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征发[19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检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4]14号)文下发了“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随文下发了“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以下简称核对卡、汇总单)式样。执行中有些地区反映对核对卡、汇总单填写内容及要求还不十分清楚,为了便于统一各地使用口径,现就核对卡和汇总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使用范围

  1.汇总单用于税务机关相互间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检查有关情况时使用。

  2.核对卡可用于在税务机关之间进行传递检查时使用;也可用于税务机关与填开发票单位之间进行检查使用。

  3.其他发票的核查也可采用核对卡和汇总单形式进行传递检查。

  二、传递方式可采用邮寄或传真方式。

  核对卡和汇总单的联次统一为三联,即第一联为存根联,发送单位留存;第二联为回执联,核查单位核查后寄回发送单位;第三联为核查留存联,核查单位留存。

  三、填写说明

  1.核对卡中的“核查内容”栏由发送单位填写,将要核查发票的各项内容填写在每一行的各栏中;发票名称可简写,其他内容应完整、准确填写,以便核查方查对。

  2.核对卡中的“其他问题及核查结果”栏,由发送单位填写需要核查的其他问题。

  3.以上二项内容由发送单位一式三联填写并加盖公章,第二、三联发送核查单位。经手人、电话、邮政编码、地址应详细填写,以便核查单位寄送核查结果和取得联系。

  4.核查单位将核查结果填写在第二、三联的“核查结果”栏和“其他问题及核查结果”栏中,并加盖公章,经手人签字,将第二联寄回发送单位,第三联留存备查。

  除“其他问题及核查结果”栏外,核对卡与汇总单填写要求基本相同。

  四、汇总单和核对卡的规格按本文附件的规格(即8开纸)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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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2-15
文号:国税征发[199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法规,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文件法规的,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不足抵扣的部分,予以办理退税。

  二、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下列公式计算:

  (一)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二)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出口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法规的17%和13%税率。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结汇水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外销发票,其他有关帐册等到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抵扣和退税手续。

  四、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接到企业退(免)税申报表后,必须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属于免税抵扣的,由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属于退税的,该上级涉外税务管理机关审批后,送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退库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退税申请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上一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必须自接到有关材料后15日内审批完毕;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必须在接到有关材料后30日内办完有关退税手续。

  六、1994年度需办理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统一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交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式样)(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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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2-06
文号:国税发[1995]1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94]国办发第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减免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要求,税务部门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堵塞减免税漏洞,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据此,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已停止审批临时性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环节税)、并对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政策规定进行了清理。但是,今年以来,仍有不少地方和单位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要求。为了进一步严格控制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加强税收征管,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保证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是中央税,是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任何部门、地方、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减免。

  二、各地区、各部门不要再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申请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各地区,各部门申请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请示、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批。各地区、各部门有困难主要应依靠本地区、本部门的力量克服。对贫困地区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特殊困难,原则上应采用自救和各级财政补贴的办法解决。

  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要继续对现行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逐项列出具体清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对符合国际惯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减免税政策规定,经修订、调整,予以保留并对外公布;对少数因产业政策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目前保留的减免税政策,按执行期限或使用额度,到期或额度用完,即予废止,一律不再延长时间或增加额度;除上述以外的所有减免税政策规定,要在1995年底以前分批予以清理废止。

  四、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是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经济手段,必须实行统一、规范、公平、公开的政策。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宏观经济调控、扩大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将适时调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税率。各地区、各部门对税率结构和税率水平有调整建议,可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研究,上报国务院决定。

  五、海关和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支持税收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政策性减免税范围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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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2-21
文号:[94]国办发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4]2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

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3]12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税务检查证的统一式样和制作、发放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二、税务检查证的式样,本着外观庄重、携带方便、经久耐用的原则,税务检查证采用封皮套内芯式样。

