[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政办发[202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23〕9号          2023-02-1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能,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面向”为牵引,统筹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发展,强化原始创新和颠覆性创新,推动未来技术多路径探索和交叉融合,前瞻谋划一批未来产业,勇当科技和产业创新开路先锋、抢占未来发展战略制高点、构建竞争新优势,为我省“两个先行”提供引领力量。

  (二)发展目标。围绕三大科创高地建设,优先发展未来网络等9个创新基础良好、成长较快的未来产业;培育发展量子信息等6个力量尚在集聚、远期潜力巨大的未来产业。到2025年,涌现一批有影响力的未来技术、创新应用、头部企业和领军人才,形成有竞争力的未来产业体系。

  ——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构建“315”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做优做强新型实验室体系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质量打造未来产业研究中心,取得100项关键未来技术突破,全面提升体系化创新力。

  ——未来产业竞争力持续提升。未来产业发展体系基本形成,未来网络、元宇宙、空天信息、细胞与基因、前沿新材料等产业加速成长,打造100个重大应用场景和100个标志性产品。

  ——创新主体活力竞相迸发。未来产业领域科技型企业倍增提质,培育30家头部企业、20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引育一批国际一流的未来产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产业发展生态优化完善。我省市场主体牵头或参与制定100项未来产业标准规范,“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发展能级进一步提升,在创新要素流动、科技体制改革、合作平台建设等领域形成一批重大改革成果,营造包容审慎的未来产业发展环境。

  到2035年,未来产业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形成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成果,打造5组未来产业国际公共专利池,培育5家以上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未来产业“链主”企业,构建5个以上规模超千亿元的未来产业集群,成为全球未来产业创新发展高地和优质企业集聚地。

  二、发展方向

  (一)优先发展9个快速成长的未来产业。

  1.未来网络。加快智能计算理论技术和创新产品突破,探索超高速光电太赫兹通信、高速全光通信、第六代移动通信等前沿技术,推动窄带物联网增强系统与终端设备、新一代网络通信芯片及系统集成等研发及产业化,构建多模态智慧网络。

  2.元宇宙。加强高性能计算芯片研发,突破人机交互、数字孪生技术,推进区块链、交互终端、系统软件、原创内容集成应用。

  3.空天信息。深化低轨卫星互联网、高精度导航定位、高分辨率遥感技术等研究,带动卫星火箭研发设计、空天装备制造、信息终端生产、空天信息应用全产业链发展。

  4.仿生机器人。开展仿生感知认知、生机电融合、人工智能、视觉导航等技术研究突破与系统集成,强化商用场景和个人、家庭应用场景探索。

  5.合成生物。加快发展定量合成、基因编辑、蛋白质设计、细胞设计、高通量筛选等前沿技术,推动合成生物技术在生物智造、生物育种等领域的颠覆性创新与工程化应用。

  6.未来医疗。重点发展细胞与基因治疗、干细胞、核医疗、影像诊断、多组学数据分析、医学人工智能等先进诊疗技术,人造组织与器官、数字药物等医用器械与装备。

  7.氢能与储能。突破超高压或深冷氢能储运、高效催化剂、氢燃料电池、电化学储能等前沿技术,发展高效制氢、储氢、用氢产品,加快在智慧交通、绿色化工等领域应用,推动多能互补。

  8.前沿新材料。重点发展石墨烯、超导材料、生物可降解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新一代3D打印材料等领域,加快碳化硅、氮化镓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和晶圆制造工艺发展,以新一代材料形成新一代技术装备。

  9.柔性电子。突破柔性电子材料、绿色照明、传感与传感器件技术,支持柔性信息显示、柔性电子器件、柔性电路、柔性穿戴设备等研究及产业化。

  (二)探索发展6个潜力巨大的未来产业。围绕量子信息、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深地深海、可控核聚变及核技术应用、低成本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智能仿生与超材料等6个领域的未来产业,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取得一批重大科技成果,集聚产业发展创新能量。前瞻布局重点领域未来化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气候变化、能源危机等挑战,多方向、多路径开展不确定性未来技术预研。

  三、重大平台

  (一)着力构筑未来技术创新平台。加快推进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围绕三大科创高地重点领域自主谋划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源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基础理论发现和原始创新。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为龙头的新型实验室体系建设,加快打造10大省实验室。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为主平台,联动推进科创走廊建设,积极争创杭州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立健全技术(产业或制造业)创新中心体系,建设面向未来产业的新型研发机构,培育一批未来产业技术研究院(学院),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孵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提升发展“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按照一个平台聚焦1—2个未来产业的原则,以“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为主阵地,大力发展重量级未来产业,积极招引标杆企业和重大项目,加快未来技术创新、未来场景培育、未来生态构建,打造未来产业发展引领高地。推动现有产业链向前沿领域延伸,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建设创新服务支撑平台,利用市场机制协调和整合科研、投资、技术转移,构建一批未来实验室、未来工厂、未来社区等典型应用场景,打造一批产业未来化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争创国家未来产业先导区。支持在科教资源优势突出、产业基础雄厚的高新区、特色小镇等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先导区,加快构建“源头创新—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场景应用”未来产业培育链,积极争创国家未来产业先导区。加强高水平创新创业综合载体建设,通过“平台+赋能+开发者”的组织方式,为未来技术研发、转化提供专业服务支持。强化与山区26县在未来产业领域的产业链优势互补、核心技术协同创新、应用市场开发合作,建设一批未来技术应用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四、重点举措

  (一)加强科技创新攻关。开展面向未来的科学战略研究,提升未来战略研究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决策支撑作用,加大对战略性领域和方向的创新资源投入。深化前沿基础理论研究和颠覆性技术攻关,开展重大需求和场景驱动的技术创新,解决关键共性基础问题。支持创新主体申报国家未来产业领域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一批面向未来技术探索的省级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完善未来产业全球创新网络,实施未来技术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布局建设国际技术转移和创新合作中心。发挥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机制,探索构建跨区域未来产业协同发展体系,推动共建长三角未来产业技术研究院。(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推动成果加速转化。加大对技术理论体系基本成熟、市场应用前景广阔的未来产业培育力度,推进产业化技术路线收敛,加快应用场景孵化和新技术落地。实施未来技术开源计划,构建有利于创新的国际化开源生态,提升未来产业转移转化效率,加速形成早期应用产品。建设未来产业新型孵化机构,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未来技术孵化链条,提升成果展示与转化中心作用。实施未来产业专利导航和标准引领计划,推动国际性标准化技术组织落户我省,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主导和参与国际性未来产业标准规范制定,建设知识产权联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打造融合应用场景。面向未来生产生活方式,聚焦未来城市、未来工厂、未来市场等领域,建设新技术新产品中试基地和应用测试空间,提供集成创新和产业应用试验条件。实施产业跨界融合工程,创造新的应用场景和消费需求,加大未来技术跨学科跨领域拓展应用,打造若干未来技术应用和未来产业融合场景。构建“早期验证—融合试验—综合推广”的场景应用创新体系,以先行试验、融合应用助力技术转化和产品开发。加大未来产业新产品、新应用、新服务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力度,持续出台应用推广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四)强化企业梯队培育。深化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鼓励现有行业头部企业布局未来产业前沿领域,加快引进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支持企业牵头科研院校搭建未来产业创新联合体,培育一批未来产业“链主”企业。鼓励未来产业领域创新创业,强化商业模式创新和市场培育,积极引导未来产业中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内领先的“小巨人”企业。探索开展产业培育赛马制,利用市场竞争机制筛选重点领域最具竞争力的技术、产品和企业予以支持。建立企业精准挖掘机制,主动发掘和培育未来产业领域高技术、高成长、高价值企业。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未来产业资源要素流通,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五)完善人才引育体系。支持高校建立未来产业特色学院,加大面向未来产业发展的学科创新和交叉融合力度,完善学科设置、项目资助、人才培育的关联机制。深入实施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引进建设具有前瞻战略思维的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探索建设离岸联合创新中心。以产业需求牵引产教融合,打造卓越工程师团队,实施“启明计划”等引才工程,加强未来产业领域高层次制造人才引育。探索设立面向未来产业发展的研究基金,鼓励科研人员自由探索原创性、颠覆性成果。建立人才跟踪培养机制,长期稳定支持一批在未来产业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六)营造良好发展生态。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对“无人区”创新的制度性保护。强化重大科技攻关、前沿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信贷保障,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向未来产业相关领域。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前瞻性未来技术研发、先导性重大产业化项目。开展相关伦理、社会和经济等风险规制研究,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大公共数据、行业数据向未来产业开放共享力度,提升数据要素对未来技术研发、应用场景创新的支撑作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形成畅通、高效的国际国内合作交流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浙江银保监局)

  (七)加强组织推进。强化顶层规划和协调推进,细化制定重点发展领域的未来产业行动计划,推动技术突破、场景应用和产业化部署,切实推进未来产业发展。加强工作指引,整合有关部门、行业专家、智库单位等力量加强前瞻研究,逐步完善与未来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支持政策、培育机制和评估体系。建立鼓励创新的项目选题和评审机制,优化前沿领域失败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健全与创新相适应的长周期考核和监管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未来产业统计体系。加强宣传,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未来产业的培育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统计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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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0
文号:浙政办发[20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政办发[2023]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3〕4号            2023-01-2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健康委)

  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是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围绕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全面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质量和运行效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逐步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等目标,协同推进减污降碳,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30万立方米/日以上,新建和改建污水收集管网5000公里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20万立方米/日,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80%以上,其中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县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分别达到88%、75%、70%以上;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14万吨/日左右,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9.5万吨/日,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以上,原生垃圾实现“零填埋”;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明显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危废医废处置能力与需求总体匹配,规模适度超前配置。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

  1. 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深入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加强建制镇污水管网建设,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空白区和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口。推进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全面排查检测市政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功能性和结构性状况,针对错接、混接、破损、渗漏等问题,有计划分片区组织实施雨污错接混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管网修复,减少外水进入量和污水外渗量,基本解决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市政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推动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组织对已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开展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不能直接接入的,限期退出并进行整改。深入开展城市“小散乱”排水及建设工地等违法违规排水整治,规范排水户接纳管理。新小区建设应严格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设置住宅阳台污水收集管道,老旧小区应结合小区改造统筹建设专门的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统一纳入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加强港口码头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转运设施的建设,积极推动港口码头污水管网的新建和改造,并与属地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做好衔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项及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总量平衡、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确定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规模,统筹优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加快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实施污水处理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增强污水调度处理能力,提升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抗风险能力。系统规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进一步提高尾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方向,推动实现分质、分对象供水,优水优用。因地制宜建设尾水生态湿地,进一步提高出水生态安全性。积极推行“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行维护机制,保障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完善排水户、干支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转运处置全过程监测监管系统,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全流程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开展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强化工业园区废水分质处理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强城镇污泥规范化处置利用。统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和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实现污泥综合利用处置能力与产生情况基本匹配。建立并完善污泥转运和处理处置全过程溯源监管体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推广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土地利用等手段处理污泥。鼓励采用垃圾焚烧发电厂、燃煤电厂、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方式,探索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1. 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统筹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能力建设,减少“邻避”影响。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制镇产生的生活垃圾就近纳入市、县(市)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鼓励城市间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区域共享机制,服务范围向相邻县(市)延伸,发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模效应,推进集约化发展模式,保障突发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站建设,新建居民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合理布局转运站点﹐推动垃圾分类转运站点提标改造,推进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向大型化、智能化、综合化、环保化发展。加强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规范化建设管理,增配符合密闭运输要求并有统一标识的机械化分类运输车辆,实现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废弃物独立收集系统,加强统一收集管理,逐步实现全量收集。完善港口码头自身垃圾和接收到的船舶垃圾实施分类收集设施的建设,积极推动与属地城镇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的衔接,做好转运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科学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科学测算本地区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增长相匹配的焚烧处理设施。稳妥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可回收物回收、分拣、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积极推进集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园林绿化废弃物、建筑垃圾和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等设施于一体的静脉产业园建设,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固体废物处置利用。

