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政便字[199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 《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前发(94)财税字第104号《关于停止执行以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中所附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
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汇贷款项目表》中涉及有金额单位的指标项目,除“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和“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金额
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外,其余项目金额单位均为万美元。
二、《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指标项目中的流转税是指原税制征收的增值税、产品税和新税制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94)财税字第104号文件标题中“增值税”前的“的”字有误,应改为“以”字。
附件:
1.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2.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法规国税外函[1995]82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已下发。从1996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申报表自19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各地涉外税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宣传培训工作。除集中宣传辅导外,要对主管增值税的税务人员和纳税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一次专门培训。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地研究解决。
法规 财税字[1995]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法规国税函发[1995]6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请示》(沪税外[1995]94号)收悉。关于上海亿利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凡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非正常终止经营,清算时所属年度不给予增加税负返还照顾,清算前年度已经给予的增加税负返还税款可不予追回。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终止经营的,则应追回已返还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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