  封皮采用人造革制作,合拢后规格为10.2cm×7.3cm;内芯为塑胶封压。左、右芯可以横折插入封皮。左、右芯规格分别为9.8cm×6.6cm。

  为便于区别,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人员使用的税务检查证采用中文印制,封皮为宝石兰色,内芯为浅天兰色税徽底纹图案;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人员使用的税务检查证采用中文印制,封皮为咖啡色内芯为浅灰色税徽底纹图案;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人员使用的税务检查证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封皮为宝石兰色,内芯为浅天兰色税徽底纹图案;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税务检查人员对国内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时使用的税务检查证,可同时使用中文和当地通用的一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

  具体式样详见样本(附后)

  三、税务检查证采用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字轨加七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简称加“国税”、“外”、“地税”,七位编码中,第1、2位为地、(市、州、盟)局的编码;第3、4位为县(市、旗、区)局(分局)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直属分局无行政区划代码的,按顺序编码;第5、6、7位数字为持证人员的顺序。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国家税务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编号为01,长安区国家税务局编号为02,则该税务检查证编号为“冀国税0102001”。又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地方税务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的编号为“冀地税0102001”,再如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编号为01,涉外税务分局为石家庄市的直属分局没有行政区划编码,应按顺序编码,由于石家庄市市辖区编码到06。因此涉外分局按顺序编码为07,则该税务检查证编号为“冀国税外0107001”。

  四、税务检查证内容的填写:

  (一)工作单位和职务。填写持证人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名称及持证人职务。

  (二)检查范围。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务检查人员对国内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时使用的税务检查证,填写某某管辖区主管税收。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人员使用的税务检查证填写某某管辖区涉外税收。未载明上述检查范围的税务检查证,不得用于涉外税收检查。

  (三)发证机关。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钢印。

  (四)像片采用1寸黑白免冠正面近照。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指派专人负责换发税务检查证的工作,并登记造册。在换发新证的同时应当将原税务检查证收回缴销。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安排税务检查证的制作和发放,并于1995年7月1日起启用本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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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2-27
文号:国税发[1994]2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4]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领导对打击伪造、倒卖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批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宾、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当前,社会上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十分猖獗,并开始向全国蔓延。目前在广州、深圳、北京、南宁等地已经出现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活动,给新税制的全面推行带来严重影响。为此,北京、南宁、广州、深圳等地的税务、公安机关采取行动,抓获了一批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分子,收缴了大量的假发票,包括假增值税发票,收审了一些犯罪团伙骨干分子,捣毁了一些起长期经营制售假发票的窝点。上述情况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作了重要批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便于各地及时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现将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立即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积极主动配合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工作。

  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发票印制、运输、仓贮、发售、保管、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严格防范措施,杜绝各种隐患,不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特别要注意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运输、仓贮和保管工作,直正做到万元一失,确保新税制的顺利实施。

  附件:国务院领导对打击伪造、倒卖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批示

  朱镕基同志批示:

  金鑫同志:对发现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一定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请政法、公安机关配合,追查到底,杀一儆百。必须追查出假源,否则此堤一决,不可收拾。(此件抄报任建新、陶驷驹同志)。


  1994年3月6日


  建新、思卿、驷驹同志:

  建议予以公开审判,严厉打击,杀一儆百,保证今年改革进行。


  1994年3月7日


  请罗干、椿霖并仲藜、金鑫同志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极大(比伪造假钞票危害要大得多),不杀几个人(或判无期徒刑),恐不足以刹住此风。(抄报建新同志)

  罗干同志批示:

  建议:

  ①请公安部并高检、高法派人协助查处;

  ②追捕在逃犯;

  ③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④处理后公开见报。当否,请镕基同志阅示。


  1994年3月7日


  何椿霖同志批示:

  拟请公安部并高检、高法配合查处,请镕基、罗干同志批示。


  199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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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3-20
文号:国税发[1994]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4]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四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中增设指标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第9号、第10号文关于增设和恢复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对下发的一九九四年税收会统报表的有关指标项目和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各项收入入库明细月报表》、《各项收入提退明细月报表》中:1.在工商税收的“16、印花税”下增设“17、筵席税”,原“1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含)以下的项目依次往后顺延;2.在企业所得税的“股份制企业”下增设“联营企业”,以反映各种联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入库、提退情况。原国税发[1993]148号文“二、关于指标口径解释”中有关对联营企业征解的企业所得税暂反映在“股份制企业”项的法规同时作废。