  1. 强化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提升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固体废物分类管理要求,推动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设施。健全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机动车、废旧家电、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旧木制品、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加强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和再生利用产品质量,扩大使用范围,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积极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以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等传统大宗固废以及退役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固废为重点品种,建立健全精准化源头分类、专业化二次分拣、智能化高效清运的收运体系。充分发挥获批的6家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和6家骨干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持续推进塑料污染治理。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苏发改资环发〔2020〕910号),科学稳妥推进塑料污染源头治理。规范废旧塑料再生利用行业管理,严格落实塑料制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禁限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大力推进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巩固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成果,提升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能力,推动补齐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短板。(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医废危废全过程管理。

  1. 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南京、无锡、苏州等城市要结合产业特点和产废结构,危废处置能力适度超前配置。加强危险废物跨省移入审查,严禁从省外移入表面处理废物、含铜污泥、废无机酸、废乳化液、省内不产生的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和需要进行贮存、处置(焚烧、填埋和物化处置)的危险废物,从严控制危险废物移入我省进行综合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配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加快优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人口集中的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适度富余。推动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质升级,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推广“车载式”医疗废物处置方舱,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完善危废医废收运体系。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分类管理、专用包装、集中贮存等要求,防止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完善危废医废收集转运体系,做好与运输、处置等环节的有效衔接。配备满足实际需求的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合理设计路线,确保医疗废物全收集、全运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运单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联动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智能绿色协同升级。

  1. 实施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数字化融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升级,加大对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等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处理体系的探索建设力度。以数字化助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和监管模式创新,鼓励区域、园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集中统一的环境基础设施监测监控平台,推进统一监管、一体化服务,逐步建立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管理体系。加强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治理在线实时监测监控,加大设施设备功能定期排查力度,增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城市生态网络多规合一的实施路径,在“统一数据底版、统一技术口径”基础上,整体把握生态资源的总量、布局、结构和功能,系统构建江苏城镇生态空间网络,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的空间资源。(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底色。积极推进绿色设计、绿色施工,采用先进节能低碳环保技术设备和工艺,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对技术水平不高、运行不稳定的环境基础设施,采取优化处理工艺、加强运行管理等措施推动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境基础设施二次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封场和生态修复工程,加快提高焚烧飞灰、渗滤液、填埋气、沼渣、沼液等资源化利用能力。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设施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利用行业集约绿色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协同共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循环发展原则,系统科学规划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的衔接。强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区域统筹,积极拓展共建共享模式,着力推动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处理与污水处理、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加快推进钣喷共享中心等一批“绿岛”设施建设,提升设施覆盖水平及运行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着力提升市场化建设运营水平。

  1. 构建规范开放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与市场两个投资主体效能,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行机制,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用状况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市场主体公平进入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配套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营商发〔2022〕4号),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执行情况监测、归集、通报制度,探索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实现突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引导多元建设运营模式。积极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以园区、产业基地等工业集聚区为重点,深入开展专业化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和运营,提升设施运行水平和污染治理效果。遴选一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成熟有效的治理模式。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创新环境综合治理服务。鼓励大型环保集团、具有专业能力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不同专业的环境污染治理单位组建联合体,按照统筹规划建设、系统协同运营、多领域专业化治理的原则,为区域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提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鼓励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融入区域产业发展、城镇建设中。(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支撑体系。

  1. 健全政策体系。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布局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加强相关设施规划保障和用地预留,合理安排储备土地结构,加快净地整理进度,合理安排环境基础设施用地指标,保障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统筹考虑环境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完善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行服务费,促进“优水优价”。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积极推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建立收费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可持续运营。出台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落实船舶水污染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加强“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全链条监管,依法依规加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科技支撑。建设一批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和工程技术中心,强化污水近零排放、特殊种类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处置、渗滤液处理、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推动先进适用的科研成果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和应用。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大关键环境治理技术与装备自主创新力度。完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强化重点技术与装备创新转化和应用示范,着力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与装备水平。(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大财税支持。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指导申请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对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因地制宜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加强财政资金和金融手段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加大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省级财政的激励引导力度,适当向苏北地区倾斜,加大公共财政支出,强化资金保障刚性约束。(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做好统计监测。充分运用现有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统计体系,加强统计管理和数据整合,进一步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统计数据运用和信息共享。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切实落实好城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的末端监测工作,保证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能耗控制等领域统计调查制度和标准,做好统计监测。对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时效性强的有关统计监测工作,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组织实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强化政策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全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紧扣区域特点和各地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现状,明确重点项目,推动工作任务有效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做好分析评估。坚持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相结合、自我评估和社会第三方评估相结合,适时开展各地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情况评估,分析存在的短板弱项,开展针对性的督促指导。充分运用大数据资源,提升分析评价的客观性、科学性和精准性。(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信息公开,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健全政府与企业、社会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对公众关于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领域意见的归集、研究、处理、反馈,在充分进行政策宣传、充分开展调研、充分掌握周边居民意愿的基础上,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布局与建设,形成公众全面参与的新局面。(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环境基础设施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的基础保障,是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实施意见》,并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这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相关工作的重要指引。

  二、《实施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实施意见》明确了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30万立方米/日以上,新建和改建污水收集管网5000公里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20万立方米/日,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80%以上,其中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县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分别达到88%、75%、70%以上;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14万吨/日左右,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9.5万吨/日,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以上,原生垃圾实现“零填埋”;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明显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危废医废处置能力与需求总体匹配,规模适度超前配置。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三、《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实施意见》坚持目标导向约束、补短板强弱项、系统推进落实的总体思路,提出构建现代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相关要求,对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约束。为全面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质量和运行效率,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制定量化可考核的全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目标指标,推进建设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二是坚持补短板强弱项。在全省“十三五”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成效基础上,锚定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医废危废全过程管理、智能绿色协同升级、市场化建设运营等方面存在的短板不足,科学制定工作举措,推进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三是坚持系统推进落实。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强化政策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全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进一步健全土地、收费、标准等政策支撑体系,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对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统计管理和数据整合,优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统计指标体系。

  四、《实施意见》的重点举措有哪些?

  环境基础设施涵盖领域行业范围广泛,是一项全方位多领域的系统工程。围绕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施意见》研究提出六方面重点举措:

  一是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深入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统筹优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加快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强化工业园区废水分质处理设施建设。统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和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实现污泥综合利用处置能力与产生情况基本匹配。

  二是统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统筹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能力建设,减少“邻避”影响。科学测算本地区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增长相匹配的焚烧处理设施。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鼓励城市间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区域共享机制。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站建设,合理布局转运站点,推动垃圾分类转运站点提标改造。

  三是加强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推进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提升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健全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精准化源头分类、专业化二次分拣、智能化高效清运的收运体系。规范废旧塑料再生利用行业管理,严格落实塑料制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禁限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四是强化医废危废全过程管理。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危废处置能力适度超前配置。加强危险废物跨省移入审查,从严控制危险废物移入我省进行综合利用。加快优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人口集中的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适度富余,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完善危废医废收集转运体系,做好与运输、处置等环节的有效衔接。

  五是推动智能绿色协同升级。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升级,加大对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等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处理体系的探索建设力度。加强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治理在线实时监测监控,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系统科学规划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区域统筹,拓展共建共享模式。

  六是提升市场化建设运营水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建立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用状况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市场主体公平进入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领域。积极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鼓励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

  五、如何确保《实施意见》得到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在组织实施方面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强化政策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全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紧扣区域特点和各地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现状,明确重点项目,推动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二是做好分析评估。坚持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相结合、自我评估和社会第三方评估相结合,适时开展各地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情况评估,分析存在的短板弱项,开展针对性的督促指导。充分运用大数据资源,提升分析评价的客观性、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信息公开,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健全政府与企业、社会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对公众关于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领域意见的归集、研究、处理、反馈,在充分进行政策宣传、充分开展调研、充分掌握周边居民意愿的基础上,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布局与建设,形成公众全面参与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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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苏政办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政办发[2023]3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3〕3号           2023-01-2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全省中小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为目标,聚焦16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和50条重点产业链建设,实施梯度培育、创新引领、强基固链、服务赋能,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成长为自主创新的策源地、强链补链的主力军、自主品牌企业的领头雁、经济增长的稳定器,支撑全省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实现新提升,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更好“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突出企业主体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和精准服务,引导企业坚定发展信心,聚焦主业、精耕细作,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企业。

  2﹒创新驱动、质效优先。坚持创新供给和需求牵引相结合,推动企业加快理念、技术、产品、管理和模式创新,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高质量发展。

  3﹒分类施策、分层推进。坚持锻长板和补短板相结合,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阶段,开展分业指导、分类帮扶、分层培育,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配套专家”。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和发展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发展环境更加完善,形成一批专注细分市场、创新能力突出、生产管理精益、掌握独门绝技的“单打冠军”和“小巨人”企业,成为省重点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

  ——优质主体不断壮大。累计培育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300家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500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0家以上,创新型中小企业50000家以上。

  ——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专精特新企业成为自主可控产业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研发投入强度超过7%,户均高价值专利达到10件以上,带动全省中小企业逐步提升创新能力和水平。

  ——智造模式加快普及。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实现全覆盖,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超过65%、经营管理数字化普及率超过80%、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达到90%。

  ——强链补链作用凸显。专精特新企业市场竞争力持续提升,主营业务收入占规上中小工业企业比重超过50%,省重点产业链配套实现全覆盖。

  ——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建成资源集聚、功能多样、服务规范的网络化、专业化公共服务体系,累计争创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40个、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18个,培育省级示范平台400个、示范基地280个。

  二、重点任务

  坚持专业化、精益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方向,大力实施八大工程,加快推动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对标世界一流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一)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工程。

  出台江苏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着力构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梯度培育体系。围绕重点集群和产业链及工业“五基”领域,聚焦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四新”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扩充完善优质企业培育库,加强动态管理,做好跟踪监测,实施精准培育。针对市场容量小但技术(产品)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细分领域,探索建立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专用通道。突出示范引领,每年公告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创新能级提升工程。

  实施企业研发机构高质量提升计划,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独立或联合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实现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全覆盖。围绕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结合国家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发布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计划,通过揭榜挂帅、竞争立项等方式,每年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实施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和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比例不低于30%。推动校企协同创新,每年发布一批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成果清单和专精特新企业研发攻关需求清单,定期组织产学研供需对接,支持校(所)企开展订单式研发和关键技术攻关,鼓励各地对校企合作攻关项目给予支持。依托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高校院所和龙头企业创新资源,推动产学研合作对接,为中小企业研发创新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动建立专精特新企业首席技术专家制度,选聘一批高校院所专家教授兼任企业首席技术专家,助力产学研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三)协作配套强链工程。

  开展产业链供应链生态体系建设试点,推动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围绕新产品协同开发、核心零部件协同验证、供应链要素协同保障等建立战略合作机制。引导产业链龙头企业将配套中小企业纳入共同的供应链、质量、标准、认证体系,培育价值共享、互促共进的产业链新型伙伴关系,实现协同发展。聚焦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纺织服装等重点产业链,支持各地探索建设细分领域旗舰平台企业,按照市场化运营机制,开展集中采购竞标、集中商务谈判等,帮助企业降低原材料采购、物流运输、品牌推广等生产经营成本。依托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建设产业链线上供需对接平台,推动就近就地协作配套。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展会平台、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和产业强链专班作用,定期举办分行业采购洽谈会,支持100家左右重点培育的“引航企业”,面向全省专精特新企业发布采购计划,提高本地供应链配套率。围绕产业链细分领域,在县域范围内打造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动集群做强主导产业,形成一批核心配套产品,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到2025年,培育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100个,争创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1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质量品牌创优工程。

  实施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精益生产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产品性能稳定性和质量一致性。深入实施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巡诊,提升企业内部管理和质量管控水平。优先推荐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产业链延伸性好的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江苏精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品牌日”活动。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支持企业通过技术迭代和质量提升,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树立优质品牌形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全国工业大奖、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标杆、省长质量奖15个,培育“江苏精品”制造业企业500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

  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充分发挥专利审查绿色通道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享受知识产权优先审查政策,帮助企业高效获权。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将符合规定的知识产权费用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重点面向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等,布局建设一批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构建以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统领、设区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全覆盖、若干个县域快速维权中心协同的“1+13+N”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跟踪发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动态和风险提示,加强专精特新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能力培训,提升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到2025年,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不少于130家,超过80%的专精特新企业实现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数字技术赋能工程。

