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社办[2005]71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9-20
文号:川劳社办[200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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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71号             2005-09-20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维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用人单位及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发布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省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申请

  (一)用人单位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见附件);

  2、拟聘雇或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3、拟聘雇或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4、聘雇意向书或派遣任职证明;

  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用人单位与拟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聘雇意向书应当注明拟从事的岗位和拟聘雇期限,派遣证明应当注明任职期限。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聘雇台、港、澳人员的,还应提供所属法人的授权证明。

  (二)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应当由本人向所在地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并提交本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健康状况证明、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办理

  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办理就业证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审核办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并颁发就业证。就业证“编号”一栏统一填写为“X劳社境字第号”(“X”为各市、州简称,如成都市简称“成”;广安市和广元市应分别填写为“广安”和“广元”,以示区别)。就业证“有效期”一栏填写用人单位与拟聘雇台、港、澳人员签订的聘雇期限或派遣任职期限,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香港、澳门人员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

  2005年9月30日前经我厅审核颁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应当自有效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需继续聘雇或任职的,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就业证。

  三、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备案

  用人单位获准聘雇台、港、澳人员后,应当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到颁发就业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备案制度,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或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继续聘雇或继续留任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或任职期满后10日内,凭与台、港、澳人员续签的劳动合同或留任证明到所在地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换发就业证,并缴销原就业证。

  四、加强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与服务

  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确定机构、落实人员负责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完善用人单位和台、港、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办法,督促用人单位为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参保缴费,切实保障台、港、澳人员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统一编码要求,为已参保的台港澳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个人帐户。

  各地要结合《规定》的贯彻实施,积极开展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政策、就业手续办理、合法权益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对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办理相关就业手续的,要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处理,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

  附件: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见表)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5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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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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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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