  二、《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明细年报表》的“40、地方金融企业”下依次增设“地方国有银行”、“集体金融企业”、“外资银行”和“其他地方金融企业”四个中央级固定收入项目,以分别反映执行新的预算收入划分办法后,不同的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入库情况。以前月份已缴入“地方金融企业”款级科目的所得税,也按新增设的这四个项级科目进行划分,并通知国库调帐。

  同时,对《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明细年报表》与《各项收入入库明细月报表》中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调整:地方国有银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各项收入入库明细月报表》中反映在“二、企业所得税”的国有企业“中央”栏;集体金融企业、外资银行和其他地方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全部反映在“二、企业所得税”的集体企业“中央”栏。

  三、《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明细年报表》的“54、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下增设“55、中央联营企业”、“56、地方联营企业”、“57、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三大项目。其中:中央联营企业反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中央级收入,本表填列在“中央”栏;地方联营企业反映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私营、个体的部分,下同)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地方级收入,本表填列在“地方”栏;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反映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法规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地方预算固定收入,本表平时均反映在“中央”栏。原国税发[1993]148号文中有关联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本报表的填报口径同时作废。以前月份已经缴库的收入不再调库。

  四、《税收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总表》的“16、印花税”下增设“17、筵席税”,以总括反映筵席税税种下放管理后不同地方对筵席税的开征情况。

  五、为统一口径,各地在编报《消费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时暂将缴纳以前年度的烧油特别税反映在“四、石油加工业”的“2、柴油”项目内;其他的清缴或补缴税种则按有关预算管理办法在相应的报表或项目中分别反映。

  六、关于税收快报的项目调整:1.将“筵席税”收入额并入第53项“其他地方各税”。

  2.外资银行所得税作为税种收入划入第44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级收入划入第57项“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计算机参数的调整:1.《各项收入入库明细月报表》(YB01)的参数由原405314N,10……改为405514N,10……。报表在原第38行插入“17、筵席税”,原第49行插入“联营企业”,其余项目顺延。

  2.《各项收入提退明细月报表》(YB02)的参数由原903019N,10……改为903219N,10……。报表在原第19行插入“17、筵席税”,原第26行插入“联营企业”,其余项目顺延。

  3.《税收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总表》(YB03)的参数由原11021111 N,10……改为11022111N,10……。报表在第19行插入“17、筵席税”,其余项目顺延。

  望各地接通知后抓紧部署,确保在五月份编报四月份会统报表时将有关报表项目、填报口径以及计算机参数等一次统一调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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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3-21
文号:国税发[1994]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字[1995]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法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法规

抄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沈阳、哈尔滨、武汉、西安、广州、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法规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法规如下:

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

(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北品包括:

1.动植物油,

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

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

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

6.藤、柳、竹、草制品;

(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

(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31号)法规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

(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3号文件法规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格式附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提供“销售帐”。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凡在1994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和国税发[1995]1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免、抵、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本道环节的增值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法规的17%或13%的税率与本通知第一条列明的税率(简称退税率,下同)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剔除后的余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对一个季度内未抵扣完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退税;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下的企业,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得办理退税。抵、退税的计算具体步骤及公式为: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法规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若当期(季度末)应纳税额为负数,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和国税发[1995]12号文件法规的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五、[条款废止]在1994年未按照“抵、免、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含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法规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本法规第一条列明的退税率审批退税。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六、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法规办理出口退(免)税。

七、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的出口退税办法后,国内企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报关购进的货物,不予退税。

八、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

九、本法规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法规与本法规有抵触的,以本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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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11-23
文号:财税字[1995]92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填票缴库法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据反映,前一阶段有的地区发生了将中央税或共享税混入地方库的情况,特别是有个别地区故意将属于中央的税收作为地方收入入库,这是一个严重的违犯财经纪律问题,各地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为了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新税制顺利实施,保证各项收入准确无误缴入各级金库,国家税务总局重申要求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应认真执行填票缴库的有关法规,不得自行变通。要加强财、税、库、行几家的合作,属于部门间协调不顺的问题,应及时上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