  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加快传统制造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等数字化改造,促进企业生产过程柔性化及系统服务集成化,提升精益生产、敏捷制造和精细管理水平。分行业分领域编制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推行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制造顾问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制度,实现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免费诊断服务和两化融合贯标全覆盖。完善“上云用平台”产品目录,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设备上云和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组织省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针对专精特新企业需求,开发集成一批面向典型场景和生产环节的工业APP。到2025年,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建设智能车间500个、智能制造示范工厂50家,重点培育星级上云企业3000家左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特色金融助力工程。

  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产品,加大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引导银行机构采取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用好国家开发银行“科创专项贷款”,大力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攻关和成果产业化。建立健全专精特新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全省银行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新增5000亿元以上的授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专精特新企业发展阶段和需求的保险产品,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深入实施省重点产业链优质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利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江苏服务基地,开展专精特新企业上市挂牌精准服务,依法依规妥善解决有关项目审批、产权确认、证照补办、税费缴纳、知识产权等问题,优选100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精选50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到2025年,全省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达300家左右。(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八)服务体系升级工程。

  支持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服务项目清单,优化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精准精细服务水平。完善全省跨部门政策信息发布一站式平台服务功能,加强与“苏企通”平台对接联通,实现惠企政策智能匹配、“一键直达”。推动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档升级,提升资源整合能力,增强公共服务供给。完善专精特新企业服务专员制度,“一企一策”精准提供创新、融资、人才、市场等专业服务,累计配备服务专员2500人以上,力争每两家企业配备1名专员。发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江苏优品·畅行全球”等展览展销平台作用,支持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RCEP成员国建设海外仓,助力线上线下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政务办、南京海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和发展,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专精特新培育发展作为推动本地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抓手,成立培育工作专班,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加大政策支持。落细落实国家和省级惠企政策,确保直达快享、应享尽享。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将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支持范围,带动创新产品先试首用。优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优先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给予资金奖补和贴息补助。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省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投资和赋能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强化人才引培。依托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和省“双创计划”“333工程”等,将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人才需求纳入支持范围,助力专精特新企业引进具有引领性、原创性、突破性技术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专精特新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申报组建关键核心技术人才攻关联合体,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展开协同攻关。开展省科技镇长团结对联系服务专精特新企业行动,为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人才引育、专利保护等提供政策帮扶。支持各地将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高层次人才纳入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住房保障等政策优享范围。实施“英才名匠”等产业人才培训计划,依托张謇学院、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专业机构,对专精特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开展轮训。积极构建“苏畅”人才服务体系,依托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持续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全力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人才创新创业。畅通专精特新企业优秀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推动具备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积极参与数字技能提升行动,大力培养数字技能人才。(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营造良好环境。实施专精特新项目“正面清单”管理,对专精特新企业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安评、能评等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规范涉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执法检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应给予一定整改期限,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依托省广播电视总台、新华日报等主流媒体,开展专精特新企业典型宣传,通过多种形式讲好“专精特新”故事,在全社会营造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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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苏政办发[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政办规[2023]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3〕1号          2023-01-19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

  按照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两会”安排部署,为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预期,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冬闲变冬忙做实项目前期,在重点项目建设上各级政府主动开展入企敲门行动,现场研究推动项目前期工作,权限内的符合条件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对上事项全部代办帮办。省级财政安排4亿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工作,对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上半年开工建设的省级重点项目予以奖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高效统筹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做好备工备料、设备采购等各项准备工作,对提前复工、快速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重点项目,省市县给予一定奖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对当季实现工业产值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季度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全省各级领导包联企业工作,抢抓当前关键时期,通过现场走访、座谈调研、视频连线等方式与包联企业进行新一轮有效对接,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运行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促消费力度,全省发放政府消费券6亿元,通过电子红包、线下折扣券等多种形式,在春节和元宵节期间集中发放不低于2亿元,促进冰雪旅游、汽车消费、年货百货、文娱体育、节庆餐饮等消费活动,省级财政根据市(地)实际发放额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全面恢复,创造条件鼓励早市、夜经济、路边摊等发展,在地方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让龙江大地恢复“烟火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省内汽车生产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引导销售的乘用车实行不高于裸车价格10%的优惠,鼓励省内限上汽车销售企业采取购车附赠加油、保险消费券等措施加大促销力度,执行期至2023年3月31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全省国有景区在2023年6月30日前免首道门票,省、市(地)在年度消费券资金内给予一定补贴。〔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引客入省”旅游支持力度,对游客在我省停留2天以上,旅游团组达到50人以上,文明服务、承诺守信且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分不同情况奖励0.5万—2.5万元,对年度内旅行社接待来我省旅游的游客累计达到1万人次以上且文明服务、承诺守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缓缴。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推行涉旅投诉先行赔付制度。〔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对电商企业地产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并在当地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我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对当地经济和就业达到一定贡献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外贸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为“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环比连续3个月下降的城市,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因城施策原则自主决定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政策。推行“带押过户”模式,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省住建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依法依规,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给予购房者一定比例补贴,更好促进房地产业加快恢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在建项目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缓缴一个季度,到期后企业应当及时补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等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30%以上提高到50%以上,对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50%以上提高到70%以上。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20%。〔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延长实施企业纾困贷款周转金政策,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和各地重点企业按时还贷续贷,帮助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执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黑龙江银保监局会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对2022年4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延至2023年6月30日。〔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对2022年启动的新一轮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投放期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会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有效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部署,坚持发展第一要务,提升能力作风,强化责任担当,纳入“四个体系”,卓有成效利用好全省经济全面恢复增长的政策措施,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鼓励支持政策,用足用好用活政策,推动政策精准落地、直达快享,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释放政策红利,在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实现经济较快增长,加快建设“六个龙江”、推进“八个振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开好局起好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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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9
文号:黑政办规[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政发[2023]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同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同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23〕4号           2023-01-20

佳木斯市、同江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同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同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精神,有力有序推进中国(同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同江综试区)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和能级提升为目标,依托同江对俄区位优势和产业氛围,探索实施业务模式、口岸监管、信息平台、贸易载体、国际物流、跨境合作等领域创新,全方位提升同江跨境电商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形成贸易便利、监管高效、法制规范的跨境电商发展环境,推动同江跨境电商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引领、先行先试”原则。注重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为引擎,突出重点、敢闯敢试,加强对跨境电商发展模式、业务流程、口岸监管、信息化建设等领域实践探索,推动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为同江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动能、注入活力。

  2.坚持“导向引领、联动发力”原则。秉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理念,充分发挥政府支持、推动和协调作用,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积极参与同江综试区建设,推动跨境电商由“自主发展”向“规范发展”提升,形成外贸产业链、电商服务链、跨境供应链互融互通、协同并进的产业生态系统。

  3.坚持“审慎包容、高效规范”原则。探索形成跨境电商发展的监管服务模式和制度体系,推动管理规范化、贸易便利化、服务信息化。积极推进监管模式创新,促进安全发展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保障网络安全、交易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真正做到“管得好”“服务优”“发展快”。

  4.坚持“开放合作、协同发展”原则。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抢抓国家“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兴边富民等政策利好,加强与国际主流电商平台对接合作,加密与哈尔滨、绥芬河、黑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协作联动,相互借鉴、优势互补,在协同共赢中实现新发展。

  (三)发展目标。

  经过3年的改革创新和实践探索,建成同江综试区基本框架,培育以企业对企业(B2B)出口为主,企业对企业对消费者(B2B2C)、企业对消费者(B2C)、跨境电商线上线下结合(O2O)等为补充的业态发展模式,促进“同江数贸港”与“大龙网同江龙工场”等平台相结合,推动跨境电商与实体经济、服务贸易相融合,实现“关”“检”“税”“汇”“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和综合服务一体化,力争把同江综试区建设成以“完善的跨境电商全产业链+服务自主品牌出口”为主要特征,以“跨境物流整合+内外贸易融合+监管服务模式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集散地,为同江市外贸创新发展提供动力支撑。到2025年,引进、培育跨境电商企业100家,建设海外仓20个,实现跨境电商交易额10亿元以上。

  二、主要任务

  同江综试区主要建立“两大平台、六大体系”,推动多模式融合互动发展。重点发挥同江数贸港平台作用,推动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充分依托大龙网同江龙工场、互市贸易区等载体,建设线下产业园区,承接线上平台功能。着力强化金融、信息、物流等要素保障,吸引上下游企业入驻,大力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9710)、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等跨境电商业务,提升对外开放层次和能级。

  (一)搭建线上线下“双平台”,筑牢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基石。

  1.建立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吸纳转化杭州、宁波等成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经验做法,结合同江对俄区位、口岸、政策优势,以大龙网同江龙工场、同江数贸港等平台为支撑,加速构建集跨境电商平台对接、税务申报、外汇管理、市场监管、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物流信息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海关、税务、外汇、商务、金融、市场监管、邮政、保险等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动数据有序流动和安全共享,为政府科学决策、部门实时监管、企业高效运营提供助力保障。

  2.建立线下集成服务平台。对标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标准,建设科学前瞻、布局合理、功能齐备、业态丰富、高效便捷的同江跨境电商产业园,吸引跨境电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入驻,形成集通关、收结汇、退税、仓储、物流、金融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园区,促进跨境电商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联动发展,打造完整的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链。

  (二)构建监管服务“六体系”,厚植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动能。

  1.构建信息共享体系。实行统一信息标准规范、信息备案认证、信息管理服务,建立多元化跨境电商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打通“关”“税”“汇”“检”“商”“物”“融”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电商企业、物流企业、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商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2.构建智能物流体系。研究利用同江铁路口岸及后方通道,形成中欧班列出入境新通道,依托同江中俄黑龙江铁路大桥优势和便利的水路、公路、铁路运输条件,实行“跨国班列+跨境电商”模式,打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新通道。鼓励企业自建或租用海外仓,强化售后服务、现场展示等功能,拓展海外营销渠道。

  3.构建金融服务体系。深化政银企对接合作,通过利用现有基金、创新金融产品等方式,解决同江跨境电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加强合作,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4.构建信用评价体系。依托“同江数贸港”建立跨境电商信用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基础数据,提供电商主体身份识别、电商信用记录查询、商品信息查询、货物运输及贸易信息查询等服务。探索建立跨境交易信用查询、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领域的制度规范,深化监管部门间协作,实现对跨境电商企业信用信息部门共享、分类监管、有序公开。

  5.构建统计监测体系。逐步建立跨境电商通关、物流、交易支付等平台数据采集和企业自主申报相结合的统计监测体系。探索建立交易主体信息、电子合同、电子订单等标准格式,以及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和物品的简化分类标准,建立多方联动的跨境电商统计制度,规范监测操作。

  6.构建风险防范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探索建立国际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公告国际市场潜在的贸易摩擦、合规管理、知识产权及产品安全风险,为企业安全经营提供信息支撑。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方平台、评价机构等建立行业自律体系,积极引导构建以平台为中心的市场自治机制及惩处机制,防范和遏制走私、洗钱、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抢抓同江铁路口岸开通和同江综试区设立机遇,坚持全年全域全员招商,引进一批跨境电商知名企业和重点服务项目,培植一批跨境电商中小微企业,引领推动跨境电商产业链条延伸、集群发展,形成完善的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支持食品果蔬、建材家居、机电组装、服装家纺等特色产业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对接合作,依托海外仓等网点拓展国际营销渠道。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跨境电商平台等做大做强,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深耕垂直市场,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仓储、代办、退税、代运营等综合配套服务。

  (二)完善税收政策体系。积极探索实施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税收征管和服务措施,优化相关税收环境。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政策执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适用无纸化方式申报退税,简化流程、便利办税。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加大逃税、假冒伪劣、虚假交易等方面监管力度。

  (三)推动业务模式创新。积极申报同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加强与哈尔滨、黑河、绥芬河等综试区联动,支持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进口商品“一站式”保税展示区,支持开展保税仓直播。探索开展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进口业务,探索发展“前店后仓+快速配送”模式。依托同江中俄黑龙江铁路大桥,探索通过国际班列运输跨境电商商品,通过“大宗商品进口+跨境电商小件商品出口”运载方式,降低国际班列返程空置率。

