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办发[2017]983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2-19
文号:川人社办发[2017]9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286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7]983号            2017-12-19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内各高校:

  为切实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53号)规定,现就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从2018届(含)起,对学籍在省内高校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12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重复享受。

  二、发放时间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时间从毕业生离校前,提前到毕业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前。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政策性强,事关毕业生切身利益,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紧密配合,适应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时间提前的实际,在毕业学年开始后,及早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高校要以学籍归属为原则,做好接受毕业生申请和资格审查等具体工作,既要防止遗漏,也要杜绝虚报冒领,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四川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及申报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审核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数据真实准确,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和补助资金审核确认情况。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高校,由高校负责发放。

  (二)省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的范围、标准、时间和工作要求,按照本通知执行。

  (三)鉴于今年情况特殊,请各地、各高校集中人力,抓紧完成2018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确保补贴按时兑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级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四川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19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