  二、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使征收开票人员尽快熟悉掌握“分税制”内容、预算收入科目和填票要求,提高工作质量。

  三、税收会计人员要认真审核税收票证,严格执行与国库的收入对帐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填票缴库是税收工作重要的一环,要将填票质量和税收收入是否及时准确缴入银行国库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五、要经常性地开展票证检查工作,尤其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新税制实施的“磨合”期内,要注意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管理。

  六、凡因人为因素有意造成混库的,要坚决查处,追究当事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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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4-07
文号:国税发[1994]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外函发[199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号)“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和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全国税务局长电话会议的部署,结合一些地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和检查工作(包括此次专项检查),均应统一由涉外税务部门负责进行。未单独设立涉外税务机构的地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涉外税务部门检查力量不足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抽调内税人员予以协助。检查中要做好保密工作。

  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分类进行整理。各地涉外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叉互核工作,要加强部门协调。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制定制度,完善程序,逐步形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网络。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应当经常化、规范化。此次专项检查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统计分析:

  1、抵扣凭证水纹纸印制和普通纸印制的各占多少;

  2、抵扣凭证防伪标志的种类有多少,是否真实;

  3、抵扣凭证的纳税人登记号不按15位编码填写的有多少;

  4、抵扣凭证的号码区间是否清楚。

  凡有疑问的,应及时与有关地区税务机关联系查清。

  三、对伪造、盗窃、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凡事实确凿的,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发[1994]5号)文“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执行。

  四、涉外税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涉外税务管理司。此次专项检查除应按统一要求上报有关情况外,涉外税务部门也应于五月底以前将检查情况另文上报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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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4-13
文号:国税外函发[1994]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缴款书加设机构标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含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新的税收缴款书式样已经检发,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收入,除特殊法规外,均应使用统一的税收缴款书。为了适应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建立中央国库和地方金库的情况,便于国库银行和税务部门识别税票,按征收任务分别核算、分别对帐,现将税收缴款书加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区别标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税收缴款书右上角,编号上方加设直径为1厘米的圆形或方形标记,圆线内为“国”字,方线内为“地”字,2号正楷字体。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二、税收缴款书字轨区别: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分局辖内使用的税收缴款书为“京国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辖内使用的税收缴款书为“京地字”,以此类推。

  三、各地再印制税收缴款书时即加设区别标记,机构分设以前统一使用,两个机构组建以后,国家税务局系统使用带有“国”字标记的税收缴款书,地方税务局使用带有“地”

  字标记的税收缴款书。原先已经印制的税收缴款书,机构分设以后可加盖类似区别戳记继续使用。

  四、汇总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等缴退库凭证,均按上述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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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4-26
文号:国税发[1994]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4]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打击香烟走私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当前,走私、贩私进口香烟活动相当猖獗,国务院决定,采取有力措施,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坚决打击香烟走私活动。

  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这场斗争,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反走私斗争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反走私斗争,不仅是经济斗争,而且是严肃的政治斗争,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懂得走私是违法犯罪活动,决不能把走私作为生财之道,绝不允许从地方保护主义和团体利益出发,纵容、庇护或参与走私活动。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把打击走私工作做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走私香烟线索,应及时向缉私部门通报。

  三、在这场打击香烟走私斗争中,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治理香烟市场,发现走私香烟线索,应及时向缉私部门通报。

  四、对不符合国家烟草专卖法法规,非法经营和出售走私香烟的单位和个人,除照章补交进口税款和按税收征管法有关法规处理外,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遇有重大案情要迅速上报。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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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5-07
文号:国税发[1994]1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4]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蠡县少数税务干部玩忽职守造成巨额出口退税被骗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样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河北省税务局与保定地区检察院密切配合,查处河北省蠡县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取得一定突破。现将他们《关于蠡县少数税务干部玩忽职守造成巨额出口退税被骗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在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时参考。