  (四)促进资源供需对接。开展跨境电商平台“同江行”活动,通过现场座谈、工厂实探等方式促成供需对接。组织同江市跨境电商主体“走出去”,参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国内外重要展会以及各类跨境电商交流活动,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成员国市场,进一步扩大同江综试区影响力。

  (五)共建共享海外仓。鼓励企业通过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俄罗斯和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布局海外仓,发展“前店后仓”等营销模式,发挥海外仓物流成本低、送达时效快、库存周转迅速等优势,巩固扩大市场份额,打造跨境电商出口服务网络。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跨境电商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构建政府、高校、企业多方联动的跨境电商人才培养体系。积极招引跨境电商高端人才,建设产业联盟和人才发展联盟,推进人才与企业、项目、资本对接。加强与跨境电商平台合作,探索线上线下结合培训模式。实施跨境电商英才培训工程,建立人才定制化培养机制,培育一批符合同江市跨境电商发展的复合型、实务型人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汇聚工作合力。成立由同江市党政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中国(同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江市商务和口岸局,负责统筹推进同江综试区建设,推进各项任务快速落实,扎实推进同江综试区创新发展。

  (二)注重分工协作,强化责任落实。同江市要根据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清单台账,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形成层层抓落实、合力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同江综试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确保同江综试区建设取得实效。要突出重点,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加快推进创新举措落地,力争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三)完善综合保障,营造良好氛围。同江市要借鉴先进综试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跨境电商支持政策,优化服务举措,加大园区建设、市场主体培育、融资贷款、物流建设、海外仓布局、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力度,为同江综试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实现跨境电商快速发展、高效发展、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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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黑政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政办函[2023]1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林草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林草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函〔2023〕19号              2023-02-13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 省林草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9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国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的国家公园理念,多措并举,加强协同,明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注重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构建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25年,充分发挥财政的支持引导作用,基本建立全省各类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推动以东北虎豹等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积极稳妥建设。到2035年,健全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为建成科学完整的国家公园体系、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支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按照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管护,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和自然遗迹保护修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水生生物保护监测系统,加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鱼类栖息地保护。各有关市县政府要优化提升森林防火体系,建立与农垦森工企业及边防部队的联防机制,完善森林火灾预警应急网络,提高重点区域防扑火物资储备库覆盖范围。开展有害生物防治业务培训,加强对重大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和防治,开展野生动物集中活动区域的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强化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加大巡护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国家公园创建和运行管理。对省内现有的自然保护地进行梳理,符合国家公园设立条件的,可以申请优化整合为国家公园。逐步形成以东北虎豹等国家公园为主体、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推进国家公园勘界立标工作,开展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确权登记等,对国家公园内资源及其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逐步建立本底数据库。在符合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国家公园内必要的保护管理站、道路等基础设施。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切实保障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运行管理、技术装备等相关支出。

  (三)促进国家公园协调发展。构建共建共享体系,落实生态岗位,鼓励通过签订合作保护协议、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管护和社会服务,吸收原住居民参与相关工作,共同保护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梳理核实区域内存在的矛盾冲突情况,妥善进行调处,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平稳有序退出不符合管控要求的人为活动,按事权划分原则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在国家公园周边合理规划建设具有特色的入口社区,在严格保护自然生态前提下,依法依规合理开展林下经济、高质量生态旅游等生态产业,激活国家公园品牌文化,延伸国家公园生态价值、文化价值。

  (四)注重综合监测、科研支撑和知识宣教。以已建无线红外相机、基站和传输网络为基础,利用无人机、检测卡口、地面巡护等多种手段,优化“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系统,提升国家公园实时动态全域监测能力。融合数字化治理理念,建设智慧国家公园,逐步提升国家公园信息化和标准化水平。支持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等碳汇配备管理队伍计量监测,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推进东北虎、东北豹及其生境、疫源疫病防控、野外救护放归等重大课题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建立科研技术支撑体系,配备科研设备设施,搭建多层次科研合作平台,鼓励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国家公园建设。加强野外观测站点和自然教育基地建设,完善科普宣教和生态体验设施,开展自然教育活动和生态体验。通过自然课堂、在线自然教育、实地巡护体验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宣传引导。

  (五)加强跨境保护合作与社会参与。深化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合作开展中俄边境东北虎、东北豹跨境生态廊道建设,推进跨境自然保护地网络建设。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吸引企业、公益组织和社会各界志愿者参与国家公园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省内特别是国家公园区域周边的公众生态意识,形成广泛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局面。

  (六)合理划分国家公园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黑政办发〔2021〕6号,以下简称《方案》),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细分确定为省与市县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将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运行,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修复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国家公园内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其他事项按照《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对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市县财政事权中与国家公园核心价值密切相关的事项,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各市县政府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七)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统筹力度。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加大对国家公园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国家公园基础设施、生态廊道、科研监测、生态保护补偿等重点领域的投入。加强林业草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分配,支持国家公园建设管理以及国家公园内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优先将经批准启动国家公园创建工作的候选区统筹纳入支持范围。对预算绩效突出的国家公园在分配林业草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国家公园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对预算绩效欠佳的适当扣减补助资金。有关市县按规定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探索推动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自然资源资产情况相衔接。

  (八)推进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积极争取国家对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生态保护纵向补偿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省级财政给予引导支持。探索按照自愿协商和受益者付费原则,综合考虑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产品实物量等因素,建立横向补偿关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做到应收尽收,赔偿金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支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划入国家公园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可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纳入管理。将国家公园内的林木按规定纳入公益林管理,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可依法自主优先赎买。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制度和野生动物伤害保险制度,探索开展野生动物公众责任险工作。进一步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参照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因素,对承担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的有关部门,结合省级财力状况,在分配转移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探索建立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依托省内一些碳排放企业与生态功能重要市地合作,开展碳汇和资源交易试点,实现生态产品价值转化。

  (九)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保障机制。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机制,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国家公园建设的积极性。支持国家公园开展国家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建设,先行先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碳金融等创新金融政策。鼓励在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依托特许经营权等积极有序引入社会资本。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对国家公园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接受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金,给予捐赠方荣誉激励。对各类募捐资金专账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公示机制,接受全社会全方位监督。

  (十)落实落细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政策。落实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以及对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捐赠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国家公园建设的积极性。对符合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要求的产品,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国家公园协调发展。建立省级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财政政策的会商机制。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采取定期会商、联合指导、会商评估等方式,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密切对接国家相关部委(局),做好与市县政府的沟通,强化政策衔接,及时沟通反馈。重大情况及时按程序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市县政府可参照省级会商机制执行。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按照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统筹力度。各级林草部门要加强林业草原共同财政事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支持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落实森林、草原、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做好与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的工作衔接,积极配合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的衔接和土地政策的制度保障,统筹国土空间规划支持国家公园建设。省直其他部门及相关属地政府应当加强配合,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生态多样性保护。按照《通知》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与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配合,促进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全面提升与当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三)实施绩效管理。要重视国家公园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断提供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按照“一类一策”原则制定绩效管理办法,区分不同国家公园定位,根据建设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资金管理等,健全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激励机制,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园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以支持国家公园建设为主,对国家公园外的其他自然保护地,可以参照执行本意见有关政策,但自然保护地管理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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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3
文号:黑政办函[2023]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政发[2023]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的意见

吉政发〔2023〕2号            2023-01-13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汽车产业是吉林省第一支柱产业。产业集群是现代产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国家推进现代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以长春市汽车集群获评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为契机,按照“对标国际、领先全国、辐射区域”的汽车产业集群培育要求,立足长春,带动全省,努力抢占新能源汽车发展新赛道,全力打造世界级汽车先进制造业集群,对建设汽车强省、制造强省,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汽车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实施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推进“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瞄准“六新产业”主攻方向、“四新设施”建设重点,以绿色低碳、智能网联、自主创新、开放合作为转型升级方向,全面实施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发挥一汽集团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全力推动配套、产能、排产、结算、人才、创新“六个回归”,强化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等重大标志性项目支撑,加快构建集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为一体的汽车产业新生态,推动整车、零部件、后市场“三位一体”发展,充分发挥长春市汽车集群核心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协调联动,努力建成产业组织关联度高、科技创新体系完善、各项要素服务齐备、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世界级汽车先进制造业集群。

  二、现状及目标

  (一)发展现状。当前,我省汽车产业已进入发展变革关键期,优势和短板并存,机遇与挑战同在。

  ——整车产业基础规模雄厚,新能源化进度滞后。我省汽车产业拥有红旗、解放、大众、丰越、奥迪新能源等8家整车制造企业,生产车型涵盖各级乘用车,中、重型卡车和客车,总体规模稳居全国“第一方阵”。但省属新能源整车占比仅为7.7%,远低于25%的目前国内平均市场占有率,在新能源化转型上有较大差距和提升空间。

  ——零部件产业体系较完善,整强零弱格局突出。我省汽车零部件产业已形成涵盖动力系统、车身系统、汽车电子、底盘和新能源等较为完善的产业体系,2021年实现产值近1800亿元,排在全国第八位。但省内汽车零部件企业主要为一汽集团提供配套,规模水平与整车产业发展不相匹配,缺少世界级零部件企业,整零比约为2.5∶1,本地配套率尚不到50%。

  ——科教创新资源高度集聚,创新优势发挥不够。我省拥有中科院长春光机所、中科院长春应化所、吉大汽车仿真与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国家队”,吉林大学、长春理工大学等21所驻长高校开设汽车相关专业,一汽研发总院居全国汽车技术中心首位、专利授权量居自主整车企业首位。但在协同创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我省科教资源优势尚未完全转化为企业创新的驱动力,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还不完善。

  ——集群集聚效应初步显现,生态体系尚不完善。我省是新中国汽车工业的发源地,围绕整车企业自发形成了集整车制造、零部件生产、汽车后市场服务为一体的集群集聚形态,打造了一汽动力总成园、富奥工业园等一批特色汽车产业园区。但省内汽车企业数字化转型缓慢,智能网联汽车及上下游产业链建设仍处于起步期,汽车营销、二手车、物流、金融等后市场服务还未形成市场优势,汽车文化、展会、赛事等衍生经济亟待培育壮大。

  (二)战略目标。

  到2025年,产业集群实力进一步增强,产业生态全面构建,产业规模达到万亿级;构建以长春市汽车集群为核心,吉林、四平、辽源、松原、白城、延边、梅河口等地区专业化“配套集群”协同联动的新发展格局。一汽集团建成世界一流企业,长春建成世界一流汽车城,引进一家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和品牌、引育一批关键零部件企业、创建一批创新平台、促进一批产教融合项目、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搭建一批应用场景,基本形成新能源汽车产业新生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全国,并具有一定国际辐射能力。

  到2030年,全面建成世界级汽车先进制造业集群,成为我国迈入世界汽车强国之列的一张名片;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在全国的占比进一步提升,产业规模达到全球一流水平。打造1-2家全球一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和品牌;聚集一批先进的零部件企业,形成全球一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生态;引育一批具有突出创新实力的研发机构,打造全球一流的汽车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全球一流的汽车创新人才集聚高地;建设全球一流的基础设施,打造全球一流的新能源汽车体验之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具备较强的国际辐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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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创新驱动。坚持把创新能力作为提高汽车产业集群竞争力的中心环节,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导向,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建设创新平台,增强自主发展动力。

  1.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构建“企业出题、科研机构答题”的新模式,促进企业的技术需求和高校、科研院所的先进研究理念相结合,推动产学研项目合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加快完善科技激励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和学术研究自主权,支持科研人员聚焦集群内企业技术难题开展精准创新科研攻关。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重大科技设施、试验检测平台等优质资源向集群内企业开放,建立合理的使用机制,实现创新资源共用共享。(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着重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以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深入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发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引导作用,支持汽车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引导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快突破“三电”技术创新、轻量化材料技术创新、智能汽车复杂环境感知、新型电子电气架构、车辆平台线控等核心技术。加快燃料电池汽车和全太阳能电池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快推动高寒地区动力电池的研究。(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培育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积极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支持一汽集团作为核心企业积极参与和发起中国动力汽车电池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推进一汽集团联合中科院长春光机所等单位创建国家汽车智能技术创新中心。以国家(长春)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主体,建设具有东北亚地理环境和气候特色的新能源汽车检测中心和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支持一汽集团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汽车工业研究院,在资金、用地、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服务能力。着重提升对集群的综合服务能力,通过培育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建设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等举措,为集群有效提供政策研究、信息服务、标准制定、交流合作等服务,推动汽车产业集群健康、持续发展。