  近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骗税分子并没有因此而有所收敛,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在一些地区还时有发生,少数税务干部对骗税给国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认识还不高,极少数人直接参与了骗税活动。特别是今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已发现一些骗税分子利用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骗税活动,这必须引起我们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警觉。最近,中央政法委和中纪委、监察部相继在京召开了电话会议,就当前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加大力度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工作进行了部署。联系到税务部门的实际,参与骗税是一种执法违法、知法犯法的犯罪行为,是我们查处的重点,希望各地结合当前反腐败和贯彻两个电话会议精神,近期内对已经发现的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狠狠打击骗取出口的犯罪行为。

  附:

关于蠡县少数税务干部玩忽职守造成巨额出口退税被骗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

1994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

  我省蠡县少数税务干部玩忽职守,造成巨额骗税的案件发生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委、省政府领导非常重视。总局卢仁法副局长先后两次听取汇报,并作了明确指示;税务监察司领导同志两次到保定督导查处工作;河北省委副书记李炳良在今年1月召开的老干部座谈会上,把蠡县骗税案作为大案要案作了通报,对案件的查处做了批示;对省税务局积极认真地查处少数税务干部在此案中的问题予以肯定;省纪委副书记高荣、常委周兵海等领导同志也专题听取税务、检察部门的汇报,协调、指挥查案工作。目前检察部门正在对此案进一步侦查审理,现就目前涉及税务干部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骗税案的基本情况

  案犯孙京利,男,25岁,河北蠢县留史镇南楼村人。1991年6月至1992年5月,孙伙同广东省东莞市时代皮革有限公司经理梁庆潮(在逃)、业务员陈永康(在逃),广东省东芜市嘉荣皮革有限公司经理卢献奇(外逃),在无厂房、无设备、无工人、无产品的情况下,以京达、振兴、易仕三个皮毛厂的名义,假借广东东莞市时代皮革有限公司加工裘皮服装,向蠡县留史镇税务所提供部分假委托加工合同,销售合同和增值税申请表,取得销售发票、完税证和征税证明等原始纳税资料,进行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活动。保定地区检察分院于1993年5月5日正式立案,8月13日将案犯孙京利逮捕归案。同年9月4日,对梁庆潮、陈永康、卢献奇等立案侦察。

  经查证,孙京利通过蠡县留史镇税务所专管员高双亮等人从1991年6月至1992年5月,共开具发票361张,销售裘皮服装52280件,销售金额322,902,521元,完税证89份,征税证明72份,缴纳税款1,068,842.71元,涉及14个省、市、自治区和单列市的30户外贸企业。现已查明,除辽宁的大连市、山东、新疆的外贸企业未成交和未退税外,广东、吉林、甘肃、福建、内蒙、广州、重庆、哈尔滨、深圳等九个省、市、自治区的17家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36,069,429.95元,其中已追回退税4,634,093.56元;湖南、海南2个省的6家企业,销售额18,824,346元的退税情况尚未来函。

  二、查处工作情况

  省局领导对查处此案十分重视,收到群众举报后,即派出口退税处处长王永芳同志赴蠡县调查,发现孙京利所称的企业属“四无”企业,当即决定停办出口退税,责成保定地区税务局李俊明、刘法样二同志到蠡县查证发货票、完税证和来往货款情况,并于1992年7月17日函告有关省市暂不退税。1992年12月,省局接(国税函发(1992)1820号)“关于进一步调查处理河北蠡县京达皮毛厂易仕皮毛厂销售裘皮服装有关问题的函”后,多次召开局长办公会,听取汇报,分析案情,研究侦破方案。按照局长办公会意见,王家瑞副局长先后三次到保定和蠡县了解情况,并与蠡县税务局股所长以上干部分别谈话;刘兴隆副局长结合其他工作,同办案人员一起研究查办方案。特别去年9月以后,为落实卢仁法副局长指示精神,郑庆和局长多次听取汇报,安排部署调查工作,亲自同省检察院会商案情;9月23日,我们将采取的措施和请求国家总局帮助解决的问题,专题向总局作了书面报告;保定地区税务局在人力、财力、交通工具等方面全力予以保障。