  4.培育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建立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培育库,引导和支持集群依托龙头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发起成立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强化集群发展促进机构的辅导和分级分类管理,搭建集群发展促进机构的学习和交流平台。根据集群发展促进机构通过公共服务实现的落地项目投资额、技术交易额、龙头企业新增省内配套额、供货合同额、人才招引数量及质量等,鼓励集群所在地政府、开发区或园区结合实际给予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设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强化集群“双创”平台、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作用,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支持科研机构与集群龙头骨干企业共同组建汽车产业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标准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搭建大型专用设备共建共享平台,推动集群内各类公共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和风险。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汽车技术标准体系,形成支撑集群发展的系统化服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引导和推动集群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协会商会行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行业标准制定、商业模式推介、招商引资等示范活动,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协会商会可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成员间实行集约化采购、共有品牌等多种合作共享模式,打造利益共同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数字化支撑。围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百企示范、千企改造、万企融合”促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吉工信办联〔2021〕22号),聚焦电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推动集群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数据贯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资源优化配置和动态协调水平。

  7.推动企业开展网络化升级。推动一汽红旗等整车企业和重点配套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建设,推动汽车零部件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夯实汽车制造行业新型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加快5G、IPv6、千兆光网等新型网络规模化部署,支持企业开展内外网升级改造。鼓励电信运营商创新5G商业模式。支持建设推广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鼓励整车企业与准时化供货商在采购、结算、看板接口等环节双向数据贯通。支持企业结合自身生产工艺,建设具有示范效应的工业互联网创新体验中心及数字化人才培训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通信管理局、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动企业开展信息化提升。以“两化”深度融合为抓手,鼓励车载操作系统、车用工业软件自主研发,全面提升我省汽车制造行业信息化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遴选优秀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机构对整车企业和一级供应商免费开展“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咨询指导。支持集群龙头骨干企业和软件企业开展车载操作系统、工业软件等技术攻关,支持低代码开发、软硬件解耦、资源整合等汽车工业软件开发平台建设,推广汽车微服务工业APP服务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动企业开展数智化改造。以汽车制造装备改造为路径,提升整车柔性生产水平。支持一汽红旗等整车企业利用智能传感、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汽车行业生产装备。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加快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支持集群龙头骨干企业运用共享理念把分散、闲置的生产资源集聚起来,弹性匹配、动态共享给集群内中小微企业。支持企业BI驾驶舱建设。支持工业大数据在汽车制造全生命周期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企业实施生态化发展。建设充分连接、资源共享、互相协作的汽车开发生态、应用生态和服务资源生态。完善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生态供给资源池制度,吸引优秀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入池,推动整车及零部件企业核心业务系统云化改造,输出行业性系统解决方案。鼓励各地引培优秀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统筹支持省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网络安全监测平台等平台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产业链韧性。充分发挥一汽集团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等高效衔接、深度耦合、协同一体,提升产业链韧性。加快补齐产业链关键短板,提升本地配套率,打造东北地区汽车零部件配套中心。

  11.推动整零协同发展。鼓励集群内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加强合作,多层次开展产业链对接活动,引导产业内部专业化分工和横向配套协作,促进上下游供需相衔接、资源要素互共享、产品服务强协同。支持零部件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提升规模。推进实施“六个回归”,推动电池、电驱等关键核心和高附加值零部件项目落户长春、辽源、延边等具备一定产业基础的地区,打造核心配套商的集聚地,提高汽车产业零整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商务厅、长春市政府、辽源市政府、延边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构建“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加强新能源补能生态建设,持续推进“旗E春城、旗动吉林”工程,推动开展公共领域全面电动化试点示范工作。开展“旗智春城”智能网联示范区建设,以智慧路、聪明车、数据平台、场景化应用等维度构建国际电联第一移动车联网和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北方)示范区。以一汽集团为引领,打造整车、定位系统、感知系统、距测系统、执行系统、通信系统等六大模块的全产业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提升自主可控能力。以整车企业为引领,开展产业链关键环节自主产品与技术评估,分析汽车供应链体系潜在风险,发布产业链新技术、新产品目录,推动协同创新和国产化替代。加大对汽车产业链缺失环节、“卡脖子”技术的投入,加快推动新能源整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实现创新突破,提升智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打造绿色低碳循环制造体系。积极推行绿色制造,完善绿色制造体系,鼓励集群龙头骨干企业创建汽车行业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供应链,通过典型示范带动生产模式绿色转型。聚焦绿色产业、绿色能源等领域,打通上游原材料、中游动力电池制造、下游动力电池回收、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的电池全产业链,完善报废新能源车辆拆解回收流程,支持一汽集团与配套企业共同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的回收利用体系,布局一批动力电池回收拆解、零部件再制造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项目建设。树牢“项目为王”理念,发挥重大项目主引擎、主抓手作用,加快招引建设产业能级高、产业链带动性强、社会效益好的重大产业项目,吸引一批配套项目落地,形成产业链上下游集聚的良好生态,支撑集群高质量发展。

  15.推进重大项目建成投产。引导企业向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集聚,推进先进产能扩产、延伸产业链。建立汽车产业集群重大项目数据库,动态跟踪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定期发布汽车产业重大项目投资导向目录。推进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项目、比亚迪新能源动力电池一期项目等一批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早日实现产能释放。做好已签约项目“代办式”“不见面”审批服务,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建成投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招引高端品牌项目落地建设。全面梳理全省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节能汽车产业链企业清单,编制产业链图谱,发布汽车产业链招商指南。引进新兴新能源整车制造企业,围绕集群关键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储备一批重大项目。推进建立重大项目统筹招商机制,建立集群招商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市场化招商、园区招商、以商招商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产业链强链补链。顺应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发展趋势,围绕电动汽车产业链、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节能汽车产业链等四条重点产业链细分领域,强化产业链关键环节,补齐产业链现有短板,延伸产业链上下游,做好产业链精准招商。推进中溢科技年产6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三期建设项目等一批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配套项目早日开工建设。鼓励已落地企业以商招商引进上下游企业或配套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开放合作。坚持“走出去、引进来”战略,促进开放发展。加强产业全球布局和国际交流合作,构建总部型、开放型产业体系,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着力加强与全球高端要素资源的互动链接,打造共建共享、互促互赢的合作局面。

  18.鼓励企业积极融入国内供应链上下游体系,着力打通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生产、分配、流通、销售四大环节。吸引汽车行业知名高校和行业巨头在长春设立研发机构,为集群注入国际创新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租用、合作共建等方式与国外顶尖汽车工业设计工作室合作,培育汽车工业设计团队。鼓励集群内汽车企业“走出去”,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深度融入全球价值链。(省商务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组建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招商联盟,定向吸引国外著名新能源汽车品牌,以及动力电池、人工智能和新材料龙头企业来吉投资建设生产研发基地。鼓励省内汽车行业组织推动建立汽车产业海外发展联盟。继续深化汽车领域的合资合作,鼓励现有合资汽车企业增加国内投资及引进相关先进技术。(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出口融资担保、信用保函等产品,支持汽车企业开展外贸业务。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汽车展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鼓励企业参保出口信用保险,积极扩展中亚以及欧洲市场,带动整车及零部件出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快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拓展整车、零部件进出口业务,鼓励红旗、奔腾、解放等省内优质汽车品牌加快海外市场拓展步伐。支持海外产品开发及认证,支持省内企业积极扩大二手车出口、零部件出口、平行车进口等业务规模,探索新能源配套产品进出口、智能化汽车服务贸易、技术贸易、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增长点。对集群内企业出口的汽车及零部件,在运输、通关等环节提供绿色通道。(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定期举办中国汽车创新大会和中国(长春)国际汽车博览会,联合国内外主流汽车集团和汽车品牌打造汽车展览、汽车论坛、汽车节庆活动三大板块,打造中国乃至世界汽车贸易、汽车技术交流、汽车产业投资合作、汽车文化融汇的平台。(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统筹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政策措施,完善重大项目、技术创新、人才培育等政策支持,进一步健全汽车产业集群政策制度体系。各级财政要统筹资源,视财力情况,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适当增加相关专项资金规模,充分利用产业基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手段加大对集群发展的资金支持。各有关部门要聚焦集群建设,不断强化对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的政策资源支持,以优惠政策“上台阶”促进产业生态“上台阶”,实现集群整体规模效益“上台阶”。

  (一)加强组织领导。

  23.成立吉林省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领导小组,针对集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全省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协调会,统筹规划、项目、土地、园区和招商资源,协调解决问题,研究落实重大项目,制定重大政策措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建立省、市联动的推动集群发展工作机制。各地要参考省级的组织架构,建立各地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领导组织推进机构,负责落实省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领导小组作出的重大决策。结合本地区集群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及时解决本地区汽车产业集群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创新支持。

  25.围绕汽车产业集群,深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双千工程”,对汽车产业集群中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承接能力强的企业给予支持,推动科技成果在集群内落地转化,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实施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建立“揭榜挂帅”机制。支持一汽集团同省内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开展联合技术攻关,聚焦汽车整车控制、新能源、智能网联、动力总成和底盘控制等五大技术领域,实施汽车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全力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重大攻关项目和专项资金支持。(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集群内企业同省内科研院所、高校联合开展“企业出题、科研机构答题”类产学研项目合作,择优对合作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实施吉林省科技企业R&D经费投入引导计划,对集群内符合条件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增量给予补贴。支持有条件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兼并和收购国外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对成功完成兼并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兼并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9.鼓励集群内中小企业加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创新研发投入。对集群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列入《吉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实现销售的,按销售价格20%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集群内生产企业投保前3台产品,按实际保险费率(最高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财政支持。

  30.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对集群内投资超10亿元,近年“无中生有”企业实施的且已纳入省级工业产业链试点示范项目库的重大制造业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当地政府根据省里支持情况给予配套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对集群内符合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方向,实现“有中生新”、产品结构改善、生产效率提高、落实“双碳”减排节能降耗、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设备投资超500万元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当地政府根据省里支持情况给予配套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2.支持产业链“搭桥”项目。对弥补集群重点产业链弱项、短板,已实现增强产业链韧性、竞争力及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做优做强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当地政府根据省里支持情况给予配套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3.支持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对提高我省核心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等工业基础能力,已实现补齐集群产业链“卡脖子”短板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当地政府根据省里支持情况给予配套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4.支持数字化改造项目。对集群内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体系,及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智能化生产、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平台化设计、数字化管理等已见成效的试点示范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当地政府根据省里支持情况给予配套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5.支持“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对集群内首次被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次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当地政府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的支持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6.通过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支持各地符合条件的汽车产业园区和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突出基金平台投融资服务功能,鼓励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集群优质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金融服务。

  37.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集群内企业在信贷、担保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动态挖掘汽车产业相关企业纳入上市培育系统,助力汽车企业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推动金融机构、集群车企组建银企联盟,强化银企对接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8.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满足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在园区建设、企业信贷、金融创新等领域为产业发展提供一条龙金融服务,增加对集群内企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额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9.支持汽车金融产品创新,推动汽车产业链金融发展。发挥好一汽创新发展基金、红旗产业发展基金优势,积极对接产业资本、金融资本,重点投向整车扩产扩能、零部件配套、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以及车联网上下游配套产业。强化红旗产业发展基金与国家、省、市级和民间资本合作,重点在产业集群内推动企业孵化、培育和上市。(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要素保障。

  40.加大汽车集群用地支持力度,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汽车及零部件等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保障土地供给,做到应保尽保。每年从集群所在地的用地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整车及零部件项目、重点服务业项目、重点产业载体项目,提前开展土地整理和储备,为新引进整车企业和现有骨干企业扩能改造创造条件。对新能源汽车发展所需,已列入规划、独立占地的充电站项目,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安排用地。(省自然资源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1.提升服务汽车集群发展所需的电、热、水、气、交通、物流等配套设施水平。围绕先进汽车制造项目,超前对供电、供水、供天然气、供热等要素进行配套规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人才培育。

  42.深化产教融合,促进“产业链+教育链”整合布局。实施“双元制”教育,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汽车产业集群发展需求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建立校企“双向挂职”机制,加强汽车技术人员在职培养,输送汽车工程技术和产业技能人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围绕我省《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制定《吉林省汽车产业高端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加强与国内汽车产业重点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对接合作,引进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重大创新团队,支持一批卓越工程师和青年科技人才,构建高水平、多层次人才梯度体系。(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市场开拓。

  44.支持省内企业进入整车企业供应链。各地要优先推动省内上下游优质资源开展供需对接,对通过扩能增产等方式进入整车企业供应链且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新开工建设产品项目,按生产设备已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当地政府根据省里支持情况给予配套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5.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持续促进汽车消费。组织一汽集团自主品牌“汽车下乡”,开展全国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红旗”品牌交流推介活动,鼓励省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领域更新车辆电动化、自主品牌化。(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6.支持一汽集团搭建重大活动推广平台。支持一汽集团赞助、冠名吉林省汽车产业创新日、汽博会、雪博会等大型展会节庆以及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提供实车展示和接待用车等服务。打造“驾红旗车·游新吉林”双品牌共建平台。支持一汽集团与长白山等景区深化合作,释放品牌叠加效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7.加快推广应用红旗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鼓励“车电分离”“电池银行”等商业模式创新,降低新能源汽车购车成本,提升红旗新能源汽车市场份额。优先保障新能源充换电站建设用地。加快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支持新建一体式油气电氢综合能源补给站。在绿色能源供应上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监测评价。

  48.制定汽车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集群运行监测制度,定期统计和通报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建立集群发展评估体系,委托专业化第三方机构,对标国际知名汽车产业集群,优选评估指标、评价规则,开展对集群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组织集群竞赛。

  49.围绕全省汽车产业“配套集群”,建立集群发展“赛马”机制,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集群竞赛,搭建“配套集群”间实力比拼的赛场,推动低能级产业集群向高能级产业集群不断跃升,打造省级集群发展示范区,对胜出的集群发展促进机构给予政策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营造发展氛围。

  50.加强对集群重要创新成果、高端人才引进、重大项目建设、重要交流合作等成果的宣传推广,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创业精神,吸引资源要素聚集,引导职工爱岗敬业,形成广泛关注集群发展、促进集群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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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3
文号:吉政发[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政办发[2023]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生猪、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生猪、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3〕1号         2023-01-13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支持生猪、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生猪、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生猪和家禽产业是我省畜牧业的重要支柱产业,猪肉和禽蛋是居民“菜篮子”的重要消费品。为推动我省生猪、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阶段吉林现代畜牧业发展新格局,更好地保障猪肉和禽蛋产品消费需求,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支持生猪、家禽种业企业从国外引进优良品种,对引进原种猪、祖代种禽的企业,按照实际引种资金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省内通过国家审定的生猪、家禽新品种培育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依规统筹现有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联合攻关,共同开展新品种(配套系)培育。支持企业按规定申请种业发展基金,拓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生猪良种补贴、良种工程等政策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县(市)和企业纳入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级政府)

  二、支持生产大县建设

  支持县(市)发挥资源优势,加强基地县建设,打造一批生产大县。落实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加大对生猪出栏大县倾斜力度,重点支持生产环节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等方面,做到专款专用。对年度家禽新增出栏排名前五位的县(市),在中央和省级可用于支持畜牧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给予适当奖励。统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和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县(市)整县推进鹅产业发展,打造富民强县新优势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积极创建生猪、家禽产业园区。(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三、支持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

  支持发展生猪、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将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猪、家禽企业创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推动散养向规模、规模向标准、标准向示范转变。对生猪、家禽标准化养殖场扩大再生产贷款300万元以内,符合条件的享受省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四、支持养殖适度规模经营

  支持生猪、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家庭牧场发展,鼓励其以产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合作和联合经营。鼓励生猪、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与养殖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建立紧密合作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联农带农能力。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养殖户提供良种繁育、饲料营养、疫病检测诊断治疗、机械化生产、产品储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实用科技服务。(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五、支持发展屠宰精深加工

  支持生猪、家禽屠宰加工企业扩能升级,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不断延链、补链、强链。支持规模屠宰企业进一步做大规模、提高标准,创建国家级屠宰示范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等投资支持。对生猪小型屠宰点通过改造升级达到省级屠宰标准化示范场的企业,每个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建屠宰加工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可在一年内分两期缴纳,按照企业建设规模,由属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六、支持产品有序流通

  规范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管理,落实“点对点”调运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外及时调出活畜禽。严格执行产地检疫等政策,做到“应检尽检”“应放尽放”,确保符合条件的生猪、家禽及其产品运输畅通。对运输仔猪、冷鲜肉等鲜活农产品车辆落实“绿色通道”政策。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现有渠道,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却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强化吉京、吉津、吉浙、吉沪等地企业化、市场化产销对接,拓展销售网络,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七、支持动物疫病防控

  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落实“先打后补”政策,提高生猪、家禽免疫健康水平。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补助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可对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分类指导和技术培训,总结推广一批行之有效的防控模式。依托兽医行业相关企业、社会组织、防疫服务队等主体,加快发展第三方社会化服务,为生猪、家禽养殖场(户)提供有偿技术服务,拓展防疫、诊疗、营销等服务功能。(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八、支持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积极争取国家畜禽粪污整县推进项目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在污染防治、粪污收集、转运、处理及粪污抛洒机购置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支持各地依法依规统筹黑土地保护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采购粪肥,促进粪肥低成本就地就近无害化还田利用。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需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对合法合规养殖场(户),不得以行政手段实施关停或清退,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扩大禁养区范围。(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九、支持保障用地需求

  县级政府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鼓励利用荒山荒坡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生猪、家禽产业;在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做好生猪、家禽养殖用地管理工作,符合用地政策、手续不全的,尽快补充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对违反用地政策、确需关停恢复的,要充分考虑生猪、家禽生产周期,合理确定整改恢复时间,防止简单粗暴关停拆除。加大林地对生猪、家禽产业发展的支持,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县级政府)

  十、支持融资创新

  支持生猪、家禽优势企业挂牌上市,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省的“腾飞类”种子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借壳”或“买壳”省外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吉林省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建立健全农村资产确权、评估、流转和处置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农村资产抵质押物范围,开展活体畜禽、养殖圈舍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支持规模生猪、家禽养殖主体发展。利用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以奖代补试点政策,对开展生猪、家禽保险业务的市(州)、县(市),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支持。支持市(州)、县(市)利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建设冻储肉等仓储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项目,支持物流配送企业完善冷链配送体系,建设一批现代化生猪、家禽屠宰加工产业园区和标准化、智能化养殖园区基础设施,通过回收租金实现收益。(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各市、县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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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3
文号:吉政办发[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办字[2023]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上市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上市行动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3〕20号            2023-02-1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企业上市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1日

河北省企业上市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助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聚焦全省优势产业和优质企业,打造“培育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企业上市梯次推进格局。用5年时间,努力实现全省上市公司数量和质量双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明显提高。

  2023年,力争全年新增过会上市企业数量较2022年同比增长25%以上(含,下同),新增审核期、辅导期企业数量分别同比增长10%、20%以上。

  2024至2025年,力争年均新增过会上市企业数量较2022年同比增长30%以上,年均新增审核期、辅导期企业数量分别同比增长20%、30%以上。

  2026至2027年,力争年均新增过会上市企业数量较2022年同比增长40%以上,年均新增审核期、辅导期企业数量分别同比增长30%、4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梯次储备“金种子”工程。完善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标准,适时组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及省有关部门推荐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推荐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不低于400家、200家、50家;省科技厅每年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不低于100家、50家;省商务厅、省国资委每年分别推荐本行业优质企业50家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分别推荐本行业优质企业20家以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照入库标准,重点筛选信息技术、文化旅游、现代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大数据融合创新、半导体技术等领域优质企业,统一归口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动态梯次管理。入库企业营收、净利润等基本财务指标达到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相应指标要求50%以上的将被列为重点培育对象。未来5年,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保持200家左右,其中重点培育企业保持50家左右。(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实施专精特新“孵化成长”工程。鼓励企业通过上市培育实现规范运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河北股权交易所高标准建设“专精特新”专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孵化、规范、培育3个层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完善软硬件建设,简化入板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减免相关费用;鼓励专板培育层企业在申报新三板挂牌同时,向北交所提出适用挂牌上市直联审核监管机制申请,推动企业加速登陆北交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积极参与专板建设,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动态管理和名单推送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进入专板,每年向专板孵化层、规范层和培育层分别推送企业200家、100家和50家以上;指导入板企业全面提升合规水平,依法依规优先推荐入板企业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省财政厅按有关政策规定支持“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支持河北股权交易所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净资产;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入板企业发债、转板等按规定给予补助。河北股权交易所对入板企业梯次开展高效孵化、重点规范和定向培育,运用区块链技术建设地方业务链,满足应用服务和生态建设要求;主动加强与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的对接合作,配合做好转板衔接机制建设,打通转板便捷通道,加快专板培育层企业通过新三板登陆北交所进程。(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实施融资对接“精准滴灌”工程。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按规定在投贷联动、贷款贴息、担保奖补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建立各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入库企业名单双向推送机制,鼓励各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入库企业进行筛选并开展前期尽调,在依法依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基金投资额用于对入库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支持入库企业发债,在河北股权交易所发行中小企业可转债的,通过增加信用担保、加强信息披露等方式,引导债权人逐步降低票面利率。提高企业获贷便利度,将入库企业名单全部导入省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大数据逐个实施精准画像,高效匹配银行信贷产品,为入库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不断提升企业获贷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实施配套服务“优化提升”工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河北省企业上市服务联盟,组织全国头部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研等专业机构定期走访重点培育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为企业提供政策宣讲、专业培训、业务指导、个性诊断、会商研判、投融资对接等定制化公益服务和专业化解决方案,每年组织开展活动20场以上,帮助企业解决“不想上、不敢上、不会上”的问题。河北证监局协调有关专家资源为企业上市培育提供专业化服务。各市、雄安新区及省有关部门将重点培育企业纳入“白名单”管理,对需要登记注册、开具证明、审批备案的企业,依法依规实行优先办理、即报即审、限时解决。同时,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存在非重大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避免以罚代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搭建河北省企业上市信息服务系统,建立纵向打通省市县三级、横向联系各有关部门的服务网络,定期汇总入库企业上市工作进展及企业重难点问题,在线生成督办台账,到期实行自动催办,借助信息化手段,督导问题快速解决。(责任单位: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实施辅导规范“加速助跑”工程。强化对辅导机构的业务监管,持续传导监管压力,发挥辅导机构“看门人”作用,促进辅导期企业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等。加强辅导备案环节规范引导,组织召开辅导监管沟通会,传递资本市场最新政策要求,引导辅导机构勤勉尽责、廉洁从业。加强辅导期企业日常监测,动态跟踪辅导机构执业质量,督促提升辅导工作质效,在质控内核从严把关基础上尽可能压缩辅导时间,尽早申请辅导验收。加强人员调派和力量统筹运用,提高验收效率,保证验收质量。进一步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各证券交易所联系沟通,依法依规积极推进后续审核进程。引导企业树立正确上市观念,强化申报即担责的意识,坚决杜绝“带病闯关”心理,及时高效回复审核注册问询。(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实施企业上市“提质扩面”工程。各市、雄安新区要立足区域产业特色优势,优选龙头企业上市,以企业上市促产业提质升级,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石家庄市继续当好全省企业上市“排头兵”,力争在沪深主板、创业板有更多突破,引导更多优质企业进军科创板;邢台、邯郸、保定、唐山、沧州、秦皇岛、廊坊、衡水市努力打造全省企业上市“生力军”,聚焦北交所、创业板持续开展深度挖潜,不断提高上市企业数量和行业覆盖面;张家口、承德市和雄安新区依据当地产业经济布局和企业发展实际,推动更多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定州、辛集市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借助河北股权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基础培育,实现上市公司数量零突破。各市、雄安新区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科技含量,省科技厅积极做好指导工作,聚焦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河北自贸区4大片区,遴选培育更多企业申请科创板上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结合实际将全省目标任务对各市、雄安新区及省有关部门进行纵向、横向分解,并做好督导督办工作。特色产业集中和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要扶持一批“领跑者”企业上市,产业基础较弱、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要抓好上市基础培育。2023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各市、雄安新区培育8-10家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上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多方协同机制。发挥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统筹协调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建立工作专班,加强对入库企业的重点扶持。建立企业上市督导台账,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河北省企业上市工作协同服务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聚焦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合力推动企业早上市、快上市、多上市。