  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调动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保证了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1993年4月22日,保定地区局将此案移交检察机关。6月28日将涉嫌此案的税务人员集中到地区局举办出口退税政策学习班。后经省局同意,于1993年8月6日和9月2日,对蠡县税务局副局长高双明,办公室主任祁会民,留史税务所所长刘志民,专管员高双亮等责任人停职检查和行政立案调查。日前,已查清蠡县税务局个别人员为孙京利承办纳税手续的有关问题及其应负的责任。经查证,孙京利骗税案从时间、过程上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1991年6月至8月17日为第一阶段,这段期间孙只要销售发票、完税证,不要征税证明。经留史税务所开具发票18张,完税证8份,填开销售金额17,162,046元,造成出口退税1924.531.2元,主要责任人刘志民、高双亮。第一笔手续是1991年6月孙京利找所长刘志民,刘让专管员高双亮办的。

  1991年8月18日至10月28日为第二阶段。经高双亮开具销售发票85张,完税证22份,征税证明5份,并直接到县局办公室经祁会民在征税证明上签字加盖县局公章,填开销售金额63,347,550元,造成出口退税7,474,129.24元,主要责任人高双亮、祁会民。

  1991年10月29日至1992年1月1日为第三阶段。经高双亮开具发票132张,完税证38份,征税证明29份,填开销售金额80,686,905元,造成出口退税8.631.846.32元,主要责任人高双亮、祁会民。这段的退税款是经税政股审查后再交由办公室盖章办理的。

  1992年1月2日至5月14日为第四阶段。1992年1月2日下午,局长赵常福主持局长办公(扩大)会,议题中有研究开具征税证明的内容,议定:“今后办理征税证明手续,由各所交税政股审查无误后,到办公室盖章”,“1991年度已开征税证明的,给对方税务局发信说明,仅说明最后一道征税额”。此段开具发票126张,完税证30份,征税证明28份,填开销售金额16170602元,造成出口退税18038923.06元。其中副局长高双明未经税政股审核,直接找祁会民为孙京利在10份征税证明上盖章。证明销售金额71818920元,造成出口退税7.863.004.80元。主要责任人赵常福、高双明。

  三、处理意见

  1994年3月24日,保定地区检察分院以玩忽职守罪将主要责任人高双明、祁会民、刘志民、高双亮逮捕,4月16日法纪调查结束,正准备向省检察院汇报和由基层检察院起诉。这起骗税案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影M刚臣大。目前,就整个案件而言,尚未查结。因此,我们的意见是:

  1、责成保定地区税务局充实办案力量,保证办案需要,积极配合检察部门把案件查结。

  2、对已被捕的高双明、祁会民、刘志民、高双亮的行政处理,与检察院、法院同步进行,待有了审判结果,再依据违纪违法事实做出政纪处理。

  3、令县局副局长刘树芳停职检查;鉴于赵常福已于1992年7月调任高碑店市委组织部部长,故将其有关材料转呈中共河北省纪委阅处。并建议检察机关本着同案同结的精神,对刘树芳、赵常福予以审查。

  4、湖南、海南两省6家企业退税底数不清,广东、甘肃、内蒙古、福建、深圳五个省市追回退税情况不清,恳请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帮助我们督促上述单位尽快查清具体情况,函告我局。

  以上报告妥否,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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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5-14
文号:国税发[1994]1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94]财税字第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越权减免税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国务院国发[1993]51号《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认真清理越权减免税总理的通知》。各地对越权减免税进行了清理,总的看,工作是认真负责的。截止去年底,各地清理越权减免税政策5096条,减免税收金额53.5亿元,其中,各地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继续执行的471条。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4]013号《关于清理越权减免税情况的报告》上报国务院,提出了清理越权减免税的处理意见。经征求财政部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审批同意,现将清理越权减免税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已经清理纠正的各类越权减免税,同意清理纠正和停止执行。

  二、对各地要求继续保留执行的一次性、临时性减免税,一律停止执行。

  三、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自定的符合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中有关法规,需要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承包流转税政策,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5月合发的[94]财地明传5号文件的法规,同时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并一律先由税务机关按国家统一法规征收入库,再由财政机关列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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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7-01
文号:[94]财税字第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4]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1989]16号)、《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1992]60号)和《行政复议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70号),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指导,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准确、规范地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更好地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的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直接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受理的重要复议案件。

  各级税务机关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的案件。

  二、报送内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报送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答辨书、复议决定书以及在复议过程中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等。

  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应当报送起诉状、答辨状、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

  复议、诉讼案件结案后,应另行报送案件的分析报告。

  三、报送日期: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其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从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答辨书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报送,复议决定书从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其起诉状从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答辨状从提交法院之日起五日内报送;裁定书或判决书从法院作出裁定或判决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四、被报送机构:省级税务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和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

  县级、地市级税务机关受理的重要复议案件和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除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外,同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并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报送办法。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对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以前发生的案件,仍按原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报送汇总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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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7-18
文号:国税发[1994]1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4]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制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认真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稽核,严惩犯罪分子,现就有关开展检查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一)进项凭证的检查

  1、进项凭证的范围

  进项凭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并于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已作税款抵扣的有关凭证。具体范围如下:

  (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所附的“销售清单”)

  (2)由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3)由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4)承担货物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普通发票;

  (5)农产品及废旧物品收购凭证;

  (6)七月一日以前,自来水公司和供电部门开具的水、电费普通发票(包括电脑发票)。

  2、进项凭证检查要点

  (1)检查进项凭证的真伪,尤其是自七月一日起开具的发票,是否为全国统一印制的新版专用发票。

  (2)专用发票票面内容填写是否正确,适用税率(税务所代开所列的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3)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其中纳税人税务登记号自四月一日以后是否为全国统一的15位码。

  (4)进项扣税凭证是否符合增值税准予抵扣税款的进项范围。

  (5)对准予计算扣税的进项凭证,其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6)检查进项扣税凭证内容是否属实。

  (二)销项凭证的检查

  1、销项凭证检查的范围

  (1)销项凭证检查的范围限于一般纳税人于检查月份全部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即存根联和记帐联。

  (2)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和记帐联。

  2、销项凭证检查要点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计税销售额是否包括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票面所列税率或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无误。

  (3)一般纳税人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是否全部作了销售处理,并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

  (4)票面所列“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与实际是否相符。

  二、检查的方法

  (一)进项凭证检查方法

  1、进项凭证与相关付款凭证或帐簿对照核实。

  2、进项凭证与相关的进货核实。

  3、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与对方销项凭证不符的,可采取传真机传递方式,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4、进项凭证真伪的辨别可按照([94]国税发1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销项凭证的检查方法

  1、对纳税人购、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核实,查阅购票证清点结存票,与申报情况对照,查实专用发票的已用份数。

  2、将查实已用的专用发票所列款项与相关销售帐簿进行对照核实。

  3、销项凭证与相应的货物出库单据对照核实。

  4、税务所代小规模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其存根联与记帐联应与有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对照核实,并由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检查。

  三、检查要求

  (一)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八月份开始到九月底,主要检查二季度的情况,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十;第二阶段从十月份开始至年底止,主要检查三季度即新版专用发票使用后的情况,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对检查出来的各种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弄虚作假,利用专用发票骗取扣税,偷逃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严格处理,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应移送公、检、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从八月份起,要按月将检查工作的进展、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并于次月十五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随时上报。

  (四)根据各地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总局将抽调部分检查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选择部分省市进行重点检查。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开展检查工作的方案,集中力量投入到检查工作中,对行动快、组织好,按时上报检查情况及统计资料、检查工作成果显著的地区,总局将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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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7-26
文号:国税发[1994]1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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