  (二)优化上市政策措施。聚焦企业上市前需求,指导各市、雄安新区优化支持政策,前置服务关口,对股改、辅导、审核、注册等关键阶段分步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实现省、市、县三级政策错位互补、全程激励。同时,研究细化省级政策在市、县的具体实施细则,让企业看得懂、好操作、能办到,打通惠企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三)建立通报奖惩制度。各市、雄安新区参照省级做法,层层分解任务目标,压实各县和有关部门责任,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确保如期实现任务目标。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汇总全省企业上市工作落实情况,每季度通报企业上市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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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1
文号:冀政办字[2023]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指定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地址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指定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地址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02-16

  为便利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预填和申报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方式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我省指定的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受理点,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3号税务大厦2410室,联系人:熊怡,联系电话:0851-86979816。

  为避免信息和申报栏目填报有误或寄送地址不清,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我省管辖范围的可将申报表寄至指定地点。

  二、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三、纳税人请务必清晰、准确、完整地在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尤其是电话号码)等关键信息;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邮寄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按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告知。

  四、涉及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本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五、涉及年度汇算清缴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六、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七、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八、纳税人请在信封上标注“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字样,便于您的邮寄申报能更准确地投递。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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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注协[2023]7号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等四项行业自律监管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等四项行业自律监管制度的通知

皖注协[2023]7号             2023-2-14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强化行业自律,省注协制定了《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办法》等四项行业自律监管制度,经七届二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

  2.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3.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4.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办法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2月14日

  附件1: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系,规范行业自律性惩戒工作程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会员执业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会员,是指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协会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会员对协会实施的惩戒,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五条 协会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协会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但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下达自律监管关注函、责令单位会员内部问责、责令单位会员整改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一) 训诫;

  (二) 通报批评;

  (三) 公开谴责。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给予惩戒:

  (一)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三)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 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

  (五) 违反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

  (六) 应当实施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 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

  (三) 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 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的;

  (二) 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相关要求的;

  (三) 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的;

  (四) 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的;

  (五) 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的;

  (六) 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或其他关键敏感信息的;

  (七) 非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职业声誉的;

  (八) 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未能诚实、实事求是,损害职业形象的;

  (九)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的;

  (十)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

  第十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 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审计计划的;

  (二) 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三) 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四) 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五)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六) 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七) 其他违反业务准则的行为。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实施惩戒。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 未按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的;

  (二) 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营造良好的环境支持质量管理体系其他组成部分的设计、实施和运行的;

  (三) 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

  (四) 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五) 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六) 未按规定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

  (七) 未合理保证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八) 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管理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有效运行的;

  (九) 其他违反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继续教育、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以及事务所综合评价等业务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超过规定期限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注册会计师拒不配合的除外),以及注册会计师超过规定期限无故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情节给予责任方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及时向协会申报注销已离开行业不再执行业务或已死亡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应当给予公开谴责。

  第十五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拒绝确认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应当给予公开谴责;存在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 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行为的;

  (二) 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 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 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 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二) 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三) 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第十八条 协会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负责对协会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由协会作出惩戒决定。

  惩戒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惩戒庭会议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具体议事规程适用《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为惩戒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

  (二) 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

  (三) 负责提议召开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 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 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 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协会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检查或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惩戒庭采取合议形式作出决定。当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以协会名义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可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四条 惩戒庭合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 确认会员有本细则规定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决定;

  (二) 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协会应当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单位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 事实和证据;

  (三) 惩戒依据和结论;

  (四) 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五) 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惩戒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下设申诉维权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对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由协会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申诉维权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申诉维权庭会议和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具体议事规程适用《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为申诉维权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申诉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二) 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与核实;

  (三) 负责提议召开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 负责申诉维权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 负责办理申诉维权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 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 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维权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申诉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申诉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诉的权利。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维权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申诉维权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申诉维权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到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维权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三十二条 申诉维权庭采取合议形式作出决定。当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三十三条 申诉维权庭合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 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 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三) 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查和核实后,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协会应当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单位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 申诉请求和理由;

  (三) 申诉维权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 申诉审议依据和结论;

  (五) 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惩戒决定。改变原惩戒决定的,惩戒决定自申诉审议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维持原惩戒决定的,原惩戒决定的生效日不变。

  第三十七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记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协会应将涉及惩戒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档案与惩戒决定书等一同归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检查、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第四十条 在惩戒实施中应当尽量减少印刷纸质材料,多使用电子版材料。确需纸质材料的,应当双面打印。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议秘书处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作出拟惩戒决定;

  (二) 听取拟被惩戒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 审议作出惩戒决定。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共25人,由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律师行业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科研院所代表以及企业等方面代表组成。注册会计师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协会有关负责人担任。

  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及惩戒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整、解聘、增补等,由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 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三) 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惩戒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 近5年内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五) 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良好的行业声誉。

  第六条 其他人员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惩戒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 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 在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惩戒庭会议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

  普通案件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派5名惩戒委员会委员组成惩戒庭。其中,注册会计师不超过3名,且不得来自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不得担任惩戒庭主席。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

  第九条 惩戒庭会议由惩戒庭主席担任召集人,5人均参加方为有效。

  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授权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条 惩戒庭会议采用合议方式对惩戒事项作出决定。当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

  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十一条 惩戒庭会议或者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流程如下:

  (一) 秘书处提出召开惩戒庭会议或者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建议。

  (二) 惩戒庭主席或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秘书处应当在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将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口头陈述。

  (三) 会议召集人召集会议,组织委员讨论,总结惩戒庭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意见,组织合议或投票表决等事项。

  惩戒庭或出席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半数以上(含半数)委员认为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四) 与会委员应当在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并由秘书处存档。

  秘书处负责对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情况记录。秘书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五) 会议也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采取会议方式。

  第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出席惩戒庭会议或者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惩戒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议意见,对惩戒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以协会名义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可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惩戒庭合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 确认会员有本细则规定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决定;

  (二) 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及秘书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 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 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严重违反惩戒委员会工作纪律,或存在不适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的,予以解聘。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有:

  (一) 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

  (二) 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三) 因身体健康原因或长期在外省工作等,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 届内因故请假3次或无故缺席2次会议的;

  (五)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

  (六) 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在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后,惩戒委员会应当对秘书处报送的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与惩戒决议进行分析总结,形成风险提示、典型案例等警示教育文件并发布。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申诉维权,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是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申诉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申诉维权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 申诉工作

  1.听取被惩戒当事人申诉意见;

  2.复核被惩戒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3.审议作出申诉决定。

  (二) 维权服务

  1.研究发挥律师在注册会计师法治行业建设中的作用,帮助会员寻求法律援助;

  2.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完善内部劳动保障等制度,维护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充分表达行业关切。

  第三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共25人,由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律师行业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科研院所代表以及企业等方面代表组成。注册会计师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申诉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协会有关负责人担任。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及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整、解聘、增补等,由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 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三) 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申诉维权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 近5年内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五) 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良好的行业声誉。

  第六条 其他人员担任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申诉维权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 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 在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申诉维权庭会议和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

  普通案件由申诉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派5名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组成申诉维权庭,就提出申诉的事项进行复核。其中,注册会计师不超过3名,且不得来自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不得担任申诉维权庭主席。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

  第九条 申诉维权庭会议由申诉维权庭主席担任召集人,5人均参加方为有效。

  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授权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条 申诉维权庭会议采用合议方式对申诉事项作出决定。当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

  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十一条 申诉维权庭会议或者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流程如下:

  (一) 秘书处应当根据申诉情况,提出召开申诉维权庭会议或者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建议。

  (二) 申诉维权庭主席或申诉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秘书处应当在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将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人的申诉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口头陈述。

  (三) 会议召集人召集会议,组织委员讨论,总结申诉维权庭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意见,组织合议或投票表决等事项。

  (四) 与会委员应当在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并由秘书处存档。

  秘书处负责对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情况记录。秘书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五) 会议也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采取会议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出席申诉维权庭会议或者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申诉维权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议意见,对申诉维权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 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 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五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严重违反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纪律,或存在不适合担任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的,予以解聘。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有:

  (一) 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

  (二) 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三) 因身体健康原因或长期在外省工作等,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 届内因故请假3次或无故缺席2次会议的;

  (五)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

  (六) 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会员提出的维权服务申请,协会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会员。对于受理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召开申诉维权委员会会议,形成专家意见,并于6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反馈会员,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会员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强化行业自律,根据《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会员在行业日常监管、行业党建、网络舆情中被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或涉嫌轻微违规问题采取约谈形式了解情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在协会登记(注册)的单位会员和个人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约谈为提示性监管手段,遵循客观、公正、严谨原则,关注重要业务事项、高风险领域、关键性的执业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教育和监督。

  第四条 协会针对《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执业违规行为,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进行约谈。

  第五条 约谈方式包括电话约谈、书面约谈和当面约谈。协会将结合实际需要,采取一种或多种形式进行约谈。

  第六条 电话约谈仅适用于程序性告知和无歧义的结果通报,作为约谈的辅助程序。

  第七条 书面约谈以书面形式下发给被约谈会员,可通过协会官方邮箱、被约谈会员的在协会备案邮箱联系沟通。协会可根据约谈内容的代表性、危害性程度决定是否在行业内对约谈情况予以公开。

  第八条 当面约谈的,协会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谈话时间、地点、事由、要求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被约谈会员。

  被约谈会员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协会请假并说明理由,同时约定新的约谈时间。

  协会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约谈,并对约谈内容予以记录。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和被约谈会员应在约谈记录上签字,其中通过视频会议约谈的要留存会议照片。

  第九条 协会可以在实施约谈中利用正反面典型案例,加强对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宣传,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督促注册会计师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条 被约谈会员应当按照约谈的有关要求对标自查,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并将情况说明及对协会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方面的意见建议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协会。协会可适时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了解被约谈会员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协会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其他有关监管机构共同实施约谈。

  第十二条 被约谈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予以重点监督检查:

  (一) 拒绝约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 约谈后拒绝自查的;

  (三) 不如实陈述或故意隐瞒的;

  (四) 同一问题一年内被约谈2次及以上的。

  第十三条 对于发现的行业共性问题和不良倾向,协会应向行业发布有针对性的执业风险提示信息。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将约谈记录及被约谈会员的书面报告等材料归档保管,并将涉及行业党员的相关事项,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协会参加约谈的人员应当对约谈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在约谈工作中应当尽量减少印刷纸质材料,多使用电子版材料。确需纸质材料的,应当双面打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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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4
文号:皖注协[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发改[2023]83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北京市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北京市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京发改[2023]83号            2023-1-17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是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经十三届市委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安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坚持“五子”联动融入新发展格局,更好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作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途径,强化创新驱动、数字赋能,积极塑造多元汇聚、智能互联、开放协同的国际一流产业生态,推动产业链拓展延伸、创新链精准适配、供应链安全可靠、价值链高端跃升,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培育形成10家市级两业融合示范园区、100家市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北京特色的两业融合新机制、新模式和新业态,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基本实现全覆盖,两业融合发展水平和融合层次显著提高,进一步擦亮“北京智造”“北京服务”品牌。

  二、重点领域

  (一)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服务业融合。加快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5G、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元宇宙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制造业、服务业的创新应用,培育一批智能经济新业态。积极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面向重点行业孵化培育一批国内一流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工业互联网赋能企业数字化转型。依托长安链底层平台和区块链专用加速芯片构成的技术底座,提供适配各种场景的区块链解决方案。推动“北斗+”“+北斗”集成应用。

  (二)推动医药制造与健康服务有机融合。完善CRO(合同研究组织)、CMO/CDMO(合同生产组织/合同研发生产组织)等平台服务体系。支持互联网医疗和医工交叉创新融合发展,培育一批高端医疗影像设备、体外诊断、生命科学检测仪等领域国产标杆产品,以“智能+”模式拓展远程健康管理、远程门诊、移动医疗、运动向导、精准照护等服务业态。加速应用5G、人工智能的心脑血管重大疾病防控、智能可穿戴监测、急救诊断、辅助诊断等场景落地。充分发挥首都中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同旅游、康养、教育、餐饮等产业融合发展。

  (三)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制造和服务全链条体系。突破先进传感器、车规级芯片、自动驾驶车控和车载操作系统、汽车开发工具等领域关键技术,提升智能网联汽车核心零部件规模化制造能力,培育发展车联网、智能交通、共享汽车、智能停车等智慧出行服务。打造区域级车路云一体化生态系统,逐步扩展高级别自动驾驶场景应用范围。支持汽车制造企业开展汽车全生命周期服务,拓展汽车租赁、改装、二手车交易、维修保养等后市场,鼓励智慧出行服务、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等平台建设。

  (四)促进集成电路制造与研发设计服务一体化发展。围绕“集成电路试验线+生产线”工程建设,加速构建产研一体的产业创新发展模式。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企业提升高端工业设计研发能力和全流程设计能力,拓展数字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支持技术领先的设计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建立研发设计与生产制造融合发展的产业创新中心。

  (五)提升高端装备与服务业融合水平。全面增强装备的软硬一体、智能制造和服务增值能力,以装备的智能化、高端化带动制造业整体转型升级。围绕智能机器人、智能专用设备、智能终端、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等重点领域,支持建设智能产线、智能工厂,发展柔性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支持智能装备制造企业拓展协同设计制造、预测性维护、远程维护、远程监测管理等服务业务,打造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集成服务体系。

  (六)推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与相关产业绿色融合。鼓励电力能源服务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实现能源智慧化管理。推动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建设,开展绿色氢能全场景示范应用。大力发展智慧化节能环保综合服务,形成“监、治、控”全过程一体化智能管控。培育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提升行业绿色发展基础能力,帮助企业加强生产过程精细化调控。

  (七)促进现代物流和制造业高效融合。引导大型流通企业向供应链集成服务商转型,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的供应链管理服务。支持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协同共建供应链,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物流供应链创新示范企业。提升物流系统智能化、自动化水平,提高物流信息平台运力整合能力,推广应用物流机器人、智能仓储、自动分拣等新型物流技术装备。加强“双枢纽”机场与制造业园区协同,支持航空货运高效保障先进制造业上下游物流需求。

  (八)释放消费领域服务与制造融合潜力。支持企业构建消费驱动型组织模式,开展个性化定制和柔性化生产。以新型终端、智慧家居为重点,推动构建“产品+内容+生态”的全链式智能生态服务。鼓励文化旅游等服务企业通过委托制造、品牌授权等方式向制造环节拓展。以体验式消费需求带动新型智能终端的开发和应用。以家电、消费电子等为重点,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更新消费。

  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企业培育,发挥融合发展主体作用

  1.强化龙头企业标杆引领作用。支持龙头企业通过“以商引商”方式吸引上下游重点企业,谋划延链补链强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实施生产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由产品制造商向系统解决方案供给商转型。在符合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前提下,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跨地区、跨领域、跨业态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2.增强平台型企业服务功能。积极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平台领军企业的规模能级和对产业链的影响力,支持平台企业依托市场、数据优势和行业整合能力赋能新制造、催生新服务,发展集中采购、定制化生产、协同物流、新零售等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3.激发中小企业融合发展活力。引导先进制造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单项冠军方向发展,对满足条件的稳规升规企业通过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工业互联网供应商纳入中小企业服务券等政策支持范围,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项目给予不超过合同额20%、上限100万元的奖励,服务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将市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纳入北交所上市重点企业储备库,为企业提供挂牌、上市管家式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

  (二)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降低产业融通发展成本

  4.促进企业高效协同。组织企业两业融合交流会,畅通两业融合对接渠道。鼓励行业协会搭建平台,促进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间加强交流。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通过专利布局、标准引领、平台建设等方式与“专精特新”企业精准对接,采取服务外包、订单生产、外协加工等形式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通发展。探索资源共享新模式,鼓励资源富集企业开放共享产品开发、制造、物流配送等资源以及设计、管理、监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5.提升两业融合示范园区产业服务能力。鼓励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围绕重点产业建设专业化“一站式”产业服务平台,支持园区自建、引进或与园区内企业共建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共享实验室、中试生产线等产业服务设施,在定制厂房建设或租赁、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探索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支持园区加快计算中心、算力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园区大脑、数字孪生园区。(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技术服务供给,增强融合发展动能

  6.加强共性技术研发服务。支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内布局建设一批共性技术平台,鼓励平台创新管理运行体制机制,面向产业需求组织开展共性技术研发。建立需求导向的联合基金项目指南编制机制,支持企业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共同设立联合基金,以“企业出题、院所答题”的方式开展联合攻关。支持在京科研仪器设备拥有单位等参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对于向社会开放共享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绩效好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

  7.提升综合设计等总集成总承包服务能力。发挥高校院所研发设计优势,探索建立北京设计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开展面向未来的学科交叉型前瞻设计创新。引导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构建“设、研、产、销”综合设计服务生态体系,与制造企业开展嵌入式合作,对能够带动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发展、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工业设计机构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8.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鼓励社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为技术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围绕高精尖产业领域建设第三方概念验证平台,提供科技成果评估、技术可行性分析、工程样机生产、小批量试制、商业评价等概念验证服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完善创新产品研发应用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高精尖产品研发和应用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银保监局)

  (四)建设应用场景,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

  9.增加两业融合应用场景。加快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为企业提供更多应用场景,促进新技术迭代更新和规模化应用。支持平台企业以“揭榜挂帅”方式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积极推进智慧应用场景落地。鼓励产业联盟开展应用场景构建联合行动,促进数字技术、数据产品与服务落地转化。(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强化京津冀产业协同,提升区域融合发展水平

  10.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跨区域布局。加快构建现代化首都都市圈,推动“通勤圈”“功能圈”“产业圈”梯次布局、协调联动,促进形成紧密的分工协作和产业配套格局。围绕医药健康、集成电路、智能装备、消费品、大数据等领域,京津冀三地联合编制产业链图谱,培育协作紧密的优质企业群体,共建产业协同基地。引导北京龙头企业通过多元化产业合作模式,在津冀布局一批带动力强的项目,共同完善企业供应链和产业生态圈。建立重点产业供应链关键环节信息沟通和协同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11.引导资源跨区域高效配置和充分流动。聚焦产权交易、技术研发等领域,探索一体化联合授信、技术市场融通,引导服务资源在京津冀区域合理布局。加快推动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提升现代化首都都市圈供应链综合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六)依托“两区”建设,构建融合开放新格局

  12.畅通国际流通渠道。鼓励航空公司加大对“双枢纽”全货机投放力度,构建空中货运便捷通道。简化研发用物品通关流程,建立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服务,优化出口原产地证“海关集中审核,企业就近签证”的业务模式,结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情况加大AEO企业认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药监局、市商务局、北京海关)

  13.提升专业服务的国际竞争力。积极参与数字经贸规则制定,探索推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国际跨境互认。打造“两区”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服务新模式,加强对两业融合新领域新业态的专利预审支撑、快速维权、协同保护等“一站式”服务。支持咨询机构与国内实体企业“抱团出海”,与基础设施、国际产能合作等重大项目协同“走出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强化北京标准和质量认证,构筑产业融通新优势

  14.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发挥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团体积极参与两业融合相关标准创制活动。探索建立“中关村标准”国际互认机制,支持中关村标准化组织与国际标准组织进行对接,推进标准信息资源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15.提高检验检测综合服务能力。鼓励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开展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支持搭建检验检测专业化服务平台,面向高精尖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专业化服务平台予以支持。加快创建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积极争取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等落地北京。(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八)完善支撑体系,增强融合发展保障能力

  16.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市级两业融合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由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金融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定期开展重点工作调度。明确北京市两业融合示范园区、试点企业认定标准,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本市两业融合重点项目。构建符合本市特点的两业融合发展指标体系,探索研究建立两业融合统计方法制度,对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和试点企业开展监测评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金融监管局)

  17.强化用地保障。完善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在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内探索功能适度混合的创新型产业用地模式,合理配置地块兼容功能和比例,提升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18.优化人才支撑。将符合条件的两业融合人才纳入职称评价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符合两业融合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职称分类评价标准。市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经综合评价后可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引进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实行计划单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加强金融支持。落实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加强专项信贷支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两业融合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将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纳入授信“绿色通道”服务范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20.推动数据开放使用。加强数据集成和互联共享,推动两业融合领域数据分级脱敏开放。强化数据标准规范和引领,逐步推动技术、监管、规则等制度创新,探索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的实现路径。(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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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7
文号:京发改[2023]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邮寄申报受理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号

  邮政编码:361001

  联系电话:0592-2111297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指南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录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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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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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科联发[2023]2号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科联发〔2023〕2号          2023-02-17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工作精神,为做好我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条件,在云南省内注册成立1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证书有效期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附件4),再进行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集中受理各州(市)推荐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2023年7月28日和9月29日两批次(尽可能争取在第一批次,以便有更多的工作时间),第三批次视情况组织。企业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请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尽早做好企业申报和推荐工作。

  请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申请重新认定企业在第一批次报送申报材料。

  三、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一)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authentication/sso/login),统一注册登录。已经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网”注册过的企业,账号和密码与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保持一致,如果发现登录不上,说明已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过账号,请用原科技部服务平台账号登录(所有企业均需要重新注册,关联信息后可以自动获取高新技术企业旧平台内容)。

  (二)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1.企业首先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index)进行单位注册(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过程如下:在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单位注册”进入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并完成三级认证,再次进入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省政务网登录”(不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通过法人登录进入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修改密码并维护企业基本信息。在“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下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州(市)科技管理部门。

  2.企业登录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authentication/sso/login)统一注册登录(在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拥有账户和密码的企业,请阅读附件5,进行用户转移和关联),企业进入账户后,在“高企认定申报”界面下,逐项填写申请材料,注意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不得缺项,并及时保存。附件材料需扫描上传。

  注: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同时完成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部政务平台网络申报,否则不予推荐。

  3.企业需提交一式3份申请材料(按附件1要求备齐所需附件,编制统一的目录和页码),报送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其中1套申报书的申请书、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为原件,用于存档(请在封面和书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申报书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所有提交的材料正反双面打印(复印)。所提交材料一律不退还,请自备存档。

  (三)审查推荐

  1.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必要时通过现场核查、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核实。同时,加强与当地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

  2.审查推荐工作由申请认定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一式1份《推荐企业2022年社会责任情况表》(附件2)、《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3)。请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将《推荐企业2022年社会责任情况表》、《推荐企业汇总表》以及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3份,单本装订)按受理时间节点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高新处,同时将企业上报的认定申请纸质材料存档一份备查;推荐汇总表连同各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积极配合,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重点加强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辅导,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二)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认定机构)将与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一企一策”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辅导工作,各州(市)要做好时间安排,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

  (三)企业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出具专项报告的会计、税务事务所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中介机构的规定条件,中介机构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由省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机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请相关企业在发生名称变更的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更名申请,同时将在线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一式3份交至省认定办。省认定办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省认定办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省认定办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六)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精神,2022年起对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点击确认的,请按照系统要求打印盖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同时,纸质版与认定材料一同提交至省认定办。

  (七)昆明市辖区内、滇中新区注册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市科技管理部门;昆明高新区内注册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涉密企业申报前,须将申报认定材料作脱密处理后交至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

  (八)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按照2019年《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精神,督促并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和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申报享受前三年和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企业自我评价报告中,须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营产品(服务)的关联性进行详细说明;企业总收入中有投资收入的,须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

  (二)申请认定材料及上传附件时若遇到问题,可通过“云南省高新技术管理群”(QQ群号:703411934)进行咨询,申请加入群时须注明企业全称、真实姓名。

  六、联系方式

  云南省科技厅高新处

  联系人:魏金亚、杨紫涵

  联系电话:0871-63160665(兼传真)

  通信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技大楼501室

  邮编:650051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2.推荐企业2022年社会责任情况表

  3.推荐企业汇总表

  4.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所需材料

  5.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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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7
文号:云科联发[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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